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平瓦斯抽采计量监测装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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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平〔2011〕39号
关于印发《中平能化集团瓦斯抽采计量监测装置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
通知
各瓦斯抽采(突出)矿井,集团各职能部室,安监局:《中平能化集团瓦斯抽采计量监测装置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集团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平能化集团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电子公文)
中平能化集团瓦斯抽采计量监测装置
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提升瓦斯治理理念,推进煤与瓦斯共采,规范管理瓦斯抽采系统计量监测装置的安装、维护和使用管理,严格抽采计量考核,实现“双不”,保障安全生产,现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瓦斯抽采的计量工作必须使用自动连续计量监测
装置,实现对抽出瓦斯混合量、纯量的自动监测、自动计量、自
动统计(换算成标态)。
第二条瓦斯抽采计量监测装置必须纳入本矿井安全监测
监控系统,实现实时监测,按照考核周期等要求生成日、月、季、年等时段报表,定时输出日报、月报,按照统计周期上报报表并
存档备查。
第三条瓦斯抽采系统计量监测装置必须是本矿井安全监
控系统安全标志证书确认的关联设备。瓦斯抽采计量监测装置为
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重要组成部分,由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
理部门、单位统一管理。
第四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瓦斯抽采工作执行成本补贴
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