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银行自助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某银行自助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附件:中国**银行自助银行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自助银行业务管理,确保自助银行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中国**银行电子银行业务基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总行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主要包括自助银行业务的管理职责、业务管理、设备管理、风险管理和客户服务等内容。
本办法所称自助银行业务是指通过自助设备,由客户自助完成存取款、贷款、查询、转账、缴费、理财和货币兑换等金融交易的银行业务。
本办法所称自助设备包括现金类自助设备和非现金类自助设备。
现金类自助设备包括自动取款机(ATM)、自动存款机(CDM)、存取款一体机(CRS)等设备。
非现金类自助设备包括自助服务终端(含多媒体自助终端、自助缴费机、自助查询机、IC卡圈存机、存折补登机、自助网银机等)和电话支付终端(转账电话)等设备。
本办法所称自助银行是指我行设立的能提供金融服务的自助设施,包括具有独立经营场所的在行式自助银行、离行式自助银行以及没有独立经营场所的在行式自助设备、离行式自助设备。
第三条自助银行业务管理坚持以下原则:整体规划,合理布局:以全行3510发展战略为纲,结合电子银行业务发展和我行营业网点建设规划,整体规划,合理布局,实现物理网点和电子银行渠道协调发展。
统一标准,规范发展:开展自助设备统一平台建设,逐步统一自助银行业务流程、功能界面、视觉形象、建设标准和服务标准,树立**银行自助银行品牌形象,规范自助银行业务发展。
集约经营,提高效益:以全行集中监控管理系统建设为基础,优化资源配置,创新自助银行运营管理模式,提高业务运行质量和经营效益,实现从简单规模扩张向集约精细管理的自助银行业务经营转型。
渠道整合,协同服务:将自助银行与物理网点、网上银行等电子渠道在产品发布、交易协同、客户服务等方面进行全方位整合,实现以客户为中心的多渠道协同服务和发展。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自助银行业务管理办法2015年版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自助银行业务管理办法(2015年版)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职责分工 (3)第三章准入与退出 (7)第四章业务开办 (11)第五章日常管理 (12)第六章风险管理 (16)第七章客户服务 (17)第八章附则 (1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自助银行业务管理,确保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制度》(邮银发〔2014〕230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现金出纳管理办法(2013年1.0版)》(见邮银发〔2013〕1194号)等有关制度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主要包括自助银行业务的管理职责、准入与退出、业务管理、日常管理、风险管理和客户服务等内容。
第三条自助银行业务是指,由客户通过自助设备自行操作完成存款、取款、转账、查询、缴费等交易的业务。
第四条自助银行指具有独立营业空间,通过各类自助设备向客户提供7×24小时金融自助服务的营业场所。
依附营业网点设立的,称为在行式自助银行;营业网点之外设立的,称为离行式自助银行。
第五条自助设备包括现金类自助设备和非现金类自助设备。
现金类自助设备包括自动取款机(ATM)、存取款一体机(CRS)等;非现金类自助设备包括查询缴费机、自助发卡机、存折补登机等。
第六条在营业网点内布放的,不具备独立营业空间的自助设备,称为在行自助设备;在商场、酒店、校园、火车站、地铁站等地布放的,不具备独立营业空间的自助设备,称为离行自助设备。
在行自助设备和离行自助设备的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七条原则上不允许布放离行存取款一体机,但对于商场、医院等安防条件较好的建筑内部,可在满足当地公安、监管部门要求前提下,根据业务需要进行布放。
第八条代理营业机构可设立在行式自助银行或布放在行自助设备,并根据委托代理银行业务相关协议和《关于在邮政营业网点试点布放存取款一体机的通知》(中国邮政联〔2014〕250号)要求布放离行自助设备。
银行自助设备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自助设备业务管理办法一、前言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自助设备在银行的应用越来越广泛,成为银行服务的重要手段。
自助设备方便快捷,节省了客户时间和银行人力资源,为客户提供了更好的服务体验。
但同时,自助设备的管理也面临一系列的挑战。
本文将从管理规范、客户服务、安全防范等方面,对银行自助设备业务管理作出详细阐述。
二、管理规范银行自助设备的管理规范是保证设备稳定运行、客户体验良好的前提。
银行应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包含以下要素:1. 设备试运行银行自助设备安装前应进行充分的试运行,测试各项功能是否正常运转,同时对设备的兼容性、互联互通性进行测试验证。
试运行的周期要充分,直至确定设备可以正常上线运行为止。
试运行后,应对设备进行清理、维护,确保设备运行环境整洁干净。
2. 设备上线设备上线前,应对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审核,确保设备安装位置、安装环境、设备操控板面、购买流程、操作步骤等都得到明确的确定,从而确保客户在使用设备时可以快速地完成操作流程。
