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内贸港口计费办法和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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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内贸港口计费办法和收费标准
1、货物港务费。
原《内贸费规》规定由双重领导的港务局征收,鉴于目前港口体制已有较大变化,交通部原双重领导的港口,已完全彻底下放地方,由地方政府按一城一港的原则进行管理。故这次新内贸费规明确货物港务费由负责维护防波堤、进出港航道、锚地等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的单位征收,以进口或出口按计费吨分别征收一次货物港务费。全部专项用于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并提高了计费标准,沿海港口由原每计费吨0.3元,提高到0.5元,内河港口由原每计费吨0.8元,提高到1元。
2、港作拖轮使用费。
交通部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后将沿海港口拖轮使用费由原每马力小时0.16元,调整为每马力小时0.35元,内河港口原每马力小时0.5元不变。
3、增设内贸船舶生产性停泊费
原《内贸费规》规定,船舶停泊在港口码头、趸船(包括无人驳基地的趸船)、浮筒进行装卸作业是不收取停泊费的。装卸完毕(指办妥交接)4小时后,因船方原因继续留泊的船舶才收取停泊费。这次调整内贸费规,交通部水运司参照外贸停泊费的计费原则,增设内贸船舶生产性停泊费,费率标准为0.06元/净吨(马力)日,比非生产性停泊费低50%。
4、调高了系解缆费。
船舶停靠港口码头、浮筒,由港口工人进行船舶系、解缆,以每系缆一次或解缆一次计收系、解缆费。船舶在港口停泊期间,每加系一次缆绳计收一次系缆费。
50净吨以下免征,与原内贸费规相同。
50-500净吨,船舶在码头计收30元,比原内贸费规提高17元,船舶在浮筒50元,比原内贸费规提高30元。
501-2000净吨,船舶在码头计收70元,比原内贸费规提高40元,在浮筒100元。比原内贸费规提高50元。
2000净吨以上,船舶在码头计收140元,比原内贸费规提高70元。在浮筒200元,比原内贸费规提高85元。
5、调整了开、关舱费。
由港口工人开、关船舶舱口,不分层次和开、关次数,改按船舶净吨大小的规定,分别以卸船计收开、关舱费各一次,装船计收开、关舱费各一次。
港口工人单独拆、装、移动舱口大梁,视同开、关舱作业,计收开、关舱费。
大型舱口(又称A、B舱)中间有纵、横梁(包括固定纵、横梁和活动纵、横梁),按两个舱口计收开、关舱费。设在大舱口外的小舱口,按4折1计算,不足4个按1个大舱口计算。
由港口工人为船舶揭盖(包括折迭、整理)、覆盖、捆、绑货物苫布,不分次数与苫布数量,按船舶净吨大小的规定费率,分别以每艘船舶揭盖、覆盖各计收一次揭、盖苫布费。
6、调整了内河港口驳船取送费。
内河港口驳船取送费,调整为5千米以内每计费吨0.50元,超过5千米,每计费吨千米0.10元。自港口中心锚地算起,只按重载一次计算。其费率比原内贸费规提高50%。
以实际使用港作拖轮时间计费的,以马力小时费率计收。
以上两种计费方法,由港方和委托方协商确定。
7、调整了部分杂项作业费。
倾倒垃圾费,原内河港口没有规定此费率,这次新的内贸费规增设了这一费目,船运每次50元,陆运每次20元。
污水处理费每吨1.1元,费率与原内贸费规相同。
码头供水劳务费,调整为供水100吨及以下,每次为100元,100吨以上每次为200元。原内贸费规是按中国船舶燃料供应总公司的规定计费,这次略有提高。码头供水的水费按当地水价计费。
围油栏使用费,原沿海港口内贸费规中有规定费率,长江港口费收规则中没有规定此费率,这次全国的内贸费规中规定了围油栏使用费,按船舶净吨的大小收费。500净吨以下的船舶,每船次1000元,500-1000净吨船舶,每船次1200元,1000净吨以上船舶,每船次1400元。
五、放开了内贸船舶代理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交通部令1996年第3号),内河船舶代理业务已不属于港口业务。参照港口外贸收费规定,内贸船舶代理费不再列入内贸费规。并考虑到国内船舶代理市场已经放开的实际情况,交通部决定对内贸船舶代理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各国内船舶代理企业,可比照国际船舶代理费的收费项目和规定,按照起运港和到达港分别计费的办法,自己确定收费标准,并在其经营场所提前对外公布。原长江港口费收规则,规定出口按货运运费的2%计收,旅客、行李、包裹按票价和运费的6%计收。进口不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