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规范(试行)
GB-50501—2019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免费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Code of valuation with bill quantity of water conservancy construction works2007—××—××发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Code of valuation with bill quantity of water conservancy construction worksGB 50501—2007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7年7月1日前言本规范是据建设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通知”(建标[2006]136号)的有关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结合水利工程建设的特点,由水利部组织北京峡光经济技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和长江流域水利建设工程造价(定额)管理站会同有关单位制定的。
本规范编制过程中,在遵循《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的编制原则、方法和表现形式的基础上,充分考虑了水利工程建设的特殊性,总结了长期以来我国水利工程在招标投标中编制工程量计价清单和施工合同管理中计量支付工作经验,注意与《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之间协调与整合。
在本规范编制过程中,广泛征求了有关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咨询单位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经过多次研讨和修改。
本规范共分为五章和两个附录,包括总则、术语、工程量清单编制、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量清单及其计价格式、附录A水利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附录B水利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和本规范用词说明等内容。
水利工程农业用水水价测算实例何辉
水利工程农业用水水价测算实例何辉发布时间:2021-10-30T07:12:01.545Z 来源:基层建设2021年第23期作者:何辉[导读] 建立健全水利工程供水水价机制,发挥水价调节作用,可以优化水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云南省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云南昆明 650228摘要:,也是实现水利工程以收促养,保障水利工程运行维护有稳定资金投入,使水利工程长期发挥效益的重要手段。
本文以水利工程农业用水水价测算为例,介绍了水价测算。
关键词:水利工程;农业;水价测算中图分类号:S274引言水作为一种自然资源,有其使用价值。
建立健全供水水价形成机制,以水价有效反映水资源稀缺程度和生态环境成本,发挥价格杠杆调节作用,有效引导资源优化配置、高效利用。
同时,水费收入可以反哺水利工程运行维护资金需求。
农业是用水大户,也是节水潜力所在。
长期以来,由于水价机制不健全,农业水价改革始终面临简单提价农民难以接受、不提价工程难以良性运行的“两难”困境。
如果水价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农田水利工程将陷入不能良性运行的境地,将大大降低投资效益,影响国家粮食安全和广大农民群众切身利益。
因此,合理确定水利工程农业用水水价,既可以保障水利工程运行维护有稳定投入,持续有效发挥水利工程效益,在农业用水方面,也将有效促进农业节水,实现农业绿色发展。
1.水利工程水价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利润和税金构成。
供水生产成本是指正常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职工薪酬、直接材料、其它直接支出、制造费用以及水资源费等。
供水生产成本是指正常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直接工资、直接材料费、其它直接支出以及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费、水资源费等制造费用。
供水生产费用是指为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经营而发生的合理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利润是指供水经营者从事正常供水生产经营获得的合理收益,按净资产利润率核定。
税金是指供水经营者按国家税法规定应该缴纳 并可计入水价的税金。
湖北襄樊市三道河灌区水利工程水价改革情况调研报告(朱开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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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管理规定文号:水利部水财[1995]226号颁布日期:1995-6-16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管理规定(1995年6月16日水利部水财[1995]226号通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促进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下简称水管单位)加强成本、费用管理,根据《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结合水利工程供水生产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的基本原则是:客观地归集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并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在各供水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及时核算供水生产成本、费用。
第三条水管单位必须对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实行全员全过程管理,制定和不断修订各种成本、费用消耗定额,科学合理编制供水生产成本、费用计划,有效控制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支出,认真考核、监督和分析消耗定额和成本、费用计划的完成情况。
