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

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
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

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保护和管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城镇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推进园林城镇建设,改善城镇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本条例所称的城镇,是指按照国家行政建制所设立的城市和镇。

本条例所称的城镇规划区,是指城市和镇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名词解释〕本条例所称城镇园林绿化,是指城镇园林绿地、树木花草和园林设施。

前款所称城镇园林绿地,是指以自然植被和人工植被为主要存在形态的城镇用地。

本条例所称的绿线,是指城镇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第四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城镇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公共绿地建设、养护和人员培训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部门职责〕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镇园林绿化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城镇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园林绿化工作。

镇人民政府负责镇规划区内的园林绿化工作,并接受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发展改革、财政、林业、国土资源、交通、水利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城镇园林绿化工作。

第六条〔园林绿化原则〕城镇园林绿化应当坚持生态、景观、文化统一协调和节约资源的原则,充分利用和保护原有湿地、地形、地貌、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资源,突出地方特色,形成以遮荫乔木为主体、多种植物合理配置的种植结构。

第七条〔科技推广〕园林绿化应当加强科学研究,保护植物多样性,鼓励选育(种)适宜当地自然条件的植物,推广生物防治病虫害技术,促进园林绿化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

第八条〔园林城市创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组织开展创建园林城镇、园林式单位、园林式居住区和优质园林工程活动,推动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

对城镇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鼓励提倡〕鼓励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公民,积极参加义务植树和其他绿化活动。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植树纪念等形式,参与绿化的建设和养护。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的公园绿地,可以根据其意愿命名,捐资、认养、植树纪念的林木,可以设置标志牌。

鼓励城镇居民在其私人庭院内植树种草,绿化环境。城镇居民在其私人庭院内可以自主选择树种,但不能危及公共安全和他人利益。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市、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镇绿地系统规划,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市、县城镇总体规划,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确定防护绿地、大型公共绿地等的绿线。

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进行编制。报批前,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并向社会公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第十一条〔控制指标和绿地界限〕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城镇总体规划,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在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城镇控

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依法确定的城镇绿线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二条〔绿线变更程序和要求〕依法确定的城镇绿线不得任意调整。因城市建设确需调整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并征得同级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书面同意后,按照规划审批权限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调整绿线不得减少规划绿地的总量。因调整绿线减少规划绿地的,应当落实新的规划绿地。

第十三条〔绿地数据库建设〕城镇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现有城镇绿地和规划绿地的数据库,实施绿地数据的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开放,方便单位和个人查询。

第十四条〔新建项目绿地率指标〕新建建设项目的绿地率,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一)新建居住区或者成片建设区绿地率不得低于30%。其中,用于建设集中绿地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的10%;

(二)新建宾馆、疗养院、学校、医院、体育、文化娱乐设施、机关团体等单位的绿地率不得低于35%;

(三)新建工业园区的绿地率不得低于20%;工业园区外新建工业项目、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项目的绿地率不得低于20%;新建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项目的绿地率不得低于30%,并应当建设宽度不低于50米的防护林带。

(四)新建城镇主干道绿地率不得低于30%,次干道不得低于20%;

(五)新建铁路两侧防护绿地宽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其他建设项目的绿地率,由各市、县有关部门参照有关规定制定。

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的绿地率可以比照前款规定的绿地率标准降低5%。

第十五条〔绿地率变更和绿化补建费〕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严格按照第十四条规定的绿地率标准审批建设工程项目。绿地率确实无法达到上述标准的,由建设单位和个人提出申请,市、县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征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不足绿地面积,由建设单位和个人向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缴纳绿化补建费。绿化补建费应当专门用于绿地的补建,其征收和使用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缴纳绿化补建费的,规划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第十六条〔树种比例和覆盖率指标〕城镇园林绿化项目,采用本地乔木树种的比例应当占该项目绿地乔木树种总量的80%以上;乔灌木覆盖率应当占绿地总面积的70%以上,其中乔木覆盖率不低于60%。

徐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徐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法规类别】植树造林与绿化 【批准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批准日期】1996.12.13 【发布部门】徐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6.12.13 【实施日期】1996.12.1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8月27日实施日期:2004年9月1日)修改 【失效依据】徐州市城市绿化条例 徐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1996年10月16日江苏省徐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1996年12月13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绿化美化城市,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增进人民身

