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两部门关于“2+26”城市部分工业行业2017-2018年秋冬季开展错峰生产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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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0.11•【字号】石政发〔2017〕51号•【施行日期】2017.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石政发〔2017〕5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字〔2017〕70号)的要求,市政府对2017年8月31日以前由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及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审查确定继续保留的规范性文件180件,失效的规范性文件17件,拟修改的规范性文件1件,废止的规范性文件4件。

清理结果目录如下:一、符合规定,继续有效的180件1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2〕12号)2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公共建筑分布式供能系统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2〕14号)3关于切实推进节约用地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2〕27号)4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通知(石政发〔2011〕29号)5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2〕32号)6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2〕33号)7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十条措施的通知(石政发〔2013〕6号)8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3〕15号)9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3〕25号)10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森林防火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石政发〔2013〕31号)11关于做好依法征兵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3〕33号)12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暂行)的通知(石政发〔2013〕34号13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学前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3〕35号)14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十条政策的通知(石政发〔2013〕39号)15印发关于加快全市乳粉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石政发〔2013〕42号)16关于支持园区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石政发〔2013〕44号)17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暂行)修订的通知(石政发〔2014〕3号)18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4〕32号)19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国有企业财务预算等重大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4〕33号)20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和《石家庄市公共资源交易运行规则》(试行)的通知(石政发〔2014〕40号)21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4〕44号)22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1号)23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程序规定》的通知(石政发〔2015〕2号)24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石政发〔2015〕6号)25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环境空气质量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石政发〔2015〕7号)26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9号)27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加快新能源汽车发展和推广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石政发〔2015〕10号)28关于改革和完善对下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石政发〔2015〕12号)29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13号)30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14号)31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15号)32关于促进我市会展业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16号)33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17号)34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18号)35关于促进物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石政发〔2015〕19号)36关于加快发展服务贸易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20号)37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21号)38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22号)39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工作的意见(石政发〔2015〕23号)40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24号)41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石政发〔2015〕29号)42关于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31号)43关于进一步鼓励大学生参军入伍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34号)44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44号)45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建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石政发〔2015〕47号)46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土地管理“五挂钩”暂行规定》的通知(石政发〔2015〕51号)47关于深入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意见(石政发〔2015〕52号)48关于批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石家庄警备区政治部《石家庄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5〕55号)49关于大力支持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石政发〔2015〕58号)50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59号)51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65号)52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石政发〔2016〕9号)53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6〕11号)54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意见的通知(石政发〔2016〕16号)55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6〕15号)56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级公益项目占用土地(房屋)征收补偿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6〕19号)57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意见(石政发〔2016〕21号)58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6〕28号)59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科技成果处置、使用和收益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6〕47号)60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6〕59号)61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新改扩建居民住宅项目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资金交纳标准和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6〕65号)62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市县(区)同步联防连控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6〕64号)63关于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石政发〔2016〕66号)64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健康产业“十三五”发展规划的通知(石政发〔2016〕68号)65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居住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石政发〔2016〕69号)66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6〕70号)67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7〕2号)68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7〕3号)69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7〕6号)70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农村地区气代煤电代煤实施意见的通知(石政发〔2017〕35号)71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的意见(石政发﹝2017﹞39号)72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预选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2〕10号)73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关怀扶助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2〕15号)74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石政办发〔2012〕20号)75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2〕23号)76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石政办发〔2012〕24号)77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2〕26号)78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暴雨灾害防御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2〕28号)79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2〕30号)80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消防车通道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2〕31号)81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石政办发〔2012〕32号)82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政办发〔2013〕8号)83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新城大道工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3〕16号)84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规定的通知(石政办发〔2013〕20号)85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征收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3〕21号)86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促进对外经贸稳定增长政策措施的通知(石政办发〔2013〕29号)87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区南水北调配套供水工程征收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3〕30号)88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石政办发〔2013〕38号)89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3〕40号)90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3〕45号)91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实施细则(试行)通知(石政办发〔2013〕46号)92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贫困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3〕51号)93关于印发高新技术成果落地石家庄奖励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4〕2号)94关于鼓励和支持全民创业的若干政策的通知(石政办发〔2014〕9号)95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石政办发〔2014〕11号)96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印记条件的规定的通知(石政办发〔2014〕21号)97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配送营运车辆管理规定的通知(石政办发〔2014〕27号)98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暂行)的通知(石政办发〔2014〕30号)99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5〕8号)100转发市农业局等十一部门《关于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石政办发〔2015〕9号)101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基础教育优质资源集团化办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石政办发〔2015〕10号)102印发关于加快木本油料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石政办发〔2015〕12号)103印发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石政办发〔2015〕13号)104关于创新投资管理方式建立协同