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人大个案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出路
地方人大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地方人大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地方人大监督是指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地方政府、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是人大依法监督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在实践中,地方人大监督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采取相应的对策加以解决。
首先,地方人大监督中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地方政府的工作涉及范围广泛,资料繁多,人大代表难以全面了解事务的具体情况,进而影响人大监督的深度和广度。
因此,需要加强信息公开,提供更多和更准确的信息,使人大代表能够更好地了解地方政府的行政行为,从而更有针对性地进行监督。
其次,地方人大监督中存在履职不尽职的问题。
一些地方人大代表只注重权益维护,而忽视了监督职能,导致监督效果不佳。
解决这个问题的对策是加强人大代表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监督理念和能力,并增加对代表履职情况的评估和考核。
再次,地方人大监督中存在依法监督不严格的问题。
一些地方政府对人大的批评和监督态度不端正,甚至存在推脱、回避的现象,使人大监督的力度和效果大打折扣。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人大监督的权力和职责,并加强人大与政府的沟通和协调,共同推进监督工作的有效实施。
最后,地方人大监督中存在资源匮乏的问题。
一些地方人大的经费、人力等资源有限,难以支撑有效的监督工作。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应当增加地方人大的经费投入,加强人员培训和调配,建立健全人大监督的机制和体制,确保监督工作的顺利进行。
总之,地方人大监督中存在的问题涉及信息不对称、履职不尽职、依法监督不严格和资源匮乏等方面。
要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加强信息公开,提高监督的针对性和效果,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增加监督的经费投入,同时加强人大代表的培训和考核。
只有这样,地方人大监督才能发挥更大的作用,推动地方政府履行职责,促进地方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地方人大监督是中国政治体制的重要特点之一,是保障人民民主权利,预防和纠正行政机关滥用职权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实践中,地方人大监督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采取相应的对策加以解决。
监督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监督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一、背景介绍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监督工作在现代社会中具有重要意义。
有效的监督能够保障公共权力的行使不滥用、不任性,确保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也面临许多困境与挑战。
本文将探讨当前监督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相应改进建议。
二、问题分析1. 监管范围和方法单一化目前,许多国家和地区过于依赖特定机构或个别手段来进行监管,导致了监管范围和方法单一化的现象。
这种状况容易造成贪污腐败以及其他违法行为在盲点领域死角被忽视。
2. 缺乏有效诉求渠道社会各界对于政府官员和公职人员在履职过程中是否规范执行律师提起刑事辩护案件方面缺乏声音表达渠道与途径所暗示并不能为其免费指派辩护律师约束制度管理标准。
3. 县以上纪检监察机关力量不均衡在中国这样的大国家中,县级及以下纪检监察机关的人员数量和专业能力相对较弱。
由于资源与实力的限制,这些基层监察部门难以有效履行其职责,并容易被其他利益群体所左右。
4. 缺乏公众参与与媒体曝光监督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应该得到社会各界和媒体的广泛参与。
然而,目前许多国家在政府信息公开、新闻报道等方面仍存在种种问题。
一些重要信息无法得到透明化披露,在涉及特定领域或个别官员时存在言论受限等情况。
三、对策建议1. 多元化监管范围和方法为了提高监督效果,需要制定全方位、多岗位的监管制度。
政府可以成立跨部门合作机构,将行政管理、司法审判、舆论监督等方式综合运用起来。
同时要加强对针对百姓生活中可能出现腐败问题领域进行全面实时盯控。
2. 建立有效诉求渠道政府应建立更加流畅和便捷的举报投诉渠道,加大对举报人的保护力度。
通过建设科技平台、电话热线等方式引导并解决民众监督的实际需要。
3. 优化纪检监察机关体系改革县以下级别的纪检监察机构,在规模与力量上进行适当调整,增加专业队伍,并提供必要培训与经费支持,从而提高其在基层的工作效能。
4. 加强信息公开和媒体曝光政府部门应主动将重要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同时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人大司法监督的现状和对策
人大司法监督的现状和对策本课题通过比较分析西方国家议会对司法权的制约机制,结合当前司法监督的现状,就人大司法监督的对象、程序以及方式等关键性问题提出了一些完善司法监督制度的建议和对策。
一、人大司法监督工作的现状1、部分地方人大司法监督局限于解决具体个案。
我省有些地方的人大将司法监督等同于个案监督,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去调查案件的情节、证据,监督的终结点也仅限于案件是否改判,如何改判。
这种做法有时的确使得一些错案得到了纠正,但隐藏在错案后面深层次的根因却没有人去分析总结,甚至有时制度上的薄弱环节反而因为个案监督带来的暂时震慑性而被掩盖,未能得到及时的救治和解决,司法公正无法从根本上得到保障。
2、人大对司法监督缺乏规范性。
程序不清晰、监督不规范是当前人大司法监督遇到的最主要的问题。
由于国家尚未出台《监督法》,无“法”对监督的对象、监督的内容、监督的原则、监督的方式、监督的程序和监督的责任等作出具体规范,人大监督随意性强、方式手段无定制、监督对象抵触、监督效果不理想等现象普遍存在,人大监督异化成个人监督的现象在部分地方还时有发生。
3、人大对司法监督缺乏专业性支持。
司法是一项专业性、实践性极强的工作,人大要对其进行监督,尤其是还要透过个案,分析错案形成的原因,寻找司法体制和司法政策上的薄弱点,这就要求监督者也必须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这样才能监督得准、监督得下、监督得成。
但实践中,有些地方人大法律专业人员相对较欠缺,即便有,司法实践经验也不够丰富,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人大司法监督工作的开展。
4、某些司法机关以司法独立原则抵制人大监督。
人大司法监督目的是借助个案发现司法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促进司法机制的完善和法官、检察官素质的提高。
该目的决定了人大在进行司法监督时,仍是以尊重司法独立为前提,而不是超越现有司法体制,成为法院之上的“法院”。
但一些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并没有意识到人大司法监督的实质,也没有意识到司法权是人大赋予的,必须接受人大的监督,而是简单地将司法独立理解为司法绝对独立,对人大的监督存有抵制情绪,以各种借口排斥一切外来的监督和制约。
人大监督工作存在问题建议
人大监督工作存在问题建议一、人大监督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对人大监督工作认识不够。
人大有的同志开展监督工作顾虑较多,对发现的深层次矛盾和实质性问题不敢动真碰硬,缺乏持续监督的韧劲,监督工作中存在重程序、轻实效的问题。
“一府一委两院”有的同志把人大监督看成软任务,对决议决定的执行刚性认识不足,对常委会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重视不够,有的办理落实效果不是很理想。
(二)监督形式刚性不强。
《监督法》明确规定了人大监督的七种形式,但在具体实践中往往选择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审查和批准、考察调研等“柔性”监督形式。
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刚性”监督手段很少运用。
(三)监督重点与新时代的要求存有差距。
监督议题选定不精的现象依然存在,监督内容有时不能及时抓准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社会反映强烈的难点、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
经济监督重点不够突出,切入点不够精准,如对产业政策论证评估、国有资产使用效率提升、营商环境量化评估、财政引导基金使用绩效、大企业集团培育等领域的问题关注较少。
(四)监督方式整合不足。
人大监督与审计监督、纪检监督、行政监督、舆论监督等各种监督力量未能有机结合形成监督合力。
(五)监督成果转化机制不完善。
长期以来,人大的监督活动主要停留于发现问题和提出整改意见建议,对于是否整改以及整改成效如何,缺少规范化、刚性化的测评制度。
因此,“一府一委两院”对人大监督整改的动力不足,达不到监督预期的效果。
