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农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和股份合作经济社示范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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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某县某镇某村经济合作社章程

广东省某县某镇某村经济合作社章程

广东省XXX县XXX镇XXX村XXX经济合作社章程(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农村经济体制,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确保集体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明晰集体资产产权,规范本社资产的经营和管理,保障集体和社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及《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规定,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产权归属经济合作社。

第三条本社的全称:龙川县龙母镇XX村XX经济合作社。

本社住址:龙川县龙母镇XX村XX经济合作社。

第四条本社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在坚持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规范管理,探索和完善集体经济组织实现形式,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为股东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实现共同富裕。

第五条本社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条本社履行下列职责:(一)经营管理属于本社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资产;(二)经营管理依法确定由本社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源性资产及其他资产;(三)管理政府拨给的补助资金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的资产和资金;(四)办理集体土地承包、流转及其他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事项;(五)为本社股东提供公共设施和公共服务;(六)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社员身份资格确认条件第七条可享受本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资格的人员:(一)在界定时间截止时户籍在本村的人员;(二)现役的义务兵役人员;(三)服刑前在本村户籍的劳教服刑法人员;(四)户口迁出的在校生;(五)通过本村村民大会讨论决定,其他应该享受的人员。

第八条不能享本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资格的人员:(一)在界定日前,已故的本村人员;(二)挂靠在本村户籍人员;(三)取得其他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资格的人员;(四)通过本村村民大会讨论决定,其他不应该享受的人员。

股份合作社章程(参考样本).doc

股份合作社章程(参考样本).doc

顺德区乐从镇罗沙股份合作经济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完善本股份合作经济社组织管理,规范集体经济的收益分配,保障集体和股东的合法权益,跟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关于规范乐从镇农村股份合作经济社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股份合作经济社的全称: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罗沙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本股份合作经济社地址:乐从镇罗沙大道忠信段6号。

第三条本股份合作经济社(以下简称“股份社”)在镇党委、村党组织的领导下独立自主开展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并自觉接受镇政府、村委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本股份社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按股分红。

第二章组织职责第五条股份社履行下列职责:(一)经营管理属于本股份社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资产;(二)经营管理依法确定由本股份社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源性资产及其他资产;(三)管理政府拨给的补助资金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的资产和资金;(四)办理集体土地承包、流转及其他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事项;(五)为家庭承包经营提供服务;(六)为本股份社股东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七)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股份社享有下列权利:(一)集体土地和其他集体资产的所有权;(二)由本股份社经营管理的国家所有的资产的使用权、经营权和收益权;(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管理内部事务;(四)拒绝不合法的收费、摊派或者集资;(五)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股份社应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组织章程;(二)保护集体所有的和依法确定由集体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产;(三)接受各级人民政府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四)实行资产与财务公开制度,接受农村集体经济审计责任部门(或社会中介组织)的审计,接受组织成员的监督;(五)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其他义务。

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示范章程(示范文本)

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示范章程(示范文本)

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示范章程(示范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村(社区)经济的发展,增加居民收入,提高居民生活水平,根据《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是一种由村(社区)居民自愿组成的互助共享经济组织,通过集体经营和利益共享,实现村(社区)经济的发展和居民收益的增加。

第三条合作社的名称为(),注册地点为()。

第四条合作社的宗旨是:自主经营、互帮互助、共同发展、公平共享。

第五条合作社依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市场经济原则,遵循合作、互助、公平、协作的原则。

第六条合作社的经济活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农业、养殖、加工、销售等项目。

第七条合作社实行股份制,每个成员以购买股份的方式参与合作社的经营和决策,并享有相应的权益。

第八条合作社的业务主管单位由合作社成员按照相互协商的原则选举产生,负责组织管理合作社的日常经营活动。

第二章成员资格及权益第九条成为合作社的成员需要具备以下条件:(一)年满18周岁的村(社区)居民;(二)自愿申请加入并全面了解合作社章程;(三)认同和接受合作社的宗旨和经营方向。

第十条成为合作社成员后,享有以下权益:(一)参与合作社的经营决策并享有表决权;(二)按比例分红,参与合作社的经济收益;(三)享有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四)获取技术指导和培训的机会。

第三章股权管理第十一条合作社的股权由成员按照股份额的大小进行购买,每位成员最低认购份额为(),最高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第十二条合作社的股份可以流转和继承,但需经过合作社成员的共同决策。

