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传染病预防控制指导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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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传染病预防控制指导意见
一、建立完善的传染病管理机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学校应建立起一套完善、科学、规范的传染病预防控制管理机制。
(一)健全学校传染病防治工作制度
各级各类学校应按照要求建立传染病防控工作责任制,应将防控责任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和具体责任人,确保职责到位、检查到位,共同做好学校传染病防治工作。
学校应建立健全的制度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学生晨检制度;师生定期体检制度;教学场所通风与重要场所定期消毒制度;课堂、宿舍、公共场所卫生清扫制度;个人卫生清洁制度;食品卫生安全制度;体育活动卫生制度;学生健康档案管理制度等。
(二)加强学校传染病监测与报告工作
按照传染病防控“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的原则(即“四早”原则),学校需要建立由学生到教师、到专职(兼职)卫生保健人员或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人、到学校领导的传染病发现、疫情监控与报告机制(参见第三章)。
1.学校应按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根据学生人数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或兼职卫生保健人员或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人。专职(兼职)卫生保健人员或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人应负责学校传染病预防与控制的日常工作和疫情报告工作。
2.学校专职(兼职)卫生保健人员或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人应按照要求,建立健全师生员工的健康档案(包括因病缺课登记等),随时了解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情况。
3.学校应坚持实施晨检制度,加强对学生身体状况的监测。
(1)晨检应在学校专职(兼职)卫生保健人员或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人指导下,由班主任或班级卫生员对早晨到校的每个学生进行观察、询问,及时了解学生出勤、健康状况。
(2)发现可疑传染病患者,特别是请病假的学生应追查病因,教师或专职(兼职)卫生保健人员或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人应进行排查,以确保做到早发现。
(3)对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和可疑病例的早期症状者,学校应根据传染病的不同类型,及时采取隔离、通知家长将病人送定点医院或在家隔离治疗等措施,以保证传染病不蔓延。
(4)在传染病流行季节,学校应以年级、班级或宿舍为单位,采取相应的排查措施,发现有传染病早期症状者,应督促其立即到医院就诊。学校应在卫生部门的指导下制定和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
(5)在确认疫情的第一时间内,疫情报告人在报告校领导的同时,应立即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上报疫情。
(6)学校出现传染病病例或疫情后,要配合当地卫生部门及时对病例进行调查,并对病人所在场所进行终末消毒。发生大面积疫情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对病人接触过的其他人员进行预防性接种或服药,对所在场所进行定期消毒。
(7)学校专职(兼职)卫生保健人员与班主任教师要严格掌握学生病愈返校的时间。病愈返校学生须经当地卫生院医师诊断证明已无传染性后开具痊愈证明,
方可准许复课(参见附录病假期的建议)。
(三)建立应对传染病疫情流行的应急预案
为了确保学校出现传染病突发疫情事件时处置有序高效,各级各类学校对疫情发生要有足够的思想准备,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一旦发生疫情,要有专人指挥,有人值班,有隔离、消毒、防护、救护等具体措施和物质保证,确保在第一时间内控制疫情的发展,阻断一切可能传播的途径,遏制校内传染病的暴发和流行,确保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四)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
学校领导应了解、熟悉学校卫生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应经常听取学校师生对学校卫生工作管理方面的意见,经常对专职(兼职)卫生保健人员或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人的工作、传染
病的宣传教育、食堂、教学场所与生活设施进行检查,并将其工作成绩纳入考核与奖惩中,以督促有关部门和人员认真履行职责,把不安全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在完善制度的同时,要积极有效地实施常规管理,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严格责任追究制,对不履行职责、造成传染病蔓延的有关人员,应追究相应的责任。
二、加强健康教育、培养师生良好卫生习惯
通过健康教育可以宣传卫生防病知识,增强师生的公共卫生意识,促使师生养成良好的卫生行为,提高自我防范的能力,并将学校传染病预防工作转化为全校师生的自觉行动。这对于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具有重大的意义。
学校要把传染病预防教育纳入教学计划,通过多种形式,如开设健康教育课或者专题讲座,通过宣传栏、班会、队会、讲座、板报、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对学生进行传染病预防知识教育,特别要注意根据不同传染病的流行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切实增强学生的卫生防病意识。
三、疫苗接种
(一)可通过接种疫苗预防的传染病
可通过接种疫苗预防的传染病包括:麻疹、流行性腮腺炎、小儿麻痹症、百日咳、白喉、破伤风、甲型与乙型肝炎、水痘、流感、乙脑、流脑等。
(二)学校组织学生接种疫苗的注意事项
1.在新生入学时,学校应严格按照国务院《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要求,查验新生有无完成计划免疫,查验情况必须如实填写并登记造册。对没有预防接种证或未依照要求接种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新生,学校应当在30日内向学校所在地的接种单位或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同时通知家长(或学生监护人)带学生到当地规定的接种单位补种。
2.为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需要对学校人群实施群体性预防接种的,必须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要求,由学校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组织学校人群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
3.学校按照当地政府要求(需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学生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时,应当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将应急免疫接种家长通知书发放到每个家长手中;对学生进行应急预防接种的健康教育;配合疾病控制部门将接种此种疫苗的副作用和禁忌症,告知学生、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