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5〕16号)105关于进一步做好省部级以上劳模困难帮扶工作的通知(石政办发〔2015〕18号)106关于印发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政办发〔2015〕19号)107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5〕21号)108关于促进内贸流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5〕22号)109关于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5〕24号)110关于促进快递服务业发展的意见(石政办发〔2015〕34号)111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治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石政办发〔2015〕39号)112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治理露天炭火烧烤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5〕44号)113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石政办发〔2015〕48号)114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3号)115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6〕7号116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6〕8号)117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17号)118关于推进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6〕18号)119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财政扶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21号)120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若干措施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25号)121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建筑产业化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6〕29号)122关于做好化解钢铁煤炭等行业过剩产能职工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6〕37号)123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级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42号)124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45号)125关于进一步完善见义勇为确认和保障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6〕47号)126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灾后重建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50号)127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51号)128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54号)129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智慧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55号)130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规定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56号)131转发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登记便利化“十八条”措施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58号)132印发《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意见》《石家庄市信用服务行业管理暂行办法》《石家庄市企业信用评级标准(试行)》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70号)133关于推进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全覆盖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6〕72号)134关于加强农业对外开放工作的意见(石政办发〔2016〕71号)135关于鼓励冀商回归创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6〕73号)136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登记条件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74号)137印发关于提高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救助水平解决因病致贫问题实施细则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78号)138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商业服务业用房去库存和发展房屋租赁市场细则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82号)139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中介机构经营行为监管的通知(石政办法〔2016〕85号)140关于强化学校体育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6〕86号)141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取水井安全管理及报废处置实施细则的通知(石政办发〔2017〕1号)142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河流跨界断面水质生态补偿的通知(石政办发〔2017〕4号)143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7〕5号)144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十大工业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7〕15号)145关于做好2017年投资促进工作的意见(石政办发﹝2017﹞17号)146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7〕22号)147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7〕23号)148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7〕24号)149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石政办发〔2017〕28号)150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民族路商业步行街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7〕29号)151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7〕34号)152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暂行规定的通知(石政发〔2017〕38号)153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石政函〔2015〕24号)154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容积率指标管理规定(修订版)的通知(石政函〔2016〕111号)155转发石家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石政办函〔2013〕71号)156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意见的通知(石政办函〔2013〕94号)157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南绕城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实施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函〔2014〕6号)158关于做好沿街单位“门前三包”管理工作通知(石政办函〔2014〕54号)159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区停车管理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政办函〔2015〕1号)160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若干措施的通知(石政办函〔2015〕18号)161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护考核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函〔2015〕35号)162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及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石政办函〔2015〕41号)163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公园绿地经营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函〔2015〕50号)164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危险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石政办函〔2015〕82号)165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政办函〔2015〕128号)166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绿化广场管理规定的通知(石政办函〔2015〕129号)167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石政办函〔2016〕6号)168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石政办函〔2016〕19号)169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函〔2016〕33号)170转发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不动产登记有关问题解决意见的通知(石政办函〔2016〕58号)171关于调整我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石政办函〔2016〕62号)172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高速公路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函〔2016〕74号)173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文档设置和扬尘管理标准的通知(石政办函〔2016〕156号)174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加快推进小微企业名录建设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政办函﹝2016﹞162号)175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石政办函〔2017〕93号)176关于进一步促进注册登记便利化“二十三条”措施(石政办函〔2017〕110号)177关于开展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试点工作的意见(石政办函〔2017〕114号)178关于印发争创国家、省政府质量奖项的活动方案的通知(石政办函〔2017〕116号)179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著名人物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函〔2017〕135号)180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人物专题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函〔2017〕136号)二、已超过有效期,失效的17件1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园林设施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石政发〔2012〕5号)2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意见(石政发〔2014〕50号)3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1〕14号)4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1〕15号)5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统筹项目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石政办发〔2011〕16号)6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试行)和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石家庄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石政办发〔2011〕55号)7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规划违法建设案件处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2〕2号)8关于印发石家庄都市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石政办发〔2012〕12号)9关于印发正定县栾城县藁城市鹿泉市四县(市)城乡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石政办发〔2012〕13号)10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区乡村建设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石政办发〔2013〕23号)11关于转发《石家庄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4〕8号)12关于印发《石家庄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统筹项目实施意见(试行)补充意见》的通知》(石政办函〔2011〕41号)13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人物专题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函〔2012〕45号)14转发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全市城镇个人住房用地登记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石政办函〔2012〕28号)15关于调整市区国有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的通知(石政办函〔2012〕37号)16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著名人物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函〔2012〕74号)17关于加强我市城市排水许可管理的通知(石政办函〔2012〕78号)三、制定依据发生变化,待修改的1件1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行政机关限时办结制度的通知(石政发〔2013〕37号)四、因政策发生变化或调整对象消失等,废止的4件1关于促进石家庄空港工业园产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3〕1号)2关于修改石家庄市城镇基本医疗有关政策的通知(政办函〔2013〕122号)3关于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推进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石政办函〔2013〕16号)4关于职工医保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拨有关问题的通知(石政办函〔2014〕7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2017年10月11日。

