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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转移的注意事项及常见问题解答

社保转移的注意事项及常见问题解答

社保转移的注意事项及常见问题解答社保转移是指在个人从一个城市或单位迁移到另一个城市或单位时,将已缴纳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至新城市或单位的过程。

随着就业机会的增加和人们生活方式的改变,越来越多的人需要进行社保转移。

然而,社保转移中存在一些需要注意的事项和常见问题,本文将对此进行解答。

注意事项:1. 提前了解目标城市的社保政策:不同城市的社保政策可能存在差异,因此,在转移之前,建议提前了解目标城市的社保政策,并与目标城市的社保局进行沟通,以确保转移过程的顺利进行。

2. 确认个人社保情况:在进行社保转移之前,个人应该先确认自己在原单位或城市的社保缴纳情况,包括缴纳的时间、金额和个人账户的余额等,以便在转移过程中能够提供准确的信息和证明材料。

3. 办理转移手续:一般情况下,个人需要办理社保转移手续时,需要提供一些必要的材料,如身份证、户口本、社保卡等。

具体需要准备的材料以及办理手续的具体流程可以咨询原单位的人事部门或目标城市的社保局。

4. 注意社保转移时间:社保转移的时间通常与个人的就业情况相关。

如果个人在离职后不久就找到了新的工作,那么可以选择在入职之前办理社保转移手续;如果个人在离职后有一段时间的休息,那么可以选择在入职后办理社保转移手续。

5. 填写转移申请表:在进行社保转移时,个人需要填写一份社保转移申请表,表中包含个人基本信息、原单位信息、目标单位信息等内容。

确保填写时无误,如有疑问可以咨询相关工作人员。

常见问题解答:1. 社保转移需要多长时间才能完成?答:社保转移的时间因个人情况和相关部门的工作效率而有所不同。

一般情况下,社保转移所需时间在1个月至3个月左右。

因此,个人需提前规划好社保转移时间,以免耽误自己的权益和待遇。

2. 社保转移后,个人的社保待遇是否会受到影响?答:社保转移后,个人的社保待遇不会受到影响。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个人的社保待遇应该按照原单位或城市的规定进行支付,与转移后的单位或城市无关。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从业人员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从业人员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从业人员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4.01.12•【字号】沪劳保农发[2004]1号•【施行日期】2004.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从业人员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劳保农发[2004]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县医保办,各区(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农村保险基金管理委员会:为适应劳动力市场建设,建立城镇、小城镇、农村社会保险衔接机制,根据《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现就本市从业人员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衔接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个人社会保险信息的衔接从业人员在本市变更参保形式,相应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为其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并及时记录其参加社会保险的信息。

其中,从业人员参保形式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农保)变更为小城镇社会保险(以下简称镇保)或城镇社会保险(以下简称城保)的,其在农保的个人社会保险信息应及时递交市农保经办机构,由市农保经办机构建立转移人员数据信息。

个人社会保险信息记录的内容为:1、个人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帐户;2、本人参加工作的起始时间,1992年底以前按国家和本市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3、本人参加城保、农保的缴费年限、历年缴费基数;参加镇保的历年缴费记录;4、个人基本保险帐户储存额(含个人缴费部分、统筹基金记入部分及利息);5、个人补充保险帐户、历年缴费记录、个人补充保险帐户储存额及相关信息;6、其他有关资料。

二、缴费年限及个人帐户储存额的衔接曾变更参保形式的本市从业人员到达养老金领取年龄时,其在城保、镇保或农保的缴费年限及个人帐户储存额可按规定予以衔接计算,具体办法如下:(一)从农保转至城保、镇保,缴费年限及个人基本保险帐户储存额的衔接办法。

社保转移政策问答

社保转移政策问答

社保转移政策问答社保转移是指一个人从一个城市或地区转移到另一个城市或地区时,将其社会保险关系移交给新的就业地,以保障其社会保险待遇的连续性和平稳过渡。

社保转移政策是保障流动人口社会保险权益的重要举措。

以下是对社保转移政策的一些常见问题的问答解析。

问:什么是社保转移?答:社保转移是当一个人从一个城市或地区转移到另一个城市或地区时,将其在原工作地参加的社会保险关系移交给新的就业地,以保证其社会保险待遇的连续性和平稳过渡。

