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知识产权审判中专家辅助制度的改革_俞风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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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协同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研究

高校协同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研究

高校协同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研究
俞风雷
【期刊名称】《中国青年研究》
【年(卷),期】2015(000)007
【摘要】高校青年作为创新活动的主力军,在开放创新环境下,需要将高校内在以及外部的关联性创新活动与创新资源进行整合,加强各创新主体的协同组合以及创新资源的加速流转.并对知识产权保护做出相对适应性的调整,进一步完善高校在协同创新模式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促进创新型国家建设.
【总页数】4页(P102-105)
【作者】俞风雷
【作者单位】天津大学文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多主体参与的协同创新体利益分配机制研究--高校主导的协同创新中心视角
2.基于协同创新模式的高校人才管理机制研究--以天津绿色建筑协同创新中心为例
3.高校产学研协同创新中知识产权保护对策研究
4.基于协同创新模式的高校人才管理机制研究——以天津绿色建筑协同创新中心为例
5.地方高校产学研协同创新模式及实现机制研究——评《地方高校产学研合作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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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诉讼中专家辅助人制度研究

知识产权诉讼中专家辅助人制度研究

知识产权诉讼中专家辅助人制度研究知识产权是现代社会中的重要财富,保护知识产权不仅对于创新者和创造者具有重大意义,也是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关键因素。

然而,在知识产权的保护过程中,常常会涉及到复杂的专业知识和技术问题,这给法院审理案件带来了很大的难度。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国知识产权诉讼中引入了专家辅助人制度。

专家辅助人制度是指法院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时,可以聘请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士作为专家辅助法官,对案件中的专业问题进行评估和解释。

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引入,旨在提高知识产权诉讼的审理质量和效率,确保裁判结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首先,专家辅助人制度能够弥补法官专业知识的不足。

由于知识产权案件的专业性很强,法官在审理过程中难免会遇到一些技术问题,而他们并非专业技术人员。

通过引入专家辅助人,法官可以借助他们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更好地理解案件的技术细节,从而作出更准确和科学的判断。

其次,专家辅助人制度有助于加强证据的审查和评估。

在知识产权案件中,往往需要对涉及专利、商标、著作权等方面的证据进行审查和评估。

专家辅助人可以对相关证据进行专业性的评估,从而帮助法官判断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确保裁判结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此外,专家辅助人制度还能够提高诉讼的效率和减轻法院的负担。

专家辅助人作为专业人士,能够在法庭上直接对案件进行解释和评估,从而减少案件审理的时间和成本。

此外,专家辅助人还可以协助法官进行庭前调解和庭审程序的管理,提高案件的办理效率。

然而,专家辅助人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专家辅助人的选拔和任命问题需要加强规范,避免人事关系和利益冲突的干扰。

其次,专家辅助人的工作范围和权力需要明确界定,避免超越法官职权和干扰审判正常进行。

综上所述,知识产权诉讼中的专家辅助人制度对于提高审判质量、保障科学公正是非常重要的。

通过合理运用专家辅助人制度,可以更好地解决知识产权案件中的专业问题,促进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发展。

我国专家辅助人制度之建构

我国专家辅助人制度之建构

我国专家辅助人制度之建构李阿杰(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01)收稿日期:2020-08-05作者简介:李阿杰(1994—),女,河南驻马店人,郑州大学法学院诉讼法学2019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诉讼法学。

摘要:专家辅助人制度立法上的模糊使学界关于专家辅助人制度的角色定位与鉴定人、证人混淆不清,也降低了这一制度的可操作性。

基于专家辅助人制度的立法原意与庭审实质化下庭审制度对抗式诉讼改革的需要,明确专家辅助人的独立诉讼参与人的诉讼地位,界定专家辅助人意见兼具弹劾证据与实质证据双重属性,在审查规则上从选任人群、资质及审查时间等方面予以规定,细化专家辅助人出庭程序,推动专家辅助人制度的良好实施。

关键词:专家辅助人;鉴定意见;有专门知识的人;诉讼参与人;质证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3318(2021)02-0065-05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立法对专家辅助人仅有零星条文的笼统规定及模糊定位,导致其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捉襟见肘,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建立远未达到立法者想要弥补控辩双方在科学事实鉴定方面结构性失衡的心理预期。

鉴于此,本研究在学界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明晰我国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建构。

一、专家辅助人之内涵界定 专家辅助人一词是我国在融合英美法系的专家证人制度与大陆法系的鉴定人制度的基础上新创的立法设计。

专家辅助人最初在我国民事诉讼立法中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并未明确规定这一概念。

准确来说,专家辅助人在我国刑事诉讼立法中被称为“有专门知识的人”,仅作为学理上的概念被法学理论界认可并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得到应用。

专家辅助人的实质词义在理论界颇有争议。

有学者将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明确定义为“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受被告人、自诉人(被害人)和司法机关委托就鉴定结论涉及的专门知识提出意见的掌握特定科学理论和专门技术知识的人”[1]。