《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2+26”城市2017和2018秋冬季措施比较
目标设定
2017-2018年秋冬季
首次提出 PM2.5下降15%以上,重污染天数下降15%以上。 完成情况:晋城、阳泉、邯郸未完成但均下降。
目标设定
2018-2019年秋冬季
PM2.5下降3%左右,重污染天数减少3%左右 完成情况:仅北京、沧州、济宁完成双指标。
细化企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
• 实施全厂、整条生产线停产和轮流停产的,可只制定“公示牌” • 对于生产工序不可中断,通过采取提高治污效率、限制生产负荷等措施减排的,需安装烟气排放
自动监控设施(CEMS),并提供分布式控制系统(DCS)一年以上数据记录 • 采用轮流停产方式达到停产比例要求的,原则上轮流停产批次不应超过3批
切实夯实应急减排比例
• 黄色预警(Ⅲ级)、橙色预警(Ⅱ级)、红色预警(Ⅰ级) • 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减排比
例在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期间,分别达到全社会排放量占比的10%、20%、30%
不同预警级别应急减排比例要求
预警等级
黄色预警 橙色预警 红色预警
主要内容
合理指导保民生企业应急减排
• 保民生企业,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 • 参与协同处置的水泥企业,按要求采取减排措施;有多条处置生产线的,集中处理 • 涉及居民供暖的企业,做好热源替代方案或优先实施“气代煤、电代煤”
加强移动源面源应急减排
• 橙色、红色预警期间: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涉及大宗物料运输(日常车辆进出 量超过10辆次)的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
完善应急预案,明确政府、部门及企业的应急责任,科学确定重污染 期间管控措施和污染源减排清单。

2022年上海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职业能力倾向测验》真题及答案

2022年上海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职业能力倾向测验》真题及答案

2022年7月30日上海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职业能力倾向测验》试题及答案一、判断推理。

本部分包括图形推理、定义判断、类比推理和逻辑判断四种类型的试题,在四个选项中选出一个最恰当的答案。

1公共意识并非凭空而来,而是在公共生活的不断刺激、碰撞中逐渐找到边界与路径的。

在这个过程中,法律法规的设限、惩治,是一种硬性规训。

在硬性规训之外,还需要公共生活的每一个参与者加入维护规则的行列中来。

面对种种不良行为,能够主动劝阻、诚恳批评,进而形成一种人人遵守规则的公共舆论氛围。

这实际上是一种软性的约束力,与责罚比起来,可能不显山不露水,但实效更明显。

由此可以推出下列()项。

A、法律等硬性规训无法培育公共意识B、每一个参与者都积极参与公共生活,建构舆论氛围,是培育公共意识的有效方法C、只有加大责罚才能更好地在社会中建立公共意识D、公共意识只有在舆论等软性约束力下才能形成2据统计,最近五年内,某国每年都在诸如大型粒子加速器、高能物理实验室等领域进行巨额投资,建成了一些设施并投入运转,但在相关领域的一流国际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数量没有显著增长。

一些专家认为,在这些领域的硬件方面作出巨额投入并不见得对该国的科研发展有很大的积极意义。

为了使上述结论成立,必须补充下列()项命题作为前提。

A、最近五年在高能物理领域内的研究人才数量有明显增长B、最近五年该国相关领域的科研人员在国际刊物上发表的文章总数并没有显著增加C、在一流国际刊物上发表文章的数量是衡量科研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D、大型粒子加速器本来就不一定会导致该国科研水平明显提高3病毒的结构非常简单,由蛋白质外壳和内部的遗传物质组成。

病毒不能独立生存,必须生活在其他生物的细胞内。

当它进入宿主细胞后,它就可以利用细胞中的物质和能量完成生命活动,按照它自己的核酸所包含的遗传信息产生新一代病毒。

病毒没有自己的代谢机构,不能进行新陈代谢,所以病毒不是生命体。

以下各项如果为真,()项最能支持上述结论。

十种环保代替方案

十种环保代替方案

十种环保代替方案一、《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2017年2月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2017年年底前,京津冀区域、长江经济带沿线各省(直辖市)划定生态保护红线;2018年年底前,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生态保护红线;2020年年底前,全面完成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勘界定标,基本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国土生态空间得到优化和有效保护,生态功能保持稳定,国家生态安全格局更加完善。