第十三条合作社的股权变动应及时向合作社监事会备案,并加以记录。

第四章组织管理第十四条合作社设立监事会,由成员选举产生,负责对合作社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审查。

第十五条监事会由1名主任和2名委员组成,主任由监事会成员中选举产生,主任负责召集监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十六条合作社设立理事会,由合作社成员选举产生,负责制定合作社的经营计划和规划,并监督执行。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8.09•【字号】粤府令第109号•【施行日期】2006.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正文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粤府令第109号《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已经2006年7月1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稳定和完善农村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为公司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建制经过改革、改造、改组形成的合作经济组织,包括经济联合总社、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和股份合作经济联合总社、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股份合作经济社等。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乡(镇)、村中国共产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接受各级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的监督。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法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和服务,并依法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经营管理本组织集体所有的资产,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侵犯。

第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为基础,按照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和集体资产产权归属设置。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称统一为:广东省××县(市、区)××镇(街、乡)经济联合总社;广东省××县(市、区)××镇(街、乡)××经济联合社;广东省××县(市、区)××镇(街、乡)××村××经济合作社。

东莞市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

东莞市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

东莞市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东莞市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1. 引言1.1 主题介绍本文将深入探讨东莞市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的内容和重要性。

作为一个股份经济合作社,其章程是其经营和管理的基本指导原则和规范,对股东权益保护、经济发展和合作社稳定运营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2. 东莞市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的概述2.1 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定义股份经济合作社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种特殊经济组织形式,它以自愿、互助、民主和公平原则为基础,通过资本合作和劳动合作向经济合作组织转型。

2.2 章程的作用和意义东莞市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的制定是为了明确合作社的目标、原则、组织形式、运营规则以及成员的权益和责任。

它有助于规范合作社的经营活动,确保其合法合规运作,维护合作社和成员的权益。

3. 东莞市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的核心内容3.1 合作社的目标和原则东莞市股份经济合作社的目标是促进成员的经济共同发展,通过合作与共享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

其基本原则包括民主自治、互利互助、公平公正、自愿参与和自主管理。

3.2 组织形式和成员权益合作社的组织形式包括股份制和劳动合作两种形式。

股份制是指合作社以股份作为资本的归属单位,成员按照股份多少享有相应的权益和分红。

劳动合作则强调成员的劳动参与和对合作社的经营管理贡献。

3.3 运营规则和管理机构东莞市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应包括明确的经营规则和管理机构设置。

合作社成立后应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和理事会等机构来实现合作社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4. 对东莞市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的个人观点和理解股份经济合作社的章程为合作社的稳定运营和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通过制定明确的章程,合作社能够有效规范内部经营行为,维护成员的利益和权益,提升合作社的整体竞争力。

章程的制定也有助于促进民主自治,加强成员之间的沟通和协作,推动合作社健康发展。

总结东莞市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是合作社经营和管理的基本法规,对于确保合作社的稳定运作和成员利益的平衡至关重要。

广东省农业厅关于组织开展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考评认定工作的通知-粤农函[2011]942号

广东省农业厅关于组织开展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考评认定工作的通知-粤农函[2011]942号

广东省农业厅关于组织开展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考评认定工作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农业厅关于组织开展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考评认定工作的通知(粤农函〔2011〕942号)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局,顺德区委社会工作部:为贯彻农业部等11部委《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的意见》(农经发[2009]10号)的有关精神,2010年12月,我厅发出了《关于印发<广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标准>(试行)、<广东省种养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标准>(试行)、<广东省农机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粤农[2010]536号,下称《通知》),要求各地开展示范社建设行动,并明确“下一级的示范社应报上一级农业主管部门备案,上一级的示范社原则上在下一级的示范社中挑选”,“对示范社实行动态管理”。

按照《通知》要求,各地积极行动,扎实推进,目前全省市级示范社认定工作已基本完成并已报我厅备案。

为加强省级示范社建设,我厅决定组织开展第一批省级示范社考评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省级示范社考评认定对象范围省级示范社考评认定,限定在已报我厅备案的市级合作社示范社中进行(见附件1)。

二、省级示范社考评认定依据省级示范社考评认定,以《广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标准》(试行)和《广东省种养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标准》(试行)、《广东省农机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标准》(试行)为依据(农机类外的非种养类之“产品(质量)安全”考评标准由各考评组灵活掌握,其余的参照种养类标准执行)。

