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云南销售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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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云南销售分公司及所属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预征—结算”增值税
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增值税石油勘探开采财会税费
【发文字号】云国税函[2006]44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6.01.16
【实施日期】2006.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云南销售分公司及所属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预征-结算”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6年1月16日云国税函〔2006〕44号)
各州、市国家税务局:
鉴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云南销售分公司业务并入西南销售分公司财务集中统一核算的实际情况,为支持企业改革发展,便于企业生产经营和会计集中统一核算,同时有利于增值税征收管理,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云南销售分公司统一核算的所属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作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销售分公司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并对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销售分公司及其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实行增值税“预征-结算”办法。
二、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销售分公司所属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的增值税“预征-结算”管理办法和预征率按原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云南销售分公司执行的办法不变,但增值税结算的主管国税机关需变更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销售分公司的主管国税机关,所属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详见本通知所附名单,之后新增加或名称变更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按本通知执行。
三、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云南销售分公司2005年12月31日留抵的进项税,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确认,可以转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销售分公司继续抵扣。
附件: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销售分公司及所属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