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人大监督权行使
地方人大常委会监督权实证研究_徐新意
第13卷第1期2012年1月
常 州 大 学 学 报 (社 会 科 学 版)
J O U RN A L O F CHAN GZHOU UN IV ERSI TY(SO CIAL SCIEN CE ED IT IO N)
V ol.13N o.1
J an.2012地方人大常委会监督权实证研究
徐新意1,黄 伟2,尹春晖2
(1.常州大学文法与艺术学院,江苏常州213164; 2.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江苏常州213001)
摘 要:地方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权具有鲜明的特点,其主体为地方人大常委会集体;客体是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行使方式是通过听取报告等形式监督客体的工作情况,通过审议、批准和决定等手段实施监督权。地方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权的性质属于外部监督,也属于事后监督。实践表明,地方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是有成效的,但还不令人满意。其原因在于监督后的法律责任追究制度不完善、地方人大常委会人员组成制度不科学。建议完善《监督法》等相关法律,提高地方人大常委会监督效力和监督能力,改革地方人大常委会运行机制,提高其办事效率。
关键词:地方人大常委会;监督权;外部监督;法律责任追究
中图分类号:D6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042X(2012)01-0030-04
一、地方人大常委会监督权的概念及特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后简称《监督法》)2006年8月27日颁布,2006年8月27日,次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详细规定了地方人大常委会对本级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所具有的监督权项,但没有直接规定地方人大常委会监督权的概念。
浅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政府垂直部门的监督
浅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政府垂直部门
的监督
开封市人大常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会
政府垂直部门是指国家家、省在某一区域内设立的的,在地方独立行使职责的的部门。地方人大及其常委委会如何实施对政府垂直部部门的监督,是多年来人大大理论工作者一直探索的一一个老课题,还没有像对当当地政府实施监督那样,有有一套较系统的监督方式。。根据近几年来,我市人大大对政府垂直部门的监督实实践,谈些粗浅看法,以供供探讨。
一、地方人大及及其常委会对政府垂直部门门实施监督的必要性
首先先,从法律角度看,地方人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政府垂直直部门实施监督是有法律依依据的。政府垂直部门是代代表国家在本区域内贯彻实实施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和方针、政策的主体部门门,它是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展需要和便于管理的原则,,从地方政府划分出去或设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家机关。为了防止监督出现现空间,地方组织法明确规规定:“各级人大及其常委委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委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这就说明,任何执法部门门只要在本区域内都必须接接受监督。这一规定,为地地方人大及
其常委会对政府府垂直部门的监督提供了必必要的法律依据。
其次,,从政府垂直部门的执法角角度看,地方人大及其常委委会的监督是防止“权力失失范”,使法律、法规在本本区域内得以贯彻实施。政政府垂直部门负责人的任免免摆脱了地方权力机关的任任免权,出现了地方人大及及其常委会监督的“盲区””,但是,它的执法行为又又与所在行政区域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息息相关。。可是,所在地政府部门对对它又无法实施监督。他们们的部门法律法规的贯彻执执行缺乏地方政府的支持和和保障,一些安排脱节,它它的上级政府部门实施监督督也只能是鞭长莫及的监督督。我们从以往的教训中得得出,不受监督的权力是会会无限扩张的,而无限扩张张的权力是产生腐败可能性性最大的权力。早在解放前前夕,毛泽东同志针对民主主人士提出的执政问题时指指出:“执政若干年后必然然腐败的规律,我们共产党党人已经找到,那就是走人人民监督政府”。因此,地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它实实施监督显得更加重要。
