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司法制度资料
中国古代的历史法律与司法制度
中国古代的历史法律与司法制度中国古代是一个拥有悠久历史的国家,其法律与司法制度的发展可追溯至古代文明的起源。
本文将从不同的历史时期和制度角度,探讨中国古代的历史法律与司法制度,展示其演变和特点。
一、夏商周时期的法律制度夏商周时期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发展的重要阶段。
夏、商时期的法律主要以宗法制度为基础,国家和家族法律制度相结合。
周朝在夏商时期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法律制度,实行周天子宣布法令、分封诸侯、地方官员司法的制度。
此时期的法律主要以礼法为基础,注重政教合一,以维持社会秩序和稳定。
二、秦汉时期的法律制度秦朝统一六国后,实行了一系列的变法措施,其中包括法律制度的统一。
秦始皇通过颁布《律令》对法律进行整顿,建立了严密的法典体系,并强化了中央集权。
汉朝继承了秦朝的法律制度,但较为灵活地进行了一些修正和改进,提出了律令、法令、诏令和教令的区别,进一步完善了法律体系和相应的执行机构。
三、隋唐时期的法律制度隋朝和唐朝时期,法律制度进一步得到了规范和完善。
隋朝建立了规模宏大的法律编纂机构,编纂了一系列重要的法律文书,如《隋律》和《刑统》等,并实行了律令法和诏令法的制度。
此后,唐朝进一步强化了律令的权威性和普遍性,修订了许多法律和律例,同时建立了完善的司法机构,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制文化。
四、宋明清时期的法律制度宋代是中国法律制度发展的重要阶段之一。
宋朝立法注重儒家思想的影响,推行了科举制度,设立了儒学官司,建立了新的法律体系。
明代继承了宋代的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了法律和司法制度。
清朝时期,法律制度相对保守,但仍然进行了一些改革,如修订大量法律条款和刑律,建立了专门的刑部和法院,并形成了严密的法律规范体系。
五、中国古代的司法制度特点中国古代的司法制度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1. 基于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中国古代的司法制度多以儒家思想为基础,注重礼法、仁爱和家庭伦理等价值观念的体现,重视人际关系和道德规范。
2. 宗法制度和官府司法相结合:在古代社会中,宗法制度和官府司法是并存的状态。
中 国法制史背诵知识点
中国法制史背诵知识点中国法制史是研究中国法律制度发展演变的学科,涵盖了从古代到现代的漫长历程。
以下是一些重要的背诵知识点,帮助您梳理和理解中国法制史的关键内容。
一、夏商时期1、夏朝的法律制度夏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其法律制度处于初创阶段。
习惯法占据重要地位,“禹刑”是夏朝法律的总称。
2、商朝的法律制度商朝在法律制度上有了进一步的发展,“汤刑”是商朝法律的代表。
神权法思想盛行,经常通过占卜来决定法律事务。
二、西周时期1、法制指导思想“以德配天,明德慎罚”,强调统治者要注重道德修养,慎用刑罚。
2、礼与刑的关系礼是积极的规范,刑是消极的处罚,二者相辅相成。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体现了等级差异。
3、刑事法律制度九刑:墨、劓、剕、宫、大辟、流、赎、鞭、扑。
定罪量刑的原则: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等。
4、民事法律制度土地制度:实行井田制。
婚姻制度:遵循“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三、春秋战国时期1、成文法的公布郑国子产“铸刑书”,打破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传统。
晋国赵鞅“铸刑鼎”。
2、李悝《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
包括盗、贼、囚、捕、杂、具六篇。
四、秦朝1、法制指导思想专任刑罚,重刑主义。
2、主要法律形式律、令、法律答问、封诊式、廷行事。
3、刑事法律制度定罪量刑的原则:责任年龄、累犯加重等。
刑罚种类繁多,残酷严苛。
4、经济法律制度统一度量衡、货币。
五、汉朝1、法制指导思想的变化汉初:“无为而治”,约法省刑。
汉武帝时期:“德主刑辅”。
2、法律形式律、令、科、比。
3、刑事法律制度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废除肉刑。
亲亲得相首匿原则。
4、民事法律制度土地私有制度进一步发展。
六、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1、法律形式的变化律令科比格式相互为用。
2、法典的发展《曹魏律》、《晋律》、《北齐律》等重要法典的制定。
3、法律儒家化的加深“八议”、“官当”制度入律。
七、隋唐时期1、《开皇律》总结以往立法经验,为唐律奠定基础。
中国古代的法律与司法制度
中国古代的法律与司法制度中国古代是法治文明的重要发源地之一,其法律与司法制度的发展在世界上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探讨中国古代法律与司法制度的演变和特点,以及其对中国社会和文化的影响。
一、古代法律的起源与演变古代中国的法律源远流长,最早的法律可以追溯到商代和周代。
这些法律主要是基于神权和道德的规范,如《周礼》中的“律令”和“刑法”。
随着社会的演变,法律逐渐与宗教和道德规范分离,成为一种客观的行为准则。
在秦代统一中国后,始皇帝颁布了《法经》,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
