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关于促进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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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促进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9.06.02
•【文号】文市函[2009]15号
•【施行日期】2009.06.0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文化
正文
文化部关于促进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的若干意见
文市函[2009]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
为贯彻党的十七大关于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精神,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文化部、财政部、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发展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意见》,现就扶持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一)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是我国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繁荣城乡基层文化市场的生力军。

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来自于民间、成长于民间、服务于民间,对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具有重要意义。

(二)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是传承和弘扬民族民间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是构建城乡协调发展的演出市场,促进城乡社会和谐的重要力量。

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发展,对推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戏剧、曲艺保护和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走出了一条以非物质生产方式转移城乡富余劳动力的新途径。

(三)国务院“三定”方案要求文化部对从事演艺活动的民办机构实施监管。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解放思想,深化改革,着力破除演出市场经营主体的所有制壁垒,调整城乡演出市场不平衡的二元结构,建立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和国有文艺院团良性互动机制,进一步促进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繁荣发展。

二、加大扶持力度,促进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
(四)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积极争取设立民营文艺表演团体专项扶持资金,努力协调金融机构为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提供贷款,运用扶持资金为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提供贷款贴息服务,对优秀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实行以奖代补,大力扶持其繁荣发展。

(五)政府采购的送戏下乡项目,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选择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承担一定的演出任务。

政府主办的各类重大节庆文化活动,要鼓励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参加,并对优秀剧节目和演职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纳入重点院团予以重点扶持。

通过组织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汇演调演等活动为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沟通交流搭建平台。

(六)为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提供排练场地、演出场地和演出器材等方面的支持。

建立县乡文化馆(站)、社区文化中心与民营文艺表演团体联系制度,鼓励文化馆(站、中心)免费或低价为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提供排练和演出场地。

鼓励采用政府出资、社会赞助等方式以行政村为单位维修改建或新建固定舞台、戏台。

(七)积极推荐有特色高水准的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参加对外演出和国际文化交流活动,开拓国外演出市场。

对参加政府组织和政府鼓励的对外文化交流项目的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可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

鼓励民营文艺表演团体依法邀请国外文艺表演团体或个人开展合作演出和业务交流。

(八)支持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加强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组织国有文艺院团和艺术院校为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开展业务辅导,并鼓励其参加民
营文艺表演团体演出活动,组织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演职员到国有文艺院团和艺术院校进行学习培训。

鼓励艺术院校毕业生到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就业。

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演职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定与国有文艺院团同等待遇。

(九)表彰奖励优秀民营文艺表演团体。

中宣部、文化部等部门每2年表彰一批服务农民、服务基层的优秀民营文艺表演团体。

各地文化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优秀民营文艺表演团体进行表彰。

开展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创星评优”活动,建立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差异化激励管理制度。

三、深化管理,加强服务,为民营文艺表演团体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十)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兴办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扶持各类人才和民间艺人自筹资金组建民营文艺表演团体。

从事京剧、昆曲、地方戏曲等民族民间艺术表演项目和歌剧、舞剧、话剧等艺术表演项目的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可以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向文化行政部门申领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允许民营文艺表演团体以合资、合作、并购等形式,参与国有文艺院团转企改制。

支持国有文艺院团演职人员离职自主创办民营文艺表演团体。

(十一)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鼓励地方试点推进取消文艺表演团体国内营业性演出行政许可。

从事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目录艺术表演形式的文艺表演团体和中宣部、文化部等部门表彰的服务农民、服务基层优秀民营文艺表演团体,举办非涉外营业性演出活动时,不再报演出地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审批,改为事前告知性备案。

具体办法由试点地区省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十二)加强对民间演出经纪人的培训和管理。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出台有关民间演出经纪人管理的制度规定,要定期组织民间演出经纪人开展法规培训和业务指导,提高经纪人业务素质和守法意识。

对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的民间演出经纪人,要依法查处,切实维护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十三)组织新闻单位加强对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宣传报道,总结推广先进典
型和经验,宣传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优秀剧(节)目、优秀演员,提升行业形象。

组织文艺评论家关注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作品,在媒体上进行宣传评介,选择优秀剧(节)目在电台、电视台播放。

(十四)演出行业协会要努力为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做好服务,搭建民营文艺表演团体与文化行政部门沟通的桥梁。

建立全国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基本信息数据库和演出信息数据库,为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提供服务。

建立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演职员合理流动的社会化管理机制,提高演职员诚信意识,加强城乡基层演出市场诚信体系建设。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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