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案监督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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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人的补充 2009-11-02 19:19
山东高密人大出台个案监督办法(附办法全文)
2004年12月21日,山东省高密市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高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个案监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制定过程中,总结了历届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经验,认真学习了有关法律法规,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山东省司法工作人员违法办案责任追究条例》,参考了《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个案监督办法》。《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形成后,征求了常委会各位主任、各位常委和常委会各委室的意见,分别发函给市委政法委、市政府办公室和法制局、市法院、市检察院等机关和单位并召开了由上述机关和单位有关负责同志参加的座谈会,征求了意见。12月15日,提交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进一步修改后提交常委会议审议通过。《办法》的出台,对于深入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动民主法制建设,规范人大常委会监督行为,维护法律权威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办法》全文:
高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个案监督办法
(2004年12月21日高密市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个案监督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个案监督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二)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三)集体行使职权;
(四)不代替行政、司法机关办理具体案件;
(五)以事后监督为主。
第三条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个案监督工作。
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承办个案监督的具体工作。
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机构按照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的有关规定配合各工作委员会办理个案监督的相关事宜。
第二章个案监督的范围和案件来源
第四条个案监督的范围
(一)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造成错案而不及时依法纠正的;
(二)程序违法,已经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在办案过程中有执法犯法、徇私枉法、玩忽职守、贪赃枉法等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国家机关、其他组织、法人、公民违法干涉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全国、省、潍坊市和高密市人大常委会转办要求报告结果的案件,逾期不报告,或者经两次报告结果,仍未依法结案的;
(六)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认为应当实施个案监督的其他案件。
第五条案件来源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案件;
(二)全国、省、潍坊市和高密市人大代表所提出的案件;
(三)全国、省、潍坊市人大常委会交办的案件;
(四)市人大常委会、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及其成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发现的需要重点督办的案件;
(五)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通过执法检查、调查等途径发现的需要重点督办的案件;
(六)镇人大及其主席团提请监督的案件;
(七)行政、司法机关提请监督的案件。
第三章个案监督的程序
第六条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负责对受理的案件进行初审,对符合个案监督条件的填写个案监督登记表,转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办理并在三个月内报告办理结果。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将案件办理情况及时向分管主任汇报。对逾期不报告结果,或经审查认为查办结果仍有错误的案件,由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提请主任会议决定,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向被监督机关发出《个案监督通知书》。
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对受理的重要案件,根据案情可以直接提请主任会议决定,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向被监督机关发出《个案监督通知书》。
被监督机关应当自收到《个案监督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办理结果。确需延长办理期限的,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申请,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为一个月,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对群体性申诉、控告案件,直接影响生产生活的紧急案件,办理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具体期限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七条被监督机关对市人大常委会发出的《个案监督通知书》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收到《个案监督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意见,市人大常委会在收到书面意见后十五日内作出答复。
第八条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及各工作委员会在个案监督过程中,发现无本办法第四条所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终止监督程序,并书面通知被监督机关。
第九条办理个案监督案件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被监督机关或者当事人有权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十条对进入个案监督程序的案件,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有关工作委员会
可根据情况通过听取汇报、调卷审查、组织人员调查等形式,监督被监督机关对案件及时作出正确处理。
第十一条对于无法定事由不认真执行《个案监督通知书》规定,使案件久拖不决的,市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向被监督机关提出质询。
第十二条对于因为得不到正确及时处理而在社会上造成重大影响的案件,经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依法成立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市人大常委会根据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
第十三条个案监督案件结案后,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在十五日内将查处结果答复申诉、控告、检举人及有关当事人和单位。必要时,可以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被监督机关在依法查处个案监督案件过程中遇到重大干扰和阻力的,市人大常委会依法支持有关机关排除干扰,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在个案监督过程中,发现被监督机关不认真查处,敷衍塞责,或者拒不执行《个案监督通知书》规定,对提出的监督意见不办理、不答复、不报告,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材料,阻碍、干扰对案件进行调查,袒护违法人员,或者打击报复申诉人、控告人、检举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视情节轻重,对其主管责任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由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监督有关机关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
(二)情节较重的,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监督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三)情节严重并造成重大影响,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提出罢免案;属于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其职务;
(四)构成犯罪的,监督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对通过个案监督发现的错案和违法办案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高密市行政司法机关错案和违法办案责任追究办法》,追究有关责任机关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个案监督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二)泄露案件秘密;
(三)拒不执行个案监督意见;
(四)故意包庇违法机关和违法人员;
(五)违法干扰被监督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适用于高密市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
对经授权或者委托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其他组织、驻高密上属行政执法部门的个案监督,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高密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高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