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排水管道维护作业基本条件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上海排水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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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排水管道维护作业基本条件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建立世博后本市排水管道维护作业市场长效管理机制,逐步形成区域性、专业化、规模化和适度竞争的格局,进一步规范本市排水管道维护市场秩序,引导养护企业做精做强做专业,强化政府监督与考核,从而提高本市排水管道维护水平,保障城市防汛和排水安全,根据上海市水务局文件《关于发布<上海市排水管道养护维修作业基本条件暂行规定>的通知》沪水务[2001]838 号精神,制定《上海市排水管道维护作业基本条件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共排水管道维护作业基本条件的管理,主要对象为从事本市公共排水管道疏通养护、维修和检测等作业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定义)本实施细则中所称排水管道是指公共排水设施中的污水管、雨水管、合流管及其附属设施。
本实施细则中所称排水管道维护作业是指排水管道的日常维护(含小修)和中、大修,以及排水管道的电视声纳检测等。
第四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排水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排水处)负责组织本市排水管道养护维修作业基本条件的管理。
第五条(作业类别)
排水管道养护维修作业按规模和专业分为一类、二类、特种类、和暂定类,其中特种类包括特种维修和电视和声纳检测。
一类作业可承担排水管道各种管径的日常养护维修和中、大修;
二类作业可承担排水管道各种管径的日常养护。
特种类维修作业可承担各类管道注浆加固、管道内衬防腐、防渗
等特种维修;特种类电视和声纳检测作业可承担各类排水管道电视和声纳检测等。
暂定类作业为未达到规定的从业年限,但其他条件符合一类、二类或者特种类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基本条件)
排水管道养护维修作业在从业年限、人员素质、机具设备和注册资金等方面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专业职称人员应当包括工程、经济、会计、统计人员等。
第七条(材料审核)
排水管道养护维修作业的评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的复印件一
式一份,并同时提交原件备复核:
(一)排水管道维护作业基本条件评审申报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和章程。
(三)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四)企业所有工程、经济、会计、统计人员的职称(资格)证书和技术工人上岗等级证书,维护作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上岗证。
(五)作业机械设备、监测报警设备所有权证明;检测报警设备年检证书等。
(六)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统计和财务报表。
(七)从事城市排水管道
维护作业的质量、安全评定资料。
(八)现有排水管
道养护维修作业基本条件的证明书(申请换证的作业单位提供)。
第八条(申办程序)
(一)评审申请。申请人填写市排水处提供的相应类别公共排水管道维护作业基本条件评审申报表,向市排水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申请表文书样式可在市排水处网站
(.c nl)的表格下载栏内下载或到市排水处领取。
(二)申请受理。市排水处受理申请,并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需补正材料的,发还申请人补正。
(三)申请审查。市排水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组织组织专家对申请事项进行评审。申请换取相同类别和等级的作业基本条件评审的,审查可不组织评审。
(四)市排水处对符合基本条件的,发给书面证明。
第九条(有效期)
排水管道养护维修作业基本条件的书面证明有效期为三年。第十条
(变更手续)
排水管道养护维修作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向市排水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诚信要求)
从事本市排水管道维护作业的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等要求,严格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准则,加强职工安全教育,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二条(行业监督)
市排水处将进一步加强本市排水管道维护企业的管理工作,对弄虚作假、不讲诚信,其后果对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影响的相关单位,将给予限期整改、收回基本条件证明、退出养护维修检测市场等处分。
第十三条(施行日期)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