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资源交易政务公开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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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提升平台的服务能力和水平,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xx要求,结合xx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xx辖区内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按照“兵师合一”要求整合建立,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领域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立足公共服务定位,坚持电子化平台发展方向,遵循政府主导、管办分离、开放透明、资源共享、高效便民、守法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实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监督和服务职能相互分离的监管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二章平台运行第六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各领域统一的交易规则。

第七条列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应纳入项目实施主体或项目属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各师市应结合实际,积极有序推进交易目录以外的公共资源交易纳入统一平台。

第八条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交易条件,应按照相关的标准要求,为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必要的现场服务设施。

鼓励使用跨区域专家资源,实行远程异地评标。

第九条依法需评标、评审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应当按照全国统一的专家专业分类标准,从依法建立的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专家实施监督管理。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有关事项实施方案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有关事项实施方案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有关事项实施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保障交易公平、公正、公开,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本方案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政府和公共机构为采购工程、货物、服务及土地使用权等公共资源,依法进行采购供应商、施工队伍、服务提供者或使用者之间的交易活动。

第三条公共资源交易应坚持公开透明、公平竞争、依法择优、优质供应的原则。

第二章公共资源交易流程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的流程包括需求发布、投标报名、资格预审、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候选人资格审查、公开评标、中标结果公示等环节。

第五条需求发布是指公共资源交易需求方对其采购需求进行公告发布,包括采购标的、采购数量、交易时间、资格条件、报名条件等。

第六条投标报名是指供应商、施工队伍或服务提供者将参与公共资源交易的意愿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向需求发布方表达,并提交相应的报名材料。

第七条资格预审是指需求发布方对报名供应商、施工队伍或服务提供者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

第八条中标候选人公示是指需求发布方将通过资格预审的供应商、施工队伍或服务提供者的名单进行公示。

第九条中标候选人资格审查是指需求发布方对中标候选人的资格进行详细审查,包括企业信用情况、业绩、人员情况等。

第十条公开评标是指需求发布方组织评标人员对中标候选人进行综合评分,并确定最终中标人。

第十一条中标结果公示是指需求发布方将最终中标人的信息进行公示,并公示中标结果。

第三章信息发布与管理第十二条公共资源交易的需求发布、投标报名、资格预审、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候选人资格审查、公开评标、中标结果公示等环节的信息应当通过信息发布平台进行发布。

第十三条信息发布平台应当具备信息发布、报名、资格预审、评标、结果公示等功能,并保证交易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四条供应商、施工队伍或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在信息发布平台上进行投标报名,并提交相应的报名材料。

修订完善《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修订完善《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修订完善《政务公开工作制度》(原创版4篇)目录(篇1)I.政务公开工作制度的重要性和意义II.修订完善工作制度的背景和原因III.新制度的主要内容和特点IV.实施新制度的措施和要求正文(篇1)政务公开工作制度是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保障机制,对于促进政府透明度、保障公民知情权、提高政府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政务公开工作制度也需要不断修订和完善,以适应新的形势和需求。

修订完善工作制度的背景和原因是为了更好地适应政府信息公开的新形势和新要求,同时也是为了解决政务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目前,政务公开工作存在一些问题,如信息公开不及时、不全面、不准确等,这些问题会影响公民的知情权和政府公信力。

因此,需要修订完善工作制度,以解决这些问题。

新制度的主要内容和特点包括:一是明确了政务公开的范围和标准,包括公开的内容、时间、方式等;二是加强了政务公开的责任和监督,包括公开的责任主体、公开的程序、公开的监督等;三是强化了政务公开的风险管理和防范,包括公开的风险评估、公开的审查、公开的应急处置等。

实施新制度的措施和要求包括:一是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知情权意识和参与意识;二是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三是加强培训指导,提高政务公开工作人员的能力和素质。

总之,修订完善《政务公开工作制度》是保障公民知情权、促进政府透明度、提高政府公信力的必要举措。

目录(篇2)I.政务公开工作制度的重要性和意义II.政务公开工作制度的范围和内容III.政务公开工作制度的实施和监督IV.政务公开工作制度的评价和完善正文(篇2)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政务公开工作制度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和重视。