3. 设备监管银行应当设立专业的设备监控组,并严格规范设备监控流程。
监控组应有专人负责,及时处理设备故障或出现异常信号。
同时,银行应制定明确的应急预案,对各类突发事件有充分准备。
三、客户服务银行自助设备的服务质量关系到客户体验和对于银行品牌的认可,因此,银行应注重自助设备客户服务的规范和提升。
1. 服务人员银行要派遣专门的服务人员对自助设备的服务进行监督和指导,必要时为客户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指导,解决客户在使用自助设备时的疑虑和问题。
同时,服务人员要具备良好的素质和职业道德,尽可能地体现银行服务的专业性和周到性。
2. 服务流程银行应当规范自助设备服务流程,明确定义客户使用自助设备的流程和操作流程,避免由于操作问题引发对于银行服务的质疑。
同时,银行应定期对自助设备的服务流程进行审核和调整,改善客户服务体验。
四、安全防范自助设备的应用过程中,由于设备处于公共场所,因此安全防范尤为重要。
商业银行智能自助柜台业务管理办法
智能自助柜台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智能自助柜台(以下简称“STM”)业务运营管理,加强风险控制,提升服务质量,根据《商业银行系统智能自助柜台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商业银行营业网点日常运营工作规范指引》《商业银行系统自助银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STM是指本行通过硬件设备的集成,业务流程和交易凭证的整合,借助影像采集、人脸识别等技术手段,实现客户自助办理业务的智能设备业务平台。
其中便携式STM配备无线通读模块,可用于离行服务。
第三条管理基本原则(一)风控优先。
在STM分流柜面业务的同时,须加强对操作风险、法律风险等要素的监测和防控,保证业务稳步有序开展。
(二)提升服务。
以提高客户体验为目标,努力改变客户业务办理方式,改善网点服务能力,提高客户满意度,全面增强网点服务功能。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运营管理部为STM设备运营管理的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制定和完善业务管理办法,明确管理要求和职责分工;(二)负责组织STM相关业务管理、操作培训,定期通报STM运行情况,持续提升和优化业务系统功能;(三)建立STM业务推广和柜面业务分流率考核机制,持续推进网点智能化水平;(四)负责与各责任部门协调运营管理中的相关事项。
第五条科技信息部为本行STM设备技术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组织STM设备的购置立项、签订合同、设备发放与验收、设备安装,网络联调及墨盒色带耗材采购等工作;(二)负责监督管理STM设备操作系统与应用软件安装、更新及技术风险防范工作;(三)负责STM设备的网络安全管理工作,及时解决网络通讯故障;(四)负责签订STM设备维护公司维护协议,监督维护公司维修人员工作。
第六条电子银行部为本行STM设备的注册备案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机具选型、设备注册审核以及业务管理人员注册管理;(二)在监控系统中建立、注销STM审核员及维护设备信息和相关产品协议。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助银行(设备)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助银行(设备)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本行银行卡业务发展的需要,为持卡人提供良好的用卡环境,实现全行自助银行(设备)规范化管理及安全运行,根据《支付结算办法》、《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和《银行芙蓉储蓄卡业务资料汇编》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自助银行(设备)含在行式自助银行(设备)和离行式自助银行(设备),包括:自动取款机(ATM)、存取款一体机(CRS)、自助查询缴费机(BSM)。
第三条自助银行(设备)的管理包括设立原则、自助银行(设备)运维管理、账务处理以及安全保卫等工作。
第四条所有布设自助银行(设备)的营业机构必须遵守本办法,做到规范操作,严格管理,以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五条本行自助银行(设备)运维管理方式包括在行式运维管理、离行式运维管理及服务外包式运维管理。
第六条分、支行须按照监管要求和本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上报总行零售业务部备案。
第二章管理模式与职能划分第七条自助银行(设备)管理实行总行、分行、支行三级管理。
总行管理部门包括:零售业务部、信息技术部、运营管理部、机构发展部、安全保卫部、财务企划部、客户服务部。
第八条总行零售业务部职责(一)作为自助银行(设备)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行整体发展计划,受理和审批各分支机构提交的建设申请,负责全行自助银行渠道的营销规划与管理。
(二)负责指导和协助各分支机构开展自助银行(设备)业务和运维管理工作,并对运维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三)负责制订自助银行(设备)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协助客户服务部做好自助银行(设备)客户协调服务工作,协助安全保卫部做好离行式自助银行(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五)负责对全行自助银行(设备)相关人员重要岗位的资格认证和审批,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自助银行(设备)操作的学习和培训。