也有学者明确区分专家辅助人与有专门知识的人,认为我国专家作证体系在总体上应当包括鉴定人、专家辅助人和专家证人这三种主体[2]。

专家辅助人制度研析

专家辅助人制度研析

专家辅助人制度研析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涉及专业领域的案件日益增多。

为了帮助法庭更好地理解和处理这些案件,专家辅助人制度应运而生。

本文将围绕专家辅助人制度研析展开,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一、专家辅助人制度的概述专家辅助人制度是指法庭在审理涉及专业领域案件时,可以聘请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作为专家辅助人,协助法庭理解和处理专业问题。

专家辅助人制度在诉讼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其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提高法庭审理的专业性:专家辅助人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可以帮助法庭更好地理解和处理专业问题,从而提高法庭审理的专业性。

2、增强法庭裁判的可信度:由于专家辅助人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其提供的意见和建议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可信度,有助于增强法庭裁判的可信度。

3、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专家辅助人制度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好的技术支持和法律援助,有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专家辅助人制度的不足虽然专家辅助人制度在审理专业领域案件中具有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专家辅助人意见的证明效力:专家辅助人意见的证明效力存在一定的问题。

由于专家辅助人只是协助法庭理解和处理专业问题,其意见并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因此其证明效力有待进一步提高。

2、专家辅助人作证的豁免权:在某些情况下,专家辅助人可能不愿意或无法出庭作证,这也给法庭审理带来一定的困扰。

因此,应该考虑给予专家辅助人一定的豁免权,以保障其权益。

三、专家辅助人制度的改进为了克服专家辅助人制度的不足之处,提高其效力和权威性,可以考虑以下改进方案:1、强化专家辅助人出庭作证制度:应当强化专家辅助人出庭作证的义务,并明确其出庭作证的时间、程序和要求。

同时,法庭也应该加强对专家辅助人出庭作证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其作用的充分发挥。

2、建立专家辅助人名册:为了方便法庭选择和聘请合适的专家辅助人,可以建立专家辅助人名册。

名册中应包括具备不同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并定期更新和扩充。

知识产权民事审判中专家陪审员制度的运行及完善

知识产权民事审判中专家陪审员制度的运行及完善

般由两名法官与一 名专家陪审 员共同组成合议庭 ;
62
同时为保证专业对 口, 通常 由承办法官在专家陪审员
名单 中指定一名相关领域专家陪审员 , 而未采用随机
院 内部管理制度以及法院 、 法官的具体 工作有 了更深
地 了解 , 增强 了司法 的透 明度与公信力 , 分消除了 部 当事人对司法的敬畏感 , 使得司法更能 贴近公众 。另
审 比例达 9 .2 这一比例 , 1 %, 1 大大超过 了人民陪审员
参 审案件数 占应 参审案 件总数 8 %的工作要求 。专 0
家陪审员在参审时还具有以下一些特点 : 一是知识产
权 民事案件一般均适用陪审员 。知识产权 民事案件

单位的决定》并选任了 l 名专家 、 , 3 学者担任特邀陪审
电子网络法律 、 国际法 、 涉外经济法 、 新型证据方面的
常重要的意义 。随着时代的进步 , 国家民主法制建设
的推进 , 这项制度又焕发了新的生机 , 特别是 20 年 05
正式实施的全 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 关于完善人民陪
审制度 的决定》 以下简称《 ( 决定》 , )从立 法上对这 项 制度进行了极大的完善 , 也赋予 了这项制度新的生命 力。随着 司法实践 的不断深入 , 专家陪审员作为人 民
善制度的一些思路。

人, 女性 1 人。这些在特定领域具有专门知识的专家 2 陪 审 员 , 知识 产 权 民 事审 判 中发挥 着 积 极 的作 在
用。
( ) 二 专家陪审员参审的特点 据不完全统计 , 笔者所在知识产权庭的专 家陪审 员 自2 0 年 以来 , 05 参与审理知识产权案件 16 件 , 6 4 参

论我国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完善一、简述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解决案件的专业性问题,引入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专家,为当事人提供专业意见或建议的一种制度。

这种制度的完善,对于提高民事诉讼的公正性、效率和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我国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发展历程并不平坦,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对我国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的现状进行分析,探讨如何进一步完善这一制度,以更好地服务于人民群众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A. 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定义和作用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难免会遇到一些复杂的法律问题。

这时候我们需要专业的律师来帮助我们解决问题,而在我国民事诉讼领域,有一种特殊的律师——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

他们不仅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还具备一定的实践经验。

他们的存在,对于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效率,对涉及专业领域的案件,可以聘请具有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的专家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制度。

这种制度的出现,旨在解决民事诉讼中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案件,由普通律师难以胜任的问题。

通过引入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可以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B. 目前我国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存在的问题和挑战话说回来我们这个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虽然已经存在了一段时间,但是它还存在着不少的问题和挑战。

首先我们的专家库建设还不够完善,你知道吧现在的专家库里头的专家数量是很多的,但是质量却是参差不齐的。

有些专家可能专业知识过硬,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却不太懂得如何去运用这些知识。

这就导致了他们在给当事人提供专业意见的时候,可能会出现一些误导性的信息。

所以说我们需要在这个专家库的建设上下更多的功夫,争取让每一个专家都能够成为真正的“专业大咖”。

其次我们的专家辅助人制度还存在着一定的运行成本问题,你知道吧现在请一个专业的律师给你提供法律咨询服务,费用可是不便宜的。

《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完善研究》范文

《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完善研究》范文

《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完善研究》篇一摘要:本文以刑事诉讼中专家辅助人制度为研究对象,从我国当前的法律规定及实践应用角度出发,探讨了该制度的现存问题与改进路径。