它不仅是政府履行职责的重要方式,也是保障公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重要途径。

因此,修订和完善《政务公开工作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政务公开工作制度是保障公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重要途径。

政府通过政务公开工作制度,可以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开政务信息,让公众了解政府的决策和行动,同时也可以接受公众的监督和反馈,提高政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2.27•【字号】阜政办秘〔2017〕205号•【施行日期】2017.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其他规定正文阜政办秘〔2017〕205号、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扎实推进我市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信息在统一平台上集中公开和共享,切实加大公共资源交易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工作力度,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目录的通知》(皖发改公管〔2017〕76号)精神,现就加强全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工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工作。

做好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工作,既是全面深化公共资源交易改革、适应“互联网+政务服务”发展趋势的内在要求,也是加强和改进社会监督、做好政务公开服务、提升政府公信力的重要举措,对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维护交易活动的公平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做好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信息公开工作,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确保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廉洁规范、阳光透明运行。

二、认真落实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工作职责。

按照“谁主管、谁公开、谁负责”原则,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工作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依据目录规定,依法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并同时抄送市、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各相关行政监管部门要建立并不断完善信息公开系统,按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委令第39号)、《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皖政办〔2016〕65号)以及国家和省有关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数据规范要求,及时向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实时交换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审批、交易、履约、信用奖惩、违法违规等信息,实现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相关信息在一个平台公开、一个窗口查询,为市场主体、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准确、全面、高效的信息服务。

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政务公开工作制度一、政务公开的意义政务公开是指政府部门主动向社会公开政府工作信息、决策过程、行政权力运行状况和公共资源分配情况等,以提高政府工作公正性、透明度、合法性和监督性,实现政府与公民、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有效互动和沟通,促进社会公众对政府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的有效行使。

政务公开对于推进法治建设、建立善治政府,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公共治理创新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政务公开的原则1.全面性原则:政务公开的范围应当覆盖政府所有工作领域,全面反映政府工作的过程和结果。

2.及时性原则:政务公开要求政府及时公开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和执行过程,以满足公众对信息的迫切需求。

3.针对性原则:政务公开要根据不同受众的需求,采取不同的公开方式和手段,使公众能更好地理解和参与政府工作。

5.依法依规原则:政务公开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超越法定权限而公开和泄露涉密信息。

三、政务公开的内容1.政府工作报告和决策公开: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开重大决策的依据、过程和结果,公布政府工作报告、年度计划、重大决策方案等。

2.行政行为公开:政府部门的行政行为应当公开,包括政府部门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

3.政府财务公开:政府应当公开财政预算、财政决算、财政收支情况,加强财政收支透明度,防范和打击腐败。

4.公共资源分配公开:政府应当公开公共资源配置决策的依据、过程和结果,包括土地、能源、水资源等的分配情况。

5.环境信息公开:政府应当公开环境监测数据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提供环境信息服务,增强社会对环境保护的参与和监督。

6.公众参与公开:政府应当积极推动公众参与政府决策和政策制定,通过公民听证会、座谈会、民意调查等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增加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四、政务公开的途径和方式1.政府网站建设:政府部门应当建设规范、易于使用的政府网站,及时公布政府工作信息,为公众提供便利的查询服务。

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0.07.08•【字号】•【施行日期】2020.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各乡镇政府(开发区),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7月8日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实施方案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20〕22号)和《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2020〕-32)有关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部署要求,为进一步推进全市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切实提升基层治理能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一)坚持标准引领。

充分转化推广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成果,以全国统一、系统完备的基层政务公开标准体系为引领,健全公开制度,规范公开行为,提升公开质量。

(二)坚持需求导向。

紧贴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实际需求,全方位回应公众关切,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必须应公开尽公开,增强基层政务公开的针对性、实效性,真正让群众能看到、易获取、用得上。

(三)坚持依法依规。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履行政务公开法定职责。

(四)坚持改革创新。

积极推进“互联网+政务”和政务新媒体建设,全链条加强政府信息管理,在集成发布、精准推送、智能查询、管理利用等方面探索创新,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指尖上的网上政府”。

公共资源交易政务信息公开规范

公共资源交易政务信息公开规范

HJZWGK 合江县政务公开标准HJZWGK 11—2018公共资源交易政务信息公开规范第2部分:工程建设招标投标2018 - 1-1公布2018 - 6-10实施合江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公布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17给出的规那么起草。