其中,规范化建设是基础,凡达不到规范化建设标准的合作社,不能认定为省级示范社。

广东省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条例

广东省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条例

广东省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法律地位及权责第三章成员及其权利义务第四章组织机构(治理结构)第五章选举与罢免第六章财务管理第七章确认、变更和注销登记第八章扶持措施第九章法律责任及维权保障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与运作,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区)集体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适用本条例。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为公司的,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由原人民公社时期的生产大队、生产队建制经过改革、改造、改组形成的社区型合作经济组织,包括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和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股份合作经济社等。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称统一为:广东省××县(市、区)××镇(街、乡)××经济联合社;广东省××县(市、区)××镇(街、乡)××村××经济合作社。

实行股份合作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称统一为:广东省××县(市、区)××镇(街、乡)××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广东省××县(市、区)××镇(街、乡)××股份合作经济社。

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坚持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组织开展经济活动,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为其成员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实现共同富裕。

第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乡镇(街道)、村中国共产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自主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接受各级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的依法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和服务,依法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村”合作助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试点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村”合作助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试点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村”合作助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试点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5.13•【字号】粤办函〔2024〕75号•【施行日期】2024.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村”合作助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试点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24〕75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关于推进“社村”合作助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试点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供销社反映。

省政府办公厅2024年5月13日关于推进“社村”合作助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试点方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供销合作社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和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落地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以下简称“百千万工程”)、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的部署要求,探索供销合作社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的新路径,更好服务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助力解决城乡区域发展不平衡问题,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围绕持续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积极探索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新路径,以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和服务网络为依托,以生产、供销、信用综合合作为纽带,以拓展公共型全程农业社会化服务为重点,以增加村集体和农民收入为核心,创新各类体制机制,激发农村资源要素活力,推动供销合作社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合称“社村”)优势互补、融合发展,打造上下贯通的县镇村经营服务体系,促进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特色优势农产品产业提质增效,助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持续稳定发展。

要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助农兴村;坚持合作经济基本属性,按照自愿、互利、民主、平等的合作制原则,共建共享;坚持市场化运作、专业化服务;坚持积极稳妥、试点示范。

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不设理事会、不设执行监事)

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不设理事会、不设执行监事)

第一条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由【注:全部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等人发起,于年月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注:理事长姓名】。

本社住所:邮政编码:第三条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

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赢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 比例返还。

第四条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主要业务范围如下:。

【注: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如:(一)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二)组织收购、销售社员生产的产品; (三)开展成员所需的运输、贮藏、加工、包装等服务;(四)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等。

上述内容应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中规定的主要业务内容相符。

】第五条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津贴、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 【注:或者出资额,也可以二者相结合】依比例量化为每一个成员所有的份额。

由国家财政直接津贴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一个成员的份额,作为可分配赢余分配的依据之一。

本社为每一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本社投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相关的经济实体;接受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

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

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

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示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撤村建居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的行为,保障合作社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以及杭州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名称:股份经济合作社。

第三条本社住所:第四条本社由、、、、等个股东联合组建。

第五条本社经工商局登记注册。

经营期限为年(或长期)。

第六条本社系农村集体经济的一种新型组织形式,按照计划管理和民主管理的原则,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作社承担责任,合作社以其全部资产对本社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本社的基本职能:资产经营、资产管理、资产积累和收益分配。

第八条本社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本章程对合作社及其股东、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均具有约束力。

第十条本章程由董事会制定,经股东代表大会通过、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县、市)农办批准,在登记机关注册后生效。

第二章经营范围及注册资本第十一条本社的经营范围:(以合作社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十二条本社注册资本为万元人民币。

第三章股东资格、出资人及出资方式第十三条股东资格拥有本社股权者均具有本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资格。

根据本社实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本社股东。

1、2、3、……。

第十四条本社共有股东个,以集体净资产量化方式出资万元(其中人口股万元,农龄股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具体股本结构详见《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结构(变更)登记表》。

第四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五条股东的权利1、年满18周岁有人口股的股东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享有对本社财务收支、资产营运、收益分配等的知情权;3、享有对本社董事会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的权利;4、享有本社收益分配的权利;5、享有购买其他股东转让股份的优先权;6、优先认购本社新增注册资本;7、按有关规定享有合作社终止后剩余财产分配的权利。

