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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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习题1.名词解释禹刑:夏代法律被后世典籍统称为禹刑。
汤刑: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是指商朝法律的总称,包括不成文的习惯法和国王发布的“誓〞“诰〞“命〞等。
狭义是指商朝的刑罚手段。
九刑:九刑是西周时期成文刑书的总称,全书分为九篇。
法经: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拟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但不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
九章律:又称?汉律九章?,是汉高祖建立汉朝之后公布的法典,由当时的相国萧何为适应新形势依照秦法编纂的,?九章律?分九篇,分别是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户律、兴律、厩律。
前六篇大体与秦律一样,源于李悝的?法经?,后三篇新增关于户口、赋役、兴造、畜产、仓库等项的规定。
曹魏?新律?:新律指我国历史上曹魏政权的法律。
魏明帝时,鉴于汉朝律令繁杂,在太和三年〔公元229年〕下诏改定刑制,作?新律?十八篇,也叫?曹魏?、?曹魏律?。
三国时期,吴、蜀虽制定过一些科条,但没有编纂出系统的法典。
曹魏的?新律?是三国时代最有影响、最具代表性的法律,是一部系统的法典。
晋律:晋律是晋武帝司马炎在泰始三年〔267年〕完成并于次年公布实施的,但在他的父亲司马昭辅佐魏政期间就开场了。
当时司马昭命贾充、杜预等人参考汉律、魏律开场编纂,到司马炎建立西晋后不久完成。
因颁行于泰始年间,故又称?泰始律?。
?泰始律?是中国封建社会中第一部儒家化的法典,其主要特点是“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
北齐律:北齐的主要法律。
开皇律:?开皇律?是隋文帝命大臣总结魏晋南北朝时期的立法经历后修改制订的一部封建制法律。
唐律疏议:?唐律疏议?原名律疏;又名?唐律?、?永徽律疏?,是东亚最早的成文法之一。
唐朝刑律及其疏注的合编,亦为中国现存最古、最完整的封建刑事法典,共三十卷。
宋刑统:?宋建隆重详定刑统?宋朝的法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刻板印行的法典。
大明律:?大明律?是?大明律集解附例?的简称。
它是中国法制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法典。
它草创于金戈铁马的战争时期,完成于重典治国的洪武年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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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第一章夏商的法律制度第一节中国法的起源一.关于国家与法的起源的一般理论二.中国国家和法的起源及其依据三.中国古代关于法律起源的几种观点:(一)起源于黄帝时代说(二)起源于尧舜时代说(三)起源于夏代说(四)“刑起于兵”、“兵刑合一”说四.中国古代“刑”、“法”、“律”字的演变及其含义:(一)“刑”字的演变及其含义(二)“法”字的演变及其含义(三)“律”字及其含义第二节夏代的法律制度一.“天讨”、“天罚”的神权法思想二.夏代的《禹刑》:(一)关于《禹刑》的由来(二)关于禹刑的性质、内容三.文献记载所见中国古代最早的军法四.夏代的监狱第三节商代的法律制度一.商代法律思想的发展二.《汤刑》及商代的主要法律形式:(一)商代的立法概况:1.《汤刑》2.《汤之官刑》3.“弃灰之法”(二)商代的主要法律形式三.主要罪名及刑名:(一)主要罪名:1.不吉不迪2.颠越不恭3.暂遇奸宄4.不孝5.巫风6.弃灰于公道(二)刑名:1.文献记载所见商代的刑罚:(1)炮烙(2)醢(3)脯(4)断手(5)罚丝(6)劓殄2.甲骨文所见商代的刑罚:(1)墨刑(2)劓刑(3)刖刑(4)宫刑(5)死刑四.商代的民事、婚姻、继承制度:(一)民事法律制度(二)婚姻制度(三)继承制度五.商代的司法制度:(一)司法机关与审判活动(二)监狱第二章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第一节西周时期法律思想的发展一.“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的产生及其影响二.“礼治”的基本原则与基本特征第二节西周时期的主要法律形式及礼刑关系一.西周时期的主要法律形式:(一)西周的立法概况:1.周文王之法“有亡荒阅”2.《九刑》3.《吕刑》(二)西周的主要法律形式:1.礼2.刑3.誓4.诰5.命二.礼的渊源、性质与作用:(一)礼的渊源(二)礼的性质与作用三.礼与刑的关系第三节西周时期的刑法制度一.西周时期刑罚制度的发展二.西周时期的主要罪名三.西周时期的主要刑法原则与刑事政策:(一)区分过失与故意、惯犯与偶犯(二)“罪人不孥”(三)“罔厉杀人”(四)罪疑从轻(五)同罪异发(六)宽严适中第四节西周时期的民事法律制度一.西周时期的民事法律制度:(一)所有权的转变(二)契约关系:1.买卖关系2.借贷关系3.租赁关系二.西周时期的婚姻制度:(一)婚姻管理的专门机关(二)婚姻关系的缔结(三)同姓不婚的原则(四)“六礼”(五)“七出”、“三不去”三.西周时期的继承制度第五节西周时期的司法制度一.西周时期的主要司法机关二.西周时期的主要诉讼制度:(一)起诉(二)审判(三)判决三.西周时期的监狱制度五听审判官在审判活动中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的五种方法,始于西周,对后世有较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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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复习资料①【刑罚世轻世重】根据“明德慎罚”与“刑兹无赦”的辩证思想,西周政权针对不同的社会形势及其统治需要,创立了“刑罚世轻世重”的刑罚适用原则,并且明确提出了“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
【春秋决狱】又称“经义决狱”,西汉中期儒家思想取得正统地位以后,董仲舒等人提倡以《春秋》大义作为司法裁判的指导思想,凡是法律中没有规定的,司法官就以儒家经义作为裁判依据;凡是法律条文与儒家经义相违背的,则儒家经义具有高于现行法律的效力。
产生背景:①受“祖宗之法不可变”观念所囿,汉代的法律很难推倒重订;②完备的法典不可能在短期内制定出来。
