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机构的审查管理办法
河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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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以下简称咨询单位)简称咨询单位)的市场行为,的市场行为,的市场行为,保障其依法进行经营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其依法进行经营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其依法进行经营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根据《河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河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和建设部和建设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试行)》制定本办法。
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系指面向社会接受委托、承担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工程招标标底、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以及提供有关工以及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资料等业务工作。
程造价信息资料等业务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系指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并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并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以下简称咨询资质证书》,具有独立法(以下简称咨询资质证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系指按着本办法规定、审查从事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单位具备的技术力量、专业技能、人员素质、技术装备、服务业绩、社会信誉、组织机构和注册资金等条件,并核定等级。
服务业绩、社会信誉、组织机构和注册资金等条件,并核定等级。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省工程建设造价管理总站(以下简称省管理部门)具体管理全省咨询单位的资质;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所属市工程建设造价管理站(以下简称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咨询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其行政文件均以行政主管部门行文生效。
咨询技术审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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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技术审查管理制度一、制度背景随着科技的发展和应用,技术项目的复杂度和风险也在不断增加,技术审查成为保障项目质量和安全的重要环节。
然而,由于各个部门或项目组织之间的分工不明确,审查标准和流程不统一,导致技术审查工作不够规范和有效。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制定并实施技术审查管理制度,明确技术审查工作的责任、程序和标准,确保技术项目的顺利实施。
二、制度内容1.技术审查管理制度适用范围和对象:明确哪些技术项目需要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和审查对象,包括技术方案、报告、设计方案等。
2.技术审查管理机构和责任:设立专门的技术审查管理机构,明确机构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审查工作的专业性和公正性。
机构负责制定技术审查计划、指导审查工作、审核审查结果等。
3.技术审查程序和流程:制定技术审查的程序和流程,包括审查申请、审查准备、审查过程、审查评价和审查总结等环节,并明确每个环节的操作规范和要求。
4.技术审查标准和指南:制定技术审查的标准和指南,确定技术项目的评价标准和要求,明确审查的重点和关注点,指导审查工作的开展。
5.技术审查人员的选拔和培训:明确技术审查人员的选拔标准、培训要求和考核机制,确保审查人员具有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审查工作。
6.技术审查结果的处理和应用:确定技术审查结果的处理方式,包括审查意见的整理汇总、审查报告的编制和提交、审查结论的处理和反馈等环节,确保审查结果能够得到及时有效地应用。
7.技术审查风险防控:明确技术审查工作中的风险点和控制措施,建立风险提示机制和防控措施,确保技术项目的质量和安全。
8.技术审查管理制度的监督和评估:建立技术审查管理制度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定期对制度的执行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和改进措施,确保制度的有效运行。
三、制度实施1.制度宣贯和培训: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技术审查管理制度的宣贯和培训,确保员工了解制度的内容和要求,提高制度执行的有效性。
株洲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株洲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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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株洲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株洲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4.03.31•【字号】株财发〔2014〕16号•【施行日期】2014.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中介机构正文株洲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株洲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株财发〔2014〕16号市直有关单位:根据《株洲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株洲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工程造价咨询委托办法〉的通知》(株财发〔2014〕15号),市财政局制定了《株洲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株洲市财政局2014年3月31日株洲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财政投资评审中介机构的行为,提高评审质量,规范评审操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库,指市财政局按照《株洲市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工程造价咨询委托办法》的规定,通过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组建,具有相关资质要求,为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提供造价咨询服务的中介机构库。
第三条市财政局负责市级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库的组建与管理,具体工作由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市评审中心”)组织实施。
第四条市财政局对中介机构实行“择优进库、公平竞争、定期考核、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二章中介机构库的建立第五条市财政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选取一批中介机构组建财政投资评审中介机构库。
