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内贸港口计费办法和收费标准
交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港口内贸收费规定和标准的通知
交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港口内贸收费规定和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06.07•【文号】交水发[2005]234号•【施行日期】2005.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交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港口内贸收费规定和标准的通知(交水发[2005]234号)为适应我国港口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促进内贸运输的发展,充分发挥沿海、长江、黑龙江主要港口的枢纽作用,提高港口综合竞争能力,建立公平、公正的港口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结合我国港口的实际情况,决定对港口内贸收费的规定和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制定全国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内贸部分)》(以下简称《内贸费规》),统一我国沿海和长江水系、黑龙江干线主要港口的内贸收费规定,规范港口内贸收费项目,除《内贸费规》规定的项目外,港口经营企业一律不得收取其他收费项目。
区别港口收费性质和市场竞争程度,对港口内贸收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其中货物港务费、船舶使费(包括引航费、拖轮费、停泊费等)实行政府定价;货物装卸作业费等劳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放开部分港口劳务性收费。
鉴于目前对港口内贸货物装卸费等劳务收费,各地普遍采用包干收费的实际情况,决定放开港口装卸作业费(即包干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即货物和集装箱(国际标准集装箱除外)在港口进行装卸等劳务作业(堆存保管除外)实行包干计费,包干范围为货物在港口作业的全部过程,收费标准由港口经营人自行确定,并在其经营场所提前对外公布。
货物和集装箱在港口库场存放,由港口经营人收取堆存保管费,堆存保管费的收费标准由港口经营人自行确定,并在其经营场所提前对外公布。
对军事运输和抢险救灾物资运输的港口劳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由交通部会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
部分内贸港口计费办法和收费标准
部分内贸港口计费办法和收费标准1、货物港务费。
原《内贸费规》规定由双重领导的港务局征收,鉴于目前港口体制已有较大变化,交通部原双重领导的港口,已完全彻底下放地方,由地方政府按一城一港的原则进行管理。
故这次新内贸费规明确货物港务费由负责维护防波堤、进出港航道、锚地等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的单位征收,以进口或出口按计费吨分别征收一次货物港务费。
全部专项用于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并提高了计费标准,沿海港口由原每计费吨0.3元,提高到0.5元,内河港口由原每计费吨0.8元,提高到1元。
2、港作拖轮使用费。
交通部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后将沿海港口拖轮使用费由原每马力小时0.16元,调整为每马力小时0.35元,内河港口原每马力小时0.5元不变。
3、增设内贸船舶生产性停泊费原《内贸费规》规定,船舶停泊在港口码头、趸船(包括无人驳基地的趸船)、浮筒进行装卸作业是不收取停泊费的。
装卸完毕(指办妥交接)4小时后,因船方原因继续留泊的船舶才收取停泊费。
这次调整内贸费规,交通部水运司参照外贸停泊费的计费原则,增设内贸船舶生产性停泊费,费率标准为0.06元/净吨(马力)日,比非生产性停泊费低50%。
4、调高了系解缆费。
船舶停靠港口码头、浮筒,由港口工人进行船舶系、解缆,以每系缆一次或解缆一次计收系、解缆费。
船舶在港口停泊期间,每加系一次缆绳计收一次系缆费。
50净吨以下免征,与原内贸费规相同。
50-500净吨,船舶在码头计收30元,比原内贸费规提高17元,船舶在浮筒50元,比原内贸费规提高30元。
501-2000净吨,船舶在码头计收70元,比原内贸费规提高40元,在浮筒100元。
比原内贸费规提高50元。
2000净吨以上,船舶在码头计收140元,比原内贸费规提高70元。
在浮筒200元,比原内贸费规提高85元。
5、调整了开、关舱费。
由港口工人开、关船舶舱口,不分层次和开、关次数,改按船舶净吨大小的规定,分别以卸船计收开、关舱费各一次,装船计收开、关舱费各一次。
《港口收费计费办法》
《港口收费计费办法》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交通运输部各直属海事局: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和国务院关于优化口岸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进一步清理规范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切实增强企业减负获得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央定价目录》,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港口收费计费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降低部分政府定价收费标准将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引航(移泊)费、航行国内航线船舶拖轮费的收费标准分别降低15%、20%、10%和5%。
