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管理规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管理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管理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
第 77 号
现发布《中国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管理规定》(CCAR-62FS),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刘剑锋
一九九八年七月三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飞行人员训练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
第三章飞行机组成员训练的基本要求
第四章训练种类和基本要求
第一节教员、检查人员的条件与训练
第二节基础训练
第三节初始训练、转机型训练和差异训练
第四节升级训练和增加仪表等级、II类仪表运行授权训练第五节转作业项目训练
第六节增加航空器类别、级别等级的训练
第七节定期复训和重新获得资格训练
第五章训练大纲
第六章训练计划审批和训练质量检查
第七章技术档案管理和总结表报制度
第八章罚则
第九章附则
附件:
附件一民用飞机、民用直升机训练分级
附件二机组成员的应急生存训练要求
附件三飞机驾驶员初始、转机型、升级训练基本内容
附件四飞机驾驶员定期复训飞行训练基本内容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和训练管理工作,保证训练质量和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家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通用航空企业和从事民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其它单位(以下简称航空营运人),飞行院校、飞行训练中心和从事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活动的其它单位(以下简称飞行训练机构),以及参与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活动的个人。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统一管理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工作。
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负责管理飞行人员训练工作,制定飞行人员训练标准,对航空营运人及飞行训练机构的飞行人员训练工作进行合格审定。
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根据民航总局授权,管理本地区飞行人员训练工作。
第四条航空营运人和飞行训练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和其它有关规定,对其飞行人员实施充分训练,使其达到并保持安全营运所需要的飞行技术标准。
参与训练活动的飞行人员应当在各种训练中,按照训练大纲的要求,完成规定的训练课时和内容,达到规定的飞行技术标准。
第五条本规定中,按照附件一《民用飞机、民用直升机训练分级》的分类方法,民用飞机分为小型、中型、大型、重型四个等级,民用直升机分为小型、中型两个等级。
第六条本规定中,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是指持有合格证或执照的驾驶员在航空器驾驶员座位上被带飞、单飞,以及担任机长、副驾驶、教员、检查员的飞行时间的总和。
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应当按照《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飞行教员合格审定规则》(以下简称CCAR-61FS)的规定填入飞行人员《飞行经历记录本》。
前款所述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不包括下列时间:
(一) 飞行学员在小型飞机或小型直升机上训练飞行中单飞时,作为同乘驾驶员的飞行时间;
(二) 担任领航员、飞行机械员或飞行通信员的飞行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