第六条市财政局一般每5年重新组织1次政府采购,如入库中介机构个数不足原始数量的2/3,可以提前启动政府采购程序。
第七条按照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结果,株洲市财政局与选取的中介机构签订《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工程造价中介机构定点入库合同》,约定双方责任与义务,一般一定5年。
第三章中介机构库的使用与管理第八条市评审中心根据评审计划,结合自身工作实际情况提出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审的项目名单。
安全管理咨询的资质规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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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总则为加强我国安全管理咨询行业的管理,规范安全管理咨询活动,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咨询服务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资质认定(一)资质认定范围1. 安全管理咨询服务机构资质认定;2. 安全管理咨询专业技术人员资质认定。
(二)资质认定条件1. 安全管理咨询服务机构资质认定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2)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有明确的业务范围和质量管理措施;(3)具有不少于5名取得安全管理咨询专业技术人员资质的人员;(4)具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和设施;(5)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有良好的财务状况;(6)无违法、违规行为。
2. 安全管理咨询专业技术人员资质认定条件:(1)取得高等教育学历,专业为安全工程、应急管理、环境保护等相关专业;(2)具有3年以上安全管理工作经验;(3)通过国家规定的安全管理咨询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4)无违法、违规行为。
(三)资质认定程序1. 安全管理咨询服务机构资质认定程序:(1)申请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资质认定申请;(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审查合格的申请单位颁发安全管理咨询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2. 安全管理咨询专业技术人员资质认定程序:(1)申请人员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资质认定申请;(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员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审查合格的申请人员颁发安全管理咨询专业技术人员资质证书。
三、资质管理(一)资质证书管理1. 安全管理咨询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期满前3个月,证书持有单位应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换证;2. 安全管理咨询专业技术人员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期满前3个月,证书持有人员应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换证;3.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资质证书进行年检,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撤销。
培训机构咨询管理制度
![培训机构咨询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d658d7a2afaad1f34693daef5ef7ba0d4a736d86.png)
培训机构咨询管理制度一、综述培训机构作为提供学习和培训服务的机构,为了更好地服务学员,提高培训质量,必须建立健全的咨询管理制度。
咨询管理制度是指为了有效地引导学员选择适合自己的培训项目,提供咨询服务并解决学员问题所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本文将重点讨论培训机构咨询管理制度的内容和实施方法。
二、咨询管理制度内容1. 咨询服务流程(1)学员接待:当学员来到培训机构咨询时,应当有专门的接待人员接待,了解学员的需求和意向,帮助学员选择适合的培训项目。
(2)咨询沟通:接待人员需与学员进行深入的沟通,了解学员的学习背景和目标,帮助学员做出正确选择。
在沟通中要注重倾听,避免一味推销培训项目,要真诚地为学员解决问题。
(3)信息反馈:学员咨询结束后,培训机构应当及时给予学员反馈,说明培训项目的内容、时间、费用等细节,确保学员了解清楚。
2. 咨询师素质要求(1)专业知识:培训机构的咨询师应具备丰富的培训知识和经验,能够为学员提供专业的建议和帮助。
(2)沟通能力:咨询师应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能够有效地与学员沟通,倾听学员需求并提供解决方案。
(3)服务意识:咨询师应具备良好的服务意识,积极为学员提供帮助,解决学员问题。
3. 咨询管理制度执行(1)建立档案:培训机构应为每位学员建立档案,记录学员的基本信息、咨询内容、选择的培训项目等信息,方便跟进和管理。
(2)定期培训咨询:培训机构应定期组织培训咨询活动,为学员提供更多选择和机会,提高服务质量。
(3)咨询师考核:培训机构应定期对咨询师进行考核,评估其咨询质量和服务态度,及时调整提升。
4. 学员反馈管理(1)建立反馈渠道:培训机构应建立学员反馈渠道,接受学员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改进服务。
(2)定期调研:培训机构应定期对学员进行满意度调研,了解学员对培训项目和咨询服务的满意度,找出问题并及时解决。
三、咨询管理制度实施方法1. 建立培训机构咨询管理团队为了更好地执行咨询管理制度,培训机构应建立专门的咨询管理团队,由专业的咨询师和管理人员组成,负责咨询服务的实施和监督。
《认证咨询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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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咨询机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认证咨询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认证咨询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认证咨询机构是指从事为使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达到认证要求而提供咨询服务的组织。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咨询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认证咨询机构及其认证咨询活动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对所辖区域内的认证咨询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认证咨询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依法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后,方可从事认证咨询活动。
第六条认证咨询机构应当建立对认证咨询活动实施有效控制的管理体系。
第七条认证咨询机构应当制定有效的认证咨询实施程序,并在与被咨询方签定合同时明确认证咨询所包含的主要阶段。
认证咨询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内容和认证咨询实施程序为被咨询方提供咨询服务,确保认证咨询真实、有效。
认证咨询机构应当对认证咨询实施过程做出完整记录,并归档留存。