影响:首先,它推动了法律的儒家化,使得儒家的思想与法家已经创制完成的法律规则结合起来,并有所发展,从而奠定了中华法系儒法结合的基本样式。
其次,春秋决狱修正了法家偏重于客观归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确立了“并本其事儿原其志”的新原则,强调在客观事实的基础上推究行为人的主观方面。
再次,从后人收集所得的六个春秋决狱案例来看,基本上是通过推究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判定行为人无罪,或减轻处罚,试图矫正秦朝依赖酷吏以构陷人罪为能事的司法作风。
【《九章律》】《九章律》是汉朝的主要法典。
制定于西汉初期,其定罪量刑标准主要来源于法家思想,往往重罚轻罪。
【重罪十条】“重罪十条”制度正式确立与北齐律,是被统治者视为直接危害其根本利益的10种严重犯罪的统称,包括反逆(谋反、篡权、颠覆朝廷)、大逆(毁坏皇家宗庙、陵园、宫殿等)、叛(背叛国家或朝廷利益)、降(投降敌伪)。
恶逆(谋杀或殴打尊亲属)、不道(以极端残忍和恶毒的手段害人)、不敬(偷盗皇室器物或祭祀用品,过失危机皇帝安全)、不孝(对父母与祖父母不按规定敬养或不依礼服丧)、不义(卑贱者逆杀尊贵者)、内乱(亲属间犯奸乱伦)。
【翻异别勘制】“翻异别勘制”是为了防止冤假错案而规定的复审制度。
起源于唐末五代,是指犯人如果在录问或者行刑时提出申诉,案件必须重新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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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0分)1.夏朝出现了一种制度,可以用财物折抵刑罚,这种制度叫做( )。
A.禹刑B.甘誓C. 赎刑D.圈土2. 西周法律规定,民事案件要缴纳诉讼费,形式为( )。
A.钧金B.束矢C.剂D. 傅别3.《法经》共( )篇A.四篇B.五篇C.六篇D. 七篇4. 最早确立“十恶”罪名的封建法典是()。
A.《唐六典》B. 《北周律》C. 《大业律》D.《开皇律》5. 宋朝将中央主管官署就某项法令所作的解释叫做( )。
A. 指挥B.廷行事C.申明D.断例6. 通过胡惟庸案,可出总结朱先璋时期法律制度的特点之一是( )。
A.重典治吏B.重典治民C.明德慎罚D.春秋决狱7. 在我国,程序法和实体法分开,始于( )。
A. 清朝初期B.鸦片战争后清朝C. 中华民国D.太平天国8. 太平天居前期的纲领性文件是( )。
A. 《天朝田亩制度》B. 《资政新篇》C.《十款天条》D.《天平刑律》9. 《中华民国的法》采取的政体是( )。
A. 总统制B.责任内阁制C. 君主制D.立宪制10. 在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由劳动人民制定的反帝反封建的伟大纲领是( )。
A.《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B.陕甘宁边这《人权条例》C.陕甘宁边远《施政纲领》D.《中国土地法大纲》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0分)11.商周婚姻制度中的“七不去”的内容包括( )。
A.有所娶无所归,不去B. 与更三年丧,不去C.前贫贱后富费,不去D.生儿育女,不去12. 孔子反对晋国公布成文法的理由是( )。
A. 国将亡,必多制B.民在鼎矣,何以尊贵C.贵贱无序,何以为国D.民如有辟,则不忌于上13. 以下属于秦朝作刑《徙刑》的是()。
A.城旦、舂B.鬼薪、白粲C.司寇、作如司寇D.罚作、复作14. 汉《九章律》在秦律大篇的基础上增加了( )。
A. 户律B. 厩律C. 兴律D. 傍章律15. 晋律较魏律的重大发展是( )。
A. 严格区别律令的界限B. 法律概念进一步规范化C.“礼律并重”如第一次将“服制”列入律典D. 规定了保护地主阶级特权部法律,如专门规定了"杂抵罪"16. 隋唐时期最高行政在关是三省六部,其中三省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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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第一章夏商的法律制度第一节中国法的起源一.关于国家与法的起源的一般理论二.中国国家和法的起源及其依据三.中国古代关于法律起源的几种观点:(一)起源于黄帝时代说(二)起源于尧舜时代说(三)起源于夏代说(四)“刑起于兵”、“兵刑合一”说四.中国古代“刑”、“法”、“律”字的演变及其含义:(一)“刑”字的演变及其含义(二)“法”字的演变及其含义(三)“律”字及其含义第二节夏代的法律制度一.“天讨”、“天罚”的神权法思想二.夏代的《禹刑》:(一)关于《禹刑》的由来(二)关于禹刑的性质、内容三.文献记载所见中国古代最早的军法四.夏代的监狱第三节商代的法律制度一.商代法律思想的发展二.《汤刑》及商代的主要法律形式:(一)商代的立法概况:1.《汤刑》2.《汤之官刑》3.“弃灰之法”(二)商代的主要法律形式三.主要罪名及刑名:(一)主要罪名:1.不吉不迪2.颠越不恭3.暂遇奸宄4.不孝5.巫风6.弃灰于公道(二)刑名:1.文献记载所见商代的刑罚:(1)炮烙(2)醢(3)脯(4)断手(5)罚丝(6)劓殄2.甲骨文所见商代的刑罚:(1)墨刑(2)劓刑(3)刖刑(4)宫刑(5)死刑四.商代的民事、婚姻、继承制度:(一)民事法律制度(二)婚姻制度(三)继承制度五.商代的司法制度:(一)司法机关与审判活动(二)监狱第二章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第一节西周时期法律思想的发展一.“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的产生及其影响二.“礼治”的基本原则与基本特征第二节西周时期的主要法律形式及礼刑关系一.西周时期的主要法律形式:(一)西周的立法概况:1.周文王之法“有亡荒阅”2.《九刑》3.《吕刑》(二)西周的主要法律形式:1.礼2.刑3.誓4.诰5.命二.礼的渊源、性质与作用:(一)礼的渊源(二)礼的性质与作用三.礼与刑的关系第三节西周时期的刑法制度一.西周时期刑罚制度的发展二.西周时期的主要罪名三.西周时期的主要刑法原则与刑事政策:(一)区分过失与故意、惯犯与偶犯(二)“罪人不孥”(三)“罔厉杀人”(四)罪疑从轻(五)同罪异发(六)宽严适中第四节西周时期的民事法律制度一.西周时期的民事法律制度:(一)所有权的转变(二)契约关系:1.买卖关系2.借贷关系3.租赁关系二.西周时期的婚姻制度:(一)婚姻管理的专门机关(二)婚姻关系的缔结(三)同姓不婚的原则(四)“六礼”(五)“七出”、“三不去”三.西周时期的继承制度第五节西周时期的司法制度一.西周时期的主要司法机关二.西周时期的主要诉讼制度:(一)起诉(二)审判(三)判决三.西周时期的监狱制度五听审判官在审判活动中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的五种方法,始于西周,对后世有较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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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复习资料1:[论述题]试述“准五服以制罪”的刑法原则。