《法经》确立了一套严格的刑法和秩序,明确了罪与罚的关系。
不过,由于法律制度的过于严苛和残酷,秦代法治并没有得到有效实施,随着秦朝的垮台,《法经》也逐渐失去了效力。
在汉代,明确的法律制度逐渐建立起来。
汉武帝颁布了《律》和《令》,规定了刑罚的种类和程度。
汉代还出现了一种名为“官法”的法律体系,它贯穿了几乎整个古代中国的统治时期,直到清朝被废止。
二、古代司法制度的组织与运作古代中国的司法制度由各级法院和官员组成,分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两个层次。
中央政府设立了御史台和大理寺等机构,负责监督地方官员的司法活动,同时也处理一些重要的案件。
地方政府则设立了地方法院和衙门,由地方官员负责审理和判决案件。
古代中国的司法程序相对简单,更注重物证和口供的证明。
通常,案件的审理过程包括调查、传讯、审讯和判决。
官员们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审理,并根据罪行的性质和严重程度进行判决。
在执行刑罚时,常见的方式包括鞭打、杖刑、流放和死刑等。
三、古代法律与社会变革的关系中国古代的法律与司法制度不仅是一种行为准则,还深刻地影响了中国社会和文化的发展。
首先,古代法律在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通过明确的刑罚和法律制度,古代中国有效地维护了社会的正常秩序,减少了犯罪行为的发生。
其次,古代法律对于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追求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古代法律强调罪与罚的公正性,力求以法律规范的方式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
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主要内容
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主要内容
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主要内容
中国古代是一个以经济、文化、社会和政治为特征的社会,司法制度也是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
中国古代的司法制度主要有三大类,即皇权司法、官方司法和民间司法。
首先,皇权司法是指帝王垂直统治的司法制度,这种司法制度最早出现于西周时期,即殷商时期。
在这个时期,帝王根据“天道”的规定和“昭德”的要求,对案件的处理有着绝对的最高裁决权。
神官即王旨,由帝王指派的布衣官吏,对案件进行调查和审判,但其最终的裁决权仍然归属于帝王。
其次,官方司法是由官方以及官场从业者组成的司法组织,他们依据立法给予的权力,在一定程度上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最终裁决。
这种司法制度开始于先秦时期,在春秋时期有了进一步发展,到了秦汉时期,官方司法制度已经形成了五官制度,简化了原有的司法程序,将官方司法的处理权更多的下放到地方,形成了官方司法的完整体系。
最后,民间司法是由社会民众所组成的司法组织,他们依据传统的习俗和习惯,根据案件的性质,对案件进行
审理,并作出最终裁决。
民间司法出现于先秦时期,受到官方司法的限制,民间司法在秦汉时期仍处于比较弱势的地位,但是到了唐宋时期,民间司法又得到了官方的支持,从而取得了不小的发展。
总之,中国古代司法制度主要包括皇权司法、官方司法和民间司法三大类,这三大类司法都存在着各自的特点,而它们共同构成了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基本框架。
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主要内容就是由此而来,它的发展受到官方和民间的双重影响,这种司法制度在中国历史上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为中国古代法制的发展和建立奠定了基础。
中国古代的法律与司法制度
中国古代的法律与司法制度中国古代的法律与司法制度源远流长,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过程,对于中华文明的形成与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本文将从法律体系、司法制度以及影响进行探讨。
一、法律体系中国古代的法律体系以封建制度为基础,以礼法为主要内容。
礼法是基于礼仪制度的法律规范,规定了人们的行为规范和社会秩序。
由于封建社会中礼法的重要性,封建法律体系主要以礼法为核心,以专门的法律文献标准为基础。
权威法典是封建法律体系中的核心文献,最为著名的是《周礼》、《仪礼》和《礼记》等。
这些法典不仅规定了国家的基本组织架构和行政职能,还包含了刑法、民法和商法等方面的内容。
此外,随着历史的演变,每个朝代也会发布自己的法律文献,用以适应时代的变革。
二、司法制度在中国古代,司法制度主要分为官府审判和社会仲裁两种形式。
官府审判由朝廷内设的各级法院负责,而社会仲裁则由村社自行组织并由村长或长者负责。
这两种形式共同构成了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基本架构。
官府审判以朝廷的法官作为审判主体,根据法律条文和实践经验对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
官府审判注重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尽量保证审判结果的正义性。
而社会仲裁则主要应用于争议解决,尤其在民事案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村社成员根据习惯法和社会道德准则,通过讨论、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