本标准由合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要紧起草单位:合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合江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合江县财政局、合江县进展和改革局、四川万豪企业治理咨询有限公司。

本标准要紧起草人: 鄢振鲲、胡榕、徐剑、冯中伟、田耀坤、龙昆君、晏艳、程鹏至、邓棹栩。

公共资源交易政务信息公开规范第2部分:工程建设招标投标1 范围本部分规定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务公开的相关术语和定义、政务公开具体内容。

本部分适用于合江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承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务公开工作的机关事业单位开展政务公开工作。

2 术语和定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的交易行为。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差不多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公开招标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不进行招标指不通过招标方式进行的发包行为,一般称为直截了当发包。

招标人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五公开指政务决策公开、执行公开、治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

3 政务公开事项梳理与业务流程3.1 合江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务公开事项梳理清单应按照附录A执行。

3.2 合江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流程应按照附录B执行。

政务公开管理制度

政务公开管理制度

政务公开管理制度一、总则政务公开是政府工作的一项基本原则和重要内容,是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政府公信力、促进社会进步和发展的有效途径。

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制度,落实政务公开责任,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政务公开权利。

二、政务公开的范围政务公开的范围包括政府工作、财政收支、行政执法、公共资源配置、基本公共服务、公共预算、政府信息等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政府部门和单位的信息。

三、政务公开的原则政务公开应当遵循依法公开、便民公开、全面公开和保密合法的原则,实行事先公开、及时公开、真实公开、适度公开的要求,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四、政务公开的主体政务公开的主体主要包括政府部门和单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其中政府部门和单位是政务公开的主要责任主体。

五、政务公开的方式政务公开可以通过网站、报纸、电视、广播、会议、通报、通告、宣传、展览等多种方式进行,其中以网络平台为主要途径进行政务公开。

六、政务公开的责任政府部门和单位在履行政务公开职责中应当根据职责范围、目标任务、情况需要确定政务公开的内容、对象、方式、时限、程序,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和协同配合。

政府各部门和单位的主要领导应当带头履行政务公开职责,担负起政务公开的主体责任,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和指导。

同时,政府各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政务公开的责任追究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协调合作,形成协同推动政务公开工作的合力。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行使政务公开权利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增强政务公开的文明素质,积极参与公共事务,推动政府工作的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七、政务公开的监督政务公开的核查验证和监督是政务公开的重要环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咨询、举报、投诉、申请、检举等方式进行政务公开的监督,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处理,惩处虚假、偏差、违法的政务公开行为。

政府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监督机构应当定期开展政务公开工作的专项检查和考核,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整改,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和处理情况。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意见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意见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1.27•【字号】菏政办字〔2020〕41号•【施行日期】2020.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意见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为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强化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促进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9〕20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国家、省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部署,坚持应进必进、统一规范、公开透明、服务高效原则,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实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与监督职能相互分离的监管体制和运行机制。

持续深化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改革,推动公共资源阳光交易,着力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着力提升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质量,着力创新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体制机制,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二、重点任务(一)统一组织管理。

根据“政府主导、管办分离、集中统一、规范操作、依法监督”原则,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监管服务体制机制。

1.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

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总召集人,市委编办、市政府办公室(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审计局、市国资委、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体育局、市医疗保障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市林业局、市税务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公共资源配置服务中心、市政府采购中心)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

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规范(试行)

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规范(试行)

