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采煤塌陷地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
耕地占用税法规汇总(中央税务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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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有效[1989]财农税字第114号[1989-02-21]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耕地占用税征收工作的通知全文有效[1989-02-21]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耕地占用税征收工作的通知全文有效(89)国发第15号[1989-02-01]财政部关于烈士陵园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全文有效(88)财农税字第90号[1988-12-27]财政部复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因铁路建设引起其他部门占用耕地应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全文有效(88)财农税字第85号[1988-12-19]财政部复青岛市财政局关于未经批准的临时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全文有效(88)财农税字第66号[1988-11-23]财政部关于利用台资、港资、侨资办的企业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全文有效(88)财农税字第61号[1988-10-10]财政部复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街道、人行道、厕所和市场等公共设施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全文有效(88)财农税字第58号[1988-10-07]财政部复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利用台资、港资、侨资办“三来一补”企业等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全文有效(88)财农税宇第54号[1988-09-30]财政部关于猪场建房占地应征收耕地占用税的通知全文有效财农税[1988]44号[1988-09-12]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有关问题的复函全文有效(88)财农税字第47号[1988-09-10]财政部关于环卫部门征用耕地扩大垃圾堆放场应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函全文有效(88)财农税字第50号[1988-09-07]财政部关于猪场建房占地应征收耕地占用税的通知全文有效(88)财农税字第44号[1988-09-02]财政部关于大中型水电、交通工程耕地占用税问题的答复全文废止(88)财农税字第43号[1988-09-01]财政部关于抓紧耕地占用税征收入库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88)财农税字第36号[1988-07-29]财政部复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党校、干校、私人医院、诊所等征免耕地占用税问题全文有效(88)财农税字第25号[1988-06-23]财政部关于采煤塌陷地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全文有效(88)财农税字第27号[1988-06-07]财政部关于煤炭企业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全文有效(88)财农税字第26号[1988-06-07]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有效(88)财农税18号[1988-05-31]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确保对非农业建设用地征收耕地占用税的联合通知全文有效(88)财农税13号[1988-05-26]财政部关于京津塘高速公路工程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全文废止(88)财农税字第12号[1988-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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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减免税补征税款等问题的批复-财税[2009]1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减免税补征税款等问题的批复
正文: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减免税补征税款等问题的批复
(财税〔2009〕19号)
浙江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耕地占用税征管问题的请示》(浙财农税字〔2008〕22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免征或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税或减税情形的,应按办理减免税时依据的适用税额对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补征耕地占用税。
二、对于未经批准占用耕地但已经完纳耕地占用税税款的,在补办占地手续时,不再征收耕地占用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七日
——结束——。
-财税[2006]74号财政部国...
-财税[2006]74号财政部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使用效益,现将煤炭企业未利用塌陷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位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的煤炭企业已取得土地使用权、但未利用的塌陷地,自2006年9月1日起恢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煤炭企业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89〕国税地字第089号)第二条中煤炭企业的塌陷地在未利用之前暂缓征收土地使用税的规定同时废止。
