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像科放射科制度-09放射防护告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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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影像科放射科制度
放射防护告知制度
为贯彻落实《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及其他相关法规,保证放射诊疗质量和辐射水平符合有关规定或标准,防止放射性危害,特制定本制度。
一、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应当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有明确的医疗目的,严格控制受照剂量;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并事先告知患者和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影响。
二、放射工作场所出入口、含放射性同位素设备、射线装置使用场所,应当设置放射性专用警告标志、工作状态指示灯等装置。
张贴有关规章制度及“X线受检者须知”于醒目位置,并提醒病人阅读。
三、受检者对告知内容有疑问提出询问时,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如实告知,予以解释说明。
在告知过程中,切忌态度生硬、简单粗暴,应切实体现以病人为中心,体谅病人心情,耐心、细致地说明检查的必要性及风险,以利于医疗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告知受检者(陪护)提供免费个人防护用品(铅衣、铅围裙、铅手套等等)使用。
五、受检者因转诊等原因,使受检者不得接受不必要的重复照射;
六、不得将核素显像检查和X射线胸部检查列入对婴幼儿及少年儿童体检的常规检查项目。
七、告知内容为辐射危害和检查注意事项,重点关注对射线较为敏感孕妇、儿童,尤其是2-8周的孕妇及0-3岁婴幼儿。
危害告知采用在诊疗申请单上印刷和同意签名的方式进行。
八、在放射诊疗科室候诊区醒目地张贴如下内容的告示:
如果您已经怀孕或可能怀孕,请您在进行X线检查(或核医学检查、治疗)之前告诉医师或放射科(核医学科)技师。
九、医院总务科定期或不定期对放射危害告知事项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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