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丹县铜坑矿区重大坍塌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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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丹县铜坑矿区重大坍
塌事故
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
南丹县铜坑矿区重大坍塌事故一、事故的经过、伤亡人数及经济损失情况:
(一)外来人员聚居,在竣水湾的情况。
1998年12月18日凌晨1时50分事故发生地点,是铜坑矿细脉带矿
体(酸水湾火区〉。该矿体曾于1982年发生过特大自然火灾事故,1987年井下发生火灾曾烧伤过多人。为了治理这一带的火区,该矿请了有关科研单位进行联合攻关,历时9年,耗资几千万元,封闭地表、灌水泥注浆堵塞大中炮孔及砌永久性隔离密闭墙道,同时在火区部预留20一25米为防
火隔离层,使火区与生产区分开,从而使火灾得到了有效控制。但在80年代中期,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在“大矿大开,小矿放开”的民采政策
驱动下,该矿区竣水湾火区一带出现了民矿开采的热潮。民采的乱采乱挖,严重影响该区的防火工程,因此,1988年区人民政府曾下文对该区民采提
出了整改意见。但90年代以来,民采在竣水湾乱采溢挖更为严重。为了
保护火区的安全,1995年该矿配合南丹县政府对竣水湾一带的民窿开始炸封。1996年至1997年经区、地、县三级劳动部门联合调查后,1997年区劳动厅下文确定铜坑矿有两大事故隐患,其中酸水湾火区为主要事故隐患之一。确认隐患后,该矿多次向上级部门反映要求尽快整顿。虽经区、
地、县几次整顿,但由于各种原因,一直未能协调解决好。主要是对民矿乱采、偷采行为整顿措施不力,部分窿主及外来偷矿人员仍不撤离火区一带,继续顽守酸水湾,以盗采矿谋生。
(二)事故经过:
1998年12月17日晚(即事故发生的当晚〉,居住在铜坑矿区细脉一带酸水湾火区的外来民工,先后共有65人从政水湾玉杰、曾华两人隐蔽非法窿井口进入铜坑矿细脉带矿体“613”水平及“598”水平采空区偷采防火隔离层及矿柱,多数人在“613”水平3号采空区及附近处偷采。在偷采抢采过程中,即到12月18日凌晨深夜1时50分,发生了塌陷事故。陷落坑面积约2400平方米,陷落体积约2.6万立方米,陷落范围为地点815m水平至井下生产区570m水平之间。事故发生后,有11人从竣水湾两个盗采窿口出到地面。民工在抢险过程中发现有1人死亡,有1人伤势过重在送往医院抢救途中死亡,还有10多人失踪下落不明。12月18日凌晨5时至12月21日,铜坑矿及部分民工先后五次组织下井进行救护工作,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先后在598水平、613米水平和625米水平进行检查。598米水平及635米水平进口处因受堵,道路不通,未能进行检测,重点检测了613米水平和625米水平。570米水平巷道内S02浓度超标5-6倍,无法进入组织抢救工作。
(三)伤亡人数及经济损失情况:
经调查组核实,“12.18”陷落事故造成人员死亡2人,失踪14人,重伤1人,轻伤7人。当晚下井盗矿人员共65人(多数来自桂林市灌阳县),一部份人是贵州及本地区都安、东兰、大化人)。当晚发生陷落后有49人脱险全部上到地面(其中有38人从铜坑矿井出口,有11人分别在竣水湾盗采窿出口)。调查核实与当事人提供下井人数基本相符。根据该矿提供的资料及调查组现场勘察评估,这起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73.5万元(不包括防火隔离层损坏的修复费用〉。
二、事故发生的原因:
(一)直接的原因:主要是民工盗采矿行为得不到有效制止,使民工长期进入铜坑矿细脉带矿体偷采防火隔离层及采场保安矿柱,破坏了防火隔离层稳定性。这是这起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二)间接的原因:
1、酸水湾一带的外来人员居住地属于铜坑矿区开采区域范围,偷矿者能有机会长期以来进入采场内盗采防火隔离层和采场保安矿柱,说明了该矿采取的措施不力、不坚决,采矿顺序不合原设计要求,矿房没有及时充填,在管理方面存在较大的漏洞和问题。
三、事故的性质:
这是一起因偷采引起的责任事故。
四、事故教训:
(一)细脉带火区发生陷落后,铜坑矿应加强对陷落区的治理与监控工作,尤其是做好井下的有关检测工作,预防事故的扩大,重新做好对火区闭密施工的技措整改及经费的投入。
(二)鉴于酸水湾一带外来人员多,为了确保铜坑矿对酸水湾火区特大事故隐患的治理工作,建议区、地、县政府立即组织力量,铜坑矿配合,将聚居在酸水湾一带的外来人员撤出;对所有民窿实施炸封,做到“三不留”(不留人员,不留井口,不留设施)。
(三)铜坑矿应对民矿送入井下抢采的所有巷道进行永久性密封,并在竣水湾火区一带制作“特大事故隐患”的危险标志,严禁人员进入危险区内。
(四)铜坑矿应加强对井下生产安全管理采取各种可行措施,杜绝进入井下盗采,调整采顺序,矿房采空后及时充填。
(五)为防止民矿选厂排出的尾砂水继续向细脉带陷落区渗透,引发更大的垮塌,建议南丹县人民政府尽快撤除陷落区范围内的所有选厂及有关设施。
(六)建议大厂矿区外来人员的管理由地、县两级公安部门负责协调管理,避免权力重叠,责任不清,范围不明,互相扯皮或推委,有利于对大厂
矿区的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为大厂矿区社会治安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