文章先从理论基础着手,阐述了专家辅助人的定位和功能,进而深入探讨了目前制度的缺陷及优化路径,最终提出了对完善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建议。

一、引言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专家辅助人制度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专家辅助人是指根据案件需要,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的具备专业知识的专家,为司法机关提供科学、专业意见的一种诉讼辅助方式。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司法制度的不断完善,刑事诉讼中的专业性问题越来越突出,对专家辅助人制度的需求和依赖程度也不断增强。

然而,目前我国的专家辅助人制度仍存在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加以完善。

二、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概述(一)定义及法律地位专家辅助人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根据需要提供专业知识支持的人。

他们在法律上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主要职能是为案件提供专业的科学分析和判断,为法官决策提供依据。

(二)专家辅助人的功能专家辅助人的主要功能在于解决案件中的专业性问题,帮助法官了解案情,科学、合理地处理复杂的专业技术问题。

此外,专家辅助人还可以在法庭上为当事人提供咨询和帮助,确保诉讼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三、当前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的不足(一)立法层面的不足当前我国关于专家辅助人的法律规定尚不完善,缺乏统一、明确的法律规范。

这导致在司法实践中,专家辅助人的权利和义务不明确,影响了其作用的发挥。

(二)实践应用中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专家辅助人的专业能力和道德素质参差不齐,有些专家缺乏公正性和独立性。

同时,对专家辅助人的管理和监督机制也存在缺陷,容易出现管理不善、滥用职权等问题。

四、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完善建议(一)加强立法建设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专家辅助人的法律地位、权利和义务。

同时,制定统一的专家辅助人资格认证和培训制度,确保其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2024年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完善研究》范文

《2024年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完善研究》范文

《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完善研究》篇一一、引言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是刑事司法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它旨在通过专业人士的辅助,帮助法庭更好地理解复杂的科学、技术或专业问题,从而提高审判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然而,在实践中,该制度仍存在一些不足和需要完善的地方。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的现状、问题及完善策略。

二、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现状当前,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已得到广泛应用。

这一制度的主要功能是协助法庭理解专业问题,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案件的公正审理。

然而,这一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如专家资质的认定、辅助过程的监督、以及辅助结果的采信等。

三、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存在的问题(一)专家资质的认定目前,对于专家的资质认定没有明确的法律和行业规定,导致专家的资质参差不齐,影响辅助结果的准确性。

(二)辅助过程的监督在专家辅助人的辅助过程中,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可能导致专家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问题。

(三)辅助结果的采信由于缺乏科学的采信标准,法庭在采信专家辅助结果时往往存在主观性和随意性,影响审判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四、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完善策略(一)明确专家资质认定标准应制定明确的专家资质认定标准,包括专业背景、工作经验、学术成就等方面的要求,确保专家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二)建立监督机制应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对专家辅助人的辅助过程进行监督,防止专家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问题。

同时,应建立投诉举报机制,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三)制定科学的采信标准应制定科学的采信标准,包括证据的可靠性、科学性、公正性等方面的要求,确保法庭在采信专家辅助结果时能够客观、公正地作出判断。

(四)加强制度宣传和培训应加强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宣传和培训工作,提高法官、检察官、辩护人等司法工作人员对制度的认识和理解,促进制度的顺利实施。

五、结论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是保障司法公正和准确的重要制度。

《2024年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完善研究》范文

《2024年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完善研究》范文

《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完善研究》篇一一、引言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是现代刑事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为了确保刑事诉讼的公正、公平和高效。

专家辅助人制度在刑事诉讼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为法官和陪审团提供专业的技术支持和科学证据,以帮助其做出公正的裁决。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刑事诉讼的复杂性和专业性日益增强,现有的专家辅助人制度在某些方面存在不足,需要进行完善。

本文旨在研究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的现状、问题及完善措施。

二、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现状目前,我国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主要包括了法医学、病理学、化学、生物学、物理学等领域的专家。

这些专家在刑事诉讼中为法官和陪审团提供专业的技术支持和科学证据,帮助解决案件中的技术难题和科学问题。

然而,随着科技的发展和刑事诉讼的复杂性增加,现有的专家辅助人制度在实践应用中存在一些问题。

三、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存在的问题1. 专家辅助人的选任机制不完善。

当前,选任专家辅助人的标准不够明确,选任程序不够规范,导致选任出的专家辅助人可能存在专业能力不足、道德素质不高等问题。

2. 专家辅助人的职责和权利不明确。

在刑事诉讼中,专家辅助人的职责和权利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其在履行职责时可能存在偏差或滥用权利的情况。

3. 专家辅助人的独立性不强。

由于受制于各种因素,如经济利益、政治压力等,专家辅助人在提供专业意见时可能受到干扰,影响其独立性和公正性。

四、完善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的措施1. 完善选任机制。

明确选任专家的标准和程序,确保选任出的专家具有较高的专业能力和道德素质。

同时,建立专家辅助人的资格审查制度,对专家的资格进行严格把关。

2. 明确职责和权利。

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专家辅助人的职责和权利,确保其在履行职责时能够得到充分的保障和支持。