二、加强和改进人大监督工作的建议。
(一)找准新时代人大监督工作重点。
X、要紧紧围绕党委重大决策部署、中心工作,聚焦法律法规实施、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等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创造性地开展监督工作。
X、要落实对政府预算决算全口径审查、全过程监督,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重点审查支出预算总量与结构、重点支出与重点投资项目、部门预算、财政转移支付、政府债务、政府预算收入。
人大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人大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一、问题的存在1.1 代表与民众距离产生的问题人大代表作为人民的代表,在立法、监督和决策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然而,在现实中,人大代表与民众之间的距离问题逐渐凸显。
一方面,一些代表没有真正了解到民众的意见和诉求,导致决策与民众需求脱节。
另一方面,一些代表的选举产生过程不够透明,缺乏民众的直接参与,使得代表的合法性和代表性受到质疑。
1.2 决策过程中的权力过于集中在人大的决策过程中,权力过于集中的问题也值得关注。
一些重要的决策往往由少数人进行,缺少广泛的信息征集和民主决策的过程。
这种现象容易导致决策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受到质疑,且不利于凝聚集体智慧和达到社会的共识。
1.3 人大工作中的粉饰假象问题人大作为国家机关,其工作应当是公开透明的。
然而,在一些地方,人大的工作却存在一定程度的粉饰假象问题。
例如,一些代表会在人大会议上表演政治秀,而忽略了基层民众的实际需求;一些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也存在被搁置或被忽视的现象,使得人大的公信力受到质疑。
二、改进措施2.1 加强人大代表与民众的联系为了解决代表与民众距离过大的问题,应加强人大代表与民众的联系。
一方面,可以通过建立代表联系民众的平台,倾听民众的意见和需求,形成有效沟通渠道。
另一方面,可以采取更加公开透明的选举方式,提高代表的合法性和代表性。
此外,还可以注重代表的培训和教育,加强代表的专业能力和素质,使代表更好地履行职责。
2.2 推进决策过程的民主化为了解决决策过程权力过于集中的问题,应推进决策过程的民主化。
一方面,可以通过广泛征集意见和建议,在决策前充分听取各方的意见,确保多元的声音得到表达和尊重。
另一方面,可以建立决策公开透明的机制,让民众有机会了解决策的过程和理由,增强决策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此外,还可以加强人大的监督职能,确保决策的执行情况能够得到有效监督。
2.3 加强人大工作的公开透明为了解决人大工作中的粉饰假象问题,应加强人大工作的公开透明。
人大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
人大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一、问题背景近年来,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人大”)承担着重要的立法、监督和管理职责。
然而,人大工作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
这些问题既有制度安排上的缺陷,又有运行机制上的瑕疵,严重影响了人大履行其宪法赋予的职责。
二、体制和程序问题1.过度集权:尽管宪法规定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织者和运行者,但实践中仍存在过度集权的现象。
部分地方人大对地方政府执行情况考核过于追求容易量化的指标,执法监督不够深入,缺乏有效地查办腐败案件等。
2.司法独立性不足:当前司法改革正在加紧进行,但仍面临着很多挑战。
人大在司法审判领域发挥作用时往往存在干预司法独立性的问题,特别是在高级人民法院系统内部。
3.立法程序滞后:虽然我国有许多重要法律和法规,但程序上存在一些滞后问题。
例如,人大容易意志疲软,无法及时调整立法议程以应对新的社会需求。
三、运行机制缺陷1.代表质量不均衡:当前人大代表的选拔机制仍然存在不公平现象。
一些领域专家和学者不易被选为人大代表,导致代表队伍中缺乏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2.监督机制薄弱:人大对政府部门的监督力度尚不够强大,并且由于部分地方政府与地方人大关系过于密切,导致监督效果受到一定程度的偏差。
3.信息沟通不畅:地方人大与中央人大之间的信息传递渠道仍然不完善。
地方议会与基层民众之间也缺乏有效沟通渠道,造成民意无法准确传达,在决策过程中产生偏差。
四、改革建议为了解决人大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革:1.加强权力制衡和分权原则:完善相关法律规定,确保地方人大与政府之间具有独立的立法、监督和决策能力。
增强司法独立性,避免人大对司法审判过程的不当干预。
2.优化选举机制:改进人大代表的选拔机制,加强专业化培训,提高代表质量。
引入社会组织和专家学者参与评议环节,确保代表队伍更加多元化、具备广泛的知识和经验背景。
3.提升人大监督效力:完善监督制度,加强对政府行为的监察与问责。
关于街镇人大全过程监督的问题和对策建议
关于街镇人大全过程监督的问题和对策建议街镇人大是我国基层人大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职责之一就是开展全过程监督。
全过程监督涉及到街镇人大在立法、政府工作报告审查、预算决算审查以及调研、执法检查、评议干部等工作中对政府的监督。
在实际运行中,全过程监督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加以解决和改进。
一、问题分析1.地方政府对人大监督的重视程度不高。
一些地方政府对人大的监督工作漠视甚至抵触,对人大提出的问题不予整改或答复,导致人大监督难以发挥作用。
2.监督方式单一。
目前的监督方式主要集中在人大代表会议和人大常委会,缺乏对政府日常工作的实质性监督。
3.监督信息透明度不高。
信息的透明是监督的基础,但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地方政府对信息的公开度不高,限制了人大的监督力度。
4.监督资源有限。
街镇人大的工作人员数量有限,监督力量弱,无法对政府的工作全面进行监督。
5.监督成果难以量化评估。
监督工作的成果难以量化评估,导致监督工作的价值难以体现。
二、对策建议1.加强政府对人大监督工作的认识。
政府应当重视人大监督工作,充分认识到人大监督对于政府工作的促进作用,主动接受人大的监督并及时整改。
2.多元化监督方式。
除了人大代表会议和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方式外,还可以采取调研、督察、听证等方式,增加对政府日常工作的监督。
3.加强信息公开。
政府应当主动公开政府工作的相关信息,为人大的监督提供基础性材料,增加信息透明度。
4.加大对人大监督工作的支持力度。
街镇人大应当得到足够的人力和经费资源的支持,提高监督的力度。
5.建立监督成果评估体系。
建立定期对人大监督工作成果进行评估的机制,量化评估监督的效果,为相关人员的考核提供参考。
6.提高人大代表素质。
提高人大代表的整体素质,增强其履职能力和工作水平,提高监督工作的质量。
7.加强与社会组织的合作。
与社会组织建立合作关系,借助社会组织的力量,增加监督的广度和深度。
8.完善法律监督制度。
通过完善法律监督制度,加强对政府工作的法律监督,为人大监督工作提供法律保障。
论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途径
论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途径作者:攀银亮来源:《山东青年》2014年第07期摘要:自1954年我国确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来,人大监督制度不断完善,人大监督对于各部门而言,是最高权力机关的监督。
但是,在实践中,人大的监督工作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力相比较,还有不小的差距,致使人民对人大监督的满意度不高。
因此在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新形势下,研究人大监督存在的问题,完善人大监督制度,并有针对性的寻求克服问题的方法,正确行使监督权力,是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科学发展的重要步骤。
关键词: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制度;问题;原因;完善一、人大监督的概述(一)人大监督的概念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是指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为保证宪法和法律得到贯彻实施,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预防行政、司法机关滥用权力,经过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对由其产生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合理性、合法性检查的活动。
人大监督的内容分为工作上的监督和法律方面的监督两种。
对工作的监督主要是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对国民经济计划方面进行审查和批准;对国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法律的监督主要是监督宪法的实施。
二、人大对监督实施存在的问题(一)人大监督滞后从人大监督发展过程看,人大的监督以事后监督为主,缺少实时性的监督。