心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的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徐州市园林风景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绿化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市区范围内的绿化工作。 规划、城管、城建、土地、环保、工商、公安以及电力、邮电等有关部门依法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城市绿化建设应当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和年度计划。 第五条城市绿化以建设现代化园林城市为目标,区分功能,选择适宜树种,广植草坪和花卉,搞好立体绿化和平面绿化,发展多层次覆盖种植,在主干道、商业繁华地段以种植常绿植物为主,提倡和鼓励城市居民利用庭院植树种花。 第六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和举报违反本条例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制止或者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损害绿化及其设施的行

城市园林绿地规划复习资料

城市园林绿地规划复习资料 1·园林:是指在一定地域内,运用工程技术和艺术手段,通过因地制宜地改造地形、整治水系、栽种植物、营造建筑和布置园路等方法创作而成的优美的游憩境域。 构成要素:地形、水体、植物、建筑、园路 2·绿地:凡是生长植物的土地,不论是自然植被或是人工栽培的,包括农林牧生产用地及园林用地。 3·城市绿地系统:是由一定质量的的各种绿地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形成的绿色有机整体。4·城市园林绿地的效益:a生态效益:净化空气、水体和改良土壤;调节城市小气候;降低城市噪声;安全防护b社会效益:创造城市景观;提供休闲、保健场所;文化科教园地c 经济效益 5·城市绿地分类:公园绿地(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街旁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 6·城市绿地定额指标:a城市园林绿地总面积=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B城市居民的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城市公共绿地总面积除以城市非农业人口数c 城市绿化覆盖率=城市内全部绿化种植垂直投影面积占城市用地面积的百分比。D城市绿地率=城市园林绿地面积之和除城市用地总面积 指标作用:反映了一个城市绿化数量和质量,以及一个时期城市经济发展、城市环境质量以及城市居民生活保健水平,也是评估一个城市环境质量的标准和城市居民精神文明的标志之一。 7·影响城市园林绿地指标的因素:a国民经济水平b城市性质c城市规模d城市自然条件e 城市绿地现状和绿化基础 8·城市绿地系统布局的原则:a结合城市其他各项用地的规划,综合考虑,全面安排b结合当地特点,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c均衡分布,比例合理,满足市民休息游览的需要d 远景目标与近期安排相结合,创造特色e发挥其综合功能的前提下,结合生产,创造财富。9·城市园林布局的形式:块状绿地布局(大连、上海。。)、带状绿地布局(西安,南京,苏州)、环状绿地布局、楔形绿地布局(合肥)、片状绿地布局、混合式绿地布局(北京)10·公园:是指可以供公众游览、观赏、休憩、开展科学文化及锻炼身体等活动,有教完善的设施和良好的绿化环境的公共绿地。 11·公园规划容量C=A除以Am(A为公园面积,Am为人均占面积) 12·主题公园:是为了满足游览者多样化休闲预科要求而建造的一种具有创意性游园活动和策划性活动方式的现代旅游观光形式。它以文化移植,文化复制文化陈列以及高科技等手段,13·居住区用地的组成:a居住区建筑用地b公共建筑和公共设施用地c道路及广场用地d 居住区绿化用地 居住区的布置形式:行列式、周边式、混合式、自由式、庭院式、散点式布置、 居住区的规模:按人口规模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 居住区绿地的类型:公共绿地、专用绿地、道路绿地、宅旁和庭院绿地等。 居住区总体规划的原则:坚持社会性原则、坚持经济型原则、坚持生态性原则、坚持地域性原则、坚持历史性原则、 14·城市广场的类型:市政广场、纪念广场、交通广场、商业广场、文化休闲广场、宗教广场、附属广场 现代广场的基本特点:共性:场地开放、性质公开、功能综合、空间丰富、文化休闲个性:标志性、地方性、人文性 城市广场设计的原则:系统性原则、完整性原则、生态型原则、特色性原则、多样性原则、主题性原则、尺度适配性原则、步行性原则、文化性原则

陕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陕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1届第30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0.07.29 【实施日期】2010.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一届第三十号) 《陕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于2010年7月29日经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7月29日 陕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2010年7月29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古树名木的管理 第三章古树名木的养护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古树名木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 本条例所称名木,是指珍贵稀有树木或者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研究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 第四条古树名木保护坚持以政府保护为主,专业保护与公众保护相结合、定期养护与日常养护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古树名木保护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并将古树名木保护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组织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