如何提升人大监督效力
如何提升人大监督效力
监督权是地方人大的一项基本职权,人大无论开展执法检查,还是开展专题调研,都离不开监督权的行使和运用,依法行使监督权贯穿于人大工作的全过程。
近年来,各地人大普遍意识到加强监督工作的重要性,都把行使好监督权作为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有力抓手,在宪法和法律框架内进行了一系列实践和探索。但总的来看:虽然人大监督的领域十分宽泛,但监督的深度还不够,普遍存在重程序轻实效,重过程轻结果的问题。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自身建设需要不断加强,不敢监督,不善监督,调研视察走马观花,审议报告浮于表面,督办意见流于形式,监督的质量总体上不高;一些地方政府对人大的意见和建议重视不够,办理落实不认真,例行公事、敷衍了事的多,真正下大力气用心去办理解决的很少;一些人大代表直抒己见的太少,随声附和的太多,肯定过去工作成绩和今后工作思路的多,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少,人代会期间的分组审议,变成了地方党政领导代表或者列席会议的有关部门领导的情况汇报会,导致审议流于形式。总体而言,人大的监督效力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盼还有很大差距。
争对上述问题,整理出了如下建议以提升地方人大的监督效力。
(一)妥善处理与“一府两院”的关系,引入测评机制。地方人大和地方“一府两院”的关系是监督和被监督关系。地方人大要从支持同级地方“一府两院”工作的目的出发,主动、积极开展对同级地方“一府两院”的监督,监督是人大对“一府两院”工作最大的支持。信州区人大就在去年年底制定了《信州区人大对“一府两院”工作满意度测评方案》,在人代会召开期间邀请参会人大代表填写《测评表》,对“一府两院”的工作满意度进行打分,全面了解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最终结果在人代会上及时公布,对测评前三名的部门进行了表彰,有效确保了评议结果的公平、公正,增加舆论监督和威慑作用。通过测评,一些重点职能部门的工作得到了较大改观,一些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得到了有效解决。将政府部门纳入工作评议后,一些政府领导能更加重视人大的意见和建议,更多地过问和督促分管部门办理人大的意见和建议,有时也能主动把人大的意见和建议拿到政府常务会上去研究解决。
依法行使人大的监督权
,
作评议 不 能评 完 了事
,
必 须抓 好评 议
。
。
后 的整 改监 督
。
使评 议 工 作 真 正 取 得 实 效
。
是 改 进 执 法 检 查 的方 式
对法律
、
法规
、
决
四 是 探 索个 案监 督方 式
实践 证 明个 案监 督 是
、
议 的实 施 情况 进行 检查 是 对 法 律 的实施 加 强 监 督 的 有效方法
,
当前
,
随着 市场 经 济体制 的 不 断 完善
。
得 到 了 有效 发 挥
而在实际工 作 中
、
,
政 府 将 逐 步 淡 出具 体经 济 领 域
这
一
人 大要 适 应
如何 行 使人 大 监 督 权
人 大监 督 职 能
,
更好地 发挥
变化 就 必 须 不 断加 强 对 政府 决策权 力 的
,
笔者觉得仍然 是需
一
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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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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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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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 政 府转 变 职 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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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的四个职权
人大代表的四个职权
“人民代表大会的四个权利归纳起来主要有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监督权。主要区分决定权和监督权。因为立法权是关于“法律”的职权,任免权是关于“人”的职权,这两项职权一区分比较明显,不会弄错。但是,决定权和监督权都是关于“事务”的职权,较容易混淆。一般而言,审议通过上年度的工作报告是监督权...”
