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人民政府印发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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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肇庆市人民政府

文号:肇府[2006]37号

发布日期:2006-5-23

执行日期:2006-5-23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肇庆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办法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粤府[2006]3号)精神,结合我市

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

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把就业再就业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优先目标,坚持把促进就业再就业摆在各级党委、政府工作的优先位置,坚持在公共财政支出中优先安排促进就业再就业资金。在继续做好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的同时,把工作的重点转移到城乡统筹就业上来,着重解决城镇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再就业、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问题,努力实现城乡劳动者充分就业。

(二)我市就业再就业的目标任务

“十一五”期间,我市基本解决国有企业转制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问题;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延伸服务功能,改善就业环境;实施城乡统筹就业,基本建立城乡一体化劳动力市场和城乡统一的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加强

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加快高技能人才发展步伐,大力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力争每年城镇新增就业岗位3万个以上,实现城镇就业再就业2万人以上,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5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0%以内。

二、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就业再就业的扶持政策

(一)明确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的扶持对象和范围。

1、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凭《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规定的所有扶持政策:

(1)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3)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4)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二)《再就业优惠证》的使用和管理。

对倬鸵涤呕葜ぁ凡捎檬得坪湍晟蠹锹贾贫龋蕹种ふ弑救耸褂谩I炅烊嗽诎炖怼对倬鸵涤呕葜ぁ肥保裟行阅曷?0周岁以上、女性年满40周岁以上,经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认定为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的,在《再就业优惠证》上予以注明“是”或“否”。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再就业优惠证》由本人保管;被用人单位录用的,享受扶持政策期间,《再就业优惠证》由用人单位保管。下岗失业人员享受扶持政策再就业后,正在领取基本生活费或失业保险金的,应停发基本生活费和失业保险金;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要重新核实其家庭收入情况。劳动保障部门和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及社区居委会要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基本情况数据库,及时掌握下岗失业人员享受扶持政策的情况,并严格规范《再就业优惠证》使用和管理,持证人不得转借、转让、出租、涂改《再就业优惠证》,违者予以没收。用人单位或个人伪造、租借《再就业优惠证》骗取国家再就业扶持政策和资金的,报有关部门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为符合条件的人员免费发放《再就

业优惠证》,并在《再就业优惠证》中注明其享受扶持政策的种类和资格,作为享受相关扶持政策的凭据。中央和省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纳入当地再就业工作规划,所需资金在当地促进就业再就业资金中统筹解决。

(三)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1、实施税费优惠。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自领取税务登记之日起,享受《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规定的各项税费减免政策。

2、优先提供和安排场地。各级政策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筹解决,优先解决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经营场地问题。属政府投资兴建或给予优惠政策的各类经营性市场、商铺,应预留30%以上的摊位,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统筹安排,用于安排给持《再就业优惠证》和参加创业培训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的人员经营。并按规定减收租赁费、摊位费、市场管理费及卫生清洁费等费用。

3、提供小额担保贷款。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设立的下岗失业

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中心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不超过3万元人民币,贷款期限两年,可展期1次,对从事国家和省规定的微利项目的,由市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按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实际人数提供小额担保贷款。

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参加创业培训取得结业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行业除外),凭创业培训结业证书及失业证,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属于国家和省规定的微利项目,由市财政在再就业资金中给予50%的贴息。

(四)鼓励企业吸纳就业。

符合条件的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可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1、税收减免。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通知》规定享受税费减免政策。

2、信贷支持。对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规定的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按每招用1名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给予2万元—3万元人民币的贷款支持,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财政贴息、经办银行的手续费补贴、呆坏账损失补助等按照已经明确的有关规定执行。

3、社会保险补贴。各类用人单位和个人工商户(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之和计算,属个人缴交部分仍由本人负担。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从事灵活就业(包括劳务派遣人员)后,在30日内须向当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就业,并办理人事档案托管,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为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应缴纳部分仍由本人负担。灵活就业人员无固定用人单位且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险种和应缴额度给予50%的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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