进出沿海港口的80米及以下内贸船舶(化学品船、液化气体船除外)、进出长江干线港口的150米及以下内贸船舶,由船方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使用拖轮。
二、合并收费项目按照“减项、并项”的原则,将堆存保管费、库场使用费合并名称为库场使用费;将供水(物料)服务费、供油(气)服务费、供电服务费合并名称为船舶供应服务费;将垃圾接收处理服务费、污油水接收处理服务费合并名称为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服务费。
三、规范收费行为港口经营人、引航机构等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定价,落实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和公示制度,根据本通知及时调整对外公示的收费项目名称和收费标准。
相关代理企业代收代付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等政府定价收费,不得加价收费。
不得通过各种手段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强制收费。
围油栏服务单位不得对装卸非持久性油类的船舶强制提供围油栏服务。
围油栏服务单位、拖轮经营人等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收费。
引航服务以外引领海上移动式平台在我国水域航行的技术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引领服务单位与委托方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四、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地方各级交通运输(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将本通知要求及时、准确传达到相关经营人和单位。
广州港内贸收费项目及标准
附表二广州港集团有限公司内贸进出口货物经营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说明:1、本费率表的收费标准以《港口收费规则(内贸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5年第8号)为基础,结合本港实际和港口市场制定。
2、本费率表适用于广州港集团内港片以外的港口码头外贸进/出口货物的港口收费。
自2007年1月1日零时开始装/卸的船舶货物起实施,有效期至2007年12月31日二十四时开始装/卸的船舶货物。
3、入库是指货物从船上卸至库、场(经理货),分类堆存到装至客户提货的汽车、火车、驳船(煤炭类、矿砂类货物卸船经皮带廊直接装至客户提货工具或输送到港外堆场均视为入库)。
不入库是指将货物从船上直接卸到客户提货工具(经理货)的全过程(含使用流动机械经码头直接装至客户提货工具);4、沿海粮食、饲料:(1)粮食指:小麦、面粉、稻谷、玉米、大米(2)饲料指:豆粕、麸皮、淀粉、豆类、蛋白粉、纤维渣、大麦5、上述货物(除出口豆粨、出口散装植物油、出口包装化肥外)的港口作业包干费不包括按国家规定应予征收的其它规费,例如港口建设费。
上述规费,按国家规定据实计收。
6、超期堆存保管费按《内贸货物超期堆存保管费率表》计收7、煤炭类、焦炭类、钢材类、木材类、粮食类、饲料类、包装化肥、包装水泥、散装盐、出口豆粨等货物,在上表港口作业方式中需装货出库进行一次衡重的,不另行增加港口作业包干费。
除上述货物外,其他类货物在上表港口作业方式中需装货出库进行一次衡重的,则相应港口作业包干费增加2.00元/计费吨。
8、(1)煤炭类货物:若客户要求卸船入库场过磅衡重的,则相应港口作业包干费增加3.50元/吨。
对已进入库场堆存的货物需单独进行过磅衡重又运回港口堆场的,若由港方负责装卸、水平运输和过磅衡重的,则相应港口作业包干费增加6.20元/吨;若由客户负责水平运输,港方负责装卸、过磅衡重的,则相应港口作业包干费增加5.00元/吨。
若由港方负责装卸、水平运输,但不需过磅衡重的,则相应港口作业包干费增加4.50元/吨;(2)精矿类货物:若客户要求卸船入库场过磅衡重的,则相应港口作业包干费增加5.00元/吨。
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
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
首先,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在外贸部分涉及到海运运输的收费标准。
根据规定,港口对外贸出口货物的装卸费用、港口设施使用费、船舶停泊
费等费用需要根据规定收取。
这些费用是在外贸货物出口流程中必然发生的,是港口为保障和提高海运运输效率,保持港口安全运营而需收取的费用。
其次,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在外贸部分还涉及到港口注销费用的收取。
一些港口对注销港口使用权的船舶需收取注销费用,这是为了规范港口的
管理,确保各个船舶的使用权能够得到有效的管理和控制。
再次,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在外贸部分还涉及到港口停泊费的规定。
