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人大监督权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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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政府垂直部门的监督

浅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政府垂直部门的监督

浅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政府垂直部门的监督开封市人大常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会政府垂直部门是指国家家、省在某一区域内设立的的,在地方独立行使职责的的部门。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委会如何实施对政府垂直部部门的监督,是多年来人大大理论工作者一直探索的一一个老课题,还没有像对当当地政府实施监督那样,有有一套较系统的监督方式。

根据近几年来,我市人大大对政府垂直部门的监督实实践,谈些粗浅看法,以供供探讨。

一、地方人大及及其常委会对政府垂直部门门实施监督的必要性首先先,从法律角度看,地方人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政府垂直直部门实施监督是有法律依依据的。

政府垂直部门是代代表国家在本区域内贯彻实实施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和方针、政策的主体部门门,它是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展需要和便于管理的原则,,从地方政府划分出去或设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家机关。

为了防止监督出现现空间,地方组织法明确规规定:“各级人大及其常委委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委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这就说明,任何执法部门门只要在本区域内都必须接接受监督。

这一规定,为地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政府府垂直部门的监督提供了必必要的法律依据。

其次,,从政府垂直部门的执法角角度看,地方人大及其常委委会的监督是防止“权力失失范”,使法律、法规在本本区域内得以贯彻实施。

政政府垂直部门负责人的任免免摆脱了地方权力机关的任任免权,出现了地方人大及及其常委会监督的“盲区””,但是,它的执法行为又又与所在行政区域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息息相关。

可是,所在地政府部门对对它又无法实施监督。

他们们的部门法律法规的贯彻执执行缺乏地方政府的支持和和保障,一些安排脱节,它它的上级政府部门实施监督督也只能是鞭长莫及的监督督。

我们从以往的教训中得得出,不受监督的权力是会会无限扩张的,而无限扩张张的权力是产生腐败可能性性最大的权力。

早在解放前前夕,毛泽东同志针对民主主人士提出的执政问题时指指出:“执政若干年后必然然腐败的规律,我们共产党党人已经找到,那就是走人人民监督政府”。

依法行使人大的监督权

依法行使人大的监督权


或直接运 用 质询

撤职

罢 免 等 刚性 监 督 手 段
” 加 大监 督 力 度
训治


~ 法
与宪 法 和 法 律 规 定 的 监 督 形 式

不 断拓 宽监 督 渠 道


进行监 督
切 实提 高监 督 实效
三 是深

化 工 作 评 议 的方式 种 有效形 式



作评议 是 干部人
人 大代表 成立 调

建 设 和 社 会 发 展 中事 关 全 局 的 重 大 问 题 等
z oo。铡
。期
习一

味 一
公 时 同

要 抓住 人 民群众反 映强 烈 的热 点


难 点 问题
对 涉 及 的重 大 问题

可 以 提请常委会 作 出决定或 决

民 行监督 进
在监督方式上

人 大及 其 常委会 要 用 好







执法行 为 和法 院
为 的制约和 规 范 审判 权
、 ,

这 样 才能 达 到有 效监 督 的
检 察 权 的正 确 行 使
近年
奠 全 机 嗣 树 立 权奠 在 强 化 人 大 监 督





随 着 我 国 依 法 治 国基 本 方 略 的

职 能上 还 需避
步下 功夫

实施
人 大及 其常委会 的监督 作用

是 改进 听 取 和 审议 报告 的方式

谈谈地方人大如何正确行使监督权的几个问题

谈谈地方人大如何正确行使监督权的几个问题
问责制度
某省人大建立问责制度,对司法不公等行为进行问责和 处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案例五:某市人大对城市规划的监督
总结词
详细描述
地方人大应当加强对城市规划的监督。
某市人大在城市规划监督方面采取了以下措 施
规划编制参与
规划审批程序
某市人大代表参与城市规划编制过程,了解 规划详情并提出修改意见。
某市人大对城市规划方案进行审查和表决, 确保规划符合法律法规和地方发展需要。
跟踪监督
在重大决策实施过程中,某省人大 对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对存在 的问题及时提出建议和改进措施。
案例三:某市人大对环境污染的监督
总结词
地方人大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的监督。
01
02
详细描述
某市人大在环境污染监督方面采取了以下措 施
环境质量监测
某市人大建立了一套环境质量监测体系,定 期对空气、水质等环境指标进行监测和分析

03
环境执法监督
某市人大加强对环保法规的执行监督,对环 境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罚。
05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04
环境影响评估
在建设项目实施前,某市人大要求建设单位 进行环境影响评估,评估结果作为项目审批 的重要依据。
06
社会参与
某市人大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通过听证 会、座谈会等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和建议。
案例四:某省人大对司法公正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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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修订和完善
针对法律法规中不适应当前形势和需要的内容,应进行及时修订和完善,确 保其时效性和可操作性。
提高监督能力建设
加强学习和培训
地方人大代表和工作人员应加强学习和培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以便更好地行使监督 权。

