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铁路分局与罗某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铁路货物运输
第六步:运送。车辆装好以后,铁路运输部门及时 联系挂车,使货物尽快运抵到站。
第七步:交付货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收货人凭 有效证明文件领取货物。
二、押运
(一)运输时须派押运人的货物 活动物、需要浇水运输的鲜活植物、生火 加温运输的货物、挂运的机车和轨道起重 机以及特殊规定应派押运人的货物,托运 人必须派人押运。押运人数,除特定者外, 每批不应超过2人
二、整车运输
(一)整车运输基本条件
1、一批货物的重量、体积、状态需要以一辆以上货 车运送的货物,应按整车办理 2、需要冷藏、保温或加温运输的货物 3、规定限按整车办理的危险货物 4、易于污染其他货物的污秽品(例如未经过消毒 处理或未使用密封不漏包装的牲骨、湿毛皮、粪便、 炭黑 等) 5、蜜蜂 6、不易计算件数的货物 7、未装容器的活动物 8、到站无起重能力,而一件货物重量超过2吨,体 积超过3立方米或长 度超过9米的货物都必须按整车 办理
由于伊利是呼和浩特市乃至内蒙古区内 的名牌企业,伊利的这一想法立即得到了 铁道部、呼和浩特铁路局和中铁集装箱运 输有限责任共等部门、单位的支持,开行 了牛奶集装箱班列。
伊利高层领导将“五定班列”作为企 业精确化管理的重要举措,即铁道部运输 局为牛奶运输铺划的“定点、定线、定时 间、定价格、定编组”,开创了牛奶集装 箱“五定班列”这一铁路运输的新模式。 这趟列车堪称中国铁路第一精品货运列车, 运输组织便捷高效,班列从草原出发一站 到达。
(3)一件货物重量超过2吨,体积超过3立方 米或长度超过9米的零担货物及零担危险货 物另加2日
(4)整车分卸货物每增加一个分卸站,另加 1日
交通运输合同(精选6篇)
交通运输合同(精选6篇)交通运输合同共六--篇1(1663)字甲方(托运方):地址:传真:乙方(承运方):地址:电话:传真:甲方指定乙方为甲方货物提供公路运输服务。
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具体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承运货物及起止地点1.1、托运的主要货物为:1.2 、货物的起运地点:到达地点:1.3 启运时间:要求到达及交货时间:第二条:操作流程(1) 甲方发出运输指令(2)乙方回复认可书(3)甲方装货(4)双方验货签收(5)发往目的地交货(6)收货单位验签(7)验收后取回单(8)将回单交回甲方(9)甲方承付运费。
第三条:甲方的义务和责任3.1、甲方提前通知货物数量,及车型。
乙方按甲方要求提供相关车型。
3.2、甲方保证所托运的货物不属于国家违禁品。
3.3、甲方负责对乙方有关责任人和操作人员进行必要的运作要求培训。
3.4、因甲方交代不清而引起的无法抵达目的地或找不到收货人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3.5、甲方保证按合同要求在乙方向甲方提交相关单据时及时清算运费给乙方。
第四条:乙方责任4.1、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为其提供物运输服务,乙方应及时操作转运货物,安全、准时、准确地将货物运至甲方指定的目的地并派送到门。
4.2、司机把货物送达目的地后,若客户对货物有任何意见,司机绝对不可以与客户发生争持,应立即与乙方负责人联系,并将事件及时回报给甲方。
4.3、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合同中的运输时间执行,若因特殊情况,货物没有按预订时间到达时,乙方应及时与甲方取得联系,向甲方汇报并进行处理。
若甲方调查中发现有不合实际的情况,有权做出处罚。
4.4、乙方在承运过程中发生的货物被盗、丢失、淋湿、货损、交货不清、货物破损等,概由乙方负责。
4.5、由于自然灾害或交通事故造成货物无法准时到达,乙方必须及时通知甲方,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若由于未及时通知甲方而造成货物过期到达,造成甲方损失应由乙方负责赔偿。
4.6、甲方若委托乙方代办货物运输保险,乙方应配合甲方进行保险,并对投保的货物承担全部的责任。
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一过关检测试卷B卷附答案
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一过关检测试卷B卷附答案单选题(共45题)1、胡某涉嫌参加恐怖活动罪被侦查机关立案侦查,侦查期间胡某委托刘某、马某作为其辩护人,关于胡某、马某的诉讼权利,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刘某、马某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有权会见在押的胡某B.刘某、马某会见胡某时,可以就参加恐怖活动的有关证据与胡某进行当面核实C.看守所对于刘某、马某和胡某的往来信件,可以对信件进行必要的检查,但不得截留、复制、删改信件D.刘某、马某可以单独会见胡某【答案】 D2、以下关于资本主义法从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向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演进过程中表现出的发展趋势的说法,概括不正确的是、()A.从“社会本位”转化为“个人权利本位”B.从所有权神圣到所有权受限制C.委托立法的大量出现D.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逐步靠拢【答案】 A3、关于马克思主义法的基本观点,下列哪一项是错误的?()A.在阶级对立的社会,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实际上是统治阶级的意志B.生产力的不断发展最终导致包括法律在内的整个社会的发展变化,因此法律的变化总是与生产力的发展亦步亦趋C.法的本质表现为法的正式性,即法是同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正式的官方确定的行为规范D.法的内容受社会存在这个因素的制约,其最终也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答案】 B4、下列有关国际法律责任的表述,正确是:A.国家元首在国外以私人身份所为的不法行为除非特别说明,国家一般不承担责任B.甲国担心乙国对其不利,对乙国境内的反政府武装提供资金支持,甲国的行为会产生国际法律责任C.甲国的多名记者在国内外公开媒体上大肆抨击乙国的环境保护政策,记者的行为会产生国际法律责任D.甲国商人在乙国首都开设的商铺遭到乙国的流民哄抢,乙国应对此承担国家责任【答案】 B5、赵某和陈某共同在网上侮辱周某,对周某名誉造成较大损害,周某向法院自诉,只诉了赵某,问下列正确有关自诉的是A.周某法院经两次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撤诉B.周某无法收集在网上被侮辱的证据,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协助收集C.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赵某还对周某诈骗,应当一并处理D.周某告诉法院放弃对陈某的自诉,法院可责令陈某为第三人【答案】 A6、推进依法行政、转变政府职能要求健全透明预算制度。
