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
论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解析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问题
论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解析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问题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解析以及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问题是一个广泛讨论的话题。
国际法是指各国之间为了规范国家行为而达成的共同协议和法律准则的总称,而国内法则是指各个主权国家自身在国内施行的法律体系。
当这两者发生冲突时,如何解决、平衡双方利益,保证国家主权和国际秩序的一致性,是全球法律界长期关注的课题。
一、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关系国际法和国内法在性质上存在差异。
国际法是各个主权国家为了在国际舞台上维护和平、促进发展而达成的共识和协议。
它通常具有普遍适用性和平等性的特点。
而国内法则是主权国家为了规范本国社会内部秩序而制定的法律条文。
由于国际法的普遍性,它的内容和原则可能与各国国内法产生冲突。
二、解决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在解决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时,国家通常采取以下几种方法:1. 协商:各国可以通过谈判和协商,尽量调和双方之间的利益冲突,以达成共识和妥协。
这种方式需要各方保持开放态度,并在争议解决过程中充分考虑对方的意见和利益。
2. 转化:一些国际法原则和规范可以通过国内法的制定和修改来进行转化。
国家可以通过国内法的确立,将国际法的规定纳入到国内法体系中,使其在国内具有约束力。
3. 优先适用:在国际法和国内法发生冲突时,有些国家选择国际法优先适用,即将国际法视为更高级的法律准则,国内法需要遵循国际法的规定。
4. 国内法保留决定权:在有些国家,国内法在国际法与国内法冲突时享有优先权,即国内法可以覆盖国际法的规定。
三、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问题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问题是一个复杂的议题。
首先,国内法律体系往往是维护国家主权和民众利益的重要手段。
因此,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需要充分考虑国家的利益和实际情况。
其次,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可能会对国内法造成一定的冲击。
国内法需要与国际法相协调,避免矛盾和冲突。
另外,由于不同国家在国际法适用上的立场和解释可能存在差异,因此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可能存在一定的争议和困难。
简述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方式
简述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方式在现代社会中,国际法被认为是国家间关系的重要规范,同时也是维系国家间关系稳定和有序的重要基础。
国际法的适用方式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因此本文将从不同角度对国际法在国内适用的方式进行简述。
一、国际条约适用的方式国际条约是国家间最重要的法律文件之一,也是国际法的核心内容。
关于国际条约在国内的适用方式,不同国家会有不同的规定。
一般来说,国际条约需要在国内进行法律生效程序,例如送交国家议会审查批准。
只有过了法定程序的国际条约,才能在国内具有法律效力。
除此之外,国际条约在适用的过程中,还需要遵循国内法律的规定,不能与国内法律相冲突。
二、国际惯例适用的方式国际惯例是指一种被国际社会广泛认可的行为标准,但并非通过条约形式进行规定的国际法律准则。
在国内,国际惯例通常被看作是法律原则,可以被法院用作判决的依据。
然而,在国际惯例与国内法律相悖的情况下,国内法律通常会优先适用,而不是依据国际惯例进行适用。
因此,在国际惯例与国内法律不一致的情况下,需要达成一种妥协,使其在国内法律和国际惯例相互协调。
三、国际习惯适用的方式相对于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国际习惯的适用方式比较灵活,这是因为国际习惯通常是在一定时间内,由国际社会普遍接受并实施的某种行为方式或行为准则。
在国内,国际习惯通常被看作是一种非正式的国际法律准则,但其适用具有不确定性和灵活性。
因此,在国内使用国际习惯时,不仅需要判断该习惯是否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而且需要考虑其与国内法律的协调性。
四、国际司法机构适用的方式国际法的适用还需要考虑国际司法机构的作用。
国际法院和其他国际司法机构通常会就国际争端作出裁决,并协助维护国际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在国内,国际裁判文书通常被直接适用,成为国内法律的一部分,从而确保国际法的效力和权威。
综上所述,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方式需要依据不同的法律准则,如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国际习惯和国际司法机构的作用,使它们得到充分的尊重和适用,同时也需要考虑与国内法律的协调性和一致性。
法学的国际法与国内法如何协调与应用
法学的国际法与国内法如何协调与应用在全球化的今天,国际交流与合作日益频繁,国际法作为维护国际秩序和促进国际合作的重要法律体系,与国内法之间的关系十分重要。
本文将探讨法学中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协调与应用问题。
一、国际法与国内法的概念与特点国际法是指国际社会共同遵守和约束的法律规范体系,包括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两个方面。
国际公法主要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而国际私法则主要涉及个人和公司之间的跨国法律关系。
国内法是指一个国家内部制定和适用的法律规范体系。
国内法由立法机关制定,并由司法机关负责解释和应用。
国际法与国内法在概念上具有明显的区别,但在实践中二者常常交织在一起,相互影响。
国际法的特点是:具有普遍性、长期性、国际化和强制性等;而国内法则注重于各国的特定国情和法律制度。
二、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协调机制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协调机制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国际法在国内法中转化与内化,以及国内法在国际法中体现与执行。
首先,国际法在国内法中通过转化和内化实现协调。
国家在批准国际法条约时,通常需要将其转化为国内法,以确保国际法在国内具有强制力。
这包括将国际法条约纳入国内法体系并尽可能明确立法,制定实施配套的法律和法规。
其次,国内法在国际法中通过体现和执行实现协调。
国际法的执行常常需要依赖于国内法的支持,例如国际刑事法庭的审判程序需要各国司法机关的合作和执行。