从人大代表角度谈人大监督权的发挥

从人大代表角度谈人大监督权的发挥

提 高 代 表素 质 , 强 代 表 对 自身 工作 的认 同是树 立 识 的偏 差 。 方 面 , 民在 日常 生 活 中无 论 有何 政 加 一 选
人大 监督权 意 愿 、 济要 求或 困难 时 , 找 他们所 选举 的代 经 不是
2人大 代表 角色认 知 问题 及其对 策 .
以使代表集中精力深入基层 , 广泛开展调查研究 , 分
产 生上 述 这 些 问题 的原 因是 多方 面 的 , 纳起 布在不同区域 的人大代表通过互通信息 , 归 全面反映 来 主要有 以下 几点 : 先 , 大代表 的角色认 知程度 各方面的情况 。这份议案拉开了人民关于代表专职 首 人
表 , 是 通 过 找 单 位 或 政府 的领 导 人 来解 决 。 他 而 在 方 面 , 大代 表 对 自身 的角 色定 位 存 在偏 差 。 人 通
《 宪法 》 定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一 切权 力 属 于人 们 看 来 , 代 表 远 不 如 找单 位 或 政 府 领导 有 效 。 规 “ 找 另 民 。人 民行 使 国家权 力 的机关 是 全 国人 民代表 大会
与 条 件 ”。监 督权 行 使 过 程 中 , 大代 表 自身 起 着 法 律 赋 予 的 职 权 。 二 , 表 职 务 具 有 具 体 性 特 人 第 代
非 常重要 的作 用 , 为 国家权 力 机关 的组 成人 员 , 作 人 征 。 大代 表 可 以参 与管 理 国 家事 务 , 括经 济 、 人 包 文
大 代表 能否认 真 履 行 职务 , 系到 各 级人 大 及其 常 化 和社 会 事务 等 ; 方 组织 法 对代 表 职权 也规 定 得 关 地
委会 能 否正确 、 充分 行使 监督 职权 的问题 。

论人大的监督权

论人大的监督权

论人大的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人大具有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利。

在实践中却出现了一种超越此范围的“监督行为”——个案监督。

个案监督存在一些弊端。

理由如下:一、个案监督缺乏宪法依据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也是处理国家权力机关与审判机关关系的准则。

综观我国宪法,并未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地方法院的个案监督权(地方人大组织法与三大诉讼法中也都无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个案监督权的依据)。

宪法的这一规定是各国通例,绝非疏漏所至。

这是人大的特殊地位与职权所决定的。

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并非一个具体的职能部门,其工作就是着眼于总体与宏观方面的事项之决策与贯彻,而非负责具体的事务实施与执行。

否则,将体现不出国家权力机关的特点,也必将使之陷于繁杂的具体事务而无法承担其重大的责任。

李鹏委员长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的讲话也明确指出:“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检察院的工作报告,是人大常委会进行工作监督的基本方式。

”笔者认为:首先,人大对两院的监督是一种工作监督;其次,这种监督的基本方式为听取和审议两院的工作报告。

宪法规定人大对司法机关的监督,主要是宏观监督,应当是从总体上着眼于监督司法机关的工作报告,对认为不合格的法官(包括院长)等提出质询、弹劾、罢免,而不是也无权就司法机关裁判的个案提出强求其改判的意见,并一定要司法机关予以接受。

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只能是间接的,而不能是直接的。

这也是世界各国的通例。

当然,人大在对法院进行工作监督时,有时必然会涉及到一些具体案件,以此说明司法机关在执法中的偏差,但这与将个案监督作为一项专门制度,设立专门职权,设定专门程序是有本质区别的。

二、个案监督违背了独立审判原则独立审判的实质,就是司法机关凭自己对法律的理解、对公正标准的认识等依法断案,而不能为任何机关所左右,更不有曲意迎合。

如果司法机关在审判时要依据外界的观念进行,或裁判结果可能受到外界有权否定的威胁,何谈独立审判?如此,独立既已不存,公正必受影响。

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权和监督权

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权和监督权
有立 法权 。
大 会及其 常委会 ,在 不与 宪法 、 法
一 法规相抵 触 的前提 下 , 律 、行政口 辛贤龙 可
第 二 , 法权 只 有 一 个 , 不 立 并 等 于说 从 事立 法 活 动 的 机 关 也 只 能是 一个 , 法工 作 可 以 由不 同的 立 国家机 关 承担 。也 不 能反 过来 说 , 从 事立 法 的机关 都握有 立法 权 。 这 就 好 比农村 的土地 归集 体所 有 , 但
全 国人 大及 其 常 委 会 , 同时 , 要 也
明确 , 法权不 等 同于立法 机关 。 立 再 就 是 关 于 人 民代 表 大 会 的
民商 法 、 政 序 法等七 个 诉 法 律部 门 ;国务院共 制定 了现行 有 效 的行 政 法 规 6 2 ;地方 人 大及其 常委会 共 制定 了现 行 8件
在的。
( 作者 单位 : 山东省 滕州 市第 一 中学 )


