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红线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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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红线”管理规定

煤矿安全生产“红线”管理规定

煤矿安全生产“红线”管理规定第一条采掘工作面存在微风区、无风区,局部通风机吸循环风,违规串联通风。

视情节轻重,给予矿分管技术高级主管(高级主管)、矿分管副职、子公司及业务主管部门正职、子公司及分管副总工程师(助理)、子公司及分管副职警告直至降级处分。

第二条通风设施管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一)两道风门同时打开运输物料造成风流短路。

(二)人为损坏通风设施,导致用风地点微风、无风或瓦斯超限。

视情节轻重,给予矿分管技术高级主管(高级主管)、矿分管副职、子公司及业务主管部门正职、子公司及分管副总工程师(助理)、子公司及分管副职警告直至降级处分。

第三条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电停风,导致工作面瓦斯等有害气体超限。

视情节轻重,给予矿分管技术高级主管(高级主管)、矿分管副职、子公司及业务主管部门正职、子公司及分管副总工程师(助理)、子公司及分管副职警告直至降级处分。

第四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一)综采工作面上隅角、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应设未设。

(二)采掘工作面现场试验未实现甲烷电闭锁或风电闭锁。

(三)甲烷传感器吊挂位置不正确,移至正确位置后超限报警。

(四)人为干扰综采工作面上隅角、采掘工作面回风流甲烷传感器(堵塞、包裹进气孔),回避瓦斯超限。

(五)随意更改瓦斯监测监控上传软件、筛选过滤检测地点、解脱传输线,有意屏蔽瓦斯超限。

视情节轻重,给予矿分管技术高级主管(高级主管)、矿分管副职、子公司及业务主管部门正职、子公司及分管副总工程师(助理)、子公司及分管副职警告直至降级处分。

第五条瓦斯防治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一)现场检查发现在瓦斯超限环境中作业或在严重缺氧(≤15%)环境中作业。

(二)现场瓦斯已经超限,检查发现瓦检工空班、漏检或假检。

(三)未严格执行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在执行过程中弄虚作假。

(四)在高突矿井使用不符合防爆标准的电气设备或未经**煤业集团批准的易燃易爆有机材料。

(五)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未按规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或抽采系统不能正常运行,而从事井下采掘作业(经上一级批准无需运行的除外)。

煤矿安全红线暂行规定(2篇)

煤矿安全红线暂行规定(2篇)

煤矿安全红线暂行规定安全红线即安全控制线,为安全禁止事项,为确保安全生产,规范各级领导的安全管理行为和职工的安全行为,严肃安全事前责任追究,有效防范各类重特大事故发生,实现安全管理的过程控制,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安全管理红线1、对矿党政的决策部署执行落实不力,现场管理不到位,造成较大安全隐患的。

2、规程措施编制不符合有关规定,与现场脱节,造成较大事故隐患的。

3、各级带(跟)班领导干部没有严格执行“上班在前、下班在后、班中在位、在位尽责”规定,造成较大事故隐患的。

4、擅自改变支护参数降低支护强度的;违章截短锚索的;掘进工作面随意加大循环进度的;遇地质构造巷道围岩(煤)发生变化未及时采取加强支护措施的。

5、不执行矿责令停产整顿,继续生产作业的。

6、无计划、无措施贯通巷道的。

7、未按防治水措施规定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或“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

8、采煤工作面转载机处红外线闭锁、生命探测仪、拉线急停,皮带机、猴车拉线急停不起作用,未采取相关措施安排继续运行的。

9、封闭管理的运输巷道,矿检查一年内发现____次相关安全措施不落实。

10、小巷运输巷安全设施不齐全、不完好,未按期组织整改,继续运行的。

11、拆安工程未组织验收进行拆安的。

12、因主观因素,造成主扇停风____分钟以上事故的。

13、排放瓦斯各级干部未到现场指挥,出现“一风吹”或排瓦斯流经区域没有停电撤人;同一采区两个以上工作面同时排放瓦斯的。

14、安排无证人员上岗的。

15、上级组织的检查中一次发现____人以上无证上岗的。

二、安全操作红线1、排放瓦斯造成混合风流处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____%的;随意打开栅栏或密闭进入盲巷;采掘工作面停风后不及时组织撤离或拒不撤离的;瓦斯超限的采掘工作面未立即停止作业或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擅自恢复生产的;同时打开两道风门致使风流短路的。

2、未按防突措施规定执行或执行不到位的;瓦斯检查员、防突员在瓦斯检查、防突指标检测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检测数据或瓦斯检查员空班漏检,擅离职守的。