三、影响中国古代的法律与司法制度对中华文明的形成与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首先,法律体系的建立为社会秩序的形成和维护提供了保障。
礼法规范了人们的行为方式,使得社会的各个层面都能保持相对稳定的秩序。
其次,司法制度的建立使得诉讼纠纷能够得到公正和有效的解决。
无论是官府审判还是社会仲裁,都起到了维护社会稳定、调解纠纷的作用。
司法制度的健全使得人民在面对法律问题时能够获得公平的待遇。
此外,中国古代的法律与司法制度对现代法律制度的发展也有一定的影响。
中国古代的法律思想和理念,如公正、尊重人权、社会责任等,都为现代法律制度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和借鉴。
古代中国的法律与司法制度
古代中国的法律与司法制度在古代中国,法律与司法制度发展至关重要。
通过合理的法律框架和公正的司法程序,古代中国能够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权益并促进社会发展。
本文将从不同时期的法律制度、法律内容以及司法程序等方面来探讨古代中国的法律与司法制度。
一、夏商周时期的法律体系在夏商周时期,古代中国的法律体系逐渐形成。
这一时期,法律来源主要是君主和贵族的命令,并在宗法制度下得以执行。
尽管当时没有完善的法典,但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仍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比如,在商代,商王颛顼制定了《禹贡》和《姬姓文》等法律文件,对于管理和规范社会行为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秦汉时期的法律统一随着历史的发展,秦始皇统一六国后,制定了法律正稿,对古代中国的法律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秦始皇实行的法律体系主要包括公法和私法。
公法主要指的是监察法、律令法等法律文件,用于维护社会秩序和统治稳定。
私法主要包括契约法、刑法、侵权责任法等,用于保护个人权益和财产安全。
这一时期的法律体系成为后来历代法律的基础。
三、唐宋元明清时期的法律发展唐宋元明清时期,法律与司法制度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
尤其是唐宋时期,制定了《律疏》、《明律》等重要法典,补充了规范社会行为的空白。
随后的元明清时期,法律体系更加完备,法律内容日趋细化,对社会秩序和个人权益的保护力度也不断加强。
这一时期还建立了官府审判制度,确保司法公正和程序公正。
四、古代中国的司法程序古代中国的司法程序注重证据的收集、审理和裁决的公正性。
一般来说,司法程序包含以下几个阶段:1. 立案和调查:当事人提起诉讼后,法院会对案件进行立案,并展开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和资料。
2. 开庭审理:在开庭审理阶段,原告和被告以及证人会出庭作证,法官会根据证据和事实进行审理,听取双方的陈述和辩论。
3. 判决和执行:审理结束后,法官会根据法律的规定作出判决,并由相关部门负责执行。
执行过程中,还要确保判决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总结古代中国的法律与司法制度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发展,从夏商周到秦汉,再到唐宋元明清,法律体系逐渐完善,法律内容也越来越丰富。
中国法制史司法制度共79页文档
21、要知道对好事的称颂过于夸大,也会招来人们的反感轻蔑和嫉妒。——培根 22、业精于勤,荒于嬉;行成于思,毁于随。——韩愈
23、一切节省,归根到底都归结为时间的节省。——马克思 24、意志命运往往背道而驰,决心到最后全部推倒。——莎士比亚
25、学习是劳动,是充满思想的劳动。——乌申斯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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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司法制度
1、纪律是管理关系的形式。——阿法 纳西耶 夫 2、改革如果不讲纪律,就难以成功。
3、道德行为训练,不是通过语言影响 ,而是 让儿童 练习良 好道德 行为, 克服懒 惰、轻 率、不 守纪律 、颓废 等不良 行为。 4、学校没有纪律便如磨房里没有水。 ——夸 美纽斯
5、教导儿童服从真理、服从集体,养 成儿童 自觉的 纪律性 ,这是 儿童道 德教育 最重要 的部分 。—— 陈鹤琴
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史
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史
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史可以追溯到古代王朝的建立时期。
以下是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历史的主要阶段:
1. 夏、商、周时期:在夏、商、周三代,司法权通常由君主行使,君主往往自任为“天子”,被认为是天命所在的最高法则。
司法制度注重君主的仁德和公正,下设刑徒、御史等职位来执行刑罚和监督司法。
2. 秦汉时期:秦朝的法律制度以法家思想为基础,推行法家法律体系,包括普遍使用法典,定罪刑罚公示等。
汉朝时期,司法制度采用刑律并重的惩罚原则,强调法律的公正和保护人民权益。
推行了县、邑、乡、里四级法院的地方司法组织。