根据规定,船舶在港口停泊需要支付停泊费用。
这是港口为提供停泊服务、维持港口良好秩序和船舶安全而收取的费用。
另外,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在外贸部分还涉及到港口仓储费用的规定。
根据规定,港口对外贸货物的仓储需要收取一定的费用。
这是因为仓储服
务需要占用港口的场地和资源,而港口为了保障仓储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需要对外贸货物的仓储收取一定的费用。
除此之外,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在外贸部分还涉及到费用的交纳方式
和期限的规定。
根据规定,收费的交纳方式主要有现金支付、转账支付等
多种方式。
同时,规定了费用的缴纳期限和违约金的规定,以便推动外贸
企业按时足额缴纳费用。
总体而言,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在外贸部分主要是为了规范港口的外
贸业务,确保港口外贸业务能够有序进行,保障外贸货物的运输安全和正
常流通。
这些规则和标准的制定,有利于提高外贸物流运输的效率,为外贸企业提供良好的运输和仓储服务,促进外贸经济的健康发展。
港口收费计费办法汇总
港口收费计费办法汇总
1.港口基本收费:港口基本收费是指港口对所有船舶和货物收取的基本服务费用,包括停靠费、岸线使用费、码头使用费等。
这些费用通常根据船舶的吨位和货物的种类和数量进行计算。
2.港口作业费:港口作业费是指港口对船舶进行装卸作业所提供的服务费用,包括装卸费、装卸劳务费等。
这些费用通常根据货物的种类、数量和作业难度进行计算,有时还会根据船舶的尺寸和作业时间进行调整。
3.港口设施费:港口设施费是指港口为船舶提供设施和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包括码头设施费、船舶设备使用费等。
这些费用通常根据港口的设施和设备投资额、维护成本以及使用频率进行计算。
4.港口清污费:港口清污费是指港口对船舶进行污水、垃圾等废物处理所收取的费用。
这些费用通常根据船舶的吨位和污物产生量进行计算,旨在鼓励船舶减少和合理处理污染物。
5.港口安全费:港口安全费是指港口为保障航行安全提供的相关服务费用,包括强制性安排的港口安全巡查、防火、防爆等检查、安全设备维护等费用。
这些费用通常由港口管理机构根据安全要求和投入成本制定。
6.港口保证金:港口保证金是指船舶在进入港口前需要交纳的一定金额作为保证,以确保船舶在港口停靠期间按照规定进行作业,并遵守港口的相关规章制度。
这笔保证金通常在船舶离港时返还。
以上是常见的港口收费计费办法汇总,根据不同的港口和国家、地区的规定,具体的收费项目和费率可能会有所差异。
此外,港口收费计费办法还可能根据市场需求和政策法规的变化进行调整和优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内贸部分附表
D
340.00
2000净吨以上船舶
航行国内航线船舶长江干线和黑龙江水系引航费率表
表3
船舶类型
船舶的净吨和马力
费率(元/公里)
客货轮、货轮
300及300以下
301—500
501—1000
1001—2000
2001—3000
3001—5000
5001—7000
7001—10000
D
70.00
501~2000净吨船舶在码头
E
100.00
501~2000净吨船舶在浮筒
F
140.00
2000净吨以上船舶在码头
G
200.00
2000净吨以上船舶在浮筒
5
停泊费
净吨(马力)/日
A
0.06
B
0.12
6
开、关舱费
每舱口
A
50.00
500净吨以下船舶
B
100.00
501~1000净吨船舶
C
170.00
6.00
注:福州港按内河港口的标准计费。
租用船舶、机械、设备和委托其他杂项作业费率表
表5
费率(元)
项目
计费单位
沿海
港口
内河
港口
备注
拖轮
马力小时
0.35
0.50
1、租用船舶(拖轮除外)的计费时间,自开离停泊基地时起,至返回原地时止。如另有任务不返回原地者,至使用完毕时止。
2、租用起重船需要拖轮拖带时,另收拖轮租费。
3、驳船取送的最低取送距离为5千米。
4、特殊平舱是指为在散货上面加装货物所进行的平舱和按船方要求进行的其他平舱。但散货在装舱过程中随装随扒,散货装舱完毕后扒平突出舱口的顶尖及为在散货上面装载压舱包所进行的一般平舱,不作为特殊平舱。
关于明确我省港口货物港务费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交港务[2011]3号)
关于明确我省港口货物港务费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交港务[2011] 3号各市、县港口管理(交通运输)局:为贯彻落实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和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港口货物港务费管理工作的通知》(苏财综[2011]43号)精神和要求,结合本省港口货物港务费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就全省货物港务费征收对象、征收主体、征收标准、票据管理、收支管理等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征收对象(一)对经由本省沿海(含长江)和内河港口吞吐的内、外贸货物和集装箱,以进口或出口分别征收一次货物港务费,在港口中转的货物只征收一次港口货物港务费。
沿海港口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沿海、沿长江及各通航支流入海(江)口门节制闸或者船闸外及其他入海(江)河流感潮河段水域内港口;内河港口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沿海港口以外的河流、湖泊、水库等水域内的港口。