同时,国内法的制定和实施也应该考虑国际法的相关规定和原则,以确保国际法的落实和遵守。
三、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应用问题国际法与国内法在应用中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主要包括冲突问题、适用问题和解释问题。
冲突问题是指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存在的冲突情况。
当国际法与国内法相冲突时,通常要根据各国的法律体系和国际法的规定进行权衡和决定。
解决冲突问题需要考虑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和优先级。
适用问题是指国际法在国内具体案件中的适用问题。
由于国际法的适用通常是间接的和有限的,国际法在国内法院的具体案件中如何适用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
国际法在的适用分析论文
国际法在的适用分析论文国际法是规范国家间关系和国际社会行为的法律体系,是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国际合作和发展的重要法律保障。
但是,在国际法的适用过程中,涉及到的问题十分复杂,需要对相关规则进行充分的认知和分析。
一、国际法的适用主体国际法的适用主体主要包括国家、国际组织和非国家实体。
首先,根据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家是主体。
国家的主体性质要求它在国际事务中独立地行使其自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权利。
其次,国际组织是国家间开展合作的机制和平台,包括联合国、国际法院等。
它们在国际法适用中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最后,非国家实体如跨国公司、国际组织等也有其影响,例如在人权保护、国际商业、技术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二、国际法的适用范围国际法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国际惯例、国际条约和国际法院判例的适用。
首先,国际惯例是国家实践的普遍接受和认可的规则,具有全球范围的势力。
其次,国际条约是国际间合法的协议,它们要求参与国在履行条约义务时必须遵循约定内容。
最后,国际法院判例是指国际法院根据各种法律文件进行的解释和适用。
它可以作为国际法的一个重要来源。
三、国际法适用的原则国际法适用的原则主要包括主权平等原则、国际协商原则、国际义务原则、国际公共利益原则和国际判例原则。
首先,主权平等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各个主权国家在国际事务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地位。
其次,国际协商原则要求在国际关系中同异相交,努力达成共识,达成共同的意愿。
国际协商原则包含合作与相互理解和谅解。
再次,国际义务原则要求国家应当遵守与他国所达成的协议并履行国际法所赋予的义务。
国际公共利益原则强调,国际法应该以公共利益为导向,而非单独国家或者小部分利益的导向。
最后,国际判例原则要求国际法院对违反国际法律规则的行为进行判决,并制定优先于国家法律的判例。
四、国际法适用的问题在国际法的适用过程中,涉及到的问题包括异议、比例原则和主权豁免等方面。
首先,当国家在接收外国的行为或做出决策时,可能会存在异议。
国际法在我国的适用方式
国际法在我国的适用方式国际法在我国的适用方式历史上,中国曾长期被称为“封建王朝”,实行国际法的道路一直有待解决。
“革命”和“改革开放”后,我国社会性质的变化,中国参与国际法法律形式的活动增多,中国成为国际事务中的一个主要参与国;因此,法律的形式及其在国际上的地位及其对外国所采用的国际法的适用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一、中国国内适用国际法的形式(一)国际法作为习惯法在中国,当有一些国际问题未在国家法律中确定的时候,会将国际法作为习惯法进行适用。
根据我国有关条约和国际习惯,我国可以对国际法作为现行法律在国内适用。
(二)国家对国际法的认可在中国法律体系中,国家宪法是最高的法律,一些关于外交等重大领域的问题均会出现在宪法中,也颁布一些有关国际法的规定,从而将国际法纳入法律体系,与国家常规法系并立。
(三)国际法作为特别法在中国法律体系中,有一种特殊的法律,即特别法,这种法律隶属于国家主管法律之外的法律体系。
根据特定条件,有关国际法规定可以在中国法律体系中特别适用,比如司法裁定、和解以及国际公约等。
二、中国对外国法律的适用(一)其他国家与中国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也有着深层次的互动,如在贸易、金融等方面的合作同时,外国法也必须认可,其中最重要的是外国合同法在中国的适用,这与涉外事务的复杂性有关。
(二)中国的司法机关将根据外国的确定的法律规定,依法行使其仲裁权和司法权。
任何外国的法律、使用权和届合同,都可能对我国居民产生法律效力,在此情况下,我国司法机关可以识别外国法律。
三、综上所述,中国将国际法和外国法系统地融入了法律体系,面对外部世界中全新的情况及挑战,中国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积极调整,从而更好地适用国际法,为各种国际问题提供法律解决方案。
国际法在中国的适用
[摘要]国际法与国内法是相互联系的两个法律体系,这种联系的表现之一就是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
从我国实在法的角度考察国际法在我国国内的适用(效力),国际法在我国国内法上具有效力,可以适用,但在具体适用条约和国际习惯方面,我国宪法在立法层次及效力方面没有相应的规定。
我国宪法应该明确规定国际法与我国国内法的关系,首先明确我国对国际法的原则立场,其次要明确国际法在我国的适用。
[关键词]国际法;国内法;法律适用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入,特别是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问题,特别是国际法在我国的适用问题引起了越来越多的重视。
探讨国际法在我国的适用,应采取哪些措施保证国际法的实施显得越来越重要。
因为虽然国际法在我国国内如何适用是我国国内法律规定的事项,但适用的结果却直接影响我国在国际法上的地位。
周鲠生先生认为,“作为一个实际问题看,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问题,归根到底,是国家如何在国内执行国际法的问题,也就是国家履行依国际法承担的义务的问题。
”[1](第20页)在考察我国国内法律的有关规定,分析我国对待国际法的态度,探讨国际法在我国的适用之前,有必要对国际法的概念做一探讨。
一、国际法的概念及其特征国际法没有统一的定义,几乎每个学者都有自己的定义,每个定义都反映了对国际法的基本看法。
周鲠生先生指出:“国际法是国家在相互关系上行为的规则。
”[1](第2页)法律出版社1981年和1995年出版的王铁崖教授在其主编的《国际法》和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出版的《国际法引论》中认为,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也就是说,它是主要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