财政部关于采煤塌陷地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
财政部关于采煤塌陷地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
•【公布日期】1988.06.27
•【文号】[88]财农税字第27号
•【施行日期】1988.06.2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耕地占用税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废止
财政部关于采煤塌陷地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
([88]财农税字第27号1988年6月27日)山东省财政厅:
你厅5月31日函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收管理体制的有关规定,煤炭部没有管理国家税收的职责,给其所属单位发文([88]煤财字第286号)所说:“对于煤矿在生产过程中因采煤而临时影响或占用耕地的问题,财政部未做规定,……暂缓执行”,不具有效性。
对因采煤塌陷而征用的土地,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煤炭企业采煤塌陷地不应交纳耕地占用税
,
加 强 土 地 管理
,
促进 单
,
煤 矿 购买 的 耕地 的征 税
因采 煤 造成 地 表塌 陷 的 那 部 分
位 和个 人 节 约使 用 土 地 杠杆
。
并用 税收 这 一 经 济 加快
对 煤 矿 购买 的这 部分 耕 地 ( 以
,
调 节不 同地 区 的 土 地 级 差 收 入
下 简 称采 煤塌 陷地 ) 征收 耕 地 占用 税
我认
农业 生 产 的 开 发建设 劣地 占用 税 后 煤 的土 地 塌 陷
, 。
而 对采 煤塌 陷 地 开 征
为 是不 妥 的
1
. 。
,
理 由有 二
。
并没 有也 不 可 能减 少煤 矿 采 因为采 煤塌 陷 地 是 由煤炭 生
。
采 煤塌 陷 地不 是耕 地 占用税 的 课 税 《中华 人 民 共 和国 耕 地 占用 税暂 行条
,
三 年大 幅度 超 亏
实在无 力 承担这 一 税 负
统 一 治 理 改造 由当地 农 民 使用 , 第 二 非农 业建 设 用地 一 经 占用
农业 生产 垦
、
如 国 家 规定 煤炭 企 业 采 煤 塌 陷地 一 定要 交 纳 耕 地 占用 税 本
,
。
基 本 上 就 不 能再从事
,
,
则 应 允 许 企 业 将 其计 入 原 煤成
。
:
一 是 对 煤炭 企 业 建房 和其 他非 农
、
征 此 税的 本 意不 符
开 征 耕 地 占用 税 的 目 的
,
业 建 设 等 永 久性 占用耕 地 ( 如 办 公 楼
宿
主 要是 为 了 合理 地 利 用 土 地 资 源
陕西煤炭企业未利用塌陷地土地使用税收建议
59陕西煤炭企业未利用塌陷地土地使用税收建议魏 静( 陕西省土地工程建设集团;陕西地建土地工程技术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国土资源部退化及未利用土地整治工程重点实验室;陕西省土地整治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陕西 西安 710075 )【摘 要】随着陕西煤炭行业的发展,塌陷未利用土地问题突出,严重影响了矿区周围的生态环境,制约了区域经济、人民生活可持续发展。
煤炭企业未利用塌陷地土地使用税在从价计征的基础上,运用耕地质量等和单位面积效益修订的级差税收办法,既可以尽可能弥补占用耕地损失的机会成本,又可以根据市场需求择优去劣,倒逼低效收益企业转型或腾退土地。
【关键词】煤炭;塌陷地;土地使用税一、引言我国是产煤大国,土地作为煤炭资源的载体,是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资源。
陕西已探明的煤炭储量达1700亿吨,仅次于山西和内蒙古,位居全国第三位;全国50%的优质煤炭资源在陕西;国家规划的13个大型煤炭基地中,有3个在陕西[1]。
煤炭开采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做出巨大贡献的同时,也形成了大面积未利用塌陷地,据国土资源部报道,截至2011年,我国因采矿损毁的土地面积达600万hm 2,且还将以年损毁几十万hm 2的速度递增,被损毁的土地中70%是耕地或其他农用地,还包含基本农田[2],严重影响了矿区周围的生态环境,制约了区域经济、人民生活可持续发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炭企业未利用塌陷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74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自2006年9月1日起,对煤炭企业已取得土地使用权、但未利用的塌陷地恢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此举意在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土地使用效率,但是,税法对煤炭企业未利用塌陷地的含义和认定要件以及征收操作办法未作进一步明确,导致执行中问题和困难较多,甚至引发税收纠纷[3]。
二、研究区域状况表1 按照市分类矿山地面塌陷统计表市名采空区面积(hm 2)塌陷面积(hm 2)地面塌陷数量(处)榆林46018.881666.5014延安4175.07630.828铜川3270.06105.081渭南5583.521705.0015西安44.5000咸阳1865.45903.8413宝鸡218.63 1.101汉中1650.83224.6413安康70.5700商洛431.2100总计63328.725236.9865表2 地面塌陷分类统计表分类发育类型数量占总数的百分比(%)矿山类型煤矿5178.46非煤矿1421.54地面塌陷规模(km 2)中型(1~5)913.85大型(5~10)00特大型(>10)00陕西省位于我国西北之东部,面积20.56万平方公里,其中含煤面积4.77万平方公里,占全省的23%,是国内煤炭资源较丰富的省份[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占用草地苇田征收耕地占用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占用草地苇田征收耕地占
用税政策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14.03.18
•【文号】财税[2014]20号
•【施行日期】2014.03.1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耕地占用税
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占用草地苇田征收耕地占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占用草地、苇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有关耕地占用税政策通知如下:
用于农业生产并已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发放使用权证的草地,以及用于种植芦苇并定期进行人工养护管理的苇田,属于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
对占用上述草地、苇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2014年3月18日。
财政部关于三线调整企事业单位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1988]财农字第29号
财政部关于三线调整企事业单位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
正文:
---------------------------------------------------------------------------------------------------------------------------------------------------- 财政部关于三线调整企事业单位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
([1988]财农字第29号1988年1月1日)
国务院三线建设调整改造规划办公室:
你办国三发[1988]7号《关于对三线调整企事业单位缓征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报告》收悉。
经研究,同意在河南、湖北、湖南、四川、云南、贵州、陕西、甘肃八省和重庆市范围内,对经国家批准的三线调整企事业单位,一次交足税款有困难的,经省、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审查批准,可以从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用耕地之日起,三年内分期缴纳耕地占用税。
逾期按有关规定处理。
抄送:河南、湖北、湖南、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省财政厅,重庆市财政局,国务院有关部委。
——结束——。
【12366热点问答】耕地占用税最新政策(一)
【12366热点问答】耕地占用税最新政策(一)山东税务昨天1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建设工业厂房,但尚未取得批准占用耕地的审批文件,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吗?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81号):“第二条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其中用地申请人为各级人民政府的,由同级土地储备中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政府委托的其他部门、单位履行耕地占用税申报纳税义务。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2纳税人略超出审批文件批准面积占用耕地建设工业厂房,缴纳耕地占用税时计税依据是否包括超出的部分?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第三条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应纳税额为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平方米)乘以适用税额。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81号):“第三条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
”3纳税人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吗?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4某建筑企业2018年6月份因施工临时占用耕地搭建移动板房,2019年10月份项目完工后将板房进行拆除,是否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恢复耕种条件后已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可以退还吗?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第十一条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或者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对我省四煤城棚户区改造中不能回迁的塌陷区用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对我省四煤城棚户区改造中不能回迁的塌陷区用地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意见的复函
【法规类别】国家建设用地
【发文字号】黑财函[2009]59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9.07.20
【实施日期】2009.07.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对我省四煤城棚户区改造中不能回迁的塌陷区用地缴纳新增建设用
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意见的复函
(黑财函〔2009〕59号)
省国土资源厅:
你厅《关于对四煤城棚户区改造中不能回迁的塌陷区用地处理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1 / 1。
对煤炭企业未利用塌陷地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置疑
对煤炭企业未利用塌陷地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置疑2006年8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煤炭企业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财税[2006]74号)通知要求“对位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的煤炭企业已取得土地使用权、但未利用的塌陷地,自2006年9月1日起恢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从《通知》的目的上看,是取消原《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煤炭企业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89]国税地字第089号)第二条中,煤炭企业的塌陷地在未利用之前暂缓征收土地使用税的规定,主要是为了发挥土地使用税的税收杠杆作用,通过增加用地成本,提高土地地利用效益。