煤矿安全红线暂行规定

煤矿安全红线暂行规定

煤矿安全红线暂行规定
是指对于煤矿安全管理的一项临时性规定。

在煤矿生产中,安全是至关重要的,为了确保煤矿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煤矿安全红线暂行规定被制定出来。

煤矿安全红线暂行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1. 煤矿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和权利。

2. 安全管理体系:规定煤矿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包括组织架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设施设备等。

3. 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规定煤矿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需要严格控制一些安全生产指标,如瓦斯浓度、煤尘浓度等。

4. 安全生产培训:规定煤矿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5. 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规定煤矿企业出现安全事故时,需要立即报告,并及时进行事故原因的调查和分析。

煤矿安全红线暂行规定的制定和执行,有助于提高煤矿安全管理的水平,有效防止和减少煤矿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煤矿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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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红线”管理规定

煤矿“安全红线”管理规定

煤矿“安全红线”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强化源头安全,提升安全工作执行力,切实解决“严不起来,落实不下去”的问题,有效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确保我矿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出现下列情况,免去生产中心主任职务1.未严格执行“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等防治水规定的。

2.在承压开采区、积水或疑似积水区域内,没有防治水专项措施,而安排进行采掘作业的。

3.在石门(井筒)揭穿煤层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措施的。

4.井下采掘面瓦斯、CO、H2S超限作业,以及安排在无风、微风区作业的。

5.设计、规程未批复,就擅自组织生产的。

6.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易自燃煤层矿井、高瓦斯矿井或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的采区,未按设计要求施工专用回风巷的。

7.采掘工作面安全生产条件发生异常变化无专项补充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而继续组织生产的。

8.未按照集团公司批准的“一通三防”、防突、抽采设计组织施工的。

9.自燃发火煤层采煤工作面未采取防火措施,擅自组织生产的。

10.高瓦斯综采工作面,支架未及时紧跟采煤机前滚筒拉架,造成顶煤冒落,产生瓦斯积聚的。

11.高瓦斯综采工作面遇构造,未及时注浆造成冒顶的。

12.掘进巷道或修复加固巷道未按规定要求(支护设计、作业规程、安技措施、集团相关规定)进行支护的。

13.分管业务范围内发生死亡2人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14.其它认为需要免职的情况。

第三条出现下列情况,免去通风科科长职务1.没有按规定建立完善的矿井“一通三防”系统的。

2.“一通三防”设施不完善的。

3.高瓦斯矿井未按瓦斯抽采衔接计划施工的。

4.没有按规定进行矿井瓦斯参数测定的。

5.没有参与现场揭煤作业的。

6.不按措施进行瓦斯超限排放的。

7.没有组织月度矿井通风系统和瓦斯抽采分析会的。

8.虚报瓦斯抽采量及钻孔(包括瓦斯释放孔)进尺的。

9.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不完善的;10.未按照集团公司批准的“一通三防”、防突、抽放设计组织施工的;11.改变通风系统未编制通风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或者设计、措施未审批的;12.煤与瓦斯(CO2)突出、易自燃煤层矿井、高瓦斯矿井或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的采区没有专用回风巷设计的。

煤矿“安全红线”管理规定

煤矿“安全红线”管理规定

煤矿“安全红线”管理规定“安全红线”管理规定为了强化业务部门的职能,落实各级干部的安全责任,确实提升安全工作的执行力,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工作。

特制定本规定。

一、井下生产出现下列问题,业务部门科长给予停职处分。

1、采掘作业及巷道维修工作顶板管理出现漏洞;巷道贯通和穿(跨)越巷道没有制定落实相应措施;采掘工作面生产条件发生异常变化未编制专项补充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而组织生产。

给予生技科科长停职处分。

2、超前探测不到位,无计划揭露断层、陷落柱;承压水开采未编制审批防治水专项措施;对周边相邻小矿及本矿采空区积水、积气不明而未编制探放水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矿井图纸资料不能正确反映井下实际情况;未在透明地质平台下作业;在隔离开采或“三锁定”区域外违规进行采掘活动;在透水区域内进行采掘作业未执行专项措施。