同时,对专家的义务进行明确规定,以防止其滥用权利或失职行为的发生。

3. 强化专家的独立性。

建立独立的专家辅助人管理机构,确保专家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审判方式改革的几点意见(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审判方式改革的几点意见(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审判方式改革的几点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1998.12.24•【字号】京高法发[1998]456号•【施行日期】1998.12.24•【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审判方式改革的几点意见(试行)》的通知(京高法发〔1998〕456号)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海淀、朝阳区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审判方式改革的几点意见(试行)》已经本院审判委员会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第三十六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望及时报告我院。

如《意见》与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新的规定和司法解释有抵触时,按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新的司法解释执行。

特此通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北京市高级法院关于知识产权审判方式改革的几点意见(试行)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的精神,结合我市知识产权审判的实际,现就知识产权审判方式改革中的几个具体问题提出如下意见:第一、关于庭前证据交换制度庭前证据交换制度,是指在正式开庭前,案件当事人在法院主持下,将各自提交的证据进行交换,供对方当事人查阅、辨认并发表意见,以便为庭审质证做好准备的一种制度。

1、适用范围所有知识产权案件均可实行庭前证据交换。

进行交换的证据,一般限定在可复制的范围内,如书证等。

2、证据交换通知法院在受理一、二审案件后,应分别向双方当事人递交《当事人须知》,明确告知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根据案情证据情况酌定)提交证据并与对方当事人进行交换。

3、证据提交和登记当事人应按对方人数及法院的要求提交证据材料和副本。

法院在收取证据时应出具证据登记表,内容包括证据名称、证明对象、提交证据时间、页数和份数等,由书记员和当事人共同签字盖章,一式两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附卷。

专家辅助人制度研析

专家辅助人制度研析

专家辅助人制度的背景:随着社会专业化程度的提高,诉讼中涉及的专业知识越来越多,需要专家辅助人来提供专业意见
专家辅助人制度的作用:帮助法官理解复杂技术问题,提高审判质量
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发展:在全球范围内得到广泛应用,成为诉讼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专家辅助人的职责与权利
专家辅助人的职责
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
参与案件审理:专家辅助人可以参与案件的审理过程,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
专家辅助人与专家的关系Fra bibliotek专家辅助人是专家的助手,协助专家完成相关工作
专家辅助人与专家之间需要建立良好的沟通和协作关系
专家辅助人需要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以便更好地协助专家
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实践应用
专家辅助人在诉讼中的地位
专家辅助人是诉讼中的重要角色,他们为法官提供专业的意见和建议。
专家辅助人可以提供专业的意见和建议,帮助司法鉴定人员更好地理解和分析案件。
专家辅助人可以帮助司法鉴定人员解决技术难题,提高鉴定效率和质量。
专家辅助人可以帮助司法鉴定人员更好地应对复杂的案件,提高司法鉴定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专家辅助人制度的优势与不足
不足:可能影响法官的独立判断
优势:提高审判效率,降低诉讼成本
优势:增强司法公正,提高判决质量
不足:可能引发新的诉讼问题,如专家辅助人的资质、责任等问题
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完善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建议
提高专家辅助人的专业素质和技能水平
加强专家辅助人与法官之间的沟通和协作
完善专家辅助人的选拔和考核机制
加强对专家辅助人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其公正性和独立性
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发展趋势
对未来研究的展望
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发展趋势

论知识产权诉讼中专家辅助制度的完善

论知识产权诉讼中专家辅助制度的完善

摘要:知识产权诉讼中需要认定很多技术事实,专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法官专业知识的局限,但是现行的专家证人制度与咨询专家制度是两条平行线,法官面临的技术难题不能有效地解决。

为了更准确地查清案件的事实,在实践中可以采用交叉适用专家证人制度和咨询专家制度的模式,一方面专家证人可以就技术问题发表意见,另一方面,将聘请的咨询专家引入诉讼程序中接受当事人和专家证人的质证,使专家证人和咨询专家在庭审中共同发挥作用,有利于法官更快更准确地认定事实。

两种制度交叉混合运行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创新专家辅助制度。

关键词:知识产权诉讼专家辅助交叉使用引言当案件事实涉及技术问题时,缺乏专业知识的当事人和法官都需要获得专家的辅助。

世界范围内,获取专家辅助的制度主要有专家证人制度、咨询专家制度和专家参审制度。

专家证人制度起源于英国,该制度是当事人自己聘请专家证人来了解专门知识,并由专家证人向法官提供资料和信息;咨询专家制度起源于法国,该制度是通过法官聘请中立的专家来解决专门性的问题;专家参审制度同样起源于法国,但因契合英国民主开放的社会结构,反而在英美法系国家得到了发展。

该制度中专家负责查清和认定案件的技术事实,法官在此基础上进行推理和论断。

笔者认为其与我国诉讼法现行的人民陪审员制度相冲突,本文便不再讨论。

为了便于法官查清案件的技术问题,2013年生效的《民事诉讼法》中新增了专家证人制度,但是从一年多的司法实践看,在知识产权案件中当事人申请专家证人的情形少之又少,该制度无法满足法官的技术需求。