《通知》中征税土地应同时具备的三个条件:1、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的土地;2、企业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3、未利用的塌陷地;但是,从现行的法律、法规和塌陷地的实际状况来看,这三个条件是不可能同时具备的,具体来说,第一个条件“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的土地”几乎达不到,第二个条件“企业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无法达到。
一、煤炭企业新的矿井建设项目须经发改委的严格审批,项目建设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政府的土地总体规划以及环境评价的要求,新的矿井建设项目必须建在远离城镇的地方,尤其是矿井的采掘必然导致土地塌陷。
因此,即便某个城市地下储存再丰富的煤炭资源,《土地管理法》和《环境保护法》也禁止开采。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从实际情况来看,煤炭企业的塌陷土地基本都是在远离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的农村,因此,塌陷地几乎不具备在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内的条件。
二、煤炭企业塌陷地的土地使用权问题比较复杂,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的不是很明确,但是从现有的法律规定推演,笔者认为,煤炭企业的塌陷地是不能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一)煤炭企业塌陷地的用途不是为了建设,而是为了煤炭生产的需要。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煤炭企业只有通过出让或转让的方式,取得建设用地时,才能取得一定年限的土地使用权。
采煤塌陷地耕地占用税集中征收活动实施方案
采煤塌陷地耕地占用税集中征收活动实施方案采煤塌陷地耕地占用税集中征收活动实施方案采煤塌陷地耕地占用税集中征收活动实施方案有效保护耕地,合理利用资源,增加地方财政收入,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按照市政府《关于对采煤塌陷地征收耕地占用税的通知》(滕政发[201X]11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采煤塌陷地耕地占用税集中征收活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的意义按照国家有关税收法规的规定,对采煤塌陷地适当征收耕地占用税,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既可有效增强煤矿企业土地保护意识,促进合理开发利用资源,切实保护耕地,又可有效增加地方财政收入,为采煤塌陷地复垦治理筹集资金,切实保护失地农民的利益,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政策依据本次对采煤塌陷地耕地占用税开展集中征收活动,主要的政策依据包括:1、《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11号)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用耕地原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因污染、取土、采矿塌陷等损毁耕地的,比照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临时占用耕地的情况,由造成损毁的单位或者个人缴纳耕地占用税。
超过2年未恢复耕地原状的,已征税款不予退还。
2、《财政部关于对未征用的采煤塌陷耕地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的通知》(财农税[1991]51号)规定:煤矿因采煤引起地面塌陷占用耕地,对地力造成了很大破坏以致无法恢复耕种,实际上已经发生了占用耕地的行为。
未经批准而自行占用耕地的,经调查核实后,由财政部门按照实际占用面积,依法征收耕地占用税,对未征用的采煤塌陷占用耕地,应照率征收耕地占用税。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采煤塌陷地征收耕地占用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1X]114号)。
“采煤塌陷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研究
“采煤塌陷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研究作者:丁芳来源:《北方经济》2015年第01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炭企业未利用塌陷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74号)规定,自2006年9月1日起,对煤炭企业已取得土地使用权、但未利用的塌陷地恢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此举意在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土地使用效率。
但是,由于文件并未明确“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煤炭企业却实际占用的塌陷地”土地使用税政策问题,导致执行中问题和困难较多,甚至引发税收纠纷。
为此,本文根据内蒙古鄂尔多斯和山东济宁两市采煤塌陷地的调查情况,剖析了采煤塌陷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现行政策的不足,提出了进一步完善采煤塌陷地土地使用税政策的具体措施。
一、两市煤炭资源情况鄂尔多斯市位于内蒙古自治区西南部,西北东三面黄河环绕,南临古长城,毗邻晋陕宁三省区。
全市煤炭资源富集,70%国土面积蕴藏煤炭资源,预测总储量超万亿吨,其中已探明储量1930亿吨,约占全自治区的52%,全国的15.6%。
鄂尔多斯市从东到西分布有准格尔、东胜、卓资山三大煤田,均属国家大型煤炭基地——神东煤炭基地。
煤种齐全,以烟煤为主,另有少量褐煤。
煤质优良,具有“三低一高”的特点,即低灰、低磷、低硫、高发热量。
据勘查情况,目前全市共有13个矿区,共划分井(矿)田129个,规划总规模8.07亿吨。
煤炭因所在区域发热量不同,市场价格差异较大,如表1所示。
截至2014年3月底,全市共辖煤炭企业307户,其中央企23户,地方企业284户。
全市原煤产销量情况如表2所示。
