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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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规定
1.毒性药品系指毒性剧烈、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会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药品。
2.药库、药房要对医疗用毒性药品进行严格管理,按照采购、验收、保管、领发、核对等有关规定妥善管理,防止丢失和违规使用,保证医疗使用,防止发生事故。
3.毒性药品必须专柜加锁,并由专人保管,严防混药。
4.建立专门的收支账目,定期盘点,做到账物相符。
5.调配毒性药品必须凭医师签名的处方,处方剂量不得超过2日极量。
6.药剂人员对毒性药品处方要加强核对,审查剂量,对用药目的不明确、超范围、超剂量、超疗程等处方可以拒绝调配,严禁估计发药。
7.调配处方时,必须认真负责,剂量准确,处方保存2年备查。
8.对处方未注明"生用"的毒性中药,应当付炮制品。
9.如发现处方有疑问时,须经原处方医生重新审定后再行调配。
10.制剂室、中药房必须建立健全保管、验收、领发、核对等制度,毒性药品的包装容器上必须印有规定的毒药标志。
11.需报损的毒性药品须经科主任、主管院长批准交上级主管部门集中销毁,销毁要有记录,包括销毁时间、地点、品名、数量、方法等,必要时拍照。
12.因保管不当、配方错误造成不良后果者,应迅速追查原因并及时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