第四条水管单位必须加强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的基础工作,建立健全成本费用核算制度,做好各项原始记录,完善供水计量设施,确定供水计量点,落实各供水对象的供水量,建立健全成本费用责任制。
第二章核算对象第五条水利工程供水应当按不同用户分为农业、工业、生活、水力发电、自来水厂及其他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对象。
第六条水管单位实行统一核算但内部又分环节(或级次)管理的水利工程供水,可按管理环节(或级次)确定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对象。
第三章项目设置及核算内容第七条为了归集和分配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准确核算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水管单位应在设置的“供水生产”、“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四个科目中进行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
(一)“供水生产”直接归集以下项目:1.直接工资,指直接从事供水生产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2.直接材料费,包括原水费、燃料动力费等,原水费,指水管单位购水支付的水费;燃料动力费,指供水生产过程中实际消耗的燃料动力费用。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规范方案试行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规范方案试行为了规范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提高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供水成本的透明度,我们制定了以下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规范方案的试行。
一、核算方法1.成本核算方法(1)全成本法:根据水利工程的投资、运营和维护成本,计算出每立方米供水的成本,并在此基础上确定供水价格。
(2)边际成本法:根据水资源的供需关系和成本变化情况,确定边际成本,并在此基础上确定供水价格。
2.收费方式(1)阶梯水价:根据用户用水量的不同,制定不同的供水价格,以鼓励节约用水。
(2)峰谷差价:根据供水峰谷时段的不同,制定不同的供水价格,以平衡供需关系。
(3)月结收费:按照每月用水量进行结算和收费,方便用户使用和管理。
二、核算要素1.投资成本(1)水源工程建设投资:包括水库、引水渠道、调蓄设施等投资。
(2)处理工程建设投资:包括水处理设施、泵站等投资。
(3)管网工程建设投资:包括输水管道、分输站等投资。
(4)其他相关建设投资:包括自动测控设备、服务设施等投资。
2.运营成本(1)水电费用:包括供水泵站的电力消耗费用。
(2)人工费用:包括管理和维护水利工程所需的人员工资。
(3)维护费用:包括水利工程定期检修和维护所需的费用。
(4)管理费用:包括水利工程的管理和监督费用。
3.水资源费用(1)水资源利用费:根据水资源利用的规模和等级,按照一定比例收取。
(2)生态补偿费:根据水资源利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一定比例收取。
三、价格确定根据上述核算方法和核算要素,确定供水价格的步骤如下:1.收集和整理相关信息:包括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和维护的成本信息,水资源利用的规模和等级,以及生态环境影响评估信息等。
2.计算成本和费用:按照核算方法确定相应的成本和费用,并加以核算。
3.确定价格档位:根据阶梯水价和峰谷差价的原则,确定不同用水量和用水时段的价格档位。
4.综合考虑各项因素:结合水资源利用情况、供需关系和社会需求等因素,对价格进行适度调整。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2022年发展改革委第54号令)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合理核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完善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机制,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合理利用,促进水利工程良性运行、水利事业健康发展,保障国家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及《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定和调整中央直属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重大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是指水利工程供水经营者通过拦、蓄、引、提等水利工程设施销售的天然水价格。
第四条中央直属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
鼓励有条件的水利工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价格,或通过招投标等公开公平竞争形成价格。
第五条制定和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遵循以下原则:(一)激励约束并重。
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方法核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强化成本约束的同时,合理确定投资回报,促进水利工程良性运行。
(二)用户公平负担。
区分供水经营者类别和性质,科学归集和分摊不同功能类型和供水类别的成本,统筹考虑用户承受能力,兼顾其他公共政策目标,确定供水价格。
(三)发挥市场作用。
与水利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相适应,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营,为扩大市场化融资规模创造条件。
第六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原则上以水利工程供水经营者为单位核定。
同一水利工程供水经营者所属的多个工程供水价格统一核定,其中多个工程向不同区域供水且区域差异较大的,可分别定价。
同一水利工程向不同区域供水且成本差异较大的,可按区域分别定价。
第七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以准许收入为基础核定,具体根据工程情况分类确定。
政府投入实行保本或微利,社会资本投入收益率适当高一些。
少数国家重大水利工程根据实际情况,供水价格可按照保障工程正常运行和满足还贷需要制定。
第八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监管周期为5年。
浅谈水利工程供水计费的标准问题
浅谈水利工程供水计费的标准问题
尹勇;赵力
【期刊名称】《治淮》
【年(卷),期】2014(0)9