1.2铁路货物运输PowerPoint演示文稿
由于运单内容决定着承运人采取何种运输措施以保 证货物安全,所以法律将如实填报运单规定为托运人必须 履行的义务。宏隆公司委托的托运人在货物运单中填写的 品名是甘油,而实际托运的是TD甘油;运单上申报的货 物价格6万元,而实际整批货物价值60万元,没有履行 如实填报运单的义务。
甘油的化学名称是“丙三醇”,其性质较稳定,对运 输没有严格要求,如包装密闭不严或过期一、二个月,只 会因吸潮使甘油含量减少,但不至引起化学变化。而TD 甘油的主要化学成分是己六醇,含羟基成分较多,化学性 质比较活跃,属极易被氧化物质。如果外包装密闭不严, 会加速氧化过程,导致变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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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资储运公司4月19日受宏隆公司的委托, 将宏隆公司被买方拒收的240件铁桶包装的TD甘油在广州 东站办理了托运手续,自装自锁装入P632697号60吨的 棚车。
托运人填写的货物运单记载: 甘油240件,重量60吨,货物价值6万元,保价6万 元,到站上海何家湾站,收货人上海宏隆实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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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货物的运到期限为9天,逾期47天运到。铁路 法第十六条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 限或者国务院铁道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将货物、包裹、 行李运到目的站;逾期运到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支付违 约金。”《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五款 规定,承运人“未按规定的运到期限,将货物运至到站, 向收货人偿付该批货物所收运费5%至20%的违约金。” 株州北站虽然是因运输能力的限制而对该车采取保留措施 造成逾期,但仍属承运人的违约行为,与托运人或者收货 人无关,株州北站应当依法给付该段逾期时间内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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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铁路货运作业流程
(一)货物的发送作业
4、装车
(1)装车前的检查 包括车体状况及货物运单检查及货物检查;
运输合同纠纷案例
运输合同纠纷案例篇一:运输合同纠纷典型案例运输合同纠纷典型案例成都高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原告金桥公司诉被告张克、被告荣祥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于XX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审判员杨善和独任审判,分别于XX 年10月17日、11月18日、1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金桥公司委托代理人肖世敏、程睿、被告张克、被告荣祥公司委托代理人刘国军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XX年3月23日,原、被告签订了货物运输协议,由被告为原告从上海运输货物到成都及其他地区。
被告在运输途中,因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托运的货物受损。
其后,被告未依法进行赔偿,遂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原告因在处理事故中所支付的费用和可得到利益共计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张克辩称,原告所述合同的签订及因交通事故造成货损的事实属实,但赔偿金额应照实计算。
被告荣祥公司辩称,荣祥公司未与金桥公司签订任何运输合同。
事实是张克与金桥公司签订的运输合同,但张克现不是荣祥公司人员,荣祥公司也未对其授权。
故金桥公司的起诉与荣祥公司无关。
荣祥公司不应承担本案责任。
经审理查明,XX年3月23日,被告张克与金桥公司签订了货物运输合同一份。
合同约定,托运货物为化工原料、家用电器、五金配件等货物。
始发地为上海,收货地为成都、乐山、重庆、绵阳等地,运输费用为10440元。
金桥公司上海分公司预付4000元。
运输期限为5天,如迟到一天扣运费500元。
在全程运输中,造成货物破损、受潮、短缺、被盗,均由承运方按货物价值赔偿。
运输车辆为川C05466,车辆户口登记地址为自贡荣祥汽贸有限公司。
合同签订后,金桥公司预付运费4000元给张克,张克经清点货物后并在承运单上签字。
上述合同内容及承运单、运费等事实,张克均不持异议。
张克在运输途中,当行至安徽省桐城市与另一货车发生碰撞,致使金桥公司托运的货物严重受损。
铁路运输法院专属管辖
四、延伸服务合同的经营主体和经营范围
1、铁路运输延伸服务的经营主体
五、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合同相关问题
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中,有两点需要明确:一是“铁路及其附属设施”如何理解;二 是“有关的合同纠纷”包括哪些。
1、铁路及其附属设施