参考答案:答:(1)《晋律》首创的亲属之间相犯的处罚原则。
(2)解释“五服”: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
(3)以卑犯尊,亲属关系越近,处罚越重,反之越轻;以尊犯卑,亲属关系越近,处罚越轻,反之越重。
2:[论述题]试述《法经》的内容。
参考答案:答:战国时期魏国李悝制定的刑法典。
分为六篇:盗法:有关侵犯财产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贼法:有关侵犯他人人身及国家政权的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囚法:有关违反监狱管理以及诉讼程序的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捕法:有关违法追捕法律的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杂法:以上各篇没有规定的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具法:有关刑法适用原则的规定。
3:[论述题]试述西周刑法原则。
参考答案:答:(1)老幼犯罪减免处罚的原则(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3)罪疑从轻,罪疑从赦的原则(4)宽严适中(5)同罪异罚夏朝的监狱称之为囹圄。
参考答案:错误9:[多选题]周礼中婚姻制度的“三不去”是指A:有所娶无所归,不去B:与更三年丧,不去C:前贫贱后富贵,不去D:生子传宗接代,不去参考答案:ABC10:[多选题]奴隶制五刑除死刑外还包括:()A:墨刑B:劓刑C:剕刑D:宫刑参考答案:ABCD11:[多选题]西周时期,三赦之法的对象是A:幼弱B:老旄C:惷愚D:贵族参考答案:ABC12:[多选题]西周时期,婚姻制度上的六礼包括有A:纳采B:请期C:纳吉D:亲迎参考答案:ABCD13:[多选题]下列属于夏朝时期罪名的是A:醢B:昏C:墨参考答案:BCD14:[单选题]西周时期的婚姻实行A:“同姓不婚”原则B:“异姓不婚”原则C:“异族不婚”原则D:“同姓可婚”原则参考答案:A15:[单选题]西周时期,起诉要缴纳诉讼费,民事案件要交A:质剂B:傅别C:束矢D:钧金参考答案:C16:[单选题]西周时期的立法指导思想是()A:事断于法B:无为而治C:明德慎罚D:重典治国参考答案:C17:[单选题]西周初期制定的一部法律是A:禹刑B:汤刑D:吕刑参考答案:C18:[单选题]西周时期的五听制度是A:刑事制度B:民事制度C:行政制度D:诉讼制度参考答案:D19:[单选题]商朝在实行父死子继的继承制度后,又逐渐实行了A:嫡长继承制B:兄终弟及C:兄终弟及与父死子继并行D:诸子均分参考答案:A20:[单选题]把犯罪者晒成肉干的刑罚称作A:脯B:醢C:墨D:劓参考答案:A21:[单选题]在我国,首次制定赎刑是在A:夏朝B:商朝C:周朝D:春秋参考答案:A22:[单选题]夏朝有乱政,而作A:禹刑B:汤刑C:九刑D:吕刑参考答案:A1:[论述题]简述汉朝的法律形式.参考答案:答:1、律;2、令;3、科;4、比2:[论述题]简述汉朝刑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参考答案:答:汉文帝时期:废除肉刑制度;改革劳役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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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复习提纲1.刑事司法 (2)1.1法律程序 (2)1.2事实确认 (10)1.3法律典籍 (12)1.4刑事规则 (13)1.5据法断罪 (15)2.民事司法 (17)2.1规则礼俗 (17)2.2准请酌理 (18)2.3好讼社会? (19)3.政法模式 (22)3.1政府结构 (22)3.2先秦之辩 (23)3.3定于一尊 (24)4.余绪不绝 (26)4.1中西冲突 (26)4.2近代之变 (27)4.3现代适用 (29)绪论一、怎样理解法制?中国有法制吗?本课用法学视角讨论了历史问题二、规范教义、概念法学:从法条出发研究;社科法学:把法学作为社会的一个分支去研究三、中国的法制为何会形成、演化杀人:谋、故(不是故意,是被激起情绪,失控的情况下杀人)、戏、误、过失(不是意外事件,是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到)清代:临时有意欲杀,非人所知,曰故唐代:及非因斗争,无事而杀,曰故。
【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是移植西方的产物】1.刑事司法1.1法律程序一、命盗重案,自理词讼→审转复核→庭审·清代诉讼分类:不是现代的刑法、民法、诉讼法,而是按照案件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对其统治秩序危害性的大小)来分,“细故”与“重情”。
命盗重案需要经过州、县长官审理并作出判决后,无论当事人是否上诉,都必须将案件报送上级官府复审。
而细故中的小的涉伤、盗窃,以及婚姻家财田宅债负等,州县官员可以终审。
而且“小事即时发落赶出,大事从容细审,不可一概将人收监”。
而且,小事更倾向于责令当地里长、户首负责传唤当事人,一方面避免衙役因小事向当事人索要钱财,另外里长户首更了解纠纷。
但是命盗重案需要细心研审。
在清代官方行文中,词讼主要涉及田土户婚等纠纷,而且这些不能赴京控诉(越诉)。
案件则是比较重的。
除维持治安外,清代州县官员最重要的职责就是征税与司法,而且司法与维持治安关系密切,因此司法审判成为对官员业绩考核的重要指标。
上级对词讼与案件的考核与重视程度不同,因此州县官对词讼与案件所化的时间与精力有差异,以至深刻影响他们对待不同诉讼的审理方式与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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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复习资料第三章汉1,汉代法制思想:(一)汉高祖至文景时期汉朝初年的黄老思想的流行,帝国刚从战乱中恢复,急需休养生息,无为而治是这一时期的法制思想基础。
无为而治的思想,反映在立法指导思想上就是“轻徭薄赋”、“约法省刑”。