【摘要】水利工程水费按成本核算、计收,是我国水费改革的重要课题和目标,是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迫切愿望和要求,但当前我国绝大多数供水工程的水费计收标准没能达到供水成本。
如何理解和把握这个问题,一味强调并依赖于按成本计费有没有误区?本文引出“水费成本收费可实现度”这个概念,试图解决水利工程供水计费标准的合理性问题。
【总页数】2页(P42-42,43)
【作者】尹勇;赵力
【作者单位】信阳市水文水资源勘测局蒋集水文站 465222;信阳市鲇鱼山水库管理局 465350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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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方法探讨——以头屯河流域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测算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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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办法
福建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办法一、供水水价构成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利润和税金构成。
具体公式如下:计价公式中各项内容的计算或核定方法如下。
(一)供水成本、费用供水成本、费用的具体项目和核定办法,按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310号)规定执行。
其中,计算贷款利息时,贷款总额不得超过项目生产性总投资的70%,项目生产性总投资以经审查批准的竣工决算数为准。
(二)利润净资产乘以净资产利润率为供水的利润额。
1、净资产总额净资产总额为水利工程经营单位资产减负债后的余额。
相关数据以最新年度财务报表数字为准。
净资产总额=总资产-总负债2、供水生产应分摊的净资产供水生产应分摊的净资产为净资产总额扣除公益服务应分摊的净资产和多种经营应分摊的净资产。
供水生产分摊的净资产应在各类经营性供水对象间合理分摊。
3、净资产利润率农业用水价格不计利润。
非农业用水价格中的净资产利润率原则上按国内商业银行长期贷款利率加2-3个百分点确定,具体利润率水平由负责核价的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供水工程实际和用户承受能力在上述幅度内确定。
水资源紧缺地区可适当提高利润率水平。
(三)税金按国家和省规定应计入的销售税金及其附加计价。
实行减免税优惠政策的按实际税赋计价。
(四)年供水量水利工程年供水量按年平均供水量计算,其中,非农业用水年平均供水量一般按照前3年实际供水量的平均值进行调整确定,农业用水年平均供水量一般按照前5年实际供水量的平均值进行调整确定。
新建水利工程年供水量按该工程设计相应保证率计算。
(五)供水水价1、不含税水价以某一供水对象应分配的成本、费用加上该类供水的利润额,得出该类供水的不含税水价总额,除以该类供水的年供水量,即为该类供水的不含税水价:2、含税水价以各类供水的不含税水价总额为基础,计入按国家和省规定应计入的销售税金及其附加,得出各类供水的含税销售水价总额,再除以各类供水的年供水量,即为各类供水的含税水价。
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管理规定(1995年6月16日水利部水财〔1995〕226号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促进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下简称水管单位)加强成本、费用管理,根据《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结合水利工程供水生产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的基本原则是:客观地归集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并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在各供水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及时核算供水生产成本、费用。
第三条水管单位必须对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实行全员全过程管理,制定和不断修订各种成本、费用消耗定额,科学合理编制供水生产成本、费用计划,有效控制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支出,认真考核、监督和分析消耗定额和成本、费用计划的完成情况。
第四条水管单位必须加强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的基础工作,建立健全成本费用核算制度,做好各项原始记录,完善供水计量设施,确定供水计量点,落实各供水对象的供水量,建立健全成第二章核算对象第五条水利工程供水应当按不同用户分为农业、工业、生活、水力发电、自来水厂及其他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对象。
第六条水管单位实行统一核算但内部又分环节(或级次)管理的水利工程供水,可按管理环节(或级次)确定供水生产成本、费用第三章项目设置及核算内容第七条为了归集和分配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准确核算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水管单位应在设置的"供水生产"、"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四个科目中进行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
(一) "供水生产"直接归集以下项目:1直接工资,指直接从事供水生产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2直接材料费,包括原水费、燃料动力费等。
原水费,指水管单位购水支付的水费;燃料动力费,指供水生产过程中实际消耗的燃料动力费用。
3其他直接支出,指直接从事供水生产人员的职工福利费以及水利工程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水文水工观测费、临时设施等支出。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水利工程水价核订及水费计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水利工程水价核订及水费计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12.31•【字号】津政发[1994]99号•【施行日期】1994.12.3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水利工程水价核订及水费计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4年12月31日津政发〔1994〕9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天津市水利工程水价核订及水费计收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发布,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水利工程水价核订及水费计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保障引滦供水工程和其他供水工程正常进行,以适应我市经济发展对水的需要,根据国务院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供水。