咨询专家制度恰好弥补这一缺点,法官通过聘请专家、咨询中立的专家等方式来获取专业知识,但是诉讼法无"咨询专家"的相关规定,使得适用该制度具有很大的随意性。

鉴此,笔者拟在探讨专家证人制度与咨询专家制度交叉适用的基础上提出完善知识产权诉讼专家辅助制度的设想。

一、现行专家辅助制度在知识产权诉讼中的困境随着知识产权案件数量持续增长,新类型纠纷增多,案件涉及的专业科技问题日趋复杂。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我省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我省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我省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11.16•【字号】浙高法〔2018〕194号•【施行日期】2018.11.16•【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我省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的实施意见浙高法〔2018〕194号本省各级人民法院:现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我省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年11月16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我省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落实浙江省委关于创新强省的要求,破解制约我省知识产权审判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能力和水平,服务创新型国家和省份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结合我省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完善知识产权诉讼制度(一)探索符合知识产权案件特点的诉讼证据规则1.根据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特点,灵活运用举证责任分配、举证妨碍推定、文书提供命令等证据规则,适当降低权利人举证难度。

引导当事人积极、全面、诚实地提交证据,对于有故意逾期举证、抗拒证据保全、隐匿损毁证据等行为的,依法给予程序和实体制裁。

2.有效发挥证据保全的制度功能,对于权利人难以取得的维权证据,凡符合证据保全条件的,均应及时采取保全措施。

依法加大依职权调查取证的力度,充分发挥公证在知识产权案件中固定证据的作用。

在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积极推行律师调查令制度,进一步规范调查令的签发标准、调查对象、调查内容等。

加强释明权的行使,注意诉辩双方诉讼能力的基本对等。

3.完善技术事实查明机制,充分发挥专家咨询、技术鉴定、专业型人民陪审员和专家辅助人在事实查明中的作用。

专家辅助人制度运行状况的评析与建议

专家辅助人制度运行状况的评析与建议

专家辅助人制度运行状况的评析与建议作者:栾时春来源:《中国司法鉴定》 2018年第6期摘要:中国的专家辅助人制度发展经历了实务探索期和法律规制期两个阶段。

专家辅助人制度在运行的过程中存在着对专家辅助人行为性质认识不足、诉讼中制度异化、身份混乱等情况。

专家辅助人制度需要理性看待,既要认清专家辅助人制度与专家咨询制度、重新鉴定制度的竞争关系,也要看清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天然劣势。

要让专家辅助人制度更好地发挥作用,需要从与鉴定制度整合、资质认定、出庭决定权归为当事人、法官提供必要协助专家辅助人义务等方面的完善。

关键词:司法鉴定;专家辅助人;专家证人中图分类号:DF8;DF73文献标志码:Adoi:10.3969/j.issn.1671-2072.2018.06.002文章编号:1671-2072-(2018)06-0009-07为提高庭审中对专门性问题的实质审查力度,2012年我国法律对有专门知识人的出庭作了专门规定,自此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在三大诉讼程序中获得确认。

有专门知识人的通常被理论界称为专家辅助人。

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资质认定、聘任、出具专家意见、出庭等方面构成了专家辅助人制度。

专家辅助人制度自法律确定以来获得了蓬勃发展,在威科先行法律数据中笔者以“专家辅助人”为关键词,共搜到1267份裁判文书。

专家辅助人制度已运行五年有余,这么长的时间足以检验该制度是否达至设立初衷,通过对专家辅助人制度运行效果的考察,也足以发现制度方面有无做相应调整的必要。

据此,笔者试图以涉及专家辅助人的裁判文书为研究样本,剖析专家辅助人制度运行状况,以对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完善提供建议。

1我国专家辅助人制度规制发展历程1.1第一阶段,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实务探索期(2002.4-2012)这一时期,我国关于专家辅助人的制度性规定主要是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证据规定》)。

可以说,我国专家辅助人制度发轫于司法解释,是司法实践需求驱动的结果。

专家辅助人制度:面临问题与完善路径

专家辅助人制度:面临问题与完善路径

专家辅助人制度:面临问题与完善路径陈邦达【摘要】新《刑事诉讼法》第192条增加了"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刑事诉讼的条款,这意味着我国刑事诉讼中确立了专家辅助人制度.专家辅助人出庭对法官采信鉴定意见具有一定的作用,但实践中也面临一些突出问题:专家辅助人的资格条件不明,专家辅助人的对抗手段有限,专家辅助人出庭的交叉询问不充分等.完善专家辅助人制度应合理界定专家辅助人的资格,明确专家辅助人的诉讼地位,明确专家辅助人的意见属性,解决专家辅助人及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问题.【期刊名称】《理论探索》【年(卷),期】2016(000)001【总页数】6页(P123-128)【关键词】有专门知识的人;专家辅助人;鉴定意见质证【作者】陈邦达【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162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15.32013年《刑事诉讼法》第192条增加了“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刑事诉讼制度,即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这意味着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专家辅助人”制度确立。

在立法之初,专家辅助人制度被认为是增强控辩双方对鉴定意见质证的重要手段,是与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相得益彰的、提高鉴定意见质证程度效果的配套制度。