(二)汉武帝以后西汉中期的汉武帝时期的法制指导思想转型。
这一时期,是以儒家思想为主,并辅之以法家思想为法制指导思想。
其中心是“德主刑辅”。
2,九章律的篇目: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户律、兴律、厩律3,汉代立法的概述:(一)立法指导思想(1)汉初黄老思想与“约法省刑”的原则。
为了巩固封建统治,确立了黄老学派无为而治、“与民休息”、“约法省刑”的指导思想。
(2)汉武帝“德主刑辅”思想确立与封建正统法律的产生。
汉初经过七十余年的“休养生息”,到汉武帝时期,封建国家已经具备雄厚的物质基础,汉武帝决心改“无为而治”为“有为而治”,儒学思想家董仲舒适时地提出了“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系统地阐述了“礼法并用”、“德主刑辅”的法制指导思想。
.(二)制定法律(1)“约法三章”。
(2)《九章律》。
(3)汉律六十篇的形成。
(三)法律形式两汉时期,以律、令、科、比为基本的法律形式。
4,上请原则:汉代上请适用的对象既有皇室宗亲、外戚、享有一定秩禄的官吏,也有老人、小孩,以及因亲情触犯法律的人;上请须遵循严格的程序,不准越级上请。
5,汉代削弱地方势力的法律:酌金律;推恩令;左官律;阿党附益法6,汉代的罪名:一,危害中央集权犯罪:对应罪名有阿党附益罪,非正,左官罪,僭越罪,出界罪,漏泄省中语,酬金二,危害君主专制:对应罪名有左道,欺谩-诋欺-诬罔,废格诏书,怨望诽谤政治(后三个里面主要字都是“言”字旁,所以我就总结为三言)三,危害皇帝尊严和安全罪:对应罪名有阑入与失阑罪,不敬与大不敬罪四,危害国家政权罪:对应罪名有沈明,见之故纵,通行饮食,群饮酒7,首匿原则:指在直系三代血亲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外,均可互相隐匿犯罪行为,而且减免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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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复习资料一、名词解释①②③④⑤⑥⑦周公制礼:指西周初年,面对频繁发生的内忧外患,周公主持进行了大量的立法活动,并通过“制礼作乐”建立一套系统完备的礼乐法度。
宗法制:中国古代社会中存在的一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家庭组织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保证血缘贵族世袭统治的政治形式。
秋冬行刑:即在立秋后冬至前这段时间内执行死刑的制度。
准五服以治罪:指亲属间的犯罪,根据服丧期限的长短、丧服质地的粗细和服丧期间应遵循的规则不同、血缘关系亲疏不同来定罪量刑。
鞫j ū谳y àn分司:是将审与判二者相分离,由不同官员分别执掌。
秋审:古代复审死刑案件的一种制度。
因于秋季举行,故称。
清制,各省于每年四月,对判处死刑尚未执行的案犯,再行审议,分为“情实”、“缓决”、“可矜”、“可疑”四类,报送刑部。
秋八月,刑部会同大理寺等,对上述原判死刑的四类案件集中审核,提出意见,最后奏请皇帝裁决。
商鞅变法:指在公元前356年和公元前350年间,他先后两次实行以“废井田、开阡陌,实行郡县制, 奖励耕织和战斗,实行连坐之法”为主要内容的变法。
厂卫:厂,指东、西、内行厂。
明成祖即为后依靠太监设立厂,由司礼监担任头目。
卫,指锦衣卫,掌管侍卫,缉捕,刑狱等事。
《钦定宪法大纲》:1908年中国晚清政府颁布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共计23条,由“君上大权”和“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构成。
由宪政编查馆参照1889年由明治天皇颁布的《日本帝国宪法》制定,删去了日本宪法中限制君权的有关条款,充分体现了“大权统于朝廷”的立法旨意。
以光绪帝名义颁布。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民国初年第一届国会宪法起草委员会起草的宪法草案。
1913年7月,由众参两院各选出30名议员,组成宪法起草委员会,在北京天坛祈年殿进行宪法起草工作。
故称为“天坛宪草”。
义绝:指夫妻对一方对子或对方亲属,或者双方亲属之间 发生侵害行为,则由法律强制离婚的制度。
《六法全书》:指南京国民政府采取的以法典为纲,以相关法规为目的方式,将宪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律法规及相关法律法规汇编的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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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夏商(一)、名词解释。
1、《汤刑》:《汤刑》是指商朝法律制度的总称。
泛指商朝的法律法令和刑罚。
需要指出的是,《汤刑》不是一部成文法典。
在商朝的法律规范中,不成文的习惯法仍占有很大的比例。
2、炮烙:是商朝的一种刑罚,为商纣王所制。
即在铜柱上涂油,下加火烧热,令罪犯在铜柱上走,坠入炭中烧死。
3、墨刑:是商朝的一种刑罚。
指的是在罪人面部或额头刺字并染上墨,作为受刑人的标志。
4、《吕刑》:《吕刑》是西周的法典,至今已失传。
西周统治者为了缓和社会的矛盾,巩固周王室的统治地位,接受了大臣吕侯的建议,废止了严酷的旧法,以“明德慎罚” 为指导原则,“作修刑辟”,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典。
因为是吕侯主持修订,故称之为《吕刑》。
5、圜土之制:这是西周时期的一种刑罚。
所谓“圜土”是西周时期的监狱。
这种刑罚是指将犯罪的人关在监狱里劳动改造,并取消其正常人佩戴的冠带,以示耻辱。
这实际上是一种限制受刑人自由并强迫其服劳役的有期限的刑罚,也可以说是我国最早的有期徒刑。
6、“五刑”:这是在夏商等中国早期社会中经常使用的五种刑罚。
即墨刑、劓刑、剕刑、宫刑、大辟这五种刑罚。
墨刑,指的是在罪人面部或额头刺字并染上墨,作为受刑人的标志;劓刑,指割去受刑人的鼻子;剕刑,指砍去受刑人的脚;宫刑,指破坏受刑人的生殖器;大辟,指死刑。
五刑由轻至重,构成了中国早期比较完备的刑罚体系。
7、“五听”:指西周时期形成的审理案件的制度。
五听指的是: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五听要求在审理案件时,要特别注意观察当事人在陈述时的语言表达、面色、喘息、听觉、目光这些方面的情况。
五听实际上是审理案件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观察方式。
8、非眚:是西周刑罚原则的一种主张。
所谓“眚”指过失;非眚,即故意。
西周的刑罚主张,对有人罪过虽小,但因是故意犯罪,也得杀头。
