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公告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电子公告

篇一:电子公告服务类别和栏目

电子公告服务类别和栏目

本网站(填写网站具体名称及域名)申请BBS类别及栏目如下:说明:

1、本网站严格落实版主负责制。开办栏目原则上应与网站信息服务内容相关,每个栏目不得少于一个专职版主。版主负责对版内内容进行人工审查和监控等管理职责。网站与专职版主签订相应的责任书,明确版主的管理责任。一旦发现传播违法内容,有关主管部门将依法追究网站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2、本BBS申请栏目中,如有涉及新闻、出版、文化、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影视等信息内容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在未获得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前,不得开展相关专项信息内容服务。如获准开展前述业务,在开展业务前5日内将

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送达省通信管理局备案。

法人代表签字:(单位盖章)

年月日

篇二:电子公告服务管理制度

电子公告服务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本社电子公告服务(以下简称电子公告服务)的有效管理,规范电子公告信息发布行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和《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本规定所称电子公告服务,是指以电子论坛、网络聊天室、留言版等交互形式为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条件的服务行为。

二、开展电子公告服务,应建立健全用户实名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且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确定的电子公告服务类别和栏目;

(2)有完善的电子公告服务规则和注册警示;

(3)有安全保障措施,包括上网用户登记程序、上网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技术保障设施;

(4)有相应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能够对电子公告服务实施有效管理。

三、上网用户使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应当遵守法律、

法规,并对所发布的信息负责。

四、应对用户进行安全知识传递,提高其网络安全、法律意识。

五、落实网络管理员和版主职责,共同维护电子公告系统的信息安全。

(1)对版主的聘用本着认真慎重的态度、认真核实版主身份,做好版主聘用记录;

(2)对各版聘用版主实行有针对性的网络安全教育,落实版主职责,提高版主的责任感;

(3)落实信息的“先审后发”管理,必须将审核职责落实到人。

版主负责检查各版信息内容,如发现违反国家法规、规章的应即时予以删除,情节严重者,做好原始记录,报告网络管理员和学校信息网络安全管理机构。

(4)网络管理员负责考核各版主,如发现不能正常履行版主职责者,将予以警告,严重者予以解聘;

(5)在版主负责栏目中发现重大问题未得到及时解决者,即时对版主予以解聘。

六、网站开通的论坛、贴吧、留言板等交互式栏目应采用技术成熟、符合规定的程序模板,日志记录数据要完备。

(6)日志记录应能够记录访问者的IP地址;被访问过的网页、资源;被访问的开始和结束时间;

(7)具备确认使用者真实身份的功能和措施,使用者

必须通过登录验证后才能发布信息,要有限制未明身份用户发布信息的功能;

(8)记录用户上传和发布过的内容等信息;

(9)系统能准确记录使用者的操作过程。这些系统日志记录信息应最少保存60天。

七、各单位要注意清理缺乏有效管理的交互式栏目。在因工作需要临时产生的、试验使用的网站论坛、留言板等交互式栏目,在工作结束或使用完毕后必须立即清理删除。

八、不断提高网站的防黑、防病毒防范能力。及时对服务器安装系统补丁程序,及时升级防杀毒和木马程序专杀的软件系统。作好网站以及交互式栏目中各目录的访问权限设置和检查工作。

九、一旦发现网站、论坛、留言板上出现不良内容、异常现象,应先立即保护现场,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备份数据和日志,暂停相应的网站和交互栏目,及时上报校信息网络安全管理部门。需要公安部门协助的,可以直接通过网上报警服务上报公安网监部门。

篇三:互联网电子公告(BBS)专项申请表

编号:

四川省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

专项申请材料

申报单位:

申报日期:年月日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业务(BBS)

四川省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BBS)

申请表

法定代表人签字:

公章

二O一年月日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专项申请专用表格

1.“网站接入方式”栏应当填写虚拟主机、主机托管或专线接入等接入方式。

2.“服务器放置地”栏填写网站服务器或租用的服务器空间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其他地点。3.“网站接入服务提供单位名称”应填为其网站提供接入互联网内服务的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的

名称。

4.“网站负责人”指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公司指定的负责网站信息安全的负责人。5.“需前置审批的项目”栏:网站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等需前置审批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应提交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的有效复印件(加盖公章)。并提供文件原件核对。6.已获得ICP经营许可证或已经备案登记的单位,应提供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材料的有效复印件(加盖公章)。并提供文件原件核对。

技术方案专用表格

有完善的电子公告服务规则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