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付汇报关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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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付汇报关单
篇一:进口付汇流程
进口付汇流程:
1.外汇局办理“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手续:
1.对外经贸部(委,厅)的进出口经营权的批件{工商局}
2.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
3.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企业代码证件
4.外汇登记证(外商投资企业)
对于外汇局核准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进口付汇报
关单)的企业在办理“名录”时,可直接凭《经常项目外汇
业务核准件》企业村存留联和进口单位名录登记申请书办理。
列入“名单”后向主管海关领取付汇核销用的Ic卡
在《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暂行办法》发布实施前已在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的进口单位,应在六个月内签署
《确认书》。签署《确认书》后,外汇局将其自动列入名录,未在规定期限内签署的,外汇局将取消其名录资格。发布实施前未在外汇局办理录登记手续的进口单位,需持名录登记申请书及以下材料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
1.《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
3.《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等级证书》
2.付汇流程:
对于不在“名录”的企业及文件规定需办理备案的付汇,企
业需备齐下材料:
1.进口合同;
2.发票;
3.正本报关单;
4.提单;
5.进口付汇核销单;
6.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许可证第二联;
7.登记表第三联;
8.进口证明(或有)第三联;
9.各种不同贸易方式及运输方式的凭证单据;
10.委托代理协议(或有)
到外汇局申领《进口付汇备案表》后可直接至外汇指定银行直接办理付汇手续。
对于已经在“名录”的企业可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付汇手续
进口单位在有关货物报关一个月内到外汇局办理进口核销,所需资料:(1)进口付汇核销单(如核销单上的结算方式为“货到付款”,则报关单号栏不得为空);
(2)进口付汇备案表(如核销单付汇原因为“正常付汇”,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3)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如核销单上的结算方式为“货到付汇”,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4)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份,均为打印件并加盖公司章);
(5)结汇水单及收帐通知单(如核销单付汇原因不为“境外工程使用物资”及“转口贸易”,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6)合同,Ic卡
(7)进口核销登记表
篇二:报关单第一次打印证明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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