9、惟终:是西周刑罚原则的一种主张。
所谓“惟终”指惯犯。
西周的刑罚主张,对有人罪过虽小,但因是惯犯,也得杀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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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复习资料第一章:中国法的起源和夏商法律制度1.中国法的起源:“刑起于兵,礼源于祀”的含义2.刑罚的原则和主要罪名2.1天罚神判的法治指导思想(自然神到人格神)2.2刑罚的原则:(唐虞)“眚灾肆赦,怙终贼刑”-过失减免刑罚,故意或惯犯加重处罚(夏)“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反对错杀无辜和滥罚轻罪(商)“殷罚有伦,义刑义杀”2.3 罪名夏-不孝,违命,昏,墨,贼商-乱政,疑众,巫风第二章:西周的法律制度“明德慎罚”“刑兹无赦”“刑罚世轻世重”的法律思想1.“五过之疵”西周关于法官责任制度的规定,严禁司法人员徇私枉法。
“五过之疵”指司法人员应当杜绝的徇私枉法,出入人罪的五种弊端,分别是惟官(同僚关系)、惟反(敲诈勒索囚犯令其翻供或隐瞒实情)、惟内(亲属关系)、惟货(索贿受贿)、惟来(勾结往来)。
这五种行为依法与涉案罪犯同等处罚。
2.周礼与吕刑周礼集西周的政治法律制度与伦理道德规范之大成;调整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维护宗法等级秩序;预防违法犯罪;周礼贯穿着一条“亲亲”“尊尊”的原则。
以孝和忠为核心。
l 了解礼与刑的关系:1.出礼入刑,礼的功能在于正面的积极指导,刑的功能在于处罚及遏制犯罪;2.“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3.中国古代婚姻制度☆【1】婚姻的原则一夫一妻原则,男尊女卑原则【2】婚姻的成立l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l 唐律规定了卑幼在外的合法婚姻受到一定的法律保护。
【3】成立要件l “六礼”: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l 唐律规定只要有“报婚书”或“受聘财”之一,婚姻即有效力。
【4】婚姻关系的限制l 同姓不婚l 良贱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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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综合:中国法制史是中国法律制度的通史,是研究中国历史上各种类型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特点、历史作用及其规律性的科学。
2中国法制史的学科性质:a交叉科学。
b史学的分支、一门专史;c法学的基础学科3法制史研究对象:中国法制史研究中国历史上各种类型法律制度在其产生、发展、演变的过程中所表现出的本质、特点及其规律性4.学习法史的意义:a为学习和研究现代法学提供深厚的知识基础;b为当代法制建设提供历史借鉴;c有助于对我国优秀法律文化成果的发掘和继承;d有助于高素质法律人才的培养;5中国法律制度的历史特征:a引礼入法,礼法结合西汉董仲舒“春秋诀狱”,迈出第一步;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进一步实践;隋至唐,完成这一进程b天理、国法、人情三者的沟通c 法的公平要求与权利等差d法自君出,权尊于法e家族本位的伦理法治f重刑轻民g职官管理法占较大比重h制定法与判例法结合i援法定罪与类推裁断j无讼是求,调处息争k法典形式上的“诸法合体,民刑不分”与法律体系上的“诸法并存,民刑有分”其他观点:礼法结合,一准乎礼;以民为本,抑强扶弱;家族主义,家国一体;天下本位,义务互负;追求和谐,注重调解6中国法制文明的起源:上古时代起初没有法制,也没有国家。
1、来源于天道与神意;2、来源于天地自然客观规律或特定法则。
起源于定分止争的需要;起源于扬善惩恶的需要。
宋代朱熹认为法来源于“理”(万物之本源);刑始于兵,礼源于祭祀。
7夏商的立法指导:天讨、天罚的法制观;神判:假借神明进行裁判(神权主义思想)8夏商主要法律渊源:礼、刑、王的命令(誓、诰、训)及指示(典、命、礼、彝等)。
9夏商刑罚原则:疑罪从轻、不杀无辜的恤刑原则,“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原则;过失从轻的原则,“眚灾肆赦、怙(HU)终贼刑”;依据一定的标准或规则量刑,反对滥用刑罚的原则,“殷罚有伦”,“义刑义杀”:恤刑慎杀;不可错杀无辜;区分故意与过失;刑罚为德教服务;法制应该简约宽厚;反对株连;疑罪从轻从赦;区分首犯和从犯10夏商刑罚体系:奴隶制五刑:墨、劓、髌、宫、大辟(2)法外酷刑:炮烙(此刑的起源)、醢(hai)、脯、剖心、烹煮、、孥戮、焚刑等11土地和赋税法制:商代出现“井田制”,土地分配和赋税法制:贡、助、彻;12行政法制(政治体制):国王是国家的最高统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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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先秦时期:各地风俗习惯不同,未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但存在一些纪律性的规范,如封建礼仪、家族自治等。
2. 秦汉时期:秦朝实行法家主义,制定了 律令》等一系列法律,成为中国古代法制的基础。
汉朝继承秦法,加以改革,发展出刑法、司法、诉讼等制度,推行法家与儒家并行的政治体制。
3. 魏晋南北朝时期:各国政权法律杂乱无章,民间自行制定法律,如 胡天游》、 水经注》等。
随着儒法争锋,儒家思想逐渐占主导地位,立法日益以礼法为主。
4. 唐代:继承前代法制,通过 大唐律疏》、 三大纲领》等法律文件加以完善。
加强封建贵族地位,限制平民权利。
宋代:法制逐渐成熟,大力推行儒家思想,加强官方控制和监督,实行阶级原则。
元代:蒙古政权福利普和维吾尔汗制订了一系列法律,但未能得到真正贯彻。
5. 明清时期:朱元璋制定的 大明律》、清朝的 大清律》等成为中国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由于封建统治体制削弱,法律与行政权利的分离程度加深,使得法律空间与社会现实逐渐脱节。
6. 民国时期:辛亥革命推翻清朝后,新政府致力于建立现代法律制度,开创了中国法制史上的新时代。
随着经济、政治和文化的发展,法律制度得到不断完善和更新,国家法律规范体系逐渐建立起来。
