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云南销售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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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terprise Development专业品质权威Analysis Report企业发展分析报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气销售广西分公司免责声明:本报告通过对该企业公开数据进行分析生成,并不完全代表我方对该企业的意见,如有错误请及时联系;本报告出于对企业发展研究目的产生,仅供参考,在任何情况下,使用本报告所引起的一切后果,我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本报告不得用于一切商业用途,如需引用或合作,请与我方联系: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气销售广西分公司1企业发展分析结果1.1 企业发展指数得分企业发展指数得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气销售广西分公司综合得分说明:企业发展指数根据企业规模、企业创新、企业风险、企业活力四个维度对企业发展情况进行评价。

该企业的综合评价得分需要您得到该公司授权后,我们将协助您分析给出。

1.2 企业画像类别内容行业空资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产品服务售、天然气市场调查、技术咨询以及天然气销售1.3 发展历程2工商2.1工商信息2.2工商变更2.3股东结构2.4主要人员2.5分支机构2.6对外投资2.7企业年报2.8股权出质2.9动产抵押2.10司法协助2.11清算2.12注销3投融资3.1融资历史3.2投资事件3.3核心团队3.4企业业务4企业信用4.1企业信用4.2行政许可-工商局4.3行政处罚-信用中国4.5税务评级4.6税务处罚4.7经营异常4.8经营异常-工商局4.9采购不良行为4.10产品抽查4.12欠税公告4.13环保处罚4.14被执行人5司法文书5.1法律诉讼(当事人)5.2法律诉讼(相关人)5.3开庭公告5.4被执行人5.5法院公告5.6破产暂无破产数据6企业资质6.1资质许可6.2人员资质6.3产品许可6.4特殊许可7知识产权7.1商标7.2专利7.3软件著作权7.4作品著作权7.5网站备案7.6应用APP7.7微信公众号8招标中标8.1政府招标8.2政府中标8.3央企招标8.4央企中标9标准9.1国家标准9.2行业标准9.3团体标准9.4地方标准10成果奖励10.1国家奖励10.2省部奖励10.3社会奖励10.4科技成果11 土地11.1大块土地出让11.2出让公告11.3土地抵押11.4地块公示11.5大企业购地11.6土地出租11.7土地结果11.8土地转让12基金12.1国家自然基金12.2国家自然基金成果12.3国家社科基金13招聘13.1招聘信息感谢阅读:感谢您耐心地阅读这份企业调查分析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纳税范围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纳税范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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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纳税范
围的通知
【标 签】合并纳税范围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合并纳税范围【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函﹝2008﹞305号
【发文日期】2008-04-08
【实施时间】2008-04-0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就调整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范围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部分二级成员企业新增所属企业合并纳税问题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华北油田分公司等7家二级成员企业的新增所属企业(详见附件),2007年度纳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纳税范围,并按年度应纳税额的60%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西北化工销售分公司及东北化工销售分公司的合并纳税问题
原西北化工销售兰州分公司等四个分公司及化工产品巴彦淖尔销售部等19个销售部(详见附件)划归西北化工销售分公司后,2007年度纳入西北化工销售分公司合并纳税范围,并按年度应纳税额的60%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原东北化工销售大庆分公司等五个分公司及化工产品哈尔滨销售部(详见附件)划归东北化工销售分公司后,2007年度纳入东北化工销售分公司合并纳税范围,并按年度应纳税额的60%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各新增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的所得税征收管理,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072号)的规定执行。

附件: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新增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doc。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8.01.15•【文号】财预[2008]10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企业所得税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6月12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日)废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中心支行: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二〇〇八年一月十五日附件: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为了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顺利实施,妥善处理地区间利益分配关系,做好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征缴和分配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主要内容(一)基本方法。

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范围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照统一规范、兼顾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利益的原则,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处理办法,总分机构统一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的地方分享部分,25%由总机构所在地分享,50%由各分支机构所在地分享,25%按一定比例在各地间进行分配。