问:社保转移有哪些具体方式?答:社保转移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进行。

第一种是直接转移,即个人在新的就业地重新登录社会保险,将原有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至新的就业地。

第二种是通过社保跨地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进行转移,就是可以将原工作地的医保卡直接在新的就医地使用。

问:社保转移的条件有哪些?答:社保转移的条件根据不同的地区和政策可能会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转移社保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在原工作地有正式的社会保险关系;2. 在新的就业地能够提供合法的工作和居住证明;3. 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转移手续。

问:社保转移需要准备哪些材料?答:具体所需准备的材料也会根据地区和政策的不同有所变化。

一般来说,社保转移需要准备以下材料:1. 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户口本等;2. 原就业地社会保险关系证明材料,如社保卡、社保缴费凭证等;3. 新就业地的工作和居住证明材料,如劳动合同、居住证等。

问:社保转移的流程是怎样的?答:社保转移的具体流程也可能因地区和政策的差异而有所不同,但一般会包括以下步骤:1. 在原就业地办理社保注销手续;2. 在新就业地办理社保登记手续,将原有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至新的就业地;3. 根据新的就业地的要求,补充提交相关材料;4. 在规定时间内享受新就业地的社会保险待遇。

深入分析和讨论社保转移政策的出台,旨在保障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险权益,使其在不同地区工作和生活时能够连续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制度是一个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经济发展和保障人民群众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社保和综保

社保和综保
你朋友被坑了,你算算1975*37%+1975*11%=948,等于单位要付的钱也让你朋友付了,这是违法的。
综保是给外来从业人员来沪来的小保险,待遇不好,每个月有20元买药,交满一年给一张1000元的养老补贴凭证,退休后才能领。只要不是农村户口就一定要交社保了,应该个人只交217.3.
1.上海的综合保险跟社保不是一回事,不能转、不能退、不能跟社保衔接,只能在上海使用,待遇比社保差很多,尤其是将来的养老金,差的太多太多
用人单位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缴费满三个月的,享受住院医疗待遇的最高额,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连续缴费满六个月的,享受住院医疗待遇的最高额,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倍;连续缴费满九个月的,享受住院医疗待遇的最高额,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连续缴费满一年以上的,享受住院医疗待遇的最高额,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
(老年补贴待遇)
用人单位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连续缴费满一年的,外来从业人员可以获得一份老年补贴凭证,其额度为本人实际缴费基数的7%。
外来从业人员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时,可以凭老年补贴,包括养老,医疗,失业
外地城镇户口的上海工作人员目前确实是要求公司为其交社保的,社保的保障比综合保险更高
上海综合保险是上海社保的一种,对象为没有人才居住证的外来从业人员,如果要参加正常城保(四险)和住房公积金,需要申请人才居住证的。
另外综合保险也是有很大用处的,如医疗部分,不光是医疗卡上的每月20元,涉及住院医疗的还有统筹报销的,另外综合保险是完全单位缴费,个人不承担任何费用。
关于综合保险详细待遇如下:
综合保险由公司负担,每月200多
社保由个人和公司共同负担,按申报工资的比例缴费

上海社保转移到外地流程

上海社保转移到外地流程

上海社保转移到外地流程
上海市居民如果需要将社保转移到外地,需要按照一定的流程和步骤进行办理。

下面将为大家详细介绍上海社保转移到外地的具体流程。

首先,申请人需要准备好相关的材料,包括身份证、户口本、社保卡、工作单位的离职证明或者单位介绍信、外地的社保接收方的相关证明文件等。

在准备材料的过程中,申请人需要仔细核对每份文件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确保没有遗漏任何必要的文件。

接下来,申请人需要前往上海市社保局办理社保转移手续。

在办理过程中,申请人需要填写相关的申请表格,并提交上述准备好的材料。

在提交材料的过程中,申请人需要耐心等待工作人员的审核和处理,确保所有材料都符合要求。

一旦上海市社保局审核通过,申请人将获得社保转移的相关手续和证明文件。

接下来,申请人需要将这些文件寄送给外地的社保接收方,并按照外地社保局的要求进行进一步的办理。

在这一过程中,申请人需要密切关注邮寄和办理的时间节点,确保一切顺利进行。

最后,外地社保局将会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核和处理,一旦审核通过,申请人的社保转移手续将正式完成。