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业务的渔业码头、军用码头和舾装码头,应按规定征收货物港务费。
(二)凭客票托运的行李,船舶自用的燃物料,本船装货垫缚材料,随包装货物同行的包装备品,渔船捕获的鱼鲜以及同行的防腐用的冰和盐,随活畜、活禽同行的必要饲料,使馆物品,联合国- 1 -物品,军用物品,因意外事故临时卸在港内仍需运往原到达港的货物,用于本码头建设的货物,购进或售出的船舶,国际过境货物,集装箱空箱(商品箱除外),均免征货物港务费。
(三)货物港务费的缴费义务人为货主、承运人或代理人。
二、征收主体(一)省交通运输厅港口局负责全省港口货物港务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港口(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货物港务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和所直管港口货物港务费的征缴工作。
县(市)港口(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所辖港口货物港务费的征缴工作。
同一行政区域内沿海和内河港口分别管理的,港口(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征收各自管理港口的货物港务费。
(二)港口(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可以委托港口经营人等代征货物港务费,港口经营人依法应当履行代征义务。
交通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解释-交水发[1999]195号文印发
交通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解释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解释(1999年4月29日交通部交水发〔1999〕195号文印发)总则1.第三条规定的船方或代理人向港口提供的“资料”是指:记载船舶性质(指船舶属于外轮、租轮、国轮或中外合营船舶)、吨位、付费对象(主要是指货物的装卸费、港机费用(指舱底交货的货物,由船方负担的港机费用)、起货机工力费等的付费对象)、舱单、货物积(装)载图、船舶抵达锚地时间、起运港、目的港、来港、去港等内容的文件。
需要提出申请的付费项目有:捆拆、加固、铺舱、隔票、翻舱、开(关)舱、租用港口船舶(机构、设备)、扫舱、洗舱、拆(搭)防动板、特殊平舱、处理污水、集装箱特殊清洗、杂项作业。
必须由船方签证的项目有:引航、移泊、使用拖轮(包括协助船舶靠离码头、调头及航行中的护航)、引航员滞留、引航员待时、引航员交通(长江引航)、停泊(指与装卸作业无关的船方责任造成的停泊)、船上困难作业、分票、开(关)舱、装卸技术指导、供水、倒垃圾、工人待时。
2.第四条第(一)项第一款明确,具有装载和拖带第二种或二种以上用途的船舶在港口发生的船舶费用,其计费单位按本次实际用途确定。
停泊费按船舶净吨计征。
第(一)项第二款规定的船舶“载重吨”,包括货舱载重吨和乘客定额。
乘客定额以5人折合1计费吨计算。
第(六)项规定的“每一提单或装货单每项费用的尾数以1.00元计算,不足1.00元的进整”是指港口费每张计费单每项费用的尾数以1.00元计算,不足1.00元的进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内贸部分附表
70.00
501~2000净吨船舶在码头
E
100.00
501~2000净吨船舶在浮筒
F
140.00
2000净吨以上船舶在码头
G
200.00
2000净吨以上船舶在浮筒
5
停泊费
净吨(马力)/日
A
0.06
B
0.12
6
开、关舱费
每舱口
A
50.00
500净吨以下船舶
B
100.00
501~1000净吨船舶
C
170.00
货物重量换算表
表1
货物名称
计算单位
换算重量(千克)
骆驼、牛、马、骡、驴
每头
1000
猪、羊、狗、牛犊、马驹、骡驹、驴驹
每头
200
散装的猪崽、羊羔
每头
30
笼装的猪崽、羊羔、家禽、家畜、野兽、蛇、卵蛋
每立方米
500
藤、竹制的椅、凳、几、书架
每只
30
鱼苗(秧、种)
每立方米
800
其他不能确定重量的货物
每立方米
起重船
负荷吨时
协议价
协议价
驳船取送费
5千米以内
每计费吨
0.50
超过5千米
每计费吨千米
0.10
特殊平舱
按平舱舱口实装货物吨数的30%计费(每吨)
0.80
1.65
倾倒船运每次5 Nhomakorabea.0050.00
垃圾费
陆运
每次
20.00
20.00
污水处理
每吨
1.10
1.10
码头供水劳务费
供水100吨及以下
各项港口费及其说明
各项港口费及其说明●港口费收作为交通运输枢纽的港口,凭自己拥有的设备、设施和人力,为船舶运输和货物装卸提供劳务,根据有关规定标准,向各个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叫做港口费收。
所从事的这项工作称为港口费收工作。
港口费收工作是港埠公司经营活动的最终环节,体现着该公司的经营成果。
因此港口费收工作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同时也是一项较为繁重的脑力劳动。
●港口费及其种类港口费是船舶和货物进、出港口时,船方或货方向港口和港口管理当局所缴纳的必须费用。
港口费又分为港口劳务费和规费两种。
港口劳务费主要包括装卸费、货物保管费、移泊费、拖轮费、过驳费、系解缆费、开关舱费、起货机工力费等项目。
规费是指港口管理当局按有关规定向船方或货方征收的港口非劳务费,包括港务费、港口建设费等项目。
●船舶费用和货物费用港口费用如果按付费对象来分,又分为船舶费用和货物费用。
船舶费用即向船方征收的费用,包括领航费、移泊费、系解缆费、船舶港务费、停泊费、开关船费、船舶代理费以及与船方有关的一些杂项作业费。