银行自助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自助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自助银行业务的服务区(点)建设、自助服务区(点)的CI 设计、设备管理、安全管理、运行管理,统一和规范全行自助服务区(点)的CI 形象,提高自助设备运行效率,保障客户及银行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助银行业务(以下简称“自助业务”),是指面向社会公众的,由银行利用特定自助服务设施和内部专用网络,为客户提供自助方式完成金融交易的银行业务。
第三条自助服务区(点)按物理类型可分为自助服务区(在行式)和自助服务点(离行式)。
自助服务点又分为网点式、银亭式和单机(ATM)式三种类型。
第四条自助服务区(点)可为客户提供各项自助服务,主要包括:取款、查询余额、修改密码、存款、代缴费、卡卡转账、卡储转账、查询打印近期交易明细和查询金融信息等。
第五条银行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自助业务。
第六条银行个人金融业务部负责对自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银行自助业务采取统一规划、统一开发、稳健经营的原则。
第八条银行自助设备采取统一购置、统一调配、成本效益核算的原则。
第二章自助设备运营管理架构及职责分工第九条个人金融业务部、信息技术部、运营管理部、行长办公室、保卫部、电子银行部、分行、支行等相关单位应密切配合、各司其责,共同做好自助业务管理工作。
各相关单位职责如下:(一)个人金融业务部1.负责组织编订与修改我行自助设备运营相关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及岗位工作指引。
2.参与全行自助设备的选型、采购及布放规划工作,组织分行、直属支行提出营业网点自助设备投放规划及需求;组织与指导各分行、直属支行开展设备投放、撤点、报废更新相关的现场实施工作。
3.组织编订各类自助银行业务系统开发与流程改造需求,完成相关测试及上线验证工作; 负责自助银行业务管理系统日常的用户管理、信息更新、数据分析、需求优化。
4.统筹建设自助设备运营服务绩效指标管理体系与考核标准,建立全行自助银行统一监控平台,并对全行自助银行业务运行及管理进行考核;编订并公布全行自助设备运营服务标准与服务承诺,完善自助设备相关客户投诉处理机制。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自助银行业务管理办法2015年版
中国邮政储畜银行自助银行业务管理办法(2015年版)屮国邮政储蓄银行自助银行业务管理办法(XX年版)目录第一章总则2第二章职责分工3第三章准入与退出7第四章业务开办11第五章日常管理12第六章风险管理16第七章客户服务17第八章附则1716第1章总则第1条为规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我行自助银行业务管理,确保自助银行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屮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制度》(邮银发(xx) 230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现金出纳管理办法(xx年1.0版)》(见邮银发(xx) 1194号)等有关制度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2条本办法主要包括自助银行业务的管理职责.准入与退出.业务管理.日常管理.风险管理和客户服务等内容。
第3条自助银行业务是指,由客户通过自助设备自行操作完成存款.取款.转账.查询•缴费等交易的业务。
第4条自助银行指具有独立营业空间,通过各类自助设备向客户提供7X24小时金融自助服务的营业场所。
依附营业网点设立的,称为在行式自助银行;营业网点之外设立的,称为离行式自助银行。
第5条自助设备包括现金类自助设备和非现金类自助设备。
现金类自助设备包括自动取款机(ATM).存取款一体机(CRS)等;非现金类自助设备包括查询缴费机.自助发卡机.存折补登机等。
第6条在营业网点内布放的,不具备独立营业空间的自助设备,称为在行自助设备;在商场•酒店.校园.火车站.地铁站等地布放的,不具备独立营业空间的自助设备,称为离行自助设备。
在行自助设备和离行自助设备的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7条原则上不允许布放离行存取款一体机,但对于商场. 医院等安防条件较好的建筑内部,可在满足当地公安.监管部门要求前提下,根据业务需要进行布放。
第8条代理营业机构可设立在行式自助银行或布放在行自助设备,并根据委托代理银行业务委托代理相关协议和《关于在邮政营业网点试点布放存取款一体机的通知》(屮国邮政联(XX〕250号)要求布放离行自助设备。
自助银行运营管理办法
自助银行运营管理办法1. 引言自助银行是现代银行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客户提供便捷、快速的银行服务。
为了规范自助银行的运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制定本办法。
2. 定义自助银行是指银行通过自助设备,如自动柜员机(ATM)、自助存取款机等等,为客户提供存取款、查询交易明细、转账等服务的银行业务点。
3. 管理职责•银行总部:负责全国范围内自助银行的整体规划和管理,制定相关政策和标准。
•分支机构:负责本地区自助银行的具体运营和维护,包括设备的安装、维修、更新等。
4. 自助设备的选购与安装•银行总部根据业务需求和市场情况,进行自助设备的选购。
在选购设备时,应充分考虑设备的性能、可靠性和易用性。
•分支机构负责自助设备的具体安装工作,确保设备的安全稳定运行。
5. 自助设备维护与更新•分支机构应定期检查自助设备的运行情况,维修和更换故障设备。
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提供良好的服务体验。