目前,尚未查到有关“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明文规定,从专业概念上讲,铁路应当包括铁路线、桥、隧、站,铁 路道床、路基,以及铁路电气化铁自动报警装置)等固 定设施,还应包括为满足检修需要,建立的检修基地,设置检修、试验设备(包括检查车、试验车)、运输工具、生 产辅助车间和必要的生产房屋。
三、铁路企业的认定标准
“新规定”第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十一)项里都有铁路运输企业的概念。按照2009年修订的《铁路 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法所称国家铁路运输企业是指铁路局和铁路分局。而今铁路分局已撤销,铁路运输企业由 国家出资到与地方合资等多种形式,数量也不仅止于十八个铁路局。如何界定铁路运输企业,成为适用上述规定的前 提。
2、短途运输服务的认定
这种夹杂站到门、门到站的运输能否认定为铁路与公路的多式联运合同?还是单纯认定为铁路运输合同纠纷,适 用铁路专属管辖规定?
经过调研,我院认为应为铁路运输合同,属于专属管辖范畴。一是从这类合同约定的法律适用上看,属于铁路运 输合同纠纷。这类合同约定的索赔时效、赔偿标准均为铁路货规、铁路保价等铁路运输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 由此看出这类纠纷有较强的铁路专业性,铁路法院具备审理此类案件的专业优势。二是从运营模式上看,它属于铁路 行李、包裹运输加铁路的延伸服务。属于专门法院管辖。铁路延伸服务中的发送、到达的综合服务包括货物的短途运 输。这种门到站、站到门的揽货、送货服务并非是短途的公路运输,而是铁路货物运输以外的延伸服务项目。铁路货 物运输与铁路延伸服务都属于铁路法院专门管辖范围。三是适应市场变化的需求。目前,铁路企业在货运改革中,为 了更好的适用市场需求,货运模式将从传统的“站到站”的运营模式,逐步改变为这种“门到门”的运营模式。近期,铁道 主管部门进行运价调整,延伸服务等辅业回归主业等改革计划也在逐步推行。由于立法滞后性,使得法律意义上的铁 路货运运输概念,远离现实的铁路货运业务。从能动司法的角度考虑,将其认定为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更符合经济社 会发展的需要。
铁路旅客纠纷案件的管辖规定有哪些
铁路旅客纠纷案件的管辖规定有哪些
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
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
那么,铁路旅客纠纷案件的管辖规定有哪些呢?下面就由我来告诉大家。
铁路旅客纠纷案件的管辖规定有哪些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此,可以理解为铁路旅客运输纠纷分为合同纠纷和损害赔偿纠纷。
就合同纠纷而言,由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对于始发地可理解为初始发地和因换乘时的列车始发地;目的地可理解为车票所记载的最终目的地和因故终止旅行地。
被告所在地中的被告是指纠纷发生时所在的车站或乘坐的列车所属单位。
车站和列车所属单位所在地为被告所在地。
由此可见,铁路旅客纠纷案件所涉及的沿途铁路企业单位所在地的法院都有管辖权。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最高法院的有关规定,凡属铁路运输的案件都由铁路运输法院专属管辖。
铁路分局所在地均设有铁路运输基层法院,铁路局所在地设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铁路法院的管辖范围与铁
路分局或铁路局的工作范围基本一致。
一般铁路旅客纠纷案件由铁路运输基层法院管辖。
以上知识就是我对“铁路旅客纠纷案件的管辖规定有哪些”这个问题进行的解答,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去进行法律学习。
交通运输法规期末复习
第一章绪论交通运输法规是指国家立法机关为了加强交通运输管理而颁布的法律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制定和发布的行政法规、规章,是集行政法、民法和经济法为一体的调整交通运输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也是调整交通运输行政权力的创设、行使和监督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目的是维护国家利益、规范交通秩序、保护相关主客体的合法权益。
现行交通运输法规体系的基本框架在宪法的基础上,以交通运输法律为龙头,以交通运输行政法规为骨干,以交通运输行政规章为补充的纵横相结合的系统。
交通运输法规的适用范围:空间效力范围:铁路、公路、水路海上及航空运输法律法规。
时间效力范围:开始生效时间。
对人的效力:与交通运输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一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必须遵守我国交通运输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违反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调整对象——交通运输特定的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
1、国家对交通运输行业的宏观调控与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宏观经济管理关系。
2、国家对交通运输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的主体行为的经济管理和监督关系。
3、交通运输企业内部组织、成员之间的微观经济管理关系和经济协作关系。
4、交通运输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
5、交通运输行政管理权力行使运用过程中,交通行政管理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最常见、最需要调整6、交通运输行政管理权力在实施监督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国家或地方权力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社会团体、公民、舆论媒体等与交通运输管理机关的监督关系。