货物费用,即向货物征收的费用.包括装卸费、货物港务费、港口建设费、货物保管费等。
●费收基本费基本费是按货物种类和操作过程所规定的单位费率。
现行的各种费率表中的费率都是基本费。
基本费一般由基价、利润、相关的比例系数等组成,如装卸费的基本费就包括装卸费基价、货类系数、操作过程系数等。
●附加费附加费是在港口规定的正常工作时间之外而要求提供服务时所增加的费用,是在特定的条件下,按照基本费率的一定比例进行加收的部分。
该费的制定主要是考虑了在生产操作中所增加的一定风险和难度,以及额定工作时间的外延,如“超长附加费”就是对装卸超长货物所增加的难度的补偿,“节假日夜班附加费”则是对正常工作之外提供服务的一种补偿。
●起码收费额起码收费额又称起码计费金额。
是每张港口费收单据的最低金额数。
当按规定的港口费率计算港口费时,其金额总数每张单据低于规定的起码收费额时,其港口费应按起码计费额计收。
港航行政收费依据及标准
行政收费(共五项)一、货物港务费注:(1).货物港务费的计费吨按装卸费的计费吨计算。
(2).编号1的“ 化肥” ,系指农业生产用的化肥,其他用于化工原料的不在此限。
(3).编号3的“一级危险货物”,不包括农业生产用的化肥农药。
3. 《国内水路集装箱港口收费办法》交通部、国家计委交水发〔2000〕156号第四条(一)经由港口吞吐的内贸集装箱,按“内贸集装箱货物港务费率表”(表2)的规定,以进口或出口分别征收一次货物港务费。
(二)经由港口吞吐的内贸集装箱,先由负责维护防波堤、进港航道、锚地等港口公共基础设施的港务管理部门(港务局)按表2的规定征收货物港务费,然后向码头所属单位(租用单位或使用单位)返回50%,用于码头及其前沿水域的维护。
(三)集装箱拼箱货物,按货物的实际计费吨分摊货物港务费。
(四)集装箱空箱(商品箱除外)免征货物港务费。
内贸集装箱货物港务费率表表2┏━━━━━━━━━━━━━━━━━━━━┯━━━━━━━━━━━━━┓┃│费率(元)┃┃箱类├──────┬──────┨┃│20英尺│40英尺┃┠────────────────────┼──────┼──────┨┃装载一般货物的集装箱、商品箱│8.00│16.00┃┠────────────────────┼──────┼──────┨┃装载一级危险货物的集装箱、冷藏箱(重箱)│16.00│32.00┃┗━━━━━━━━━━━━━━━━━━━━┷━━━━━━┷━━━━━━┛注:(1)、货物港务费的计费吨按装卸费的计费吨计算。
(2)、其他集装箱的货物港务费,以其内容积与表列相近箱型集装箱内容积的比例计算。
二、引航移泊费(一)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1年第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2.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5年第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内贸部分)收费标准:1.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1年第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第二章引航、移泊费第九条由引航员引领船舶进港或出港,按下列规定计收引航费:(一)引航距离在10海里以内的港口,按“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港口费率表”(表2)编号1(A)的标准计收;(二)引航距离超过10海里的港口,除按表2编号(A)的标准计收引航费外,其超程部分另按表2编号1(B)的标准计收超程部分的引航费;(三)超出各港引水锚地以远的引领,其超出部分的引航费按表2编号1(A)的标准加收30%;(四)大连、营口、秦皇岛、天津、烟台、青岛、日照、连云港、上海、宁波、厦门、汕头、深圳、广州、湛江、防城、海口、洋浦、八所、三亚港以外的港口,除按本条(一)、(二)的规定计收引航费用外,另据情况可加收非基本港引航附加费,但最高不超过每净吨0.3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内贸部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长江干线和黑龙江水系(不包括吉林省的港口)港口向航行国内航线的船舶及内贸进出口的货物和集装箱(另有规定的除外)计收港口费用,均按本规则办理。
各港与香港、澳门之间的货物和集装箱运输,除另有规定的外,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的规定办理。
第二条计费单位和进整办法:(一)船舶以净吨(无净吨按总吨,无总吨按载重吨)为计费单位的,不满1吨按1 吨计;以马力(1马力=0.735千瓦)为计费单位的,不满1马力按1马力计。
船舶无净吨、总吨和载重吨,则按500吨计收港口费用。
(二)以日为计费单位的,除另有规定的外,按日历日计,不满1日按1日计;以小时为计费单位的,不满1小时按1小时计,超过1小时的尾数,不满半小时按半小时计,超过半小时的按1小时计。
(三)以千米为计费单位的,不满1千米按1千米计。
(四)以平方米为计费单位的,不满1平方米按1平方米计。
(五)集装箱以箱为计费单位。
可折迭的标准空箱,4只及4只以下摞放在一起的,按1只相应标准重箱计算。
(六)货物的计费吨分重量吨(W)和体积吨(M)。
重量吨为货物的毛重,以1000千克为1计费吨;体积吨为货物“满尺丈量”的体积,以1立方米为1计费吨。
港口计费按重量吨和体积吨择大计算。
订有换算重量的货物,按“货物重量换算表”(表1)的规定计算。
(七)每一计费单每项货物的重量或体积,最低以1计费吨计算,超过1计费吨的尾数按0.01计费吨进整。
同一等级的货物相加进整。
(八)港口费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每一计费单每项费用的尾数以1.00元计算,不足1.00元的进整;每一计费单的最低收费额为10.00元。
