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保健食品企业标准制定与备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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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保健食品企业标准制定与备案要求
• (6)产品检验报告(一式八份); • a)由江西省卫生厅法监局公告2009年第1号中任
一家检验机构半年内出具的检验报告方可有效; • b)已备案过的产品仅须提供一个批次的检验报告;
未备案过的产品须提供三个批次的检验报告; • c)若检验报告提供复印件备案,则复印件必须加
• (赣卫法监发〔2009〕10号)
食品保健食品企业标准制定与备案要求
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的范围
• 生产没有国标、行标、地标的产品的企业 标准,应备案;
• 严于国标、行标、地标的产品的企业标准, 应备案;(则应制定至少一项严于上述规定 的指标 )
• 产品完全执行现行国标、行标、地标的不 需要备案。
食品保健食品企业标准制定与备案要求
第三条 备案的企业标准的内容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的规定。
食品保健食品企业标准制定与备案要求
第四条 集团公司所属企业适用统一的 企业标准的,可以由集团公司总部或者其所 属任一生产企业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备案。该企业标准备案时,应当注明适用的 各企业名称及地址。
盖公司公章,同时提交材料时必须携带原件以备 审核;若以原件备案,则可不必加盖公司公章。 (7)企业标准编制说明(一式八份,应提供技术 指标限量的来源的复印件,尤其是食品添加剂和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主辅食品营养成分的 使用范围的来源复印件);
食品保健食品企业标准制定与备案要求
第二十条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 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 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 分要求; (四)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 的要求;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七)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食品保健食品企业标准制定与备案要求
第十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确定一 个受理企业标准备案的机构,并予以公示。
江西省卫生厅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公室 (挂靠在江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具 体承办企业标准备案事务
食品保健食品企业标准制定与备案要求
• 江西省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的依据
• 《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实施 细则(试行)》
• 目前没有合并或废止的卫生标准、行标继续有效
食品保健食品企业标准制定与备案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2009年7月8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 生行政部门应当将企业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 条规定报送备案的企业标准,向同级农业行政、 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通报。
食品保健食品企业标准制定与备案要求

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的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 条: 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 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家标准或者地方 标准的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应当报省级卫 生行政部门备案,在本企业内部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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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保健食品企业标准制定与备案要求
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 流程
食品保健食品企业标准制定与备案要求
技术评估所需资料 报呈备案所需资料
食品保健食品企业标准制定与备案要求
报呈备案所需资料
• (1)企业须提供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原件及复印件;
• a)新办企业须提供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预先核准企业名 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b)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必须保持一 致。
• (2)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3)代理企业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 明;
• 此项规定仅适用于由委托代理人办理企业标准备案。 (4)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 (5)企业标准文本(一式八份)及电子文本;
食品保健食品企业标准制定与备案要求
食品安全标准
• 食品标准的分类: • 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 地方食品安全标准 • 企业食品安全标准
•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
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
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保健食品企业标准制定与备案要求
第五条 委托加工或者授权制造的食品,委 托方或者授权方已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受托方或 者被授权方无需重复备案。但委托方或者授权方 在备案时,应当注明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的名称 及地址。委托方或者授权方无相关企业标准的, 以及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不执行委托方或者授权 方标准的,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应当制定企业标准, 并按照规定备案。
食品保健食品企业标准制定 与备案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十八条 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以保障 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 全可靠。
第十九条 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 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 强制性标准。
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须知
江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江西省卫生厅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公室
地址:南昌市北京东路555号 江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二楼 邮 编:330029 受理电 话:6 电 子 邮 箱:
食品保健食品企业标准制定与备案要求
江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备案资料形式核查
办理时间:星期一 --星期四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
食品保健食品企业标准制定与备案要求
卫生部《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 (卫政法发[2009]54号)
第二条 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下列企业标准,应当在组 织生产之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下称省 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一)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 准;
(二)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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