•银行总部负责设备更新的计划,及时采购新型设备,以适应市场需求的变化。
6. 安全管理•分支机构应加强自助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客户的资产安全。
定期对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及时修复安全漏洞。
•银行总部应开展安全培训,提高员工安全防范意识。
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应急预案。
7. 服务质量管理•分支机构应提供高质量的自助银行服务,包括设备的运行稳定、交易速度快等。
同时,提供方便快捷的问题咨询和投诉渠道,及时解决客户问题。
•银行总部应建立客户满意度调查机制,定期评估各分支机构的服务质量,进行改进和优化。
8. 监督与考核•银行总部应建立自助银行的监督机制,对各分支机构进行监督和考核。
定期检查各项指标的达成情况,并提出指导意见。
•分支机构应配合总部的监督工作,主动整改问题,提高运营管理水平。
9. 知识培训•银行总部应组织自助银行的培训,包括设备操作、服务流程、安全防范等方面的培训。
提高员工的业务水平和服务意识。
•分支机构负责落实总部的培训要求,并加强各项培训的跟踪和评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自助银行业务管理办法(2015年版)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自助银行业务管理办法(2015年版)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自助银行业务管理办法(xx年版)目录第一章总则2第二章职责分工3第三章准入与退出7第四章业务开办11第五章日常管理12第六章风险管理16第七章客户服务17第八章附则1716第1章总则第1条为规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我行自助银行业务管理,确保自助银行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制度》(邮银发〔xx〕230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现金出纳管理办法(xx年1.0版)》(见邮银发〔xx〕1194号)等有关制度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2条本办法主要包括自助银行业务的管理职责.准入与退出.业务管理.日常管理.风险管理和客户服务等内容。
第3条自助银行业务是指,由客户通过自助设备自行操作完成存款.取款.转账.查询.缴费等交易的业务。
第4条自助银行指具有独立营业空间,通过各类自助设备向客户提供7×24小时金融自助服务的营业场所。
依附营业网点设立的,称为在行式自助银行;营业网点之外设立的,称为离行式自助银行。
第5条自助设备包括现金类自助设备和非现金类自助设备。
现金类自助设备包括自动取款机(ATM).存取款一体机(CRS)等;非现金类自助设备包括查询缴费机.自助发卡机.存折补登机等。
第6条在营业网点内布放的,不具备独立营业空间的自助设备,称为在行自助设备;在商场.酒店.校园.火车站.地铁站等地布放的,不具备独立营业空间的自助设备,称为离行自助设备。
在行自助设备和离行自助设备的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7条原则上不允许布放离行存取款一体机,但对于商场.医院等安防条件较好的建筑内部,可在满足当地公安.监管部门要求前提下,根据业务需要进行布放。
第8条代理营业机构可设立在行式自助银行或布放在行自助设备,并根据委托代理银行业务委托代理相关协议和《关于在邮政营业网点试点布放存取款一体机的通知》(中国邮政联〔xx〕250号)要求布放离行自助设备。
银行自助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自助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模版一、前言随着科技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方式的变化,越来越多的银行推出自助银行服务,以满足客户更加便捷、快速的金融服务需求。
针对自助银行的经营管理,需要制定一份有效的办法来规范业务操作和管理流程,确保自助银行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本文档就银行自助银行业务的管理办法作出了具体阐述。
二、基本原则1.自助银行业务应保证安全性、完整性和可靠性;2.自助银行业务应便民利企,便捷快速,提高客户体验;3.自助银行业务应符合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规范。
三、自助银行开通流程自助银行的开通流程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客户前往柜台或网点申请自助银行服务;2.银行工作人员受理申请,核实客户身份;3.进行自助银行服务身份认证;4.客户领取自助银行服务使用协议;5.客户按照自助银行服务步骤完成开通。
四、自助银行服务管理自助银行服务需要遵守以下管理办法:1.自助银行服务的日常管理由各网点主管负责;2.银行对自助银行业务进行定期巡检,发现并及时处理故障;3.自助银行业务系统需要进行数据备份和恢复,确保服务的连续性;4.定期对自助银行的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5.银行需要对自助银行服务质量进行评估,调整自助银行应用功能。
五、自助银行安全管理自助银行服务的安全管理需要遵守以下原则:1.自助银行服务的安全保障工作分为物理安全和技术安全两方面;2.自助银行服务的物理安全需做好以下工作:–可靠的压案锁定及加固措施;–气密通风系统的安装;–防盗及灾害防范。
3.自助银行技术安全工作需做好以下工作:–对自助银行系统进行身份认证;–保护用户的隐私;–通过技术手段加密数据传输;–设立监控系统及处理机制;–加强维护管理。
六、自助银行服务维护银行需要对自助银行服务进行定期维护:1.自助银行服务设备需要定期巡检、保养和维修;2.对自助银行业务网络进行维护和升级;3.对自助银行系统进行升级和维护;4.确定维护计划和负责人;5.维护人员应当熟悉维护技术,做好服务记录。