”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年和2000年版的梁西先生主编的《国际法》给国际法下的定义是: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其他中国国际法学者也都持类似的观点,一般指出国际法是对国家之间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解析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问题的方式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解析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问题的方式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解析: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问题的方式在当今日益全球化的世界中,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
国家之间的交往和合作,不可避免地会面临不同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
本文将探讨国际法与国内法冲突的解析方式以及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问题。
一、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解析方式当国际法与国内法发生冲突时,解析其冲突有以下几种方式:1. 国内法优先原则国内法优先原则是国内法对国际法具有优先适用的原则。
这种解析方式认为国家主权至高无上,国内法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并实施的法律,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
因此,国内法应优先适用于国际法。
2. 国际法优先原则国际法优先原则是国际法对国内法具有优先适用的原则。
根据国际法优先原则,国际法是各个国家共同承认的法律规范,应当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
国际法的优先适用将确保国家间的平等和公正,并推动国际社会的发展。
3. 和谐解决原则和谐解决原则是指通过协商和谈判等方式解决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
这种解析方式旨在通过各方之间的合作和共识,达到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平衡和协调。
通过和谐解决原则,国际社会可以通过互相尊重和理解,推动国际法和国内法的有效适用。
二、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问题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问题是指国际法如何在国内法律体系中得到适用和执行。
下面将讨论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问题的方式:1. 直接适用对于有些国际法规定来说,其具有直接适用的特点。
这意味着国际法的规范可以直接适用于国内法律关系,并且可以在国内法院得到执行。
这种方式下,国内法官可以直接应用适用国际法规定来解决案件,确保国际法的有效适用。
2. 转化适用对于一些国际法规定来说,其需要经过国内法律体系的转化才能得以适用。
这意味着国内立法机关需要制定本国法律,将国际法的规定转化为国内法律的具体规范。
通过转化适用,国际法的规定可以在国内得到有效执行,从而实现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
3. 自动适用自动适用是指一些国际法规定在国内法律体系中无需转化和明确适用的情况下,可以直接适用于国内法律关系。
国际案件在我国法律适用(3篇)
第1篇摘要: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际案件在我国日益增多。
如何正确适用我国法律处理国际案件,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重要课题。
本文旨在探讨国际案件在我国法律适用的问题,分析国际案件的法律适用原则,并对具体案例进行剖析,以期为我国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一、引言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日益频繁,跨国犯罪、国际经济纠纷等国际案件在我国逐渐增多。
我国在处理国际案件时,既要遵循国际法原则,又要充分考虑国内法律的适用。
因此,研究国际案件在我国法律适用的问题,对于维护国家利益、保障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二、国际案件在我国法律适用的原则1. 国际法优先原则国际法优先原则是指在国际案件中,我国法院应当优先适用国际法。
国际法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联合国大会等国际组织通过的法律文件等。
我国在加入国际条约时,承诺遵守其规定,因此,在处理国际案件时,我国法院应当优先适用国际条约。
2. 国内法优先原则国内法优先原则是指在国际案件中,当国际法与国内法冲突时,我国法院应当优先适用国内法。
国内法是指我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
我国法院在处理国际案件时,应当尊重我国的主权,维护国家利益。
3. 情况分析法情况分析法是指在国际案件中,我国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国际法与国内法的适用。
在适用国际法与国内法时,应当充分考虑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关系等因素。
三、国际案件在我国法律适用的具体案例剖析1. 案例一:跨国电信诈骗案案情简介:某跨国电信诈骗团伙在我国境内设立诈骗窝点,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对我国境内及境外的公民实施诈骗。
我国公安机关将该团伙抓获,并依法提起公诉。
法律适用分析:(1)国际法优先原则:根据我国加入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国际条约,我国应当打击跨国电信诈骗犯罪。
在本案中,我国法院在处理跨国电信诈骗案件时,应当优先适用国际法。
(2)国内法优先原则:我国《刑法》对电信诈骗犯罪有明确规定,我国法院在处理本案时,应当优先适用国内法。
国际法在中国的适用
国际法在中国的适用国际法在中国的适用 11.在我国目前的宪法中,将坚持和遵守作为国际法基本原则核心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写入其中。
这一实践表明,从最基本的原则来看;中国尊重和遵守国际法体系,履行自己的国际义务。
在国际实践中,我国政府始终坚定捍卫自己的合法权利,忠实履行国际义务,恪守法律和正义,在国际上享有崇高声誉。
在处理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时,原则上中国参与制定国际法规则时,应当兼顾国内法的规定和立场。
在制定国内法时,应充分考虑和尊重我国的国际法律义务,并力求协调互补。
2.目前,我国宪法没有对条约在我国的适用和地位作出统一明确的规定。
从一些涉及条约适用的国内立法来看,有几种情况:条约直接适用、条约与相关国内法平行适用、国内立法转型后条约才适用。
同时,相当多的法律没有对条约事项作出任何规定。