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规范(试行)目录业务活动规范总体框架........................................... - 2 -1.总则........................................................ - 4 -2.术语和定义................................................... - 4 -3.交易目录规范................................................. - 7 -3.1交易目录编码 (7)3.2交易目录清单 (7)4.交易服务规范................................................. - 9 -4.1交易流程规范 (9)4.1.1公共流程 (9)4.1.2各专业交易流程 (11)4.1.3交易流程说明........................................ - 17 -(1)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 - 17 - (2)投标................................................. - 17 - (3)提交投标保证金 .. (18)(4)开标 (18)(5)组建评标委员会 (19)4.2交易项目公开流程节点 (22)4.3异地评标规范 (23)5.交易管理规范................................................ - 24 -5.1专家库建设管理 (24)5.2投诉与处理 (25)5.3应急处理情形 (28)5.4终止交易的规定 (29)6.其他...................................................... - 29 -6.1信息库管理规定 (30)6.1.1交易申请人(招标人)信息库管理 (30)6.1.2被交易人(投标人)信息库管理 (30)6.2交易文件(投标文件)封存 (32)6.3投标保证金管理 (32)6.4工程担保管理 (33)6.5交易平台数据标准 (34)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业务活动规范总体框架- 2 -- 3 -1.总则1.1 为了规范全省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遵循标准先行、按照章程办事为重要原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1.23•【字号】京政办发〔2016〕9号•【施行日期】2016.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6〕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月23日北京市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部署,加快整合建立全市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切实提高行政监管和公共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相关决策部署,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以整合共享资源、统一制度规则、创新体制机制为重点,以信息化建设为支撑,加快构建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实现信息平台集中统一、物理平台合理布局,着力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法制化、规范化、透明化,提高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和效益,约束和规范权力运行。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参与。

政府统筹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理顺管理体制,完善管理规则,优化市场环境,促进公平竞争。

鼓励社会力量以市场化方式参与本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和服务供给,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坚持公共服务、资源共享。

立足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公共服务职能定位,整合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专家和场所等资源,加快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电子化,实现交易全流程公开透明和资源共享。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政务公开工作总结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政务公开工作总结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政务公开工作总结引言简要介绍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的职责和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性。

第一部分:政务公开工作概述1.1 政务公开的法律依据和政策背景描述政务公开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阐述政务公开对于提升政府透明度和公信力的作用。

1.2 政务公开的目标和原则明确政务公开工作的目标和预期效果。

介绍政务公开应遵循的原则,如公正、透明、及时等。

第二部分:政务公开工作内容2.1 信息公开制度建设描述信息公开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情况。

分享制度建设中的经验和教训。

2.2 信息公开平台建设介绍信息公开平台的建设和维护情况。

统计和分析平台的使用情况和用户反馈。

2.3 信息公开内容和范围列举公开的信息内容和范围,如政策法规、工作动态、项目信息等。

分析信息公开的深度和广度。

2.4 信息公开流程和机制阐述信息公开的流程和操作机制。

分享流程优化和机制创新的实践。

第三部分:政务公开工作成效3.1 信息公开的覆盖面和影响力统计信息公开的覆盖面和影响力。

分析信息公开对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的促进作用。

3.2 公众满意度和反馈调查和统计公众对政务公开的满意度。

分析公众反馈和建议,提出改进措施。

3.3 政务公开对监管工作的促进作用讨论政务公开如何提升监管工作的透明度和效率。

分享政务公开在预防腐败和提高决策质量方面的成效。

第四部分:问题与挑战4.1 存在的问题客观分析政务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举例说明具体问题。

4.2 面临的挑战描述政务公开面临的主要挑战,如技术更新、信息安全等。

讨论应对挑战的策略和措施。

第五部分:改进措施与未来规划5.1 改进措施根据存在的问题和挑战,提出具体的改进措施。

描述改进措施的实施计划和预期效果。

5.2 未来规划展望未来政务公开工作的发展方向。

阐述下一阶段政务公开工作的目标和计划。

结语总结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性和取得的成效,表达对未来工作的期待和信心。

2024年公共资源交易工作方案

2024年公共资源交易工作方案

公共资源交易工作方案一、交易规则制定为确保公共资源交易的公平、公正和透明,我们将制定详细的交易规则,明确交易流程、交易方式、交易时限等内容,确保交易活动的有序开展。

二、信息公示发布我们将建立健全的信息公示制度,确保交易信息及时、准确地公示,包括招标公告、中标结果等信息。

同时,加强对信息发布的监管,防止虚假信息的发布。

三、交易过程监管我们将加强对交易过程的监管,确保交易活动的规范进行。

通过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对交易活动进行实时监控,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