7、法律授权或受交通行政管理机关委托的组织行使行政权力时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也需要调整。
交通运输法规的渊源: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规章;7、国际条约;8、法律解释。
交通运输法律关系的产生——产生于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情况法律事件:不可抗拒的自然现象引起(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法律行为:法律行为、行政行为和司法行为交通运输法律关系的类型交通运输经济法律关系:主要是交通运输客货运输关系。
铁路运输案例
铁路运输案例新城城信经销部诉化鱼山火车站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原告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城信经销部诉被告南京铁路分局化鱼山火车站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向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称:原告以每公斤1.76元收购的葵花籽34650公斤,共770件,委托呼和浩特火车站客货服务公司运输到被告所属的芜湖西站,交安徽省芜湖市果品食杂公司收货。到站卸车时,收货人发现车厢内有严重异味,拒收货物。原告因此遭受经济损失。要求被告按货价、包装费及运费等共计68179.50元,赔偿全部损失。被告辩称:装载原告货物的车厢内有异味一事属实。但经卫生检疫部门检验,该异味仅使原告货物的包装物受到污染,货物本身并未污染,因而不存在货物损失。同意赔偿原告所遭受的污染包装麻袋的实际损失,不承担其他赔偿责任。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审理查明:1990年11月3日,原告将其收购的葵花籽34650公斤,共770件,委托呼和浩特火车站客货服务公司发运零担。呼和浩特火车站承运后,于当日将此批货物装入637281号车皮。11月9日,该车抵达芜湖西站。当日,在该站当班货运员监督下,收货人安徽省芜湖市果品食杂公司到站提货。卸车时,车厢内异味严重,装卸工均感头昏。收货人见此情况,拒收货物,并向芜湖铁路卫生防疫站报检。芜湖铁路卫生防疫站现场勘查后,认为此批货物有被污染的可能,遂全部封存,取样送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检验。检验结论是:在装载货物车厢内的残存物中检出3911(剧毒农药),含量为3591.66mg/Kg;在包装葵花籽的麻袋中检出3911,含量为100mg/Kg。经铁路到站顺查,发现该车皮于1990年10月18日曾装运过3911。卸车后,该车皮被回送到郑州东站经洗刷消毒后又投入使用。在此次装运葵花籽前,该车皮已经过先后多次排空和装运水泥两次。还查明:原告所述葵花籽每公斤收购价1.76元不实,应为每公斤1.64元。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对收货人拒收的葵花籽,按照卫生防疫部门的规定进行严格的可食性处理后,根据国家经济委员会颁布的《关于港口、车站无法交付货物的处理办法》予以变卖,收回价款42770元。南京铁路运输法院认为:郑州火车东站对装运过剧毒农药的车皮洗刷消毒不彻底,呼和浩特火车站使用明显有异味的车皮装运葵花籽,是造成货物包装被污染的直接原因。责任应由铁路货物运输合同中的承运方承担。化鱼山火车站作为芜湖西站的主管部门,又是代表承运方对原告的赔偿要求进行处理的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目的规定,承运方应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污染,按货物的实际损失(包括包装费、运杂费)赔偿。该案的实际损失如何确定?收货人在货物从有严重异味的车皮中卸出,在无法查明异味产生的原因及程度的情况下,予以拒收,是合理的;后虽查明此次污染只涉及货物的包装麻袋,不涉及货物本身,但为了人身安全,坚持按照防疫部门的规定必须经过严格的可食性处理才能食用,仍然拒收,也是合理的。因此,本案的实际损失应按原告支出的葵花籽收购价、包装费及运杂费,由被告赔偿。被告答辩实际损失只是被污染麻袋的损失这一理由,不能成立。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主持调解,原告与被告于1991年4月12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化鱼山火车站除将已处理的葵花籽货款42770元返还给原告外,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330.40元,两项共计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3100.40元。。
《合同法》运输合同
第三条 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以下简称承运人)应当在下列规定的赔偿责任限 额内按照实际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民用航空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0 万元; (二)对每名旅客随身携带物品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3000 元; (三)对旅客托运的行李和对运输的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每公斤人 民币100 元。
某运输公司受农场委托长途运送生猪,途经某市遇酷热天气, 运输公司派出的押运人员张某、杨某根据经验决定给生猪降 温,从某农资公司购得喷雾器一架,清洗后灌入自来水即向 生猪喷水降温。生猪送达后,收货人某肉食公司觉得生猪异 常,经检验发现,生猪有不同程度的农药中毒反应。后查明, 该喷雾器售前曾借给农户李某使用,农药系李某使用后残留 所致。问: 1.肉食公司可否拒收生猪?为什么? 2.谁应该对生猪中毒负责?为什么? 3.张某、杨某有无过错?为什么? 4.农场应向谁索赔?为什么?
运输2)按照约定的路线和通常路线运输;291条 3)不得拒绝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289条
2.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的基本义务:
