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通风瓦斯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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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通风瓦斯管理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矿井通风瓦斯管理,防止通风瓦斯事故的发生,保障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矿井主要通风机采用抽出式机械通风和双回
路供电,主要通风机必须连续运行,备用风机保持完好。司机每小时将主要通风机的运行情况记入运转记录簿中,发现异常,立即报告矿调度室。
第二条矿井每年必须核定1次通风能力,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第三条矿井每月至少检查1次主要通风机,每季度应至少检查1次反风设施,每6个月检查维修1次防爆门,每季度应至少检查1次反风设施,每年应进行1次反风演习。
第四条矿井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1次通风机性能测定和试运转工作,以后每5年至少进行1次性能测定。
第五条新井投产前必须进行1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以后每3年至少进行1次,矿井转入新水平生产或改变一翼
通风系统后,必须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矿井通风阻力不得超过2940Pa。
第六条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或主要通风机调减风量运行时,必须编制专门通风设计方案和安全措施报公司审批。改变矿井局部通风系统或巷道贯通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通风系统调整时,矿领导必须现场指挥。采取爆破方式巷道贯通时,矿领导要在现场监督。
第七条矿井采区至少设有一条专用回风巷,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采、掘工作面必须实行独立通风,采掘工作面确需串联通风必须报煤电公司批准审批。
第八条矿井必须建立配风、测风管理制度,每月编制矿井配风计划,每10天进行一次全面测风,矿井各地点风速符合《规程》规定,主要进、回风巷道必须设置正规测风站并挂牌管理。
第九条矿井有效风量率不得低于87%,矿井外部漏风率不得超过5%。
第十条当雷击或供电系统失电等原因造成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受停风影响的地点,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将工作人员先撤到进风巷道中,揭示警示标志、严禁人员入内,并由值班矿长迅速决定全矿井是否停止生产、工作人员是否全部撤出;恢复通风后必须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及排放制度;严禁在停风或瓦斯超限的区域内作业。主通风
机停机10分钟以上,矿总工程师、通风科长、机电科长、矿电调人员必须及时到调度室指挥。
第十一条矿井通风系统动态图每月交换1次,图例清晰、完整。
第二章工作面通风
第十二条采煤工作面采用“U”型、“W”、“Y”型等或“U +专用排瓦斯巷引排”型、“W+专用排瓦斯巷引排”型的通风方式。治理隅角瓦斯在掺新风前采用采空区埋设水泥圆筒方式引排的,在进入引排巷之前瓦斯按采空区管理,里面使用专用排瓦斯巷的措施必须报煤电公司批准。专用排瓦斯巷内
通风机同时向两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
第十七条矿井所有掘进工作面必须配备两台同等能
力的局部通风机,1台运行1台备用,并安装自动切换装置。正常工作局部通风机和备用局部通风机必须使用自动导向(专用裤叉)风筒进行联接。当正常工作局部通风机发生故障停止运转时能自动切换到备用局部通风机并正常运转;当正常工作和备用局部通风机均失电停止运转后,电源恢复时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和备用局部通风机均不得自动启动,必须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
第十八条掘进工作面应每1015天至少进行1次瓦斯电、风电闭锁试验;每天应进行1次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与备用局部通风机自动切换试验,试验期间不得影响局部通风并有记录可查,发现问题必须立即汇报处理。
第十九条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地点不得无计划停风,确因检修需要停风时,必须制定专门措施;若因系统性
停电、故障等原因停风,必须将人员全部撤至全风压进风流处,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严禁人员进入;在恢复通风前,必须由专职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只有在局部通
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范围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由瓦斯检查员开启局部通风机。
第二十条岩巷炮掘和综掘工作面风筒出风口到碛头
的距离不大于8m10m,全煤、半煤巷炮掘工作面风筒出风口
到碛头的距离不大于5m8m。炮掘工作面碛头10m范围内必须使用防炮崩风筒,严禁停局部通风机或拆卸风筒放炮。
第二十一条为了减少突然停电停风导致的瓦斯超限,在矿井通风负压较大的地点可安设局部通风与全风压通风转换装置。
第二十二条巷道贯通,通风部门必须提前编制通风系统调整措施,并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贯通后及时调整通风系统。
第四章施钻点通风
第二十三条专用瓦斯巷施工穿层抽采钻孔必须形成全负压通风;无全负压通风的其他施钻地点必须形成采用局部通风机通风。
第五章井下硐室通风
第二十四条井下爆炸材料库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回风风流必须直接引入矿井的总回风巷或主要回风巷中。
第二十五条井下充电硐室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回风风流引入回风巷。
井下充电室,在同一时间内,5t及其以下的电机车充电电池的数量不超过3组、5t以上的电机车充电电池的数量不超过1组时,可不采用独立的风流通风,但必须在新鲜风流中。
第二十六条采区变电所、实现采区变电所功能的中央变电所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井下移动压风机应有独立的通风系统。
第二十七条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应设在进风风流中,如果硐室深度不超过6m、入口宽度不小于1.5m而无瓦斯涌出,可采用扩散通风;井下个别机电设备硐室,可设在回风流中,但此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并必须在进风侧安装安全监测系统。
第六章矿井通风设施
第二十八条矿井通风设施(风门、密闭、风桥、风墙、风窗等)建造前必须编制建造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单,审批完毕后才能施工。密闭启封必须编制启封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单,审批完毕后才能施工。密闭启封、建造必须向公司申报,经公司核准后才能施工,申报严格按《松藻煤电公司各矿井密闭启封建造申报表》(附件5)填写,施工完成后要建立台账,台账严格按《松藻煤电公司各矿井密闭启封建造台账表》(附件6)填写。火区密闭和启封时,矿领导必须现场指挥。
第二十九条矿井的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每个联络巷中,必须砌筑永久性风墙;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两道联锁的正反向风门;防突掘进工作面进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