我国法律规定可以直接适用条约,如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第二百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以及1980年《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六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外国政府有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按照各协定的规定办理所得税抵免。
条约和相关法律同时适用的情况,如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我国1975年加入),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我国1979年加入)与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
规定需要经国内法转化才能适用的情况,如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39条:《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国际劳工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仍然有效,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予以实施。
国际法在中国国内的适用研究综述
国际法在中国国内的适用研究综述国际法指适用主权国家之间以及其他具有国际人格的实体之间的法律规则的总体。
国际法又称国际公法,以区别于国际私法或法律冲突,后者处理的是不同国家的国内法之间的差异。
国际法也与国内法截然不同,国内法是一个国家内部的法律,它调整在其管辖范围内的个人及其他法律实体的行为。
国际法的造法方式《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将国际法的主要造法方式即国际法规则形成的方式归结为三:条约、国际习惯法和为各国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
这已得到几乎是普遍一致的赞同。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各国主权平等,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禁止以武力相威胁和使用武力,以及民族自决原则等。
我们首先来分析一下,欧洲是国际法的发源地,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学说最早于英国出现。
国际习惯法与国际条约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考察欧洲国家适用国际习惯法与国际条约的法律规定与实践,国际法在欧洲国家有不同的适用问题。
[1]国际习惯法在欧洲国家的适用对于国际习惯法,英、美、法、德、荷、意、俄等大部分欧洲国家,遵循国际习惯法的并入原则,都承认国际习惯法自动成为国内法的一部分, 直接在国内发生法律效力,可以在法院作为裁判依据。
在处理国际习惯法与国内法的冲突上, 规定国际习惯法优先的国家有:德国、意大利等国,明确规定国际习惯法优先。
规定国内法规定优先的国家有英国、荷兰、比利时国,国内成文法优先。
欧洲各国国内法通常是符合国际习惯法的, 一般推定国内法没有违背国际习惯法规则的意图,在解释国内法时,一般将国内法解释为不与国际习惯法相冲突。
国际条约在欧洲国家的适用对于国际条约在国内适用的做法, 英国采用转化式: 必须通过议会的立法行为将条约的内容的制定为国内法后才在英国适用。
法国、荷兰、瑞士等国采用并入式:通过宪法规定,将条约一般地纳入国内法,在国内直接适用,而无须将其转变为国内法的形式。
德国是典型的采纳混合式的国家,根据条约性质或内容做出区分, 有些条约以并入的方式在国内直接适用, 有些则需要采取一定的立法措施将其转化为国内法后才能适用。
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
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3、中国有关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中国有关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从整体上缺乏立法规定,没有规定普遍性的适用原则,既没规定采纳方式或转化方式,也没规定国际法是否优先与国内法,而只是从一些法律、法规、外交声明和司法解释中作了具体规定,这带来了对中国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判断的复杂性。
(1)国际习惯法在中国的适用我国不少立法都有“国际惯例”的表述,如1985年的《涉外经济合同法》率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未作规定的, 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第142条第3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 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6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18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96条都有可以适用“国际惯例”的条文。
但对于国际惯例, 我国学者有着不同的看法和争论。
王铁崖先生于1995年主编的《国际法》教材中指出, 我国《民法通则》的“‘国际惯例’可能不是‘国际习惯’, 或者可能包括‘国际习惯’在内”。
在1998年出版的《国际法引论》书中他又认为:“一般说来,‘国际惯例’不是作为国际法渊源之一的‘国际习惯’,它对国家没有严格的拘束力……《民法通则》第142条第3款所规定的不是‘国际习惯’。
”结合《民法通则》第150条规定:“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众利益”,王铁崖先生在该书中继续推定此条所规定的“国际惯例”并不是指“国际习惯”的理由:“从这条规定看,条约不受‘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照理而言,作为国际法渊源之一的国际习惯也应该不受‘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故中国的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国际习惯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和地位。
《民法通则》的这些条文可能并不是规定国际习惯法在我国的地位,但并不意味着国际习惯法在其他法律中无任何规定。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权威性与适用性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权威性与适用性在现今的全球化时代,国际法和国内法的权威性和适用性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国际法作为全球政治和经济秩序的基石,与国内法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和互动。
