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的指导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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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的指导思想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和国家所遵循的坚定不移的基本方针。小平同志1986年7月又提出,“搞四个现代化一定要有两手,一手是不行的。所谓两手,即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这样就把法制工作提到了战略高度,把法制建设作为我国能否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一项根本建设,这是对建国以来法制建设的认识进一步深化的历史标志,是对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法制二者关系的科学总结,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
马克思主义告诉我们:法律是上层建筑,是经济基础决定的,又反过来为经济基础服务。根据这一原理,结合我国当前全面改革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就我国社会主义立法工作的指导思想问题,从理论上、实践上进行探讨,对做好立法工作,加强法制建设,是不无裨益的。
从我国立法实践看,笔者认为,我国立法工作的指导思想应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立法要为发展社会生产力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要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服务。这一立法指导思想,应当贯穿于整个立法工作之中。具体说来,还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立法工作必须为全面改革和四化建设服务
我国的经济建设,根据国家的部署,要在1990年以前把各方面的关系调整好,打好基础,积蓄力量,创造条件,以便进入一个新的经济振兴时期。当前,我们进行的这场改革,是在坚持社会主义基本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基础上,改革那些不适应社会生产力发展需要的具体制度,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改革从农村开始发展到城市,从经济基础到上层建筑,逐步深入、健康地发展。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发生的历史性的变化,必然要求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给予确认和保障。正如《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的:“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国民经济的发展,使越来越多的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准则需要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以便人们有所遵循,使政治、经济生活正常运行。因此,自觉地做好社会主义立法工作,对促进全面改革和四化建设,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怎样使立法工作自觉地为全面改革和四化建议服务呢?
首先,深化改革意识,破除旧的传统观念,对做好立法工作关系极大。改革是一项极其复杂的创新事业,它要求从事立法工作的同志加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对科学文化知识和其他专业知识的学习,要求对实际情况有深入的了解。这样,从事立法工作的同志对改革和建设发展的认识才能不断深化,才能正确理解和把握改革的进程和深远意义。几年来,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不断完善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有计划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有了较快的发展,人们的思想认识,精神面貌随之发生了深刻变化,从小生产者狭隘的眼界冲出来后,视野开阔了,获得了精神上的解放。在人们的思想观念中,传统的自然经济、产品经济思想和左的思想束缚正在一步一步地被破除,符合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发展要求的投入产出观念,市场观念、竞争观念、效率观念、质量观念、效益观念、速度观念、技术是商品的观念、开放技术市场的观念,等等,正在广泛地树立起来。一些代表改革方向的政策、理论问题,相继脱颖而出。例如,根据对我国社会主义处于初级阶段认识的深化和突破,进而认识发展计划商品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发展不可逾越的阶段,所以国家采取各种措施来发展有计划商品经济,促进生产力的发展。经济体制改革就是依据对社会主义经济是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商品经济的认识,贯彻对内搞活、对外开放的基本方针,逐步把计划经济和市场机制有机地结合起来,为社会生产力发展开辟广阔道路。再如:根据马克思主义理论和社会主义实践提出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可以适当分离的问题。只有承认这一前提,才可能使企业真正成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具有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的能力,成为具有一定权利和义务的法人,等等。总之,时代在前
进,事业在发展,立法工作者的思想认识就需要跟上时代前进的节拍,自觉地深化改革意识,破除旧的传统观念,这样,在立法工作中才能有正确的思想认识和自觉的实际行动。
其次,立法工作要正确体现“开放、搞活、管好”的方针。这一方针对于搞好立法工作,使立法工作更好地为全面改革和四化建设服务十分重要。发展有计划商品经济,必然要求打破条条块块对经济发展管得过多,统得过死的僵化体制。现在经济组织结构正在由过去纵向封闭型条块状结构向开放型网络状结构转化;经济运行方式正在由过去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划拨财物向通过市场进行等价交换的方向转化;在对外关系上,从封闭半封闭型向积极利用国际交换的开放型经济转化,等等。我国经济体制开始转向适应于公有制基础上发展有计划商品经济要求的、充满生机和活力的新体制。
“开放、搞活、管好”,是矛盾对立的统一,越是开放、搞活,越需要加强管理;加强管理是为了进一步开放、搞活。要真正使这一方针完满地体现在立法工作中很不容易。例如:制定广告管理方面的法规,如何通过立法把广告事业进一步发展起来,充分正确地运用广告媒介为发展有计划商品经济服务,促进生产力发展;同时,又能把那些内容不真实、欺世盗名、坑害群众以及政治上有害的广告加以严格的限制,从宏观上管住,在微观上搞活,确实需要在立法中做深入细致的研究。否则,立法工作就不能正确地把握和体现开放、搞活、管好的精神,就会影响法规的质量和削弱立法的作用。
其三,加强涉外立法,促进对外开放。历史雄辩地证明,在当今高速发展的国际社会上,一个国家闭关锁国,要想实现本国经济的现代化是不可能的。这一点不仅为我国,而且也为世界上许多国家的经验所证明。我们现在实行对外开放,就是要吸引外国的资金,学习外国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现代化企业的经验,尽快地把我国建成文明昌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
我国自实行对外开放政策以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为先导,制定了一系列的配套法规。这些法规的制定,有力地促进和保证了我国涉外经济活动的开展。为了进一步吸引外商来中国投资办企业,国务院于1986年10月11日发布了《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这一《规定》,在税收减免、劳务费、场地使用费、外商赚取利润汇出等方面,作出了给予更多优惠的规定,进一步为外商来华办企业创造了良好的投资环境。这一《规定》发布实施后,收到了很好的效果。1987年1至4月,经批准新建的外商企业有380余家,而且多属“产品出口企业”和“技术先进企业”。国外反映:“《规定》表明中国涉外经济立法工作进入纵深发展阶段”,“到中国投资的春天到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