茅箭区院从三个方面探索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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茅箭区院从三个方面探索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发表时间:2018-05-18T11:19:32.660Z 来源:《基层建设》2018年第1期作者:吕丹卜昌学王妍妍[导读] 摘要:刑事诉讼法第275条确立了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

摘要:刑事诉讼法第275条确立了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该制度的设立对于实现刑事诉讼法保障人权的立法目的,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有效落实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茅箭区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部从以下三个方面积极探索实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一、建立完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管理制度。首先,建立承办人承诺制度,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案人须明确承诺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要保守秘密,做好犯罪记录的保存和移交工作。其次,建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特别登记制度。对参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活动知晓未成年人犯罪案情的非办案人员,应当予以特别登记,以避免信息泄露。三是制定出符合自身实际的犯罪记录封存规定,其内容包括犯罪记录封存的时间、地点、人员、职能部门、封存后的结果等。

二、建立完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档案查询的制度与程序。首先,明确查询所需要的证明文件和查询程序。公安机关、法院或者有关单位依法需要查询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应当向封存的检察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载明明确的查询对象、查询依据、查询目的、查询范围等,检察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并向申请单位出具《许可查询犯罪(不起诉)记录决定书》或《不许可查询犯罪(不起诉)记录决定书》。其次,建立内部审查审批制度,做到及时审查、逐级审批,确保犯罪记录的查询符合法律的规定。再次,建立查询统一登记制度,针对查询主体、查询事由进行统一登记,记录成册。

三、建立全方位的法律监督主体责任。检察机关作为法定的监督机关,该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部门不仅按照法律规定做好自身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工作,还积极履行监督权,对其他机关如学校、社区等单位开展该项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重点对封存启动、查询制度、保密措施等方面进行监督,确保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顺利开展。同时,通过联合社区矫正机构建立回访制度,定期对未成年罪犯或其学校、单位、亲属进行走访,及时发现问题,解决纠纷。

通过三项措施探索实施,今年以来,茅箭区检察院已经初步完成犯罪记录封存工作与日常归档工作对接,查询封存记录的流程与档案借阅流程对接,审查决定操作与统一应用软件系统操作对接,既简化手续,也加强责任分工和内部监督。截止目前,共对批捕15件20人,公诉18件34人所涉及的犯罪记录全部进行封存,切实保障了涉案未成年人罪犯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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