银行自助银行运营管理办法
附件XX银行自助银行运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行自助银行业务的发展,严格规范自助银行的管理,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助银行是银行利用计算机、通信、机电、人工智能等高科技现代化设备,向客户提供24小时或准24小时自助办理金融业务(取款、存款、余额查询、修改密码、代缴费、卡卡转帐、卡储转帐、查询打印交易明细、查询金融信息等)的场所。
第三条自助银行设备应用模式分为:在行大堂式、离行大堂式、在行穿墙式、离行穿墙式。
第四条自助银行的应用模式分为:在行式、离行式和银亭式。
第二章各部门工作职责第五条个人业务部职责(一)负责自助银行市场宣传、品牌建立、业务推广、产品创新等工作。
(二)负责接收各分(支)行设立自助银行的申请,全线监控自助银行的审批流程,及时协调解决相关问题,提高审批流程的效率。
(三)个人业务部应配合自助设备购置和安装的协调与衔接工作,监督整体施工进度,项目竣工后组织相关部门(科技部、后勤服务中心、监察保卫部)进行验收工作及后期的运营管理工作。
(四)通过对自助设备日常业务监控,及时了解、检查各行自助银行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指导各分(支)行提高管理质量。
(五)指定专人协同科技部对自助设备进行故障监控,及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沟通和处理,提高自助银行的正常运营效率。
(六)负责制定自助银行的管理与考核办法,按季组织考评,编写《自助银行业务运营情况分析报告》,配合科技部组织对分(支)行自助设备运行管理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七)负责自助银行的档案管理工作,指派专人负责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保管。
第六条机构管理部职责(一)与个人业务部、科技部、监察保卫部、后勤服务中心以及相关支行对离行式自助银行设立申请报告中的具体方案进行实地勘察。
(二)与个人业务部研究后,形成《XX年度XX银行离行式自助银行设立计划》,并报送总行行长办公会议审批,审批通过后按计划设立离行式自助银行。
银行自助设备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自助设备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自助设备业务管理,提高自助设备运行效率,有效防范业务风险,依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中国银联《银行卡联网联合业务规范》、《xx 银行现金清分和冠字号码留存管理办法》、《xx银行冠字号码查询涉假纠纷处理操作细则》、《xx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及个人金融部涉及多家供应商的设备集中采购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助设备业务管理坚持“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流程”的原则,以实现管理规范化、操作标准化、选型科学化、布局合理化。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自助设备业务服务和管理。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四条自助设备业务是指通过自动柜员机、多媒体自助终端、货币兑换机、自助开卡机、远程视频柜员机(VTM)等自助设备,运用计算机、通信等技术手段为客户提供存取款、查询、转账、支付结算、修改交易密码、IC卡电子现金及行业应用、货币兑换、开卡、电子渠道签约、投资理财等各类自助式金融服务的电子银行业务。
第五条自助设备业务运营管理包括业务维护、设备配置、结账加钞管理、密码钥匙管理、账务差错处理、吞卡处理、设备上下线及业务资料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自助设备按服务类型分为现金类自助设备(以下简称现金设备)和非现金类自助设备(以下简称非现金设备)。
现金设备是指自动取款机、自动存款机、存取款一体机等包含现金功能的自助设备,非现金设备是指多媒体自助终端、自助充值机、自助缴费机等不包含现金功能的自助设备。
第七条自助设备按安装场所可分为在行式和离行式。
在行式自助设备是指在银行网点内运行的自助设备,包括布放在网点营业区域内的自助设备和集中布放于自助服务区的自助设备。
自助服务区与网点营业区相连、具有单独服务场地,提供24小时自助金融服务的,通常称为在行式自助银行。
离行式自助设备是指在银行网点外运行的自助设备,布放离行式自助设备的地点称为离行点,包括单点式离行点和具有独立营业场所且设备集中布放,实施24小时自助金融服务的离行式自助银行。
银行自助设备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自助设备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自助设备业务管理,提高自助设备运行效率,有效防范业务风险,依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中国银联《银行卡联网联合业务规范》、《xx 银行现金清分和冠字号码留存管理办法》、《xx银行冠字号码查询涉假纠纷处理操作细则》、《xx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及个人金融部涉及多家供应商的设备集中采购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助设备业务管理坚持“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流程”的原则,以实现管理规范化、操作标准化、选型科学化、布局合理化。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自助设备业务服务和管理。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四条自助设备业务是指通过自动柜员机、多媒体自助终端、货币兑换机、自助开卡机、远程视频柜员机(VTM)等自助设备,运用计算机、通信等技术手段为客户提供存取款、查询、转账、支付结算、修改交易密码、IC卡电子现金及行业应用、货币兑换、开卡、电子渠道签约、投资理财等各类自助式金融服务的电子银行业务。
