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司法制度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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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古代自秦朝起便建立了较为完善 的起诉制度,其起诉方式根据起诉主 体之不同主要有两类:
一是官吏代表官府对罪犯的起诉,类似今 之公诉;
二是当事人及其家属直接对罪犯的起诉, 类似今之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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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称起诉为“告劾”,与秦朝一 样,分当事人自诉与政府官员公诉两种 形式,但其公诉人主要是监察官吏。由 于汉代起诉形式更接近近世,且基本定 型,所以一直沿袭至清末。只是有些朝 代称谓不同或有些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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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审判制度
一、起诉形式及限制 • (一)起诉形式
(西周)以财货相告称“讼”,即民事诉讼; 以罪名相告称“狱”,即刑事诉讼。
轻微的案件以口头起诉即可,重大案件则须提交 书状,民事案件书状称“傅别“,刑事案件书状 称“剂”。 起诉须交纳诉讼费,民事诉讼双方须交纳“束矢” (一百支箭),刑事诉讼双方须交纳“钧金” (三十斤铜),如不交纳则被认定“自服不直”, 或不予受理,或判以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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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中央司法机关主要有: • 1.司寇
司寇作为中央最高专职司法官员上起西周晚期, 下迄春秋战国。西周时正式设大司寇,辅佐周王 处理全国的法律和司法事务,大司寇下设属官小 司寇、士师、司刑、掌囚等司法属吏,负责具体 司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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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廷尉
廷尉作为中央常设司法审判机关和最高专 职司法官始于战国,历经秦汉和三国两晋 南北朝时期。战国时廷尉为最高专职司法 官员。秦统一后,廷尉为九卿之一,成为 常设的中央司法审判机关,下设正和左右 监等属官,协助办理具体司法事务。
地方行政体制 1、郡:
郡守(政务) 郡尉(军事) 郡监(监察)
2、 县: 县令(政务) 县尉(军事、治安) 县丞(司法事务)
典客(掌管外交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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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常(掌管宗庙礼仪)
基层社会组织
宗正(掌管皇室内部事务) 少造府业()掌管山河湖海税收和制 治粟内史(掌管财政税收)
乡:三老、游徼、啬 夫(小乡)、有秩(大 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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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宋朝规定了严格而完备的法官责任制度, 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 一是法官若故意出入人罪,将根据其原因 处以不同的但较重的刑罚。 • 二是法官要按规定的时限、规格要求办案, 违背者,将承担失职的法律责任。 • 三是法官须严格按诉讼程序的要求办案, 违背者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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亭:亭长
里:里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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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大理寺 魏晋南北朝时的北齐,最先将廷尉正式改名 为大理寺,之后历代除元朝外,隋、唐、宋、 明、清均以大理寺为中央三大司法机构之一, 但其职责却前后有所变化。 隋唐时的大理寺为中央最高审判机关,明朝 大理寺从主审机关变为慎刑机关,职责由唐 宋时的审判转变为复核驳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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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刑部 隋初定官制,刑部为六部之一,为中央最 高司法行政机关,与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大 理寺共掌司法,首创司法行政与司法审判 分立体制。 明朝刑部的职权发生了变化,转变为中央 最高审判机构。清朝沿袭之。
• 元朝为了司法审判公正,一方面对法官 出入人罪规定了严格惩治方法;另一方面对 于官司拖案,规定由相关的监察官吏进行纠 讼;同时,规定审判官在“事关有服之亲并 婚姻之家及曾受业之师与所仇嫌之人”时应 该回避。 • 明律关于听讼回避的规定较前代更为具 体。清律回避制度和法官责任的规定与明代 基本相同,只是回避的范围除亲属、师生和 仇嫌关系,还增加了同旗和同籍。 • 清末正式公布的具有近代诉讼法性质的 唯一诉讼法规《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第二 章第三节中规定了审判官在五种情况下应回 避。
第四讲 司法制度
司法机构 司法官员的其职责
诉讼审判制度 调解制度
司法机构
• 一、中国古代的中央司法机关 中国历史上无论是奴隶社会还是封建社 会,司法制度的一个基本特点是司法隶 属于行政,国家元首(国王或皇帝)掌 握最高司法权,拥有最高审判权,其实 现途径主要有二: 一是对重大案件的最后裁决权。 二是一些皇帝亲自审理重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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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惟官”指法官依仗权势或官官相护; – “惟反”指法官利用职权私报恩怨; – “惟内”指法官顾及亲属旨意屈法枉断; – “惟货”指法官敲诈勒索,贪赃枉法; – “惟来”指法官接受请托,枉法循私。 – 凡司法官审案有此“五过”之一,故意出
入人罪者与所审违法案犯处相同刑罚。 – 秦朝对司法官责任规定更加明确,相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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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御史台和都察院 监察机构御史台创始于西汉初期,两汉时, 作为最高监察长官的御史大夫、御史中丞 就广泛参与司法审判,三国两晋南北朝时 期逐步完善了御史台建制,使其成为国家 司法的重要组成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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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官员的职责
• 司法官责任及回避制度 – 中国古代自西周时起开始建立司法官法律责 任制度。西周统治者强调司法的审慎,要求司 法官依法办案,力戒徇私枉法,为此,对司法 官责任规定了“五过”制度,所谓“五过之疵, 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
廷尉的职责:
一是审理皇帝交办的案件,即所谓诏狱;
二是审理地方上移送的重大疑难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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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行政体制
1.三公: 丞国相大(事辅)佐皇帝,处理一切军

太尉(掌军政)
御弹史劾大百夫官(,掌辅图佐籍丞章相奏处,理监事察务、)
2.九卿:
卫尉(掌管皇宫保卫)
郎中令(掌管警卫事务)
太仆(掌管宫廷车马)
廷尉(掌管司法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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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自诉的限制 • 1.限制亲属相告,尤其严禁卑幼控告尊长,
奴妾控告主人 • 早在西周时期便规定父子不得相讼,下级贵
族不得控告上级贵族。 • 秦朝在限制子告父母、奴告主方面有更为具
体的规定。秦朝将自诉案件分为“公室告” 与“非公室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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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室告是指控告与自己无血缘关系的他人盗窃和 杀伤等行为,此控告司法机关必须受理;
罪名有:“失刑”罪、“不直”罪和“纵 囚”罪。 – 唐代为了保证司法审判的公正、合法,采 取了如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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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规定了法官若量刑失准将承担相 应的刑事责任。
• 第二,建立了共同审案的司法官员负共 同连带责任的同职连署制度。
• 第三,规定了审判回避制度。唐称之为 “换推”制,即凡主审官与当事人系五 服内亲属或姻亲、系师生关系,曾为本 部行政长官,以及此前曾有仇嫌者,均 应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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