3. 魏晋南北朝时期:司法制度逐渐向地方权力下放,强调官员的公正和责任,地方官僚开始主持审判。
隋朝时期,建立了三公九卿制度,继承了前朝的一些制度。
4. 唐宋时期:唐宋时期的司法制度相对健全,成为中国司法制度发展的重要阶段。
设立了大理寺、刑部、吏部等中央司法机构,各级官员严格按照法律进行司法活动。
同时,也出现了一些著名的法律家和法律著作,如唐代的《隋书》、《刑统》等。
5. 元明清时期:元朝时期,设立了御史台等监察和司法机构,实行行使严格的法制统治。
明朝时期,明太祖颁布了《大明律》,加强了官员的选举和监察制度,并设立了各级法院来处理诉讼案件。
清朝时期,采用了满洲族的“八旗法”,修订了明代的法律制度。
需要指出的是,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在各个历史时期存在着变化和发展,也受
到各个王朝和政权的影响。
司法官员的选拔、职权和判决程序等方面有所变化,但基本的原则仍然是依法审判,保护人民的权益和社会的秩序。
中国法制史 第六章 司法制度
• 秦朝已建立起比较完备的证据制度。如有条 件刑讯、重视现场勘验等制度。
• 魏晋南北朝时期,为了逼取口供,发明了一 些新的刑讯方法。
• 隋朝时,为了防止审判官滥用拷讯,开皇中 期定制:“讯囚不得过二百;枷杖大小,咸 为之程品,行杖者不得易人”。
精品课件
• 唐朝: − 规定了严格的刑讯程序。 − 在罪证确凿、人赃具获的情况下,虽 无口供,据物证亦可定罪; − “众证定罪”。对法定不可拷讯,可 又未取得口供者,有三人以上,“明 证其事”,便可定罪。
精品课件
−4.刑部
− 刑部于隋唐时设立,为六部之一,为 中央最高司法行政机关。
− 刑部作为中央三大司法机构之一历经 宋、元、明、清相沿无改。
精品课件
• 隋唐时的刑部,其职责主要有: − 一是掌管司法行政事务; − 二是复核大理寺判决的流刑以下案件 及地方州县判决的徒刑以上案件,发 现问题,徒流以下案件驳回原审机关 重审,死刑案件则移送大理寺重审; − 三是负责全国的狱囚管理,受理各地 在押囚犯的申诉案件。 宋朝时刑部职能与隋唐比有所加重。
第六章 司法制度
精品课件
−第一节 司法机构
一、 中国古代的司法机关 • (一)中央司法机关
• 1.司寇
司寇从西周设立,存续至春秋战国, 作为中央的司法机关。
精品课件
•2.廷尉
− 廷尉作为中央司法审判机关始于 战国,历经秦汉和三国两晋南北朝时 期。
− 廷尉为九卿之一,下设正和左右监等 属官。廷尉的职责: 一是审理皇帝交办的案件,即所谓 诏狱; 二是审理地方上移送的重大疑难案 件。
• 中国古代地方司法的特点是地方行 政长官兼理司法。
精品课件
− 秦汉时期地方司法审判由郡守、县 令兼理。 − 郡设专职司法官吏决曹掾、县设县 丞协助郡守、县令处理具体司法事务。 − 县之下基层设有啬夫、有秩、游徼 等乡官,负责基层的诉讼和赋税事务, 调解和处理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 −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基本沿袭汉制。
中国古代的历史法律与司法制度
中国古代的历史法律与司法制度中国古代的历史法律与司法制度源远流长,经历了漫长的发展和变革。
这些法律和制度不仅反映了古代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状况,也对后世产生了重要影响。
一、古代法律的起源与发展古代中国的法律起源可以追溯到远古时期的部落社会。
最早的法律规范主要以习惯法为主,通过习俗和部落长老的裁决来解决纠纷和争端。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国家的形成,法律逐渐得到了正式的制定和规范。
在商代,商王制定了《商典》和《刑书》,成为最早的正式法典。
这些法典主要规定了刑法和刑罚,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权威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随着周朝的兴起,周王制定了《周礼》,其中包含了法律制度的规范和司法程序的安排。
这标志着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发展。
二、古代法律的特点与内容古代中国的法律制度具有一些独特的特点。
首先,它注重道德与法律的结合。
古代法律往往与道德伦理密切相关,法律规定的内容常常包含了道德准则和社会公德的要求。
其次,它注重刑法与民法的平衡。
古代法律不仅重视对罪行的惩罚,也注重对人民权益的保护。
法律规定了人民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财产的保护和继承等问题。
古代法律的内容非常丰富,涵盖了刑法、民法、婚姻家庭法、土地和财产法等各个领域。
刑法方面,古代法律规定了各种刑罚,包括笞刑、杖刑、流刑、死刑等。
民法方面,古代法律规定了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契约和债务等问题。
婚姻家庭法方面,古代法律规定了婚姻制度、婚姻的禁忌和离婚等问题。
土地和财产法方面,古代法律规定了土地的使用和转让、财产的继承和捐赠等问题。
三、古代司法制度的组织与运行古代中国的司法制度经历了多次改革和完善。
最早的司法制度是由君主亲自担任最高法官,直接裁决争端和纠纷。
随着国家的扩大和社会的复杂化,司法权逐渐下放给地方官员和地方法院。
这些地方法院负责审判案件和执行判决,对于维护地方秩序和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
古代中国的司法制度也注重审判的公正和程序的规范。
司法官员必须遵守严格的法律程序,确保审判的公正和合法性。
法硕联考法制史辅导资料:司法制度
法硕联考法制史辅导资料:司法制度一、司法机构(一)中央司法机关在中国奴隶制时代,国王或天子作为最高统治者同时也掌握最高司法权。
传说舜帝时期的皋陶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法官。