第三条进出口货物的重量和体积,以港口货物作业合同上所列数量为准。
港方对货物的数量可以进行核查。
港口货物作业合同上所列数量与核查数量不符时,以实际核查数量作为港口计费依据,并向责任方计收核查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是指针对港口服务以及使用港口设施所收取的费用的规定。
港口收费是港口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合理的收费制度能够保障港口运营的可持续发展,并为港口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以下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的一些相关参考内容。
1. 港口基本收费项目:包括船舶停泊费、装卸费、仓储费、水务费等。
这些基本收费项目是港口为船舶提供停靠、装卸货物以及提供相关服务所收取的费用,计费方式一般根据船舶的吨位、停留时间、装卸货物的数量等参数进行计算。
2. 特殊收费项目:指对特定情况下需要收取的一些额外费用,例如船舶滞期费、超载费等。
这些费用是针对一些特殊情况下的港口服务而设立的,比如船舶未能按时离港、货物超过承载能力等情况下需要额外收取的费用。
3. 港口使用费用:港口使用费用是指由船舶或货主在使用港口设施和服务时所需支付的费用,包括码头使用费、泊位使用费、堆场使用费等。
这些费用是为了维护、运营和提升港口设施的正常运行而设立的。
4. 收费标准与计费方式:港口收费标准和计费方式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同时应考虑到港口经营管理的成本、市场需求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
一般而言,收费标准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制定,并经相关部门批准。
5. 收费监管与公示:为确保港口收费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港口收费的监管工作。
收费机构应当及时公示收费标准和计费方式,并接受社会监督。
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因港口收费引发的纠纷。
6. 收费透明化和合理性:港口收费应当尽量做到透明化,避免出现乱收费、重复收费等问题。
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向公众充分公示,避免信息不对称。
同时,港口收费的合理性也应受到重视,收费金额应当与提供的服务相匹配,不得过高或过低。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是港口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港口的可持续发展和为用户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在制定港口收费规则时,应充分考虑到港口的实际运营需求,并遵循公平、公正、透明和合理的原则。
货物港口费及其收费标准
货物港口费及其收费标准
港口费收做为交通运输枢纽的港口,凭自己拥有的设备、设施和人力,为船舶运输和货物装卸提供劳务,根据有关规定标准,向各个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叫做港口费收。
所从事的这项工作称为港口费收工作。
港口费收工作是港埠公司经营活动的最终环节,体现着该公司的经营成果。
因此港口费收工作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同时也是一项较为繁重的脑力劳动。
港口费及其种类
港口费是船舶和货物进、出港口时,船方或货方向港口和港口管理当局所缴纳的必须费用。
港口费又分为港口劳务费和规费两种。
港口劳务费主要包括装卸费、货物保管费、移泊费、拖轮费、过驳费、系解缆费、开关舱费、起货机工力费等项目。
规费是指港口管理当局按有关规定向船方或货方征收的港口非劳务费,包括港务费、港口建设费等项目。
船舶费用和货物费用
港口费用如果按付费对象来分,又分为船舶费用和货物费用。
船舶费用即向船方征收的费用,包括领航费、移泊费、系解缆费、船舶港务费、停泊费、开关船费。
船舶代理费以及与船方有关的一些杂项作业费。
货物费用,即向货物征收的费用.包括装卸费、货物港务费、港口建设费、货物保管费等。
费收基本费
基本费是按货物种类和操作过程所规定的单位费率。
现行的各种费率表中的费率都是基本费。
基本费一般由基价、利润、相关的比例系数等组。
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交水发〔2015〕206号
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正文:----------------------------------------------------------------------------------------------------------------------------------------------------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交水发〔2015〕2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船东协会、港口协会、船舶代理及无船承运人协会、引航协会、理货协会,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为贯彻落实国家全面深化改革、清理规范进出口环节收费总体部署,顺应港口收费政策改革变化,更好地服务国民经济、对外贸易和航运事业发展,依据《港口法》《价格法》和《中央定价目录》等法律法规规定,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港口收费计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港口收费改革事关政府职能转变、外贸稳定增长和港航事业健康发展。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全面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切实履行职责,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办法》落到实处。