第八条认证咨询实施程序包括以下基本阶段:(一)调研分析阶段:了解组织管理现状、业务流程、组织机构;(二)体系策划阶段:进行体系模型策划、确定体系范围、资源配置、进度、分工;(三)贯标动员阶段:被咨询方对标准的正确理解;(四)培训阶段:被咨询方学习标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体系文件编写方法;(五)文件编写阶段:对组织管理现状、经营、过程进行识别,各类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操作规程的收集与整理,管理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文件、记录表格的制修订;(六)文件发布、运行阶段:管理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文件、记录表格的定稿、会审、审批、发布并开始运行;(七)内部审核阶段:检查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指导被咨询方编制内审报告、不合格报告,采取纠正、预防措施;(八)管理评审阶段:评审体系的适应性、充分性和有效性,指导被咨询方采取改进措施;(九)符合性审核阶段:检查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出具符合性审核报告、不合格报告,指导采取纠正、预防措施;(十)认证审核前准备阶段:评价管理体系是否达到认证条件,相关工作准备是否就绪;(十一)认证审核不合格项整改阶段。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工程造价审查及咨询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工程造价审查及咨询业务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316633ea998fcc22bcd10d41.png)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工程造价审查及咨询业务管理办法【颁布单位】建设银行【颁布日期】 19960110【实施日期】 199603011995年12月29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第十次行务会议通过【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银行工程造价审查和咨询业务的管理,维护国家、投资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经济权益,促进建设银行工程造价审查和咨询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建设银行与财政部、国家开发银行分别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建设银行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建设银行和所属机构,开展工程造价审查和咨询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审查是指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政策性银行的委托及根据本行信贷业务的发展要求,所进行的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其主要内容包括:建设工程预、结算及标底的审查,参与建设工程概算及招投标的有关工作。
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是指接受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其他权利人的委托,对建设工程项目所提供的各种咨询服务。
主要内容包括:代编代审工程概、预、结算及标底,工程造价经济合同纠纷鉴定,工程造价信息咨询服务等工作。
第四条建设银行开展工程造价审查和咨询业务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树立服务第一,客户至上的思想,注重与本行资产、负债业务相结合,及时、准确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
第五条开展工程造价审查和咨询业务对审查和咨询结果负有保密责任。
第六条建设银行开展工程造价审查和咨询业务实行有偿服务,其收费标准执行经国家或地方有权部门批准的工程造价审查和咨询业务的收费规定。
【章名】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七条建设银行开展工程造价审查和咨询业务,实行总行、省级分行、地市级行和县级行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八条总行委托代理部为全行工程造价审查和咨询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
各级行须明确一个职能部门归口管理本行工程造价审查和咨询业务,并配备满足该地区业务发展需要的人员,负责该项业务的管理工作。
培训咨询大厅管理制度
![培训咨询大厅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b7af8525a88271fe910ef12d2af90242a895aba2.png)
培训咨询大厅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培训咨询大厅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确保咨询工作的有效开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培训咨询大厅的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咨询服务流程、工作人员职责、工作流程、考核等管理内容。
三、咨询服务流程1. 咨询接待:接待来访者,了解其需求,并及时分配给对应的咨询师进行咨询服务。
2. 咨询服务:根据来访者的需求,由专业咨询师进行心理咨询、职业规划等服务,确保咨询质量。
3. 咨询反馈:咨询师应当及时向来访者提供咨询结果反馈,并根据情况提供进一步的建议和辅导。
4. 咨询记录:对每位来访者的咨询过程进行详细记录,包括咨询内容、结果、建议等,确保信息安全和便于后续跟踪。
四、工作人员职责1. 咨询师:负责接待来访者,进行专业化咨询服务,提供专业建议和辅导。
2. 接待人员:负责咨询大厅的接待工作,协助咨询师分配工作任务,保障咨询工作的顺利开展。
3. 管理人员:负责监督咨询大厅的运行情况,调配人力资源,提出改进建议,确保咨询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五、工作流程1. 接待来访者:来访者到达咨询大厅后,由接待人员进行登记、需求了解,并安排相应的咨询师进行服务。
2. 咨询服务:咨询师根据来访者的需求进行专业化咨询服务,包括心理咨询、职业规划等。
3. 反馈建议:咨询师向来访者提供咨询结果反馈,并根据情况提供进一步的建议和辅导。
4. 管理监督:管理人员对咨询服务进行监督和评估,定期召开例会,总结工作经验,提出改进建议。
六、考核制度1. 质量考核:对每位咨询师的咨询服务进行定期考核,评估其服务质量、效率和满意度。
2. 绩效考核:根据咨询师的绩效表现,进行综合评定,给予合理的奖惩措施,激励和保障其工作积极性。
七、违规处理1. 对于违反规定、影响咨询服务质量的行为,将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停职、开除等措施。
2. 对于咨询大厅工作人员的投诉或不满意反馈,应当及时处理,并做好整改工作,确保服务质量。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质量认证咨询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质量认证咨询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e12183db162ded630b1c59eef8c75fbfc67d9447.png)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质量认证咨询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技术监督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3.20•【文号】质技监局认发[2001]53号•【施行日期】2001.03.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质量认证咨询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2001年3月20日质技监局认发〔2001〕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自1995年印发的《质量认证咨询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和《质量认证咨询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执行五年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备案150余家质量认证咨询机构,对规范质量认证咨询市场起到了一定作用。