给予地质科科长停职处分。

3、局部通风系统、“一通三防”安全设施不完善造成瓦斯超限;排放瓦斯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井下采掘工作面瓦斯超限作业;对井下无风、微风区没有采取相应措施;改变通风系统未编制通风设计、安全技术措施或者设计、措施未审批而进行采掘作业;煤与瓦斯突出、、易自燃煤层、、矿井高瓦斯区域的采区,未按设计要求施工专用回风巷;石门(井筒)揭穿煤层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措施;未按照集团公司批准的“一通三防”防突抽放设计组织施工;在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区域内进行采掘作业未制定专项措施或执行不到位;有瓦斯突出预兆未采取区域防突和局部防突措施;开采自燃煤层没有设计防灭火系统。

给予通风科科长停职处分。

4、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安装监控系统进行作业;安全监控系统瓦斯超限断电值大于规定值;监测监控设施未定期更换或校验继续使用,不能及时发现瓦斯超限。

给予机电科科长停职处分。

5、由于监察检修不到位造成主要通风机无计划停风、排水系统不能正常工作;井下电气设备甩掉保护或无保护运行;担负升降人员的矿井绞车提升系统、担负矿井主要排水功能的排水系统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及设计规范要求;一次检查查出三处或同一地点连续出现两台次井下电气设备严重失爆;担负升降人员的矿井主要提升设备甩掉保护或无保护运行,主要设备安装后无组织验收。

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

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保障煤矿从业人员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和减少煤矿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煤矿安全生产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红线范围1. 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2. 严禁非法违法开采;3. 严禁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4. 严禁煤矿井下作业人员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5.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6. 严禁违反规定进行爆破作业;7. 严禁违反规定进行采掘作业;8. 严禁违反规定进行瓦斯抽采作业;9. 严禁违反规定进行排水作业;10. 严禁违反规定进行通风作业。

三、责任追究1.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2.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领导及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3.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造成重大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监督与检查1. 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员工的安全生产职责;2. 煤矿企业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3. 煤矿企业应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4.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煤矿企业的监督检查,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红线制度落到实处。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 本制度由煤矿企业负责解释;3.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通过实施本制度,煤矿企业应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煤矿安全红线暂行规定

煤矿安全红线暂行规定

煤矿安全红线暂行规定
是为了保护煤矿工人和煤矿环境安全,规范煤矿生产经营行为而制定的临时法规。

煤矿安全红线暂行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煤矿安全责任:明确煤矿企业负有保障煤矿安全的主体责任,要求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制和责任追究机制。

2. 煤矿安全设施:规定煤矿必须建设防尘、防爆、防火等安全设施,并进行定期检修和维护,以确保生产过程中没有安全隐患。

3. 矿井通风:要求煤矿必须建立完善的通风系统,保持矿井内空气流通,避免有害气体积聚和窒息事故的发生。

4. 事故应急预案:要求煤矿建立事故应急预案,明确事故发生时的应急处理措施和责任主体,提高事故处置效率。

5. 工人安全培训:要求煤矿企业对工人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识和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

6. 审核和监督: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对煤矿进行定期审核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确保煤矿安全达到标准。

煤矿安全红线暂行规定的出台,加强了对煤矿安全的管理和监督,提高了煤矿工人和煤矿环境的安全保障,有效防范了煤矿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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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煤矿安全红线暂行规定

2023年煤矿安全红线暂行规定

2023年煤矿安全红线暂行规定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煤矿产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据着重要地位。

然而,煤矿事故频发的现实也给人们带来了巨大的安全隐患。

为了保障矿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煤矿安全管理水平,2023年煤矿安全红线暂行规定将被制定并实施。

一、安全生产责任煤矿企业是生产经营单位,负有最为重要的煤矿安全生产责任。

该规定将会明确规定煤矿企业的法定职责和义务,包括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购置运行符合标准的安全生产设备、加强矿工安全培训等,并规定相应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二、矿井开采规模控制为了降低煤矿开采过程中的安全隐患,该规定将对煤矿开采规模予以限制,确保煤矿的开采活动不会超出安全承载力。

具体控制指标将根据煤矿的地质条件、生产设备、工人数量等因素进行综合测算。

煤矿达到规定的开采规模上限后,必须暂停开采,进行维护和改造,确保安全生产。

三、安全投入保障煤矿安全生产需要充足的资金投入,该规定将会对煤矿企业的安全投入进行要求。

煤矿企业必须按一定比例将收入用于安全生产,包括安全设备的更新、安全培训的开展、应急救援方案的制定等。

同时,该规定还鼓励政府加大对煤矿安全的支持力度,通过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等方式,提供财政保障。

四、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管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管力度,该规定将规定煤矿安全生产的检查制度。

包括定期对煤矿进行安全检查、对重点煤矿进行专项检查、对煤矿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督办等。

同时,对于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煤矿,将会停产整顿,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厉处罚。