对于政府行为,一般发生在违法行为的事后查处上,并且人大监督只是在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时间上才进行监督,致使人大监督工作像是“守株待兔”等到出了问题后才去行使监督权,损失此时已经造成,这样不仅给国家和人民造成损失,而且也使人大在群众心中的地位一落千丈,导致对人大的不信任。
(二)监督权的法治不完善宪法赋予人大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计划,视察、检查、调查、质询等权力,但却没有出台相应的程序法,使人大监督权没有程序可以遵循,缺乏具体操作规范,导致人大监督权不能完全行使。
其次,《监督法》仅规定了人大常委会有监督权,对人大代表的监督并没有明确规定。
人民代表大会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途径
论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途径摘要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法制国家,自1954年我国确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来,在半个多世纪发展研究的过程中,党和国家为建立健全适合我国国情的监督制度不懈努力,人大监督制度不断完善,对我国各部门的监督工作日益加强,人大监督对于各部门而言,是最高权力机关的监督。
但是,在实践中,人大的监督工作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力相比较,还有不小的差距,这既有监督本身存在一些薄弱环节的原因,也有体制、立法、人员等因素,致使人民对人大监督的满意度不高。
因此在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新形势下,研究人大监督存在的问题,完善人大监督制度,并有针对性的寻求克服问题的方法,正确行使监督权力,是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科学发展的重要步骤。
关键词: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制度;问题;原因;完善IAbstractOur country is the people's democratic dictatorship of socialist legal system country, determine the people's congress system in China since 1954, in the process of more than half a century of development studies, the party and the state to establish and improve the supervision system suitable for China's national conditions of unremitting efforts, improve the supervision of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system, the supervision departments in China is increasing, people's congress supervision for each department, is the highest power organ of supervision. However, in practice, the supervision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to work with compared with the authority of the constitution and the law, there is a big gap, the weakness of the existing supervision itself exists some of reason, there is also a system, legislation, personnel and other factors, lead to supervision ways and means to cause the people to supervise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f satisfaction is not high. Therefore under the new situation of building a socialist rule of law society,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research of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supervision, perfect the supervision system of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and targeted to seek ways to overcome the problem, right to exercise supervision power, is the important step to realize scientific development of socialism in our country.Key words People's Congress Supervision system issuecause perfect第II页目录摘要 (Ⅰ)Abstract (Ⅱ)一、人大监督概述 (1)(一)人大监督的概念及其发展过程 (1)1.人大监督的概念 (1)2.人大监督的历史发展 (1)(二)人大监督的特点 (1)1.人大监督的民主性 (2)2.人大监督的法律性 (2)3.人大监督的权威性 (2)4.人大监督的制约性 (2)二、人大监督实施存在的问题 (3)(一)人大监督滞后 (3)(二)监督的法治不完善 (3)(三)人大监督的职权被弱化,缺乏独立性与权威性 (3)(四)人大自身对政府工作监督存在问题 (4)(五)人大对法院、检察院监督存在的问题 (5)三、人大监督乏力的原因 (5)(一)政治体制问题 (5)(二)法律完备程度不够 (6)(三)人大监督思想认识不到位 (6)四、对现阶段我国人大监督存在的问题提出几点可行性途径 (6)(一)深化政治体制改革,使人大独立行使监督权 (7)1.处理好党与人大的关系 (7)2.处理好政府与人大的关系 (7)3.处理好人大与其它监督体系的关系 (8)(二)完善监督立法,实现人大监督法制化 (8)1.细化人大监督法律内容,明确监督主体资格 (8)2.明确违反监督法的法律责任 (9)3.完善人大监督法律配套措施 (9)(三)完善人大对法院、检察院监督体制,限制个案监督 (9)(四)加强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 (10)(五)提高人大监督人员自身素质 (10)1.加强监督人员的学习和培训 (10)2.人大代表积极参与政府工作 (11)3.优化监督主体组成成员结构 (11)参考文献 (12)致谢 (13)第III页一、人大监督概述(一)人大监督的概念及其发展过程1.人大监督的概念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是指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为保证宪法和法律得到贯彻实施,预防行政、司法机关滥用权力,经过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对由其产生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合理性、合法性检查的活动。
人大机关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人大机关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一、引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它充分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原则。
人大机关作为党和国家权力机关的一部分,承担着重要的立法、监督和决策职能。
然而,人大机关在实际工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影响着人大机关的工作效能和公信力。
针对这些问题,应当采取一系列对策建议,以改进人大机关的工作,提升其履行职责的能力和水平。
二、人大机关存在的问题1. 决策过程不透明人大机关在决策过程中存在着透明度不高的问题。
在一些重要决策的制定过程中,缺乏广泛的民意收集和专业的咨询意见。
这导致了一些决策缺乏科学性和合理性,容易引发争议和不满。
2. 缺乏专业化人才人大机关的工作需要具备广泛的知识面和专业的能力。
然而,一些地方人大机关在人才队伍建设上存在不足,缺乏相关专业背景的人员。
这导致人大机关在制定和审议相关的法律法规时缺少专业性的指导和优化意见,影响决策的质量。
3. 监督职能不到位人大机关作为监督机关,对一些重要人事任命、重大决策等方面的监督职能并未充分发挥。
一些地方人大机关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实施有效的监督,导致一些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
4. 与基层联系较弱人大机关作为代表人民利益的机关,应当密切关注基层民众的意见和需求。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地方人大机关与基层联系较弱,缺乏对基层民众的深入了解,导致一些决策脱离实际、不符合民意。
三、对策建议1. 提高决策的透明度加强对决策过程的公开和沟通,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和做法,建立透明的决策机制,广泛征求民意和相关专家意见,提升人大机关的决策科学化和合理化水平。
同时,加强对决策结果的解释和公开,有效回应民众关切,增加决策的可信度。
2. 加强专业化人才培养加大对人大机关的人才培养力度,注重培养专业人才,提高人大机关的专业能力。