关于停止执行企便函【2009】33号文件的通知

关于停止执行企便函【2009】33号文件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停止执行企便函【2009】33号文件的通知企便函【2011】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2009年,在组织部分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开展税收自查过程中,为了明确自查补税的标准,我司印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便函【2009】33号)。

鉴于该项税收自查工作已经结束,经研究,决定停止执行企便函【2009】33号文件。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三日附件一: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便函【2009】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开展2009年度总局部分定点联系企业税收自查工作过程中,我司接到基层税务机关和企业反映相关税收政策适用问题,现依照有关法规,统一答复如下:一、企业所得税(一)保障成品油市场供应财政扶持政策的企业所得税问题。

为保障成品油市场供应,国家对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所属企业进口原油、成品油和加工原油进行财政补贴。

进口成品油企业包括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华东销售分公司、华南销售分公司、东北销售分公司、西北销售分公司。

各地税务机关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规定,重点复核上述补贴是否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和补贴资金使用情况。

不符合条件的补贴收入应作为当期收入征税;符合条件的不征税收入,其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石油开采企业油气田二次开发支出的资本化问题。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准则《石油天然气开采》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购建提高采收率系统发生的支出(即油气田二次开发),应作为油气田开发成本。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环保核查情况的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环保核查情况的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环保核查情况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9.12•【文号】环函[2007]333号•【施行日期】2007.09.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环保核查情况的函(环函〔2007〕333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我局《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规定》(环发〔2003〕101号)(以下简称“101号文”),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股份”)向我局申请上市环保核查。

河北省等13省环保局分别对该公司核查范围内的企业进行了环境保护初步核查并出具了意见。

在此基础上,我们对中石油股份进行了核查,并于9月1日至10日在我局和相关省环保局的网站上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未接到举报或投诉。

现将核查情况通报如下:(一)核查范围根据中石油股份《关于请求出具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环境保护核查意见的函》(石油安函字〔2007〕60号)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环境保护核查报告》,该公司环保核查范围内的企业为从事采矿、石化行业的36家企业,其中采矿企业13家,石化企业23家。

该公司申请上市募集资金拟投向长庆油田原油产能建设项目等6个项目。

核查范围内企业概况见附件。

(二)具体核查情况1、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该公司建设项目依法执行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6个募集资金投向项目依法执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2、排污许可证制度执行情况由于黑龙江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尚未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个别地市没有办理排污许可证业务,因此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等14家企业没有排污许可证;吉林省环保局出具证明,称吉林油田分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前郭石化分公司这3家企业的排污许可证在核发中;其它19家企业均取得了排污许可证。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云南临沧销售分公司耿马幸福桥加油站企业信用报告-天眼查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云南临沧销售分公司耿马幸福桥加油站企业信用报告-天眼查

法定代表人: 陈金和
组织机构代码: 323079307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上市、国有控股)
所属行业:
零售业
经营状态:
存续
注册资本:
/
注册时间:
2014-12-01
注册地址:
云南省临沧市耿马县羊耿路幸福桥旁
营业期限:
2014-12-01 至/
经营范围:
汽油、柴油、煤油、润滑油、日用百货、预包装食品、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汽车配件、化
5

4.5 竞品信息
截止 2018 年 11 月 02 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及天眼查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不排除因信 息公开来源尚未公开、公开形式存在差异等情况导致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完全一致的情形。仅供客户参 考。
五、风险信息
5.1 被执行人信息
截止 2018 年 11 月 02 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及天眼查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不排除因信 息公开来源尚未公开、公开形式存在差异等情况导致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完全一致的情形。仅供客户参 考。
变更后内容
变更日期
陈金和
2018-05-22
陈国军 *** 备案手机:*** (网上办 2016-06-03
理)
杨洪祯
2016-05-12
王中市
2016-05-12
杨先昌 *** 备案手机:***
2016-05-12
王中市 ***
2016-05-12
1.4 主要人员
序号
1
姓名
陈金和
职位
其他人员
二、股东信息
4