十八届四中全会报告提出要完善鉴定人出庭制度,这对专家辅助人出庭相关程序的完善提出新要求。

新刑诉法实施一年多来,此项规定在刑事司法实践中能否达到改革的预期目标,值得关注。

整体观之,当前理论与实务界对“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诉讼地位、资格条件、权利义务、意见效力及管理制度等方面存在一定的认识差异,这与新法规定过于笼统不无关系,现有的研究成果将鉴定人或专家证人的相关理论牵强地用于阐释、分析我国专家辅助人立法的理论问题,也造成这一规定存在着一些实践困惑,其积极作用未能充分发挥。

有鉴于此,通过对“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刑事诉讼面临的问题进行分析,祈望为新刑诉法专家辅助人立法的实施效果提供一个客观的检验与反馈,在此基础上为今后的立法完善提供帮助。

我国专利纠纷仲裁制度研究

我国专利纠纷仲裁制度研究

关键 词 :专利 纠纷 仲 裁制 度 专利 法修 改
中图分类 号 :D923.42;D915.7
文献 标识 码 :A
随着 我 国改 革 开放 进 入 新 阶段 ,以创 新 引领 未 来 发 展 ,知 识 产权 保 护水 平 不 断提 升 。专利 纠 纷 数量 显 著 增 长 且 纠纷 具 有 多样 性 、专 业 性 、复杂 性 ,原有 的 纠纷 解决机 制面 临着越来越 多 的挑 战 ,主要 是 因为 救济 途径 趋于 单一 ,诉讼 方式 成为首 选甚 至唯 一 的选择 …, 法 院 不堪 重 负 ,司法 资源 难 以应对 数 量庞 大 的 专 利纠 纷 解 决 的需 求 ,而仲 裁 、调 解 、行 政 手段 等 非 诉讼 纠 纷 解 决机 制 往 往被 忽 略 ,专 利 纠纷 解 决路 径 的 阻碍 和 堵塞 ,导 致部 分 专利 纠纷久 拖不 决 ,难 以有 效化解 矛盾 , 维 护 良好 的市场 秩序 。
专 利 纠纷 对 争议 解 决 的快 捷 性 的要 求 与 追 求结 果 实 质 正义 的 要 求是 一 致 的 。而仲 裁 的周 期 远 远短 于 诉 讼 ,通常 1至 4个月 就 可 以结 案 ,而且 一 裁 终 局 ,裁 决 可 以进 入 执行 程 序 。 当事 人选 择 仲 裁方 式 解 决专 利 纠纷 ,能 缩 短裁 判 周 期 ,及 时得 到 救 济 。在 节 省 当事 人 的 时 间 、精力 和 经 济成 本 的 同 时 ,迅速 维 护 当事 人 的合法权 益 。
. 92.
2018年第8期
俞 风雷 ,等 :我 国专利纠纷仲裁制度研究
1.2 纠 纷解 决 的专 业优势 专 利 纠 纷 的 专业 性 、 技术 性 非 常 强 ,许 多 案件 只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知识产权审判专家辅助人参与诉讼活动的意见(修订)》的通知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知识产权审判专家辅助人参与诉讼活动的意见(修订)》的通知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知识产权审判专家辅助人参与诉讼活动的意见(修订)》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18.12.10
•【字号】渝高法〔2018〕229号
•【施行日期】2018.12.10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
正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知识产权审判专家辅助人参与诉讼活动的意见(修订)》的通知
渝高法〔2018〕229号
各中、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审判专家辅助人参与诉讼活动的意见(修订)》经市高法院审判委员会2018年第24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审判工作实际正确理解与适用。

实践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层报市高法院民三庭。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0日。

专家辅助人刍议

专家辅助人刍议

专家辅助人刍议翁里;吕易泽【摘要】我国新诉讼法的出台,催生了司法鉴定专家辅助人制度.由于现行的法律法规对专家辅助人在司法实践中的地位、作用和条件等无明确规定,因此拟对专家辅助人的资格条件、专家辅助人库的建设、专家辅助人出庭程序、专家辅助人意见的证据归类等问题进行探究;认为充当司法鉴定辅助人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公民,但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条件,遵守出庭的程序规范;专家辅助人的意见在证据种类方面可视为专家证人证言;出庭费用可以依据省级司法行政管理部门颁布的指导性文件所规定的标准.【期刊名称】《中国司法鉴定》【年(卷),期】2014(000)005【总页数】4页(P98-101)【关键词】司法鉴定;专家辅助人;资格条件;证据类别【作者】翁里;吕易泽【作者单位】浙江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浙江杭州310008;浙江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浙江杭州310008【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8近几年我国相继修改了《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确立了“有专门知识的人”的称谓,并就司法鉴定启动权、出庭作证的义务等方面做出规定。

在我国,证据种类中一直包括鉴定意见(旧法谓“鉴定结论”),司法鉴定意见作为一种依据科学理论而做出的客观意见很大程度上对法庭的裁判产生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随着我国新诉讼法的实施,各类案件中所涉及到的科学技术以及其他专门性问题越来越多。