加强与高校和研究机构的合作,引进专业性的智库资源,为人大机关提供科学的决策指导。
同时,加强干部的培训和轮岗交流,提升人大机关的整体素质和能力水平。
浅谈地方人大监督不力的表现、原因及对策
三一文库()/总结报告/调研报告〔浅谈地方人大监督不力的表现、原因及对策〕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以来,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积极开展对“一府两院”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大胆探索,勇于实践,监督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
但是,从总体上看,监督不力仍是地方各级人大在依法行使职权中的一个薄弱环节。
本文试就地方人大监督不力的表现、原因及对策作如下探讨。
一、地方人大监督不力的具体表现地方人大在行使监督权方面,离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离人民群众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主要表现在四方面:1、监督过程不扎实。
如每年的人代会审议通过“一府两院”工作报告、财政预算报告等,只是例行公事而已。
会后对代表们提出的审议意见和议案建议,没有几件能得到较好解决。
对经人代会批准的财政预算,在执行中出现重大变更后,人大常委会通常是在审查、批准决算时予以追认,很少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导致社会上一些人认为人大监督是“扎扎实实走过场”、“认认真真做形式”,严重影响了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威和形象。
2、监督重点不突出。
安排执法检查和审议内容贪多不求精,不求严,缺少“重头戏”。
一些代表或委员审议时,抓不住问题的实质和要害,泛泛议论的多、重复发言的多;提出针对性强的建议的少。
在监督目标上,一些地方人大在很大程度上避开了“一府两院”的重大行为,而更多着力于政府下属部门的行政行为和“两院”的某些司法活动,产生了四面出击、力量分散的状况。
3、监督手段不强硬。
在现有的监督方式中,地方人大运用频率较高的是会议审议、执法检查、视察和调查、受理人民群众的申诉控告和检举、个案监督等,而法律规定的如询问、特定问题调查、质询、罢免和撤职等刚性监督手段却很少运用,甚至搁置不用。
由于监督手段不强硬,没有威慑力,影响了法律实施的效果。
4、监督效果不理想。
地方人大每年都要依法开展大量的监督活动,但能真正解决实际问题的并不多。
往往在审议报告中讲了,会上议了便完事,存在一查就了,一审就过现象。
我国地方人大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与完善路径
我国地方人大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与完善路径摘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大监督机制是我国最具权威、最高层次的监督机制。
随着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中国地方人大监督机制已经有了很大发展。
但是目前我国地方人大监督机制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面临着很多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对此,应当正确认识和理顺党的领导与人大监督的关系;提高党政领导和人民群众对地方人大监督机制的认识;加强地方人大自身的建设。
关键词:监督机制;地方人大监督机制;民主政治一、我国地方人大监督机制的概念分析(一)监督从定义上,我们可以把监督区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形式,监督从最广泛的意义上指的是人对他人的监视与制约,这里当然将社会中存在的所有监督现象都包括在内。
所谓狭义的监督,从学理上讲是人们为了维护和实现自身的利益,凭借和利用一定的权力或权利,通过对政府管理机构中的内部分工制约或外部民主性参与等途径,针对公共权力的权力资源、主体权责、行使过程、运作效能等而相对独立地开展的检查、审核、督促等活动[1]。
简而言之,监督就是针对政府权力的运行加以控制和约束的行为活动。
(二)监督机制现代政治科学更加注重研究公共治理的系统性和生态性,因此“政治机制”的概念被引入到对政治现象的分析当中,并逐渐被政治学者所普遍接受。
政治机制是由政治机构和运行规则两部分组成的。
监督与反馈作为政治系统中的重要环节,是政府过程中的保障机制和调控机制,是对公共权力制约的具体展现。
从政治机制的研究视角上看,监督机制就是人们在现实政治过程中开展监督活动时所设置的机构、遵循的原则和程序以及运用的方法和手段的总和[2]。
(三)地方人大监督机制地方人大监督是指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基于自身的权力,通过审议批准议案法案和重大人事任免等形式和程序,依法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和司法机关的司法行为进行监视督促和制约。
地方各级人大在行使监督职能时所设置的机构、遵循的原则和程序、运用的方式方法就形成了地方监督机制。
当前中国人大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当前中国人大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人大监督是中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发展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进程中,加强对权力特别是对行政、司法等公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已成为我们党和国家在构建和谐社会建设中政权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分析了中国目前人大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深入探析中国人大监督存在问题的根源,并有针对性地寻求克服问题的对策,为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完善民主监督机制进行理论探索。
标签:人大监督;机制;对策一、人大监督机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支持人民代表大会依法履行职能”,强调要“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中国宪法和法律赋予了全国人大在行政监督方面最高权威监督主体的地位。
然而在实践中,人们对人大在对政府的监督方面的满意度并不高。
这表明,目前中国人大监督机制及实践与人民群众的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
值得一提的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为了使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宪法赋予它的职权,我们党作了大量工作,进行了许多改革,如组织人大代表评议政府工作和听取国家工作人员述职报告等多种有效的监督形式。
但是,这种完善还远远没有完成,在诸多方面仍存在着不少缺陷。
(一)监督对象存在盲点人大监督的对象主要包括“一府两院”。
但未将国家主席、中央军事委员会、全国人大等真正列入人大监督的对象范围。
国家主席、中央军事委员会、全国人大,在现实政治生活中作用巨大。
其在行使职权时,稍有不慎就会给党和国家带来巨大影响,因而对其监督的意义十分重大。
而现行宪法仅仅原则性地规定了全国人大有权选举和罢免国家主席;有权选举、罢免中央军事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
但均无具体的监督内容、形式、程序等,缺乏可操作性。
对于全国人大,宪法法律均未提及对它的监督,造成了全国人大不受监督的问题。
(二)监督手段一定程度上还缺乏刚性根据中国法律规定,人大监督具有最高权威性和法律的约束力,但在实际工作中,法律赋予人大的监督权力并未得到很好地运用,地方人大监督一般运用如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调查、视察、执法检查等常规柔性监督手段,而像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销、撤职、罢免等能够更好地解决问题的刚性监督手段却很少运用,大量运用的探索性监督方式,如代表评议、推行执法责任制、错案追究制等虽具有强制性,但是缺乏具体的法律依据。
人大机关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人大机关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一、问题背景描述人大机关是国家的立法机构,承担着重要的职责和使命。
然而,长期以来人大机关也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工作效率低下、决策失误、监督不力等方面。
本文将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二、问题分析1. 工作效率低下人大机关工作效率低下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许多工作文件需要经过多轮审核和审议,导致流程繁琐且耗时长。
同时,由于工作量庞大,很多次要事务会占用大量时间和精力,影响了重要事务的推进与处理。
2. 决策失误人大机关在决策过程中常常出现失误,其根源可归结为信息不对称和决策参与者多样化带来的主观偏见。
缺乏全面准确的信息会导致决策错误;而决策参与者拥有不同利益诉求时,在形成合理共识上还存在困难。
3. 监督不力人大机关负责对政府行为进行监督,但目前监督力度仍然不足。
一方面,人大机关在监督中存在被政府控制和依赖性强的问题,导致监督效果受到限制。
另一方面,由于时间、人力等资源有限,监督活动也难以覆盖到每一个环节。