在夏朝,专门的司法官吏称为“士”和“理”,中央的最高司法官叫“大理”,是国王的司法助手。
到商朝,国王之下的最高司法官改称“大司寇”(或称“司寇”)。
西周时期,中央最高司法官仍称“大司寇”,大司寇之下设“小司寇”,辅佐大司寇审理具体案件。
(二)地方司法机关自夏朝开始,中国奴隶制时代的地方司法官员大多以“士”命名。
有“乡士”“遂士”“县士”“方士”“讶士”等等,分别负责审理不同地区的刑事、民事案件。
二、诉讼制度(一)天罚与神判在神权法思想的支配下,夏、商两朝(特别是商朝)将宗教意识与审判精神相结合形成了“天罚”与“神判”制度,这是夏商诉讼制度的根本特征和基本面貌。
首先,统治者利用社会上普遍存在的迷信心理,假托神意进行审判。
其次,假托鬼神之意,实施“天罚”。
夏商两朝的“天罚”思想和神判制度至春秋以后仍长期残留在中国历代的诉讼文化之中。
(二)“狱”与“讼”到西周时期,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已有明确的区分,凡民事案件,一般称为“讼”,刑事案件则称为“狱”。
审理民事案件称为“听讼”;审理刑事案件,叫做“断狱”。
受理民事诉讼时要先收取诉讼费,受理刑事诉讼时要收取证据材料。
(三)“五听”“五听”制度是西周时期审理案件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方式。
其具体内容是:(1)“辞听”(2)“色听”(3)“气听”(4)“耳听”(5)“目听”“五听”实际上是运用察言观色的办法,通过观察被讯问者感官反应而确定其陈述真假。
虽然近于主观,但比起夏、商的“神判”已显然进了一大步,已经注意到司法心理问题并将其运用到司法实践之中。
(四)“读鞫”与“乞鞫”“读鞫”是指在审判结束后要向当事人宣读判决书,读鞫之后,犯人若不服判决,可以要求上诉再审,称为“乞鞫”。
(五)“三刺”西周时期凡重大疑难案件,要经过“三刺”程序,即“一曰讯群臣,二曰讯群吏,三曰讯万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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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制度
法律援助的对象
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 事人。
法律援助的范围
刑事辩护、民事代理、行 政诉讼代理等。
法律援助的组织
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 所等。
03
中国司法制度的运行机制
立案、审判与执行的程序
立案程序
包括起诉、受理、庭审和判决 等步骤。
审判程序
分为一审、二审和再审等程序, 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公平和准确 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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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年xx月xx日
contents
目录
• 中国司法制度概述 • 中国司法制度的基本框架 • 中国司法制度的运行机制 • 中国司法制度的发展趋势与挑战 • 中国司法制度的案例分析
01
中国司法制度概述
司法制度的定义与特点
定义
司法制度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 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新中国成立后,建立了社会主义性质的司法制 度,强调司法公正和人民利益至上。
中国司法制度的基本原则
司法独立原则
01
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
的干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02
所有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因社会地位、财富等因素而受
到不公正待遇。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03
01
案件数量增多与审判压力增大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案件数量逐年增加,给
法院带来了巨大的审判压力。法院需要在保证审判质量的同时,尽快
解决积压的案件,提高审判效率。
02
法律修订与司法解释的挑战
随着中国法律体系的不断修订和完善,法官需要不断更新法律知识,
中国法制史--各朝代司法制度
中国法制史第一章夏商朝代--司法制度夏代的监狱:据传在舜时,刑官皋(gāo)陶曾建造监狱--“皋陶造狱”俗称:“夏台”或“均台”商代的司法制度司法机关与审判活动司法审判:传说影响最大的为“神兽断狱”说。
舜位时,皋陶任“士”,即法官,执掌刑法,是中国古代第一位法官。
“敬鬼神,畏法令也”,商代统治者神权法思想浓厚监狱名称:“羑(yǒu)里”即“牖里”。
监狱的形象的“字”:圉(yǔ)、囚第二章西周时期--司法制度主要司法机关特点:周王掌握最高司法审判权,还没有出现专职司法官。
西周早期“三有司”:司徒、司马、司空,司政不分;中晚期出现“司寇”,是司空的兼官,并未独立主要诉讼制度诉讼程序:1、起诉--向官府提诉,交诉讼费2、审理--“五听”审法: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3、判决--要用法律依据或依据判例监狱制度最著名的是所谓的“圜(yuán)土”之制,建成圆形土墙,将人囚禁在内第三章春秋战国--司法制度春秋时期司法权下移至诸侯,各诸侯国的司法组织名称不一:卫国、虞国设有“司寇”;宋国“大司寇”、“小司寇”;楚国“司败”晋国“尉氏”。