国人 大及 其 常委 会 行 使 国家 立 法
权 。可见 , 法权是 全 国人大 及其 立
常委会 的一项 专有权 力 。但是 , 国
务 院根 据宪法 和法律 , 可 以制定 也 行 政 法 规 ; 、 辖 市 的人 民代 表 省 直
部 分 。而县级 ( 不含 民族 自治县 )
人 镇) 人 … 民 表 会 童 溘 大及 其耙 监一 大则 没 一 极 常委会 、乡 ( 督 极
监 督 权 中 , 材 明 确 指 出 , 民代 教 人 表 大 会 有 监 督 “ 府 两 院 ” 作 的 一 工
权 力 。这 里 的“ 一府 两 院” “ ,一府 ” 就是 指政 府 , “ 院 ” 指人 民法 院和人 民检察 院 。 两 是 这里 的“ 两 院 ” 同 于西 方 国家 “ 院 制 ” 不 两 中的两 院 ( : 如 英 国的上议 院和下议 院 ,美 国的众议 院 和参议 院 等 )我 国的 “ 院 ” 司法 机关 , 西 方 国家 的 , 两 是 而 两 院是 立法 机关 。同 时 , 在我 国 , 只有县 级及 以

如何区分人民代表大会的四项职权

如何区分人民代表大会的四项职权
• A. 监督权 B.立法权 C.决定权 D.任免权
--
• 例5.(07大连·模拟,10)今年,湖北省 荆州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听取 和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经济发展环 境等工作情况的报告。在表决中,关于优 化经济发展环境的报告未能通过。人大常 委会否决政府的工作报告这在荆州市的历 史上还是第一次。人大常委会否决政府的 工作报告是在行使( )
• 关于其他国家机关或工作人员工作报告的审查 与批准的决定则是监督权;
• 关于其他国家机关下年度工作计划或重大事项 预案的审查与批准的决定则属于决定权。
--
• 例1. (01上海,11)今年沈阳市人大会议 否决了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有媒 体认为,这在中国各级人大会议历史上还 是第一次。沈阳市人大行使的是( )
• A.立法权 B.质询权 C.决定权 D.监督 权
--
(三)任免权。任免权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相 关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及其组成人员进行选举、任 命、罢免、撤职等权力。
(四)监督权。监督权是监--
• 可见,即使同样是“决定”, • 关于法律的立、改、废的决定则是立法权;
• 关于国家干部人事变动的决定则是任免权;
如何区分人民代表大会的四项 职权
--
首先,我们从定义上界定人大的四 项职权:
(一)立法权。法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的权力。 在我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省、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 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二)决定权。决定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大 和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国 家和社会或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的权力。
• A.立法权 B.任免权 C.监督权 D.决定权
--
• 例2.(04江苏,34)综合分析了国内外各 种情况,第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 《政府工作报告》,将2003年经济增长预 期目标定为7%左右。这说明全国人大在行 使( )

谈一下对人大常委会职权的认识

谈一下对人大常委会职权的认识

谈一下对人大常委会职权的认识
人大常委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下受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的领导与监督,上对全国和各地方人大负责。

人大常委会的职权主要包括立法权、监督权、任免权和宪法解释权等。

首先,人大常委会具有重要的立法权。

宪法规定,人大常委会有权制定和修改全国性的法律、决议等国家立法文件。

这使得人大常委会在国家政权中拥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能够通过立法来调整和规范社会生活秩序。

其次,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

人大常委会通过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国家机关和领导人的工作报告等方式,对政府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议。

同时,人大常委会还可以根据需要成立专门的调查组、特别委员会等,深入调查和核实一些重大事项,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和提高行政效能。

再次,人大常委会具备任免权。

根据宪法,人大常委会有权任免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务院总理、各部长等高级职务。

这保证了国家领导人的选任和经验平衡,确保国家政权的稳定和廉洁。

最后,人大常委会还具有宪法解释权。

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人大常委会可以发布宪法解释,对一些法律适用和行政手续进行解释,保证宪法的正确适用和法律的统一执行。

总的来说,人大常委会作为国家的最高立法机关和具有监督权
等多项职权,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通过行使职权,人大常委会保证了国家制度的稳定和运行,促进了国家的发展和社会进步。

同时,人大常委会也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提高,确保职权的行使更加科学、民主、透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法(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02.08.23•【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法(草案)》的说明——2002年8月23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王维澄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委员长会议的委托,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法(草案)》的说明。

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监督政府、法院、检察院的工作,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责。