向承运人支付票款或运输费用。 292条: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者运 输费用。承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运输增加 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 绝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运输费用。
式。
4)托运人托运危险物品的特殊义务.307应妥善包装、贴标签和告知承运人 5)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义务。否则承运人对相应的运 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315条 托运人的权利 1)单方中止、变更、解除合同的权利308条 2)付费的抗辩权 292条改变路线 314条不可抗力灭失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7篇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7篇1.因受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或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2.液体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保藏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3.遭受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4.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第三条保险的责任起讫期,是自签发保险凭证和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以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单》后的十五天为限(以邮戳日期为准)。
第三章除外责任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1.战争或军事行动;2.核事件或核爆炸;3.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以及由于包装不善;4.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5.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第四章保险金额第五条保险金额按货价或货价加运杂费计算。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二条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两种。
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保险人按承保险别的责任范围负赔偿责任。
(一)基本险:1.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地震、海啸、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损失;2.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出轨或隧道、码头坍塌所造成的损失;3.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遭受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4.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的费用;5.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而造成货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二)综合险:本保险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1.因受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或包装破裂使货物的散失的损失;2.液体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失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保藏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3.遭受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4.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区别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与重⼤责任事故罪的区别
两者都是过失犯罪,⾏为⼈都有违反规章制度的⾏为,并且都发⽣了重⼤事故,造成了严重后果。
两者的区别主要有:
(1)犯罪主体不同。
两者都是特殊主体,但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铁路职⼯;重⼤责任事故罪的主体仅限于⼯⼚、矿⼭、林场、建筑企业或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以及群众合作经营组织或个体经营户的从业⼈员。
(2)发⽣的场合不同。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发⽣在列车运营过程中;重⼤责任事故罪则发⽣在⽣产、作业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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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经济师《铁路运输》考试题库【3套练习题】模拟训练含答案(第8次)
初级经济师《铁路运输》考试题库【3套练习题】模拟训练含答案答题时间:120分钟试卷总分:100分姓名:_______________ 成绩:______________第一套一.单选题(共20题)1.由国家储备局掌管和确定的物资储备形式是_______。
A.经常储备B.保险储备C.流通储备D.战略储备2.供应链是一个网链结构,由围绕核心企业的供应商、供应商的供应商和用户、用户的用户组成,它的主要特征是复杂性、交叉性和()。
