民办学校章程示范文本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民办学校章程示范文本不要求取得合
理回报
民办学校章程示范文本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
二、此文本旨在为民办学校制定章程提供范例。
三、民办学校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基本条款,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变更和补充。
四、此文所指的民办学校包括依法举办的其它民办教育机构(不含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
五、()部分为章程制定基本要求及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学校。(民办学校名称由地名、字号和学校类别组成。地名应使用学校所在地的县名;使用市名的必须经所在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省名的必须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字号由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但不得使用县以上行政区域地名作字号。学校名称不得使用“中国”、“中华”、“世
界”、“国际”以及政党、行政机关、军队、群众组织、社会团体、国际组织、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字样。民办学校的外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三条学校性质:(须载明: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四条办学宗旨:(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具体培养目标)
第五条学校自愿接受东莞市教育局及相关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学校地址:(地址应当详尽如:XX市(区、县)XX街XX号)。
第二章办学机构
第七条办学规模:(例如:学校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班级数、人数)
第八条办学层次:。
第九条办学形式:。
招生对象为:。
(办学层次是指学校实施的是学前教育、小学教育、中学教育,还是职业教育。办学形式指普通全日制教育还是业余、函授、远程教育等。)
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十条:本学校的举办者是:。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董事会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四)召开举办者会议
第十一条学校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每届年,董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载明:董事会、理事会或其它形式的决策机构,以下简称董事会)
第十二条学校董事会成员人(五人或以上)(必须有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第十三条董事会成员热心教育事业,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不得兼任学校监事。
第十四条董事、董事长由举办者推选产生;董事长的更换由董事会投票选举,全体董事半数经过。更换董事由董事长提名,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经过。因不可抗力导致董事会人数低于法定人数的,由举办者会议选举补充。
第十五条董事每届任期为年。董事期届满后可连任。
第十六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召开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时;
(二)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组成人员提议时。
第十八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
第十九条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副董事长代其行使权利。
第二十条董事长行使下列权利: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
(二)落实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有关权利。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人数,少数服从多数;(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由董事长作出最后决定。)但讨论以下重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组成成员同意方可经过。
(一)聘任、解聘校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