在这一过程中,申请人需要留意外地社保局的通知和要求,确保及时配合并提供必要的补充材料。

总的来说,上海社保转移到外地的流程并不复杂,但需要申请人耐心等待和配合各个环节的要求。

只要按照规定的流程和步骤进行办理,相信社保转移手续会顺利完成。

希望以上内容能够对您有所帮助,祝您办理顺利!。

关于综合保险转城镇保险相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综合保险转城镇保险相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综合保险转城镇保险相关问题的通知根据《社会保险法》、上海市人民政府2011年26号、27号、28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

自2011年7月1日起,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停缴纳(除建筑工、护工等特殊岗位),企业原缴纳综合保险人员及新进人员统一缴纳上海市城镇保险。

城镇保险目前主要分为3个部分,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与工伤保险。

缴费基数为上海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2010上海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896元,缴费基数为3896*40%=1558.4元。

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单位1558.4*22%=342.8;个人1558.4*8%=124.7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单位1558.4*6%=93.5;个人1558.4*1%=15.6工伤保险缴费比例为:单位1558.4*0.5%=7.8;个人无需缴纳。

详细情况如下表:上述保险可享受待遇概述如下:养老保险:1、累计缴纳满15年,达到退休年龄后按月领取养老金;2、未缴满15年的可将社保转移至其他地点继续缴纳。

医疗保险:1、发放医保卡,内含30元/月,可用于购买药品、门、急诊等费用。

2、上海市医保范围内医院住院医疗费用超出1500以上部分报销85%。

(医保报销范围内)举例说明:甲某住院医疗期间医疗费用10000元(医保报销范围内),则医保报销金额为:(10000-1500)*85%=7225元。

工伤保险:1、按照工伤管理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根据上述情况,公司全体员工自2011年7月1日起,每名员工需缴纳个人缴费部分140.3元/月,公司需为每名员工缴纳444.1元/月。

个人缴费部分在2011年8月中旬核发2011年7月份工资时在工资表、工资条中将会有所体现。

请各部门员工注意。

如有本通知未尽事宜,请至人力资源部咨询。

上海城镇保险转社保流程

上海城镇保险转社保流程

上海城镇保险转社保流程
一、了解转社保政策
1.查询城镇保险转社保政策
2.确认符合转社保条件
(1)年龄条件
(2)缴费条件
(3)其他要求
二、准备申请材料
1.身份证明
(1)身份证复印件
(2)户口本
2.就业和社保缴纳证明
(1)个人社保缴纳记录
(2)单位社保缴纳记录
3.申请表格填写
(1)填写转社保申请表格
(2)准备个人基本信息
三、提交申请
1.前往当地社保局
2.递交申请材料
(1)递交身份证明
(2)递交社保缴纳证明
(3)递交申请表格
四、审核申请
1.社保局审核
(1)核实申请人身份和社保缴纳情况(2)确认申请是否符合转社保条件
五、办理转移手续
1.签署转社保相关文件
(1)签署转社保协议
(2)确认转移个人社保账户
2.缴纳相关费用
(1)缴纳转社保手续费
(2)获取缴费凭证
六、等待审核
1.社保局审核转社保材料
2.等待转社保手续完成通知
七、完成转社保
1.收到转社保手续完成通知
2.持身份证到社保局领取新的社保卡。

上海市2011年7月1日实施的社保政策及问答

上海市2011年7月1日实施的社保政策及问答

上海市社保政策调整目录∙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府发〔2011〕26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府发〔2011〕27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府发〔2011〕28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郊区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府发〔2011〕29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11〕31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11〕32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失业保险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11〕33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工伤保险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11〕34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生育保险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11〕35号∙关于实施《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郊区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人社农发(2011)39号∙关于下发《<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沪人社医发(2011)38号∙关于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沪人社福发(2011)40号∙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的通知沪人社综发(2011)43号∙7月1日起本市调整部分社会保险政策∙本市调整部分社会保险政策问答∙本市将外来从业人员和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和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政策问答∙关于本市用人单位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有关事宜的通知∙原参加综保的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有关操作告知单∙外来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工伤)相关办事告知沪府发〔2011〕2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保障在本市就业的外来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经研究,现就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通知如下:一、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从业人员(以下简称“外来从业人员”),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上海社保转移流程