到2030年,生态保护红线布局进一步优化,生态保护红线制度有效实施,生态功能显著提升,国家生态安全得到全面保障。

专家点评: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将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的区域加以强制性严格保护,对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推动绿色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是留住绿水青山的战略举措,是提高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有效手段,是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重大支撑。

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2017年3月18日,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了《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提出,推进生活垃圾分类要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垃圾处理系统,形成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垃圾分类制度。

到2020年底,基本建立垃圾分类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生活垃圾分类模式,在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的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35%以上。

专家点评:垃圾分类是一项典型的社会治理工作,成效高低与进度快慢主要取决于我国社会治理的法治化水平和全民参与的普遍程度。

所以,垃圾分类重在全民参与,坚持不懈。

全民参与垃圾分类可以倒逼垃圾的分类投放等各环节的立法、制度化可以引导居民养成绿色生活绿色消费的习惯,埋下环境保护的种子,还可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减排。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集贸市场改造提升工作方案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集贸市场改造提升工作方案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集贸市场改造提升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7.26•【字号】市政办发〔2017〕74号•【施行日期】2017.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集贸市场改造提升工作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17〕7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集贸市场改造提升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7月26日西安市集贸市场改造提升工作方案为切实贯彻落实2017年市政府工作报告精神,积极开展“民生工作提升年”活动,加快推进全市集贸市场全面改造提升,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参照商务部颁布的《农贸市场建设标准》等,通过改善集贸市场软硬件环境,分两年时间对我市审批建立的59个集贸市场进行全面改造提升,达到市场交易环境良好、经营有序、管理规范、周边环境整洁的要求。

二、改造时限2017年7月至2018年12月。

三、工作原则(一)坚持政府领导、部门协作、政策扶持、企业参与原则。

各级政府统一领导,各有关职能部门依照职责推进集贸市场改造提升工作,并严格落实各项扶持、指导和监管措施。

(二)坚持属地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原则。

各区县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为集贸市场改造提升的责任主体,市级相关部门负责改造提升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检查督促。

(三)坚持吸收外来资本、鼓励强强合作原则。

市场方可借助有实力的专业化运营企业,通过资金投入、参股、股权转让等形式,以提高市场运营和管理水平。

(四)坚持先易后难、稳步推进原则。

优先选取产权单一明晰、有硬件基础、制度健全规范的集贸市场,先行实施改造提升,由点及面,分批次、有步骤地推进全市集贸市场改造提升工作。

四、组织领导为全面加强集贸市场改造提升的组织领导,成立市集贸市场改造提升工作推进小组。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4.20•【字号】哈政发〔2016〕7号•【施行日期】2016.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哈政发〔2016〕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哈尔滨市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业经第十三届91次市委常委会和第五十八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2016年4月20日哈尔滨市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近年来,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呈逐年好转趋势,但季节性大气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冬季采暖期重污染天气频发。

2015年,我市环境空气质量超标天数133天,其中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42天,主要集中在冬季采暖期。

为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本着科学治霾、精准治污的原则,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严格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黑政发〔2016〕8号)和我市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要求,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突出重点区域、重点时段、重点环境问题,采取最严格的措施、最严格的责任追究,对涉及侵害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的行为,动则即咎,寸步不让,确保燃煤消费总量控制、燃煤清洁利用、燃煤质量管控、燃煤锅炉淘汰、污染物排放管控、移动源和有机源治理、城乡面源污染整治、重污染天气应急等八方面工作取得实效,实现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总体改善。

二、工作目标到2018年,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比2015年大幅改善,重污染天数大幅减少。

2017-2018大连最低工资标准上调规定

2017-2018大连最低工资标准上调规定

2017-2018大连最低工资标准上调规定从2016年1月1日起,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长海县和各先导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300元调整为153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3元调整为15元;普兰店区、瓦房店市、庄河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200元调整为1430元,以下是小编为您整理的2017-2018大连最低工资标准上调,希望对您有帮助。

2017-2018大连最低工资标准上调我市自1995年开始建立最低工资标准制度,从1995年至2016年期间12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最高标准由1995年的220元调整到2016年的1530元。

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可以直接拉动普通职工的工资收入,缓解物价上涨给生活带来的不利影响。

用人单位如有违法行为,劳动者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监察或劳动争议仲裁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或申诉,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大连最低工资标准上调230元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大政办发〔2016〕3号),我市从2016年1月1日起,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长海县和各先导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300元调整为153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3元调整为15元。