五、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煤矿事故发生后,及时准确的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工作非常重要。

该规定将明确事故报告的要求,包括事故报告的时限、内容、报告途径等。

同时,规定煤矿必须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预案,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确保事故发生后能够快速有效地进行救援工作。

结论:2023年煤矿安全红线暂行规定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煤矿安全管理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煤矿“安全红线”管理规定

煤矿“安全红线”管理规定

煤矿“安全红线”管理规定随着煤炭产业的发展,煤矿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

针对煤矿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安全管理规定,其中之一就是“煤矿‘安全红线’管理规定”。

煤矿“安全红线”管理规定是指对在煤矿生产过程中涉及人员、设备、环境等方面的安全保障红线界定和标志,并对监测预警、调度管控、评估验收等安全保障措施进行规定和实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该规定的实施旨在提高煤矿生产的安全性,减少事故发生频率和事故损失,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煤炭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具体而言,该规定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1. “安全红线”的划定规定了在煤矿生产过程中涉及人员、设备、环境的安全保障“安全红线”的界定和标志,并对“安全红线”上下界限进行了具体规定。

同时,规定了在红线内需要进行的安全保障措施,如环境监测、风险评估等。

2. 监测预警规定了监测点的设置和监测参数的要求,为煤矿生产提供实时的监测数据和预警信息。

同时,要求设立专业的监控中心,对监测数据进行加工分析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为生产现场的应急处置提供参考。

3. 调度管控规定了煤矿生产中各类岗位的职责和权限,要求建立科学有效的调度管理机制和信息共享系统,形成生产流程控制的闭环。

同时,规定了各生产区域的分级管理制度,确保各区域安全生产秩序井然有序。

4. 评估验收规定了对煤矿安全防范措施的周期性评估、验收要求和程序,以引导企业加大安全技术研发投入、提升生产设备、增强职工安全意识、加强安全管理等各方面力度。

总的来说,煤矿“安全红线”管理规定的实施为煤炭企业提供了更加具体、系统的安全保障要求和措施,形成了从安全预防到应急处置的完整安全保障体系。

对于促进煤炭企业安全生产,推动煤炭产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煤矿安全红线暂行规定

煤矿安全红线暂行规定

煤矿安全红线暂行规定煤矿安全红线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为保障煤矿生产安全,避开人员和财产损失,依据煤矿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订立本暂行规定。

第二章安全红线的确定依据煤矿安全生产的规律和特点,安全红线的设计应顾虑以下因素。

一、安全红线位于井下或地面的某个位置上,实在位置应为以下情况;1、井口及井下至地面的上方50米范围内,为最为严格的安全红线,禁止非相关人员进入此区域。

2、沟槽、井道、巷道及矿井灯区等通风、排水和光能交汇的区域。

3、大型采掘、运输、机电设备和高风险活动区域。

4、煤仓、电气设备区域以及易燃易爆物品存储区域等。

二、安全红线应设有相关标志和警示,标志明确多样化,警示适时有效。

1、设置安全红线标志,应依据实际情况进行设计,应明确易识别的标志及标识方式,应包括各种安全标志、标牌和警示语。

2、当安全红线划定范围内有高风险的作业区域时,应设置暗道。

3、提前设有安全警报,预示作业人员。

三、安全红线应在相关作业人员中加强宣扬和提示。

1、事先进行规定和组织,对作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和演练。

2、在安全红线划定区域进行信息公告和宣扬,以使人员知晓和遵奉并服从。

3、常常性地开展安全教育和考试,加强安全意识的提高和学习。

第三章管理和监督母公司应当明确各个煤矿的安全红线划定范围,同时实行措施加强对各煤矿进行监督和管理。

可以建立煤矿安全红线工作小组,对煤矿安全红线防备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报告。

第四章强制性规定如下规定为必需遵守的强制性行为:1、煤矿安全红线已确定的范围内,任何人员和动物严禁进入,依据情况可在安全红线范围内设有布条、围栏等防范措施。

2、作业人员在进入安全红线内时,必需穿戴必要的安全设备和防护用品,并得到安全负责人的批准。

3、禁止在安全红线内进行开拓、挖掘、爆破、焊接和任何煤矿作业工程的施工。

4、实行安全红线侵害行为进行严格的追责,从重担责。

第五章特别规定对于煤矿安全管理的特别需要,应进行分别处理。

煤矿安全红线暂行规定

煤矿安全红线暂行规定

煤矿安全红线暂行规定I.总则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管理,防范和遏制煤矿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矿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II.安全红线的界定1.煤矿安全红线是指矿井在正常工作状态下,所能承担的最高风险程度的界限,一旦超过该界限,应立即停产整顿,消除安全隐患,保障矿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2.安全红线应包括矿井各项安全指标和参数的上限限制。