农村专业合作社章程示范(实用版)

农村专业合作社章程示范(实用版)

农村专业合作社章程示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社是由从事____生产、加工、经营和服务的农户、组织为主体,按照自愿、民主、平等、互利原则发起成立,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服务、民主管理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第二条本社定名为 ____,总股本___。

本社住所设在___县(市)___乡(镇)___村。

第三条本社的宗旨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通过社员的合作与联合,为社员提供生产和生活服务,维护社员利益,促进社员增产增收,提高社员生活质量和水平。

第四条本社主要开展下列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一)为社员提供市场信息,采购生产、生活资料;(二)引进新品种、新技术,组织技术辅导和培训;(三)推行标准化生产和品牌化经营;(四)组织社员从事产品的储藏、加工和销售;(五)提供其它社员所需的服务。

第五条本社经工商注册登记后,依法享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本社自愿加入____合作社联合社,承认其章程,享受社员社的权利,履行社员社的义务。

第二章社员第七条凡从事____生产、加工、经营和服务的农户、组织和其他人员自愿申请,承认并遵守本章程,经理事会同意,即可成为本社社员。

第八条社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社员退社须提前____个月向理事会提出申请,股金在年度结算后退还。

第九条社员的权利:(一)参加社员大会,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优先参加本社组织的各项活动,并享有本社为社员提供的各项优惠服务;(三)参与本社年终盈余分配;(四)对本社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第十条社员的义务:(一)按规定交纳股金;(二)遵守本社章程和内部各项规章制度,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维护本社利益;(三)积极参与本社的各项经营活动,优先与本社开展业务往来和交易,促进本社发展;(四)接受本社指导,严格履行合同,按照合同要求开展生产、加工、经营和服务活动并保证产品和服务质量;(五)为本社提供产、加、销信息和有关情况.第十一条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社员资格,并按规定退还其股金:(一)不履行社员义务;(二)经营上有严重违法行为;(三)不再符合社员资格条件;(四)有严重违反章程的其它事项。

东莞市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

东莞市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

东莞市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社的经营和管理,保障本社及全体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名称:区镇/街道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

本社住所:。

第三条本社是对原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组建的农村股份合作经济组织。

第四条本社实行自主经营、民主管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以本社全部资产对本社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条本社代表全体成员行使集体财产所有权。

其具体职责为:(一)经营管理属于本社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厂房、店面等资产;(二)经营管理依法确定由本社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源性资产及其他资产;(三)管理和使用政府拨付的补助资金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的资物;(四)办理集体土地承包、流转及其他经营管理事项;(五)为本社成员提供生产经营和生活所需的服务;(六)国家法律、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本社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在国家法律和政策范围内开展经济活动,并接受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仓山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本章程对本社及其成员、成员大会、成员代表会议、理事会、监事会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股权户及户内成员第八条本社由2018年6月30日24时为基准日界定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组成,共名(详见成员花名册)。

第九条本社以股权户为单位进行管理。

每一股权户自行推选一名股权户代表,代表户内成员行使权力、履行义务。

股权户代表应由年满18周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社成员担任。

股权户代表原则上确定为户口登记簿的户主,若户主非本社成员或有其他特殊情况,可由户内另行推选股权户代表。

股权户代表确定后,原则上保持稳定,若因身体健康、户籍迁出等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由股权户推选新的股权户代表,并及时向本社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条本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对本社事务的知情权;(三)对本社工作的质询权、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四)分享股份分红和本社福利待遇的权利;(五)本社提供的其他权利。

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

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

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示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撤村建居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的行为,保障合作社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以及杭州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名称:股份经济合作社。

第三条本社住所:第四条本社由、、、、等个股东联合组建。

第五条本社经工商局登记注册。

经营期限为年(或长期)。

第六条本社系农村集体经济的一种新型组织形式,按照计划管理和民主管理的原则,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作社承担责任,合作社以其全部资产对本社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本社的基本职能:资产经营、资产管理、资产积累和收益分配。

第八条本社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本章程对合作社及其股东、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均具有约束力。

第十条本章程由董事会制定,经股东代表大会通过、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县、市)农办批准,在登记机关注册后生效。

第二章经营范围及注册资本第十一条本社的经营范围:(以合作社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十二条本社注册资本为万元人民币。

