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日制劳动合同书(代课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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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全日制劳动合同书(学校代课老师聘用专用)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劳动者)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公正、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
甲乙双方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年,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工作内容及要求
(一)因工作需要,甲方聘用乙方为代课教师,经过协商,从事工作。乙方必须服从甲方提出的教学安排和教学管理制度。
(二)乙方任课量:语文、数学、英语节/周,其余学科节/周;超量按元/节奖励,课时量不足者按学校规定扣除。非教学岗位,根据学校要求完成本职工作。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方实行每天小时工作制,平均每周工作四十小时。具体作息时间,甲方安排如下:
1、每周周至周工作,上午,下午。
2、每周周为休息日。
(二)甲方严格遵守法定的工作时间,保证乙方的休息与身心健康,甲方因工作需要必须安排乙方加班加点的,应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同意,依法给予乙方补休或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一)甲方必须建立健全教学安全卫生制度和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并对乙方进行安全卫生教育,防止教学过程中的各种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二)甲方必须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教育教学条件和必要的教学用品,并告知乙方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名称、可能产生的危害及后果。
(三)甲方应根据需要对乙方进行必要的职业培训或为乙方接受职业培训提供必要的条件。
(四)甲方按照国家关于女职工的特殊保护规定对乙方提供保护。
(五)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甲方应当执行国家关于医疗期的规定。
五、劳动报酬
甲方应当每月至少一次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的工资。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甲方承诺每月日为发薪日。
(二)乙方在试用期内的工资为每月元。
(三)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对乙方的工资报酬选择确定条款:
A、乙方的工资报酬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的内部工资分配办法确定,根据乙方的工作岗位确定其每月工资为元。
B、甲方对乙方实行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相结合的内部工资分配办法,乙方的基本工资确定为每月元,以后根据内部工资分配办法调整其工资;绩效工资根据乙方的工作业绩、劳动成果和实际贡献按照内部分配办法考核确定。
(四)乙方加班加点的工资,以双方经过协商确定的工资为基数计算。
(五)乙方事假期间,甲方扣除工资的标准为。
(六)乙方依法享有带薪假期(婚假、丧假、年休假、探亲假)期间的工资,按乙方的工资支付。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
(一)甲方必须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和代扣代缴乙方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保险)。按照江苏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每
月由甲方负责给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总额的%(既甲方为乙方支付社会保险元,其余由乙方自己个人支付)。
(二)甲方应当将为乙方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公示,乙方有权向甲方查询其各项社会保险的缴费情况,甲方应当提供帮助。
(三)如乙方发生工伤事故,甲方应负责及时救治,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为乙方依法办理劳动能力鉴定,并为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履行必要的义务。
(四)甲方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依法制定内部职工福利待遇实施细则。乙方有权依此享受甲方规定的福利待遇。
七、劳动纪律、奖励和惩处
(一)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省、市及教育主管部门有关劳动法规。
(二)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管理、教育。严格执行甲方教学管理制度,维护教学秩序,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三)乙方因病、因事不能到岗必须向学校分管负责人请假。因个人原因造成的教育教学事故应由其本人负责。
(四)甲方按市府和单位有关规定,依照乙方的工作实绩、贡献大小给予奖励。
八、劳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一)劳动合同依法签订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合同继续有效。
(二)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劳动合同即自行终止。在劳动合同期满一个月前,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三)甲方单位被撤销,劳动合同自行终止。
(四)经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五)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2、乙方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工作散漫、不负责且屡教不改或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3、乙方因教育教学能力差,无法胜任岗位工作,经考核为“不合格”的或累计旷工超过3天/月或缺勤累计超过30天/任期内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教学工作,也不愿从事甲方另行安排适当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教学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甲方因事业发展的需要进行编制压缩或用人单位因工作任务发生改变,致使已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能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
1、乙方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作报酬或者提供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