人民代表大会的四项职权即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和监督权.1、立法权.狭义的立法权即制定法律的权力,广义上的立法权则指关于法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的权力.在我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省、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
1.立法权:制定、修改宪法并监督其实施;制定和修改国家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
2.决定权: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3.任免权: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委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4.监督权:监督宪法的实施,监督最高国家机关的工作
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以及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和和平问题;选举、决定最高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即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选举国家主席、副主席,决定国务院总理和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决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上述人员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法(草案)》的说明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公布日期】2002.08.23
•【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
正文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法(草案)》的说明
——2002年8月23日在第九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王维澄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委员长会议的委托,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法(草案)》的说明。
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监督政府、法院、检察院的工作,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责。宪法和有关法律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权作了一系列规定。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取得了很大的进展,在行使监督权方面也积累了不少经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或其常委会都已制定了有关监督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近十多年来,全国人大历次会议上都有许多代表提出议案,要求制定监督法。仅九届全国人大以来,代表就提出关于尽快制定监督
法的议案41件。
关于监督法的制定,在六届全国人大期间就开始酝酿。1990年3月,党的十三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加强党同人民群众联系的决定》中,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拟定实行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的监督法。七届全国人大和八届全国人大期间,都进行了监督法的起草研究工作。九届全国人大组成以后,监督法列入了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继续开展了监督法的起草研究工作,并草拟了监督法草案。
浅论人大的监督职能
浅论人大的监督职能
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国政治制度的核心之一。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人大的职责不仅仅是制定各类重要法律,更重要的是履行监督职能,对政府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和审查,确保国家机关的运转合法有效。本文将浅论人大的监督职能,包括其监督的范围、内容、方式以及现状。
一、监督的范围
人大的监督职能覆盖了国家行政、立法和司法各个方面,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具体来讲,人大对政府执行宪法和法律、制定重要政策和计划、实施财政预算等方面拥有监督权。
人大对中央政府的监督主要体现在对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政策文件和财政预算等方面的审查和批准。此外,人大还对中央政府的重要任命和解职进行审议和决定,监督中央行政机关的工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
对于地方政府,人大作为地方政权的代表,对于地方政府相关事项亦拥有监督权。在地方层面,人大对地方立法,预算执行以及一系列行政行为,包括干部任免、招标投标、行政许可等都可以进行监督和审查。此外,人大还可以代表人民行使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和权利。
二、监督的内容
人大的监督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多个领域。政治领域主要体现在人大对政府依法行政、法治建设、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执行等方面进行监督。在经济领域,人大通过审查和批准年度财政预算、国务院关于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的报告以及制定经济发展规划等方面进行监督。在社会领域,人大将关注目光投向财产分配、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方面,对被监督单位是否达到了群众的期望、是否满足社会和人民的需求等进行监督。在文化教育方面,人大还关注教育投入、劳动就业等,对于教育、卫生事业、科技创新等方面进行监督。
对地方人大履行监督职权的思考人大政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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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地方人大履行监督职权的思考监督权是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的权力。地方人大履行监督职权,是其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标志,也是保障法律实施和有效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任免权的主要手段。考察地方人大监督工作的坎坷历程,思考监督工作的成效与缺位,展望监督工作的发展未来,人大要切实履行好监督职权,前景光明,问题不少,尚需努力。