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为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以内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财政、环境保护、文物、市政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的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科学研究成果,普及保护知识,提高保护和管理水平。 第八条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古树名木及其管护设施的义务,对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有权制止或者举报。 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古树名木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古树名木的管理 第九条古树实行分级保护。树龄在一千年以上的古树,实施特级保护;树龄在五百年以上不足一千年的古树,实施一级保护;树龄在三百年以上不足五百年的古树,实施二级保护;树龄在一百年以上不足三百年的古树,实施三级保护。 名木实行一级保护。 古树名木分级保护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绿化委员会制定。 第十条设区的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古树名木的认定,经市绿化委员会审查确认后,报市人民政府公布,并报省绿化委员会备案。 第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对已公布的古树名木设立标志,悬挂保护牌。古树名木标志和保护牌由省绿化委员会统一制定和编号。

《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公共绿地、单位附属专用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名胜区绿地、风景林地树木花草的种檀和养护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城市绿化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管理。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绿化工作,对全市城市绿化实施监督管理。 区、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职贵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绿化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做好城市绿化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措施,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和建成区绿地率,逐步增加人均占有公共绿地的面积。 城市绿化实行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投入为辅的原则,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城市绿化建设。 第五条城市绿地实行登记制度。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确认城市绿地权属,明确保护和管理责任。 第六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公民,都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完成义务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任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城市绿化规划、损害和破坏绿化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第七条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科学研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普及城市绿化科学知识,提高城市绿化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八条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坚持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再丰富城市景观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利用和保护城市的自然和人文资源,根据人口规模、服务半径、城市面积,合理设置城市绿化用地。 第十条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化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城市绿化专项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必须留出相应的绿化用地。城市新区开发的规划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5%;旧区改造的规划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25%。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必须安排附属绿化工程用地。附属绿化工程用地面积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城市新建区的大专院校、机关团体、部队、医院、疗养院、宾馆和公共文化设施等单位的附属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其总用地面积的35%,其他单位的附属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其总用地面积的30%; (二城市新建居住区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0%; (三城市旧区改造中单位的附属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其总用地面积的30%,改建、扩建居住区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25%; (四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企业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

陕西省园林城市标准

陕西省园林城市标准 一、组织领导(6分) (一)认真执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陕西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等国家和我省的有关法规政策,制定了相应的配套政策和措施; (二)城市政府领导重视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创建工作指导思想明确、组织机构保障、政策措施具体; (三)城市园林绿化机构健全,分工明确,行业管理到位; (四)近3年城市园林绿化建设资金(包括财政投入和社会投入)逐年增加,园林绿化养护经费有保障,城市绿化指标逐年增长。 二、管理制度(6分) (五)管理制度完善,执法严格,无非法侵占绿地、破坏绿化成果的严重事件; (六)已完成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并按程序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统一实施; (七)绿化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进行管理和实施,取得了良好的生态环境效益; (八)严格实施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划定城市绿线,并向社会公布; (九)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措施得力,建档立卡挂牌,责任落实,无发生破坏古树名木事件; (十)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绿化指标符合《陕西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的规定。 三、景观保护(8分) (十一)注重城市原有自然风貌的保护,突出城市文化风貌特色; (十二)城市历史文化保护措施得力,文物古迹及其所处环境得到保护; (十三)城市布局合理,建筑和谐,容貌整洁; (十四)城市户外广告管理规范,制度健全。 四、绿化建设(50分) (十五)城市各类绿地布局合理,功能齐全,形成科学合理的城市绿地系统(5分); (十六)绿化植物以乡土物种为主,坚持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放在首位,因地制宜,以节地、节水、节能、节约资金为主要手段,采取有力措施,全面开展节约型园林绿化(4分); (十七)绿化指标(以下数据以统计年报为准)(10分) 1、各项园林绿化指标近三年逐年增长; 2、建成区绿化覆盖率、绿地率和人均公共绿地面积符合以下指标要求: 秦岭以南设市城市绿地率、绿化覆盖率、人均公共绿地(以下简称“三绿”指标)分别达到33%、38%、8.5平方米。秦岭以北设市城市“三绿”指标分别达到32%、36%、8平方米。秦岭以南县城“三绿”指标分别达到31%、36%、8平方米。秦岭以北县城“三绿”指标分别达到30%、34%、7.5平方米。西安市“三绿”指标分别达到27%、32%、6.9平方米。