宪法和有关法律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权作了一系列规定。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取得了很大的进展,在行使监督权方面也积累了不少经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或其常委会都已制定了有关监督工作的地方性法规。

近十多年来,全国人大历次会议上都有许多代表提出议案,要求制定监督法。

仅九届全国人大以来,代表就提出关于尽快制定监督法的议案41件。

关于监督法的制定,在六届全国人大期间就开始酝酿。

1990年3月,党的十三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加强党同人民群众联系的决定》中,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拟定实行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的监督法。

七届全国人大和八届全国人大期间,都进行了监督法的起草研究工作。

九届全国人大组成以后,监督法列入了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继续开展了监督法的起草研究工作,并草拟了监督法草案。

现对草案的主要问题说明如下:一、关于起草监督法的指导思想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完善民主监督制度。

我们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一切干部都是人民的公仆,必须受到人民和法律的监督。

要深化改革,完善监督法制,建立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

”江泽民同志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八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又指出,要“建立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和监督机制。

人大代表的四个职权

人大代表的四个职权

人大代表的四个职权
人民代表大会的四个权利归纳起来主要有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监督权。

区别:立法权关于法律,决定权关于方针,任免权关于人事、监督权关于机构
1、立法权:如果是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的决定,那是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中央人民政府及其直辖的省市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地方法律法规,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备案。

2、任免权:任免权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相关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及其组成人员进行选举、任命、罢免、撤职等权力。

全国人大行最高任免权。

3、监督权:如果是关于其他或工作人员的年度工作报告或审查则是监督权。

在每年3月例行的工作报告中,上年度的报告一般体现监督权
4、决定权:如果是关于国家大政方针、规划的通过,则是决定权。

下年度计划是否批准,一般体现决定权。

人大的“权利”,体现在以下4方面
一是人大的职权来源于人民的授权。

二是人大的职权体现的是公共利益。

三是人大的职权本身既是“权力”也是义务。

四是人大的职权具有强制性、支配性。

人民代表大会的四个权利归纳起来主要有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监督权。

主要区分决定权和监督权。

因为立法权是关于“法律”的职权,任免权是关于“人”的职权,这两项职权一区分比较明显,不会弄错。

但是,决定权和监督权都是关于“事务”的职权,较容易混淆。

一般而言,审议通过上年度的工作报告是监督权,是否批准下年度计划属于决定权。

对地方人大履行监督职权的思考人大政协

对地方人大履行监督职权的思考人大政协

---------------------------------------------------------------范文最新推荐------------------------------------------------------ 对地方人大履行监督职权的思考人大政协对地方人大履行监督职权的思考监督权是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的权力。

地方人大履行监督职权,是其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标志,也是保障法律实施和有效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任免权的主要手段。

考察地方人大监督工作的坎坷历程,思考监督工作的成效与缺位,展望监督工作的发展未来,人大要切实履行好监督职权,前景光明,问题不少,尚需努力。

一、监督职权逐步加强,“橡皮图章”的形象正在改变二是监督形式上有新突破,各地人大创造了许多新的监督形式,拓展了监督领域。

被实践检验行之有效、目前大面积采用的有四种,即:1983年从辽宁省沈阳市人大常委会开先河的执法检查;1986年从河南省平顶山市舞钢区人大常委会推开的代表评议;1988年从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大常委会推开的述职评议;在接待和处理司法案件的来信来访中形成的个案监督。

这四种方式的创造和广泛使用,促进了地方人大权力机关作用的发挥,提高了人大的地位和作用,也推动了全国人大监督职权的行使。

三是总结实践经验,制定地方性监督法规,把监督职权的履行规范化。

受党的十三届六中全会建议拟定监督法精神的鼓舞,各省和有立法权的市的人大加紧总结工作经验,深入研究监督职权的1 / 21履行情况,完善监督新形式,剔除缺乏法律依据和有悖于人大工作特征的做法,保留、细化、提炼有助于加强监督的内容和程序,制定出了地方性监督法规,有综合监督的,有单项监督的,使新的监督形式法律化,监督工作走向规范,也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监督法提供了参考。

二、监督实效十分有限,制约能力仍然较低地方人大监督职权的履行,从过去不敢言监督到今天敢动真格,人大的作用已得到明显加强。

关于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法律监督权的思考

关于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法律监督权的思考
点:

二是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地方各级人大 及其 常委会要从党和人民的利益 出发 , 带头 贯彻 党的路线方 针政 策 ,充 分体 现对党 负 责、对人 民负责、对法律负责的一致性 。人 大 代表 和人大 常委会 组成人 员 中的共产 党 员 ,耍增强党性 ,自觉遵守党的纪律 ,在履 行 监督 职权 的过程 中 ,坚持 正确 的政治 方 向, 始终站在党和人 民的立场上 ,确保党的 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组织重大决策、重要意见 的贯彻执行 。
委。
三、 坚持创 新是个民族进步的灵魂 , 是一个 国 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随着形势 的发展 , 人大监督的工作任务越来越重 , 迫切需要各 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勤于思索 , 勇于实践 , 使 监督工作不断有所发展 , 有所创新 , 有所前 进 。当前人大监督工作 的创新 , 应 当突出三
秦朝明
( 潍坊 市委党校 ,山 东 潍坊 2 6 2 4 0 6 )
摘要 : 发挥人 民代表 大会制度的根本政治制度作用 ,充分发挥地 方人 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 职权 ,是加强社会主义 民主政治制度建设 的关键环节。要 坚持和 依靠党的领导。不断开拓创新 ,严格依法办事 ,正确处理监督和支持的关系,讲 求实际效果。
关键词 :地方;人 大及其常委会 ;监督权 ;法律思考
监督 权是 宪法赋予 人大 及其 常委 会 的 项重要 职权 。 足 党和国家监督体系 的重要 组成部分。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 的 目的 , 在 于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正确实施 , 确保行政 权 、审判权 、检察权得到正确行使 , 确保公 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 维护 。 地方人大及其 常委会要正确有效地行 使监 督职权 , 应 当做到 以下几个方面 : 党 的领导是 正确 行使 法律 监督 权 的根 本保 障 人 民代 表大 会制度 是党 领导 的人 民 民 主制度 , 坚持党的领导是人大工作必须遵循 的根本原则 。《 监督法 》 在总则 中明确提出 , 人 大监督 工作 的实践也充分证明 ,只有在党 的领 导下 ,才 能有 可靠的 保障和 正确 的方 向, 才能够有所作 为、 取得实效。 在这方面 , 地: h -  ̄ - 级人 大及其 常委会应当摆正位置 , 切 实增强党的观念 、大局观念和服务意识 。 是 自觉 接受党 委领导 。在 指导思 想 上 ,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 、“ 三个代表”重 要 思想和科 学发展 观为指 导 ,以宪法 为依 据, 充分体现坚持党的领导 、 人 民当家作 主 和依法治 国的有机统一 , 正确处理 加强人 大 监督工作和坚持党的领导 的关系 , 认 真贯 彻 执行 民主集中制 、集体监督、有序监督 的原 则 。在具体工作 中, 凡是开展 的重要监督 活 动, 事前应主动向党委请示 , 事 中积极争取 党委支持 , 事后及时向党 委汇报 , 形成 的建 议意见在提交 “ 一府两院”的同时报 同级党

做好地方人大监督工作的几点建议

做好地方人大监督工作的几点建议

做好地方人大监督工作的几点建议做好地方人大监督工作的几点建议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

近年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逐步加大了监督工作的力度,在法律监督与工作监督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和大胆实践,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是,从我国权力机关行使监督权的现状看,监督不力仍然是人大工作的薄弱环节。

目前,宪法与法律的实施情况不尽人意,权力滥用、权力寻租和腐败现象相当严重,监督虚置和监督乏力的问题较为突出。

如何健全和完善人大监督机制,扎实稳妥地行使好人大监督职权,推动经济稳步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是当前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着力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

作为一名地方人大工作者,笔者认为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深化监督理念是做好监督工作的前提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做好监督工作,首先必须从解决思想认识问题入手,强化四个意识,深化监督理念:一是要强化责任意识。

人大监督是法律赋予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神圣职责和重要任务,其目的就是保证宪法与法律的实施,督促政府依法行政、司法机关公正司法,进而保证公共权力在民主法制的轨道上运行。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明确自己的责任和使命,敢于监督,敢于碰硬。

在不享有立法权的市、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更应当把监督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不监督意味着失职,意味着对法律的亵渎、对人民的背叛。

二是要强化法律意识。

监督的过程,实质上是动用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评价、衡量是非,检查、监督工作,纠正、处理问题的过程。

因此,监督的依据只有一个,就是法。

离开了法,监督工作就会失去尺度和标准。

是否需要行使监督权,如何行使监督权要以法律为准绳;人大监督的对象、内容、范围和方式要严格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只有坚持依法监督,监督才能有权威性和强制力。

三是要强化全局意识。

监督工作要立足全局,始终紧扣改革、发展、稳定这个主题;要充分利用有限的监督资源,抓住重点,突出中心,围绕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进行,不能主次不分、轻重不辨。

【监督】浅论地方人大的监督权

【监督】浅论地方人大的监督权

【关键字】监督浅论地方人大的监督权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最根底、最重要和运用最广泛、最经常的职权。

地方人大监督职能能否充分行使,直接影响人民行使管理国家权力作用的发挥和整个国家监督机制的健康运行,也直接影响地方人大工作的顺利进行,对于不断推进我国的依法治国和民主法制进程同时具有十分重要的政治意义。