四、企业发展
4.1 融资历史
截止 2018 年 11 月 02 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及天眼查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不排除因信 息公开来源尚未公开、公开形式存在差异等情况导致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完全一致的情形。仅供客户参 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石油石化企业经营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石油石化企业经营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石油石化企业经营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8.09.16•【文号】国税发[1998]147号•【施行日期】1998.09.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石油石化企业经营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98年9月16日国税发〔1998〕1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1998〕57号)、《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1998〕5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组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有关石油公司划转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8〕14号)精神,支持石油、石化企业经营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加强石油、石化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现就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征收和管理范围的通知》(国税发〔1995〕023号)的有关规定,原地方石油、石化企业划归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之后,其企业所得税自划转之日起,统一由当地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和管理。

二、上划的地方石油、石化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和纳税地点,在国家税务总局作新的统一规定之前,暂继续按原确定的纳税人和纳税地点执行,税款就地入库。

三、各地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对经营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的中国石油集团和石化集团及所属成员企业,在规范的基础上,切实作好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工作,保证税款及时入库。

四、组建石油集团和石化集团是国有企业改革的重大举措,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避应以高度负责的态度,主动加强联系,相互协作,认真作好上划的石油、石化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交接工作。

企业信用报告_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红河销售分公司团山加油站(双向)

企业信用报告_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红河销售分公司团山加油站(双向)

目录一、企业背景 (5)1.1 工商信息 (5)1.2 分支机构 (5)1.3 变更记录 (5)1.4 主要人员 (8)1.5 联系方式 (8)二、股东信息 (8)三、对外投资信息 (8)四、企业年报 (8)五、重点关注 (10)5.1 被执行人 (10)5.2 失信信息 (10)5.3 裁判文书 (10)5.4 法院公告 (10)5.5 行政处罚 (10)5.6 严重违法 (11)5.7 股权出质 (11)5.8 动产抵押 (11)5.9 开庭公告 (11)5.11 股权冻结 (11)5.12 清算信息 (11)5.13 公示催告 (11)六、知识产权 (12)6.1 商标信息 (12)6.2 专利信息 (12)6.3 软件著作权 (12)6.4 作品著作权 (12)6.5 网站备案 (12)七、企业发展 (12)7.1 融资信息 (12)7.2 核心成员 (13)7.3 竞品信息 (13)7.4 企业品牌项目 (13)八、经营状况 (13)8.1 招投标 (13)8.2 税务评级 (13)8.3 资质证书 (13)8.4 抽查检查 (14)8.5 进出口信用 (14)8.6 行政许可 (14)一、企业背景1.1 工商信息企业名称: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红河销售分公司团山加油站(双向)工商注册号:532500000000762统一信用代码:91532500795178207Q法定代表人:马黎组织机构代码:79517820-7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上市、国有控股)所属行业:零售业经营状态:开业注册资本:-注册时间:2006-11-13注册地址:云南省红河州个旧市蒙自经济技术开发区冶金材料加工区大屯镇团山凹子地营业期限:2006-11-13 至无固定期限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润滑油销售;日用百货销售;日用品销售;汽车零配件零售;肥料销售;洗车服务;电子产品销售;五金产品零售;汽车装饰用品销售;机械设备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5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5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0年7月21日国税函〔2000〕559号)北京、天津、上海、重庆、辽宁、吉林、黑龙江、河北、古蒙古、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西藏、四川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为了支持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管理体制改革,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一、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属全资子公司、分公司,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的原则,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司本部和各全资子公司、分公司为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

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各成员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计算每一纳税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并按规定比例在当地预交。

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在当地预交的比例,由国家税务总局每年核定;其他成员企业按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的70%在当地预交。

2000年度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的比例为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的35%。

三、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成员企业为单位办理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以该成员企业按规定比例的应就地预交的所得税按规定抵免。