A.静态性、面向用户需求B.静态性、面向用户供给C.动态性、面向用户需求D.动态性、面向用户供给3.韦伯研究了原料指数与运费的关系,得出运输区位法则的一般规律,当原料指数大于1时,生产地多设于()。
A.原料产地B.消费地C.农村D.城市4.以下不属于铁路运输企业营运成本的是_______。
A.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B.固定资产折旧费C.生产过程消耗的材料费D.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摊销5.铁路运输企业在考虑运输产品组合时,根据市场需求开行了“球迷专列”、“旅游专列”,这种策略属于()。
A.扩大产品组合策略B.缩减产品组合策略C.外包产品组合策略D.产品线延伸策略6.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和风险价值,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是()A.企业资产最大化B.企业产量最大化C.企业价值最大化D.企业产值最大化7.预测运量时,采用函询即调查表的方式征求专家意见,从而得出预测结果的方法是()。
A.头脑风暴法B.德尔菲法C.经验判断法D.营销人员判断法8.通常情况下,运输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决定于()等要素。
A.时间性、物质性、技术性、可靠性、有形性B.技术性、可靠性、可信性、职能性、无形性C.可靠性、迅速反应性、可信性、移情性、有形性D.可靠性、迅速反应性、技术性、时间性、空间性9.设某铁路局去年的统计资料如下:基期(计划)的职工平均人数为70000人,全员劳动生产率为180万换算吨公里/年?人;报告期(实际)的平均人数为71050人,全员劳动生产率为190万换算吨公里/年?人。
南通市东南贸易公司与南京铁路分局南京西站铁路货物运输合同赔偿纠纷案
南通市东南贸易公司与南京铁路分局南京西站铁路货物运输合同赔偿纠纷案本案是一起涉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的案件,原告为南通市东南贸易公司,被告为南京铁路分局南京西站。
该案的争议焦点是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合同违约以及赔偿问题。
经过审理、调查和证据收集,法院作出以下判决。
本案的事实经过是:原告南通市东南贸易公司与被告南京铁路分局南京西站签订了一份货物运输合同。
合同约定原告将一批货物发往被告所在地,被告接收并运输到目的地。
但是,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因为被告的过错,货物被损坏,给原告带来经济损失。
原告因此要求被告赔偿损失,但是被告拒绝承担责任。
针对本案中的争议问题,法院审理认为:一、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根据当事人达成的协议,运送甲方委托的货物,交付给乙方,乙方收货后负责运输到指定地点的合同。
根据本案的合同内容,原告应当按照约定将货物交付给被告,并且被告应当按约定负责运输、交付。
二、合同违约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应当诚信、公平、公正地进行交易。
如果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将会构成违约。
根据该法律规定,本案中被告负责运输货物,但在运输中,货物发生了损坏情况,这意味着被告未能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因此构成了合同违约的情况。
三、赔偿问题基于上述合同违约的情况,被告应当承担责任并进行赔偿。
被告因为过错导致货物损坏,这导致了原告的经济损失。
而法律规定,合同违约一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对受损方进行经济赔偿。
据此,法院做出以下裁判:被告应当承担责任,对原告进行货物运输合同的违约行为进行赔偿。
具体赔偿金额为原告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为保证原告的权益,这里不方便对金额进行具体披露。
同时,如果被告拒绝履行义务,法院将采取强制措施进行执行,并进行追加诉讼费等其他相关费用的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41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41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11.25•【文号】法〔2024〕253号•【施行日期】2024.11.25•【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商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41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24〕2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将新某航运有限公司诉中国机某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等七个案例(指导性案例230-236号),作为第41批指导性案例发布,供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
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11月25日指导性案例230号新某航运有限公司诉中国机某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24年11月25日发布)关键词民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契约托运人/实际托运人/目的港无人提货/赔偿责任裁判要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托运人既包括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契约托运人,也包括向承运人交付货物的实际托运人。