本文将从权威性和适用性两个方面探讨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一、国际法的权威性国际法作为所有国家共同遵守的规则,具有普遍性和不可抗拒性的权威性。
国际法体系以联合国为核心,通过国际法院等机构来保障国际秩序的稳定和公正。
国际法的权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国际法具有普遍适用和法律效力。
由于国际法是通过国家间的协商和合意建立的,其规则适用于所有承认国际法的国家。
无论国家的地域、文化和政治制度如何不同,国际法都具有统一的适用性,其规则对各国具有约束力。
其次,国际法在解决国家间争端和纠纷时具有权威性。
国际法院作为国际法律的最高法官,在争端解决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国际法院对违反国际法的行为进行裁决,并要求违规国家进行赔偿或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这进一步巩固了国际法的权威性。
最后,国际法在跨国交流和合作中具有权威性。
国际法通过建立国际组织、制定国际协定和合同等方式,为国家提供了交流和合作的框架。
国家在国际交往中必须遵守国际法的规定,以确保国际合作的顺利进行。
这表明国际法不仅具有约束力,而且也为国家提供了可靠的合作机制。
二、国内法的权威性国内法作为每个国家独立制定的法律体系,具有国家主权和管辖权的特点。
国内法的权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国内法是国家政治和社会秩序的基石。
国家根据自己的需求和国情制定法律,以维护社会稳定和公正。
国内法对国家来说是最高的法律标准,必须被遵守和执行,以确保社会秩序和公民权利的保障。
其次,国内法是国家主权的象征。
国家在内部行使法律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权力,这些权力源自国家的主权地位。
国内法体现了国家的法律权威,对国内事务具有最终决定权。
最后,国内法在国家间关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国内法规定了国家与外国之间的合作和交往规则。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相互作用与适用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相互作用与适用在当今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相互作用与适用成为了一个重要的议题。
国际法是指国家之间的法律规范,而国内法则是各个国家内部的法律体系。
两者之间的关系既存在着合作与互动,又存在着冲突与矛盾。
本文将探讨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相互作用与适用,并分析其中的挑战与解决之道。
首先,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相互作用是必然的。
国际法作为国家间的法律规范,与国内法相互渗透。
国内法通过参照国际法的原则与规则,来制定和解释国内法律。
例如,国内法可以借鉴国际法中的人权保护原则,来完善国内的人权法律体系。
同时,国际法也会受到国内法的影响。
国内法的制定和执行,可能受到国际法的限制和指导。
例如,国际人权公约的批准和执行,需要国内法的配合和支持。
其次,国际法与国内法的适用存在着一些困难和挑战。
首先是国际法的适用性问题。
国际法通常是由国家之间通过条约、公约等形式达成的,但其适用范围和效力却因国家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一些国家可能会选择不批准或不遵守某些国际法规定,从而导致国际法无法在其国内得到有效实施。
其次是国内法的适用问题。
由于国家的主权原则,不同国家的国内法有着各自的特点和差异。
这就导致了在国际交往中,国家之间的法律规范可能存在冲突和矛盾。
如何解决这些冲突和矛盾,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了解决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相互作用与适用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加强国际法的普遍适用性。
国际社会应该通过加强国际法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各国对国际法的认识和遵守程度。
同时,各国应该积极参与国际法的制定和修订,以确保国际法的适用范围更加广泛和公正。
其次,加强国内法与国际法的衔接与协调。
各国应该通过国内法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确保国际法的规定能够在国内得到有效实施和执行。
同时,国际法的规定也应该尊重各国的国内法律体系,避免对国家主权的侵犯。
最后,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
各国应该加强国际合作,通过对话和协商解决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和矛盾。
国际法在国内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国际法在国内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国际法是指规范国际关系的法律体系。
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国内法律体系,包括宪法、刑法、民法等。
而国际法则是以国家间的关系为对象的法律规范。
国际法在国内法律体系中具有一定的地位和作用,这体现在国内法对国际法的吸收、适用以及国际法对国内法的影响等方面。
首先,国际法在国内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体现在国内法对国际法的吸收与适用。
国际法的内容非常广泛,包括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刑法等,而每个国家的国内法律体系都会对国际法进行吸收与适用。
吸收国际法可以通过立法形成国内法律,并与国内法律同等适用。
例如,在国际私法领域,一些国家通过立法吸收国际私法中的一些规范,以解决国际私人法律关系。
另外,在国际公法领域,国家可以通过签署国际公约,将其转化为国内法,并在国内法律体系中适用。
这样,国际法在国内法律体系中具有了一定的地位,成为国内法律发展的一部分。
其次,国际法在国内法律体系中的作用体现在国际法对国内法的影响。
国际法的发展和变化对于国内法律体系产生一定的影响。
国家在与其他国家进行外交关系时,需要遵循国际法的原则和规范。
这些原则和规范在一定程度上对国家内部的法律制度产生影响。
国内法律体系需要根据国际法的要求进行调整和完善,以确保国内法律体系与国际法保持一致。
国际法的影响不仅仅局限于外交领域,还涉及到经济、环境以及人权等领域。
国内法律体系需要根据国际法的要求来制定相应的法律政策和规则,以更好地适应国际法的发展趋势。
此外,国际法在国内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还体现在国内法院对国际法的适用。
在处理与国际事务有关的案件时,国内法院需要适用国际法来解决争议。
国际法作为一种外部法律规范,被国内法院视为一种权威的法律参考。
在一些涉外案件中,国内法院会根据国际法的规定来判断案件的争议点,并作出相应的判决。
这进一步体现了国际法在国内法律体系中的作用和影响。
综上所述,国际法在国内法律体系中具有一定的地位和作用。
国内法律体系需要吸收和适用国际法的规范,以确保国内法律与国际法保持一致。
论直接适用的法及其在我国的适用