(整理)城市园林绿地规划

天大六村居住绿地调研 ——城市园林绿地规划调研报告

天大六村居住绿地调研 一调研的背景与方法 1 调研背景 居住绿地(G41)作为城市绿地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以来是居民日常休憩娱乐的理想选择。它方便了人们的日常户外活动,丰富了人们居住生活的空间,提供了优美的生态环境。 同时,居住绿地也是居住区用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居住绿地包括居住小区游园,宅旁绿地,居住区内公建庭院,居住区道路绿化用等。 居住绿地与居民日常的户外游憩,社区交流,健身体育,儿童游戏休憩密切相关,同时也对居住区的生态环境质量,环境美化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2 调研对象 天大六村位于南开区天津大学西面,是一个建设年代比较久远的居住小区。其中有一处公共庭院,为人们日常户外健身休闲活动和居民交流的场所。我们选取该公共庭院为调研对象,从空间绿地功能、空间形态、服务对象、利用效率、公众评价等方面,对选定对象进行实地考察与研究,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具体策略。 3 调研方法与思路 通过对实地考察和与居民进行访谈,我们了解了天大六村公共庭院的使用情况,综合各方面观点,进行编辑梳理,分析天大六村公共庭院的现存问题,并通过查找文献,谈论分析,征求居民意见等途径寻找措施,加以解决。 图1—1天大六村及绿地

二基地概况 天大六村位于天津市南开区,西邻天津大学,东邻天津大学化工实验厂,南邻南开大学,北至湖滨道。该居住小区占地5.7公顷,其中的公共庭院面积为0.33公顷,位于居住小区的东北角,是小区内的核心开敞空间,也是居住日常活动的重要场所。 该小区绿化覆盖率为10%,容积率为2.07,虽然建设年代久远,但是其中的建筑组合方式以及小区的生态绿化环境都比较好:建筑排布有秩序同时又富于变化,宅前绿地也种植了草坪和高大树木。以我们主要调研的公共庭院为例,庭院四周有建筑围合,其中南,北,东三面是檐墙面对庭院,西面则为建筑山墙面对,由于庭院在小区的东北角,因此小区中的居民可以从庭院西面进入庭院。同时庭院北面正对小区的主要出入口之一,为小区提供了一个从开敞向半私密再向私密的过渡空间。 该公共庭院的地面主要为硬质铺地为主,四周边缘种植有一圈低矮的灌木,内部的绿化以高大的树木为主,种植较为密集。同时在部分树木周围设置了木质座椅,供人们休憩乘凉。还有部分石质的座椅,供人们日常的娱乐活动和交流。总体来看,该庭院的各种设施比较宜人,是人们在居住小区内活动的理想场所。 三调研内容及主要问题 1 绿地的功能与主要服务对象 绿地为居住小区内居民活动的重要户外活动场所,也为小区提供了宜人的自然环境。该公共庭院中种植的树木较多,对调节居住小区内的小气候有很好的作用,在炎热干燥的夏季,浓密的树木为居民带来了凉爽和湿润的舒适环境,与外部燥热的气候形成鲜明的对比;密集种植的树木也起到净化空气,降低噪声的作用,阻隔居住小区外部对内部产生的干扰和不良影响。因此这个庭院受到了居民们欢迎和好评。 该公共庭院主要为居住区的居民使用,同时由于该小区靠近天津大学学生生活的区域,因此有时也为学校内的学生使用。但与校园内热闹的景象不同,这片庭院提供了一个静谧的空间,保证了小区内居民的正常生活不受到打扰同时又不至于过于凄凉偏僻。 2 植被的分布情况 庭院内的绿化植物以高大乔木为主,其余只在四周种植了约半米宽的绿带,其中以草地为主,间或种植了一些低矮的灌木。而树木的种是很密集的,从谷歌卫星地图上我们可以看出这里几乎已经全部被绿色所覆盖。沿东西向走在庭院中,每隔几步就可以看到成行排列的树木。树木分布比较均匀,南北基本成行,但是每一列没有对齐。密集的树木形成了很好的光影效果,和舒适的环境。在现在的大多数居住小区中这是很少见的。然而,尽管庭院内的树木较多,但是草地和其他植物过少显得庭院中的绿化比较单调,空间层次也比较单一。 同时在庭院的东南角还有一处以假山石的堆叠为主的圆形花坛, 图2—1天大六村绿地鸟瞰图 图2—2 天大六村绿地卫星地图 图3—1公共庭院是居民日 常活动的重要场所 图3—2 庭院周围的低矮灌木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定稿完整版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 术规定定稿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为了科学编制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凡在市、镇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规划、建设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等于10000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规划部门不予审批。 建筑基地面积小于10000平方米的,在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未禁止的情况下,各市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提出规划设计条件,或制定实施细则进行具体规定。 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不含私房改造):(一)低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500平方米,旧城区为400平方米; (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1000平方米,旧城区为800平方米; (三)高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2000平方米,旧城区为1500平方米; (四)高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3000平方米,旧城区为2000平方米。 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满足城市规划要求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三)能满足日照间距、停车位、绿地率要求的。 各类建设用地的可兼容性应符合表规定。

