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继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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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继承法

人性的首要关怀,是对其自身应有的关怀。

——卢梭

婚姻家庭法》目录

第一章婚姻家庭和婚姻家庭法

第二章婚姻家庭法的原则

第三章亲属关系原理

第四章婚姻的成立与有效

第五章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

第六章婚姻的效力(一):夫妻的人身关系第七章婚姻的效力(二):夫妻的财产关系第八章离婚

第九章父母子女

第十章收养

第十一章扶养第一章婚姻家庭和婚姻家庭法

§1.婚姻和家庭的概念

§2.婚姻家庭法及其调整对象

§3.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调整与道德调整一、婚姻的概念

婚礼者,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故君子重之。”《礼记昏义》

D.23,2,1 。婚姻是男女间的结合,是终身的结合,是神法和人法的结合。

I.1,9,2 。婚姻或夫妻关系是男女的结合,包含不能分开的生活的亲密交往。婚姻:是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1. 男女两性的结合

※德国“生活伴侣关系”

※法国“同居伴侣”

※我国《婚姻法》第5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2. 夫妻身份的结合

3. 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

、家庭的概念

familia (家庭)

拉丁文:famulus (仆人)英文:family

“家庭”的概念的法律意义英国:“家庭”一词涉及由一定程度的相互依靠、共同生活、照顾和爱情、义务和保护建立起来的一种关系。(“菲茨帕诸克诉斯特林住宅公司案”,1999 年)

我国《合同法》第195条:“赠与人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我国《物权法》第103 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

婚姻法” ? 婚姻家庭法” 亲属法” ? 家庭法” ?

德语:Familienrecht ; 法语: droit de famille ; 意大禾U 语: dritto di famiglia ; 英语:law of

domestic relations , family law.

§ 2.婚姻家庭法及其调整对象 一、婚姻家庭法的渊源

1950年婚姻法【已废止】:新中国第一部法律

实质 ----- 婚姻制度的一场革命

主旨一一男女平等婚姻自由(共27条)

1980年婚姻法:拨乱反正初期法制重建

意义

家庭关系政治化年代结束

争议一一结婚年龄 离婚标准(共37

2001年婚姻法:转型期法律完善和文化冲撞 聚焦一一财产制度、家庭暴力、离婚条件 难点一一’包

二奶”、过错赔偿(共51条)

《继承法》1985.4.10通过;10.1实施

《收养法》1998.11.4对91年修订1999.4.1实施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1994.2.1民政部发布

《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 2003.10.1实施

2001年12月24日最高院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 2003年12月4日最高院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2011年8月13日最高院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1、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 婚姻家庭的人身关系

婚姻家庭的财产关系:从属于婚姻家庭人身关系 § 3.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调整与道德调整 一、青春损失费”的赔偿

【案例1 ] 2002年1月底,在武汉市某饭店举行的一场婚礼上,

当新郎新娘正在接受祝福时,

曾与新娘谈过半年恋爱的晏某带人进来,以谈朋友期间为她花过钱为由,向新娘索要青春损失 费3万元,新娘无奈之下当

场付了 4000元,并写下26000元的欠条,后警方以涉嫌敲诈罪将晏 某刑拘。

新 中 国 的 婚 姻 法

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

【案例 2】陈某与王某于 1986 年相识,两年后两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两年后补办结婚登 记手续,生有一子。后双方感情破裂,陈某诉请离婚,妻子王某表示同意,但要求赔偿她 5 万 元的青春损失费。陈某见此,也向法院提出,要求王某赔偿他青春损失费 10 万元。 案例类型

1. 男女之间结束非婚同居

2. 有配偶者与他人结束婚外同居

3. 婚姻关系终止

解决路径

♦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 ♦离婚损害赔偿?《婚姻法》第 案例讨论

【案例 3】赵甲(女) 、赵乙二人原为中学同学,家境贫寒,同时高考落榜。为了使赵乙专 心应考,两人协商赵乙先复考,为照顾赵乙的生活,两人在附近找了间住房借住。自 1998 年 起,两人开始同居。后来,赵乙考上四川省某财经学校,赵甲放弃继续参加高考的机会,在县 城打工,挣钱供养赵乙读书。赵乙又考上了研究生,在此期间,赵乙与就读学校某领导的女儿 关系暧昧。但假期回乡仍与赵甲同居,并称将赵甲迁入城市。

因 8 年同居,赵甲 3 次人工流产,导致其丧失生育能力。赵乙便绝情地劝赵甲与之断绝同居 关系。赵甲无奈,于

2006 年诉至法院,要求赵乙赔偿青春赔偿费,法院不予受理。赵甲请求 政府及妇联组织保护,但答复几乎一致,她得不

到任何赔偿,无奈之下,赵甲跳楼自杀。 问题

♦法院不予受理的做法是否正确?赵甲要求赵乙赔偿青春赔偿费的请求是否可以得到支持? ♦应该如何保护赵甲的权利?

【案例 3】解析

《婚姻法解释 (一)》第 5 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 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 1994 年 2 月 1 日民政部《婚姻登记 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 1994

年 2 月 1 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 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

《婚姻法解释(二) 》第 1 条: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 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 “有配偶者与他

人同居 ”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 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

应当受理。 ”

二人构成非婚同居关系, 可分割同居期间的财产, 赵甲付出较多家务, 可以要求对方给予经济 补偿。如果赵甲生活特别困难 ,赵乙经济良好的 ,可考虑给予经济帮助。 二、 “青春损失费 ”的补偿协议

【案例 1】 2004 年 9 月,浙江省乐清市法院审理了一起 “青春损失费 ”补充协议诉讼案。该案 当事人双方在订婚后共同生活,后感情破裂分手。分手时经协商,男方向女方出具欠条,写明 欠女方 “青春损失费 ”12万元, 3 年内归还。因男方逾期未付,女方诉至法院索要。

案例 2】2000 年,熊某与周某恋爱并同居。后熊某发现周是已婚男子。两人为此争吵不断, 周某提出分手。熊某父母认为自己的女儿吃了亏,遂找到周某,索要 20 万元青春损失费,周 某与熊某签订协议: “双方从协议签订之日起解除恋爱、同居关系,周某向熊某支付青春损失 费 20 万元。 ” 案例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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