特别是要加快落实港口收费目录清单和公示制度,督促、指导港口经营人和引航机构将收费项目全部纳入公示范围,主动公开、及时更新收费公示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价格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本通知自2016年3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为5年。
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2015年12月29日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为规范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完善港口价格形成机制,维护港口经营、使用、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港口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央定价目录》《中央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中央涉企进出口环节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和《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等,制定本办法。
港口收费计费办法
港口收费计费办法一、基本收费1.1 停泊费:根据船只的类型、吨位和停泊时间计算。
一般按照每吨每日的固定费率进行计算。
1.2 引航费:船只进出港口时,需要支付引航员的领航费用。
费用的多少通常与船只的大小和领航的难易程度有关。
1.3 拖轮费:如果需要拖轮协助船只进出港口或进行其他操作,需要支付相应的拖轮费用。
二、作业费用2.1 装卸费:根据装卸的货物类型、数量和装卸效率计算。
不同类型的货物有不同的费率,费率通常根据货物的重量或体积计算。
2.2 仓储费:对于需要在港口仓储的货物,需要支付仓储费用。
费用的多少通常与货物的数量、仓储时间和仓库的类型有关。
2.3 理货费:港口提供理货服务,如货物的计数、检查、分类等,需要支付相应的理货费用。
三、设施费用3.1 岸线使用费:船只使用港口岸线的部分需要支付岸线使用费。
费用的多少通常与岸线的长度和使用时间有关。
3.2 泊位费:船只在港口占用泊位需要支付泊位费,费用的多少与泊位的大小和使用时间有关。
3.3 集装箱堆场费:如果使用港口的集装箱堆场,需要支付相应的堆场费用。
费用的多少通常与集装箱的数量和堆存时间有关。
四、清污费用4.1 污水处理费:港口会提供污水处理服务,需要支付相应的污水处理费用。
费用的多少通常与污水的数量和处理难度有关。
4.2 垃圾处理费:船只产生的垃圾需要由港口处理,需要支付垃圾处理费用。
费用的多少通常与垃圾的数量和处理方式有关。
4.3 防污染设备使用费:港口可能会提供防污染设备,如油水分离器等,需要支付相应的设备使用费用。
五、其他费用5.1 通讯费:港口提供的通讯服务,如无线电话、电报等,需要支付相应的通讯费用。
5.2 消防费:如果船只发生火灾等紧急情况,需要使用港口的消防服务,需要支付消防费用。
5.3 修理费:如果需要在港口进行紧急修理或维护,需要支付相应的修理费用。
六、计费方式6.1 所有费用均采用人民币结算,不接受外币支付。
6.2 费用结算方式为月度结算,即每月底对本月产生的所有费用进行汇总,次月初向船方发出费用清单,船方在收到费用清单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付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内贸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内贸部分)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7.14•【文号】交通部令2005年第8号•【施行日期】2005.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部令2005年第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内贸部分)》已于2005年7月12日经第14次部务会议通过,并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意,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春贤二00五年七月十四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内贸部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长江干线和黑龙江水系(不包括吉林省的港口)港口向航行国内航线的船舶及内贸进出口的货物和集装箱(另有规定的除外)计收港口费用,均按本规则办理。