在收货人没有向承运人主张提货或者行使其他权利的情况下,因目的港无人提货而产生的费用和风险由作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缔约方的契约托运人承担,实际托运人对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新某航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某航运公司)诉称:中国机某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机某国际公司)向其订舱出运一批货物,共计26个40尺集装箱,从中国天津新港运至泰国林查班港,新某航运公司接受订舱。
2018年7月2日案涉货物装上“C某”轮031S航次,新某航运公司签发了指示提单,中国机某国际公司为提单记载的托运人。
货物于2018年7月14日运抵目的港,但始终无人提货,产生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码头堆存费等损失。
故请求判令中国机某国际公司赔偿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码头堆存费等损失,并返还集装箱。
铁路运输司法机构存废论
摘要 铁路运输专门司法机构的司法问题产⽣了⼀系列的社会⽭盾,司法不公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其表现不但在理念选择上⽚⾯强调国家利益甚⾄是企业利益,牺牲社会正义和司法公正;⽽且⾏为⽅式上将⾏政权置于司法权之上,使国家司法⾏为蜕变为企业司法⾏为。
由此带来诸多弊端并亟待消除。
在改⾰的⽅式上,取消铁路运输法院是较为现实的选择。
关键词 企业司法;⾏政权;铁路司法改⾰ 近年来,先后发⽣了多起针对铁道部或铁路运输企业的案件。
如某法律硕⼠状告北京西客站“⼈⾝侵权纠纷案”,某旅客状告郑州某铁路运输企业的“铁路公厕收费案”等。
其中以乔占祥诉铁道部“春运提价案”①最为引⼈注⽬,该案唤起了全社会的⼴泛关注和全国范围的热烈讨论。
笔者对于这些案件本⾝及其裁判结果的是⾮曲直不拟发表意见,因为在现有司法体制下,司法机关按照现⾏法律规定进⾏裁判有它的合法性。
但是这些案件引发的⼀些深层次思考,却使⼈久久不能释怀,有不吐不快之感。
笔者认为,这些案件⾄少触及了两个深层次的问题,即我国的铁路管理体制问题和铁路运输企业司法问题。
也许是偏好,笔者对铁路运输企业司法问题尤为关注,拟对此略陈管见。
⼀、铁路专门司法机构司法现状及其性质 我国司法机构的设置模式基本沿袭前苏联司法机构的设置模式,⾃上世纪50 年代⾄今⽆根本变化。
以铁路运输法院为例,上世纪50年代就照搬前苏联模式曾经设⽴过,但很快被全部撤销[1].在建国后30多年的时间⾥,我国基本上没有专门的铁路运输司法机构(即铁路运输法院和铁路运输检察院)②。
党的后,我国实⾏改⾰开放政策,同时⼤⼒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各级公、检、法机关相继得到恢复和完善,军事、海事和铁路等专门司法机构也得以建⽴。
铁路运输法院在上世纪70 年代末⼜重新组建,于1982 年5 ⽉开始办案,当时有铁路运输⾼级、中级和基层三级法院, 1986年铁路运输⾼级法院被撤销,现存在铁路运输中级和铁路运输法院若⼲,按铁路局和铁路分局建制⽽设⽴且跨⾏政区划,其管辖也是跨区域的,审判业务接受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所在地的⾼级⼈民法院指导,但⼈、财、物⾪属各铁路局和铁路分局。
交通运输合同法(最新篇)
交通运输合同法交通运输合同法交通运输合同法相关规定:《合同法》第十七章运输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百八十八条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第二百八十九条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第二百九十条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第二百九十一条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旅客、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
第二百九十二条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
承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运输增加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运输费用。
第二节客运合同第二百九十三条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二百九十四条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运。
旅客无票乘运、超程乘运、越级乘运或者持失效客票乘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
旅客不交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第二百九十五条旅客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记载的时间乘坐的,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办理退票或者变更手续。
逾期办理的,承运人可以不退票款,并不再承担运输义务。
第二百九十六条旅客在运输中应当按照约定的限量携带行李。
超过限量携带行李的,应当办理托运手续。
第二百九十七条旅客不得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有可能危及运输工具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
旅客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将违禁物品卸下、销毁或者送交有关部门。
旅客坚持携带或者夹带违禁物品的,承运人应当拒绝运输。
第二百九十八条承运人应当向旅客及时告知有关不能正常运输的重要事由和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第二百九十九条承运人应当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
承运人迟延运输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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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铁路分局与罗某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0)郑铁经初字第67号