四、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各成员企业,应根据税收法规的规定按期申报并预缴应就地预交的税款,年终汇算清缴。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炼油与销售分公司成品油计量管理规范标准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炼油与销售分公司成品油计量管理规范标准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炼油与销售分公司成品油计量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成品油计量管理,规范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成品油计量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计量管理工作在经营管理中的作用,维护广大消费者利益,诚信服务,树立股份公司的企业形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计量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成品油计量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贯彻国家计量法律法规,保证计量单位制统一;建立计量的量值溯源体系,确保计量检测数据准确可靠;开展成品油计量方法、手段、准确度等方面的研究;及时准确地确定成品油生产和经营各环节中油品的数量和损耗情况;开展计量管理监督检查。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股份公司成品油生产、销售(进出口)企业的成品油计量管理。

第四条本规范中成品油包括汽油、煤油、柴油、化工轻油、燃料油。

国家没有规定的其它液态石油产品可参照此规范执行。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炼油与销售分公司计量主管部门负责股份公司成品油生产、销售(进出口)企业(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炼油销售企业)的成品油计量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落实国家和股份公司计量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并制定炼油与销售分公司计量管理规章制度;(二)制定炼油与销售分公司计量管理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三)组织股份公司炼油销售企业计量管理、技术人员的培训;受股份公司委托组织炼油与销售分公司计量主考员、检定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四)对股份公司炼油销售企业的计量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五)负责调解股份公司炼油销售企业间的计量纠纷,协调处理与外系统发生的计量争议和纠纷;(六)组织开展计量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

第六条各地区公司的计量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地区的成品油计量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股份公司、炼油与销售分公司有关计量法律、法规、制度和规定;(二)负责所辖区域内各单位成品油计量技术协作和指导工作;(三)负责所辖区域内各单位间成品油计量纠纷的调查处理。

油气田企业增值税暂行管理办法

油气田企业增值税暂行管理办法

油气田企业增值税暂行管理办法【发文字号】财税字〔2000〕32号【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0.03.13【实施日期】2000.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油气田企业增值税暂行管理办法(2000年3月3日财税字〔2000〕32号)第一条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重组改制方案及有关税收政策调整方案,为促进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重组改制,加强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的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原油、天然气生产的企业。

具体包括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石油集团)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石化集团)重组改制后分成的油气田分(子)公司和存续公司以及其他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油气田企业),不包括经国务院批准适用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油气田企业。

存续公司是指石油、石化集团重组改制后留存的企业。

第三条增值税纳税人的确定:(一)从事生产销售原油、天然气等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油气田企业为增值税纳税人。

(二)石油、石化集团控股的油气田分(子)公司为增值税纳税人。

(三)石油、石化集团所属的为生产原油、天然气提供生产性劳务的企业为纳税人。

第四条油气田企业为生产原油、天然气提供的生产性劳务应缴纳增值税。

生产性劳务是指油气田企业为生产原油、天然气,从地质普查、勘探开发到原油天然气销售的一系列生产过程所发生的劳务。

生产性劳务的具体范围见附件一。

第五条纳税人提供生产性劳务,增值税税率为17%。

第六条各油气田企业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之间相互提供的用于生产的货物及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应税劳务是指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生产性劳务(下同)。

第七条油气田企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购进固定资产。

(二)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非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建造非生产性建筑物及构筑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9]573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9.10.19
【实施日期】2009.10.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
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573号2009年10月1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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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石化股份公司西南油气分公司原油天然气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石化股份公司西南油气分公司原油天然气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石化股份公司西南油气分公司原油天然气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8.04.21•【文号】国税函[2008]350号•【施行日期】2007.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石化股份公司西南油气分公司原油天然气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8〕350号2008年4月21日)四川、贵州、广西、云南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为规范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分公司(以下简称西南油气分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税收管理,现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分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西南油气分公司及其所属各单位增值税征收管理按照《管理办法》执行。