四、电子化交易推进为提高交易效率,我们将积极推进电子化交易,实现交易活动的无纸化、智能化。

通过建立电子化交易平台,简化交易流程,提高交易效率。

五、评标评审管理我们将加强对评标评审的管理,建立完善的评标评审制度,确保评标评审的公正性和专业性。

同时,加强对评标评审专家的培训和管理,提高评标评审质量。

六、交易数据统计与分析我们将建立完善的交易数据统计与分析制度,对交易数据进行实时统计和分析,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通过对数据的深入分析,发现交易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为改进工作提供支持。

七、诚信体系建设我们将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完善的信用评价体系,对参与交易的各方进行信用评价。

同时,加强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提高失信成本,营造诚信守信的市场环境。

八、风险防控措施我们将制定完善的风险防控措施,预防和应对交易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通过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和应急预案,及时发现和处置风险隐患,确保交易活动的安全稳定。

九、监督与考核评价我们将建立健全的监督与考核评价机制,对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进行全面监督和评价。

通过定期开展考核评价,及时发现问题和不足,督促改进工作。

同时,接受社会监督,增强工作透明度。

十、法律法规遵守与执行我们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合法合规。

同时,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提高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3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3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3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公布日期】2020.12.31•【字号】京发改规〔2020〕10号•【施行日期】2020.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3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19〕752号)工作要求,进一步推进本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提升基层政务公开能力和政务服务水平,结合本市实际,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委、市水务局、市园林绿化局、市城市管理委、市国资委、市农业农村局、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部门共同制定了《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经报请市政府批准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水务局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2020年12月31日。

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

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

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8.05•【字号】渝公管发〔2020〕28号•【施行日期】2020.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渝公管发〔2020〕28号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万州区、沙坪坝区、武隆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梁平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两江新区管委会经济运行局,重庆高新区改革发展局,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市级相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19〕752号)精神,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0〕58号)要求,结合实际,编制了《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单位要按照标准目录及时领取公开事项,明确公开职责,抓好工作落实。

各区县要结合实际对《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进行调整完善,编制本地区政务公开标准目录,按程序报本区县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审核后,于2020年9月30日前报我局复核。

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2020年8月5日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19〕752号),结合我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工作实际,编制本标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一、总体要求编制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是党中央、国务院和我市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部署,是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及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8〕28号)的具体举措。

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工作制度

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工作制度

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工作制度一、公开内容政策法规:公开国家、省、市制定的政策法规,包括政府规范性文件、重大决策、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等。

机构职能:公开政府各部门的职责、内设机构、直属单位及联系方式。

规划计划:公开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专项规划等。

财政资金:公开本级政府预决算报告、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等。

公共资源:公开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包括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土地出让等。

民生服务:公开教育、医疗、社保等领域的政策措施和便民服务信息。

政府采购:公开政府采购目录、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等信息。

重大项目:公开本地区重大建设项目的基本信息、进展情况等。

突发事件:公开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等。

其他需要公开的信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适时更新和增补其他需要公开的信息。

二、公开形式政府网站:通过政府网站发布政务信息,方便公众查询和获取。

新闻媒体:通过新闻发布会、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发布政务信息。

政务微博、微信:通过政务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平台发布政务信息,增强与公众的互动交流。

政务服务中心: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立政务公开专区,提供政府信息查询、信息公开申请等服务。

其他形式: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取其他适当的方式进行公开。

三、公开程序信息收集:各部门负责收集整理职责范围内的政务信息。

信息审核:各部门对收集到的政务信息进行审核,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信息发布:经过审核的信息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发布,并做好后续更新和维护工作。

信息反馈:及时收集公众对政务信息的反馈意见,做好回应和解释工作。

四、监督保障制定《政务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配套制度,为政务公开工作提供法规保障。

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对不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部门进行问责处理。

设立投诉举报渠道,鼓励公众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和参与。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政务公开的认知度和参与度。

五、考核评价制定考核评价标准,对各部门政务公开工作进行全面评价。

政务公开流程

政务公开流程

政务公开流程政务公开是指政府部门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和公共资源等信息,以实现政府决策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增强政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促进社会监督和民主参与。

政务公开流程是指政府部门在进行政务公开工作时所需遵循的一系列程序和步骤。

下面将从政务公开的意义、范围、程序和方法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政务公开的意义非常重大。

政务公开有利于增强政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提高政府的治理效能,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增强社会公众的参与意识和能力,推动政府与社会之间的互动和沟通,促进政府的科学决策,有效防止腐败,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推动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其次,政务公开的范围非常广泛。