原告罗启明,男,1944年6月4日出生侬民,住河南省临颖县城关镇耿庄村109号。
托付代理人时银凤,郑州译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阳铁路分局。
住宅地贵州省贵阳市双峰路16号。
法定代表人兰开峰,该分局局长。
托付代理人胡利勇,男,40岁,贵阳铁路分局法律顾咨询。
托付代理人张勤英,女,53岁,贵阳铁路分局遵义车务段货运安全员。
第三人贵州遵义国家粮食储备库。
住宅地贵州省遵义市新店子。
法定代表人李晶成,该粮库主任。
托付代理人陈兴贵,男,37岁,贵州遵义国家粮食储备库科长。
托付代理人陈新华,男,40岁,遵义市中心法律事务所工作人员。
原告罗启明与被告贵阳铁路分局(以下简称贵铁分局)、第三人贵州遵义国家粮食储备库
(以下简称粮库)运输面粉合同交付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罗启明及其专门授权代理人时银凤、被告贵铁分局专门授权代理人胡利勇、一般代
理人张勤英、第三人粮库专门授权代理人陈兴贵、一般代理人陈新华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
已审理终结。
原告罗启明诉称:2000年5月29日,我在郑州铁路分局许昌车站发往被告贵铁分局遵义南站一车面粉计60吨,领货凭证记载的收货人是我本人,当我持领货凭证到遵义南站领取物资时,发觉遵义南站已将我的物资交付他人,致使物资无法领取。
故要求判令被告赔偿损失:1、赔偿面粉价款69600元;2、赔偿短途运输费、运杂费、差旅费计15800元;3、诉讼费由被告
承担。
被告贵铁分局辩称:1、2000年6月12日,原告罗启明发往我遵义南站的面粉到站,由于
原告罗启明填写的物资运单上记载的收货人名称为遵义国家粮食储备库劳动服务公司罗启明,住址为粮食专用线卸车,因此我们于同年6月13日将物资交付给第三人粮库,假如是误交付,也是原告罗启明填写收货人名称不清楚所造成,应由原告罗启明承担全部责任;2、我们是按照有关规定向托运人所填写的收货人交付该车物资的;3、我们在交付时不存在有意或重大
过失,因卸货地点在粮食专用线;4、该批物资交给了第三人后,原告罗启明从未到遵义南站查询。
第三人粮库陈述:1、我们接收该批物资是我们与被告有托付关系;2、杨金燕将该批物
资提走,是原告罗启明将车号告知不人所致;3、该批物资已实际履行,原告罗启明已将该批物资卖完;4、本案公安局已受理,建议法庭中止诉讼。
经审理查明,2000年5月29日,原告罗启明在郑州铁路分局许昌车站托运面粉一车,货票
记载到站为被告贵铁分局遵义南站,车种车号为P3317884,货票号码为008150,保价金额为
60000元,收货人为遵义国家粮食储备库劳动服务公司罗启明。
该车面粉共2400件,物资重量
及计费重量均为60吨,运杂费为6864.78元(含物资保价费120元)。
物资运单记载的收货人与货票记载的一致,物资运单记载的收货人住址为粮食专用线卸车,托运人记载事项为保险60000元。
同年6月12日该车在遵义南站卸车,次日遵义南站将该车物资交付给第三人粮库, 货票丁联中收货人一栏为第三人粮库公章及徐建利章并其身份证号码。
原告罗启明持收货人
为其本人的领货凭证于同年6月13日到遵义南站领货时,已无货可领。
原告罗启明购买该批
物资价值为69600元,短途运输费为7887.78元,原告罗启明到遵义南站寻找该车物资的差旅费为994元。
上述事实:有货票丙、丁联、领货凭证、物资运单、原告罗启明购买该批物资发票、短途运输费单据、差旅费单据、第三人粮库证明、遵义南站货运员陈树清证言及原、被告、第三人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罗启明按铁路运输规定填写了物资运单,提交了所运物资,交纳了运杂费,即与铁路运输企业签订了物资运输合同,该合同应受法律爱护。
被告贵铁分局将物资交付给
第三人粮库属于误交付,应由被告贵铁分局承担全部责任,被告贵铁分局在先行赔付后,再向有责任的第三人追偿。
因物资运单上尽管记载的卸货地点为粮食专用线,但货票及物资运单
上记载的收货人为遵义国家粮食储备库劳动服务公司罗启明,领货凭证上记载的收货人为罗
启明,因此被告贵铁分局就应将物资交付给罗启明本人。
当然原告罗启明也有过错,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04条规定,托运人办理物资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
名称,而原告罗启明与第三人粮库没有任何关系,属于填写收货人不清楚。
原告罗启明认为物
资运单中托运人记载事项为保险60000元,据此认为该批物资已保险,应以保险物资赔偿的理
由不足,因为其未提供保险单,且其交纳的是保价费,因此只能以保价物资赔偿。
而被告贵铁分局将物资交付给第三人粮库则属于重大过失,应以实际损失赔偿,原告罗启明要求赔偿面粉价
款69600元、赔偿短途运输费、运杂费14752.56元予以支持,其要求赔偿差旅费的损失部分
不属于铁路运输赔偿范围,故不予支持。
被告贵铁公司辩称是按照有关规定向托运人所填写的收货人交付该车物资的,原告罗启明有过错,交付给第三人粮库不是有意或重大过失,只能按保价金额60000元赔偿等理由,因实际收货人是原告罗启明,不是第三人粮库,且《铁路物资运输规程》附件三《物资运单和货票填制方法》第16条规定了承运人对运单填写有检查义
务,而被告贵铁分局没有认真核对收货人,马上该车物资交付第三人粮库,属于明知可能造成
损失而轻率地作为,因此其误交付的行为只能属重大过失,故被告贵铁分局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第三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
损害赔偿案件若干咨询题的解释》第一、二、三、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贵阳铁路分局赔偿原告罗启明面粉款、短途运输费、运杂费计84352.5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罗启明关于差旅费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790元,原告负担1000元,被告负担17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三份,上诉于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判长李东奎
审判员邵新来
代理审判员马永斌
-—OO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姚黎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