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商品)质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商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产品质量监督

【发文字号】深市监规[2010]13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市场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0.09.10

【实施日期】2010.09.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商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市监规〔2010〕13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产品质量监管,促进产品质量水平提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商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产品(商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产品(商品)质量监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正确履行产品(商品)质量监管工作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以下简称监督抽查)适用本办法。

食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监督抽查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计划地组织执法人员和检验机构,依法对我市生产、销售的产品、商品进行抽样检验,并对监督抽查结果进行处理的活动。监督抽查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全市产品(商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之一。

第四条监督抽查分为一般抽查和专项抽查。一般监督抽查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统一统筹安排,专项抽查根据产品(商品)质量状况以及质量安全风险监

控、突发事件处置等对质量问题突出的产品(商品)开展的以执法整治为目的的监督抽查。

第五条市局统一组织规划和管理全市范围的监督抽查工作,具体包括监督抽查计划制定、任务下达、复检的受理、抽查规范的发布、抽查信息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分局(以下简称分局)负责本辖区监督抽查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对上级监督抽查工作予以协助和配合,具体包括组织开展监督抽样、检验结果送达、监督抽查后处理等工作。

第七条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产品(商品)质量监管工作实行“双轨兼容,双向追溯,三级监管”的工作模式。

“双轨兼容”是指产品抽查和商品监测两种监管模式,既自成体系,相互兼容,同时,保证上级质监系统和工商系统下达任务工作的独立性。

“双向追溯”是指对发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产品和商品的,对其生产者和销售者同步全面开展后处理工作。

“三级监管”是指产品(商品)质量监管工作按市局、分局、监管所三级行政体系建立,以实际经营地管辖为基本原则,结合区域产业分布状况,合理确定监管工作职责。

第八条监督抽查中产品(商品)质量的质量检验、判定依据是被检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特区技术规范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产品(商品)包装明示的企业标准和质量承诺。

当产品(商品)包装明示采用的企业标准或者质量承诺中的安全、卫生等指标低于强

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强制性地方标准、特区技术规范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时,以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强制性地方标准、特区技术规范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作为质量判定依据。

没有相应强制性标准、产品(商品)包装明示的企业标准和质量承诺的,以相应的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特区技术规范作为质量判定依据。

第九条监督抽查不向企业收取检验费用,检验费用在年度财政拨付抽查经费中列支。在生产领域抽查的样品,由企业无偿提供;在流通领域抽查的样品原则上按照商品监测的有关规定按进货价购买。

第十条产品(商品)质量监督抽查经费纳入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为它用。

第十一条监督抽查信息由市局统一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公布或者透露。抽查结果及有关数据不得用作商业用途。

全局系统各执法单位在办案过程中以送检形式取得的质量检验结果,应加强信息管理,不得擅自对外发布。

第十二条存在行业性普遍问题的、质量问题严重的或影响较大的,市局应当及时报告市政府和上级工商、质监部门,并通报有关部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