总的来说,中国法制经历了漫长而曲折的发展历程,从无序、贵族专断的社会状态,逐步走向规范、公正、公平的法制社会,但整个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各种问题仍需要我们去探讨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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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复习资料1.原始社会经历了(原始群)和(氏族公社)两个阶段。
2.启废除了原有的(“禅让制”),确立了王位(“世袭”制)。
3.(礼),本来是供祭祀用的一种盛玉的器皿。
4.夏朝的(甘誓)就是带有军队命令性质的法律。
5.奴隶制五刑最早来源于原始时期的(苗族)。
6.《左传。
昭公六年》:(夏有乱政,而做禹刑;商有乱政,而做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作为夏商周三带法律的总称。
7.(律),最早源于乐器,是调节音律的工具。
8.“夏有乱政,而作禹刑”中的(禹刑)是夏朝法律制度的总称。
9.“威侮五行,怠弃三正”三正为:(天、地、人)之正道。
10.(贼、昏、墨、杀)是三种罪名,凡此三罪者,依照夏朝的法律要处以死刑。
11.夏朝已经有(赎刑制度)。
12.“圜者,圆也”,(圜土)是监狱的形象称呼。
13.<<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14.15.〈〈汤誓〉〉是商讨伐夏桀时发布的命令。
16.在〈〈汤诰〉〉里,商汤将夏王的罪恶和商朝的政治纲领宣告给老百姓。
17.商朝全部继承了夏朝的神权法思想,并且较夏更进一步,发展为一种典型的神权法思想。
18.(刑名从商)的意思是说后世历朝历代的刑名均沿袭商朝的,这说明商朝的刑罚种类繁多,并且残酷,主要针对对象是广大的奴隶和平民。
19.在奴隶五刑中,死刑被称为(大辟)。
20.商朝的罪名有:(1.舍弃啬事),(2. 不从誓言),(3. 不吉不迪),(4. 颠越不恭),(5. 暂遇奸宄),(6. 不有功于民)。
21.商朝末期,出现了嫡长继承制。
所谓嫡长继承,就是(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
22.商朝的中央司法长官为(司寇)。
23.甲骨文有“圉”,商朝的监狱也叫(囹圄)。
24.周朝立武王子-成王继位,又由武王弟--(周公辅政)。
25.西周总结殷商“兄终弟及”导致变乱的历史教训,在宗法制中正式确认王位的“嫡长继承”原则。
26.西周宗法制度中还规定了“小宗五世则迁”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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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1.礼与刑的关系p27联系:相互联系,互为补充,相辅相承,密不可分,礼与刑是西周法律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互为表里。
区别:①礼与刑的作用不同:礼“禁恶于未然”,刑是“惩恶于已然”②礼与刑适用范围不同:“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③地位不同:“礼为本,刑为治”,即礼主刑辅,“出礼则入刑”。
2.亲亲尊尊p25是周礼的基本原则,“亲亲”是一条别亲疏、序长幼的宗法伦理原则。
“亲亲以父为首”,以“孝”为核心,以男尊女卑为前提,旨在维护家庭、家族以及宗族内部的伦理道德秩序“尊尊”是一条别贵贱、序尊卑的等级差别原则。
“尊尊以君为首”,以“忠”为核心。
以等级差别为前提,旨在维护君臣、贵贱、尊卑之间的社会秩序3.西周的婚姻制度p34西周实行一夫一妻制的结婚原则。
但是宗主贵族广泛盛行一妻多妾制。
婚姻缔结的条件:a.“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b.“同姓不婚”c.六礼的聘娶程序(采纳,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d.一夫一妻解除程序:“七出”: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多言,窃盗“三不去”:有所取无所归,有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4.“五听”“五过”p39、p40“五听”:就是采用察言观色的方式进行审讯,进而判断受审者的供述是否属实的一种方法。
“五听”的审讯方式: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五过”:司法人员徇私枉法,出入人罪的五种行为。
(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5.春秋《法经》p48子产,郑国,铸刑书于鼎,是中国历史上首次公开的成文法。
邓析,郑国,竹刑晋国:赵鞅、范宣子铸刑鼎。
遭到孔子的非议。
楚国:“仆区法”“茆门法”。
法经是由魏国的李悝制订,以法家思想为指导目的:为保证变法顺利进行、巩固改革成果、维护地主阶级利益而制定,是战国时期法律制度的重大建树内容:共六篇,分为《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前四篇主要是惩治盗贼犯罪的法律规定。
第五篇《杂法》,主要是惩治盗贼罪以外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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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中国法的起源与夏、商的法律制度第一节中国法的起源与夏朝的法律制度[单选]氏族社会晚期,应运而生了经常性的威慑、处罚和镇压的暴力手段,即刑。
[单选]夏朝中央最高司法长官为大理。
[单选]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国家是夏。
[多选]“奴隶制五刑”包括墨刑、劓刑、膑刑、宫刑大辟。
[简答]简述中国法起源的主要特征。
夏朝建立后,原始社会的习惯转变为奴隶社会的法律,使得中国法的起源具有如下特色:第一,法律以氏族血缘为纽带;第二,法律内容上以刑事法制为主;第三,法律具有早熟性。
[简答]简述《禹刑》。
《左传·昭公六年》有:“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后人大多将《禹刑》作为夏朝法律的总称。
以禹命名,一方面是禹的后继者为纪念大禹;另一方面,也表明该法是继承大禹时期的有关规定制定而成。
由于年代久远,《禹刑》是否是一部成文法目前尚无定论,其具体内容现也无法详考。
根据一些史料记载,大体可知夏朝已初步形成奴隶制五刑,并有一些罪名及定罪量刑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商朝的法律制度[单选]我国历史上第一个有文字可考的朝代是商。