第三章股东资格、出资人及出资方式第十三条股东资格拥有本社股权者均具有本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资格。

根据本社实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本社股东。

1、2、3、……。

第十四条本社共有股东个,以集体净资产量化方式出资万元(其中人口股万元,农龄股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具体股本结构详见《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结构(变更)登记表》。

第四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五条股东的权利1、年满18周岁有人口股的股东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享有对本社财务收支、资产营运、收益分配等的知情权;3、享有对本社董事会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的权利;4、享有本社收益分配的权利;5、享有购买其他股东转让股份的优先权;6、优先认购本社新增注册资本;7、按有关规定享有合作社终止后剩余财产分配的权利。

广东省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

广东省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

广东省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说明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的规定,制定广东省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

二、此示范文本,旨在为广东省社会团体制定章程提供范例,仅适用于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一般社会团体。

异地商会、行业协会章程示范文本另行制定。

三、社会团体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

四、“〖〗”内文字为填写说明,“()”内文字为可选项。

五、示范文本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

六、此示范文本由广东省民政厅解释,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的名称是。

〖社会团体名称应与其宗旨、业务范围、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相一致,依次由三方面构成:行政区域的名称、业务范围的反映、社会团体性质的标识。

专业性社团一般称协会;学术性社团一般称学会、研究会;联合性社团一般称联合会、促进会、校友会。

不得使用已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或取缔的社会团体名称。

〗第二条本会是由〖组成人员、单位等〗自愿组成的(专业性、学术性、联合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爱国主义精神。

〖概括填写业务方向。

宗旨应当充分体现成立社团的目的,并与社团名称的内在涵义相一致。

〗第四条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全称,指(省/市/县)民政(厅/局)〗,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全称〗。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适用于双重管理的社会团体)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全称,指(省/市/县)民政(厅/局)〗,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以及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农村集体股份合作经济社章程

农村集体股份合作经济社章程

农村股份合作经济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为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农村集体经济体制,实现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自主有序运作,规范集体资产经营与财务管理,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本社实际情况,修改原章程,制定本章程。

本章程适用于某某某股份合作经济社,以下均简称“本社”。

第二条本社于2006年12月31日24时实施股份固化,固化时点确定的股东为本社原始股东。

第三条本社全称:名称缩写:本社住所:第四条本社遵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要求,在坚持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为股东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实现共同富裕。

第五条本社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按股分红;依法享有组织参与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条本社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经营管理属于本社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资产;(二)经营管理依法确定由本社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源性资产和其他资产;(三)管理政府拨给的补助资金以及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捐赠的资金和资产;(四)办理集体土地承包、流转及其他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事务;(五)为本社股东提供公共服务和公共设施;(六)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第七条本社坚持和加强党对农村工作的全面领导,严格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严守国家各项政策法规,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第八条本社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理事会成员自觉接受村级党组织及上级党(工)委的领导。

第九条本社在村级党组织领导下,逐步建立健全议事决策机制、监督机制,重大事项决策实行“四议两公开”。

第十条建立向党组织汇报工作的制度,每年向同级党组织汇报不少于 1 次,全面报告本社工作开展情况。

广东省农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和股份合作经济社示范章程

广东省农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和股份合作经济社示范章程

广东省农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和股份合作经济社示范章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社资产的经营和管理,保障集体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依照《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在人民公社体制时期是××大队××大队××生产队,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之后至股份合作制改革之前为××经济联合社××村××经济合作社。

第三条本社的全称:。

名称缩写:。

本社住所:。

第四条本社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在坚持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为股东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实现共同富裕。