随着质量认证的发展,从事认证咨询活动的机构也迅猛增加。
为进一步加强对质量认证咨询机构的监督和管理,规范质量认证咨询市场,维护企业的合法利益,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9〕24号)的有关精神,我们对《办法》进行了修改,并征求了有关方面的意见,现将修改后的《质量认证咨询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质量认证咨询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技监认函〔1995〕214号)同时废止。
附件:质量认证咨询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附件:质量认证咨询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质量认证咨询机构的监督和管理,规范质量认证咨询市场,维护质量认证咨询活动中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质量认证的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职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质量认证咨询机构的备案登记及其监督和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质量认证咨询机构是指指导企、事业单位建立或者健全管理体系的机构。
第三条在中国境内从事质量认证咨询活动的机构(含境外质量认证咨询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应具备必要的从事咨询活动的资源,进行必要的备案登记。
怀化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怀化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预算中介机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怀化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怀化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预算中介机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3adf91f0dbef5ef7ba0d4a7302768e9951e76ec1.png)
怀化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怀化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预算中介机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怀化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6.09.21•【字号】•【施行日期】2016.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怀化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怀化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预算中介机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直相关单位,市融资平台公司,各入库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为规范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评审行为,根据《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结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怀政办发〔2015〕50号)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怀化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预算中介机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怀化市财政局2016年9月2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中介机构管理第三章中介机构评审管理第四章违规责任第五章附则怀化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预算中介机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评审行为,确保评审结果公平公正、合理合法,根据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结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怀政办发〔2015〕5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评审中介机构,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工程造价执业资质,且已纳入市财政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服务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的单位(以下称中介机构)。
第三条市本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预算中介机构评审,是指中介机构按照规定的评审流程和技术规范,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规章制度、定额标准和项目建设有关资料,对工程预算实施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的行为。
第二章中介机构管理第四条市财政局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选择中介机构进入政府投资工程项目预算评审中介机构库。
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7078fc0f15791711cc7931b765ce0508763275d2.png)
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6.03.06•【文号】建标[1996]133号•【施行日期】1996.03.06•【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0年1月25日实施日期:2000年3月1日)废止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标[1996]133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有关计委:为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管理,促进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健康发展,维护建设市场秩序,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现将《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将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反馈我部标准定额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六年三月六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规范工程造价中介组织行为并充分发挥其作用,保障其依法进行经营活动,维护建设市场的经济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系指面向社会接受委托,承担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工程招标标底、投资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以及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资料等业务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系指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系指从事工程造价咨询工作应具备的技术力量、专业技能、人员素质、技术装备、服务业绩、社会信誉、组织机构和注册资金等。