各港与香港、澳门之间的货物和集装箱运输,除另有规定的外,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的规定办理。
第二条计费单位和进整办法:(一)船舶以净吨(无净吨按总吨,无总吨按载重吨)为计费单位的,不满1吨按1吨计;以马力(1马力=0.735千瓦)为计费单位的,不满1马力按1马力计。
船舶无净吨、总吨和载重吨,则按500吨计收港口费用。
(二)以日为计费单位的,除另有规定的外,按日历日计,不满1日按1日计;以小时为计费单位的,不满1小时按1小时计,超过1小时的尾数,不满半小时按半小时计,超过半小时的按1小时计。
(三)以千米为计费单位的,不满1千米按1千米计。
(四)以平方米为计费单位的,不满1平方米按1平方米计。
(五)集装箱以箱为计费单位。
可折迭的标准空箱,4只及4只以下摞放在一起的,按1只相应标准重箱计算。
(六)货物的计费吨分重量吨(W)和体积吨(M)。
重量吨为货物的毛重,以1000千克为1计费吨;体积吨为货物“满尺丈量”的体积,以1立方米为1计费吨。
港口计费按重量吨和体积吨择大计算。
订有换算重量的货物,按“货物重量换算表”(表1)的规定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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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内贸港口计费办法和收费标准
1、货物港务费。
原《内贸费规》规定由双重领导的港务局征收,鉴于目前港口体制已有较大变化,交通部原双重领导的港口,已完全彻底下放地方,由地方政府按一城一港的原则进行管理。
故这次新内贸费规明确货物港务费由负责维护防波堤、进出港航道、锚地等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的单位征收,以进口或出口按计费吨分别征收一次货物港务费。
全部专项用于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并提高了计费标准,沿海港口由原每计费吨0.3元,提高到0.5元,内河港口由原每计费吨0.8元,提高到1元。
2、港作拖轮使用费。
交通部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后将沿海港口拖轮使用费由原每马力小时0.16元,调整为每马力小时0.35元,内河港口原每马力小时0.5元不变。
3、增设内贸船舶生产性停泊费
原《内贸费规》规定,船舶停泊在港口码头、趸船(包括无人驳基地的趸船)、浮筒进行装卸作业是不收取停泊费的。
装卸完毕(指办妥交接)4小时后,因船方原因继续留泊的船舶才收取停泊费。
这次调整内贸费规,交通部水运司参照外贸停泊费的计费原则,增设内贸船舶生产性停泊费,费率标准为0.06元/净吨(马力)日,比非生产性停泊费低50%。
4、调高了系解缆费。
船舶停靠港口码头、浮筒,由港口工人进行船舶系、解缆,以每系缆一次或解缆一次计收系、解缆费。
船舶在港口停泊期间,每加系一次缆绳计收一次系缆费。
50净吨以下免征,与原内贸费规相同。
50-500净吨,船舶在码头计收30元,比原内贸费规提高17元,船舶在浮筒50元,比原内贸费规提高30元。
501-2000净吨,船舶在码头计收70元,比原内贸费规提高40元,在浮筒100元。
比原内贸费规提高50元。
2000净吨以上,船舶在码头计收140元,比原内贸费规提高70元。
在浮筒200元,比原内贸费规提高85元。
5、调整了开、关舱费。
由港口工人开、关船舶舱口,不分层次和开、关次数,改按船舶净吨大小的规定,分别以卸船计收开、关舱费各一次,装船计收开、关舱费各一次。
港口工人单独拆、装、移动舱口大梁,视同开、关舱作业,计收开、关舱费。
大型舱口(又称A、B舱)中间有纵、横梁(包括固定纵、横梁和活动纵、横梁),按两个舱口计收开、关舱费。
设在大舱口外的小舱口,按4折1计算,不足4个按1个大舱口计算。
由港口工人为船舶揭盖(包括折迭、整理)、覆盖、捆、绑货物苫布,不分次数与苫布数量,按船舶净吨大小的规定费率,分别以每艘船舶揭盖、覆盖各计收一次揭、盖苫布费。
6、调整了内河港口驳船取送费。
内河港口驳船取送费,调整为5千米以内每计费吨0.50元,超过5千米,每计费吨千米0.10元。
自港口中心锚地算起,只按重载一次计算。
其费率比原内贸费规提高50%。
以实际使用港作拖轮时间计费的,以马力小时费率计收。
以上两种计费方法,由港方和委托方协商确定。
7、调整了部分杂项作业费。
倾倒垃圾费,原内河港口没有规定此费率,这次新的内贸费规增设了这一费目,船运每次50元,陆运每次20元。
污水处理费每吨1.1元,费率与原内贸费规相同。
码头供水劳务费,调整为供水100吨及以下,每次为100元,100吨以上每次为200元。
原内贸费规是按中国船舶燃料供应总公司的规定计费,这次略有提高。
码头供水的水费按当地水价计费。
围油栏使用费,原沿海港口内贸费规中有规定费率,长江港口费收规则中没有规定此费率,这次全国的内贸费规中规定了围油栏使用费,按船舶净吨的大小收费。
500净吨以下的船舶,每船次1000元,500-1000净吨船舶,每船次1200元,1000净吨以上船舶,每船次1400元。
五、放开了内贸船舶代理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交通部令1996年第3号),内河船舶代理业务已不属于港口业务。
参照港口外贸收费规定,内贸船舶代理费不再列入内贸费规。
并考虑到国内船舶代理市场已经放开的实际情况,交通部决定对内贸船舶代理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各国内船舶代理企业,可比照国际船舶代理费的收费项目和规定,按照起运港和到达港分别计费的办法,自己确定收费标准,并在其经营场所提前对外公布。
原长江港口费收规则,规定出口按货运运费的2%计收,旅客、行李、包裹按票价和运费的6%计收。
进口不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