二、原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南方勘探分公司(以下简称原南方勘探分公司)重组划转到西南油气分公司的单位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和原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应对上述单位留抵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理和确认,继续从该单位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原南方勘探分公司重组划转到西南油气分公司的单位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应对上述单位此前超缴的增值税款进行清理和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负责对超缴的增值税款及加算的银行存款利息予以退库或抵减应纳税额。

中国石化股份公司西南油气分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国石化股份公司西南油气分公司(以下简称西南油气分公司)的增值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有关税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西南油气分公司所属在四川、广西、贵州、云南省(区)的单位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西南油气分公司及所属各单位为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在各自机构所在地办理税务登记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领购和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云南临沧销售分公司_中标19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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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企业报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云南临沧销售分公司本报告于 2019年9月24日 生成您所看到的报告内容为截至该时间点该公司的数据快照目录1. 基本信息:工商信息2. 招投标情况:中标/投标数量、中标/投标情况、中标/投标行业分布、参与投标的甲方排名、合作甲方排名3. 股东及出资信息4. 风险信息:经营异常、股权出资、动产抵押、税务信息、行政处罚5. 企业信息:工程人员、企业资质* 敬启者:本报告内容是中国比地招标网接收您的委托,查询公开信息所得结果。

中国比地招标网不对该查询结果的全面、准确、真实性负责。

本报告应仅为您的决策提供参考。

一、基本信息1. 工商信息企业名称: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云南临沧销售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9005600917059工商注册号:530900000002258组织机构代码:560091705法定代表人:陈金和成立日期:2010-09-09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上市、国有控股)经营状态:存续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忙令三号路延长线营业期限:2010-09-09 至 /营业范围:汽油、柴油、煤油;预包装食品、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零售、烟的销售、餐饮(以上限下属分支机构凭许可证经营)。

润滑油、汽车零配件、日用百货、农用物资(含化肥零售)的销售;汽车美容;房屋和机械设备的租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品)、石油化工;彩票代理销售。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联系电话:***********二、招投标分析2.1 中标/投标数量企业中标/投标数: 个 (数据统计时间:2017年至报告生成时间)42.2 中标/投标情况(近一年)企业近十二个月中,中标/投标最多的月份为,该月份共有个投标项目。

2018年12月1序号地区日期标题中标情况1临沧2019-01-15安徽电信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移动云南公司临沧分公司2019年至2020年基站发电用油油料采购项目未中标2临沧2018-12-04安徽电信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移动云南公司临沧分公司2019年至2020年基站发电用油油料采购项目未中标2.3 中标/投标行业分布(近一年)【豆类、油料和薯类种植】 ()2序号地区日期标题中标情况1临沧2019-01-15安徽电信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移动云南公司临沧分公司2019年至2020年基站发电用油油料采购项目未中标2临沧2018-12-04安徽电信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移动云南公司临沧分公司2019年至2020年基站发电用油油料采购项目未中标2.4 参与投标的甲方前五名(近一年)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 ()4序号地区日期标题中标情况1临沧2019-01-15安徽电信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移动云南公司临沧分公司2019年至2020年基站发电用油油料采购项目未中标2临沧2018-12-04安徽电信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移动云南公司临沧分公司2019年至2020年基站发电用油油料采购项目未中标3临沧2018-04-12华信咨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移动云南公司临沧分公司2018年基站发电用油油料采购项目未中标4临沧2017-04-27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临沧分公司2017年至2018年车辆油料采购项目未中标2.5 合作甲方前五名(近一年)截止2019年9月24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以及中国比地招标网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网上办税服务厅遭受黑客攻击导致不能正常访问的通知-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网上办税服务厅遭受黑客攻击导致不能正常访问的通知-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网上办税服务厅遭受黑客攻击导致不能正常访问的
通知
正文:
----------------------------------------------------------------------------------------------------------------------------------------------------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网上办税服务厅遭受黑客攻击导致不能正常访问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自今年7月份以来,我省国税局网上办税服务厅遭受不明黑客攻击,云南省国税局已将相关情况向国税总局和公安机关进行了汇报并正在配合相关专业人员进行应急处理。