第五条建设部归口管理全国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所属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认证咨询机构审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认证咨询机构审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c567d9c45122aaea998fcc22bcd126fff7055dbe.png)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认证咨询机构审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认证咨询机构审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日前,国家质检总局发布2005年第82号令《认证咨询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认证咨询机构的行政审批工作进行了规定,《办法》于2005年11月1日正式实施。
为保证《办法》的贯彻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审批工作的管理与监督1.国家认监委负责认证咨询机构及其认证咨询活动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各地质监部门)按照国家认监委统一规定和文书格式,办理所辖区域内认证咨询机构的审批工作。
为了及时了解、汇总和掌握各地审批工作情况,加强对审批工作的监管、指导和协调,请各地质监部门在每个季度开始的10日内,将上季度审批的认证咨询机构名录以及认证咨询机构的变动情况上报国家认监委。
2.审批文件的使用《认证咨询机构行政许可申请书》(见附件1)、《认证咨询机构批准通知书》和《认证咨询机构批准书》(以下简称《批准书》)等申请、审批文书由国家认监委统一制定,《批准书》由国家认监委统一印制,《批准书》内容由国家认监委统一规定(见附件2)。
各地质监部门按实际需求向国家认监委申领。
各地质监部门要做好《批准书》保管、发放和登记等工作。
每次申领时,应将上次使用情况报国家认监委。
《批准书》编号保留各地质监部门的识别字母,作为唯一识别,其他编制方法不变。
此前认证咨询机构持有的带有其他识别字母的《批准书》,待期满换证时,按照统一的识别编号重新换发。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发改规范〔2019〕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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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发改规范〔2019〕13号各有关单位:为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规范投资决策过程中的咨询评估工作,保障咨询评估质量,我们修订了《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9年12月30日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加强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化,规范投资咨询机构评估评审行为,提高投资咨询评估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73号令)、《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第712号令)、《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号令)、《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9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18〕1604号)、《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沪府规〔2018〕14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下事项的投资咨询评估(评审):(一)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或初审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深度、含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项目节能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资金申请报告;(二)市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含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项目节能报告);(三)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的其他事项。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149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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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149 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提高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五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依法进行的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专业部门负责对本专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鼓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入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
第二章资质等级与标准第八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
第九条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一)已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满3年;(二)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60%;(三)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5年以上;(四)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6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五)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六)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七)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八)企业近3年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九)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十)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十一)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十二)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禁止的行为。
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中介机构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42d1e5621fd9ad51f01dc281e53a580216fc50ba.png)