三、对策提出1. 提高工作效率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应当采取以下措施:(1)简化流程:合理精简审批程序,设立快速通道,减少繁文缛节;(2)优化工作分工:明确责任分工和任务目标,并做到彼此配合、协同工作;(3)提升信息化水平:借助信息技术手段提高办公效率,推动电子化办公。
2. 加强决策科学性为了避免决策失误,需要采取以下对策:(1)加强信息收集和分析:建立完善的信息采集系统,注重多元化来源的数据搜集,并开展专业评估与咨询;(2)推行专家论证:引入独立专家组成员进行决策评估和风险预警,确保各方观点充分表达并得到权衡。
3. 提升监督效力为了加强人大机关的监督职能,可以采取以下对策:(1)完善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全过程、全方位、全时空的监督模式,确保行使权力的透明和有效;(2)加大公众参与:鼓励广泛社会参与到立法工作中来,引入第三方评价和监督。
四、实施对策的重要性1. 提高了工作效率,有利于提高人大机关的执行力和决策效果,更好地履行职能。
监督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措施
监督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措施监督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环节,对于维护社会公平公正、促进国家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目前在我国监督工作中仍然存在着一些主要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影响到监督的效果和作用,还直接影响到国家治理体系的健全和完善。
为了提高监督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我们应该对这些问题进行整改,推动监督工作的健康发展。
首先,存在着监督工作过于依赖行政力量的问题。
过去的监督模式主要依靠行政机关进行,其监督对象也往往是行政机关本身,这导致监督的公正性和客观性受到了严重的限制。
在实践中,行政机关在监督时往往存在利益冲突的问题,监督结果往往不够客观和公正。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应该推动监督体制的改革,加强行政机关之间的相互监督,建立独立的监督机构,确保监督工作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其次,存在着监督手段和技术手段不够先进的问题。
在信息时代,新技术的发展为监督工作提供了新的手段和方法。
然而,由于监督机构的技术能力和信息化水平相对滞后,导致监督工作的效果不够理想。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应该加强对监督机构的技术培训和支持,推动监督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引入先进的技术手段,如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提高监督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
再次,存在着监督力量不够充足的问题。
由于监督工作的复杂性和多样性,需要专业人士进行监督工作,但目前监督机构的人员配置相对不足,导致监督力量的不充足。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应该加大对监督机构的人员招聘和培养力度,提高监督人员的专业素养和能力水平,确保监督工作的专业性和有效性。
最后,存在着监督工作的公众参与度不高的问题。
监督工作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公众的利益,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公众对于监督工作的参与度相对较低。
这不仅限制了监督工作的广度和深度,也容易导致监督结果的偏差和不准确。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应该加强对公众的监督意识培养,扩大公众参与监督的途径和方式,建立与公众的互动机制,提高监督工作的公众认同度和透明度。
综上所述,目前我国在监督工作中存在着依赖行政力量、监督手段不先进、监督力量不足以及公众参与度不高等主要问题。
浅谈地方人大监督不力的表现、原因及对策
浅谈地方人大监督不力的表现、原因及对策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以来,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积极开展对“一府两院”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大胆探索,勇于实践,监督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
但是,从总体上看,监督不力仍是地方各级人大在依法行使职权中的一个薄弱环节。
本文试就地方人大监督不力的表现、原因及对策作如下探讨。
一、地方人大监督不力的具体表现地方人大在行使监督权方面,离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离人民群众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主要表现在四方面:1、监督过程不扎实。
如每年的人代会审议通过“一府两院”工作报告、财政预算报告等,只是例行公事而已。
会后对代表们提出的审议意见和议案建议,没有几件能得到较好解决。
对经人代会批准的财政预算,在执行中出现重大变更后,人大常委会通常是在审查、批准决算时予以追认,很少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导致社会上一些人认为人大监督是“扎扎实实走过场”、“认认真真做形式”,严重影响了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威和形象。
2、监督重点不突出。
安排执法检查和审议内容贪多不求精,不求严,缺少“重头戏”。
一些代表或委员审议时,抓不住问题的实质和要害,泛泛议论的多、重复发言的多;提出针对性强的建议的少。
在监督目标上,一些地方人大在很大程度上避开了“一府两院”的重大行为,而更多着力于政府下属部门的行政行为和“两院”的某些司法活动,产生了四面出击、力量分散的状况。
3、监督手段不强硬。
在现有的监督方式中,地方人大运用频率较高的是会议审议、执法检查、视察和调查、受理人民群众的申诉控告和检举、个案监督等,而法律规定的如询问、特定问题调查、质询、罢免和撤职等刚性监督手段却很少运用,甚至搁置不用。
由于监督手段不强硬,没有威慑力,影响了法律实施的效果。
4、监督效果不理想。
地方人大每年都要依法开展大量的监督活动,但能真正解决实际问题的并不多。
往往在审议报告中讲了,会上议了便完事,存在一查就了,一审就过现象。
有些问题年年审年年议,可是几年之后,仍然是面貌不改、河依旧。
地方人大代表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
地方人大代表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地方人大代表工作存在问题及计策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构成人员,是国家权力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主体。
学习贯彻中共中央转发的《若干意见》精神,加深对人大代表政治与法律地位的认识,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是进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定要求,关于坚持与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做好新形势下的人大工作,具有积极的意义。
本文就代表工作存在问题及计策建议进行肤浅的探讨。
一、当前人大代表工作存在的普遍问题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随着人大制度的日臻完善与深入人心,人大代表工作逐年有所进步。
但是,在县一级与基层镇(街),代表工作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要紧是:(一)部分代表素养低下,未能发挥人大代表是人民群众的舌喉与纽带的作用。
有的代表是“听长”代表,一年只参加一次大会,平常几乎是无所作为。
(二)相当部分代表所提的议案、建议、意见的质量不高,文字表达能力不强。
(三)一些代表在履行职责中,存在全局意识不够强,视野不够宽、熟悉情况不够多的问题,因而,导致其发言有相当大的片面性。
(四)一些基层单位由于经费不足等原因,组织代表活动少,且活动形式单调。
二、代表工作存在问题的要紧原因代表工作存在上述问题,究其原因,有历史的、文化的、体制上诸方面的因素。
(一)从人大代表结构上分析,基层代表偏少。
某市的人代会人大代表构成,各级领导干部与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的比例超过70%。
其中,局级以上干部占代表总数的四分之一以上。
这样的人大与地方政府几乎是同体结构。
在代表人民利益监督政府方面存在较大的缺陷与不足。
设置地方人大制度的意义就无法得到充分的表达。
最基层的声音与黎民百姓的呼声,政府官员与人大代表都难以听到。
(二)一些代表的责任意识不强,履职能力差。
他们不清晰人大代表的职责与义务,或者因所在企业、单位事务忙,特别是一些民营企业负责人,往往不参加人大的会议,不参加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视察等活动。
即使参加了,又往往半途请假,影响了民意的转达与代表作用的发挥。
浅议地方人大执法检查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浅议地方人大执法检查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浅议地方人大执法检查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地方人大执法检查是一项非常重要的经常性工作,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有关执法机关的执法工作所进行的检查、监督。
