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师事务所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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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事务所章程
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章程
(仅供参考不具约束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事务所中文名称:
事务所英文名为:
事务所法定地址:
电话:
邮政编码:
第三条事务所由下列出资人共同发起组成: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住址身份证号码
第四条事务所受国家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
第五条事务所的性质为具有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所有出资人以出资额为限对事务所债务承担责任,事务所以全部资产对外承担现任。如果因业务质量问题涉及法律诉讼,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时,首先由事务所购买的职业保险和风险基金承担,不足部分以事务所的全部资产承担。本所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负。
第二章宗旨、目标和经营范围
第六条事务所的宗旨是,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充分发挥注册税务师在经济活动中的专业服务作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七条事务所的经营目标是,在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的领导下,将事务所发展为具有一定规模和较高执业水平的税务师事务所,为社会经济发展作贡献。第八条事务所是依法设立并承办税务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本所依法独立、客观、公正执行业务,受法律保护。
第九条事务所业务范围包括:
(一)代理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
(二)代理办理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发票领购手续。
(三)代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
(四)代理缴纳税款和申请退税。
(五)制作涉税文书。
(六)审查纳税情况。
(七)建帐建制,办理帐务。
(八)税务咨询、受聘税务顾问。
(九)税务行政复议。
(十)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十条事条所承办上述业务,严格遵循相关专业标准,遵守注册税务师事务道德,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原则。
第三章注册资本
第十一条事务所注册资本总额为人民币(大写)。
发起出资人名单、出资额、出资比例如下:
姓名身份证号码出资额出资比例(%) 出资人签字
一般出资人名单、出资额、出资比例如下:
姓名身份证号码出资额出资比例(%) 出资人签字
第十二条出资认缴的出资额均以现金方式(或实物方式)投入,各方出资额应在
前缴足,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验证。
第十三条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增加或减少(不低于法定限额)注册资本。注册资本的增减须经发起人一致同意,并向有关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第十四条发起人不得继承、转让、馈赠其出资额及相应权益,只能退股,退股人的权益处理由本所的其他发起人决定。但一般自出资日起,两年内不得退股。
第四章出资人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事务所出资人分为发起出资人和一般出资人。
发起出资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
(二)具有3年以上在事务所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
(三)为事务所的出资人;
(四)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工作;
(五)年龄在65周岁以下;
(六)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般出资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
(二)在事务所执业,并且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工作; (三)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事务所的权益由出资人按出资比例分享。出资人以出资额为限对事务所债务承担责任,事务所以全部资产对外承担债务责任。
第十七条事务所的出资人不能成为其他事务所的出资人,出资人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们经营与事务所相同性质的业务,不得为自己或代表他人与事务所进行买卖、借贷以及从事与事务所有冲突的活动。
第十八条事务所存续期间,各出资人的出资、事务所经营积累的财产以及所有以事务所名义取得的其他财产和权益,均为事务所财产,由出资人共有并为事务所经营使用。
第十九条一般出资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出资人大会,并享有表决权;
(二)有权查阅出资人大会会议记录;
(三)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四)事务所终止时,依法分得剩余财产。
第二十条发起出资人除享有一般出资人的权利以外,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查阅事务所财务会计报表;
(二)享有选举或被选举为事务所所长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一般出资人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事务所章程;
(二)全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依其所认缴的出资比例承担事务所亏损和债务;
(四)事务所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后,不得随意抽回现资,违者应赔偿其他出资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五)执行出资人大会决议;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二十二条发起出资人除履行一般出资人的义务外,承担以下义务: (一)集出资人大会;
(二)办理事务所注册的有关事宜。
第五章内部机构的设备及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二十三条事务所设出资人大会,由全体出资人组成,是事务所的最高权力机构。出资人大会设管理委员会,由发起出资人组成,出资人大会休会期间,负责本所的重大决策。
第二十四条出资人大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定期召开,必须经2/3以上出资人出席方可举行。经代表1/3以上表决权的出资人提议,可以由管理委员会召集临时会议。
第二十五条出资人大会按一人一票行使表决权,所长可以拥有两票表决权,出资人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出资人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第二十六条对于以下事项须经全体出资人表决通过:
(一)事务所合并、分立、变更形式;
(二)事务所解散;
(三)修改章程;
(四)出资人退出或加入;
(五)应当由管理委员会提请出资人大会做出决议的其他重要事项。第二十七条出资人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决定事务所经营方针和工作规则;
(二)事务所组织机构设置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聘用和解聘; (三)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及业务标准、程序;
(四)审定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决算及利润分配方案;
(五)决定重大资产购置及处理;
(六)决定对外签定合同、协议或贷款。
第二十八条事条所根据工作需要和业务发展需要设置办公室、……等业务执行机构,并配置相应各类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