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第一节总则第一条按照市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对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承包商名录库中的“工程中介服务承包商名录库”(以下简称“名录库”)使用的有关规定,为规范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聘用中介机构的工作,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中介机构,是指公司在经营活动中,需要选用的招标代理、工程咨询、环评、工程测绘、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施工图审查、第三方检测等单位或机构。
第三条工程测绘、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等由总工办提出需求;监理、环评、交通评价咨询、安全评价咨询、行洪论证、通航论证、通航安全评估、水土保持、水资源论证、地震评估、地灾评估、林地论证、压覆矿产评估、电气防火安全技术检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室内环境检测、第三方检测等由实施部门提出需求;招标代理、招标协作、工程咨询、节能评估、造价咨询等由合约管理部提出需求.第二节中介机构的选用第四条招标代理机构、勘察、设计、监理等中介机构的选用纳入项目总体招标计划,将“名录库"及有关规定作为招标(比选)的资格审查条件,按公司《建设项目招标管理办法》进行招标(比选)。
第五条按“名录库"管理规定或办法,凡可通过管理信息网确定的中介机构,如工程咨询、造价咨询、工程检测试验等,按“名录库”的管理规定或办法进行。
比选文件参照公司《建设项目招标管理办法》进行签审。
第六条招标代理机构纳入项目总体招标计划,按有关规定进行比选.第七条电气防火安全技术检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室内环境检测、施工图审查、环评、交通评价、安全评价、行洪论证、节能评估、工程测绘、房产面积测绘、招标技术协作、室内空气净化治理等“名录库”及有关规定暂未涉及的单位或机构,针对一定范围和期限,按公司《咨询类、迁改类单位确定方式管理办法》进行委托或比选后签订框架性协议.需求部门按框架性协议约定的方式对工作进行委托。
第八条上述规定未涉及的,项目实施过程中临时发生的,由需求部门按一事一议的原则上报公司专题研究解决。
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管理的若干规定
![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管理的若干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1a2a2e12f68a6529647d27284b73f242336c31bb.png)
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管理的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89.07.15•【文号】[89]司发办字第117号•【施行日期】1989.07.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司法部关于废止《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管理的若干规定》等三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8月17日,实施日期:2004年8月17日)废止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管理的若干规定(一九八九年七月十五日(89)司发办字第117号)为加强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管理,满足社会对法律服务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司法部关于加强法律服务机构统一管理的请示的通知》(国办发<1985>82号)的有关规定,现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设立及管理,作如下规定:一、名称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名称,按行政区划、字号、业务性质和组织形式的顺序组成。
未经司法部审查同意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不得使用“中国”、“全国”、“中华”、“国际”等字样。
设立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符合成立公司条件的,称为“……法律咨询服务公司”;不具备成立公司条件的,称为“……法律咨询服务部(社、所)”。
二、性质法律咨询服务机构是向社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
其经济性质按登记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核定。
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必须与主办单位在人、财、物等方面彻底脱钩。
三、成立条件成立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八名以上专职人员。
其中至少五名是已取得法律专业大专以上毕业文凭者;或已取得律师资格者;或实际从事法律专业工作(包括在公、检、法和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以及从事法律教学、研究工作)五年以上者。
符合上述条件的离、退休干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技术咨询、技术审核工作管理规定》和《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技术咨询、技术审核工作管理规定》和《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https://img.taocdn.com/s3/m/2b3fb29fa1116c175f0e7cd184254b35eefd1aa6.png)
最⾼⼈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技术咨询、技术审核⼯作管理规定》和《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本院各单位:现将《最⾼⼈民法院技术咨询、技术审核⼯作管理规定》和《最⾼⼈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作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2007年9⽉1⽇开始施⾏。
最⾼⼈民法院⼆00七年⼋⽉⼆⼗三⽇附⼀:最⾼⼈民法院技术咨询、技术审核⼯作管理规定第⼀章总则第⼀条为规范最⾼⼈民法院司法技术辅助⼯作中的技术咨询和技术审核⼯作,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民共和国⾏政诉讼法》和《最⾼⼈民法院关于地⽅各级⼈民法院设⽴司法技术辅助⼯作机构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技术咨询和技术审核⼯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条技术咨询是指司法技术⼈员运⽤专门知识或技能对法官提出的专业性问题进⾏解释或者答复的活动。
技术审核是指司法辅助⼯作部门应审判、执⾏部门的要求,对送审案件中的鉴定⽂书、检验报告、勘验检查笔录、医疗资料、会计资料等技术性证据材料进⾏审查,提出审核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最⾼⼈民法院司法辅助⼯作部门负责为最⾼⼈民法院和地⽅各级⼈民法院和专门⼈民法院的审判和执⾏⼯作提供技术咨询、技术审核服务。
第⼆章技术咨询第四条审判、执⾏部门在审理案件时,需要通过咨询解决专业性问题的,可以直接向司法辅助⼯作部门的司法技术⼈员提出。
咨询⼀般采⽤⾸问负责制,接受有关技术咨询的司法技术⼈员,应当认真、全⾯地解答问题,不得推诿或者做出不负责任的解答。
第五条对于超出本专业范围的⼀般专业性问题,司法技术⼈员应报请司法辅助⼯件部门负责⼈指派其他司法技术⼈员。
司法辅助⼯作部门的⾮司法技术⼈员不得接受技术咨询。
第六条技术咨询⼀般采⽤⾯谈的⽅式进⾏,也可以通过电话、计算机⽹络、信函等⽅式进⾏。
采⽤⾯谈⽅式进⾏的技术咨询,咨询法官制作的谈话笔录应由咨询法官和接受咨询的司法技术⼈员签名;采⽤电话、计算机⽹络及信函⽅式进⾏的咨询,电话记录、电⼦⽂稿和信函应留存。