III.煤矿安全红线指标1.甲烷浓度:甲烷浓度不得超过1.5%。

2.瓦斯压力:瓦斯压力不得超过10千帕。

3.矿井通风量:矿井通风量不得低于每秒10立方米。

4.矿井地质构造:矿井地质构造稳定,不得出现动力性的矿压、冰梁等地质灾害。

5.矿井水文地质:矿井水文地质状况稳定,不得有涌水、冒泥等水害现象。

6.矿井设备状况:矿井设备正常运行,不得有重大故障或停工检修的情况。

7.应急救援措施:矿井应急救援措施完备,能够及时有效地应对各类事故。

IV.安全红线的管理措施1.煤矿企业应设立安全红线监测系统,实时监测矿井重要参数,确保参数不超过安全红线。

2.煤矿企业应每日对安全红线指标进行记录和汇总,及时报告相关部门,确保数据的真实准确性。

3.一旦发现某项安全红线指标超过上限,煤矿企业应立即停产整顿,查找原因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4.煤矿企业应加强对矿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矿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确保矿工能够正确应对紧急情况。

5.相关部门应加大对煤矿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煤矿安全红线的有效执行。

V.安全红线的违法与处罚1.煤矿企业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红线监测系统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罚款。

2.煤矿企业未按规定记录和报告安全红线指标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罚款。

3.煤矿企业发现安全红线指标超过上限后未立即停产整顿的,责令立即停产整顿,并处以罚款。

4.煤矿企业安排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的矿工上岗的,责令停产整顿,处以罚款。

5.相关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煤矿安全红线未得到有效执行的,责令整改,并可能暂停或吊销煤矿的生产许可证。

地煤安全红线规定

地煤安全红线规定

地煤安全红线规定一、背景和目的为确保企业的地煤开采过程中的安全和环境保护,维护员工和社会的权益,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旨在明确地煤开采过程中的安全红线,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和考核标准,以保障地煤开采作业安全稳定、环境友好。

二、定义和准则2.1 安全红线安全红线是指地煤开采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的安全要求和环保准则。

任何超过安全红线的行为和做法将被认定为违规行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2.2 违规行为违规行为是指任何超过安全红线的行为和做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 未按规定佩戴个人防护装备进入作业场所; - 擅自更改作业方案或违反作业指导书进行作业; - 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管理和风险防控措施; - 违规使用或存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等; - 违反环保要求,擅自排放污染物或破坏环境; - 违反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三、管理标准3.1 安全生产管理地煤开采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确保安全红线的实施和遵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 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地煤开采作业的安全管理; - 制定并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作业指导书,确保各岗位员工了解和掌握相关安全措施; - 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 建立健全事故报告和应急预案,及时控制事故扩大和处置事故; - 加强对现场作业的监管和巡查,发现并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 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和消防设备,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

3.2 环境保护管理地煤开采过程中,企业应注重环境保护,严格遵守相关环保要求和准则,确保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具体管理标准包括: - 严禁违规排放污染物,如废水、废气、废渣等,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处理和处置; - 进行环境影响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环境问题; - 加强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保护植被和地下水资源; - 定期进行环境检测和监测,确保企业的环境污染物排放符合相关要求; - 宣传环境保护意识,增强员工对环境保护的重视。

煤矿安全红线管理规定【最新版】

煤矿安全红线管理规定【最新版】

煤矿安全红线管理规定【最新版】煤矿安全红线管理规定为强化源头安全,提升安全工作执行力,切实维护好我矿良好的安全生产秩序,有效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确保我矿安全生产稳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出现下列情况,给予业务科室科长(主任)、责任队组队长免职处分。

发生1人重伤以上生产事故的;因业务保安管理严重不到位或未执行规程措施违章指挥导致作业区域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未遂的;安全责任制落实不到位,造成安全管理严重混乱的;对上级领导或部门下达的指令不执行的或工作态度极不端正的;“三走到,三必到”累计3次执行不到位的。

第二条出现下列情况,给予安监处副处长免职处分。

发生1人重伤以上生产事故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隐患排查治理和危险源辨识制度执行严重不到位的;其它安全监管责任严重不到位的。