论直接适用的法及其在我国的适用论直接适用的法及其在我国的适用导语:在国际法领域中,直接适用的法是指国际法规定的规则直接适用于国内法律体系的一种法律效力。
本文将探讨直接适用的法在国际法中的意义及其在中国的适用。
一、直接适用的法的意义直接适用的法(Directly Applicable Law)是指国际法中某些规定,经过批准或允诺,可以直接适用于国内法律体系的法律效力。
直接适用的法具有以下几点意义。
首先,直接适用的法可以弥补国内法的不足。
由于国内法律体系的限制,有些法律问题不能完全解决。
而直接适用的法则可以借鉴国际法的优势,填补国内法律的不足,提供更完善的法律保护。
其次,直接适用的法有助于维护国际公共利益。
国际法的规范往往涉及全球利益或区域合作,因此需要各国共同遵守。
直接适用的法在国内法律体系中的适用,使国际法得以更好地在国内层面实施,从而维护国际公共利益。
最后,直接适用的法有利于加强国际合作。
国际法是国与国之间的法律规则,通过直接适用的法在国内得以执行,各国更容易达成共识并加强合作。
直接适用的法在加强国际合作、促进国际关系发展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二、直接适用的法在中国的适用在中国,直接适用的法在国内法律体系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以下是几个典型的例子。
首先,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直接适用于中国的国内法律体系。
作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中国接受并应用了世贸组织的公约、裁决和规则。
这些世贸组织的规则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具有直接适用的效力,确保中国在国际贸易上遵守公平竞争等原则。
其次,国际人权法在中国的适用也体现了直接适用的法的优势。
中国作为联合国成员国,接受并履行了联合国人权公约等国际人权法律文书。
这些国际人权法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直接适用,保障了人民权利的实现和维护。
此外,国际环境法也在中国得到了直接适用。
中国签署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等国际环境法律文书,并将其纳入国内法律体系。
这些国际环境法的规定在中国具有直接适用的效力,对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起到重要作用。
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
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 Revised by Liu Jing on January 12, 20213、中国有关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中国有关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从整体上缺乏立法规定,没有规定普遍性的适用原则,既没规定采纳方式或转化方式,也没规定国际法是否优先与国内法,而只是从一些法律、法规、外交声明和司法解释中作了具体规定,这带来了对中国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判断的复杂性。
(1)国际习惯法在中国的适用我国不少立法都有“国际惯例”的表述,如1985年的《涉外经济合同法》率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未作规定的, 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第142条第3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 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6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18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96条都有可以适用“国际惯例”的条文。
但对于国际惯例, 我国学者有着不同的看法和争论。
王铁崖先生于1995年主编的《国际法》教材中指出, 我国《民法通则》的“‘国际惯例’可能不是‘国际习惯’, 或者可能包括‘国际习惯’在内”。
在1998年出版的《国际法引论》书中他又认为:“一般说来,‘国际惯例’不是作为国际法渊源之一的‘国际习惯’,它对国家没有严格的拘束力……《民法通则》第142条第3款所规定的不是‘国际习惯’。
”结合《民法通则》第150条规定:“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众利益”,王铁崖先生在该书中继续推定此条所规定的“国际惯例”并不是指“国际习惯”的理由:“从这条规定看,条约不受‘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照理而言,作为国际法渊源之一的国际习惯也应该不受‘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故中国的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国际习惯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和地位。
《民法通则》的这些条文可能并不是规定国际习惯法在我国的地位,但并不意味着国际习惯法在其他法律中无任何规定。
看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解析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问题
看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解析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问题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解析: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问题介绍: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两个相互关联且常常发生冲突的法律体系。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国际法的适用问题变得日益重要。
本文将对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问题进行深入分析与解析,探讨国际法与国内法冲突解决的方法和机制。
一、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基本概念国际法是指各国家之间的法律规则,涉及国家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国内法是指各个国家内部制定的法律规范,适用于国内的公民和组织。
两者在地位、适用范围和源头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
二、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1. 法律体系冲突国际法与国内法存在着不同的体系结构和法律原则,例如国际法以国家主权平等为基础,而国内法以国家利益为出发点。
这种差异往往导致了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