普兰店区、瓦房店市、庄河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200元调整为143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2元调整为14元。

月最低工资标准平均增幅为18.43%。

我市自1995年开始建立最低工资标准制度,从1995年至2016年期间12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最高标准由1995年的220元调整到2016年的1530元。

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可以直接拉动普通职工的工资收入,缓解物价上涨给生活带来的不利影响。

市人社局表示,用人单位如有违法行为,劳动者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监察或劳动争议仲裁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或申诉,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什么是最低工资标准所谓“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雇主或用人单位支付的最低金额的劳动报酬。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主要目标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主要目标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主要目标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7.02.26
•【字号】开州府办发〔2017〕27号
•【施行日期】2017.02.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主要目标任务分解方
案》的通知
开州府办发〔2017〕27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主要目标任务分解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履职,细化措施,积极作为,切实加大工作力度,努力推动工作落实,确保各项主要目标任务按时圆满完成。

区政府办公室、区委区政府督查室将适时对各单位落实主要目标任务情况开展专项督查。

附件: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主要目标任务分解方案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26日附件。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区政府重点工作的通知-虹府办发〔2017〕6号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区政府重点工作的通知-虹府办发〔2017〕6号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区政府重点工作的通知正文:----------------------------------------------------------------------------------------------------------------------------------------------------虹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区政府重点工作的通知虹府办发〔2017〕6号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2017年区政府重点工作》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虹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2月10日2017年区政府重点工作2017年是实施“十三五”规划的重要一年,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化之年,也是新一届区政府的开局之年。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各单位要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十届市委十四次全会和区第十次党代会的部署,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按照全年目标任务,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努力开创虹口高水平高品质发展的新局面。

一、提升金融和航运产业核心竞争力总体要求:融入上海“四个中心”建设,立足高端、凸显实力。

责任单位:区发改委、区商务委、区金融局、区投促办(区航运办)、区建管委、区规土局、区市场监管局、税务分局、各有关单位。

主要内容:(1)继续推动财富管理类金融机构集聚,积极打造金融特色产业园区,引入金融企业80家以上。

(2)举办第七届北外滩财富与文化论坛,进一步扩大行业影响力。

(3)加强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和防范。

(4)做实航运“一线两圈四中心”功能布局,积极引进航运保险、海事法律等高端业态。

(5)加快上海船员评估示范中心建设,建成上海北外滩航运中心。

(6)推动中国船东互保协会、中国船东协会等项目落地。

由高香副区长牵头负责第2项,牵头单位为区发改委。

由张伟副区长牵头负责第1、3项,牵头单位为区金融局。

由袁泉副区长牵头负责第4—6项,牵头单位为区投促办(区航运办)。

长沙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地产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17〕32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地产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17〕32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地产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地产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17〕3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地产发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2017年12月26日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地产发展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工业地产发展,切实加强监管,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市级经济管理权限的决定》(市政府令第 131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总量控制、分布合理、有序推进、健康发展”的总原则,坚持“责权利统一”“谁审批、谁负责”“放管结合”的总要求,促进工业园区工业地产规范、健康发展。

第二条工业地产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省级及以上工业园区中,按照相关政策,为推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为中小企业提供发展平台,进行统一规划建设的工业生产性企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使用的载体,包括工业制造多层及高层标准厂房、中小企业孵化器、科技成果转化创新平台等。

工业地产项目的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

第三条各园区应建立健全工业地产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对所辖范围工业地产项目确认和运营管控工作;出具工业地产项目确认书,对区域内工业地产项目的建设、招商、运营等进行服务和监管。

各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各园区出具的长沙市工业地产项目确认书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四条工业地产项目审核必须在符合长沙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长沙市工业发展规划和工业产业空间布局规划等基础上,结合各园区主导和特色产业的功能定位及已有工业地产项目建设现状等因素,形成布局合理、特点鲜明、错位发展、功能互补的工业地产发展格局。

崇左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7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崇政发(2018)9号

崇左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7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崇政发(2018)9号

崇左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7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崇左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7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崇政发(2018)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中泰产业园(市城市工业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保障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崇左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以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清理,2017年11月10日前以市人民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共48件,本次清理后市人民政府决定继续有效37件、确认失效或废止8件、决定修改3件。

现将清理后决定继续有效、确认失效或废止、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3号)等规定,本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后列入确认失效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

列入决定修改目录的规范性文件,延长执行期限到2018年11月31日止,并由原起草单位或者主要实施单位负责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规定的程序修改,2018年11月31日前未完成修改工作的,一律停止执行,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一厂一策”编制要点培训