第五条本社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按股分红;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条本社履行下列职责:(一)经营管理属于本社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资产;(二)经营管理依法确定由本社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源性资产及其他资产;(三)管理政府拨给的补助资金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的资产和资金;(四)办理集体土地承包、流转及其他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事项;(五)为本社股东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六)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资产产权和股权设置第七条本社所有的资产包括:(一)法律规定属于本社农民集体所有的耕地、森林、林地、草场等自然资源,兴办集体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使用本社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本社分配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的土地属于本社集体所有;(二)本社兴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购置的交通、通讯、电力、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设备等财产;(三)本社兴办的集体企业、公益事业单位的资产;(四)本社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兴办的项目中,按合同规定属于本社所有的资产;(五)本社及社办企业设立的专项资金,国家征用征收土地各项补偿费和对生态公益林补偿费中属于本社所得部分,本社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收益,本社“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形成的资产;(六)本社及社办企业、公益事业单位拥有的农业、林业、渔业、畜牧业等农业资产;(七)本社及社办企业、公益事业单位拥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和债权;(八)本社及社办企业、事业单位拥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九)本社所有资产的经营管理收益;(十)本社及社办企业、公益事业单位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助、捐赠的财物和国家无偿拨款、补贴、减免税赋等形成的资产;(十一)依法属于本社所有的其他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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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和股份合作经济社示范章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社资产的经营和管理,保障集体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依照《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在人民公社体制时期是××大队××大队××生产队,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之后至股份合作制改革之前为××经济联合社××村××经济合作社。

第三条本社的全称:。

名称缩写:。

本社住所:。

第四条本社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在坚持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为股东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实现共同富裕。

第五条本社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按股分红;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条本社履行下列职责:(一)经营管理属于本社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资产;(二)经营管理依法确定由本社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源性资产及其他资产;(三)管理政府拨给的补助资金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的资产和资金;(四)办理集体土地承包、流转及其他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事项;(五)为本社股东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六)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资产产权和股权设置第七条本社所有的资产包括:(一)法律规定属于本社农民集体所有的耕地、森林、林地、草场等自然资源,兴办集体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使用本社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本社分配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的土地属于本社集体所有;(二)本社兴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购置的交通、通讯、电力、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设备等财产;(三)本社兴办的集体企业、公益事业单位的资产;(四)本社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兴办的项目中,按合同规定属于本社所有的资产;(五)本社及社办企业设立的专项资金,国家征用征收土地各项补偿费和对生态公益林补偿费中属于本社所得部分,本社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收益,本社“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形成的资产;(六)本社及社办企业、公益事业单位拥有的农业、林业、渔业、畜牧业等农业资产;(七)本社及社办企业、公益事业单位拥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和债权;(八)本社及社办企业、事业单位拥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九)本社所有资产的经营管理收益;(十)本社及社办企业、公益事业单位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助、捐赠的财物和国家无偿拨款、补贴、减免税赋等形成的资产;(十一)依法属于本社所有的其他资产。

(以上条款可根据各社实际细化和增减)第八条本社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将全部可量化资产实行折股量化,变集体资产共同共有为按份共有,变成员为股东,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民主监督、管理科学的集体资产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九条本社清产核资至____ 年____月____日止,资产总额为____ 元,负债总额为____ 元,净资产总额为____ 元,其中可量化净资产为元。

第十条本社可量化净资产按集体股、个人股设置股权全部量化到个人,只设个人股,不设集体股(各社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和增减)。

根据清产核资确定的可量化资产总值为总股本,折成等额股份,每股人民币元,股金总额元。

其中:集体股股,股金总额元,占 %;个人股股,股金总额元,占 %;第三章股东第十一条股东资格界定遵循“依据法律、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十二条年月日时为本社股东资格界定日。

第十三条本社股东资格界定分为自然配置、表决配置和出资认购三种类别:(一)法律、法规、规章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明确规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界定为本社自然配置股东:1. 原XX大队生产队的社员,截止本社股东资格界定日,户口保留在本社所在地,履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义务的;2.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人员合法生育或依法收养的子女,截止本社股东资格界定日,户口保留在本社所在地,并履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义务的。

……(各社可根据实际具体列明)(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未明确规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情况特殊的公民,由理事会审查,经成员大会表决确定其股东资格、配股份额和配股办法:1.……(各社可根据实际具体列明)(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界定为本社的出资认购股东:1.……(各社可根据实际具体列明)。

下列人员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后,不再给予享受本社资产股权配置和认购:1.……(各社可根据实际具体列明)。

下列人员既不给予经济补偿,也不给予享受本社资产股权配置和认购:1.……(各社可根据实际具体列明)。

第十四条本社个人股的配置或认购方案,首先由本社社委会理事会提出,交符合本社自然配置股东资格条件的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公示5天;再由社委会理事会根据群众反映的问题作出修改后提交符合本社股东资格条件的全体成员大会表决通过后公示5天。

本社个人股的配置或认购方案,连同公示情况,须报镇政府审核和县(市、区)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加以实施。