政务公开的内容包括政府信息、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公共资源等方方面面,涉及政府的各个部门和层级,包括中央政府、地方政府、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等,还包括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公共资源交易等方面。

再次,政务公开的程序非常重要。

政务公开的程序包括信息的申请、审查、审核、公开和监督等环节。

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务公开的制度和规章,明确政务公开的责任主体和程序要求,建立政务公开的工作机制和监督机制,推动政务公开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最后,政务公开的方法非常多样。

政务公开的方法包括政府网站、政务公开平台、政务公开APP、政务公开微信公众号、政务公开报告等多种形式,还包括政府信息公开、政府文件公开、政府会议公开、政府数据公开等多种内容,形式和渠道。

总之,政务公开是现代政府的一项基本职责和重要任务,是推动政府转型和社会进步的重要手段。

政务公开流程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对于提高政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促进政府与社会的互动和沟通,推动政府的科学决策,增强社会公众的参与意识和能力,防止腐败,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推动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希望各级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人士都能够重视政务公开工作,加强政务公开的宣传教育和推进工作,共同推动政务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为建设法治政府、廉洁政府、服务型政府和阳光政府做出积极贡献。

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得我中心的政府信息,规范我中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我中心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我中心依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的申请公开政府信息,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我中心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为我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归口接收、答复申请人向我中心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被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中心各部负责具体审查工作;可予公开的,制作相应的政府信息公开文本。

第五条申请人向我中心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子文档形式)。

书写确有困难的,也可以提出口头申请,由工作人员当场记录,并由申请人确认。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形式要求、用途。

第六条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提供虚假身份证或拒绝提供身份证明的,视作无效申请。

第七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

第八条我中心工作人员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须经中心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九条不能当场答复的,中心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交中心有关部门办理。

中心各部接到转交的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提出书面答复意见交中心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一)属于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依申请可予公开的,制作相应的政府信息;(三)属于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四)依法不属于我中心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六)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公共资源交易规章制度

公共资源交易规章制度

公共资源交易规章制度第一条总则为规范和促进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有序发展,保障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和诚信原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定义本规章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政府及社会组织依法出售、转让、征收、征用和共享的资源交易活动。

第三条交易主体公共资源交易的主体包括政府、社会组织和个人。

政府是公共资源交易的管理者和监督者,社会组织是公共资源交易的参与者,个人是公共资源交易的受益者。

第四条交易目的公共资源交易的目的在于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满足公众需求,实现资源的最大化利用价值。

第五条交易标的公共资源交易的标的包括土地、矿业权、水资源、林木资源、知识产权、数据信息等公共资源。

第六条交易方式公共资源交易可以采取拍卖、竞价、协商等形式进行,确保交易程序公平、公正、公开和透明。

第七条交易程序公共资源交易的程序包括交易申请、交易公告、资格审核、交易出价、交易结果公示等环节,要求交易程序依法进行,不得干扰、篡改或以任何方式影响交易结果。

第八条交易公告公共资源交易的公告应当包括交易标的、交易条件、拍卖时间、竞价范围、竞价规则等内容,确保交易公告真实、准确、完整。

第九条交易监督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督,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公共资源交易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交易保障政府应当积极维护公共资源交易的安全和稳定,规范市场秩序,提升公共资源交易的信誉和声誉,维护交易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交易纠纷对于公共资源交易中产生的纠纷,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解、仲裁和诉讼,维护公共资源交易的正常秩序和稳定发展。

第十二条法律责任对于违反公共资源交易规章制度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给予相应的处罚和制裁,确保公共资源交易的公平、公正、公开和诚信。

第十三条规章制定本规章由政府相关部门统一制定,经过公开征求意见,经审定后实施。

第十四条附则本规章所称有关资源活动的相关问题,视情形可适用本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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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资源交易政务公开工作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公共资源交易政务公开的基本要求、机构与职责要求、公开内容、公开形式、公开方式(渠道)、公开时限、监督考核、持续改进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公共资源交易政务公开工作的服务与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526 信息处理数据流程图、程序流程图、系统流程图、程序网络图和系统资源图的文件编制符合及约定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公共资源交易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对公共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等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法定方式确定中标人或受让人的活动。