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一厂一策”编制要点培训
2017年2月环保部对冀晋鲁豫26城市的重污染应急预案开展了初步评估, 编制了重污染应急预案修订工作方案(草案) 2017年3月环保部召开全国重点区域和城市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研讨会
2017年7月环保部向“2+26”城市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和应急 减排措施修订工作方案》(环办大气函【 2017 】86号) 2018年8月生态环境部印发《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 (环办大气函【 2018 】875号) 2019年7月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 的指导意见》 (环办大气函【 2019 】648号)
类别 指标
黄色预警
橙色预警
红色预警
建议性
监测SO2浓度(1小时 监测SO2浓度(1小时 监测SO2浓度(1小时
SO2 均值)>500微克/立 均值)>650微克/立 均值)>800微克/立
方米。
方米。
方米。
应急预案体系
预警响应
预警启动和解除要求
当接收到自治州或自治区对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上述预警条件时,各区 县应急指挥部应提前24小时以上发布预警信息。
县级预案或 实施方案
起到上传下达的作用 明确接警、发布预警、启动响应等具体流程,以及区县内各
种污染源管控情况和减排措施
企业操作 方案
工业企业应急响应的具体操作性文件 要符合市级预案对行业的管控要求,并将管控措施细化到具
体的生产线、生产工艺
总体结构框架
预案构成:总则、预警分级、预警响应、应急措施、组织 机构、组织保障
扬尘源
上年污染物 排放清单
污染源解析

组分构成
行业贡献
本年重污染应急预案清单
增加 当年新增产能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净土行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保政发〔2017〕26号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净土行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保政发〔2017〕26号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净土行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净土行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保政发〔2017〕2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保定市“净土行动”土壤污染防治总体工作实施方案》已经2017年8月16日市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经修改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保定市人民政府2017年9月6日保定市“净土行动”土壤污染防治总体工作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和《河北省“净土行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冀政发〔2017〕3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全市土壤污染防治,改善土壤环境质量,切实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第九次党代会精神,以推动全市生态文明建设为主线,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 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目标,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安全利用,明确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促进土壤与大气、水污染协同治理,严控新增污染,减少污染存量,提升土壤环境承载力;突出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两大重点,系统实施分类别、分用途管理,实现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强化技术、政策、法治和组织保障,建立政府主导、市场驱动、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的全市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为建设经济强市和京津冀生态环境支撑区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重点区域土壤污染加重趋势得到控制,农用地土壤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全市土壤环境监管能力得到显著提升。

关于印发《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各成员单位,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深入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切实加大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治理力度,确保完成《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确定的2017年各项目标任务,环境保护部会同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及有关单位制定《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

现印发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制定方案细化措施。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山东、河南省(市)按照《工作方案》要求,组织制定本地2017年达到空气质量目标细化方案,切实落实党委政府环保“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将任务分解到乡镇、街道、社区,明确责任人和完成时限。

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国家电网公司要与各省(市)人民政府对接,统筹以气代煤、以电代煤工程的规划和实施工作,制定工作方案,加大气源、电源保障力度。

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华能、大唐、华电、国电、国电投、神华集团要梳理《工作方案》规定的治理任务和所涉及的企业名单,制定具体措施,明确完成时限。

二、加强指导落实责任。

各相关部门严格按照职责分工,指导有关地方政府落实《工作方案》任务要求,加大扶持力度,完善政策措施,充分调动地方和企业积极性,同时强化监督与管理。

企业是污染治理的实施主体,应主动承担社会责任,按照各地细化方案要求制定实施措施,着力降低污染排放。

三、加强调度强化考核。

环境保护部建立月调度、季考核机制,每月调度各地区、各部门工作进展情况,量化各项任务进度和完成比例,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定期上报国务院。

四、请各省(市)明确一名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于2017年2月28日前报环境保护部备案,并从2017年3月起,每月8日前(遇节假日顺延)报送上月工作进展情况。

“最严停工令”来了北京停4个月,天津停半年

“最严停工令”来了北京停4个月,天津停半年

“最严停工令”来了!北京停4个月,天津停半年!广告为应对今年秋冬季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北京、天津相继发布了《攻坚行动方案》:北京要求,城六区及10个新城区的各类道路工程、水利工程、土石方作业和房屋拆迁施工等全面停工,停工4个月(2017年11月15日至2018年3月15日)。

对拒不停工项目、扬尘不达标等项目,将暂停相关单位的投标资格。

全市施工现场禁止使用冒黑烟机械,每周对施工工地进行巡查和不定期飞行检查。

每月至少一次全覆盖执法巡查。

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将暂停其在北京建筑市场投标资格。

天津的停工时长为6个月,比北京“更胜一筹”!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期间,全市建成区内停止各类建设工程土石方作业、房屋拆迁(拆除)施工、水泥搅拌及浇筑等作业,停止道路工程、水利工程等土石方作业。