建设部关于工程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建设部关于工程咨询企业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23a5726fb84ae45c3b358cb6.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9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2月22日经建设部第8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六年三月二十二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提高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五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依法进行的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专业部门负责对本专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鼓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入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
第二章资质等级与标准第八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
第九条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一)已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满3年;(二)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60%;(三)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5年以上;(四)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6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五)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六)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七)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八)企业近3年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九)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十)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十一)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十二)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禁止的行为。
青岛市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管理规定-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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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管理规定正文:---------------------------------------------------------------------------------------------------------------------------------------------------- 青岛市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管理规定(1996年11月15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第一条为加强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管理,促进法律服务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是指依照本规定成立,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实行独立核算、自收自支、自负盈亏,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中介服务组织。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成立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乡镇(街道)法律服务所除外。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里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青岛市司法局是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全市社会法律咨询服务行业的发展计划;(二)负责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审批、管理工作;(三)负责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工作人员证件的颁发和注销;(四)对青岛市直属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进行指导和监督。
区(市)司法局负责本辖区内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有关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成立申请的受理、审查和申报工作;(二)负责对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的资格审查、申报工作;(三)对社会法律咨询服务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五条成立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3名以上符合本规定第七条所列条件的专职人员;(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条件;(三)自有资金30000元以上。
成立法律咨询服务公司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申请成立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报告;(二)组织章程;(三)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及组成人员的学历、职称和资历证明;(四)业务活动场所使用证明;(五)资金信用证明或验资证明;(六)其他必要的文件。
咨询机构的审查管理办法
![咨询机构的审查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8aff333508a1284ac950431e.png)
外委工程造价审核管理办法在“十一五"规划项目的收官之际,公司要求在明年六月份基本完成“十一五"规划项目的结算工作,并及时办理各项工程固定资产的转固工作。
由于“十一五”规划期间,投资项目较集中,投资规模大。
为完成公司要求的结算任务,工程管理部采取了目前行业通行的办法,将工程建安费的审查委托外部造价咨询机构进行结算审查。
为了规范外委结算审核工作,特制订外委工程的审核管理办法:一、审核收费标准及原则首先,凡外委项目必须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咨询业务的酬金标准经竞标或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得高于武汉建设工程造价协会发布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市场指导价标准。
各施工企业应根据合同约定的原则实事求是地编制预算,并及时报审。
报审价(以合同为单位)经造价咨询机构审计后,核减率在5%以下的(含5%),由甲方承担审价咨询费用;核减率在5%以上的,5%以内的审价咨询费用由甲方承担,超过部分由编制单位(施工方)承担;核减率>20%,则由编制单位(施工方)承担审价咨询费用的100%。
由编制单位(施工方)承担的审价咨询费用在建安费合同中扣减。