实践证明,地方人大开展的执法检查工作在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问题方面发挥了很大的作用。
汾阳市人大的执法检查工作也不例外,但经过近三年的人大工作实践,我深刻认识到执法检查的效果与当前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仍存有差距,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执法检查主体的综合能力薄弱。
国家出台的法律法规数量多、专业性强,执法检查对执法检查主体监督能力提出了考验。
然而,当前地方人大,尤其是县、乡级人大法律专业人才欠缺是普遍存在的问题。
就拿我市的常委会全体机关人员与人大代表的结构看,机关共有专委会5个人,代表共有人但是懂法律的人只有1人。
同时,法律业务知识的培训没有形成制度,这些因素与不断强化的法律监督职能需要还有四是执法检查问效缺失。
人大对执法检查阶段非常重视,检查前为此专门制订工作实施方案,召开动员大会,进行部署安排,检查中会深入调查,寻找问题,分析原因,提出意见和建议。
检查之后,监督效果如何?改进是否如愿?就很少有人过问了。
检查前后形成鲜明对比,检查阶段气氛热烈,整改阶段无声无息,基层所反映的一些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广大群众反映问题和人大代表提建议的积极性,损害了人大的权威。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我认为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内,必须在建立健全组织机制、改进方式方法、把握关键环节等方面下功夫,不断改进和加强执法检查工作,进一步增强执法检查工作的实效。
一、理顺两个关系,建立健全执法检查组织机制理顺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关系是保证执法检查质量的前提。
“由谁检查”、“检查谁”看似简单,但容易被忽视。
执法检查的主体应是执法检查工作的组织者和承担者,即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及专委会,客体应是法律法规实施的主管机关和具体的执法单位。
地方人大个案监督中存在问题及其出
地方人大个案监督中存在问题及其出地方人大个案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出路近年来,个案监督成了人大实施法律监督的一个重要形式,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普遍欢迎但由于全国性的个案监督法尚未出台,个案监督缺乏统一的规范随着实践的深入,个案监督中存在的问题逐步显示出来从对湖南省岳阳市、益阳市、娄底市等地的实地调查来看,个案监督中存在的问题不容忽视一、个案监督受到普遍欢迎在最初实施个案监督时,人大及人大代表是有顾虑的他们主要担心个案监督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而个案监督在司法理论界又争议颇多通过对各种法律法规的反复学习与领会,他们逐渐认识到了实行个案监督的合法性与必要性,增强了进行个案监督的信心宪法明确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在这里,宪法明确赋予了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权,个案监督是监督的一种形式,显然没有超出宪法的规定范围地方组织法也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担负“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的职权,人大常委会要“监督本级人民*、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从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中可以为人大的个案监督找到明确的法律依据其中第十条规定:“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典型违法案件,委员长会议可以交由专门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当向委员长会议报告,委员长会议可以根据情况,要求有关机关限期处理,有关机关应及时报告处理结果必要时,委员长会议可以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对特别重大的典型违法案件,常委会可以依法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因此,人大的个案监督是处理公民申诉、控告、检举的一种必要形式有了法律依据,人大实施个案监督的信心增强了,力度也逐渐加大了,人大个案监督的成效开始逐步显示出来一方面加强了对“一府两院”工作的有效监督,强化了人大及人大代表的监督意识,调动了人大及人大代表的工作积极性,提高了人大及人大代表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另一方面,个案监督对人大及人大代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又促进人大及人大代表努力加强自身建设,不断开展各种社会活动,从而有力地推动了人大的全面建设从对人大及人大代表的调查来看,他们普遍重视个案监督工作,且希望我国的个案监督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对司法机关来说,人大的个案监督对它们既是一种监督,也是对它们工作的一种巨大的鞭策与支持“个案监督”无非是通过抓住那些有重大影响、具有典型意义的重大违法案件进行监督,以监察、督促司法机关更好地行使司法权,保证案件的审理无论是在程序方面还是在实体方面,都能公正合法,从而达到司法公正的目的人大通过个案监督来监督司法机关的司法行为,在司法机关的头上悬起一把利剑,使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不敢徇私枉法,有效地防止了司法腐败和其他司法不公行为从对岳阳市与益阳市两地司法机关的调查来看,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来自人大的个案监督普遍持欢迎的态度,也非常自觉地接受人大的个案监督据来自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数据,该院每年收到人大提交的个案都在20起以上,一般都能给予认真的、及时的答复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每年都要重点督办人大提交的个案4~5个,定期答复人大由于得到人大的有效监督,一些影响很大的案件得到了纠正,一些长期难以执行的案件得到了顺利的执行个案监督也普遍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欢迎个案监督一方面扩大了他们反映自身要求与呼声的渠道,增加了他们申诉的途径另一方面,一些当事人通过个案监督实现了他们的正当权益人大通过受理审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诉,对法律依据不足的案件当事人,向其讲清道理并动员其息讼,大大减轻了司法机关的工作负担对有充分法律、事实依据的案件,则督促司法机关认真办理,真正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从而也有效地维护了社会的稳定人大及人大代表普遍反映,这些年来,到人大各有关部门致谢的事例不断增加,人大成了密切党群关系的一个重要纽带事实证明,个案监督在我国是有生命力的,它的潜能还远远没有充分发挥出来只要我们正确地运用个案监督权,它完全能够在我国的社会*生活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二、人大个案监督中存在的问题不容忽视个案监督在我国毕竟还是一个新事物,既没有现成的经验可资借鉴,也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来进行规范因而,在实施个案监督的过程中,出现了不少的问题,亟须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第一,集体监督不足,个人监督太多对于“个案监督”来说,人大只要介入,则必须时刻跟踪,随时监督,而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的方式却是定期举行会议,人大工作方式的这种特殊性决定了其对“个案监督”的作用是极其有限的而且,人大集体行使职权方式是通过*投票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决议,但不可能把“个案”拿到人大会议上去讨论表决由于集体行使职权难以操作,使得“个案监督”在很多情况下变成了人大的某个人或某个处室在监督案件,更有些人大代表或人大机关工作者利用其特殊身份和手中权力,对与自己有利益关系的案件或其他*型案件提出“个案监督”申请,甚至参与“个案监督”,对案件的审理施加影响这样一来,人大对“个案”的集体监督权被完全架空,“个案监督”纯粹成为一种个人行为这是司法机关反映最多的一个问题第二,受案标准不确定,所监督的案件具有很大的随意性由于没有形成统一的规定,只要当事人提出申诉,人大及人大代表一般即予以受理,这使得个案监督的案件数不断增加由于人大不是专门的司法机关,没有足够的人、财、物力用于解决具体的案件,受理案件的增加无疑加大了人大及人大代表的工作量尤其是人大监督成功的案例引起公众注意之后,又有更多的案件涌入这一渠道,这就使得人大不堪重负另一方面,受理的案件越多,司法机关的负担越重,办案的效果就难以得到保证,个案监督的效果同样大打折扣据法院反映,虽然人大每年交办的个案多达20余起,但真正认真加以督办的案件只有4~5起,而最终加以改判的案件可以说是微乎其微第三,事前监督多,事后监督少诉讼程序法已经就个案的承办程序作出了严格的规定,正处于法定程序之内的个案,如果遭遇外来力量的影响,法定程序势必