为了解决诉讼中对专门性问题的疑问,保证司法裁判的权威性、公正性以及正确性,不可避免地让更多的专家参与到诉讼中来,专家辅助人制度便应运而生。

但是,专家辅助人的条件、专家辅助人库的建立、专家辅助人出庭程序及费用、专家辅助人意见的证据归类、专家辅助人的义务与责任(罚则)等问题都有待法律的规范。

基于上述原因,司法审判实务中如何适用专家辅助人显然面临着一些困难,未能使其在司法活动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因此,笔者拟对依法管理专家辅助人问题进行研讨,以期抛砖引玉。

1 专家辅助人的概念与资格条件1.1 何谓专家辅助人“专家辅助人”是指在其专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专门的知识或经验,为了充分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根据自身的专业知识,对诉讼活动中涉及到的一些专业性问题做出自己的判断或发表自己的见解,帮助审判人员对案件在专业领域内的事实进行准确认定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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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大学文法学院,天津300072)论知识产权审判中专家辅助制度的改革俞风雷,杨再扬作者简介:俞风雷(1969—),男,天津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文法学院副教授。

杨再扬(1992—),女,天津大学文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①参见: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3年)》白皮书。

2012年,中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各类知识产权一审案件达100399件,①知识产权案件主要表现为专利、商标、著作权以及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等类型,与科技创新关系密切,特别是近年来,涉外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增多,涉及前沿科技问题的新类型、疑难复杂案件和知名企业品牌保护等案件逐渐增多,知识产权案件审理难度不断加大。

由于知识产权审判是跨学科的审判领域,要求法官不仅要具备法学等社会科学的知识,而且还需知晓一定的自然科学技术领域的知识。

在现行司法裁判机制下,非专业的普通法院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能力难以突破机制瓶颈,也难以适应城市创新能力的提升和社会的发展。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

2014年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提请审议的《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

2014年11月2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表决,任命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审判员。

就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组建已经完成。

今后所有中级法院将不再受理涉及知识产权的案件,而基层法院也只受理标的较小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上诉法院是北京市高院人民法院。

一、现行专家辅助制度的法渊源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适用专家辅助制度的法律依据主要是2001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即“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

人民法院准许其申请的,有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摘要:随着中国知识产权法院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作为保障审判质量的关键环节,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中的技术性难题判断愈显重要。

鉴于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并不采用美国的对抗式诉讼模式,而且行政机关的技术专业资源在数量和经验上都较为丰富,建议参照同属于大陆法系的日本法院调查官和专家委员会制度,探索中国专家辅助制度改革的新路径,以期在推进知识产权法院的建设中,通过完善专家辅助制度来解决知识产权审判中的专业性问题。

关键词:知识产权;制度改革;专家辅助;技术调查官中图分类号:DF823;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8477(2015)02-0144-04湖北社会科学2015年第2期DOI :10.13660/ki.42-1112/c.013051 网络出版时间:2015-03-04 16:53网络出版地址:/kcms/detail/42.1112.C.20150304.1653.025.html人负担。

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询问。

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由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就有关案件中的问题进行对质。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可以对鉴定人进行询问。

”2013年1月1日生效的新《民事诉讼法》第79条明确规定了上述内容。

我国一般只能由当事人申请专家出庭,但实践中有些法院(如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尝试了在审判实践中使用由法庭聘请专家辅助人参与诉讼。

[1][2](p352)在2007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中提出“注重发挥人民陪审员、专家咨询、专家证人、技术鉴定人员在解决知识产权审判的专业技术和事实认定难题中的作用……”。

2009年12月23日,最高法对“关于知识产权审判中的技术和事实认定”问题也作出了进一步的解释,并根据知识产权案件的需求,将广义的“专家”分作四类:第一类是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分析、判断,并给出鉴定意见的鉴定人;第二类是受当事人聘请而出庭,并负责对案件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的专家辅助人;第三类是向法官提供专家咨询的技术顾问;第四类是同时具有专业知识优势和一定法律知识的专家陪审员。

可以看出我国专家辅助制度中使用的“专家鉴定人”概念,与英美法中专家证人的作用并不相同。

英美法中的专家证人是在一项法律程序中作证,并对作证的客观事项具有专门知识的人。

《美国法律辞典》指出“专家证人是具有普通人一般不具有的一定知识或专长的人。

受教育程度可以为一个人提供专家证人的基础,但基于经验的特殊技能或知识也可能使一个人成为专家证人。

”我国鉴定人的选任,可从《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中找到从事司法鉴定应当具备的条件:即要求申请人具有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相关的行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

对于申请从事经验鉴定型或者技能鉴定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相关专业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和较强的专业技能。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对网民31条意见建议答复情况”中指出:“专家证人既可以是外部人员,也可以是当事人内部人员,在涉外案件中还可以是外国专业技术人员。

专家证人与事实证人不同,不受举证时限的限制,在二审程序中也可提供……”。

可见我国鉴定人的条件要比英美法中的专家证人的条件要高得多。

基于对中国新民事诉讼法第76条和第79条的解读,可以看出我国只是将专家证人制度作为司法鉴定制度的补充。

对鉴定结论进行质疑是最高法院确立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初衷之一,由此可见,专家辅助人制度与司法鉴定制度对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发挥着相辅相成、相互配合的作用,是查明案件技术问题的主要制度。