第三条出现下列情况,给予调度室主任免职处分。

应急救援体系不完善的;应急救援组织不当造成重大安全隐患的;采掘工作面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具备生产条件仍继续安排生产的;被责令停产整顿仍继续安排生产的;未经指挥部同意擅自安排队组进行抢险的。

第四条出现下列情况,给予生产科科长免职处分。

井下出现大面积冒顶事故的;采掘工作面安全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未编制专项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而组织生产的。

第五条出现下列情况,给予通风科长免职处分。

矿井通风系统不完善的;“一通三防”安全设施不完善的;未按照集团公司批准的“一通三防”设计组织施工的;井下安全生产发生重大变化环节或改变通风系统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的。

第六条出现下列情况,给予抽采科科长免职处分。

抽采系统不完善的;因管理严重不到位,造成瓦斯抽放泵同时停抽的;未按照集团公司批准的防突、抽放设计组织施工的;抽采未达到集团公司规定标准的。

第七条出现下列情况,给予机电科科长免职处分。

采掘进工作面未按规定安装“双风机双电源”和“三专”的;明令禁止的设备仍在井下使用的;设备保护失效仍安排井下使用的。

煤矿安全管理十二条红线(2篇)

煤矿安全管理十二条红线(2篇)

煤矿安全管理十二条红线凡触碰红线的矿井,一律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矿井风量不足、采掘工作面无风微风作业的。

二、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盲巷管理措施不到位的。

三、瓦斯超限作业,瓦斯超限、停电停风不撤人或矿井1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瓦斯超限的。

四、应进行瓦斯抽采矿井未按规定相应建立地面固定瓦斯抽采系统、井下临时瓦斯抽采系统的。

五、瓦斯抽采不达标仍进行采掘活动的。

六、突出矿井未制定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或虽有措施但不落实的。

七、未按规定及时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或认定的。

八、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九、未进行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或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其所属高突矿井仍生产建设的。

十、未按规定实现双回路供电、使用淘汰不合格电气设备以及电气设备失爆的。

十一、超能力生产、高瓦斯及突出矿井月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1/12的。

十二、未按规定提取使用安全费用,导致瓦斯治理工程亏欠的。

煤矿安全管理十二条红线(2)煤矿安全是关系到矿工生命安全的重要问题,为了确保煤矿安全管理工作得到有效的推进和落实,制定了十二条红线,以确保煤矿的安全生产。

以下将详细介绍这十二条红线,以强调煤矿安全管理的重要性。

第一、坚持各级领导的责任落实。

各级领导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责任,确保煤矿安全工作的高效推进。

第二、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和规程。

煤矿必须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制定、完善并落实煤矿安全生产制度。

第三、加强煤矿的巡查和检查力度。

煤矿要加强巡查和检查力度,确保矿区各项安全设施和设备的正常运行,及时排除各种安全隐患。

第四、加强煤矿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

煤矿要加强对矿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矿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确保每个矿工都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

第五、加强煤矿的消防设施和设备建设。

煤矿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煤矿的消防设施和设备建设,确保煤矿的消防安全。

煤矿安全红线暂行规定模版

煤矿安全红线暂行规定模版

煤矿安全红线暂行规定模版一、总则为了保障煤矿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防止煤矿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煤矿安全红线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二、安全红线的确定1.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煤矿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具体的安全红线。

2. 安全红线的确定应综合考虑煤矿工艺、设备条件、生产环境等因素。

重点关注存在较大安全风险的区域和作业活动。

3. 安全红线应以安全生产为前提,科学合理地划定,确保安全红线能够有效地监控和控制潜在的安全隐患。

三、安全红线的标识和划定1. 安全红线应由专业人员进行标识和划定,确保标识的可见性和持久性。

2. 安全红线的标识应采用明显醒目的颜色和符号,以确保工作人员能够清晰辨识。

3. 安全红线的划定应符合煤矿的实际情况,确保安全红线能够有效地定位相关区域和作业活动。

四、安全红线的执行1. 煤矿生产经营单位应不断加强对安全红线的宣传和培训,确保相关人员能够正确理解和执行安全红线。

2. 在安全红线内禁止进行非法、违规或者没有相应许可的活动。

3. 在安全红线内进行作业活动时,应严格按照相关工作程序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确保作业安全。

4. 发现安全红线有任何变化或者破坏的情况,应及时上报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修复和恢复。

五、安全红线的监管和检查1. 煤矿安全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安全红线执行情况的监管和检查,确保安全红线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2. 安全红线的监管和检查应包括定期巡视、随机抽查、日常检查等方式,确保安全红线的稳定性和规范性。