会被破坏或干扰而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往往一受理案件就介入办案程序,或者案件还没有经过正式处理就要求司法机关前往汇报,既干扰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办案程序,也往往使得司法机关无所适从另一方面,在实施个案监督以后,对司法机关的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却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这是个案监督处理的一个通病,只要个案实体得到了纠正,其他如错案责任追究、实体纠正后的执行情况、类似错案在办案单位的继续处理情况以及经验教训的总结与汲取等问题,都还没有引起足够重视第四,对案件的实体监督多,程序监督少司法权要由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因此,人大不能直接参与办案,不应就案件的实体问题向司法机关发号施令,人大监督的焦点不应是案件的实体问题,而应该是案件的程序问题实际情况却恰好相反据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反映,人大在实施个案监督时,往往把重点放在案件的实体问题上,只注重对实体的监督相反,对可以很好发挥人大优势的程序监督却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第五,个案监督的途径太多司法机关普遍反映,人大在实施个案监督的时候,督查的途径种类繁多,极不规范人大常委会、人大机关的主要领导人、人大的一些主要部门、工委、信访部门、人大代表个人都经常直接向司法机关提出个案,要求司法机关作出答复而且,在实施督查时,还常常不是向司法机关的专门督查部门提出,往往直接找到司法机关的主要领导人或司法机关的具体承办人员对于某些人大监督的个案,司法机关有时自身还蒙在鼓里这种情况下,司法机关在办理人大交办的个案时就非常困难,这自然要影响到个案监督的质量这一问题在当前十分普遍第六,人大在实施个案监督时,情绪化倾向越来越明显人大作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议事机关,其组成人员的成分要求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代表分别来自不同的职业,对代表的法律素质并无严格要求受此影响,由人大代表对个案的法律问题作出具体的判断和处理,极易导致情绪化倾向另外,地方人大代表作为当地利益的代表,甚至作为案件的当事人,在实施个案监督时的感情色彩则更加浓厚据调查,一些地方的人大部门在对司法机关的年度工作报告审查与人事任免问题的表决上,常常以司法机关接受个案监督情况的好坏来决定,动辄以不通过相要挟,带有典型的情绪化倾向作为“个案监督”对象的案件,案情一般比较复杂,大多涉及到审理程序和实体处理等诸多方面的问题要想对此类案件进行监督,监督人员必须具有高于一般司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和司法实践经验只有如此,才能对“个案”在宏观上有准确的把握,微观上有精确的分析,从而确保司法的公正但我国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各级人大代表的法律素质远远无法达到这种水平就目前情况看,具有高水平法律素质的人才大多集中在司法机关,负有监督职能的人大代表的法律素质不如司法机关的人员是不争的事实在此情况下,个案监督有时也就背离了设立它的初衷,变成了对司法机关的一种不应有的干扰这种情况在目前虽不多见,但其负面影响不容忽视三、地方各级人大实施个案监督的理性选择个案监督广受欢迎,这充分说明了它存在的必要性与合理性但也正由于它自身所带有的特点以及在实施它的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个案监督也倍受争议在当前情况下,最为可行的做法是尽可能采取一切措施,努力解决个案监督所存在的问题,进一步规范个案监督行为首先,要明确个案监督的范围个案监督不宜过多,过多则时间和精力不允许,容易流于形式,达不到应有的效果,同时还会给司法造成一定的干扰;也不能太少,太少则人大的整个法律监督又难以落到实处人大在实施个案监督时,要根据执法和司法实际抓住重点,选择那些典型的、有重大影响的,或是薄弱环节方面的,或是人民群众普遍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的个案开展监督其次,要逐步规范个案监督的程序根据已有的实践经验,个案监督应包括以下规程:①认真听取申诉意见,仔细分析申诉材料,听取案件当事人的陈述,了解案件的具体问题和关键环节②深入涉案单位向有关部门和知情人了解案情,与办案人员和有关负责人座谈讨论案件中的问题,查阅已有案件材料,分析研究案件办理中的各种具体问题,特别是要查清影响案件事实、证据使用、办案程序以及适用法律等方面的关键问题③向常委会或主任会议汇报案件调查情况,并经集体讨论形成初步意见④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座谈,就案件中的具体问题进行讨论,形成比较成熟的监督意见⑤成立专门的工作机构个案监督在人大常委会受理立案后,要组织成立个案监督机构来专门负责这个工作这一机构必须由熟悉法律、熟悉政策、熟悉业务且具有一定专业素质的工作人员组成⑥向办案单位正式提出监督意见,责成有关办案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总结经验教训,提出纠正和处理意见,并向常委会汇报工作情况办理机关应在指定期限内将复查、处理结果向常委会报告并向当事人反馈,做到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再次,地方各级人大要明确个案监督的几项基本原则一是坚持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对个案监督必须实行集体审议,以多数人的意见形成规范性文件转交有关司法机关办理,最终实行集体负责制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有权对司法机关办理的具体案件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但不能以个人身份干涉具体案件,个案监督权必须集体行使二是坚持不直接处理案件、不干预司法权的原则由于司法活动的整个过程是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的,其办理过程和最终裁决结果是任何组织都无法替代的因此,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个案进行监督,最终只能通过司法机关本身的纠错机制来实现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所监督的案件不能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只能通过摆出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提出意见的方式,责成司法机关自己去依法纠正和解决存在的实体和程序问题,并限时向常委会报告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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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人大个案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出路近年来,个案监督成了人大实施法律监督的一个重要形式,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普遍欢迎。
但由于全国性的个案监督法尚未出台,个案监督缺乏统一的规范。
随着实践的深入,个案监督中存在的问题逐步显示出来。
从对湖南省岳阳市、益阳市、娄底市等地的实地调查来看,个案监督中存在的问题不容忽视。
一、个案监督受到普遍欢迎在最初实施个案监督时,人大及人大代表是有顾虑的。
他们主要担心个案监督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而个案监督在司法理论界又争议颇多。
通过对各种法律法规的反复学习与领会,他们逐渐认识到了实行个案监督的合法性与必要性,增强了进行个案监督的信心。
宪法明确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在这里,宪法明确赋予了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权,个案监督是监督的一种形式,显然没有超出宪法的规定范围。
地方组织法也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担负“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的职权,人大常委会要“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从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中可以为人大的个案监督找到明确的法律依据。
其中第十条规定:“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典型违法案件,委员长会议可以交由专门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进行调查。
调查结果应当向委员长会议报告,委员长会议可以根据情况,要求有关机关限期处理,有关机关应及时报告处理结果。
必要时,委员长会议可以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对特别重大的典型违法案件,常委会可以依法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因此,人大的个案监督是处理公民申诉、控告、检举的一种必要形式。
有了法律依据,人大实施个案监督的信心增强了,力度也逐渐加大了,人大个案监督的成效开始逐步显示出来。
一方面加强了对“一府两院”工作的有效监督,强化了人大及人大代表的监督意识,调动了人大及人大代表的工作积极性,提高了人大及人大代表在社会政治生活中的地位。