在新的历史时期,必须进一步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作用。

一、地方人大监督权的来源和特点。

《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从这一条文可以看出,地方人大依照法律规定对“一府两院”的工作进行监督,促使其依法履行职责,防止和纠正违法行为,保证法律正确实施,是《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等赋予的神圣权力,是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强制性权力,是代表人民行使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最高层次的监督。

这就表明,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一是具有权威性。

人大监督的主体是国家权力机关,它的监督是代表人民、以国家的名义所进行的监督,这种监督不同于其他任何形式的监督,它在整个监督机制中处于最高地位,它的权威性来自于法律;二是具有强制性。

正由于人大监督的权力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有国家强制力做保障,而不按照某个领导的意志进行,因此被监督者必须严肃认真的接受监督;三是具有人民性。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是由人民选举产生的,代表广大人民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因此也可以说国家权力的监督本质上就是代表人民行使职权,这种监督具有广泛的人民性。

二、地方人大行使监督权必须遵循四项原则。

XX年8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规范地方人大常委会监督职权的重要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这对于更好地保障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加强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促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浅谈地方人大监督不力的表现、原因及对策

浅谈地方人大监督不力的表现、原因及对策

三一文库()/总结报告/调研报告〔浅谈地方人大监督不力的表现、原因及对策〕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以来,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积极开展对“一府两院”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大胆探索,勇于实践,监督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

但是,从总体上看,监督不力仍是地方各级人大在依法行使职权中的一个薄弱环节。

本文试就地方人大监督不力的表现、原因及对策作如下探讨。

一、地方人大监督不力的具体表现地方人大在行使监督权方面,离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离人民群众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主要表现在四方面:1、监督过程不扎实。

如每年的人代会审议通过“一府两院”工作报告、财政预算报告等,只是例行公事而已。

会后对代表们提出的审议意见和议案建议,没有几件能得到较好解决。

对经人代会批准的财政预算,在执行中出现重大变更后,人大常委会通常是在审查、批准决算时予以追认,很少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导致社会上一些人认为人大监督是“扎扎实实走过场”、“认认真真做形式”,严重影响了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威和形象。

2、监督重点不突出。

安排执法检查和审议内容贪多不求精,不求严,缺少“重头戏”。

一些代表或委员审议时,抓不住问题的实质和要害,泛泛议论的多、重复发言的多;提出针对性强的建议的少。

在监督目标上,一些地方人大在很大程度上避开了“一府两院”的重大行为,而更多着力于政府下属部门的行政行为和“两院”的某些司法活动,产生了四面出击、力量分散的状况。

3、监督手段不强硬。

在现有的监督方式中,地方人大运用频率较高的是会议审议、执法检查、视察和调查、受理人民群众的申诉控告和检举、个案监督等,而法律规定的如询问、特定问题调查、质询、罢免和撤职等刚性监督手段却很少运用,甚至搁置不用。

由于监督手段不强硬,没有威慑力,影响了法律实施的效果。

4、监督效果不理想。

地方人大每年都要依法开展大量的监督活动,但能真正解决实际问题的并不多。

往往在审议报告中讲了,会上议了便完事,存在一查就了,一审就过现象。

浅论地方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权

浅论地方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权

作者: 姚登魁
出版物刊名: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页码: 1-5页
主题词: 人大常委会;“一府两院”;监督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大工作;比较原则;宪法;
监督问题;人民政府
摘要: <正>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对同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工作实施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它的一项重要职权。

这对于充分发挥地方人大的作用,保持地方人大工作的连续性和经常性,具有重大意义。

但是,由于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设立的时间不长,宪法和法律对监督问题的规定也比较原则,因此,有必要对有关监督问题,从理论上进行研究,从实践中进行探索。

人大的四个职权口诀

人大的四个职权口诀

人大的四个职权口诀
人大的四个职权口诀是:立法权、监督权、决定权、任免权。

这四个职权是人大的核心职能,也是人大代表履行职责的重要依据。

首先是立法权。

人大代表有权制定和修改法律,这是人大的最高权力。

立法权的行使需要代表们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同时也需要代表们充分了解人民群众的意愿和需求,制定出符合实际情况的法律。

其次是监督权。

人大代表有权对政府和各级机关的工作进行监督,确保他们依法行政、廉洁奉公。

监督权的行使需要代表们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敏锐的洞察力,同时也需要代表们勇于揭露问题、敢于批评不足,推动问题得到解决。

第三是决定权。

人大代表有权对重大事项进行决定,如选举国家领导人、批准国家计划和预算等。

决定权的行使需要代表们具备高度的政治素养和责任感,同时也需要代表们充分了解国家大局和人民利益,做出符合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决策。

最后是任免权。

人大代表有权任免国家领导人和高级官员,确保国家领导人和高级官员的能力和品德符合要求。

任免权的行使需要代表们具备公正、客观、严谨的态度,同时也需要代表们充分了解被任免人的情况和能力,做出符合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决策。