上海社保转移流程

上海社保转移流程在上海市,社保转移是指一个人在上海市参加社会保险后,因工作、学习等原因需要离开上海市到其他城市工作、学习时,可以将在上海市已经缴纳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至其他城市。

社保转移是非常重要的,它可以保障个人的社保权益,也方便了个人的工作和生活。

下面,我将详细介绍上海社保转移的流程。

首先,个人需要在离开上海市之前,向原单位的人事部门或者社保办公室提出社保转移申请。

在提出申请时,个人需要准备好相关的材料,包括身份证、户口本、社保卡等。

同时,个人还需要填写一份社保转移申请表,表格上需要填写个人的基本信息、原单位信息、目的地城市信息等。

申请表填写完毕后,个人需要将申请表和相关材料交给原单位的人事部门或者社保办公室进行审核。

接着,原单位的人事部门或者社保办公室在接收到个人的申请后,会进行审核。

审核主要是核实个人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同时还需要核对个人在上海市已经缴纳的社会保险缴费情况。

审核通过后,原单位的人事部门或者社保办公室会出具一份社保转移证明,并将这份证明交给个人。

随后,个人需要将原单位出具的社保转移证明和其他相关材料带到目的地城市的社保办公室进行办理。

在办理过程中,个人需要填写一份社保转入申请表,表格上需要填写个人的基本信息、原单位信息、目的地城市信息等。

同时,个人还需要提供身份证、户口本、社保卡等相关材料。

办理完成后,目的地城市的社保办公室会对个人的申请进行审核,并将个人的社保关系转入目的地城市。

最后,个人在办理完成后,需要及时关注社保卡的变化情况。

在社保转移完成后,个人需要到目的地城市的社保办公室领取新的社保卡,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同时,个人还需要咨询目的地城市的社保政策,了解相关的社保待遇和政策规定。

总的来说,上海社保转移流程需要个人提前准备好相关材料,向原单位提出申请,经过审核后到目的地城市的社保办公室办理手续。

在整个流程中,个人需要保持耐心,及时关注办理进展,确保社保转移顺利完成。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农村养老保险关系跨乡镇转移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农村养老保险关系跨乡镇转移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农村养老保险关系跨乡镇转移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2.04.23•【字号】•【施行日期】2002.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村社会保险正文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农村养老保险关系跨乡镇转移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区(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金山区农村保险基金管理委员会:为统一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政策,实现从业人员流动后养老保险关系的衔接,现对农村各类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跨乡镇转移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个人养老保险帐户的转移凡农村地区各类人员跨乡镇流动时,其养老保险关系应随之转移。

(一)个人养老保险帐户转移的内容1、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号;2、个人参加工作时间,1992年以前按国家和本市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3、个人参加城镇养老保险(下称城保)、农村养老保险(下称农保)缴费年限;历年的缴费基数;4、个人帐户储存额。

5、其他有关资料。

(二)个人养老保险帐户的衔接从业人员跨乡镇流动,个人养老保险关系按规定转移后,其个人帐户储存额由转入地农保机构作相应衔接。

转入地农保机构在建立个人养老保险帐户时,应确切反映历年单位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数额。

二、养老保险基金的划转个人养老保险关系跨乡镇转移时,历年个人及单位为其缴费总额全额划转。

(一)基金划转的数额1、历年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总额;2、历年单位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总额扣除应按规定已提取的管理费;3、个人帐户利息总额。

个人帐户储存额从区县管理的个人帐户资金中划转,其余资金从乡镇统筹金中划转。

(二)基金划转的时间个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应及时将上述基金划入转入地的区县农保中心。

区县农保中心将转入基金分别记入个人帐户资金和乡镇统筹金。

三、在本办法实施前已跨乡镇转移的人员,若养老保险关系日后转移至城保,历年单位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数额由原乡镇和现乡镇农保机构提供。