从今天早上开始,该黑客攻击活动进一步加强,导致我省国税网上办税服务厅不能正常访问。

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1. 云南省国税局已启动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响应预案并正在相关专业人员的支持下对本次事件进行处理。

2. 云南省国税局已要求各基层国税机关对纳税人的解释说明和纳税服务保障工作,请广大纳税人在当地国税机关的指导下进行相关的涉税事务工作。

3. 云南省国税局将尽最大可能尽快恢复相关系统的正常运行,对于本次事件的处理进展情况,敬请关注云南省国家税务局网站通知。

由此给您带来的不便,请予以谅解。

若有疑问,请咨询当地主管国税机关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2013年11月5日
——结束——。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1.11.07•【字号】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9号•【施行日期】2011.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9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省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60号)文件要求,以及省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会议精神,我局对截至2010年12月31日制发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其中,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共734件。

现将《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二O一一年十一月七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认定企业所151得税纳税义务人的批复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所得税汇总(合153并)纳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村信用社县联社管理费列支问题155的补充通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所得税188若干问题的通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企业所得税189若干问题的通知所属科学事业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243除问题的通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科学院及所263属科学事业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专项299奖金税前扣除标准批复的通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中小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340有关问题的通知341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城市商业346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金融企业357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495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非居民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有关事项的通知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非居民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有关事项的通知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非居民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7.13•【字号】云发改价格〔2020〕699号•【施行日期】2020.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非居民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有关事项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20〕699号各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石油天然气销售云南分公司、各城镇燃气企业: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总体思路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天然气协调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1号)“加快建立上下游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要求,为妥善解决城镇燃气企业购销价格矛盾,保障城镇燃气的稳定供应,各通气州(市)应同步建立和完善非居民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促进天然气产供储销价格体系建设和天然气供销市场的平稳发展。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联动范围省内非居民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

居民用气暂不纳入上下游价格联动实施范围。

二、价格构成非居民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由气源综合加权采购价格、管输价格和配气价格构成。

其中:气源综合加权采购价格,是指所在州(市)辖区范围内燃气经营企业采购的中缅管道天然气的加权平均价格(不包含LNG、CNG等市场化采购气量);省内短途管输价格,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和终端销售价格,由州(市)人民政府制定。

三、联动方式当气源综合加权采购价格在一定周期内发生变动后,终端销售价格根据价格联动机制相应调整。

(一)联动原则1. 同向调整,终端销售价格随着气源采购价格的涨跌进行同向调整。

2. 保供稳市,通过联动调整销售价格,减轻燃气企业购气成本压力,促进用户节约用气,保障天然气的稳定供应。

3. 统筹兼顾,综合考虑国家政策、用户承受能力、燃气企业经营状况、气源供应等因素,保持销售价格的基本稳定。

(二)联动周期及启动条件原则上,以6个月为一个联动调整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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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云南销售分公司及所属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预征—结算”增值税
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增值税石油勘探开采财会税费
【发文字号】云国税函[2006]44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6.01.16
【实施日期】2006.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云南销售分公司及所属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预征-结算”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6年1月16日云国税函〔2006〕44号)
各州、市国家税务局:
鉴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云南销售分公司业务并入西南销售分公司财务集中统一核算的实际情况,为支持企业改革发展,便于企业生产经营和会计集中统一核算,同时有利于增值税征收管理,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云南销售分公司统一核算的所属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作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销售分公司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并对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销售分公司及其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实行增值税“预征-结算”办法。

二、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销售分公司所属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的增值税“预征-结算”管理办法和预征率按原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云南销售分公司执行的办法不变,但增值税结算的主管国税机关需变更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销售分公司的主管国税机关,所属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详见本通知所附名单,之后新增加或名称变更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按本通知执行。

三、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云南销售分公司2005年12月31日留抵的进项税,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确认,可以转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销售分公司继续抵扣。

附件: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销售分公司及所属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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