人大代表的四个职权是人大代表履行职责的重要依据,代表们需要
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高度的政治素养和责任感,充分了解国家大局和人民利益,做出符合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决策。

同时,代表们也需要勇于揭露问题、敢于批评不足,推动问题得到解决,确保人大的职能得到有效发挥。

人大行使监督职权途径问题研究述评

人大行使监督职权途径问题研究述评
监 督 权 力 的途径 主要 有 : 是 提 高 对人 大 监 督 的认 一 识 , 是理 顺党 与人 大 的关系 , 二 三是 完 善人 大 自身监
二 、 要评价 简
乏 实现 途 径 的监 督 制 度 只能 是僵 硬 死板 、 空洞 无 物 善地方人大监督 的方式和程序 , 探索监督新途径才
的制度 ; 人大行使 监督职权缺乏实效只能说明制度 与人大行使监督职权的途径直接相关 , 其余只是加 诚信和政治权威不足。由于人大行使监督职权的实 强人大监督工作 、 提高人大监督实效的措施和方法 , 效一直与宪法法律的规定及人民的期待之间有一定 同人大行使监督职权途径f接相关。 1 司 的差 距 , 而 学界 和 人 大工 作 者 围绕 增强 人 大监 督 因 贺 兴 洲在 20 年 认 为 , 04 加强 和 改进 人大 监 督工 实效 问 题进 行 了多方 面 的研 究 和探 索 。其 中 , 有一 作 的途径 有 : 是尽 快 出台监督 法 , 一 推动人 大 监督 步
三 , 强人 大组织 建设 , 加 健全 人 大监督 的 自身运 行机 制 ; 四 , 现人 大监 督 与舆 论 监 督 相结 合 , 高 人 第 实 提

既有 研究概 述
有的学者和人大工作者在加强 、 完善或改进人 大监督工作 , 提高人大监督实效 的意义上 阐述人大 行使监督职权的途径。例如: 胡 正扬 在 19 年 认 为 , 96 提高 地 方人 大监 督 实效
的途径 有 : 一是 突 出监督 重点 , 是完善 监督 形式 , 二 三 大监 督 的社 会影 响力 嘲 。这里 , 只有健 全 监督机 制 才
是健全监督机龇 四是优化监督环境n 。这里 , 其实 与人大行使监督职权 的途径直接相关 , 其余只是加 只有完善监督形式 、 健全监督机制才与人大行使监 强和完善人 大监督工作 , 提高人大监督实效 的措施 督职权的途径直接相关 , 其余只是改进人大监督工 和方法 , 同人大行使监督职权途径间接相关 。 作 、 高人 大监 督 实效 的措施 和方法 , 提 同人大 行使监 邓 光 荣在 20 年认 为 , 07 地方 人 大监 督 的有 效 途

地方人大在政府投资中的作用——立法权与监督权的平衡行使

地方人大在政府投资中的作用——立法权与监督权的平衡行使
机 关 的 审批 ; 一 方 面 , 府 作 为财 产代 管人 , 对 权力机构的外在约束 , 另 政 相 都存在缺位与缺失 。从政府
பைடு நூலகம்
普通的 民众或人大代表来说 , 其某些部门在政府投 机构角度 , 绕过正式制度审批 、 实施 、 监管政府投资 资领域更具专业性 , 对于政府投资的必要性和效益 已经成 为 积重 难 返 的顽疾 。从权 力机 构角 度 说 , 人 有 更 全 面 的认识 , 这要 求 政府 投 资决 策要 以科学 为 大及 常委 会在 政府投 资相关 法律 中的地位 和职 能缺 依 据 。 由此 , 学 与 民主 争论 的背后 涉 及决 策权 的 乏 明确 具 体 的规 定 , 限制 了其应 有 的监 督职 能 的 科 则 合 理 分 配 问题 。进 一步 说 , 种 权力 分 配涉 及权 力 发挥 。 这 ( ) 府机 构的 自我约束 及其 问题 一 政 机 构对 行政机 构 的制约 和监督 的合 理性 和正 当性 问
加强公 益 性 和公共 基 础设 施建 设 , 护和 改 善生 态 向权力机 构负 责 。南于政府投 资是政府 经济 职能 的 保 囚此 , 确保投 资产 生预期效 益便 成为政 府投 资 环境, 促进 欠发 达地 区的经济 和社会 发展 , 推进科技 行使 ,
职 , 管理 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政府投资是 国家宏观经济 行 为所附带 的“ 责 ” 如果 囚为投资 决策失误 、 则政府就应承担相应 的 调控的必要手段 , 在社会投资和资源配置 中起着重 不善等导致政府投资失败 , 要 的宏 观导 向作 用 , 以弥补市 场失 灵 , 而推动经 法 律责任 。 可 进 政府投资的“ 职责” 属性不仅决定了政府在政府 济发展 和结 构优 化 。政 府投 资也是 圈家推 动社会进