上海市内社保怎么转移,上海社会保险转移最新办理流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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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上海市内社保怎么转移,上海社会保险转移最新办理流程上海市内社保怎么转移,上海社会保险转移最新办理流程◆办理地点1、本市户籍人员的外省市配偶至本市户籍人员户籍所在地或居住登记地的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2、医院外来护工至就业登记所在地或居住登记地的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办理时间每月5日-26日(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30◆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关于本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人社养发(2013)22号];3、《关于医院外来护工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试行意见》[沪人社养发(2013)42号]。

◆申请条件二是男性小于50周岁、女性小于40周岁(本市户籍人员条件是小于法定退休年龄),已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本市户籍人员的外省市配偶或医院外来护工,已在本市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参照灵活就业方式继续缴费。

◆办理材料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所需材料有:1、公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2、《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劳动手册》信息页的页面复印件;3、申请个人账户转入(接续缴费)时,原个人提供的实名制结算账户卡(折)发生变化的,需重新提供本人在本市指定金融机构范围内开立的实名制结算账户卡(折)复印件(可选择上海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农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其中之一),同时签订《授权书(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扣缴个人社会保险费)》;4、申请个人账户转入(接续缴费)时,本市户籍人员的外省市配偶居住登记地或其本市户籍配偶户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还需携带《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回执)》或本市户籍人员的户口簿首页和本人信息页的页面复印件。

5、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或《临时账户转移联系函》。

上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

上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

上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一、上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办理条件转出:申请将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至外省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可至服务中心提出转移衔接申请,服务中心代为受理。

转入:参加本市城乡居保,不符合职保待遇领取条件,达到职保法定退休年龄,申请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前。

二、上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办理材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办理材料1、申请人到办理机构提出转入申请,填写《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申请表》。

2、办理机构及时将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申请表》邮寄至外省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并由其进行后续操作。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办理材料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正反面复印)。

三、上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办理流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流程1、申请转入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如属转入户籍地的应提供户籍证明、属组织人事部门调动的应提供调动凭证)到转入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填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2、转入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对上述资料审核后,向转出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发送《基本养老保险跨省转移联系函》。

3、转出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转出的,向转入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发送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并按规定转出基金。

4、转入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对接收到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转出的基金进行核对后,将转移信息录入信息系统,转移基金分别记入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流程1、申请转移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单位介绍信(单位在职人员)到转出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2、申请转移人员持《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到转入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转入申请。

3、转入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符合转入条件的,向转出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发送《基本养老保险跨省转移联系函》。

2022上海社保怎么转移到外地

2022上海社保怎么转移到外地

2022上海社保怎么转移到外地
有些时候我们可能会遇到社保跨省转移这种情况,⽐如原在A市上班,后到B市上班,那么需要将原在A市上的社保转移到B市,需要参保⼈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申请。

2022上海社保怎么转移到外地?下⾯,店铺⼩编整理了有关法律知识,供⼤家学习参考。

2022上海社保怎么转移到外地
1、养⽼保险的转移:
携带本⼈⾝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代办的还需代办⼈⾝份证原件)到各区社保中⼼、各社区服务中⼼打印基本养⽼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2、医疗保险的转移:
携带本⼈⾝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代办的还需代办⼈⾝份证原件)到各区医保中⼼办理医保转出参保凭证。

然后将开具的凭证交到社保转⼊地社保中⼼办理转移即可。

3、注意事项:
医疗保险并不⽀持异地转移,且只能在购买地消费使⽤和享受报销待遇.也就是其它除种只能在本地使⽤。

对于跨省市转移,其⼿续需要分别向两地社保局提出申请,且只能转移个⼈帐户部分,不能将个⼈账户和统筹账户⼀起取⾛。

公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之⽇起两年后到当地公积⾦管理中⼼申请办退。

《中华⼈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条个⼈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第五⼗⼆条职⼯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以上是店铺⼩编整理的知识,谢谢您的阅读,想了解更多内容,请继续关注店铺。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镇保转为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镇保转为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镇保转为城保的本市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2012医保年度转
换若干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
【发文字号】沪人社医发[2012]23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2.03.29
【实施日期】2012.03.2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3)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镇保转为城保的本市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2012医保年度转换若干问题的通知
(沪人社医发[2012]23号)
市医保事务管理中心、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办公室:
为做好原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转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简称:镇保转城保)的本市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2012医保年度转换相关工作,根据《关于本市郊区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府发〔2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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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社保转移