济宁市位于山东省的西南部,辖区内拥有丰富的煤炭资源,是山东省最大的煤炭生产基地。
煤炭产业是全市重要的税收支柱产业。
全市含煤面积4826平方公里,占境内国土总面积的43%以上。
已探明的煤炭资源可采储量为260亿吨,占全省的53.8%。
目前保有储量120 亿吨,经济可采储量30亿吨。
境内有兖州、枣庄、淄博、临沂、肥城5大矿业集团及监狱系统煤矿、市县属煤矿共56对矿井,全市煤炭年产量8000万吨左右。
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有关问题的复函-财农税字[1988]第47号
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有关问题的复函
正文:
---------------------------------------------------------------------------------------------------------------------------------------------------- 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有关问题的复函
(财农税字[1988]第47号1988年9月10日)
江苏省财政厅:
你厅苏财农税[88]2号《关于耕地占用税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你省南通、连云港两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三通一平”基础设施占用耕地,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开发区的内联企业也应照章征税。
二、定居台胞新建住宅占用耕地,凡属于非农业户口,应全额征收耕地占用税;如确属于农业户口,应比照农民建房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三、“三资”企业在厂区以外的地方占用耕地建造职工宿舍,请你省调查研究并提出意见后,再作答复。
——结束——。
国家计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土地登记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计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土地登记收费有关问题
的复函
【法规类别】土地资源
【发文字号】计办价格[1998]715号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发布日期】1998.09.17
【实施日期】1998.09.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计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
关于土地登记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计办价格[1998]715号1998年9月17日)
江西省物价局:
你局《关于土地登记收费等有关问题的请示》(赣价办字[1998]47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你省土地管理局对江西铜业公司土地变更登记收费,应按照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原国家测绘局、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1990]国土[籍]字第9
1 / 1。
采煤塌陷地补偿标准
关于调整提高采煤塌陷地补偿标准的复函
任城区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调整提高采煤塌陷地补偿标准》的报告(济任国土字【2005】6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山东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28号文、鲁政办发【2004】51号文件要求以及济宁市物价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新近制定的济宁市征地年产值和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规定,济宁市境内采煤塌陷地各项补偿标准为5.1万元/亩,各项补偿标准如下:
(1)土地补偿费1.8万元/亩。
(2)劳动力安置补助费1.4万元/亩。
(3)青苗补助费按800元/亩。
(4)为农业生产直接服务的机井、树木、低压线等附着物按每亩1000元包干。
(5)土地复垦费按每亩1.6万元。
(6)土地管理费1200元/亩。
二、塌陷地范围内的大型附着物,由国土资源部门、地企双方共同查清,由采矿企业另行补偿。
三、耕地占用税由采煤企业另行缴纳。
四、本标准自行文之日起执行。
原2002年12月25日济宁市国土资源局与兖矿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会议纪要》同时废止。
2005年12月2日。
耕地占用税给检察院的回复
耕地占用税给检察院的回复
尊敬的XXX先生/女士:
您好!感谢您对耕地占用税的关注和提问。
关于您的问题,我们给予如下回复:
耕地占用税是我国政府为保护农业耕地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而设立的一项税种。
其主要目的是通过经济手段来约束和引导耕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保障粮食安全和农民的基本生活。
耕地占用税的征收对象主要是非农业部门和个人,在进行建设项目规划时需要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相应的耕地占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占用耕地建设房屋、构筑物等建设项目的,应当依法缴纳耕地占用税;占用耕地建设其他项目的,应当依法缴纳土地增值税,并按照规定纳入地方财政。
耕地占用税的税率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而定,不同的地区和不同的用途有不同的税率标准。
具体征收标准请您咨询当地税务机关或相关法律法规。
耕地占用税的征收和使用是受到法律监督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向人民检察院报告耕地占用税的征收和使用情况。
人民检察
院依法对耕地占用税的征收和使用进行监督,并在必要时提起公诉,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在耕地占用税的征收和使用中,如果发现相关单位或个人有违法行为,您可以向当地人民检察院举报或投诉。
人民检察院将依法调查并依法处理违法行为,维护公平正义和社会秩序。
希望以上回复能够解答您的问题。
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继续咨询。
谢谢!