特点:霸主代替了昔日周天子的地位,并且审理各诸侯国争诉讼案件战国时期司法审判权相继由新兴地主阶级掌握。
各诸侯国建立了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司法组织。
除各国君有最高审判权外,还在中央设专门的司法机构:秦国设有--廷尉,楚国--廷理,齐国--大理,魏国--司寇。
地方司法审判权由郡县行政长官兼理。
审判过程的记录称“爰(yuán)书”第四章秦代--司法制度司法机关最高司法审判机关:“廷尉”,(最高司法审判权还是在皇帝手中)。
廷尉的主要任务:一是负责审理由皇帝审理的案件,二是审理地方移送的重大和疑难案件。
秦始皇“昼断狱,夜理书”,说明皇帝兼理司法的封建司法体制在秦代已确立。
地方司法审判由郡守、县令或县长兼理,显示了行政权与司法权不分的制度特色。
郡的专职司法官叫“决曹掾(yuán)”,最终决定权在郡守那里主要诉讼制度依据诉讼主体的地位可划分两种:一是官吏代表官府对犯罪提起诉讼(相当于今天的公诉);一是当事人直接对犯罪起诉(自诉)。
中国法制史司法制度
中国法制史司法制度古代中国法制史的主要特点1.以礼法为主:古代中国法制受到儒家思想的影响,注重以礼法规范社会秩序。
礼是中国古代社会组织和人际关系的重要准则,礼法是根据礼仪和道德来制定的法律,强调人们应该根据自身的社会角色和地位来行动。
2.以法为辅:古代中国法制另一个重要特点是以法为辅。
法律在古代中国被认为是一种刚性的规范,用来约束和惩罚犯罪行为。
但在维护社会秩序方面,礼仪文化和道德观念往往起到更大的作用。
3.重视道德修养:古代中国法制史中,道德教化被视为最重要的法律目标。
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与道德教育密切相关,当时的法律不仅仅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更是对人们道德修养的一种教化。
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发展1.夏商周时期的审判制度:在夏商周时期,刑罚多采取杀戮的方式,例如剖腹刑、夷灭等。
另外,审判的过程中,神灵的参与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2.秦汉时期的律令制:秦汉时期的律令制度为后来的法制发展奠定了基础。
其中,秦始皇颁布的《律令》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编纂完备的律法,强调法律的普遍适用性和公正性。
3.隋唐时期的刑律制度:在隋唐时期,刑律得到进一步的规范和完善。
唐律整顿了刑律制度,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刑事诉讼制度,包括立案、侦查、审理等程序。
4.宋明清时期的司法体制:在宋明清时期,司法制度得到进一步的规范和完善。
其中,宋代实行审刑、刺史、知府等三级审判制度;明代建立六部协助朝廷处理刑事案件;清代则将司法划分为各级法院,设立巡抚、总督等地方行政官员来协助司法工作。
总结中国法制史司法制度的发展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进程,受到儒家思想和礼法传统的影响。
在古代中国社会中,法律的作用往往被弱化,更多地强调礼仪文化和道德教育的重要性。
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司法制度逐渐完善,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
如今,中国的司法制度已经进一步发展和,朝着更加公正、透明和规范的方向迈进。
中国法制史各朝代表格总结--司法制度一览
4、洗冤集录〔法医学专著,指导司法检验活动的指南〕
5、名公书判清明集〔民事诉讼判词〕
元
1、大宗正府〔管理蒙古事务的机构,具有独立管辖范围的中央司法机关〕
2、刑部〔属中书省,掌司法行政与审判,原属大理寺的职能部分归刑部。但实践中常被剥夺〕
3、宣政院,地方:僧录司〔主持全国佛教事务和统领吐蕃地区军民之政的中央机构,全国最高宗教审判机关,审理重大僧侣案件〕
5、法官责任制度:要求法官严格依照律令格式正文定罪。还建立同职连署制度,要求有关官员共同审理判决,共同承担错判的责任。
宋
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审刑院〔与唐朝比有变化,具体见书〕
1、鞠谳分司制:审和判分开。审问案情的官员〔鞠司〕无权量刑,检法量刑〔谳司、法司〕另有官员。
2、翻异别推制:犯人翻口供时,案件须重新审理,应改交其他司法官或司法机构审理。改换法官审理:别推。改换司法机关审理:别移。翻异次数不得过三。故意诬告,罪加一等。
2、公室告:杀伤人、偷盗等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引起的诉讼。官吏必须受理。
非公室告:子盗父母,主擅杀、刑、髡其子及臣妾等引起的诉讼。
对于本家庭内部成员之间的非公室告,官府不受理,坚持告诉者,受罚。诬告反坐。
审判制度:
讯问被告:讯狱。庭审案件:治狱。调查或勘验笔录:爱书。查封财产:封守。向被告人宣读判决书:读鞫。当事人不服要求再审:乞鞫。乞鞫不限本人,家人也可代为。
朝代
司法制度
司法机构设置
司法官名称
审判与诉讼制度
夏商
监狱:圜土、夏台
天罚、审判:
表现在司法上,便是将宗教意识与审判制度相结合,具有浓重的天罚与审判特色。
西周
大司寇:辅助周王掌管全国司法工作。下设小司寇,以五刑听万民之狱讼。协助大司寇审理具体案件,处理狱讼。
中国法制史司法制度
中国法制史司法制度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中国,实行郡县制度,并开始建立统一的法律体系。
他颁布了许多法令,如《律令》、《斑斓漢民》等,强调法律的严格和一致性,为中国法制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在秦朝灭亡之后,中国进入了一个战乱的时期,司法制度未能稳定下来。