上海社保转移

上海社保转移
上海社保转移是指一个人将其社会保险关系从一个城市
转移到另一个城市的过程。

这种转移通常发生在个人从一个城市搬迁到另一个城市工作或居住的情况下。

对于在上海工作或居住的人来说,上海社保转移是一个常见的问题,因为许多人会因为工作或个人原因而需要将其社会保险关系从其他城市转移到上海。

上海社保转移的具体流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首先,个人需要联系原属地社保部门,并向其提交转移申请。

申请需要包括个人的身份证明以及原属地社保账户的相关信息。

原属地社保部门将审核申请,并将个人的社保记录进行备案。

备案完成后,原属地社保部门将会发出社保转移证明。

接下来,个人需要联系目标地社保部门,并向其提交社
保转移证明以及个人的身份证明。

目标地社保部门将审核申请,并将个人的社保记录进行接收和更新。

一旦社保转移完成,个人即可在目标地继续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在进行上海社保转移时,个人需要留意一些重要事项。

首先,个人需要遵守上海的社保政策和规定,确保自己符合转移条件。

此外,个人还需要进行必要的申请和备案,以确保转移的顺利进行。

最后,个人还需要及时与原属地和目标地社保部门进行沟通,以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和困难。

总的来说,上海社保转移是一个相对复杂的过程,但对
于那些需要在上海工作或居住的人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通过正
确的操作和及时的申请,个人可以顺利地完成社保转移,并继续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农村养老保险关系跨乡镇转移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农村养老保险关系跨乡镇转移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农村养老保险关系跨乡镇转移
有关问题的通知

【期刊名称】《上海劳动保障》
【年(卷),期】2002(000)012
【总页数】2页(P40-41)
【作者】无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323.89
【相关文献】
1.关于规范跨统筹范围转入养老保险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 [J], ;
2.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特殊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 [J], 无
3.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工伤认定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J], 无
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调整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J], 无
5.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8〕150号)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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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综保镇保转社保官方问答作者/转载者: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表时间:2011-7-4 16:58:00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和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政策问答1、为什么要将外来从业人员和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纳入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答:2009年以来,国家相继发布《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等规定,并修订了《工伤保险条例》。

这些规定都明确农民工也应当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并可以按规定实行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关系跨省市的转移接续。

另外,将于2011年7月1日起生效的《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为了贯彻《社会保险法》、保障外来从业人员和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公平参保的权利,有必要将外来从业人员和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纳入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范围。

2、哪些外来从业人员和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答:凡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从业人员,都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等社会保险。

其中,非城镇户籍人员目前按规定参加养老、医疗、工伤三项社会保险。

本市郊区范围内用人单位及其具有本市户籍的从业人员,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等社会保险。

3、外来从业人员和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如何参保缴费?答:外来从业人员和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

4、为什么要设定过渡期?哪些外来从业人员和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可以采取过渡期缴费办法?答:考虑到此次政策调整涉及人群范围广,社会影响大,且企业和个人的实际负担都有较大幅度增加,因此,为实现平稳过渡,本市对非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和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分别设定了五年和三年的过渡期。

外来从业人员中非城镇户籍人员,以及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中已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且2011年6月仍在缴费的人员,2011年7月起转为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后,可以采取过渡期办法缴费。

上述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和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经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也可直接按现行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规定参保缴费。

5、按照过渡办法缴费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缴费基数如何确定?答:按照过渡办法缴费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缴费基数实行5年过渡,具体办法为:2011年度(发文之日至次年3月)个人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2012年度(当年4月至次年3月,下同)个人缴费基数为45%;2013年度个人缴费基数为50%;2014年度个人缴费基数为55%;2015年度起个人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确定,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

举例来说,2010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896元,根据过渡期规定,参保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2011年度个人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即1558元。

6、按照过渡办法缴费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缴费比例如何确定?答:按照过渡办法缴费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缴费比例为: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比例共计缴费基数的37.5%。

其中单位缴费比例为28.5%,分别为养老22%,医疗6%,工伤0.5%;个人缴费比例为9%,分别为养老8%,医疗1%。

7、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后,养老保险待遇如何享受?答: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后,个人缴纳的8%的养老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外来从业人员在本市参保后又流动到外省市就业的,在转移统筹基金(单位缴费)时,统一按本人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的12%的总和转移;在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时,1998年1月1日之前的,按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转移,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11%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含本息)转移,2006年1月1日之后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8%记入个人账户的储存额转移。