[3]由于大陆法系强调启动鉴定程序为法院的职权或须经法院的同意,法院一旦启动鉴定程序,一般也不会轻易地否定鉴定结果,事实审理者对鉴定人的依赖性相当强烈,鉴定人实际上起到了事实审理的辅助作用,甚至在某些案件中达到了代替事实审理者认定案件事实的地步。

二、海外专家辅助制度的比较如上所述,鉴定结论是一个大陆法系的概念,与之相对应的英美法系概念是专家证言。

有学者认为鉴定结论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形式,是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产物。

然而,鉴定结论与专家证言的区别绝非仅仅体现在称谓上,而是深深根植于两大法系诉讼模式的差异之中。

鉴定结论与专家证言分别是职权主义与对抗制(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必然产物。

[4]英美法采用当事人主义,法官只须评估双方专家证人在提交结论、出庭作证、接受双方律师的调查询问过程中呈现的证据的各个方面,从而最大程度地发现真实,增进裁判的准确性。

而大陆法系中鉴定制度对超出法官认识能力的事实认定,由鉴定人辅助法官进行,鉴定被视为是法官认识能力的延伸。

鉴定的决定权和鉴定人的选任权掌握在法官手中,是法院职权行为的具体体现。

(一)美英的专家证人制度。

在美国专家证人有以下两种方式介入知识产权案件:一是由当事人自行聘任。

按照规定,一方被聘任的专家证人需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专家报告”,且需接受对方所聘任专家证人或对方律师的质疑,该被聘任的专家证人可无需适用回避制度而对该知识产权案件的技术型问题出庭作证、发表意见。

二是由法院依职权指定专家证人,但对被指定的专家证人,必须符合权威性、中立性的要求,且需适用于回避制度。

此外,美国对专家证人的资格规定较为松散,允许当事人聘任虽不具备较高教育背景却具有特殊经验的专家证人,在陪审方面,美国知识产权案件的陪审团由具备一定知识、经验丰富、并且受过专业训练的专家参与,形成了专家陪审制度。

目前,除专家证人外,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12名全职法官全都配备了技术助理,因此虽然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12名法官中具有专业背景者不过一半,但却能够很好地进行知识产权审判工作。

英国与美国不同的是,该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不得未经法庭许可传唤专家证人出庭作证,同时也不可未经法庭许可将专家的意见作为证据使用。

一定程度上,这种以立法形式规定的方式实际上使专家加强了对法官和事实负责的倾向,有利于司法公正。

此外,专利法院还可以邀请相关的技术专家为案件的审理提供技术咨询。

对于陪审制度,英国法律规定可由法院委托一名技术人员作为陪审员协助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

(二)德日的技术法官制度。

不同于英美法系,大陆法系的德日配备了专门的技术辅助专家制度,德国甚至专门设立了联邦专利法院作为审理知识产权技术案件的机构。

在该机构中,除法律法官外,还设有技术法官,技术法官的法律地位等同于法律法官,并具有相同的权力与义务。

在专利技术案件的审判中,需要1名专业法官和2名以上的技术法官共同作出判决。

与技术人员在审判中的地位相对应的是对技术法官背景的较高要求:第一,具备至少5年从事职业自然科学或技术专业活动的经历;第二,在技术或农业高等学校、大学等教育机构通过了技术专业或自然科学的国家或大学的结业考试;第三,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

在日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中,除了由3人组成的合议庭进行审判以外,对于重案要案,有时也实行由5人组成的大合议庭制度进行审理。

东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的法官自2004年10月开始已增至18人,并设置有技术型调查官11人,包括具有丰富审查经验的原专利审查员和专利代理人。

日本采用的调查官制度,保证了专家参与诉讼以适应高度专业化以及日益发展的复杂技术问题。

调查官遵照法官的命令,为审理专利案件的法官提供技术方面的支持,负责解释专利保护范围、被告涉嫌侵权产品或方法的技术内涵,并进行对比,但不作判断。

对有关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专利案件中相关的必要技术事项进行调查。

2005年4月起,日本的法院调查官可以遵照审判长的命令对当事人进行口头提问以澄清案件事实。

此外,日本还设立了专门委员参与案件审理的制度,专家委员会协助法官提供案件中专门技术知识的解释,他们的专业知识有助于澄清案件中的问题或者加快诉讼过程。

具体来说,当法院在证据调查、整理认定及对争议焦点探讨的过程中,可以决定由专门委员参与,并直接对证人、当事人和鉴定人发问。

专家委员会是由最高法院任命的兼职官员(任期两年),其中包括大学教授等专家和具有不同学科领域专业知识的公共研究机构的研究人员。

200名专门委员中,大学教授约占50%,公立研究机关及民间企业研究人员约占30%,专利代理人约占20%。

专业人才的集中,便于当事人依案情找到最合适的专家,并负责对当事人提出的主张和证据作出专业解释,以促进法官裁判的公平、公正。

这些专家委员的名单存放在专家库中,法院可以指定最适合的专家来解决相关的技术纠纷案件,在一个案件中指定多名委员(例如,结合一名专利律师和一名学者或一名研究人员)进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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