第五条自助设备业务运营管理包括业务维护、设备配置、结账加钞管理、密码钥匙管理、账务差错处理、吞卡处理、设备上下线及业务资料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自助设备按服务类型分为现金类自助设备(以下简称现金设备)和非现金类自助设备(以下简称非现金设备)。
现金设备是指自动取款机、自动存款机、存取款一体机等包含现金功能的自助设备,非现金设备是指多媒体自助终端、自助充值机、自助缴费机等不包含现金功能的自助设备。
第七条自助设备按安装场所可分为在行式和离行式。
在行式自助设备是指在银行网点内运行的自助设备,包括布放在网点营业区域内的自助设备和集中布放于自助服务区的自助设备。
自助服务区与网点营业区相连、具有单独服务场地,提供24小时自助金融服务的,通常称为在行式自助银行。
离行式自助设备是指在银行网点外运行的自助设备,布放离行式自助设备的地点称为离行点,包括单点式离行点和具有独立营业场所且设备集中布放,实施24小时自助金融服务的离行式自助银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自助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自助银行业务管理办法(2015年版)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职责分工 (3)第三章准入与退出 (7)第四章业务开办 (11)第五章日常管理 (12)第六章风险管理 (16)第七章客户服务 (17)第八章附则 (1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自助银行业务管理,确保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制度》(邮银发〔2014〕230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现金出纳管理办法(2013年1.0版)》(见邮银发〔2013〕1194号)等有关制度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主要包括自助银行业务的管理职责、准入与退出、业务管理、日常管理、风险管理和客户服务等内容。
第三条自助银行业务是指,由客户通过自助设备自行操作完成存款、取款、转账、查询、缴费等交易的业务。
第四条自助银行指具有独立营业空间,通过各类自助设备向客户提供7×24小时金融自助服务的营业场所。
依附营业网点设立的,称为在行式自助银行;营业网点之外设立的,称为离行式自助银行。
第五条自助设备包括现金类自助设备和非现金类自助设备。
现金类自助设备包括自动取款机(ATM)、存取款一体机(CRS)等;非现金类自助设备包括查询缴费机、自助发卡机、存折补登机等。
第六条在营业网点内布放的,不具备独立营业空间的自助设备,称为在行自助设备;在商场、酒店、校园、火车站、地铁站等地布放的,不具备独立营业空间的自助设备,称为离行自助设备。
在行自助设备和离行自助设备的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七条原则上不允许布放离行存取款一体机,但对于商场、医院等安防条件较好的建筑内部,可在满足当地公安、监管部门要求前提下,根据业务需要进行布放。
第八条代理营业机构可设立在行式自助银行或布放在行自助设备,并根据委托代理银行业务相关协议和《关于在邮政营业网点试点布放存取款一体机的通知》(中国邮政联〔2014〕250号)要求布放离行自助设备。
XX银行手机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手机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手机银行业务管理,防控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电子支付指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和《XX银行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手机银行业务系指本行依托移动通信网络,向签约的单位和个人客户提供账户查询、转账汇款、缴费、理财等金融服务的电子银行业务。
第三条个人手机银行系统通过专业版和大众版向客户提供服务。
(一)专业版系指客户在营业网点柜面开通手机银行服务,并选定安全认证工具的服务方式。
(二)大众版系指客户登录手机银行系统自助开通手机银行服务的服务方式。
第四条企业手机银行系统要求客户在营业网点柜面开通,并选定音频Key为安全认证工具。
企业手机银行只有专业版。
第五条手机银行业务遵循“统一管理、分级经营、确保安全、讲求效益”的原则。
第六条手机银行业务实行总行、分行、支行三级管理。
第七条分支行开办手机银行业务实行审批制,由总行网络金融事业部负责审批。
支行开办手机银行业务的,由分行零售业务管理部门向总行报送当地银监部门批复、金融许可证和业务开办报告等资料,并经总行批准;新设分行申请开办手机银行业务的,由分行筹备机构向总行报送当地银监部门批复、金融许可证和业务开办报告等资料,经总行批准,在开业前持总行的授权书及相关材料向当地银监部门报备。
第八条分支行提出关于手机银行的业务需求(包括特色业务需求),须以书面形式向总行网络金融事业部报告。
总行网络金融事业部组织开展业务评审和立项,批准后,由总行信息科技部组织开发。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一节部门职责第九条本行各级机构要严格履行工作职责,按照“逐级管理、分级经营”的原则,加强手机银行业务管理,有序开展手机银行业务。