[单选]在商代的继承制度上,继承的对象主要是爵位。
[多选]夏商时期的监狱称为圜huán土、夏台、牖yǒu里、羑yǒu里。
[名词解释]内服、外服:商朝实行“内服”、“外服”制,商王所在的地方称为“内服”,由商王直接管辖;“外服”为诸侯王、卿大夫及士的封地,他们在各自的封地内,有一定的自主权。
[简答]简述商朝的刑罚制度。
(1)商朝全面继承了夏朝的五刑体系,但处罚的方式较为多样,从甲骨文资料中可以看出当时的死刑有活埋、沉水、火焚等形式,有一定随意性,未形成一整套规范的刑罚制度。
(2)商朝还有炮烙、剖心、醢hǎi、脯等针对特定人与特定事施行的法外酷刑。
(3)从殷墟和其他商朝陵墓及坟墓的遗址发掘中可以发现大量的人祭、人殉现象,表现商朝盛行“人祭”、“人殉”。
第二章西周的法律制度第一节西周的法制指导思想[单选]周礼的核心原则是亲亲、尊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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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复习资料1、中国历史上较为固定的法律形式和各别朝代有特色的法律形式。
答:西周的法律形式主要有:1、誓,带有军令性质的誓词。
2、诰,周王对下级所训话。
3、命,周王就具体事务向行政机关发布所命令。
4、礼,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包括多种规范内容。
5、遗训,先王的遗训。
6、殷彝,法律中有利于统治者的内容。
秦朝的法律形式有1、律(商鞅改法为律,律自秦始。
)2、令、制、诏(命、令、制、诏,从法律意义上说没有什么区别。
)3、式(最早出现于秦)4、法律答问(对秦律以问答的方式作解释,类似后世的《律疏》,是我国古代注疏法律的滥觞。
5、廷行事(司法机关的判例)。
汉的法律形式包括1、律,基本法律形式,即通常所说的“法典”。
2、令,皇帝的命令,也叫诏或诏令。
3、科,即针对某类事的一个方面制定的法律文书。
4、比,也叫决事比,即可以用来作为比照断案的典型判例。
5、春秋经义,没有法律条文规定,又没有适当判例可以依据,就一《春秋》附会法律作为断案的依据。
6、法律解释,注意不同于秦的法律答问。
唐朝的法律形式主要有1、律,刑事法规,相当于近代的刑法典。
2、令,关于国家体制和基本制度的法规。
3、格,国家机关各部门在日常工作中据以办事的行政法规。
4、式,国家机关的公文程式。
宋朝的法律形式比较有特色,需要我们重点掌握。
1、赦,凡有关罪与罚的规定。
2、令,关于约束禁止的规定。
3、格,有关吏民等级及论等行赏的规定。
4、式,有关体制楷模的规定。
5、断例,即判案的成例。
6、指挥,指尚书省和中央其他官署对某事所作的指示或决定,对以后的同类事件有约束力。
7、申明,中央主管官署就某项法令所作的解释。
8、看详,中央主管官署根据过去赦文或其他案卷所作出的决定。
2、立法概况?答:禹刑是夏朝法律的总称。
汤刑是商朝刑法的总称。
“九刑”即刑书九篇,周初制定的一部刑书。
汉刘邦“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与盗窃抵罪,其余秦法一律废除。
《九章律》是刘邦命令萧何在秦律6篇基础上增加了三篇而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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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第一章夏、商的法律制度(BC21世纪―BC11世纪)第一节中国法的起源一、国家的出现尧——舜——禹——启(夏朝)奴隶制国家建立的标志:1、王位世袭制确定;2、公共权力机构确定;3、按地域划分公民;4、税收制度建立(贡赋制度)二、刑起于兵三、法源于礼礼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刑是以礼的名义出现。
把礼的精神力量转化为国家强制力,还有许多道德直接转化为具有国家意志力的法律。
四、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1、国家法律中的刑罚起源于战争,所谓“刑起于兵”。
2、中国法律的起源有礼法结合的特点3、中国法律的起源有宗法统治的特点4、中国法律的起源有民族融合的特征5、中国法律自诞生之日起,就沦为统治者实施专制统治的工具6、中国法律的产生具有“由裁判到立法”的特点7、中国法律的起源有早熟性。
第二节夏朝的法律制度二、禹刑:,是夏朝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为追念其先祖而命名为“禹刑”。
1、“《夏书》曰:“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
”2、昏:“己恶而掠美为昏”。
自己有了罪恶,而掠取别人的美名来掩饰。
3、墨:“贪以败官为墨”。
贪婪败坏官纪为墨(不洁)。
4、贼:“杀人不忌为贼”。
肆无忌惮的故意杀人为贼。
三、司法制度(一)司法机构:1、夏朝:大理(中央最高的司法官)——士(地方)——蒙士(基层)(二)监狱:1、夏的监狱:圜土。
“夏台”、“钧台”都成为夏朝监狱的代称。
第三节商朝的法律制度一、商代法律思想的发展1、神权思想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天命玄鸟,降而生商,以天命而自诩。
2、塑造“上帝”,王权神授。
将王罚和天讨、天罚结合在一起。
3、卜辞,请示和祈祷的记录二、主要法律形式1、誓,商朝君主在战争前,发布的誓言和命令。
2、刑书(不公开的),“商有乱政,而作汤刑”3、命令、文告,具有规范性质与法律效力的命令和文告的汇编。
《盘庚》、《伊训》4、诰三、法律的主要内容(一)刑事法律1、罪名:不孝、违反天命、不遵天命、乱政、疑众等,对扰乱社会,动摇、蛊惑、瓦解民心的犯罪给予严厉的惩罚,确保思想舆论与贵族奴隶主的正统思想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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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贼重犯:强盗罪在五代即为重点打击的对象。宋在仁宗前对强盗罪的量刑,一般较五代为轻。神宗后,量刑渐重,神宗熙宁四年,又颁行《盗贼重法》,进一步强化对谋反、杀人、劫掠、盗窃罪的镇压。
八议:所谓“八议”是指法律规定的以下八种特殊人物犯罪,不能适用普通诉讼审判程序,司法官员也无权直接审理管辖,必须奏请皇帝裁决,由皇帝根据其身份及具体情况减免刑罚的制度。这八种人是: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
