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心得:关于“暴力讨债”乱象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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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心得:关于“暴力讨债”乱象的思考
山东于欢案刑事审判尘埃落定,但是,由该案应发的种种讨论还远未结束。

关于“暴力讨债”的法律乱象的法律问题,值得我们深思。

2016年4月14日,于欢因目睹其母受辱,捅伤三人,捅死一人;一审以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无期徒刑,二审改判为有期徒刑五年。

“暴力讨债”是本案激化矛盾的焦点。

“暴力讨债”行为,一方面严重威胁到了债务人的身心健康、财产安全,扰乱社会秩序;另一方面随时可能诱发犯罪,令债权人身陷囹圄。

“暴力讨债”行为已成为影响社会和谐发展、经济稳步前进的不稳定因素。

一、“暴力讨债”行为的主要特点
一是暴力行为有鲜明的目的性。

“暴力讨债”是债权债务关系里,债权人对债务人、债务人利害关系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以达到实现债权的目的。

在讨债过程中,债权人及其讨债团体,可能会使用跟踪、拘禁、殴打、诽谤、侮辱等多种手段对付不能完全履约的债务人,但对债权人而言,暴力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实现债权才是唯一或者最终的目的。

二是暴力影响有较大的辐射性。

区别于一般暴力,“暴力讨债”的暴力或暴力威胁不只是针对单一主体或者主体的财物,除对债务人或债务人财产外,还波及与债务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债权人企图通过暴力或者暴力威胁行为,影响利害关系人的生理、心理,给债务人造成心理压力,达到实现债权的目的,或者直接通过威胁利害关系人筹措款项,达到实现债权的目的。

“暴力讨债”行为区别于一般暴力行为的具体指向
性,而是尽量地扩大暴力影响的辐射性。

三是讨债行为有一定的违法性。

债权人自行讨债本身可以是当事人为救济自己被侵害的民事权利而采取的一种私力救济行为,但“暴力讨债”行为常显现出一定的违法性。

第一,债权人欲实现的债权是否真实存在或合法具有不确定性;第二,债权人“暴力讨债”行为常不符合民事自助行为规定的情事紧迫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前提条件;第三,“暴力讨债”所采取的拘禁、殴打、诽谤等手段常显著超过必要限度,构成侵权行为。

四是讨债行为有显著的团体性。

一般而言,债权人不是单枪匹马实施暴力行为或暴力威胁行为,而是纠集多人共同实施暴力讨债行为。

有甚者或直接以提成方式雇佣专业讨债团体或黑恶势力实施暴力讨债行为。

二、暴力讨债行为的成因分析
一是部分民众法制意识淡薄。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父债子偿”等与现代法律有一定冲突的传统权利义务观仍残留在部分人的思想里。

该思想导致债权人认为自己采用暴力手段收回欠款是合法合理合情的,因而采取暴力方法催债时有恃无恐;部分债务人认为自己“理亏”,害怕“公了”,而放弃寻求公力保护;部分执法人员,错误地认为暴力讨债行为只是普通的民事纠纷,因而没能及时介入,有效阻止危害后果的发生。

二是民间借贷行为本身的不规范性。

“无需担保,不要抵押,只要一张身份证,一小时即可放款。

”此类民间借贷广告无论在网络还是在实体中可谓铺天盖地。

目前民间借贷吸引的主要客户一类是急需资金周转的企业或个人;一类是因资产或者信用问题无法从银行贷款的企业或个人。

因此,为吸引此两类客户,做为出借人常以放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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