3. 对于发现的违规行为,应及时进行整改和处理,并进行相应的处罚和警示。

六、处罚和责任追究1.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煤矿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停产整顿、吊销许可证等。

2. 对于违规行为造成的事故或者安全事故,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处罚。

七、附则1.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2. 煤矿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并向相关人员进行宣传和培训。

煤矿红线管理规定

煤矿红线管理规定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红线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守“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的红线,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坚决防范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正确处理安全与发展、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的关系,真正把安全作为发展的前提、基础和保障。

结合矿井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特修订完善安全生产管理红线。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矿属各单位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条红线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突出超前防范「安全生产红线”不可触犯、不可逾越。

第四条矿属各单位应采取多种形式宣传贯彻文件精神.增强各级人员的红线意识。

第二章安全技术管理部分第五条单位工程、单项工程没有进行会商、没有风险辨识、没有制定措施及未按措施、规程等规定进行施工的,对相关单位分管负责人降职三个月,对相关单位负责人降职二个月,对分管系统领导降职一个月。

第六条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编制不具体、针对性不强,不能指导安全生产,给安全生产造成较大影响的,对相关单位分管负责人降职二个月,对相关单位负责人罚款一个月,对分管系统领罚款100O 元。

第七条技术资料、图纸、报表未及时填绘、修订、审报,给矿井造成较大损失或影响的,对相关单位分管负责人降职两个月,对相关单位负责人降职一个月,对分管系统领导罚款100O)Uo第八条隐患到期未落实且没有没有延期申请的,对相关单位分管负责人降职一个月,对相关单位负责人罚款100O元。

第三章现场安全管理部分第九条安排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特种操作人员上岗作业的,对相关单位分管负责人降职二个月,对相关单位负责人降职一个月。

第十条安全管理人员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对相关单位负责人降职三个月。

第十一条管理干部冒险(涉险)作业、违章指挥的,对责任人降职三个月。

第十二条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未按规定安装“双风机电源”或不能自动切换、未实现“三专两闭锁”的,对相关单位负责人降职三个月、对主管单位负责人降职二个月,对分管系统领导降职一个月。

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

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煤矿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煤矿安全红线,是指煤矿安全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的底线,包括但不限于人员伤亡事故、重大设备损坏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等。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我国境内从事煤矿开采、建设、运输、销售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煤矿安全红线的监管,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红线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红线范围第五条人员伤亡事故红线:1. 一次事故死亡人数达到或超过3人;2. 一次事故重伤人数达到或超过10人;3. 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达到或超过1000万元。

第六条重大设备损坏事故红线:1. 一次事故导致矿井主通风系统、提升系统、排水系统等关键设备损坏;2. 一次事故导致矿井主要设备(如采煤机、掘进机等)损坏,影响矿井正常生产;3. 一次事故导致矿井主要设备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到或超过1000万元。

第七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红线:1. 一次事故导致矿井周边地表水、地下水污染,对周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危害;2. 一次事故导致矿井周边大气污染,对周边居民健康造成严重危害;3. 一次事故导致矿井周边土壤污染,对周边农作物生长造成严重影响。

第三章红线管理职责第八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工作负总责,要亲自抓安全生产红线工作,确保红线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九条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包括:1. 制定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明确红线范围、责任主体、管理措施等;2. 组织开展煤矿安全红线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3. 定期开展煤矿安全红线检查,确保红线制度得到有效执行;4. 对违反煤矿安全红线的行为进行查处,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条煤矿企业其他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配合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开展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工作。

煤矿安全生产红线管理制度

煤矿安全生产红线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煤矿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煤矿安全生产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煤矿生产、建设、经营、管理的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强化红线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煤矿安全生产持续稳定。

第二章红线规定第四条煤矿安全生产红线包括以下内容:1. 严禁非法违法生产、建设、经营煤矿;2. 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3. 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4. 严禁矿井通风系统不完善、通风能力不足;5. 严禁矿井水文地质条件不清、防治水措施不到位;6. 严禁矿井采掘工作面瓦斯、粉尘、火灾等重大灾害隐患未得到有效治理;7. 严禁矿井安全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8. 严禁矿井安全管理人员和安全技术人员配备不足;9. 严禁矿井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不到位;10. 严禁矿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

第三章红线管理第五条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红线管理制度,明确红线内容、责任主体、监督检查、考核奖惩等事项。

第六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红线管理负总责,各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按照职责分工,共同落实安全生产红线管理。

第七条煤矿企业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红线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红线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八条煤矿企业应加强安全生产红线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