另一方面,个案监督对人大及人大代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又促进人大及人大代表努力加强自身建设,不断开展各种社会活动,从而有力地推动了人大的全面建设。
从对人大及人大代表的调查来看,他们普遍重视个案监督工作,且希望我国的个案监督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
对司法机关来说,人大的个案监督对它们既是一种监督,也是对它们工作的一种巨大的鞭策与支持。
“个案监督”无非是通过抓住那些有重大影响、具有典型意义的重大违法案件进行监督,以监察、督促司法机关更好地行使司法权,保证案件的审理无论是在程序方面还是在实体方面,都能公正合法,从而达到司法公正的目的。
人大通过个案监督来监督司法机关的司法行为,在司法机关的头上悬起一把利剑,使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不敢徇私枉法,有效地防止了司法腐败和其他司法不公行为。
从对岳阳市与益阳市两地司法机关的调查来看,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来自人大的个案监督普遍持欢迎的态度,也非常自觉地接受人大的个案监督。
据来自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数据,该院每年收到人大提交的个案都在20起以上,一般都能给予认真的、及时的答复。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每年都要重点督办人大提交的个案4~5个,定期答复人大。
由于得到人大的有效监督,一些影响很大的案件得到了纠正,一些长期难以执行的案件得到了顺利的执行。
个案监督也普遍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欢迎。
个案监督一方面扩大了他们反映自身要求与呼声的渠道,增加了他们申诉的途径。
另一方面,一些当事人通过个案监督实现了他们的正当权益。
人大通过受理审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诉,对法律依据不足的案件当事人,向其讲清道理并动员其息讼,大大减轻了司法机关的工作负担。
对有充分法律、事实依据的案件,则督促司法机关认真办理,真正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从而也有效地维护了社会的稳定。
人大及人大代表普遍反映,这些年来,到人大各有关部门致谢的事例不断增加,人大成了密切党群关系的一个重要纽带。
事实证明,个案监督在我国是有生命力的,它的潜能还远远没有充分发挥出来。
只要我们正确地运用个案监督权,它完全能够在我国的社会政治生活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二、人大个案监督中存在的问题不容忽视个案监督在我国毕竟还是一个新事物,既没有现成的经验可资借鉴,也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来进行规范。
因而,在实施个案监督的过程中,出现了不少的问题,亟须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
第一,集体监督不足,个人监督太多。
对于“个案监督”来说,人大只要介入,则必须时刻跟踪,随时监督,而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的方式却是定期举行会议,人大工作方式的这种特殊性决定了其对“个案监督”的作用是极其有限的。
而且,人大集体行使职权方式是通过民主投票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决议,但不可能把“个案”拿到人大会议上去讨论表决。
由于集体行使职权难以操作,使得“个案监督”在很多情况下变成了人大的某个人或某个处室在监督案件,更有些人大代表或人大机关工作者利用其特殊身份和手中权力,对与自己有利益关系的案件或其他非典型案件提出“个案监督”申请,甚至参与“个案监督”,对案件的审理施加影响。
这样一来,人大对“个案”的集体监督权被完全架空,“个案监督”纯粹成为一种个人行为。
这是司法机关反映最多的一个问题。
第二,受案标准不确定,所监督的案件具有很大的随意性。
由于没有形成统一的规定,只要当事人提出申诉,人大及人大代表一般即予以受理,这使得个案监督的案件数不断增加。
由于人大不是专门的司法机关,没有足够的人、财、物力用于解决具体的案件,受理案件的增加无疑加大了人大及人大代表的工作量。
尤其是人大监督成功的案例引起公众注意之后,又有更多的案件涌入这一渠道,这就使得人大不堪重负。
另一方面,受理的案件越多,司法机关的负担越重,办案的效果就难以得到保证,个案监督的效果同样大打折扣。
据法院反映,虽然人大每年交办的个案多达20余起,但真正认真加以督办的案件只有4~5起,而最终加以改判的案件可以说是微乎其微。
第三,事前监督多,事后监督少。
诉讼程序法已经就个案的承办程序作出了严格的规定,正处于法定程序之内的个案,如果遭遇外来力量的影响,法定程序势必会被破坏或干扰。
而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往往一受理案件就介入办案程序,或者案件还没有经过正式处理就要求司法机关前往汇报,既干扰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办案程序,也往往使得司法机关无所适从。
另一方面,在实施个案监督以后,对司法机关的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却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
这是个案监督处理的一个通病,只要个案实体得到了纠正,其他如错案责任追究、实体纠正后的执行情况、类似错案在办案单位的继续处理情况以及经验教训的总结与汲取等问题,都还没有引起足够重视。
第四,对案件的实体监督多,程序监督少。
司法权要由司法机关独立行使。
因此,人大不能直接参与办案,不应就案件的实体问题向司法机关发号施令,人大监督的焦点不应是案件的实体问题,而应该是案件的程序问题。
实际情况却恰好相反。
据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反映,人大在实施个案监督时,往往把重点放在案件的实体问题上,只注重对实体的监督。
相反,对可以很好发挥人大优势的程序监督却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第五,个案监督的途径太多。
司法机关普遍反映,人大在实施个案监督的时候,督查的途径种类繁多,极不规范。
人大常委会、人大机关的主要领导人、人大的一些主要部门、工委、信访部门、人大代表个人都经常直接向司法机关提出个案,要求司法机关作出答复。
而且,在实施督查时,还常常不是向司法机关的专门督查部门提出,往往直接找到司法机关的主要领导人或司法机关的具体承办人员。
对于某些人大监督的个案,司法机关有时自身还蒙在鼓里。
这种情况下,司法机关在办理人大交办的个案时就非常困难,这自然要影响到个案监督的质量。
这一问题在当前十分普遍。
第六,人大在实施个案监督时,情绪化倾向越来越明显。
人大作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议事机关,其组成人员的成分要求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代表分别来自不同的职业,对代表的法律素质并无严格要求。
受此影响,由人大代表对个案的法律问题作出具体的判断和处理,极易导致情绪化倾向。
另外,地方人大代表作为当地利益的代表,甚至作为案件的当事人,在实施个案监督时的感情色彩则更加浓厚。
据调查,一些地方的人大部门在对司法机关的年度工作报告审查与人事任免问题的表决上,常常以司法机关接受个案监督情况的好坏来决定,动辄以不通过相要挟,带有典型的情绪化倾向。
作为“个案监督”对象的案件,案情一般比较复杂,大多涉及到审理程序和实体处理等诸多方面的问题。
要想对此类案件进行监督,监督人员必须具有高于一般司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和司法实践经验。
只有如此,才能对“个案”在宏观上有准确的把握,微观上有精确的分析,从而确保司法的公正。
但我国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各级人大代表的法律素质远远无法达到这种水平。
就目前情况看,具有高水平法律素质的人才大多集中在司法机关,负有监督职能的人大代表的法律素质不如司法机关的人员是不争的事实。
在此情况下,个案监督有时也就背离了设立它的初衷,变成了对司法机关的一种不应有的干扰。
这种情况在目前虽不多见,但其负面影响不容忽视。
三、地方各级人大实施个案监督的理性选择个案监督广受欢迎,这充分说明了它存在的必要性与合理性。
但也正由于它自身所带有的特点以及在实施它的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个案监督也倍受争议。
在当前情况下,最为可行的做法是尽可能采取一切措施,努力解决个案监督所存在的问题,进一步规范个案监督行为。
首先,要明确个案监督的范围。
个案监督不宜过多,过多则时间和精力不允许,容易流于形式,达不到应有的效果,同时还会给司法造成一定的干扰;也不能太少,太少则人大的整个法律监督又难以落到实处。
人大在实施个案监督时,要根据执法和司法实际抓住重点,选择那些典型的、有重大影响的,或是薄弱环节方面的,或是人民群众普遍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的个案开展监督。
其次,要逐步规范个案监督的程序。
根据已有的实践经验,个案监督应包括以下规程:①认真听取申诉意见,仔细分析申诉材料,听取案件当事人的陈述,了解案件的具体问题和关键环节。
②深入涉案单位向有关部门和知情人了解案情,与办案人员和有关负责人座谈讨论案件中的问题,查阅已有案件材料,分析研究案件办理中的各种具体问题,特别是要查清影响案件事实、证据使用、办案程序以及适用法律等方面的关键问题。
③向常委会或主任会议汇报案件调查情况,并经集体讨论形成初步意见。
④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座谈,就案件中的具体问题进行讨论,形成比较成熟的监督意见。
⑤成立专门的工作机构。
个案监督在人大常委会受理立案后,要组织成立个案监督机构来专门负责这个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