然而,随着汉朝的兴起,中国的法制重新恢复并发展了一段时间。
汉朝时期创建了刑律,包括《九章律》和《小律》等,这些刑律被后来的朝代广泛沿用,并且对中国古代法制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到了唐朝时期,中国的法制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唐朝推行了律令制度,通过对刑律的修改和完善,增加了一系列法律条文,例如《刑法疏议》、《鞠氏疏议》等,为日后的法制建设提供了借鉴和参考。
宋朝时期,中国法律体系得到了全面整顿和。
宋朝制定了《大中祥符律》和《宋刑统》等法律,严格规定了刑事行为和相应的刑罚,为当时的司法实践提供了重要的依据。
明朝时期,中国的法律体系得到了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明朝制定了《大明律》和《大明鞠统》等法律,对宋朝时期的法制进行了修饰和完善。
明朝还创建了东厂、西厂等机构,加强了对司法的监察和管理,提高了司法效率和公正度。
清朝是中国法制史上的一个重要时期。
清朝采用了满族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制定了《大清律例》、《大清鞠统》等法律,长期以来对中国法律体系产生了影响。
此外,清朝还借鉴了西方国家的司法制度,成立了审刑院、会典院等法院,进行刑事审判和民事司法。
从这些历史时期来看,中国的司法制度在漫长的历史过程中经历了多次的变革和发展,不断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和法律体系的。
当前,中国正致力于进一步完善司法体制,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法治水平,以适应社会现代化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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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审理皇帝交办的案件,即所谓诏狱;
二是审理地方上移送的重大疑难案件。
6
7
• 中央行政体制
1.三公: 丞国相大(事辅)佐皇帝,处理一切军
•
太尉(掌军政)
御弹史劾大百夫官(,掌辅图佐籍丞章相奏处,理监事察务、)
2.九卿:
卫尉(掌管皇宫保卫)
郎中令(掌管警卫事务)
太仆(掌管宫廷车马)
廷尉(掌管司法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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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古代自秦朝起便建立了较为完善 的起诉制度,其起诉方式根据起诉主 体之不同主要有两类:
一是官吏代表官府对罪犯的起诉,类似今 之公诉;
二是当事人及其家属直接对罪犯的起诉, 类似今之自诉。
22
汉代称起诉为“告劾”,与秦朝一 样,分当事人自诉与政府官员公诉两种 形式,但其公诉人主要是监察官吏。由 于汉代起诉形式更接近近世,且基本定 型,所以一直沿袭至清末。只是有些朝 代称谓不同或有些特殊规定。
第四讲 司法制度
司法机构 司法官员的其职责
诉讼审判制度 调解制度
司法机构
• 一、中国古代的中央司法机关 中国历史上无论是奴隶社会还是封建社 会,司法制度的一个基本特点是司法隶 属于行政,国家元首(国王或皇帝)掌 握最高司法权,拥有最高审判权,其实 现途径主要有二: 一是对重大案件的最后裁决权。 二是一些皇帝亲自审理重大案件。
11
• 5.御史台和都察院 监察机构御史台创始于西汉初期,两汉时, 作为最高监察长官的御史大夫、御史中丞 就广泛参与司法审判,三国两晋南北朝时 期逐步完善了御史台建制,使其成为国家 司法的重要组成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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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官员的职责
• 司法官责任及回避制度 – 中国古代自西周时起开始建立司法官法律责 任制度。西周统治者强调司法的审慎,要求司 法官依法办案,力戒徇私枉法,为此,对司法 官责任规定了“五过”制度,所谓“五过之疵, 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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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自诉的限制 • 1.限制亲属相告,尤其严禁卑幼控告尊长,
奴妾控告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人 • 早在西周时期便规定父子不得相讼,下级贵
族不得控告上级贵族。 • 秦朝在限制子告父母、奴告主方面有更为具
体的规定。秦朝将自诉案件分为“公室告” 与“非公室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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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室告是指控告与自己无血缘关系的他人盗窃和 杀伤等行为,此控告司法机关必须受理;