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盛年不重来,一日难再晨。及时宜自勉,岁月不待人。 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有关城市绿化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参与编制城市绿化规划;负责城市绿化的行业管理;组织或者指导城市绿化建设;查处城市绿化违法案件。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五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损害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和论证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七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规划依据、指导思想和原则; (二)规划年限和范围; (三)绿地系统布局; (四)绿地指标和定额; (五)各类绿地规划; (六)树种规划; (七)绿地近期建设规划; (八)绿化规划的实施措施。 第八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安排与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绿化用地面积。在城市新建区,城市绿地应当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0%;在旧城改造区,城市绿地应当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25%。城市生产绿地应当不低于城市建成区面积的2%。 第九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充分发挥城市绿地的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十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的特点,充分利用自然、人文条件,并与文物古迹的保护相结合,突出地方特色。 第三章建设

2020年城市绿化条例

城市绿化条例 《城市绿化条例》经年月日国务院第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年月日起施行。根据年月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现行版本根据年月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五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第六条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国务院设立全国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全国城乡绿化工作,其办公室设在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负责全国城市绿化工作。

地方绿化管理体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九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同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积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和绿化覆盖率等规划指标,由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城市的性质、规模和自然条件等实际情况规定。 第十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的特点,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以方便群众为原则,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 第十一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城市园林绿地规划》(教案设计)

城市园林绿地规划教案 教学单位:美术学院 任课教师:

该课程属于专业必修课,总课时36学时, 2学分。 绪言 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urban green space system planning),就是对各种城市绿地进行定性、定位、定量的统筹安排,形成具有合理结构的绿色空间系统,以实现绿地所具有的生态保护、游憩休闲和社会文化等功能的活动。(在城市用地围,根据各种不同功能用途的园林绿地,合理地来布置,使园林绿地能够改善城市小气候条件,改善人民的生产、生活环境条件、并创造出清洁、卫生、美丽的城市。) 园林绿地还具有容丰富的设施、高度的思想性及艺术性,并与城市各组成部分,组成完美的有机整体。在另一方面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又是指导城市园林绿地详细规划和建设管理的依据。 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的任务: 1、确定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的原则; 2、选择和合理布局城市各项园林绿地,确定其位置、性质、围、面积; 3、根据国民经济计划、生产和生活水平及城市发展规模,研究城市园林绿地建设的发展速度与水平,拟定城市绿地的各项指标; 4、提出城市园林绿地系统的调整、充实,改造、提高的意见,提出园林绿地分期建设及重要修建项目的实施计划,以及划出需要控制和保留的绿地; 5、编制城市园林绿地系统的图纸和文件; 6、对于重点的大型的公园绿地,还需提出示意图和规划方案,根据实际情况,应提出重点园林绿地的设计任务书,容包括绿地的性质,位置、周围环境、服务对象、估计游人量布局形式、艺术风格、主要设施的项目与规模、完成建设年限、建设的投资估算等。作为园林绿地详细规划的依据。 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工作主要由城市规划部门和园林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程技术人员共同协作完成。 第一章城市园林绿地的分类及其用地选择 一、教学目的: 1、掌握城市园林绿地的分类;