一、监督职权逐步加强,“橡皮图章”的形象正在改变二是监督形式上有新突破,各地人大创造了许多新的监督形式,拓展了监督领域。被实践检验行之有效、目前大面积采用的有四种,即:1983年从辽宁省沈阳市人大常委会开先河的执法检查;1986年从河南省平顶山市舞钢区人大常委会推开的代表评议;1988年从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大常委会推开的述职评议;在接待和处理司法案件的来信来访中形成的个案监督。这四种方式的创造和广泛使用,促进了地方人大权力机关作用的发挥,提高了人大的地位和作用,也推动了全国人大监督职权的行使。
三是总结实践经验,制定地方性监督法规,把监督职权的履行规范化。受党的十三届六中全会建议拟定监督法精神的鼓舞,各省和有立法权的市的人大加紧总结工作经验,深入研究监督职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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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情况,完善监督新形式,剔除缺乏法律依据和有悖于人大工作特征的做法,保留、细化、提炼有助于加强监督的内容和程序,制定出了地方性监督法规,有综合监督的,有单项监督的,使新的监督形式法律化,监督工作走向规范,也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监督法提供了参考。
关于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法律监督权的思考
是用足用好法律 赋予 的监督手段 。从
二、 依法监督是正确行使法律监督权
的 根 本 方 向
首先 , 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 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 , 因此也必须依 照宪 法 和法律的去行使。离开 了宪法和法律 ,监 督权就无从谈起 , 监督工作就无从着手 。地 方各 级人 大常委 会作为 保障宪 法和 法律 实 施 的机关 , 其监督工作的开展必须 以宪法和 法律为依据。 一方面 , 要 认真学 习宪法法律 。 加强学习 、提高素质是履行好职权 的基础 。 从事 人大工 作的 同志都要 下决 心提 高 自己 的法律素质 , 努力成为精通法律的 内行 。 要 把掌握宪法 和法律作为开展工作 的前提 , 每 逢开展监督 活动 。 都要提前学 习有关 的法律 法规 ,明确监督 的依据和方法 。另一方面 ,
委பைடு நூலகம்
三、 坚持创 新是正 确行使 法律 监督 权 的根本 途径
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 , 是一个 国 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随着形势 的发展 , 人大监督的工作任务越来越重 , 迫切需要各 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勤于思索 , 勇于实践 , 使 监督工作不断有所发展 , 有所创新 , 有所前 进 。当前人大监督工作 的创新 , 应 当突出三
点:
一
二是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地方各级人大 及其 常委会要从党和人民的利益 出发 , 带头 贯彻 党的路线方 针政 策 ,充 分体 现对党 负 责、对人 民负责、对法律负责的一致性 。人 大 代表 和人大 常委会 组成人 员 中的共产 党 员 ,耍增强党性 ,自觉遵守党的纪律 ,在履 行 监督 职权 的过程 中 ,坚持 正确 的政治 方 向, 始终站在党和人 民的立场上 ,确保党的 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组织重大决策、重要意见 的贯彻执行 。
做好地方人大监督工作的几点建议
做好地方人大监督工作的几点建议
做好地方人大监督工作的几点建议
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近年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逐步加大了监督工作的力度,在法律监督与工作监督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和大胆实践,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从我国权力机关行使监督权的现状看,监督不力仍然是人大工作的薄弱环节。目前,宪法与法律的实施情况不尽人意,权力滥用、权力寻租和腐败现象相当严重,监督虚置和监督乏力的问题较为突出。如何健全和完善人大监督机制,扎实稳妥地行使好人大监督职权,推动经济稳步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是当前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着力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作为一名地方人大工作者,笔者认为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深化监督理念是做好监督工作的前提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做好监督工作,首先必须从解决思想认识问题入手,强化四个意识,深化监督理念:一是要强化责任意识。人大监督是法律赋予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神圣职责和重要任务,其目的就是保证宪法与法律的实施,督促政府依法行政、司法机关公正司法,进而保证公共权力在民主法制的轨道上运行。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明确自己
的责任和使命,敢于监督,敢于碰硬。在不享有立法权的市、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更应当把监督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切实履行监督职责。不监督意味着失职,意味着对法律的亵渎、对人民的背叛。二是要强化法律意识。监督的过程,实质上是动用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评价、衡量是非,检查、监督工作,纠正、处理问题的过程。因此,监督的依据只有一个,就是法。离开了法,监督工作就会失去尺度和标准。是否需要行使监督权,如何行使监督权要以法律为准绳;人大监督的对象、内容、范围和方式要严格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只有坚持依法监督,监督才能有权威性和强制力。三是要强化全局意识。监督工作要立足全局,始终紧扣改革、发展、稳定这个主题;要充分利用有限的监督资源,抓住重点,突出中心,围绕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进行,不能主次不分、轻重不辨。四是要强化民本意识。监督权的行使要以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立足点。要坚持把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作为重点议题纳入议事日程,真正通过监督来关心人民疾苦、维护人民利益。同时要增强人大监督工作的透明度,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从而使监督深深扎根于人民群众之中,获得稳固的基础和有力的保障。
市人大机关实施三个监督工作综述