对环境问题突出、影响较大,环境质量差的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由市领导直接约谈,约谈3次再犯的,对主要负责人就地免职和相关处理。

北京2017-2018年秋冬季建设系统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攻坚行动方案一、总体要求(一)主要目标全市新开工建设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施工现场”)全部安装视频监控系统;施工现场实现工地周边围档、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工地出口两侧各100米路面实现“三包”(包干净、包秩序、包美化)。

(二)基本思路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精神,从开工建设至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各参建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做好土方开挖、基坑支护、基础底板施工、主体结构施工、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工程等扬尘治理全过程、全覆盖管控;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对全市在施工程施工现场开展现场和非现场执法检查,并联合环保、城管等部门开展执法活动;细化明确行政处理标准,建立考核问责机制,形成高压态势、执法威慑。

二、工作措施(一)严控施工许可审批,推广使用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系统。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的通知-哈政办规〔2017〕26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的通知-哈政办规〔2017〕26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的通知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的通知哈政办规〔2017〕2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单位,驻哈部队:为促进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优化城市生态环境,依据《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收费性质按照《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将住房交易手续费和城镇垃圾处理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通知》(黑财综〔2014〕178号)关于“将城镇垃圾处理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之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更名为城镇垃圾处理费,并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二、收费范围哈尔滨市市区(不含县市)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

对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哈尔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哈尔滨市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救助证》、《哈尔滨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的居民家庭,予以免征城镇垃圾处理费。

三、收费标准(一)城市居民个人(包括流动人口、离退休职工等)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实行“按人计费、按户征收”,即户籍登记人口大于或等于2人的,按2人计费,每户每月缴纳3.00元;户籍登记人口为1人的,提供户籍证明,按1人计费,每户每月缴纳1.50元。

(二)机关、事业单位(包括中直省属在哈单位、外地驻哈单位、驻哈部队)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垃圾处理费,按上年平均实际在岗职工人数计收,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月l.00元。

国家标准公告2017年第26号――关于批准发布《智慧城市技术参考模型

国家标准公告2017年第26号――关于批准发布《智慧城市技术参考模型

国家标准公告2017年第26号――关于批准发布《智慧城市技术参考模型》等425项国家标准的公告
【法规类别】国家标准管理
【发文字号】国家标准公告2017年第26号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10.14
【实施日期】2017.10.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标准公告
(2017年第26号)
关于批准发布《智慧城市技术参考模型》
等425项国家标准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智慧城市技术参考模型》等425项国家标准,现予以公布(见附件)。

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标准委2017年10月14日。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
第一条为实施排污许可证分类管理、有序发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国家根据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环境危害程度,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

第三条现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在实施时限内申请排污许可证。

第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同一场所从事本名录中两个以上行业生产经营的,申请一个排污许可证。

第五条本名录第一至三十二类行业以外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本名录第三十三类行业中的锅炉、工业炉窑、电镀、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集中处理等通用工序的,应当对通用工序申请排污许可证。

第六条本名录以外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同本名录规定的重点管理行业,应当申请排污许可证:
(一)被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
(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单项年排放量大于250吨的;
(三)烟粉尘年排放量大于1000吨的;
(四)化学需氧量年排放量大于30吨的;
(五)氨氮、石油类和挥发酚合计年排放量大于30吨的;
(六)其他单项有毒有害大气、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大于3000的(污染当量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计算)。

第七条本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

第八条本名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结果的通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结果的通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结果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2.12•【字号】鄂府办函〔2018〕12号•【施行日期】2018.0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结果的通报鄂府办函〔2018〕12号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按照市委政府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和市依法治市目标考核组要求,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对各旗区、市直各部门政务公开工作指标完成情况进行了量化考核,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总体情况2017年,各旗区、市直各部门把政务公开作为坚持执政为民、深化依法行政、助力改革发展和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重要抓手,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五公开”以及权责清单发布、部门财政预决算、回应关切、依申请公开等方面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二、主要成绩(一)公开渠道更加畅通。

各旗区、市直各部门积极强化门户网站尤其是公开专栏的平台作用,更新维护了公开目录、公开指南、解读回应等栏目,建立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市直各部门门户网站、鄂尔多斯市政务服务网、实体政务服务大厅、“两微一端”、政务公开咨询电话、报刊媒体、档案馆、公共图书馆以及新媒体等公开渠道。

(二)考核监督更加有力。

各旗区、市直各部门将政务公开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积极开展自查互查,自觉接受社会评议,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有效提升了政务公开水平。