第九条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红线考核奖惩制度,对违反安全生产红线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四章应急管理第十条煤矿企业应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职责、措施和程序。

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应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二条发生事故时,煤矿企业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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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红线暂行规定
Interim Provisions on safety red line of coal mine
煤矿安全红线暂行规定
导语:进行安全管理的目的是预防、消灭事故,防止或消除事故伤害,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

在安全管
理的四项主要内容中,虽然都是为了达到安全管理的目的,但是对生产因素状态的控制,与安全管理目的关
系更直接,显得更为突出。

安全红线即安全控制线,为安全禁止事项,为确保安全生产,规范各级领导的安全管理行为和职工的安全行为,严肃安全事前责任追究,有效防范各类重特大事故发生,实现安全管理的过程控制,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安全管理红线
1、对矿党政的决策部署执行落实不力,现场管理不到位,造成较大安全隐患的。

2、规程措施编制不符合有关规定,与现场脱节,造成较大事故隐患的。

3、各级带(跟)班领导干部没有严格执行“上班在前、下班在后、班中在位、在位尽责”规定,造成较大事故隐患的。

4、擅自改变支护参数降低支护强度的;违章截短锚索的;掘进工作面随意加大循环进度的;遇地质构造巷道围岩(煤)发生变化
未及时采取加强支护措施的。

5、不执行矿责令停产整顿,继续生产作业的。

6、无计划、无措施贯通巷道的。

7、未按防治水措施规定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或“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

8、采煤工作面转载机处红外线闭锁、生命探测仪、拉线急停,皮带机、猴车拉线急停不起作用,未采取相关措施安排继续运行的。

9、封闭管理的运输巷道,矿检查一年内发现3次相关安全措施不落实。

10、小巷运输巷安全设施不齐全、不完好,未按期组织整改,继续运行的。

11、拆安工程未组织验收进行拆安的。

12、因主观因素,造成主扇停风30分钟以上事故的。

13、排放瓦斯各级干部未到现场指挥,出现“一风吹”或排瓦斯流经区域没有停电撤人;同一采区两个以上工作面同时排放瓦斯的。

14、安排无证人员上岗的。

15、上级组织的检查中一次发现3人以上无证上岗的。

二、安全操作红线
1、排放瓦斯造成混合风流处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1.5%的;随意打开栅栏或密闭进入盲巷;采掘工作面停风后不及时组织撤离或拒不撤离的;瓦斯超限的采掘工作面未立即停止作业或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擅自恢复生产的;同时打开两道风门致使风流短路的。

2、未按防突措施规定执行或执行不到位的;瓦斯检查员、防突员在瓦斯检查、防突指标检测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检测数据或瓦斯检查员空班漏检,擅离职守的。

3、破坏通风、瓦斯抽采、监测监控设备设施的;故意移动或遮挡瓦斯传感器等使其不能反映真实数据的;采掘工作面无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或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强行进行采掘作业的。

4、未按综合防尘措施规定执行,造成煤尘堆积或飞扬严重超标的。

5、随意甩掉风电或瓦斯电闭锁装置的;双风机双电源不能自动
切换或备用风机不能应急正常启动运行的。

6、不设警戒进行放炮,不执行“三人联锁”放炮和“一炮三检”制度的;火工品丢失的。

7、井下及井口附近20m范围内、地面瓦斯区域不按专项措施进行电氧焊作业的。

8、停电事故原因未查清、设备故障未排除强行送电的;带电检修或挪移电气设备的;电气设备存在失爆或鸡爪子、羊尾巴、明头的;电器设备各种保护装置失灵、不齐全、不完好的。

9、超控顶距作业的。

10、不支护临时支护,空顶作业的。

11、掘进机急停装置失效、采煤机与工作溜不闭锁的。

12、清理皮带机头、机尾浮煤不停电闭锁开关的。

13、扒、蹬、跳运行中车辆或乘坐皮带、刮板运输机的;未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牵引区撤人设警戒”规定的;不使用“一坡三挡”或“一坡三挡”装置不起作用的;运输大巷人车追尾的;小巷运输未挂保险绳、车尾巴以及超挂车的;其它
严重违章运输作业的。

14、安监人员因工作不负责任,安全检查不到位造成重大事故隐患的。

15、在井下吸烟、带明火的。

三、考核处理
对于触犯红线的副队级以上干部,给予免职处理;对于触犯红线的岗位操作责任者,给予留用查看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或罚款10000---20000元。

四、本暂行规定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和修订完善权属矿安全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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