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奖惩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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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奖惩管理规定

一、目的:制定本规定的目的在于增强员工的主人翁责任感,发挥其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三、定义:

1、员工奖励分为四类:表扬、嘉奖、小功、大功。

2、员工惩罚分为七类:口头警告、警告、小过、大过、降级、辞退、开除。

四、办公室及人力资源部权力:

1、所有员工奖励及惩罚事项的审查。

2、所有奖励与处罚的备案、人事记录,并负责汇总报财务部。

3、本规定的修订与解释。

五、财务部权力:负责奖励与罚款的发放与扣款。

六、员工奖励规定:

(一)员工日常奖励分为:表扬、嘉奖、小功、大功。

1、表扬: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进行的精神奖励。

2、嘉奖:每次嘉奖奖金为50~200元。

3、小功:每次记功奖金为200~500元。

4、大功:每次记功奖金为500~1000元。

(二)有下列事迹之一者,予以表扬或嘉奖。

1、工作勤恳,超质超量完成工作任务,有据可查者。

2、提出合理化建议,经采纳富有成效者。

3、节省物料,有显著成绩者。

4、领导有方,使业务工作拓展有相当成效者。

5、接到顾客的书面表扬,经调查情况属实的。

6、做好人好事及拾金不昧的。

7、遇到刁蛮顾客或突发情况能机智解决,妥善处理的。

8、灾难面前挺身而出,处置适当者。

9、预防发生故障或抢修工程使工作不中断者。

10、表扬累计达三次者。

(三)有下列事迹之一者,予以记小功。

1、提合理化建议或发明创造,使公司获得明显效益者。

2、对于主办业务有重大拓展或改革具有实效者。

3、执行临时紧急任务能依限期完成者。

4、维护公司利益,避免重大损失者。

5、成绩突出,为公司带来丰厚收益者。

6、嘉奖累计达三次者。

(四)有下列事迹之一者,予以记大功。

1、为公司管理有重大改善或经营重大决策出谋划策,卓有成效者。

2、及时扭转公司重大决策失误,经论证可避免重大潜在损失者。

3、对意外事故能奋勇救护,使公司减免损失者。

4、检举、制止舞弊、违规或损害公司利益行为,使公司免受损害者。

5、服务满五年以上,业绩突出,未有旷工或记过以上处分者。

6、记小功累计三次者。

(五)有下列事迹之一者,予以晋级。

1、一年内获大功二次以上者。

2、对本职工作表现优异,品德良好,成绩显著,有具体事实

说明者。

3、工作上有特殊贡献,使公司增加收益或减少损失者。

(六)员工合理化建议

1、公司任何员工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均有权书面提出改进建议。每条建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1)建议改进的具体内容。

(2)建议提出的原因。

(3)改进的意见和办法(包括方法、程序、步骤等)。

(4)预测效果(如提高效率、简化作业、增加销售、创造利润或节省开支等)。

2、建议书写妥后,提交店长办公室。

3、店长办公室将定期汇总审议员工的建议,对建议合理的,决定采纳并负责监督改进。同时,评比优秀建议书,并作出奖励决定。

4、员工提出的建议,如有下列之一的,应给予奖励:

(1)对公司组织管理提出改进意见,能达到提高管理效果的。

(2)对销售或售后服务提出改进意见,具有重大价值或增进效益的。

(3)对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办法提出改进意见,有助于提高管理水准的。

(4)对公司各项作业方法、程序、报表等,提出改进意见,从而进一步降低成本、简化作业、提高工作效率的。

(5)对于公司发展方向进行研究,提出可行性报告或建议,具有采纳价值的。

5、公司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审议员工的建议,根据建议内容的优秀程度拟定奖励标准。

6、如员工的建议不被采纳,总经理办公室书面通知原建议人,并给予表扬。

7、如果员工的建议被公司采纳,总经理办公室审议决定采纳后的一周内通知原建议人。优秀建议审议评定结果应报总经理签字批准。

8、为避免影响评比的公正客观,总经理办公室在审议员工建议前,对建议人的姓名应予保密,不得泄露。

9、如每条建议方案系两人以上共同提出,其所得奖金,按人数平均发给。

10、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奖励:

(1)各级主管人员对其本身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所提出的建议。

(2)由主管指定为业务、管理、技术的改进或工作方法、程序、表报的改善或简化所提出的改进建议。

(3)建议事项经他人提出并已获得奖金的。

11、员工提出的建议,不管采纳与否,均由总经理办公室存档。优秀建议被采纳后,由公司通报表彰。

七、员工惩罚规定:

(一)员工惩罚分为:口头警告、警告、小过、大过、降级、辞退、开除。

1、口头警告: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进行的批评教育。

2、警告:每次警告罚款为50~200元。

3、小过:每次小过罚款为200~500元。

4、大过:每次大过罚款为500~1000元。

5、降级:工资下浮一个级别。

6、辞退:辞退并追究相应的责任。

7、开除:开除并追究相应的责任。

(二)有下列事迹之一者,予以口头警告或书面警告:

1、在工作时间未按公司规定着装、佩带胸卡、瞌睡者、串岗聊天、禁烟区吸烟、班上吃东西、上网玩游戏、浏览任何和工作无关信息、杂志等。

2、在办公场所喧哗、搬弄是非者。

3、在柜台上说服务禁语的。

4、不论何种原因,未能及时接待顾客的。

5、办公时间私自外出,未履行任何请假手续,又无《外出申请单》,4小时以内者。

6、公司开会迟到、早退屡教不改者。

7、不能很好地与同事协作,合作共事。

8、月累计旷工1日者。

9、凡未出勤者,未按公司请假制度履行请假手续,事后当日未主动及时补假者。

10、工作时间内手机停机、关机、不接公司电话者。

11、下班后不关闭所使用电器设施设备、造成浪费的。

12、未经允许擅自使用办公车辆者。

13、钱票,货物没交到顾客手中并没有任何歉意的。

14、商场承诺和服务项目不认真落实的。

15、对上级主管命令,有不同意见,未予礼貌说明,或虽经陈述,未被采纳,而擅自违抗指挥者。

16、对领导口头安排或公司例会会议纪录中安排的工作执行不力或不能按时完成者。

17、当班时间干私活或于工作场所制作私人物件者。

18、口头警告三次为限,三次以上(含三次)按警告处理,并应记录在案,作为岗位考核之依据。

(三)有下列事迹之一者,予以记小过:

1、因个人过失导致工作失误、客户投诉或其他员工的过失行为隐情不报,情节轻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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