2. 法律规范冲突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具体规范常常存在冲突,例如国际法规定的人权原则可能与某些国家的国内法相违背。
这种冲突涉及到权威性和适用性的问题。
三、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问题1. 国内法的优先适用原则大多数国家采用国内法优先的原则,即在国际法与国内法冲突时,国内法具有优先适用的地位。
这一原则与国家主权、国家利益等因素密切相关。
2. 國際法在國内法里的嵌入有些国家将国际法规则嵌入国内法体系之中,使得国际法具有直接适用的地位。
这种做法能够提高国际法效力,增强其在国内的适用性。
3.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协调与整合某些冲突可以通过协商、谈判等方式进行解决,例如通过签署国际协议或制定国内法的修订法案等方式,将国际法与国内法进行协调与整合,以实现双方的利益平衡。
四、国际法与国内法冲突解决的机制1. 国际调解与仲裁国际组织如联合国、国际法院等可以提供调解与仲裁机制,协助解决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冲突。
各方通过参与调解与仲裁程序,寻求公正与合理的解决方案。
2. 国际法院的裁决国际法院在国际法适用和冲突解决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当国际法与国内法发生冲突时,有关方可向国际法院提交申诉,寻求裁决,依法解决争议。
浅论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
浅论国际条约在国内的适用——暨国际条约在国内适用中主权国家的利益维护问题探讨安徽大学法学院09法学2班范震内容提要国际条约在国际交往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20世纪五十年代以来,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发展,了规范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国际条约的触角渐渐伸向了主权国家的某些内部事务。
本文旨在探讨在与世界联系日益紧密的今天,主权国家对于国际条约在国内的适用与国家利益的维护问题。
关键词国家利益非协商性协调机制妥协国际条约与国内法主权国家国家利益一、国际法及国际条约产生的原因——国家利益的妥协(一)国际条约的含义国际法(Internal law)指适用主权国家之间以及其他具有国际人格的实体之间的法律规则的总体。
国际法又称国际公法,以区别于国际私法或法律冲突,后者处理的是不同国家的国内法之间的差异。
国际法也与国内法截然不同,国内法是一个国家内部的法律,它调整在其管辖范围内的个人及其他法律实体的行为。
国际条约(International Treaties)指国际法主体之间以国际法为准则而为确立其相互权利和义务而缔结的书面协议。
国际条约包括一般性的条约和特别条约。
一般性的国际条约通常是大多数或多数国家参加的,主题事项涉及世界性问题,起着创立一般适用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的作用。
特别条约,一般由两个或几个国家为特定事项缔结的。
国际条约是国际私法规范赖以存在的基本形式之一。
(二)国际法和国际条约产生的历程及其形成原因分析在人类社会的早期,原始的国家形态产生开始,国际法与国际条约的萌芽便氤氲而生。
国与国间的交往中,通过不尽其数的斗争与交往,为了国家的发展和国家利益的保全与延伸,国与国之间订立了一系列的“契约”。
这些契约或是通过对一些传统经典的尊崇,或是通过外交使节的谈判形成的协议。
不管这些契约的形式如何,它们的本质都是相同,即国家间对于经常性国家利益冲突的协调机制。
这种协调机制与国内规则并不相同。
在一个国家内部,其国内规则,不管是通过立法形式还是统治者的命令,都享有最高效力,具有不可抗拒性和非协商性,因为在一个国家内部只存在一种占据统治地位的力量。
说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解析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问题
说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解析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问题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解析及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问题概述: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其之间的冲突及解析一直是国际法学与法理学研究的重要问题。
随着全球化的加深,国内法逐渐与国际法发生碰撞,解决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冲突,保持体系的稳定与一致性成为日益重要的课题。
本文将介绍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基本概念和特点,探讨其冲突解析的思路与原则,并重点分析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问题。
一、国际法与国内法的概念及特点1. 国际法的概念与特点国际法是指规范国家行为的法律体系,以国家间的平等原则和互助原则为基础。
其具有以下特点:- 法律主体:主体为国家和国际组织,法律关系主要源于国家之间的互动。
- 法律机构:国际法院、国际法委员会等组织负责解决国际法纠纷与制定国际法律文书。
- 法律规则:包括国家间的条约、国际公法、国际习惯法等,以保护国家主权和国际秩序。
2. 国内法的概念与特点国内法是指规范国家内部关系的法律体系,以国家的主权为基础。
其具有以下特点:- 法律主体:主体为国家和国内组织,法律关系主要涉及国家与个体、个体之间的权益冲突。
- 法律机构:国家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具有权力解决国内法纠纷与制定国内法律文书的机构。
- 法律规则:包括宪法、法律、法规等,以保护公民权益和国内秩序。
二、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解析思路与原则1. 双重效力原则双重效力原则是指国际法与国内法在各自适用范围内具有同等效力,但在冲突时,国内法往往具有优先适用的地位。
这种原则是对国际法与国内法冲突解析的一种基本思路,可以保持国内法的主导地位,同时与国际法保持一致性。
2. 国家主权原则国家主权原则是指依照国际法,国家拥有维护自身利益、实施国内法的绝对主权。
国家可根据自己的国内法来解决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并在一定范围内实现国内法的适用。
3. 国际人权标准在国际法与国内法冲突解析中,国际人权标准一直被普遍认为是重要的指导原则。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论国际条约在国内的适用——暨国际条约在国内适用中主权国家的利益维护问题探讨安徽大学法学院09法学2班范震内容提要国际条约在国际交往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20世纪五十年代以来,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发展,了规范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国际条约的触角渐渐伸向了主权国家的某些内部事务。