多数旗区、部门制定了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开展了内部年度考核。

(三)公开实效更加显著。

各旗区、市直各部门通过多种渠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554133条。

其中,通过政府公报公开603条,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公开427532条,通过微博公开39445条,通过微信及客户端公开41358条,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公众查阅点、图书馆、报刊栏等其它渠道公开45195条,公众满意度不断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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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关于“2+26”城市部分工业行业2017-2018年秋冬季开展错峰生产的通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2+26”城市部分工业行业
2017-2018年秋冬季开展错峰生产的通知
工信厅联原函[2017]602号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山东省、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为落实《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环大气〔2017〕29号)和《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环大气〔2017〕110号),推进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秋冬季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将开展“2+26”城市部分工业行业2017-2018年秋冬季错峰生产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钢铁焦化铸造行业实施部分错峰生产
“2+26”城市中石家庄、唐山、邯郸、安阳等重点城市,采暖季(2017年11月15日至2018年3月15日,下同)钢铁产能限产50%,以高炉生产能力计,采用企业实际用电量核实。

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焦化企业出焦时间均延长至36小时以上,位于城市建成区的焦化企业要延长至48小时以上。

其他“2+26”城市根据所在地秋冬季环境空气质量自行决定限产水平。

鼓励空气污染治理任务重的城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更加严格的限停方案。

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钢铁、焦化企业要尽可能采取停产或限产(整条生产线停产)等方式实现应急减排。

铸造行业,除满足达标排放要求的电炉、天然气炉外,其他铸造熔炼设备采暖季实施停产,特殊情况确需生产的,应报地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电炉、天然气炉在黄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应停产。

二、建材行业全面实施错峰生产
水泥行业(含特种水泥,不含粉磨站)采暖季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水泥错峰生产的通知》(工信部联原〔2016〕351号)有关规定实施错峰生产。

承担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或危险废物等保民生任务的,可不全面实施错峰生产,但应根据承担任务量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报地市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在门户网站上公告。

水泥粉磨站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应实施停产。

烧结砖瓦窑(不含以天燃气为燃料)采暖季实施停产。

河北、山西、山东、河南四省“2+26”城市之外的其他地区,可参照开展错峰生产,停产时间由各地自行决定,原则上停产时间不低于两个月。

陶瓷(不含以天燃气为燃料)、玻璃棉(不含以天燃气为燃料)、岩棉(不含电炉)、石膏板等行业,采暖季实施停产。

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在采暖季提出建材行业更大范围的错峰生产安排和具体要求。

三、有色化工行业优化生产调控
采暖季电解铝厂限产30%以上,以停产电解槽的数量计;氧化铝企业限产30%,以生产线计;炭素企业达不到特别排放限值的,全部停产,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限产50%以上,以生产线计。

有色再生行业熔铸工序,采暖季限产50%。

四、工作要求
(一)制定错峰方案。

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细化错峰生产方案,将各项错峰生产措施落实到位。

具体方案将作为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情况督查考核的依据。

(二)公告企业名单。

“拉网式”排查辖区内相关企业,做到全覆盖、无遗漏,实行清单管理。

按照“一企一策”原则,确定实施错峰生产的企业名单、停限产装备及最大日产量、停限产时限、停限产方式等,实行台账式管理,并在省级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告。

(三)确保方案落实。

督促辖区内实施错峰生产企业按照要求周密组织,认真落实。

指导钢铁、建材、焦化、铸造、电解铝、氧化铝、炭素、有色再生企业妥善安排秋冬季生产计划,确保错峰生产措施落实到位。

同时,对可能发生的风险,早做处置预案,减轻错峰生产对企业运营和安全生产的影响。

(四)加强监督检查。

建立协调机制,采取用电监控、督查、暗访等方式,加强对企业实施错峰生产的监督检查。

建立健全举报制度,强化社会监督。

及时处理投诉信息,对未按方案执行的企业及时约谈,对整改不到位的企业通过媒体进行曝光。

(五)强化考核问责。

要明确目标责任,对辖区内工业企业摸排工作不细致、监督检查不到位、限停产实施方案不得力的相关责任人,严肃追责问责;对弄虚作假、违法违规生产的企业,加大处罚力度,依法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六)加大宣传引导。

营造有利于开展错峰生产的良好舆论氛围,增强企业开展错峰生产的责任感、荣誉感和自律意识。

支持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牵头制定
行规行约,协调督促企业加强自律,自觉执行错峰生产的约定,履行企业社会责任。

各地区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督促指导错峰生产平稳有序开展。

错峰生产结束后要对本地区错峰生产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于2018年4月10日前将书面总结材料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

特此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7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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