第十五条经界定,本社共有个人股股东名。

其中自然配置股东名,表决配置股东名,出资认购股东名(详见股东名册与所持股份登记表)。

第十六条本社可量化净资产按本章程配股以后实行“生不增,死不减;进不增,出不减”的固化原则。

今后如需扩股,须按市场行为用现金购买,并经股东大会讨论决定扩股对象。

股东的股权流转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

经理事会同意,股东代表大会审核通过,本社股东的股权可以在本社范围内依法继承转让赠送,但股东不得抽资退股。

第十七条本社对股东发放股权证书,作为股东身份证明。

股东凭股权证书领取股份分红。

股权证书不得转借他人,如有遗失或损毁,应及时向本社理事会申请补办。

第四章组织机构第十八条本社设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理事会、监事会;也可根据需要,加设其他经营管理机构。

第十九条股东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

股东大会由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全体股东组成。

凡涉及股东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条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通过和修改本社章程;(二)审议、决定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未明确的情况特殊的公民是否具备本社股东的资格;(三)审议、决定股份配置或认购、宅基地分配和其他涉及股东切身利益重大事项的方案;(四)审议、决定1/10以上有选举权股东提出异议的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五)决定本社的合并、分立、解散及集体资产处置等事项;(六)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社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股东大会由理事会召集,一般每年不少于一次。

股东大会由具有选举权的股东的半数以上参加,或者由2/3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经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通过方有效。

经1/10以上有选举权的股东提议,可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二十二条股东代表会议由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名股东代表组成,股东代表由股东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以分片每片选名方式选举(详见本社分片选举办法)以每户选名方式选举(详见本社分户选举办法)由每户派1名的方式以方式选举产生,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股东代表会议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和修改章程之外的各项规章制度;(二)在股东大会闭会期间,选举或罢免理事会和监事会的成员;(三)审议集体企业改制、集体资产处置、投资、借贷、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事项;(四)审议发展规划及业务经营计划;(五)审议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六)审议收益分配方案;(七)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八)审议社委会、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成员的薪酬和本社其他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所属经济实体负责人的人选、资格、任期和薪酬;(九)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可以由股东代表会议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股东代表会议由理事会召开,一般每年季月召开一次,股东代表会议由本社2/3以上的股东代表参加,所作决定经到会代表2/3以上通过;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公示5天;1/10以上有选举权的股东提出异议的,提交股东大会重新表决。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日内召开临时股东代表会议:(一)1/3以上股东代表提议;(二)监事会提议;(三)理事会认为必要的。

理事会在日内没有正当理由不主持召开临时股东代表会议的,监事会可以在之后日内主持召开临时股东代表会议。

第二十六条股东大会实行一户一票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

股东代表会议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

第二十七条理事会是本社的常务决策和管理机构,由人组成,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名。

理事会成员由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以直选差额方式选举产生,任期 3 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长主持理事会的工作。

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长委托或指定的副理事长主持工作。

第二十八条理事会成员必须是本社股东,年龄在18周岁至周岁,具有一定的文化知识且政治素质好,有相应经营管理能力。

第二十九条理事会履行下列职责:(一)筹备组织召开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并报告工作,执行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决议;(二)起草经济发展规划、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股东代表会议审议;(三)起草财务预决算、收益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股东代表会议审议;(四)管理资产和财务,保障财产安全;(五)提名本社经营管理人员及所属经济实体负责人的人选,决定聘任或解聘本社其他工作人员;(六)签订承(发)包合同,监督、督促承(发)包者履行合同;(七)接受、答复、处理监事会或股东代表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八)拟订本社章程修改草案;(九)履行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条理事长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二)组织实施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和理事会通过的决议(定),并检查决议(定)实施情况;(三)代表理事会定期向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四)代表本社签订协议、合同;(五)本社章程规定或者理事会决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一条理事会会议由全体理事出席(特殊情况可例外);有1/3理事提议的,可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理事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和“实名制”,所作决定须经与会理事的过半数赞成票通过;在赞成和反对票相等时,理事长在听取各种意见后有权决定。

理事会实行会议记录制度。

理事会的会议记录应完整准确,并由与会者签名,存档备查。

理事会的决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本章程规定,或违反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决议,致使本社受到重大经济损失的,由赞成决策的理事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二条监事会是由股东代表会议选举产生的内部监督机构,由股东代表人组成,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名,其任期与理事会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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