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保险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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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损失由第三者责任引起
(2)保险承保范围内 (3)保险人必须赔付被保险人全部损
失
细说航海过失免责
• 航海过失免责——国际海上运输货物的承 运人对于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运人 的其他受雇人员,因驾驶船舶或者管理船 舶的过失所造成的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 不负赔偿责任。 • 航海过失:包括驾驶船舶的过失和管理船 舶的过失。 ——驾驶船舶过失,是指船长、船员和引 航员等在船舶航行和停泊操纵上的过失; ——管理船舶过失是指船长、船员等在维 持船舶性能和有效状态上的过失。
险人家庭成员或组成成员的故意行为作为
可行使代位求偿权的要求,这反映了我国
《保险法》对追偿对象的严格限制,体现
了充分保障被保险人利益的原则,彰显了 保险立法的人文关怀精神。
• 因此,除被保险人家庭成员或组成成员的
故意行为外,无论是因为轻微过失还是重 大过失造成保险标的损害的保险事故,保 险人均不得向被保险人家庭成员或其组成 成员行使代位求偿权。
• 许某辩称,其所驾驶的机动车已经投保了 第三者责任险,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 任。 • 保险公司抗辩认为,许某撞死的系其家庭 成员,不属于“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范 围。
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应免责。
• 最后裁决: • “家庭成员”如何准确界定问题。“家庭” 是指以婚姻和血统关系为基础的社会单位, 而“家庭成员”是基于婚姻和血统关系共 同生活在一起的亲属,一般包括父母、子 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亲属。
致,不发生代位权。”
• 保险代位求偿权对象限制的主观过错区分
• 法律的“主观过错”有两类:
一类是故意,就是行为人明明已经预见到 自己的行为将会造成某种损害结果,却仍 去实施那种违法行为,促使或放任损害结 果的发生; 另一类是过失,即行为人已经预见可能会 造成的损害结果,但他以为只要小心一些 或者采取某些措施就可以避免造成损害, 结果还是造成了损害,或者行为人应当预 见的却没有预见,从而造成了某种损害结
• 回答:
A,保姆是被保险人的组成人员。
• 《保险法》第60条第1款,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
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
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
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 第62条,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 故意造成本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外, 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 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 航海过失免责的由来 • 20世纪30年代生效的并被广为接受的《海 牙规则》在第4条第2款中规定:“船长、 船员、引航员或承运人的受雇人在驾驶船 舶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职 责所造成的货物灭失或损坏,免除承运人 的赔偿责任。”
• 这就是一直以来备受争议的“航海过失免 责”条款。时至今日,航海过失免责始终 都是承运人可供援用的最重要的免责条款 之一。
• 本案中,尽管受害人系肇事人的奶奶,双 方之间存有血缘关系,但由于受害人生前 系由其六名子女(包括许某的父亲)轮流 供养,其衣食住行均与许某无任何关联, 加之许某与自己的妻、女单独居住同村, 并不与受害人共同居住。因此,受害人在 本案中并非保险条款中所约定的“家庭成 员”。许某奶奶属“第三者”。
求偿权。
案例:孙子驾车轧死奶奶 否免责
保险公司能
• 2007年,许某驾驶货车在自家门口倒车时, 将正在路边干活的奶奶撞伤,后送医院抢 救无效死亡。奶奶生前随子女轮流生活, 许某与其妻、女单独居住同村。肇事货车 已向某保险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合同 规定,保险车辆造成本车驾驶人员及其家 庭成员的人身伤亡的,不论在法律上是否 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都 不负责赔偿)。
意等同,原因是在实践过程中很难区 别轻微过失(疏忽大意过失)与重大
过失,冒然加入可能导致代位求偿权
范围的随意扩大,损害被保险人的利
益,违背保险立法的初衷。
• 从我国《保险法》第62条的规定看,立法
者采纳了大多数人的意见,并未将重大过
失作为保险人可对被保险人家庭成员或组
成成员行使代位求偿权的情由,仅将被保
• 关于是否应当将“重大过失”作为保险人
可对被保险人家庭成员或组成成员行使代
位求偿权的情由,在保险法修改过程中曾 有少数学者建议应当把“故意”与“重大 过失”一同写进法条,理由是这样可以彻 底规避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问题,更好地 平衡保险人、被保险人与第三人各方利益。
• 大多数学者认为不能将重大过失与故
• 超额保险:保险金额﹥保险价值
• 超额保险下,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金额无 效,恶意超额保险是欺诈行为,可能使保 险合同无效。
• 举例:投保人将一幢价值Biblioteka Baidu0万的房屋投保, 保险金额为15万,后因第三人不法行为使 房屋遭火灾全损。(超额保险)
• 四、代位追偿对象的限制 (1)代位追偿原则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 (2)代位追偿原则不适用于大多数人身保险 合同。
• 我国学者霍艳梅认为,为保护被保险人的
利益,被保险人家庭成员的范围应作广义
解释,应包括与被保险人共同生活、与被
保险人拥有共同财产,以及虽未共同生活、
未拥有共同财产但负有法定扶养义务,或
者在法律上对被保险人没有损害赔偿义务
的家庭组成成员,具体应包括夫妻、父母、
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
子女、兄弟姐妹等。
限额,是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的计算基础。
• 全(足)额保险:保险金额=保险价值
• 举例:投保人将一幢价值10万的房屋投保,
保险金额为10万,后因第三人不法行为使
房屋遭火灾全损。(足额保险)
• 不足额保险:保险金额﹤保险价值
举例:投保人将一幢价值10万的房屋投保, 保险金额为5万,后因第三人不法行为使房 屋遭火灾全损。(不足额保险)