此致。
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采煤塌陷地征收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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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采煤塌陷地征收耕地占用税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标 签】问题批复
【颁布单位】山东省财政厅
【文 号】鲁财农税﹝2005﹞9号
【发文日期】2005-09-30
【实施时间】2005-09-3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耕地占用税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采煤塌陷地征收耕地占用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11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认真做好采煤塌陷地耕地占用税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深入搞好调查研究,及时了解和研究解决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保证国家政策的顺利贯彻实施。
二、各级征收机关要加强采煤塌陷地耕地占用税征管,摸清采煤塌陷地状况,根据调整后的政策,合理测算确定分年度征收数额。
要严格建立税收征管档案,切实避免漏征或重复征收现象的发生。
耕地占用税若干问题的批复
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若干问题的批复(1987)财农字第316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87-08-25湖北省财政厅:你厅〔1987〕财农字第642号《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中几个问题的请示》收悉。
现经研究批复如下:一、严格执行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我部〔1987〕财农字206号文的有关规定,不得扩大免税减税范围。
老干部活动中心,行政机关占用耕地,不在规定的免税之列,均应照章缴纳耕地占用税。
根据中共中央中发〔1986〕5号文件,县(市)人民武装部1986年6月改归地方建制。
因此,县(市)人民武装部不适用条例关于部队军事设施免税的规定。
对民政部门所办福利工厂,应认真调查核实,确属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可按残疾人占工厂人员的比例,酌情给予减税照顾。
二、实施城乡建设规划,对城镇居民搬迁建房占用耕地,一律照征耕地占用税。
农村居民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凡新建住宅占用耕地少于原宅基地的,可以免征耕地占用税;超过原宅基地的,其超过部分应照征耕地占用税。
农村居民在获准占用的宅基地内。
建猪圈、牛栏等,照征耕地占用税。
三、基建工程暂时停建缓建,凡工程已进行一定规模(不易恢复耕种)并准备续建的,可以不适用条例第七条关于加征耕地占用税的规定。
对于尚未正式施工(不影响恢复耕种),占用超过二年不使用的,应照章加征耕地占用税。
四、临时占用耕地征税问题,应视占用时间长短区别对待。
单位或个人经批准临时占用耕地超过一年的,可按规定的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占用耕地超过两年的,从第三年起,按规定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五、落实私房政策,因原房产无法退还,由占用单位新建房屋退赔的,占用耕地由建房单位纳税;作价退赔由房产主自建新房,占用耕地由房产主纳税。
六、对未经批准已占用的耕地,凡按照土地管理部门规定,1987年4月1日以后补办用地手续的,均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土地管理局未成立,经政府其他部门1987年4月1日前批准征用的耕地,按规定需要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换征手续的,免征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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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采煤塌陷地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
【标 签】耕地占用税问题,采煤塌陷地,税收管理体制
【颁布单位】财政部
【文 号】财农税字﹝1988﹞27号
【发文日期】1988-06-27
【实施时间】1988-06-27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耕地占用税
【注:《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11年第62号),本文自2011年2月21日起全文失效。
】
山东省财政厅:
你厅5月31日函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收管理体制的有关规定,煤炭部没有管理国家税收的职责,给其所属单位发文([88]煤财字第286号)所说:“对于煤矿在生产过程中因采煤而临时影响或占用耕地的问题,财政部未做规定,……暂缓执行”,不具有效性。
对因采煤塌陷而征用的土地,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能源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加发南京、成都市财政局。
一九八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关联知识:
1.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