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采煤塌陷地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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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采煤塌陷地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

【标 签】耕地占用税问题,采煤塌陷地,税收管理体制

【颁布单位】财政部

【文 号】财农税字﹝1988﹞27号

【发文日期】1988-06-27

【实施时间】1988-06-27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耕地占用税

【注:《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11年第62号),本文自2011年2月21日起全文失效。】

山东省财政厅:

你厅5月31日函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收管理体制的有关规定,煤炭部没有管理国家税收的职责,给其所属单位发文([88]煤财字第286号)所说:“对于煤矿在生产过程中因采煤而临时影响或占用耕地的问题,财政部未做规定,……暂缓执行”,不具有效性。对因采煤塌陷而征用的土地,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能源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加发南京、成都市财政局。

一九八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关联知识:

1.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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