大明律:《大明律》是《大明律集解附例》的简称。它是中国法制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法典。它草创于金戈铁马的战争时期,完成于重典治国的洪武年代。这部大法不仅继承了明代以前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的历史优点,是中国古代法律编纂的历史总结,而且下启清代乃至近代中国立法活动的发展,为中国近现代的法制建设提供了一些宝贵的借鉴。
曹魏《新律》:新律指我国历史上曹魏政权的法律。魏明帝时,鉴于汉朝律令繁杂,在太和三年(公元229年)下诏改定刑制,作《新律》十八篇,也叫《曹魏》、《曹魏律》。三国时期,吴、蜀虽制定过一些科条,但没有编纂出系统的法典。曹魏的《新律》是三国时代最有影响、最具代表性的法律,是一部系统的法典。
晋律:晋律是晋武帝司马炎在泰始三年(267年)完成并于次年颁布实施的,但在他的父亲司马昭辅佐魏政期间就开始了。当时司马昭命贾充、杜预等人参考汉律、魏律开始编纂,到司马炎建立西晋后不久完成。因颁行于泰始年间,故又称《泰始律》。《泰始律》是中国封建社会中第一部儒家化的法典,其主要特点是“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
大清律例:是清朝的法典,《大清律例》是中国封建社会最后一部法典。
大清新刑律:于1908年编纂完成,1911年颁布施行。《大清新刑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刑法典。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辛亥革命胜利后,以孙中山为首,建都于南京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南京),宋教仁起草制定的具有“宪法”性质的根本大法,是中国第一部资产阶级性质的宪法,是中国第一部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注:钦定宪法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中国第一部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二者不矛盾)
准五服以治罪:所谓“准五服以制罪”是指九族以内的亲属之间的相互侵害行为。五服制罪原文是“准五服以制罪”,就是按照五服所表示的亲属关系远近及尊卑,来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本质是维护家族的等级制。
存留养亲:ﻩ存留养亲,就是在符合“孀妇独子”等留养条件的情形下,经刑部提出留养申请,获得皇帝首肯后,免予死刑,在施以一定处罚后准其留养。
保辜制度:保辜制度:汉唐以来形成的,以伤害结果论罪的制度。故意伤害案件,在一定期限内被害人死亡,则按杀人罪论断;一定期限内被害人未死亡,而超过期限死亡的,以伤害罪论断。这也就要求违法犯罪的行为人,在法定的期限内积极救助被害人,在保证被害人不出现更为严重的社会后果的同时,违法犯罪行为人也可以承担比较轻的犯罪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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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名词解释
禹刑:夏代法律被后世典籍统称为禹刑。
汤刑: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是指商朝法律的总称,包括不成文的习惯法和国王发布的“誓”“诰”“命”等。
北齐律:北齐的主要法律。
开皇律:《开皇律》是隋文帝命大臣总结魏晋南北朝时期的立法经验后修改制订的一部封建制法律。
唐律疏议:《唐律疏议》 原名律疏;又名《唐律》、《永徽律疏》,是东亚最早的成文法之一。唐朝刑律及其疏注的合编,亦为中国现存最古、最完整的封建刑事法典,共三十卷。
宋刑统:《宋建隆重详定刑统》宋朝的法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刻板印行的法典。
三司会审:三司会审是中国古代的一种审判制度。“三司”是中国古代三个主要的中央司法机关,源于战国时期的太尉、司空、司徒三法官,后世也称三法司。汉代的三法司是廷尉、御史中丞和司隶校尉;唐代以刑部尚书、御史大夫、大理寺卿为三司使;明清两代以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为三法司。
翻异别勘:宋代重视口供,翻异别勘是宋朝的一种诉讼审判制度,指在诉讼中,犯人推翻原来的口供(翻异),事关情节重大,一般由另一法官或其他司法机关重审(别勘)的制度。
民国“六法全书”:国民党统治时期的六个门类的法律法规汇编。目前学界有不同说法,主要观点有两种,民国初立法采用“民商分立”原则,六法有宪法、民法、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之说;1929年之后,立法采用“民商合一”原则,六法有宪法、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之说,后者为学界主流观点。
十恶:十恶,是指直接危及君主专制统治秩序以及严重破坏封建伦常关系的重大犯罪行为。在《北齐律》“重罪十条”基础上,隋朝《开皇律》正式确立十恶制度,唐朝沿袭之。犯十恶者,“为常赦所不原”。
官当制度:在封建官僚贵族中,能够享受到八议待遇的毕竟是少数人。为了使更多的官僚享有法律特权,《晋律》在沿用“八议”制度的同时规定,有官职的人犯罪,可以“除名”或“免官”的处分折抵三年有期徒刑。
爰书:中国古代的一种司法文书。秦汉时通行。分广义与狭义两种:广义的爰书,包括检举笔录、试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查封财产报告、追捕犯人报告等。“爰书”是在封建诉讼制度的建立过程中出现的,它的出现表明封建诉讼制度的日益发展。
鞫狱:审理案件。
读鞫:宣读判决书。
启鞫:请求复审。
会审:会同审理一件事。
热审:热审是明朝的一种审判制度,是刑部奉旨在每年小满后十日,会同督察院,锦衣卫和大理寺审理京城在押的没有审判定罪的囚犯的制度。
狭义是指商朝的刑罚手段。
九刑:九刑是西周时期成文刑书的总称,全书分为九篇。
法经: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但不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
九章律:又称《汉律九章》,是汉高祖建立汉朝之后颁布的法典,由当时的相国萧何为适应新形势依照秦法编纂的,《九章律》分九篇,分别是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户律、兴律、厩律。前六篇大体与秦律相同,源于李悝的《法经》,后三篇新增关于户口、赋役、兴造、畜产、仓库等项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