市人大机关实施三个监督工作综述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强调:“要用好宪法赋予人大的监督权,实行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聚焦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聚焦人民群众所思所盼所愿,推动解决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要加强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完善人大监督制度。”这一科学论断,为我们做好新时代人大工作、推动人大工作高质量发展指明了方向,为我们做好人大监督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市人大常委会要深入学习中央人大工作会议精神,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扎实实施三个监督,着力推动人大工作守正创新。
坚持正确监督,牢牢把握监督工作的原则和方向。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进一步深化对“国之大者”的认识,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的领导这一最高政治原则,认真落实重要会议、重大事项、重点工作向党委请示报告制度。主动接受党委领导,准确把握党委意,把对党负责和对人民负责有机结合起来,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人民意志。紧盯市委确定的“一都四区”目标定位,紧紧围绕生态环境保护、重点项目建设、市场主体培育、优化营商环境等重点工作,找准监督工作与党委工作的结合点、与政府工作的融合点,确保人大监督工作紧贴大局、融入大局、
服务大局。正确处理与“一府一委两院”的关系,用政治智慧和真情实意去监督、去支持。全面加强人大自身建设,不断提升监督能力和水平,全力助推**高质量发展。
坚持有效监督,力求监督工作务实管用。把调查研究作为做好人大工作的基本功,在听取汇报和现场察看的基础上,更加注重召开座谈会、查阅资料、问卷调查等方式方法,努力把问题找准、把原因查透、把对策提好。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扎实开展市县镇三级联动监督,充分凝聚各方力量,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监督工作格局,推动各方面加强和改进工作。综合运用视察调研、执法检查、听取专项工作报告、专题询问等监督方式,切实增强监督刚性。着力做好审议意见落实的“后半篇文章”,对常委会审议意见进行跟踪督办,定期听取审议意见落实情况的报告并进行“满意度”测评,确保审议意见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范围
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范围
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宪法赋予的最高权力机关,根据宪法规定,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利对国家机关的活动进行监督。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内容十分广泛,其范围可以大致分为以下几类:
一是对国家机关的行政活动的监督。人民代表大会有权要求国家机关向其报告执行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情况,对有关财政、经济、外交、国防、文化、教育、科学、技术等活动进行审议,对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进行查处。
二是对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的监督。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审查国家机关的立法计划,发表立法意见,监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活动。三是对国家机关的司法活动的监督。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向国家机关提出司法活动的质量和实效性的要求,要求其严格执行宪法和法律,严肃查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四是对国家机关的政治活动的监督。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检查国家机关实施政策和领导工作的情况,监督政府的行政活动,检查国家机关对公众的管理,要求其落实民主集中制,保护和谐社会的秩序。
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范围非常广泛,可以说囊括了国家机关的所有活动。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是国家政治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为国家机关提供了一个有效的监督机制,有助于保护国家利益,维护
国家安全,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目标。
地方人大监督工作经验交流材料
地方人大监督工作经验交流材料
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对“一府两院”实施监督是保障法律实施和有效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任免权的主要手段。监督权的有效行使,对于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促进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如何在新形势下不断加强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增强监督实效,提高监督水平,笔者就此谈几点粗浅的认识和看法。
一、要敢于监督.敢于监督,就是依法大胆行使监督职权。要把监督的精力集中在诸如政府工作中的农民增收、城市改造、污染防治、医疗卫生以及“两院"工作中的司法不公等这些人民群众普遍关注和迫切要求解决的老大难问题上,要敢于较真,敢于碰硬。在监督程序上,要做到不偏不漏,既严又全,不搞所谓的“弹性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分析症结,举一反三,监督有关机关部门强化工作措施,彻底加以解决.对出现久拖不决或一再反复的问题,要大胆动用特定问题调查、跟踪执法检查、质询、撤职等刚性监督手段,直到问题解决为止.笔者认为,解决针对一些地方在监督工作中存在“怕"监督的现象这个难题,是我们做好监督工作的关键。首先要依照法律。监督法明文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这从法律角度给予了人大监督职权的权威性。其次要提高认识。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既是一种制约,又是支持和促进.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正确认识和处理监督与支持的关系,
认识到人大对“一府两院”进行监督,是为了更好地统一思想、达成共识、形成合力.再次要务求实效。人大及其常委会要通过开展各项监督工作,用实际行动来证明人大监督工作不是“找茬子”、“挑毛病”,而是通过监督来与“一府两院”共同总结工作成绩、查找存在问题、提出整改的意见和建议,使监督过程成为推动工作的过程.