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支持人大依法行使监督权

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支持人大依法行使监督权

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支持人大依法行使监督权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支持人大依法行使监督权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支持人大依法行使监督权中共xx区委(201X年8月)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根本途径和形式。

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对政府和法院、检察院进行的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201X年8月)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根本途径和形式。

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对政府和法院、检察院进行的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宪法赋予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

《监督法》的颁布实施,从法律层面界定了人大常委会监督的内容和形式,标志着人大监督工作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作为县区一级党委,如何贯彻落实好《监督法》,加强和改进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支持人大更好地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是当前我们面临的一个新课题。

一、从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监督法》的重大意义实施监督法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

依法治国,就是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各项工作依法进行。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依法治国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

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权,其目的就是保证宪法和法律得到全面、正确的贯彻实施,使“一府两院”在行使行政权、审判权和检察权上体现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高度统一。

因此,《监督法》的颁布实施,有利于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有利于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实施监督法是做好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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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监督权的行使
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关键的是要完善监督机制,强化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职能。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正确行使监督权,是履行法定职责的重要环节,也是在新形势下开展地方人大工作的重要内容。

下面就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监督权的行使,从便于操作的角度谈些粗浅的看法。

一、深化对监督权的认识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重要职权,实际上就是人民当家作主的一项政治权力,是人民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体现。

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发展,国家和社会的监督机制在不断完善,逐步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对各级国家机构的监督体系,其中包括党的监督、权力机关的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人民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等。

这些监督形式虽然各有侧重,相互补充,但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整个监督体系的基础,处于特殊的地位,不可与其他监督形式等量齐观。

同国家机构体系内的其他监督相比,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最高层次的监督,也最具有权威性。

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权,就是要监督《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国家权力机关的决议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执行情况和监督同级“一府两院”的工作。

监督工作可以分为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两个部分,法律监督是指地方
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宪法》、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工作监督则是对“一府两院”的工作情况实施监督。

二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在特定情况下则表现为同一事物的两个方面。

二、法律监督的实施
法律监督是地方人大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和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是否严格依法办事而实施的监督。

在实际工作中,要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把促进经济发展作为开展监督工作的指导思想,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保驾护航,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良好的法制环境。

首先,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要以增强全民法制观念为目标,紧紧抓住全民普法宣传教育这条主线,积极参与对普法教育的组织和领导。

地方人大常委会要与有关单位密切配合,推广普法教育先进经验,督促检查“五五”普法规划及实施方案的落实情况,增强人民群众及执法人员的法制观念和守法意识,巩固普法教育的成果。

其次,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要采取多种形式,对常用的基本法律和一些重要法律法规实行重点监督。

一般应在每次常委会例会上,有计划地安排听取一两个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汇报,并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或审议意见,保持法律监督的经常性和连续性。

再次,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要加强对行政、司法机关执法
活动的监督检查。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对各个领域的法制管理提出了日益迫切的要求。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把执法检查作为加强法律监督的有效措施,组织和参与对“一府两院”的执法检查活动。

三、工作监督的实施
工作监督是人大监督机制的另一个重要方面,其监督内容主要是全局性、关键性、在社会上产生较大影响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

从工作监督的实际操作情况来看,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监督可以归纳为三个方面:第一,对政府经济工作的宏观调控进行监督。

经济工作的宏观调控在国家生活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反映出一个时期或一个阶段经济工作的重大部署,因此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开展工作监督的着重点。

第二,要重视农业的基础地位,把推动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发展放在工作监督的重要位置。

农业是我国的基础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举足轻重,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要结合农村经济发展的新趋势,适时进行工作监督。

第三,要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或反映强烈的问题主动进行监督。

如计划生育、社会治安、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都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进行工作监督的经常性议题。

通过上述一系列的监督活动,促使“一府两院”严格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使其工作更加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四、监督工作的保障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应当倡导和必须坚持的原则是“既不失职、又不越权”。

近年来,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行使监督职权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然而在人大工作实践中,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越权办事的事例极为罕见,而行使职权不到位却是较为常见的现象。

在对“一府两院”进行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中,不仅质询和询问、撤销不适当的决议、决定或命令、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等监督手段运用极少,就是常用的听取和审议工作汇报、组织代表视察和调查、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督促办理代表议案和群众信访等监督形式,也往往缺乏深度和力度,影响了监督的效果和权威性。

要改变这种监督不到位的状况,需要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进一步明确自身的职权和履行职权的方式,有效地行使监督职权。

实践证明,加强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处理好服从党的领导和坚持依法行使监督权的关系,亦是提高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工作质量,保证监督职权顺利行使的关键所在。

人大监督工作只有依靠党的领导和支持,才能切实行使好法定职权,才能使其监督职权得到有效保障,才能充分发挥监督的职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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