水利工程供水是指通过拦、蓄、引、提等水利工程设施向用水户提供用水。
取用水利工程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水费。
第三条水利工程供水水价,依供水管理过程中支付的水资源费、源水水费、动力燃料费、运行管理费、按固定资产现值提取的折旧费、按规定应计入水价的投资盈余和其他费用核订。
第四条水利工程供水分类水价标准确定原则:(一)直取河水的工业消耗水供水价格按供水成本、供水总投资6%的盈余率和其他费用确定;直取河水的循环水按直取河水工业消耗水价的40%确定。
(二)供给自来水公司用水价格按供水成本加合理盈余率确定。
(三)农业粮食作物灌溉用水供水价格按供水成本确定;菜田、经济作物灌溉及水产养殖用水供水价格可略高于供水成本。
第五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属于国家定价,按照物价和水利工程管理权限分别由市和区、县水利部门提出调价方案,由同级物价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核定。
第六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加强供水管理,严格实行计划供水,按水利工程供水量计收水费。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水资管〔2019〕402号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水资管〔2019〕402号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加强水资源监督管理,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我部组织编制了《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已经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水利部2019年12月21日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强化水资源管理,规范监督检查行为,确保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有效落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监督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资源管理的监督检查、问题认定和责任追究。
节约用水监督检查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是指水利部及其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法定职责和程序,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其他行使水行政管理职责的机构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贯彻落实水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履行法定职责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问题导向、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水利部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指导全国水资源管理监督工作。
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责和水利部授权,负责所管辖范围内的水资源管理监督工作。
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管理监督工作,并按要求做好水资源管理问题自查自纠工作。
第六条 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要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相衔接,年度检查要实现31个省区市全覆盖。
以问题为导向,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每年选择重点事项进行重点响评价、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环境治理领域先于国家进行立法。
严格执法,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依法依规追究赔偿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形成机制,规范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保障水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是指供水经营者通过拦、蓄、引、提等水利工程设施销售给用户的天然水价格。
第四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利润和税金构成。
供水生产成本是指正常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直接工资、直接材料费、其他直接支出以及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费、水资源费等制造费用。
供水生产费用是指为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经营而发生的合理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利润是指供水经营者从事正常供水生产经营获得的合理收益,按净资产利润率核定。
税金是指供水经营者按国家税法规定应该缴纳,并可计入水价的税金。
第五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采取统一政策、分级管理方式,区分不同情况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
政府鼓励发展的民办民营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
