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覆矿产资源储量评估工作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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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覆矿产资源储量评估工作合同书

项目名称:佛(山)清(远)从(化)高速公路北段项目用地压覆矿床资源储量评估

合同编号:

委托单位:广东佛清从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承接单位:广东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局九四○队

签订日期:二〇一一年六月

签订地点:清远市

压覆矿产资源储量评估工作合同书

委托单位:广东佛清从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承接单位:广东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局九四○队(以下简称乙方)甲方委托乙方承担佛(山)清(远)从(化)高速公路北段项目用地压覆矿床资源储量评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项目的具体情况,为明确责任,协作配合,确保工作质量,经甲方、乙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1条项目概况

1.1 建设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佛(山)清(远)从(化)高速公路北段项目

(2)项目地点:广州花都赤坭镇经清远市至从化市太平镇

(3)用地性质:建设用地

(4)压覆矿床:根据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佛(山)清(远)从(化)高速公路北段建设工程项目用地是否压覆矿床的审查意见》(粤国土资矿查[2010]058号),本项目压覆了清远市源潭耐火粘土、清远市源潭镇青龙婆窿陶瓷土、广州市银象石材有限公司建筑用花岩石场等矿床。本项目根据《审查意见》的建议进行改线避让,避开了广州市银象石材有限公司建筑用花岩石场,但又可能压覆了清远市龙塘耐火粘土矿。因此本项目须进行压矿评估工作的矿床可能有:清远市源潭耐火粘土、清远市源潭镇青龙婆窿陶瓷土、清远市龙塘耐火粘土等三处矿床。

1.2工作项目概况

(1)工作项目名称:佛(山)清(远)从(化)高速公路北段项目用地压覆矿产资源储量评估。

(2)工作目的:为建设项目用地单位提供办理征地手续所需的压覆矿产资源评估的备案证明、压覆矿产资源登记表、地质资料汇交证明,并为建设项目优化选址、减少压覆矿产资源范围提供依据。

(3)工作任务:初步查明区域地质背景以及压覆矿区的矿产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等地质环境条件;基本查明压覆矿区主要矿产资源的种类、分布状况、埋藏条件、矿石质量、探矿权人属性、采矿权人属性;概略估算压覆矿产资源的地质储量和经济价值;分析矿产地与建设项目用地的关系。

(4)工作方法:主要包括编制评估工作设计书、收集和研究资料、野外地质调查、资料综合分析和整理、编制压覆矿产资源储量评估报告。

第2条工作要求

2.1 质量要求

所编制、提交的矿产资源储量评估报告通过广东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的评审,并获得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的备案证明及地质资料汇交证明、压覆矿产资源登记表。

2.2 时间要求

评估工作时间为从2011年6月15日至2011年7月10日,共25个日历天,如非乙方原因或不可抗力原因造成误工,则工期顺延续。评估工作报告于2011年7月11日送达广东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

要求在2011年8月24日前完成评估报告编制、评审、国土厅备

案与压覆储量登记等工作。

第3条甲方、乙方应提供的资料和文件

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准确性、可靠性负责:

3.1甲方应提供的资料

(1)委托书(原件一式两份)

(2)国土资源厅档案馆出具的项目用地是否压覆矿床的审查意见(复印件一式两份)

(3)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1套(借阅,提交成果时一并归还)

(4)项目批准文件(发改委、交通部门等,复印件一式两份,盖业主章)

(5)路线逐桩坐标表

(6)压覆路段及周边的1/1万地形图(电子版)

(7)在压覆矿产资源储量评估报告编制完成后,需要在以下材料签名盖章:评估报告扉页,评审申报表,承诺书,格式评审合同。格式评审合同要求业主与评审中心签署,但其中涉及的评审费已包在工作费里,由乙方缴交。

3.2 乙方应提交的资料

乙方应向评审机构及甲方提交压覆矿产资源储量评估报告,其中,向评审机构提交的报告份数按评审机构规定执行,向甲方提交的报告份数为一式捌份。

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出示的压覆矿产资源储量评估工作备案证明的申请受理文件一式一份。

第4条工作费用

工作费用指甲方须向乙方支付的人民币(含税),其承包方式、费用标准、支付办法如下:

4.1 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包野外工作和室内工作,包编制、报审压覆矿产资源储量评估报告和相关材料,包获得广东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示的压覆矿产资源储量评估工作备案证明一式一份。

4.2 费用标准

评估工作暂按三处矿床计费,总费用为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元);每增加或减少一处矿床的费用为陆万元整(¥60000.00元),具体以最后须评估矿床数量按以上原则进行结算。

4.3 支付办法

(1)合同签订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费用的60%,即人民币壹拾贰元整(¥120000.00元);

(2)取得省国土资源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备案登记证明并交付甲方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剩余的40%费用,即人民币捌万元整(¥80000.00元)。

(3)甲方每次付款前,乙方应提供等额的发票给甲方。

第5条甲、乙方责任

5.1 甲方责任

(1)派专人负责本项目的协调、联系。

(2)应及时为乙方提供并解决现场工作条件和出现的问题,如:派

专人协助乙方进行调查,处理阻止、干扰工作正常进行的有关问题。

(3)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的甲方应负的其他责任。

5.2 乙方责任

(1)派专人负责本项目的协调、联系。

(2)负责评估工作的生产安全。

(3)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的乙方应负的其他责任。

第6条违约责任

6.1 甲方违约责任

(1)在合同履行期间,如果由于甲方原因造成乙方停工、窝工或重复来回进出场地,则甲方除应付给乙方停、窝工费(金额按预算的平均工日产值计算),工期按实际工日顺延外,还应付给乙方来回进出场费和调遣费。

(2)在合同履行期间,如果由于甲方原因而终止本工作,或甲方要求解除合同时,甲方无权要求返还已支付给乙方的各种费用,并须向乙方支付已完成工作量所相应的工作费。

(3)甲方如果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日期)拨付工程费,则每超过一日,须偿付未支付工程费的1‰逾期违约金。

6.2 乙方违约责任

(1)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工作质量不合格(未达到上述工作要求),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

(2)乙方如果自身原因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日期)完成工作,则每超过一日,应减收工程费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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