城市绿化条例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1992]100号令 贯彻落实《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1992]100号令)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国发[2001]20号),加强我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的制度化和规范化,确保规划质量,充分发挥城市绿地系统的生态环境效益、社会经济效益和景观文化功能,特制定本《纲要》。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专业规划,是对《城市总体规划》的深化和细化。《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主要任务,是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中的城市性质、发展目标、用地布局等规定,科学制定各类城市绿地的发展指标,合理安排城市各类园林绿地建设和市域大环境绿化的空间布局,达到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优化城市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目的。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成果应包括:规划文本、规划说明书、规划图则和规划基础资料四个部分。其中,依法批准的规划文本与规划图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纲要》由建设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全国各地城市在《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编制和评审工作中,均应遵循本《纲要》。在实践中,各地城市可本着“与时俱投”的原则积极探索,发现新问题及时上报,以便进一步充实完善本《纲要》的内容。 规划文本 一、总则 包括规划范围、规划依据、规划指导思想与原则、规划期限与规模等 二、规划目标与指标 三、市域绿地系统规划 四、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结构、布局与分区 五、城市绿地分类规划 简述各类绿地的规划原则、规划要点和规划指标 六、树种规划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最新)

关于印发《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 陕建发[2008]73号 各设区市规划局(建设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2008年3月28日厅务会修订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日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1.1 为了科学编制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凡在市、镇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规划、建设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 2.1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等于10000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规划部门不予审批。 建筑基地面积小于10000平方米的,在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未禁止的情况下,各市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提出规划设计条件,或制定实施细则进行具体规定。 2.2 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不含私房改造): (一)低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500平方米,旧城区为400平方米; (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1000平方米,旧城区为800平 方米; (三)高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2000平方米,旧城区为1500平方米; (四)高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3000平方米,旧城区为2000平方米。 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满足城市规划要求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三)能满足日照间距、停车位、绿地率要求的。 2.3 各类建设用地的可兼容性应符合表2.3规定。 表2.3 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2014修订版)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1997年10月17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7月23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9月25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 第三章建设 第四章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社会、经济、环境协调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城市,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和城市道路绿化、建(构)筑物附属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城市园林绿化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 (三)城市生态与城市景观建设相结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以创建山水园林城市为目标,加强对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领导,把城市园林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并按职责分工负责管理城市全民义务植树工作。 区县(自治县)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规定负责本辖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学校和企业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开展并组织、指导有关单位进行城市园林绿化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不断提高城市园林绿化水平。 第七条公民应增强绿化意识,依法履行绿化义务,自觉维护绿化成果及其设施。 城市园林绿化及其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制止和检举、控告的权利。 第八条在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有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 第九条全市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由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各区县(自治县)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由区县(自治县)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根据全市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编制。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大渡口区、渝北区、巴南区(以下简称市区),由区人民政府初审,经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区县(自治县)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送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南宁市城市绿化条例(2016修正)

南宁市城市绿化条例(2016修正) 【法规类别】植树造林与绿化 【发文字号】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46号 【批准部门】8;820;82001; 【批准日期】2016.03.31 【发布部门】南宁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6.03.31 【实施日期】2012.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南宁市城市绿化条例 (2011年5月20日南宁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11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根据2016年3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批准《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 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城

市绿化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绿化工作。 县(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绿化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发展和改革、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城管、住房、林业、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水平。 第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爱护城市绿化,并有权劝止和举报损害城市绿化的行为。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植树纪念等形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 鼓励开展园林城镇、园林单位和优质园林工程创建活动,推动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 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市、县(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七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明确各类绿地的面积和控

园林绿化十三五规划纲要

园林绿化十三五规划纲要 《园林绿化十三五规划纲要》是有独特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8e4909670.html,)为你整理收集:城镇园林绿化“十三五”发展规划;编制纲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北京林业大学;二零一四年七月;继十七大报告之后,党的十八大报告再次论及“生态文;一、规划现状与形势;(一)“十二五”城市园林绿化发展回顾(略);(二)面临形势---机遇和挑战;1.国家生态文明战略对城市园林绿化提出更高的要求;源,实施生态城镇园林绿化“十三五”发展规划编制纲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北京林业大学二零一四年七月继十七大报告之后,党的十八大报告再次论及“生态文明”,并将其提升到更高的战略层面。由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由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四位一体”拓展为包括生态文明建设的“五位一体”,这是总揽国内外大局、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个新部署。面对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体现了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新型城镇化建设同步发展,是当前资源和环境约束日趋强化所