第二章水价核定原则及办法第六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制定,并根据供水成本、费用及市场供求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第七条同一供水区域内工程状况、地理环境和水资源条件相近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区域统一核定。
供水区域的具体范围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商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其他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单个工程核定。
第八条水利工程的资产和成本、费用,应在供水、发电、防洪等各项用途中合理分摊、分类补偿。
水利工程供水所分摊的成本、费用由供水价格补偿。
具体分摊和核算办法,按国务院财政、价格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利用贷款、债券建设的水利供水工程,供水价格应使供水经营者在经营期内具备补偿成本、费用和偿还贷款、债券本息的能力并获得合理的利润。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水电工程(水库、水闸)运行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导则(试行)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水电工程(水库、水闸)运行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导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19.12.30•【文号】办监督函〔2019〕1486号•【施行日期】2019.12.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水电工程(水库、水闸)运行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导则(试行)的通知办监督函〔2019〕1486号为科学辩识与评价水利水电工程(水库、水闸)运行危险源及其风险等级,有效防范运行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我部组织制定了《水利水电工程(水库、水闸)运行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导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部直属各单位在实行过程中,如有相关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我部监督司。
联系人:石青泉、王甲联系电话:************、2048电子邮箱:**************.cn水利水电工程(水库、水闸)运行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导则1 总则1.1 为科学辨识与评价水利水电工程运行危险源及其风险等级,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的通知》(安委办〔2016〕3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安委办〔2016〕11号)和《水利部关于开展水利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的指导意见》(水监督〔2018〕323号)等,制定本导则。
1.2 本导则适用于水库、水闸工程运行危险源的辨识与风险评价。
1.3 水库、水闸工程运行危险源(以下简称危险源)是指在水库、水闸工程运行管理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人员伤亡、健康损害、财产损失或环境破坏,在一定的触发因素作用下可转化为事故的根源或状态。
水库、水闸工程运行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在水库、水闸工程运行管理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人员重大伤亡、健康严重损害、财产重大损失或环境严重破坏,在一定的触发因素作用下可转化为事故的根源或状态。
水利部关于印发《乡镇供水水价核定原则(试行)》的通知-水财[l991]88号
水利部关于印发《乡镇供水水价核定原则(试行)》的通知正文:---------------------------------------------------------------------------------------------------------------------------------------------------- 水利部关于印发《乡镇供水水价核定原则(试行)》的通知(水财[l991]88号1999年11月28日)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电)局:大力发展乡镇供水,是水利行业“八五”期间的重要任务之一,也是发展水利基础产业的重要内容。
合理确定乡镇供水水价,是乡镇供水事业稳定发展的关键。
为了加强乡镇供水的水价管理,我部制订了《乡镇供水水价核定原则(试行)》,并经国家物价局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现印发试行。
请你们根据《乡镇供水水价核定原则》对所属企事业单位的水价进行重新测算,适时报物价部门审批。
对试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部财务司反映。
附:乡镇供水水价核定原则(试行)第一条乡镇供水是建立和发展水利经济实体的重要内容,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有偿供水。
第二条乡镇供水以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区乡水管站为兴办,其水价由县(市)水利主管部门报经局级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乡镇供水水价由成本、利润和税金三部分组成。
第四条乡镇供水成本包括以下几部分:1.工资:供水工程设施运行人员、维护人员及管理人员的工资、补助工资以及按规定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和工会经费。
2.水源费或水资源费:支付使用上游水利工程的供水水费或按规定交纳的水资源费。
3.燃料及动力费:提水及加压等机械所耗用的燃料及动力费用。
4.材料费:指日常维修及净化处理所用的材料费用。
5.折旧及大维修费:按(88)水电财字第36号文颁发的>规定提取的折旧费和大修理费,其固定资产包括群众投劳折资部门。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规范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规范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人口的不断增长以及全球气候变化的影响,供水问题已经成为各国面临的共同挑战。
作为基本的公共设施,供水工程的建设和运营对于城市和农村的发展、人民的生产和生活水平、环境的保护和气候的调节具有重要意义。
