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物资估价入库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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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会签表
财产物资估价入库管理制度
根据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为及时、准确的核算财产物资,真实反映企业财产物资的实际占用水平及欠人货款的实际数额,做到账账、账实相符,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估价入库的范围:月末对于财产物资(外购设备、原材料、辅助材料、基建施工用材料等)已到货并已验收入库,但发票帐单等结算凭证未到,货款尚未支付的业务,都应按财产物资的暂估价格计价,暂估入账。
第二条估价入库的价格:按合同或协议确定的价格计价。
第三条办理估价的程序:
(一)采购人员购入的材料、物资,已验收入库,月末(25日)结算时发票帐单等结算凭证未到的,由仓储部、行政事务部、设备能源部等物资归口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资料登记情况,办理估价入库手续。
(二)由归口管理部门的物资保管人员填写材料、物资入库单,注明物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金额、供货单位等详细资料,经采购人员、物资归口管理部门领导签字或盖章后转经办人。
(三)经办人员接到材料、物资入库单后及时到财务部办理报账。
第四条估价的具体要求:
(一)每月25日进行一次估价,下月初用红字冲回,待收到发票账单后,再按正常程序办理入库。
(二)物资保管人员依据到货登记所载供货单位名称及所购物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及二款规定的价格办理估价手续。
第五条各物资归口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不得因任何理由冲击估价工作,物资采购单位应及时配合物资归口管理部门办理估价入库手续。
第六条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解释,自经理办公会议审定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