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地方人大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与完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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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地方人大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与完善路径摘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大监督机制是我国最具权威、最高层次的监督机制。随着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中国地方人大监督机制已经有了很大发展。但是目前我国地方人大监督机制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面临着很多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对此,应当正确认识和理顺党的领导与人大监督的关系;提高党政领导和人民群众对地方人大监督机制的认识;加强地方人大自身的建设。

关键词:监督机制;地方人大监督机制;民主政治

一、我国地方人大监督机制的概念分析

(一)监督

从定义上,我们可以把监督区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形式,监督从最广泛的意义上指的是人对他人的监视与制约,这里当然将社会中存在的所有监督现象都包括在内。所谓狭义的监督,从学理上讲是人们为了维护和实现自身的利益,凭借和利用一定的权力或权利,通过对政府管理机构中的内部分工制约或外部民主性参与等途径,针对公共权力的权力资源、主体权责、行使过程、运作效能等而相对独立地开展的检查、审核、督促等活动[1]。简而言之,监督就是针对政府权力的运行加以控制和约束的行为活动。

(二)监督机制

现代政治科学更加注重研究公共治理的系统性和生态性,因此“政治机制”的概念被引入到对政治现象的分析当中,并逐渐被政治学者所普遍接受。政治机制是由政治机构和运行规则两部分组成的。监督与反馈作为政治系统中的重要环节,是政府过程中的保障机制和调控机制,是对公共权力制约的具体展现。从政治机制的研究视角上看,监督机制就是人们在现实政治过程中开展监督活动时所设置的机构、遵循的原则和程序以及运用的方法和手段的总和[2]。

(三)地方人大监督机制

地方人大监督是指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基于自身的权力,通过审议批准议案法案和重大人事任免等形式和程序,依法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和司法机关的司法行为进行监视督促和制约。地方各级人大在行使监督职能时所设置的机构、遵循的原则和程序、运用的方式方法就形成了地方监督机制。我国地方人大监督机制是以马克思主义监督理论为指导,根据我国社会主义性质和政治国情的需要,同时借鉴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经验建立起来的,目前还在不断地发展完善之中。

二、当前地方人大监督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各级人大依照宪法规定,在行使监督权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个别地方人大在宪政监督机制的运行方面做了一些

新的探索。但是由于主客观因素的制约,人大在宪政监督机制的运行过程中未能充分发挥实效,人大工作中还存在着重立法轻监督的倾向,和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目前我国地方人大监督机制存在着许多亟待解决的困难和问题。

(一)与地方人大监督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完善

目前中国地方人大监督机制难以顺利运转,与涉及地方人大监督的法律不完善有很大关系,虽然我国在2006年已经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但是有关监督的法律法规文件总体上还是比较缺乏的。现有的监督法律比较宏观更强调原则性,不够详细和具体,因而在实践中的应用性和操作性不强,这就严重影响了人大监督职能的有效发挥。

(二)地方人大未设置专门的监督机构

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为了更好地行使职权,依法设立了民族委员会、华侨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的设立可以使人大在相关领域进行深入的研究,实现对政府行为的有效监督。各级人大目前未能设立监督委员会,只有少数几个地方人大机关设立了监督部门,总的来说,人大监督专门机构设置上的空白会导致监督权因缺少专门的机构保障而无法有效的落实。

(三)监督中的形式主义和缺位现象严重

有些地方人大行使监督权时是走马观花,使监督内容流于形式。在实际政治生活中,人大常委会委员和人大代表去相关部门调研和视察,只是走访安排好的地方,看看准备好的材料,不能解决实际问题。我国处于经济政治社会转型期,各种特大应急性突发性事件频繁发生,在这里面产生了大量违法腐败案件,但是很少看到人大在处理这些事件中发挥监督的实效。人大存在不监、漏监现象,使人大的监督机制形同虚设变成了“橡皮图章”。

(四)地方人大监督过程缺乏权威性和独立性

从法理上讲,人大监督是最权威和最高层次的监督。但是人民群众和部分党政领导干部由于受传统政治文化的影响,往往将政府的地位看得很高,而对人大和人大监督则缺乏足够的重视与认识。监督主体的权威性不足,将严重影响人大监督权在政治生活中的地位。目前我国地方人大监督不力的困境,实际上是人大监督机制权威缺失的表现。

另外人大行使监督权的独立性不够,中国长期以来一直存在着以党代政党政不分的问题,地方人大监督在很大程度也为同级党委所左右,造成人大在开展监督工作的时候往往放不开手脚。另外同级政府掌握着人大各个部门的活动经费、工资、福利和津贴等,人大缺乏独立的财权就会导致人大无法独立完整的对同级政府机关进行有效的和实质性的监督制约。

(五)地方各级人大监督队伍的整体素质不高

人大代表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我国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效果的发挥。而我国目前各级人大代表的素质参差不齐,从全国人大代表到乡镇人大代表都或多或少存在着素质不高的问题,致使很多代表对自身职权没有足够的认识,在履行职责时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在人代会闭会期间,大部分代表很少与选民进行沟通联系,因而不了解选民的具体要求和意见,不能很好地发挥参政议政能力[3]。

三、我国地方人大监督机制改革和完善的路径选择

要想强化人大监督制度的功能,改革和创新人大监督机制,具体来说既要改善人大所处的外部环境状况,又要解决人大机构自身存在的问题和弊病。在这里笔者综合各方面的考虑提供以下几种路径选择。

(一)正确认识和理顺党的领导与人大监督的关系

人大监督作用的发挥,首先面临的是如何正确地认识和解决党的领导与人大监督的关系问题,这是我国人大研究领域和政治监督学界面临的一个全新的课题。由于计划经济的影响,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党政不分的政治体制,使得党的领导与人大监督的关系难以理顺,从而严重妨碍了人大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实行彻底的党政分开才是唯一的出路[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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