人大监督权
(二)特征:
• 1.法律性。 • 全面的法律监督。监督的核心是保证国家法律的施行, 监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行为也是严格按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进行的。
• (法律监督、工作监督)
• 2.事后性。 • 人大监督手段的实施一般都发生在事发之后。 • 3.间接性。 • 尽可能通过间接手段来达到目的,而一般不直接去纠 正、处理违法行为。 • (评介性、通告性、批评性、督促性) • 4.权威性。 •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其监督以宪法、法律为后盾,代表 人民的意志。
称为主体) • (从事监督工作和行使监督权不一样)
9
集体行使
•监督法第四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 监督法第四条规定: 监督法第四条规定 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监督职权。 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监督职权。” •监督权由集体行使意味着,人大代表或者委员虽然有权对 监督权由集体行使意味着, 监督权由集体行使意味着 某些事项提出监督意见, 某些事项提出监督意见,但必须经过代表大会或者常委会全 体会议讨论决定,才能转化为监督议案, 体会议讨论决定,才能转化为监督议案,关于事项的处理决 定是由集体作出的。 定是由集体作出的。 •集体行使监督职权,是民主集中制原则在人大常委会工作 集体行使监督职权, 集体行使监督职权 中的具体体现,是人大常委会的一项根本工作制度、 中的具体体现,是人大常委会的一项根本工作制度、工作方 式、运行机制。 运行机制。
人大的四个职权口诀
人大的四个职权口诀
人大的四个职权口诀是:立法权、监督权、决定权、任免权。这四个职权是人大的核心职能,也是人大代表履行职责的重要依据。
首先是立法权。人大代表有权制定和修改法律,这是人大的最高权力。立法权的行使需要代表们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同时也需要代表们充分了解人民群众的意愿和需求,制定出符合实际情况的法律。
其次是监督权。人大代表有权对政府和各级机关的工作进行监督,确保他们依法行政、廉洁奉公。监督权的行使需要代表们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敏锐的洞察力,同时也需要代表们勇于揭露问题、敢于批评不足,推动问题得到解决。
第三是决定权。人大代表有权对重大事项进行决定,如选举国家领导人、批准国家计划和预算等。决定权的行使需要代表们具备高度的政治素养和责任感,同时也需要代表们充分了解国家大局和人民利益,做出符合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决策。
最后是任免权。人大代表有权任免国家领导人和高级官员,确保国家领导人和高级官员的能力和品德符合要求。任免权的行使需要代表们具备公正、客观、严谨的态度,同时也需要代表们充分了解被任免人的情况和能力,做出符合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决策。
人大代表的四个职权是人大代表履行职责的重要依据,代表们需要
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高度的政治素养和责任感,充分了解国家大局和人民利益,做出符合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决策。同时,代表们也需要勇于揭露问题、敢于批评不足,推动问题得到解决,确保人大的职能得到有效发挥。
最新整理地方人大的职权-对地方人大履行监督职权的思考人大政协.docx
最新整理地方人大的职权|对地方人大履行监督职权的思考人大政协地方人大职权
对地方人大履行监督职权的思考监督权是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的权力。地方人大履行监督职权,是其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标志,也是保障法律实施和有效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任免权的主要手段。考察地方人大监督工作的坎坷历程,思考监督工作的成效与缺位,展望监督工作的发展未来,人大要切实履行好监督职权,前景光明,问题不少,尚需努力。
一、监督职权逐步加强,“橡皮图章”的形象正在改变二是监督形式上有新突破,各地人大创造了许多新的监督形式,拓展了监督领域。被实践检验行之有效、目前大面积采用的有四种,即:1983年从辽宁省沈阳市人大常委会开先河的执法检查;1986年从河南省平顶山市舞钢区人大常委会推开的代表评议;1988年从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大常委会推开的述职评议;在接待和处理司法案件的来信来访中形成的个案监督。这四种方式的创造和广泛使用,促进了地方人大权力机关作用的发挥,提高了人大的地位和作用,也推动了全国人大监督职权的行使。
三是总结实践经验,制定地方性监督法规,把监督职权的履行规范化。受党的十三届六中全会建议拟定监督法精神的鼓舞,各省和有立法权的市的人大加紧总结工作经验,深入研究监督职权的履行情况,完善监督新形式,剔除缺乏法律依据和有悖于人大工作特征的做法,保留、细化、提炼有助于加强监督的内容和程序,制定出了地方性监督法规,有综合监督的,有单项监督的,使新的监督形式法律化,监督工作走向规范,也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监督法提供了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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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监督权的行使
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关键的是要完善监督机制,强化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职能。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正确行使监督权,是履行法定职责的重要环节,也是在新形势下开展地方人大工作的重要内容。下面就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监督权的行使,从便于操作的角度谈些粗浅的看法。
一、深化对监督权的认识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重要职权,实际上就是人民当家作主的一项政治权力,是人民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体现。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发展,国家和社会的监督机制在不断完善,逐步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对各级国家机构的监督体系,其中包括党的监督、权力机关的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人民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等。这些监督形式虽然各有侧重,相互补充,但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整个监督体系的基础,处于特殊的地位,不可与其他监督形式等量齐观。同国家机构体系内的其他监督相比,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最高层次的监督,也最具有权威性。