二、审核要求1、造价咨询机构在接到任务时,首先必须熟悉武钢内部的管理制度文件,甲方将所有文件复印作为附件提供给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并提前进行培训工作.2|、造价咨询机构的所有审核必须严格依据合同约定。
3、所有提供给咨询机构的原始资料由预算管理处初审后转交,并办理交接单双方签字确认,具体要求如下:(1)、由预算处提供的相关资料:施工合同、施工图、设计变更单、签证单、会议纪要(作为结算依据)、材料定价单、材料信息价等.(2)、施工图部分预算审核要求:以经总监和指挥长确认的施工图纸目录清单(注明其最终实施的图纸版本号)作为计算工程量的依据;费用的确定执行合同中约定的计价原则。
指挥长在确认图号时必须有清晰的界面划分,如咨询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发现有施工方界面不清或重复计算工程量的情况,必须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预算管理处.(3)、关于设计变更单的审核要求:以经监理公司总监、指挥长签字、盖章的蓝图设计变更单作为预算审核的依据,并有经总监及指挥长确认的设计变更目录清单,其计价原则执行合同中约定的计价原则;(4)、现场签证单的审核要求,依据合同审查原则,以总监及指挥长确认的签证单原件及签证单目录清单作为预算审核的依据.(5)、工程量清单计价外的要求:依据合同约定的审查原则,采用相关定额和当期武钢材料价格及武钢预算管理处审定的材料价格审批单;(注:造价咨询机构不得自行确定开口材料的市场价,必须报预算管理处审批)(6)、所有施工企业的送审预算由预算管理处转交给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后,不得修改,原则上预算管理处与咨询机构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结算资料变更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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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委工程造价审核管理办法
在“十一五”规划项目的收官之际,公司要求在明年六月份基本完成“十一五”规划项目的结算工作,并及时办理各项工程固定资产的转固工作。
由于“十一五”规划期间,投资项目较集中,投资规模大。
为完成公司要求的结算任务,工程管理部采取了目前行业通行的办法,将工程建安费的审查委托外部造价咨询机构进行结算审查。
为了规范外委结算审核工作,特制订外委工程的审核管理办法:
一、审核收费标准及原则
首先,凡外委项目必须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咨询业务的酬金标准经竞标或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得高于武汉建设工程造价协会发布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市场指导价标准。
各施工企业应根据合同约定的原则实事求是地编制预算,并及时报审。
报审价(以合同为单位)经造价咨询机构审计后,核减率在5%以下的(含5%),由甲方承担审价咨询费用;核减率在5%以上的,5%以内的审价咨询费用由甲方承担,超过部分由编制单位(施工方)承担;核减率>20%,则由编制单位(施工方)承担审价咨询费用的100%。
由编制单位(施工方)承担的审价咨询费用在建安费合同中扣减。
二、审核要求
1、造价咨询机构在接到任务时,首先必须熟悉武钢内部的管理制度文件,甲方将所有文件复印作为附件提供给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并提前进行培训工作。
2|、造价咨询机构的所有审核必须严格依据合同约定。
3、所有提供给咨询机构的原始资料由预算管理处初审后转交,并办理交接单双方签字确认,具体要求如下:
(1)、由预算处提供的相关资料:施工合同、施工图、设计变更单、签证单、会议纪要(作为结算依据)、材料定价单、材料信息价等。
(2)、施工图部分预算审核要求:以经总监和指挥长确认的施工图纸目录清单(注明其最终实施的图纸版本号)作为计算工程量的依据;费用的确定执行合同中约定的计价原则。
指挥长在确认图号时必须有清晰的界面划分,如咨询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发现有施工方界面不清或重复计算工程量的情况,必须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预算管理处。
(3)、关于设计变更单的审核要求:以经监理公司总监、指挥长签字、盖章的蓝图设计变更单作为预算审核的依据,并有经总监及指挥长确认的设计变更目录清单,其计价原则执行合同中约定的计价原则;
(4)、现场签证单的审核要求,依据合同审查原则,以总监及指挥长确认的签证单原件及签证单目录清单作为预算审核的依据。
(5)、工程量清单计价外的要求:依据合同约定的审查原则,采用相关定额和当期武钢材料价格及武钢预算管理处审定的材料价格审批单;(注:造价咨询机构不得自行确定开口材料的市场价,必须报预算管理处审批)(6)、所有施工企业的送审预算由预算管理处转交给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后,不得修改,原则上预算管理处与咨询机构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结算资料变更行为。
(7)、预算资料的归档:与预算审核有关的所有资料(除施工图外)都必须归档,将所有作为审查依据的材料(包括设计变更单及签证单原件、计算式)装订在其审定的预算之后,列出预算目录并装订成册;对装订成册的资料在右下角编号。
(8)、预算审核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咨询机构以书面形式报预算管理处,预
算管理处及时反馈意见。
(9)、预算指标分析:预算审核完成后,咨询机构要对所审核的预算进行单项分析,填报《预算审查分析表》。
(10)、咨询机构在审查需注意的问题:安装专业的在审查过程中不得依据施工图材料表计算工程量,应依据图示尺寸计算,施工图说明中给出的损耗不得计算;如果施工图仅为走向示意图,工程量则由总监及指挥部确认后方可计算。
(11)、项目审核完成后,咨询机构按进度要求提交咨询报告书及电子表格,待预算管理处与咨询机构及施工单位协商形成终审意见并完成相关报批手续后,审价单位据此出具审价报告书,审价报告书由三方签字确认。
四、审核监督
工程管理部预算管理处严格对造价咨询机构审价过程进行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每个咨询机构派驻一人,每周由主任科员组织各派驻小组成员定期或不定期开会,对审价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讨论并上报领导小组共同确定。
造价咨询机构与施工方双方未经预算管理处派驻小组人员的认可,不得私自进行核对工作。
双方在核对完成后应填报书面确认表。
五、审核误差率考核
造价咨询机构承担的工程审核结果,除客观原因外,若审核结果误差率经甲方或审计部门抽查超出正常范围,分以下三种形式处罚:
1、若>2%且≤5%时,扣除审核费用的5-10%;
2、若>5%且≤10%时,扣除审核费用的10-50%;
3、若>10%时,扣除审价费用的50-100%,并给予该造价咨询机构警告,停止其参与武钢工程的造价审核业务。
对于严重违法违纪的咨询机构,甲方将
报请有关部门降低其资质或吊销其资质证书。
六、人员配备的保证
造价咨询机构应配备专职的造价管理人员和造价审核人员,如果在审核过程中无法保证专职造价人员按期审核,则按造价咨询合同总额的1%处罚。
七、保密原则
造价咨询机构在承接武钢委托的工程项目时必须签订保密协议,并根据协议的要求对设计概算、技术经济指标及审核结果保密。
如一旦发生泄密情况,将给予经济处罚,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并将停止其参与武钢工程的造价审核业务。
八、商业舞弊处罚
造价咨询机构应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审核,不得损害甲方利益,不得与施工企业发生私下沟通、营私舞弊等行为,一经发现,根据情节严重对咨询机构和个人实行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将停止其参与武钢工程的造价审核业务。
九、审核期限
(1)、审价时间安排
1.施工单位上报结算500-2000万的项目,半个月内完成审价工作;
2.施工单位上报结算2000 -10000万的项目,一个月内完成审价工作;
3.施工单位上报结算10000-20000万的项目,二个月内完成审价工作;
4.施工单位上报结算20000以上的项目,三个月内完成审价工作。
(2)、咨询单位根据要求的期限完成审核工作,因乙方原因造成逾期的,自逾期之日起,甲方有权每日扣除其审价费用的0.2%,并由乙方承担相应的其它损失,累计赔偿不超过审价费用的总和。
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审结的需向
甲方提供书面情况说明,经同意后方可延长审核期限。
工程管理部
2009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