在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规范中,价格核算是一个关键问题。
价格核算的合理性直接影响到供水工程的建设和运营,对环境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也有直接的影响。
因此,规范供水价格核算至关重要。
一、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的必要性价格是一种重要的资源分配方式。
在水利工程供水工程中,价格有着很重要的作用。
会影响到供水企业与消费者的利益平衡。
价格合理可以激发用户的使用积极性,同时也可以保障供水企业的盈利和维持运营的能力,进而推动水利工程的发展。
但由于水资源的特殊性,价格的制定和核算存在一定难度。
水资源是公共资源,水利工程又涉及到社会、经济多种因素,导致水价格的制定存在复杂性、专业性和科学性等问题。
因此,对供水价格的规范,不仅可以协调和平衡供水企业和消费者双方,还能使供水企业充分发挥市场机制,更好地提供高质量的供水服务,促进社会经济的巩固发展。
二、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规范的指导思想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规范的指导思想是,价格的确定必须适应市场经济的需求,坚持公正、合理、科学和透明原则,不断提高供水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确保供水企业的合理收益和市场价值,同时更好的保障消费者的利益。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核算应充分考虑以下因素:1.供需状况。
供需状况是决定价格的重要因素。
供求关系会影响到市场价格的变化,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制定也受到这一影响。
通过检查标的进价以及与市场同行业的对标分析,供水企业可以更好的了解市场的需求和供给的情况,以此制定合理的价格方案。
2.成本费用。
在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规范中,考虑到供水企业的成本费用是制定和审定价格的基础,水利工程需明确其具体成本费用,包括人工、设备维护和用水等各项费用,使价格公正合理。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规范试行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规范试行随着城市化的不断推进以及人口的增长,我国的用水量也随之增长,使得水资源的日益短缺已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发展及社会稳定的重要问题。
为了保障供水安全和供水的可持续性,我国不断加大水利工程建设和维护力度,同时加大对水资源保护和管理的力度。
在此背景下,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规范试行出台,旨在规范供水价格的制定,提高供水机构的经济效益,推进水资源合理利用。
一、规范市场价格,促进供需平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规范试行对于规范市场价格具有重要意义。
由于水资源日趋紧缺,水资源的利用和分配变得越来越困难,水资源管理方式不透明,导致供需矛盾不断加剧,也给价格的制定和实施带来了难题。
通过试行的供水价格核算规范,可以使得水资源的利用更加科学,进一步规范市场价格,促进供需平衡。
此外,规范供水价格的制定能够疏通供需渠道,有效解决供需矛盾,使得市场价格的形成更加合理,促进了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二、推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规范试行可以推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护水环境,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
水资源是人类生存和可持续发展的基础,而适当的水资源价格体系对于推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至关重要。
一方面,合理的水资源价格能够增加水资源的价值,引导用水者合理节约,从而节约水资源,改善用水结构,保证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实现水的可持续性发展。
另一方面,通过水资源的水价机制,还能够统筹兼顾生态、环境、社会和经济效益,优化水资源配置,使水价成为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工具。
三、提高供水机构的经济效益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规范试行还能够提高供水机构的经济效益,优化供水的质量和水环境的保护。
水资源的供应是通过供水机构进行提供的,而供水机构的经济效益关系到水资源的开发和利用。
通过规范供水价格的制定,能够实现供水机构经济效益与水资源之间的匹配,使得供水机构能够更加有效地将水资源的各项特性充分发挥出来,提高供水的质量和服务,加强对供水管理和技术手段的投入,同时也能够加强对于水环境的保护,推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最新-2019年水利工程水费征收实施意见 精品
2019年水利工程水费征收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政策,充分发挥水利工程在农业生产中的综合效益,规范水利工程水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规范农村水利工程水费和农机监理收费管理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9〕38号)和《转发省物价局、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村水利工程水费征收管理政策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9〕63号)精神,按照市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批转市水利局关于开展水利工程水费征收管理改革试点意见的通知》(六农组〔2019〕02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对今年水利工程水费征收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水费征收工作指导思想以中央1号文件精神为指导,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为目标,以加强农业生产用水管理为用力方向,深化改革,理顺关系,明确权责,规范行为,足额收缴水利工程水费,促进我县农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水费征收方式水费征收工作以乡镇为单位,在乡镇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
乡镇对水费征收工作负总责,统一组织发动,及时分解任务,组织力量按时足额收缴用水户水费。