• 元朝为了司法审判公正,一方面对法官 出入人罪规定了严格惩治方法;另一方面对 于官司拖案,规定由相关的监察官吏进行纠 讼;同时,规定审判官在“事关有服之亲并 婚姻之家及曾受业之师与所仇嫌之人”时应 该回避。 • 明律关于听讼回避的规定较前代更为具 体。清律回避制度和法官责任的规定与明代 基本相同,只是回避的范围除亲属、师生和 仇嫌关系,还增加了同旗和同籍。 • 清末正式公布的具有近代诉讼法性质的 唯一诉讼法规《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第二 章第三节中规定了审判官在五种情况下应回 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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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惟官”指法官依仗权势或官官相护; – “惟反”指法官利用职权私报恩怨; – “惟内”指法官顾及亲属旨意屈法枉断; – “惟货”指法官敲诈勒索,贪赃枉法; – “惟来”指法官接受请托,枉法循私。 – 凡司法官审案有此“五过”之一,故意出
入人罪者与所审违法案犯处相同刑罚。 – 秦朝对司法官责任规定更加明确,相关的
亭:亭长
里:里正
8
• 3.大理寺 魏晋南北朝时的北齐,最先将廷尉正式改名 为大理寺,之后历代除元朝外,隋、唐、宋、 明、清均以大理寺为中央三大司法机构之一, 但其职责却前后有所变化。 隋唐时的大理寺为中央最高审判机关,明朝 大理寺从主审机关变为慎刑机关,职责由唐 宋时的审判转变为复核驳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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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刑部 隋初定官制,刑部为六部之一,为中央最 高司法行政机关,与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大 理寺共掌司法,首创司法行政与司法审判 分立体制。 明朝刑部的职权发生了变化,转变为中央 最高审判机构。清朝沿袭之。
地方行政体制 1、郡:
郡守(政务) 郡尉(军事) 郡监(监察)
2、 县: 县令(政务) 县尉(军事、治安) 县丞(司法事务)
典客(掌管外交事宜)
奉常(掌管宗庙礼仪)
基层社会组织
宗正(掌管皇室内部事务) 少造府业()掌管山河湖海税收和制 治粟内史(掌管财政税收)
乡:三老、游徼、啬 夫(小乡)、有秩(大 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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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中央司法机关主要有: • 1.司寇
司寇作为中央最高专职司法官员上起西周晚期, 下迄春秋战国。西周时正式设大司寇,辅佐周王 处理全国的法律和司法事务,大司寇下设属官小 司寇、士师、司刑、掌囚等司法属吏,负责具体 司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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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廷尉
廷尉作为中央常设司法审判机关和最高专 职司法官始于战国,历经秦汉和三国两晋 南北朝时期。战国时廷尉为最高专职司法 官员。秦统一后,廷尉为九卿之一,成为 常设的中央司法审判机关,下设正和左右 监等属官,协助办理具体司法事务。
罪名有:“失刑”罪、“不直”罪和“纵 囚”罪。 – 唐代为了保证司法审判的公正、合法,采 取了如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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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规定了法官若量刑失准将承担相 应的刑事责任。
• 第二,建立了共同审案的司法官员负共 同连带责任的同职连署制度。
• 第三,规定了审判回避制度。唐称之为 “换推”制,即凡主审官与当事人系五 服内亲属或姻亲、系师生关系,曾为本 部行政长官,以及此前曾有仇嫌者,均 应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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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宋朝规定了严格而完备的法官责任制度, 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 一是法官若故意出入人罪,将根据其原因 处以不同的但较重的刑罚。 • 二是法官要按规定的时限、规格要求办案, 违背者,将承担失职的法律责任。 • 三是法官须严格按诉讼程序的要求办案, 违背者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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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审判制度
一、起诉形式及限制 • (一)起诉形式
(西周)以财货相告称“讼”,即民事诉讼; 以罪名相告称“狱”,即刑事诉讼。
轻微的案件以口头起诉即可,重大案件则须提交 书状,民事案件书状称“傅别“,刑事案件书状 称“剂”。 起诉须交纳诉讼费,民事诉讼双方须交纳“束矢” (一百支箭),刑事诉讼双方须交纳“钧金” (三十斤铜),如不交纳则被认定“自服不直”, 或不予受理,或判以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