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权,就是要监督《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国家权力机关的决议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执行情况和监督同级“一府两院”的工作。监督工作可以分为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两个部分,法律监督是指地方
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宪法》、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工作监督则是对“一府两院”的工作情况实施监督。二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在特定情况下则表现为同一事物的两个方面。
二、法律监督的实施
法律监督是地方人大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和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是否严格依法办事而实施的监督。在实际工作中,要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把促进经济发展作为开展监督工作的指导思想,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保驾护航,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良好的法制环境。
首先,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要以增强全民法制观念为目标,紧紧抓住全民普法宣传教育这条主线,积极参与对普法教育的组织和领导。地方人大常委会要与有关单位密切配合,推广普法教育先进经验,督促检查“五五”普法规划及实施方案的落实情况,增强人民群众及执法人员的法制观念和守法意识,巩固普法教育的成果。
其次,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要采取多种形式,对常用的基本法律和一些重要法律法规实行重点监督。一般应在每次常委会例会上,有计划地安排听取一两个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汇报,并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或审议意见,保持法律监督的经常性和连续性。
再次,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要加强对行政、司法机关执法
活动的监督检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对各个领域的法制管理提出了日益迫切的要求。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把执法检查作为加强法律监督的有效措施,组织和参与对“一府两院”的执法检查活动。
三、工作监督的实施
工作监督是人大监督机制的另一个重要方面,其监督内容主要是全局性、关键性、在社会上产生较大影响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从工作监督的实际操作情况来看,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监督可以归纳为三个方面:第一,对政府经济工作的宏观调控进行监督。经济工作的宏观调控在国家生活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反映出一个时期或一个阶段经济工作的重大部署,因此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开展工作监督的着重点。
第二,要重视农业的基础地位,把推动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发展放在工作监督的重要位置。农业是我国的基础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举足轻重,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要结合农村经济发展的新趋势,适时进行工作监督。
第三,要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或反映强烈的问题主动进行监督。如计划生育、社会治安、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都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进行工作监督的经常性议题。通过上述一系列的监督活动,促使“一府两院”严格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使其工作更加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四、监督工作的保障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应当倡导和必须坚持的原则是“既不失职、又不越权”。近年来,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行使监督职权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然而在人大工作实践中,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越权办事的事例极为罕见,而行使职权不到位却是较为常见的现象。在对“一府两院”进行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中,不仅质询和询问、撤销不适当的决议、决定或命令、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等监督手段运用极少,就是常用的听取和审议工作汇报、组织代表视察和调查、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督促办理代表议案和群众信访等监督形式,也往往缺乏深度和力度,影响了监督的效果和权威性。要改变这种监督不到位的状况,需要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进一步明确自身的职权和履行职权的方式,有效地行使监督职权。
实践证明,加强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处理好服从党的领导和坚持依法行使监督权的关系,亦是提高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工作质量,保证监督职权顺利行使的关键所在。人大监督工作只有依靠党的领导和支持,才能切实行使好法定职权,才能使其监督职权得到有效保障,才能充分发挥监督的职能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