第十条总行部门职责(一)网络金融事业部1.负责拟订手机银行有关业务发展规划、计划和业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2.负责组织制定手机银行业务需求和牵头组织业务测试及验收;3.负责组织开展手机银行营销宣传和业务培训;4.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手机银行业务风险评估与管理;5.负责组织手机银行安全认证工具介质的采购工作;6.负责组织开展公众手机银行安全教育工作;7.协助开展手机银行反洗钱工作;8.负责拟定手机银行的服务项目、服务价格和优惠措施,报总行服务价格管理小组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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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中国**银行自助银行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自助银行业务管理,确保自助银行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中国**银行电子银行业务基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总行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主要包括自助银行业务的管理职责、业务管理、设备管理、风险管理和客户服务等内容。
本办法所称自助银行业务是指通过自助设备,由客户自助完成存取款、贷款、查询、转账、缴费、理财和货币兑换等金融交易的银行业务。
本办法所称自助设备包括现金类自助设备和非现金类自助设备。
现金类自助设备包括自动取款机(ATM)、自动存款机(CDM)、存取款一体机(CRS)等设备。
非现金类自助设备包括自助服务终端(含多媒体自助终端、自助缴费机、自助查询机、IC卡圈存机、存折补登机、自助网银机等)和电话支付终端(转账电话)等设备。
本办法所称自助银行是指我行设立的能提供金融服务的自助设施,包括具有独立经营场所的在行式自助银行、离行式自助银行以及没有独立经营场所的在行式自助设备、离行式自助设备。
第三条自助银行业务管理坚持以下原则:整体规划,合理布局:以全行3510发展战略为纲,结合电子银行业务发展和我行营业网点建设规划,整体规划,合理布局,实现物理网点和电子银行渠道协调发展。
统一标准,规范发展:开展自助设备统一平台建设,逐步统一自助银行业务流程、功能界面、视觉形象、建设标准和服务标准,树立**银行自助银行品牌形象,规范自助银行业务发展。
集约经营,提高效益:以全行集中监控管理系统建设为基础,优化资源配置,创新自助银行运营管理模式,提高业务运行质量和经营效益,实现从简单规模扩张向集约精细管理的自助银行业务经营转型。
渠道整合,协同服务:将自助银行与物理网点、网上银行等电子渠道在产品发布、交易协同、客户服务等方面进行全方位整合,实现以客户为中心的多渠道协同服务和发展。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办和管理自助银行业务的中国银行各级机构。
第五条转账电话业务管理办法总行另行发文。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电子银行部门是自助银行业务的主管部门,会同个人金融、信息技术管理、财务会计、采购管理、运营管理、安全保卫、产品研发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推进自助银行业务发展的协调工作机制,共同推动自助银行业务发展。
各部门的职责如下:(一)电子银行部门负责制定全行自助银行业务发展规划和规章制度;负责自助银行业务经营考核、业务审批和业务培训;负责制定自助银行应用规范和功能规范;负责制定自助设备物理外观、功能界面等形象标准;负责自助银行业务验收测试、功能部署和营销推广工作;负责自助设备的投放、安装、验收、运行、日常维护和集中监控工作;参与自助设备选型和集中采购;组织实施自助设备维保工作,负责自助设备运行及厂商维护情况的评价;负责采集营业网点自助设备使用意见,牵头组织自助设备后评价工作;配合制定自助银行建设规划,参与实施自助银行的选址评估、设立与废止、变更管理和投资建设。
(二)个人金融部门牵头制定自助银行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牵头编制自助设备年度需求计划;牵头编制自助设备分配计划及分配指标;牵头组织自助银行的选址评估、设立、撤销、变更管理和装修建设工作。
(三)信息科技部门负责制定自助设备技术规范;负责自助银行业务相关软件的开发和版本管理;负责自助设备安装、调试、维护的技术支持,定期组织自助银行的技术安全检查;负责自助设备的密钥管理;负责自助银行业务测试环境、测试数据和测试卡片的管理;负责卡表更新,设备参数录入与维护;负责已报废自助设备存贮模块的数据清理和信息安全工作。
(四)采购管理部门负责自助设备、相关配套设施和服务的集中采购。
(五)运营管理部门负责自助银行业务的现金管理、账务处理、钞箱管理、钥匙和密码管理、系统柜员参数分配、异常交易查询、查复及差错处理等相关后台运营工作。
(六)安全保卫部门负责制定自助银行的安全防范制度并监督落实;组织实施自助银行安防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负责自助银行视频安防监控报警工作;负责自助银行的日常巡查和押运钞工作,协助公安部门侦破自助银行相关案件,定期组织自助银行的安全检查。
(七)产品研发部门负责自助银行产品的计划、立项审批、需求评审等产品管理工作,并负责组织编写自助银行产品的业务需求。
(八)财务会计部门负责自助银行分配计划审核、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安排及指标核定下达和价值核算管理工作。
第三章业务管理第七条业务发展规划自助银行业务发展规划根据全行业务发展战略、电子银行业务发展规划以及网点建设规划统一制定,主要包括自助银行业务交易种类、交易规模、业务收入、设备布放、系统建设、功能开发、风险管理等内容。
各级行通过科学规划,合理布放自助设备,有效分流柜台业务,优化渠道交易结构,降低运营成本,提高业务收入。