外来从业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退休待遇领取地确定在本市的,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1〕15号)的规定计发养老待遇。

8、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后,医疗保险待遇如何享受?答: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从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次月起,可享有门诊医疗和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其中门诊医疗保险待遇方面,其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本人的个人医疗帐户(门诊专用)。

2011年度至2014年度(过渡期内),个人按月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低于30元的,个人医疗帐户计入标准按每月30元执行。

个人医疗帐户(门诊专用)可用于本市医保定点药店购药和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就医,用完为止;住院和急诊观察室医疗待遇方面,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住院或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的支付,按《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暂不享受门诊大病和家庭病床医疗待遇。

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支付标准和转移接续等,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参加本市基本社会保险后在本市领取养老金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其按本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缴费的年限(缴费比例低于14%的缴费年限)可以进行折算,折算后的累计缴费年限达到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可以享受退休医疗保障待遇的最低缴费年限,可享受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退休人员医保待遇。

缴费年限折算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另行规定。

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后,医疗保险待遇的享受按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规定执行。

9、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后,工伤待遇如何享受?答:外来从业人员参保后,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的项目标准和申领支付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按本市工伤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其中因工致残一级至四级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可以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待遇项目标准和支付方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也可以按《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选择按一次性领取的方式享受。

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领取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10、外来从业人员工伤保险政策调整后,工伤保险待遇的项目标准和支付方式有何变化?答:本次市政府对外来从业人员工伤保险政策的调整力度较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明确本市用人单位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应当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发生工伤后,按《实施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2、允许因工致残1—4级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可以在按月领取和一次性领取两种享受方式中自主选择,但必须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3、明确由用人单位统一到参保地的区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待遇申领手续。

其中原按《上海市外来从业综合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综合保险》)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外来从业人员,2011年6月30日前被认定为工伤的,工伤保险待遇的项目标准和支付方式按《综合保险》规定执行,到相关保险公司办理待遇申领手续;2011年7月1日后被认定为工伤的,工伤保险待遇的项目标准和支付方式按《实施办法》规定执行,到单位参保地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待遇申领手续。

11、按照过渡办法缴费的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缴费基数如何确定?答:按照过渡办法缴费的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缴费基数确定具体办法为:个人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

比如,2010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896元,根据过渡期规定,2011年7月至2012年3月,按照过渡办法缴费的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个人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即2338元。

12、按照过渡办法缴费的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缴费比例如何确定?答:按照过渡办法缴费的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缴费比例按以下办法确定:养老保险:2011年7月至2012年3月,单位缴费比例为17%,个人缴费比例为5%;2012年4月至2013年3月,单位缴费比例为19%,个人缴费比例为8%;2013年4月至2014年3月,单位缴费比例为22%,个人缴费比例为8%。

医疗保险:2011年7月至2012年3月,单位缴费比例为7%,个人缴费比例为1%;2012年4月至2013年3月,单位缴费比例为9%,个人缴费比例为2%;2013年4月至2014年3月,单位缴费比例为12%,个人缴费比例为2%。

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的缴费比例,按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13、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后,社会保险待遇如何享受?答: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后,其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按照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曾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小城镇社会保险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社会保险关系和社会保险基金按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相关规定转移衔接。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和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继续缴费。

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另行制定。

曾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小城镇社会保险的个人失业的,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和《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分别分段核定,按规定合并计算。

合并计算后,失业人员连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14、《社会保险法》明确外国人参照《社会保险法》参加社会保险,本市将如何调整?答:目前国家正在研究外籍人员参保具体办法,本市将按国家规定进一步研究完善相关办法。

在国家具体办法尚未出台前,本市将仍按照《关于在沪工作的外籍人员、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人员和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人社养发[2009]38号)规定执行。

凡与参加本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聘用)关系,并按规定分别办理了《外国专家证》、《上海市居住证》B证、《外国人就业证》、《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定居国外人员在沪就业核准证》等证件的外籍、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台港澳来沪工作人员,均可按照相关规定同时参加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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