3.2公共资源交易政务公开工作中对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的公开。

4 基本要求4.1 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政务公开,应按照“五公开”和“最多跑一次”要求,并坚持诚实信用、公开透明、及时准确的原则。

4.2 立足基层政府直接联系服务群众的实际,积极探索高效、便捷的公开方式,及时、准确公开影响群众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和服务事项,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基本要求。

4.3 全面梳理和优化政务公开工作流程,健全工作机制,推动发布、解读、回应有序衔接。

4.4 推动实现公共资源配置全流程透明化,依法公开公共资源交易公告、交易过程信息、交易结果信息、合同履约信息以及有关变更信息等。

5 机构与职责要求5.1 组织机构DB3310/T 50—20182公共资源交易政务公开工作应设有领导机构、监管机构、发布机构。

5.2.1 领导机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为公共资源交易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机构,领导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a) 公共资源交易政务公开工作方针、目标和计划的制定及实施;b) 公共资源交易政务公开重大问题的决策、重大事项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工作。

5.2.2 监管机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为公共资源交易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管机构,监管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负责对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政务公开信息、工作程序进行指导协调、监督管理。

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政务公开的具体监督管理。

5.2.3 发布机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公共资源交易政务公开工作的发布机构,发布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a) 负责查验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行政监督部门提交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信息;b) 依法发布各类主动公开的信息。

6 公开内容6.1 公开要求6.1.1 公开事项目录管理6.1.1.1 公共资源交易政务公开事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职责的规定,围绕“五公开”,依据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权责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逐项明确公共资源交易政务公开事项各要素,制定公共资源交易政务公开事项目录,具体示例见附录A。

6.1.1.2 公共资源交易政务公开事项梳理划分为三级,一级事项主要依据公共资源交易类型进行划分,二级事项主要依据一级事项确定的范围进行细化,三级事项主要依据公共资源交易各环节需公开事项确定。

6.1.2 公开事项动态管理6.1.2.1 公共资源交易政务公开事项应根据公开事项设定的依据实施动态管理。

6.1.2.2 公共资源交易政务公开事项新设、减少以及变更要素时,应对公开事项目录及时做出调整,并进行公开。

6.2 招标、投标与评标管理(项目交易管理)6.2.1 全流程信息公开6.2.1.1 应将公共资源项目从进场项目登记到合同履约的全流程信息进行公开,并梳理工程建设招投标、政府采购、产权交易、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共资源拓展项目等交易类型各环节公开信息,具体公开环节要求见附录B。

DB3310/T 50—201836.2.1.2 应依据需公开的公共资源项目基本信息、交易过程信息、交易结果信息、合同履约信息等,以文字形式对公开流程及所包含的环节进行描述,应编制公开工作流程图,具体要求见附录C。

流程图编制的通用要求以及常用符号按GB/T 1526 要求执行,具体要求见附录D。

6.2.2 流程的梳理和优化6.2.2.1 应从公开流程设置、各环节先后顺序的合理性以及公开主体和对象是否重复、缺失等方面,对公开工作流程进行梳理和优化。

6.2.2.2 公开流程设置的合理性应采取公开听证、专家论证等方式予以确定,对于存在重复的环节,应予以精简。

6.3 监察管理监察管理公开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内容:a) 应对公共资源现场交易、网上交易等各种交易类型的关键流程与环节、办理状态和重要现场、重要数据等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实时监控,并依法对管理制度进行主动公开。

b) 公共资源现场交易、网上交易应配备完善的电子监察设备,并依据需求合理配置专业监察人员。

c) 各类监察信息、记录应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存档,信息、记录的调取应经有关部门同意。

6.4 专家管理6.4.1 应对本地专家入库条件、专家抽取使用、专家评标、专家日常管理等相关管理要求依法进行公开,公开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a) 专家入库管理:个人或单位填写并提交专家信息申请表,由行业监督部门审核后,经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批准纳入公共资源交易专家库;b) 专家抽取使用管理: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根据项目需求选择相应专业的专家,经行政监督部门核准同意后提交至平台,进行专家随机抽取,抽取现场应由行政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人员)共同在场;c) 专家日常管理:应对专家准入、评价、清退等日常管理进行公开。

