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与国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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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使用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和平解决争
端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国际合作原则、民族
自决原则、各国主权平等原则和诚意履行国际义
务原则等。
(2)国际法调整的对象和范围的扩大:
调整对象不仅包括国家之间的关系,而且包
括国家与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以及其他国际法主
体之间的关系。
(3)国际法内容的更新。
改革了一些旧原则和旧制度,确立了一些新
原则和新制度。例如,以战争作为推行国家政策
的手段和解决国际纠纷的方法的原则被废除了。
(4)国际法的日益系统化和法典化。
(5)国际法产生了许多新分支。其中主要有外 层空间法和空气空间法、国际组织法、国际环境 法、国际人权法、国际刑法、国际经济法等。
二、中国与国际法
(一)古代中国也有国际法的萌芽。
三、国际法效力的根据Hale Waihona Puke Baidu
国际法效力的根据,是指国际法何以具有法
律约束力的问题。对于这个问题,国际法学者提
出了各种不同的主张和理论。
(一)自然法学派
自然法学派否认有任何实在的国际法,认为
一切国际法规则都只是自然法的一部分。国际法
效力的根据就是自然法,他们提出所谓人类良知、
人类理性、人类法律意识等一些抽象的自然法概
3.近代国际法――形成阶段。
(1)近代国际法产生的标志――威斯特伐利亚公 会的召开。
(2)确立了一系列调整近代国际关系的国际法原 则:国家主权原则、平等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 政治犯不引渡原则、条约必须遵守原则、和平解 决国际争端原则等。
(3)国际法的领域进一步扩大,并且得到了系统 的发展,使近代国际法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独 立体系。
念,作为国际法效力的根据。
(二)实在法学派
实在法学派完全抛弃自然法,他们认为:国 际法效力的根据是由于国家的承认;国际法的规 则是用归纳的方法从国际交往史上去推求;“公 认”是国际法的惟一基础。
(三)格老秀斯学派
格老秀斯学派认为国际法效力的根据主要是 自然法,其次是协定。这个学派采取了折中主义 立场,承认协定是国际法效力的根据之一,同时 认为“人类理性”也是国际法效力的根据。
1.国家间的协议反映了各国的协调意志。 2.各国达成的协议,是各国作为国际法的制定
者通过一定的立法程序共同制定的法律文件。 3.各国之间的协议是各国强制执行国际法的根
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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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际法的历史发展
一、国际法的产生与发展 (一)国际法的产生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1.若干国家同时并存; 2.这些国家进行交往与协作而形成各种国际
(五)新实在法学派
新实在法学派,亦称新现实主义学派。这一 学派有各种不同的学说,其中较为流行的有两种: 权力政治学说和政策定向学说。
权力政治学说认为,国际政治支配着国际法, 而国际政治的核心是国家权力。
政策定向说认为,权力的表现是政策,因此, 政策是决定因素。
(六)我们认为:国际法效力的根据是国家之间 的协议
式。国际法主要依靠国际法主体本身单独或集体 的力量强制实施。
二、国际法的法律性质不容置疑
(一)国际法普遍存在于国际社会,并以国际条 约和国际习惯作为其表现形式。
(二)国际法是由作为国际法制定者的众多国家 依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
(三)国际法的法律效力已为国际社会普遍承认。 (四)国际法与国内法一样具有强制性。
(二)16世纪~17世纪在欧洲产生的国际法到19 世纪才传到中国。
(三)从1842年到1949年中国基本上没有享受 到国际法的权利。
1864年,清政府同文馆总教习丁韪良
(Willian Martin),把1836年出版的美国国际法
学家惠顿(Henry Wheaton,1785~1848)的
《国际法原理》一书译为汉文,称为《万国公
第一章 导 论
本章重点 第一节 国际法的概念 第二节 国际法的历史发展 第三节 国际法的渊源 第四节 国际法的编纂 第五节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本章小结
〔本章重点〕 1. 国际法的法律性质。 2. 现代国际法的特点。 3. 国际法渊源之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4.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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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法的概念
一、国际法的定义和特征
(一)国际法的定义
国际法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主要调
整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
和制度的总体。
(二)国际法的特征
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调整的关系主要是 国家之间的关系。
2.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以协议的方式制定的。 3.国际法的效力及于整个国际社会。 4.国际法采取不同于国内法的特殊的强制实施方
(4)其他影响因素:格老秀斯 1625年出版《战争与和平法》, 系统地阐述了国际法的主要内容, 为近代国际法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特别是 1789年的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对近 代国际法发展的影响是巨大的。
4.现代国际法(一战以后――现在)。
一战后:
(1)签订了《国际联盟盟约》,建立了国际联 盟——世界上第一个世界性的国际组织
关系。
(二)国际法的发展阶段 1.古代国际法――国际法的萌芽。 特点:内容零散,形式原始,与宗教观念相混合, 分别在不同的地区形成和适用,并无普遍效力,带 有明显的区域性。 2.中世纪国际法――萌芽阶段。 皇帝与教皇处于最高的统治地位。 否定了其他国家的主权,国际关系不能正常发展。 各国的争端只须诉诸教皇和皇帝,不必诉诸国际 法。
(四)新自然法学派
新自然法学派分为社会连带法学派和规范法 学派。
社会连带法学派反对国家主权观念,认为一 切法律的根据在于社会连带这一社会事实,通过 人类法律良知,社会规则实现为法律规则,而对 社会的个人具有强制性。
规范法学派反对国家主权观念,否认国家意 志创造法律之说;认为一切法律规则的效力都出 自上一级法律。
(2)通过了《国际常设法院规约》,设立了历史 上第一个国际司法机构。
(3)1928年签订了巴黎《非战公约》,反对以 战争方法解决国际争端,废除“以战争作为推行 国家政策的工具”。
二战后:建立了普遍性国际组织联合国。国
际法的新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确认了一系列指导现代国际关系的新的国 际法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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