具体采取委托乡镇代收和水管单位直收两种方式。
1、代收。
在寿春、双桥、丰庄、正阳关、迎河、板桥、安丰塘、张李、堰口、窑口、陶店、保义、安丰、茶庵、三觉、众兴、炎刘、双庙集、刘岗、小甸、瓦埠、大顺等22个乡镇,实行“定点征收、开票到户、专户存储、重点考核”办法,委托乡镇代收。
对代收乡镇按照征收水费总额给予20%的征收和奖励费用。
其中的10%征收费用,按午、秋两季征收任务完成比例进行结算;另10%待乡镇完成年度征收任务后,一次性给予奖励。
定点征收。
由乡镇按照县政府下达的年度水费征收任务,测算到组,分解到户,以村为单位设立若干个水费征收点定时征收。
开票到户。
乡村在征收水费时,使用水费征收专用票据开票到户。
乡镇可从水利系统选派素质好、能力强的干部职工参与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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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文件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规范(试行)2007年11月20日以水财经[2007]470号文印发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行为,准确、科学地核算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根据《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及国家有矢规定5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是指供水经营者或政府有矢部门在科学、合理确定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利润和稅金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核算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行为。
第二章水价构成第四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利润和稅金构成。
第五条供水生产成本是指正常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职工薪酬、直接材料、其它直接支出、制造费用以及水资源费等。
1、职工薪酬。
是指水利工程供水运行和生产经营部门职工获得的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矢支出。
包括职工工资(指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各种货币报酬)、工会经费、职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基本保险费。
2、直接材料。
包括水利供水工程运行和生产经营过程中消耗的原材料、原水、辅助材料、备品备件、燃料、动力以及其它直接材料等。
3、其它直接支出。
指水利供水工程运行维护过程中发生的除职工薪酬、直接材料以外的与供水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尖的支出。
包括供水工程实际发生的工程观测费、临时设施费等。
4、制造费用。
包括供水经营者所属生产经营、服务部门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租赁费(不包括融资租赁费)、修理费、机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运输费、设计制图费、监测费、保险费、办公费、差旅费、水电费、取暖费、劳动保护费、试验检验费、季节性修理期间停工损失以及其他制造费用。
5、水资源费。
按国家有尖规定计提和核算。
第六条供水生产费用是指供水经营者为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经营而发生的合理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等期间费用。
1、销售费用是指供水经营者在供水销售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包括运输费、资料费、包装费、保险费、展览费、广告费、租赁费(不含融资租赁费)、销售服务费,代收水费手续费,销售部门职工薪酬、差旅费、办公费、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等。
2、管理费用是指供水经营者的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包括供水经营者管理机构经费、咨询费、审计费、诉讼费、排污费、绿化费、土地(水域、岸线)使用费、土地损失补偿费、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无形资产摊销、开办费摊销、业务招待费、坏账损失、存货盘亏(减盘盈)、毁损和报废等。
其中供水经营者管理机构经费包括管理人员职工薪酬、差旅费、办公费、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等。
3、财务费用是指供水经营者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费用。
包括在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兌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筹资发生的其它财务费用。
第七条利润是指供水经营者从事正常供水生产经营获得的合理收益,按净资产利润率核定。
第八条稅金是指供水经营者按国家稅法规定应该缴纳,并可计入水价的稅金。
第三章供水生产成本、费用的核算第九条固定资产折旧按各类固定资产价值、折旧年限,分类核算,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或工作量法)分类计提。
第十条固定资产大修理费原则上按照审核后固定资产价值的1.4%核算,也可根据水利工程状况在审核后固定资产价值1 % - 1.6%的范围内合理确定。
日常维护费用据实核算,计入当期供水生产成本、费用。
第十一条供水经营者的人员数量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定员标准,实际人员数量超过定员标准上限的,按定员标准上限核算;实际人员数量小于定员标准下限的,按定员标准的下限核算。
人均工资(含奖金、津贴和补贴)原则上据实核算,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统计部门公布的独立核算工业企业(国有经济)平均工资水平的1.2倍;实际工资低于劳动工资管理部门批准的工资标准的,按照批准的工资标准核算。
人员工资总额按照核定的人员数量和人均工资核算。
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住房公积金以及社会保险费的计提基数按照核定的相应工资标准确定;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计提比例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比例计提;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计提比例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比例确定。
