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学部信息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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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学部信息管理制度
目的:
建立药学部信息管理制度,规范信息形成、保存和使用行为,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和效率。
责任人:
药学部全体人员。
内容:
1.本制度对药学部各类信息的形成、保存、使用进行了规定。
2.信息指在药学服务、生产、科研、教学等过程中形成的涉及药品的采购、储存、使用情况,患者情况、开方医师情况,计划、预算、决算等药品技术、经济信息,制剂处方、工艺、检验标准、生产计划等生产信息,新药和新制剂的研究计划、资料、数据等科研信息,教学计划、教案等教学信息,各种检查、考核的结果、记录、档案等管理信息,包括:处方、账簿、凭证、记录、表格、报告、论文、教案、数据、图片、声音资料等各种形式的文字情报和电子文件。
3.药品信息的形成
3.1 各信息形成点须保证所形成信息的准确、完整、可靠。在信息形成点从事工作的人员必须对所形成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可靠性负责。
3.2 信息形成点包括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记录工作、采购计划形成、入库记录工作、请领单据形成、库房发药记录、药品使用单位接收药品记录形成、划价、处方核销、药品数据修改、清点数据形成、记账和财务处理、制剂处方和工艺拟订、生产计划形成、投料记录形成、操作记录形成、检查检验技术报告形成、研究计划形成、原始记录形成、数据处理、管理人员常规和临时报告形成等。
4.信息的保存
4.1 验收记录、入库单据、处方、药品使用记录、账簿、凭证、检验报告、原始记录等按照国家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保存。
4.2 其他报告、记录、表格、数据等按照医院或药学部的规定时限保存。
4.3 各负有信息保存责任的部门必须
建立登记制度,在登记本上登记保存信息的名称、类型、保存时间、保存地点、经手人和复核人签字。
4.4 各二级科室主任对职权范围内的信息保存工作负责。
5. 信息的使用
5.1 调阅权限
5.1.1 药学部主任、副主任、秘书、信息管理员可以调阅全部信息。
5.1.2 各二级科室主任、副主任可以调阅本科室信息。
5.1.3 质量管理员可以调阅全部质量信息。
5.1.4 各岗位员工可以调阅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信息。
5.2 权限外的信息调阅须经本二级科室主任批准,并经信息保存部门主任许可、登记,方可调阅。
5.3 各负有信息保存责任的部门必须建立信息调阅登记制度,对信息调阅进行登记,在登记本上登记调阅人员姓名、信息类型、时间、调阅人和主管人员签字。
5.4 调阅权限的调整可由信息使用部门提出,经药学部主管信息工作的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后调整。
5.5 信息的披露和公开应以不侵犯医院、药学部、药学部员工、患者、开方医师等相关利益群体的利益为原则。披露之前应经药学部主管信息工作的主任或副主任同意。
5.6 不得私自向无关人员提供任何形式的信息,不得未经许可私自提供有偿的信息服务。
5.7 非公开信息应注意保密。
6.计算机信息的管理
6.1 计算机信息由药学部信息管理员负责。
6.2 药学部所有员工在涉及到计算机信息的形成、保存和使用时,必须接受信息管理员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6.3 计算机信息管理实行工号、密码管理。药学部所有员工在进行计算机信息的形成、保存和使用工作时,必须使用本人的工号和密码。不得盗用他人的工号和密码进行
操作。
6.4 修改计算机信息时必须进行登记。应由信息管理员负责建立计算机信息修改登记本,登记修改项目、修改前内容、修改后内容、修改原因、修改时间、修改人签字等项目。
7.未尽事宜由药学部主管信息工作的主任或副主任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决定,并通报药学部核心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