第八条业务规定自助银行业务按照交易类型可以划分为:基本交易类(存款、取款、转账、贷款)、理财服务类、代理缴费类和其他金融服务。
主要业务规定如下:(一)基本交易类1. 取款自助银行取款业务包括本行借记卡、准贷记卡、贷记卡、他行卡、国际卡的取款服务。
借记卡日累计最多取款次数为10次,日累计取款限额为20000元;准贷记卡日累计最多取款次数为5次,日累计取款限额为5000元;贷记卡日累计最多取款次数为5次,日累计取款限额由贷记卡的应急提现额限制;他行卡日累计最多取款次数及日累计取款限额由发卡行限定;本行卡、他行卡的单笔最高取款金额由各行根据设备类型和业务特点自行规定;国际卡单笔最高取款金额为1000元,日累计最多取款次数及日累计取款限额由发卡行限定。
2. 存款自助银行存款业务包括本行借记卡、准贷记卡、贷记卡、活期存折的存款服务。
我行账户日累计最多存款次数为10次;日累计存款限额为20万元;单笔最高存款金额由各行根据设备类型和业务特点自行规定。
3. 转账自助银行转账业务包括本行借记卡、准贷记卡、贷记卡的转账服务。
客户开办自助银行转账业务须与银行进行签约,借记卡和准贷记卡签约账户日累计转账限额为5万元。
贷记卡转账视同取款业务,日累计转账限额不得超过贷记卡取款额度。
使用一卡多账户的借记卡进行的转账交易,只针对主账户内的资金进行交易控制,子账户资金不能直接转出。
4. 贷款自助银行贷款业务包括个人自助循环贷款和惠农卡小额农户贷款的查询、自助借款、自助还款等服务。
(二)理财服务类自助银行理财类业务包括基金买卖、银证第三方存管转账、银期转账、保险代理销售等金融服务。
(三)代理缴费类自助银行代理类业务包括代缴各种行政事业性、公共事业性缴费、各种通讯类费用、税务保证金、社会保障金等金融服务。
(四)其他自助银行其他业务还包括货币兑换、存折补登、密码修改、查询等金融服务。
自助银行各项业务要符合监管部门的管理要求及相关业务的管理规定。
办法中未提及的自助银行其他业务和分行特色业务,按照相应业务规定操作。
第九条业务开办和准入总行负责全行自助银行业务开办的审批工作。
各行自助银行特色业务研发前须按照有关规定编写业务可行性分析报告并向总行电子银行部报告;业务对外开办前,须提前10个工作日向总行电子银行部进行报备,报备材料包括业务流程、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和风险控制措施等具体内容。
对全行统一的自助银行业务,由总行统一开发推广。
分行特色自助银行产品,应按照总行确定的统一界面和功能规范自行开发。
自助银行技术标准和业务功能需符合监管部门和我行相关规范。
第十条收费管理自助银行业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照《中国**银行中间业务产品项目价格标准》执行。
在总行确定收费项目的基础上,各行可以按照客户等级、风险程度和综合效益的原则实行差异化收费价格,充分运用价格杠杆促进客户调整和结构优化,提升中间业务服务水平。
一级分行有权进行权限范围内的收费标准调整;超出一级分行权限范围收费标准的调整,要按照相关流程向总行报批。
第十一条科目核算各行要按照总行制定的自助银行业务收入科目进行收入核算,确保自助银行业务资金清算及账务处理的及时性和准确性,真实反映自助银行业务的收入情况。
根据自助银行业务发展需要,总行适时增设或更新自助银行业务会计科目和专用账户。
第十二条统计分析各行要按照总行制定的统一报表格式和统计标准,对辖内自助银行业务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并于每月10日前按规定格式报送总行。
各行要建立自助银行业务数据统计系统,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及时性,对于数据虚假或者上报不及时的分行,总行将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差错处理自助银行业务的差错处理按照《中国**银行银行卡差错风险处理规程(试行)》和电子银行业务差错处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考核管理总行按照“效益优先、业务导向、分类指导”的原则对全行自助银行业务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同时纳入当年电子银行业务综合考评,并与次年自助设备购置计划挂钩。
各级行要根据总行考核指标要求,综合考虑不同地区的差异以及“三农”业务的特殊性,制定适应不同地域和不同发展阶段的考核指标组合。
自助银行业务的主要考评指标包括:效益指标、质量指标和管理指标。
(一)效益指标主要考核各分行自助银行运营效率及收益情况。
包括自助银行渠道分流率、台日均金融性交易笔数、台均手续费收入等指标。
(二)质量指标主要考核各分行自助银行运行质量。
包括正常运行率、安装投产率、低效设备占比等指标。
(三)管理指标主要考核各分行落实各项自助银行制度的情况。
包括自助银行监控管理系统建设情况、业务报批、报备执行情况、各项统计数据及业务报告上报情况、投诉处理情况、设备购置规定执行情况以及风险防范、案件上报情况等指标。
一级分行电子银行部每半年须对自助银行业务发展规划、年度任务执行情况、业务开展中存在问题以及下阶段工作重点等进行总结和评价,每年7月15日和1月15日前分别向总行报送上半年和全年自助银行业务评价报告。
第十五条会计档案管理自助银行业务会计档案包括纸质交易流水、相关业务登记簿(表)等纸质会计档案和电子交易流水等电子会计档案。
自助银行业务会计档案的归档、保管、移交、调阅、销毁按照《中国**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自助银行业务相关软件、技术参数及技术资料由信息科技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章设备管理第十六条设备购置需求编制一级分行个人金融部牵头,电子银行部和三农个人金融部配合,根据自助银行业务发展规划、已有自助设备运行状况、网点布局规划、财务资源情况等编制下年度自助设备购置需求,于每年12月底前上报总行个人金融部,并同时抄送总行电子银行部。
第十七条设备投资指标审核总行个人金融部牵头,电子银行部和三农个人金融部配合,根据各行上报的购置需求,编制自助设备年度投放需求计划,提交总行财务会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