• 解释教材50页:不定值保险(没有约定保 险价值)下出现不足额保险、足额保险、 超额保险
• 保险价值----是指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
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即投
保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保险利益的货币
价值。——约定保险价值的称定值保险
• 保险金额----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实际投保
金额,是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
• 六、保险人的代位追偿权与被保险人
对第三者索赔权的顺序问题
• 案例: 投保人将一幢价值10万的房屋投保,保险 金额为5万,后因第三人不法行为使房屋遭 火灾全损。保险人在赔付5万保险金之后取 得对第三人5万的代位求偿权,而被保险人
仅得5万保险金,不足以弥补其损失,亦向
第三人索赔5万。而第三人财力仅5万,保
• 判决许某负担部分诉讼费,许某所在的运
输站赔偿8000多元,保险公司给付赔偿款 22000元。
• 潘某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年期的家庭财产保险。 保险期间内,潘某一家外出,嘱托保姆看家。某 日,保姆外出忘记锁门,窃贼乘虚而入,潘某家 被盗财物价值近5,000元。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 的?( ) A.应由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赔偿后无权向保 姆追偿 B.损失系因保姆过错所致,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 责任 C.潘某应当向保险公司索赔,不能要求保姆承担 赔偿责任 D.潘某只能要求保姆赔偿,不能向保险公司索赔
• 保险代位求偿权对象限制也存在主观过错 的区分。 • 如果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组成人员故意 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仍可向其行使代 位求偿权。做出这一规定的法理依据在于 保险领域普遍存在“被保险人道德风险” 问题,为了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同时也 是对被保险人家庭成员或组成成员故意不 法行为的惩戒。
• 但是,现行法律并没有对“家庭成员”和
“组成人员”范围的做出具体的界定,导
致理论上学说纷纭,实践中无所适从的情
况。
• 《意大利民法典》第1916条第2款对被保险
人“家庭成员”和“组成人员”做出了这
样的规定:“除有恶意的情况外,如果损
害是由子女、养子女、尊亲属、与被保险
人共同生活的其他亲属或由姻亲或佣人所
(3)保险人不能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
员或其组成成员的非故意行为行使代
位求偿。
• 保险代位求偿权中对被保险人“家庭成员”
和“组成人员”范围的界定
• 我国现行《保险法》第62条规定“除被保
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
本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外,
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
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险人的代位求偿权与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
权产生冲突,如何处理?
A、保险人的代位追偿权优先行使(5万)。 B、 保险人的代位追偿权与被保险人对第三 者的索赔权平等行使(我国及世界上多数 国家采用该方法)。 计算如下:5/10×5=2.5(保险人)、5/10 ×5=2.5(被保险人) C、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索赔权优先行使(5 万)。
• 第四节 代位追偿原则
一、代位追偿原则的概念
• 在财产保险中,当保险标的发生了保险责
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损失时,根据法律或
合同,第三者需要对保险标的的损失承担
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履行了
赔偿责任后,在其已赔偿的金额的限度内,
有权站在与被保险人相同的地位向该第三
者索赔,即代位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进行追
• 海上货物运输与陆上货物运输相: ——陆上运输的承运人很明显是不能对货 损辩称是因为司机驾驶车辆的过失发生碰 撞造成的而要求免责的。 ——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的这一责任被法 律免除了,货主将自己(或由其保险人)
承担因为船员的过失造成的货物损失。这
对多数情况下处于货方地位的广大发展中
国家来说是不公平的。
• 回答:保险公司可以向航空公司追偿。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 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之日起, 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 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 二、代位追偿原则的法律依据
(一)立法规定—中国 (二)合同规定 (三)司法规定——推崇判例法国家
• 三、代位追偿成立的条件
偿。保险人享有的这种权利称为代位追偿
• 案例: 红星公司委托航空公司空运200台彩电。红 星公司在保险公司投保。飞机降落时,发 生机械故障,机身剧烈抖动,致使200台电 视机全部损坏。保险公司审查确认后,赔 付红星公司。保险公司赔付后,向航空公 司提出追偿。遭拒。
• 问:保险公司能否向航空公司追偿?
甲所在小学为学生投平安保险附加意外伤 害医疗保险。某日,甲在操场上活动,被 学生乙抛来的石子击中右眼,医院多方医 治,无奈将眼球摘除。保险公司支付了保 险金和医疗费。 A说还应找乙的家长,要求其赔偿损失 B说保险公司已赔,没权再要求乙赔偿
C说保险公司可行使代位追偿权。
问:他们说的对吗?
A说对了。 B说错了。 C说对一半:保险公司可向学生乙家长追偿 已支付的医药费;但给付的保险金不能追 偿。
• 案例:
某人投保船舶火灾险,一天,其妻子 在作饭时不慎引起火灾,将船舶烧毁。 问:保险公司是否赔偿该人的损失? 能否向该人的妻子追偿?
• 解析:
保险船舶是被保险人与其妻所拥有的共同
财产。保险人先行给付保险金后,要求以 被保险人的名义向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追 偿损失,无异于“左手给付,右手索还”, 与财产保险“损失补偿”的目的背道而驰。 世界各国《保险法》规定,禁止保险人向 无过错的被保险人家庭成员行使保险代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