肺结核病人追踪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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肺结核病人追踪管理制度
一追踪对象
(1)医疗机构报告的非追忆肺结核患者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在报告后24小时内未到当地结防机构就诊者。

(2)在医疗机构进行住院治疗的肺结核患者,出院后2天内未与当地结核病防治机构取得联系(电话、就诊)者。

二追踪原则
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方式进行追踪。

建议优先使用电话进行追踪。

若电话追踪不到位,再依次采用村级、乡级、县级现场追踪。

三追踪方式
(1)电话追踪对有电话的患者,由县结核病防治机构负责追踪的人员直接用电话与患者进行联系,说明到结核病对已经上疫情网但未及时到结防机构门诊接受治疗的肺结核病人及疑似肺结核病人必须进行及时的追踪并管理。

二对没有电话的患者、电话联系不上的患者或者电话联系上但仍未到位(报告3天内)的患者,县级结防机构通知乡镇医生告知详细情况,乡镇医生通知村医与患者进行联系,劝导患者5日内到结防机构就诊检查。

三通过电话和村医追踪的患者,若5日内未到结防机构就诊,乡镇医生应主动到患者家中了解具体情况,劝导患者7日内到结防机构就诊检查。

四县级医生直接追踪县城内的患者;虽经电话、乡镇医生追踪,但7天内仍未到位的患者,县级结核病防治机构追踪人员应主动到患者家中了解具体情况,劝导患者到结防机构就诊检查。

二零一三年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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