第十二条供水生产经营中发生的其他生产成本、费用,原则上按有矢财务制度和政策规定的标准据实核算。
第十三条下列支出不得列入供水生产成本、费用:(一)对外投资支出;(二)为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支出;(三) 固定资产盘亏、毁损・闲置和出售的净损失;(四) 滞纳金、违约金、赔偿金、罚款;(五) 国家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
第十四条具有多种功能的综合利用水利工程的共用资产和共同费 用,应在各种不同功能之间进行分摊。
分摊顺序 是:首先在公益服务 和生产经营之间进行分摊,再扣除其他 生产经营应分摊的部分,得出 供水应分摊的资产和生产成 本、费用。
第十五条 公益服务和生产经营活动的共用资产和共同费用应根据 工程类型选取相应的分摊办法,具体如下:1・库容比例法(主要适合于具有防洪公益服务和生产经营功能的水库工程)5公式为:2・工作量比例法(主要适合于具有排涝公益服务与生产经营功能的机电排灌站等水利工程),公式为: 生产经营分摊比例=供水工时(或供水量) 供水工时(或供水量)+排涝工时(或排涝量) 3・过水量比例法(主要适合于具有行洪排涝公益服务与 生产经营功能的河道'涵闸等水利工程),公式为:生产经营分摊比例= 供水总量(或供水时间) 过水总量(或总利用时间)第十六条供水与水产♦发电、运输♦旅游等其他经营项目共同发生的支出,应当按类分别核算成本、费用;不能单独核算 的,按照其他经营项目收入的一定比例扣减供水总成本。
第十七条水利工程供水按供水对象分为农业用水和非农业用水。
生产经营分摊比例=兴利库容 兴利库容+防洪库容农业用水是指由水利工程供应的粮食作物、经济作物用水和水产养殖用水;非农业用水是指由水利工程供应的工业、自来水厂、水力发电和其它用水。
不同供水对象水价实行分类核算。
(一)对于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直接生产成本,应分别计入各类供水生产成本。
(二)不同供水对象的共用资产和共同费用,应综合考虑收入、成本、费用、供水量、供水保证率等因素,按照一定方法在不同供水对象之间合理分摊。
第十八条不同供水对象的共用资产和共同费用,可以采用供水保证率法或其他科学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
农业供水和非农业供水的分摊按下列公式计算:农业供水分配系数=A A' AA'+ BB'非农业供水分配系数=B B*A A*+ BB'其中:A——年农业供水量B——年非农业供水量B 非农业供水保证率农业供水生产成本、费用=供水经营者供水生产成本、费用x农业供水分配系数非农业供水生产成本、费用=供水经营者供水生产成本、费用x 非农业供水分配系数第四章稅金和利润第十九条农业供水价格按补偿供水生产成本、费用的原则核算,不计利润和稅金。
第二十条非农业供水价格在补偿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和依法计税的基础上,按供水净资产计提利润。
净资产利润率按国内商业银行长期贷款年利率加2至3个百分点核算。
国内商业银行长期贷款利率一般按五年贷款期的利率确定。
非农业供水利润按下列公式核算:1 、扌电农业计价供水净资产=供水净资产非农业供水分配系数式中:供水净资产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因政策性原因造成净资产账面价值严重偏低的,供水净资产可不计未分配利润。
2、非农业供水利润=非农业供水净资产x [国内商业银行长期贷款利率+ (2〜3% )]第五章供水量第二十一条水利工程供水一般按产权分界点作为供水和水费结算(收费)计量点;实际水费结算(收费)点与产权分界点不一致的,也可以按照水费结算(收费)点作为供水计量点,但应合理界定不同产权单位的供水生产成本。
第二十二条供水量按多年平均供水量核算,其中非农业供水年平均供水量一般按照最近三年平均实际供水量确定,农业用水年平均供水量一般按照最近五年平均实际供水量确定。
如果最近几年连续出现较严重干旱或洪涝灾害、或者供水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年平均供水量的计算期可以适当延长。
新建水利工程,采用供水计量点的年设计供水量并适当考虑3- 5年内预计实际供水量计算。
第二十三条供水经营者与用水户签订供用水合同的,合同供水量也可作为核算供水价格时的供水量依据第六章分类供水价格第二十四条农业供水价格按照下式计算:农业供水价格= 农业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农业用水量第二十五条非农业供水价格按照下式计算:非农业供水价格=(非农业供水生产成本、费用+非农业供水计价利润)非农业供水量[1—营业税率(1城市维护建设稅率+教育费附加比率)]第二十六条水利工程用于水力发电并在发电后还用于其它兴利目的的发电用水价格(元/m3),—般按照用水水电站所在电网销售电价(元/kW -h)的0.8%核定;不结合其它用水的水力发电用水价格(元/mb,—般按照用水水电站所在电网销售电价(元/kW・h)的1.6〜2.4%核定,即:结合其它利用水力发电用水价格=电网销售电价X 0.8%不结合其它利用水力发电用水价格=电网销售电价X(1.6 〜2.4) %利用同一水利工程供水发电的梯级电站,第一级发电用水价格按上述原则核定,以下各级用水价格应逐级递减。
第二十七条当水力发电水头过高或过低时,各地可结合实际,适当调整发电用水价格。
第二十八条利用贷款、债券建设的水利供水工程,年还本付息额按经营期等均法计算。
如折旧资金不足以偿还贷款本金,则调增非农业供水利润,并相应测算供水价格,用于解决还贷资金不足。
1・经营期是指供水工程的经济寿命周期,按照国家财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分类折旧年限加权平均确定。
(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本类固定资产投资)经荷炯固定资产总额2♦贷款、债券等均还本付息年值的确定可以参考以下公式:贷款、债券等均还本付息年值(贷款债券总额)(贷款、债券利率[1 (贷款、债券利率)]t)[1 (贷款、债券利率)门式中:t为经营期第二十九条动用死库容供水水价,可按正常供水价格的2至3 倍核算。
死库容供水价格=正常供水价格x ( 2〜3)第七章不同计价方式下的供水价格核算第三十条两部制水价包括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
基本水价按补偿职工薪酬、管理费用和50%的折旧费、修理费的原则核算。
计量水价按补偿基本水价以外的其他供水生产成本、费用以及计入规定利润和稅金的原则核算。
第三十一条一般情况下,两部制水价按如下程序进行成本分摊:1、归集供水生产成本、费用;2、将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在农业供水和非农业供水对象之间分摊;3、将分摊到农业供水和非农业供水的各项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划分为两部分:A部分供水生产成本、费用=职工薪酬+管理费用+ 50%折旧费+ 50%修理费B部分供水生产成本、费用=直接材料+其它直接支出+制造费用+水资源费+销售费用+财务费用-50%折旧费-50%修理费第三十二条原则上两部制水价也应分类计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