6.4.2 省一级专家库的专家入库、专家抽取使用、专家日常等相关管理要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5 信用评价应将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等单位和人员的信用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

公开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内容:a) 投标人信用评价:行政监督部门、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对投标人在公共资源交易的投标、履约等行为进行评价并公开;b) 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行政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根据招标代理机构的基本信息、市场行为、工作质量信息、正向信息和负向信息等,对招标代理机构行为进行综合评价并公开;c) 评标专家信用评价:行政监督部门、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对评标专家在公共资源交易评标环节的信用进行评价并公开。

7 公开形式7.1 主动公开7.1.1 “五公开”要求DB3310/T 50—201847.1.1.1 应建立“五公开”要求落实到公文办理工作机制,明确拟制公文的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等属性;7.1.1.2 应建立“五公开”要求落实到会议办理工作机制,包括制定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等列席政府有关会议的制度、重大行政决策公开程序等。

7.1.2 保密审查应建立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包括审查责任、审查程序等内容。

7.1.3 政策解读应建立政策解读工作机制,包括解读责任、解读程序、解读方式等内容。

7.1.4 回应关切应建立舆情收集、会商、研判、回应和评估机制,包括回应责任、回应时限、回应方式等内容。

7.2 依申请公开7.2.1 除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外,公共资源交易各行业监督部门还应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提出的涉及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政务信息进行审核,并由发布机构予以答复。

7.2.2 应建立公共资源交易政务公开依申请公开制度,完善信息公开申请接收、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等工作要求,规范依申请公开答复工作;拓宽网上申请、书面申请等多种渠道。

7.3 不公开7.3.1 应依法制定政务公开负面清单,细化明确不予公开范围。

7.3.2 对公开后危及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等方面的事项纳入负面清单管理,及时进行调整更新。

8 公开方式(渠道)8.1 信息平台8.1.1 应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政府网站、移动客户端等)公开公共资源交易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8.1.2 应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按公共资源交易类型进行划分,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建设招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网上交易、国有资产交易、公共资源拓展项目交易等,并对交易实施过程各环节信息按流程进行公开。

8.1.3 应把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与其他政务信息系统进行整合共享,实现公共资源信息与其他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衔接。

8.2 现场8.2.1 公共资源交易现场应设立政务公开资料索取点,设立不少于2 台查阅设备/终端,并放置公共资源交易办事指南,向公众开放,供公众集中索取。

8.2.2 应公开公共资源交易场室内管理信息,如场室管理制度、现场办理岗位情况信息等。

8.2.3 应公开监督投诉信息,如投诉受理单位、投诉电话号码等,设立投诉意见箱。

8.3 其他方式DB3310/T 50—20185应积极拓展并充分运用公示栏、报刊等其他公开方式。

9 公开时限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产生的政务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内容外,应依法按以下要求及时予以公开:a) 确定为主动公开的信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b)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应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 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c) 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严格按照法定时限和理由予以答复。

10 监督考核10.1 监督管理10.1.1 总体要求10.1.1.1 应采取现场职能监督、专项监督、综合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形成集中统一、高效有力的监督体系。

10.1.1.2 应明确监督检查的主体及方式程序,细化工作权限、明确监督检查重点、岗位职责、结果处理、处理期限等具体内容,并依据监督结果督促和改进服务。

10.1.1.3 应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各交易主体及个人责任、效能、守法守纪等方面的监督教育,包括投诉、监督检查、各项评价工作,对政务公开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错误,并对工作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对政务公开过程中涉嫌违纪违法的,应按照行政监察、纪律检查及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程序予以查处。

10.1.2 检查方式10.1.2.1 可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样检查、抽点检查、定点检查。

10.1.2.2 可采用现场巡查、电子监察相结合的方式。

10.1.2.3 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一种方式或多种方式的组合。

10.1.3 检查内容10.1.3.1 政务公开事项的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等情况。

10.1.3.2 政务公开程序是否存在流于形式、重形式轻内容等情况。

10.1.3.3 依申请公开的及时回复情况及处理情况。

10.1.3.4 未经审核批准而做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

10.2 考核管理领导机构应将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范围,探索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结合政府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定期目标考核机制,不断完善政务公开考核评价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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