提出的迫切需求,因而对城市园林绿化行业的发展提出更高的要求。一、规划现状与形势(一) “十二五”城市园林绿化发展回顾(略)(二)面临形势---机遇和挑战1.国家生态文明战略对城市园林绿化提出更高的要求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生态文明的发展战略,对城市园林绿化提出前所未有的要求。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明确要求:要紧紧围绕提高城镇化发展质量,按照促进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的总体要求,形成生产、生活、生态空间的合理结构。城市园林绿化事业是落实国家生态文明战略提出优化城市发展格局(节约利用资源,实施生态修复以及落实资源有偿使用),实现“生活空间宜居、生态空间山清水秀”,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基础行业。《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 (2014-2020)》设立了有18个主要发展指标的城镇化指标体系,明确强调城镇集约发展和绿色发展,设立了人均城市建设用地的上限,以及可再生资源消费、绿色建筑、建成区绿地率以及空气质量等资源环境指标。这些指标和要求的设定,将成为新型城镇化是否达标的硬性指标。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指标体系使园林绿化成为重要的考核内容,也是新型城镇化是否达标的关键因素。2.新型城镇化为城市园林绿化发展拓展新思路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推进新型城镇化要注重城市文化和自然景观的保护,要做好相关规划和统筹衔接,避免千城一面。《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

陕西省城市绿化条例

陕西省城市绿化条例 绿化可改善环境卫生并在维持生态平衡方面起多种作用。下文是陕西省城市绿化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动全省城镇绿化事业发展,改善城镇生态环境和人居环境,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绿化工作的领导,将城镇绿化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镇绿化建设和养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绿化工作,推动城镇绿化事业发展。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镇绿化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绿化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林业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镇绿化工作。 第五条城镇绿化应当坚持政府组织,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因地制宜,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六条城镇绿化应当加强科学研究,优化植物配置,维护植物多样性,选育、种植适应本地自然条件的植物,推广生物防治病虫害技术,增强城镇绿化的科学性和观赏性。 第七条城镇中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公民,应当履行城镇绿化义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植树纪念等形式,参与城镇绿化的建设和养护。 鼓励城镇居民在其私人庭院内种植花草树木,绿化环境。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园林式单位、园林式居住区和优质园林工程创建等活动,提高城镇绿化水平,建设园林城镇。 第九条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城镇绿化的植物和设施,有权对破坏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城镇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城镇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设区的市、县级市城乡规划和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城乡规 划和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绿地系统规划由县城乡规划和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其他镇的绿地系统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绿地系统规划的具体编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确定绿地率控制指标、绿地范围控制线(以下简称绿线),城镇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确定绿地布局、绿化配置原则或者方案,并符合城镇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 第十二条依法确定的绿线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镇绿地和规划绿地的数据库,实施绿地数据的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新建项目的绿地率,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丽水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丽水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66号) 丽政令第 (0066)号 2010-01-12 丽水市人民政府令 第66 号 《丽水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卢子跃 二○一○年一月五日 丽水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城市绿化条例》、《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丽水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化,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的植树、种草、栽花、育苗及管护等绿化活动。 本办法所指的城市绿地包括:公园绿地、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其他绿地。 第四条城市绿化是城市建设和国土绿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组织开展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技术辅导,加强城市绿地系统生物多样性的研究,培育选用优良乡土乔木、灌木、地被植物,并推

广应用。 第五条市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协调全市城乡绿化工作。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绿化工作,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实施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及相关的行政强制等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六条城市中的任何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其他绿化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损害、破坏城市绿地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分期实施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本市特点,合理布局各类绿地,安排与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相适应的城市绿地面积。 城市绿地建设必须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依法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指标审批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方案,确保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新建、改建和扩建及旧城改造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安排配套绿化用地,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工程项目用地面积的比例,应当符合下列指标要求: (一)新建居住区绿地占居住区总用地比率不低于30%;老城区改造区块绿地率不低于25%; (二)主干道绿带面积占道路总用地比率不低于25%,次干道绿带面积所占比率不低于15%; (三)单位附属绿地面积占单位总用地面积比率不低于30%,其中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绿地率不低于25%;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35%;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