本文旨在探讨在与世界联系日益紧密的今天,主权国家对于国际条约在国内的适用与国家利益的维护问题。
关键词国家利益非协商性协调机制妥协国际条约与国内法主权国家国家利益一、国际法及国际条约产生的原因——国家利益的妥协(一)国际条约的含义国际法(Internal law)指适用主权国家之间以及其他具有国际人格的实体之间的法律规则的总体。
国际法又称国际公法,以区别于国际私法或法律冲突,后者处理的是不同国家的国内法之间的差异。
国际法也与国内法截然不同,国内法是一个国家内部的法律,它调整在其管辖范围内的个人及其他法律实体的行为。
国际条约(International Treaties)指国际法主体之间以国际法为准则而为确立其相互权利和义务而缔结的书面协议。
国际条约包括一般性的条约和特别条约。
一般性的国际条约通常是大多数或多数国家参加的,主题事项涉及世界性问题,起着创立一般适用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的作用。
特别条约,一般由两个或几个国家为特定事项缔结的。
国际条约是国际私法规范赖以存在的基本形式之一。
(二)国际法和国际条约产生的历程及其形成原因分析在人类社会的早期,原始的国家形态产生开始,国际法与国际条约的萌芽便氤氲而生。
国与国间的交往中,通过不尽其数的斗争与交往,为了国家的发展和国家利益的保全与延伸,国与国之间订立了一系列的“契约”。
这些契约或是通过对一些传统经典的尊崇,或是通过外交使节的谈判形成的协议。
不管这些契约的形式如何,它们的本质都是相同,即国家间对于经常性国家利益冲突的协调机制。
这种协调机制与国内规则并不相同。
在一个国家内部,其国内规则,不管是通过立法形式还是统治者的命令,都享有最高效力,具有不可抗拒性和非协商性,因为在一个国家内部只存在一种占据统治地位的力量。
于此不同的是,在国际社会,订立契约的国家间并不能区分哪一方的力量占据绝对统治地位,国家间不管大小强弱,都有其存在并抗拒他国意志任意行使的能力,因为当一个国家不具备保留自身意志能力的时候,这个国家将很快不复存在,沦为殖民地或被吞并。
这是基于国家间这种利益的冲突和力量的制衡双重因素的作用,才导致了国与国之间不可能将所有问题都依照某一国的意志,这就产生了妥协。
这种妥协并不是固定的,而是随着国家实力的变迁而变化的。
国际法与国际条约历经岁月变迁,从《威斯特法利亚合约》到WTO条约,每一项国际法与国际条约的背后都是国家利益与国家力量间妥协的不断运动。
(三)国际法与国际条约的实施保障由于国际法与国际条约实质上是国家间对于国际交往中权利义务的分配和国家利益间的妥协,所以既已制定的国际法与国际条约一般都涉及参与国的利益协调。
为了减少不必要的纷争,建立稳定的有利于主要国家发展的国际秩序,世界各国从历史上便有了①“条约必须信守”的原则。
已经被制定和认可的国际法与国际公约将由该种妥协的相关受益国共同保障实施,一旦国际法、条约被违反,将会对现存的国际秩序造成冲撞,继而直接或间接的损害一些原本受益缔约国家的利益。
②挑战原有国际秩序的国家将遭到利益受损国家的一致敌对行动。
基于对国际压力的考量,国际关系主体一般会遵循已经批准的国际法与国际条约。
二、目前通行的国际法与国际条约在国内效力的一般性理论从实践角度考察,国际条约在国内效力主要是考察国家如何在国内实施国际法,如何履行其承担的国际义务。
同时,由于国际条约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这个问题在理论上也就直接表现为如何看待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因为国际法所调整的是国际法主体(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所产生的是国际法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而违反国际法须承担的是国际责任。
国际法与国内法无论在主体、调整对象、法律渊源、效力根据、实施等方面考察都不相同,所以两者是不同的法律体系是毫无疑问的。
但由于国家是国内法的制定者,又是国际法的制定者,所以国际法与国内法两者彼此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互相渗透、互相补充。
这也是我国法学界的一般看法,在全世界范围内这也是占优势的观点。
③国际上对这一问题一直没有一个统一的做法,国家一般在其宪法中对国际条约在国内的效力问题做出明确规定。
如法国宪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过合法批准或核准的条约或协定,在公布后,具有法律的权威,但以缔约他方实施该条约或协定为条件。
”而日本宪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凡日本国家所缔结的条约及已经确定的国际法应诚实遵守。
”荷兰1983年宪法规定条约不仅优于一般国内法,而且也优于宪法。
④大韩民国宪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按照本宪法正式批准或公布的条约和公认的国际法规则应与大韩民国的国内法具有同样的效力。
”实践中各国的大体做法可区分为三种模式:1、转化。
即通过国内立法机关的立法行为,将国际条约中的有关具体规则变成国内法体系,用国内法的形式表现出来。
因此,在这种模式里,可适用和具有直接效力的是该国的单行“国内立法”,而非条约本身。
此种方式深受国际法“二元论”的影响。
“二元论”者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两者在法律效力、根据、性质等方面各不相同,没有隶属关系而处于对等地位,国内法适用于国内、国际法适用于国际,在此范围,各行其道。
国际法不能在国内直接适用,若要使国际法适用于国内,必须通过某种国家行为(法律程序)将其转化为国内法。
2、并入或采纳。
即由国内宪法或部门法作出原则性规定或通过立法机关的行为(如通过批准条约、公布条约、司法判例等),从总体上承认国际法为国内法的组成部分并可以在国内直接适用。
此种方式深受一元论的影响,“一元论”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属于同一种法律体系。
在该体系中,又因所强调的隶属关系不同而有“国内法优先说”和“国际法优先说”之分。
“国内法优先说”主张在①《法学杂志》1985年01期《论条约必须信守原则》李浩培②《国家与革命》,列宁,第三章。
③《国际法引论》,王铁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④《条约法概论》,李浩培,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整个法律体系中,国内法处于上位,国际法处于下位。
他们将国际法理解为“对外的国家法”,而“国际法优先说”主张国内法的效力是国际法赋予的,而国际法的效力则来自于一个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最高“原始规范”,即“法律良知”。
3、混合模式。
此种方式兼采“一元论”和“二元论”的观点,认为对国际条约的性质和内容须作具体分析,有些条约可被视为可自动执行的,而另一些则不具有自动执行性,如需要执行,则需通过国内立法转换,方可实施,即一个国家同时采用转化和纳入两种方式来适用条约。
这三种模式体现在各国的适用实践中,又各具特色。
1、英国。
在英国,制定法的效力被认为是高于条约的,一项制定法即使与条约相抵触,对英国法院也有拘束力。
条约规则在国内法院的执行,除英王的批准程序外,还必须经议会立法垄断权之下的补充立法程序,条约才能在国内法院适用。
条约经英王批准仅表明其对国家的拘束力,并不当然使其在国内法院适用,除非经过议会补充立法。
这说明,条约对国家的效力与条约在国内法中的适用是独立存在的两个不同的问题。
2、法国。
法国1958年宪法第55条规定:“经过合法批准或核准的条约或协定,在公布后,具有高于法律的权威,但以缔约他方实施该条约或协定为条件。
”这一规定表明,在条约与国内法的关系上,法国采取条约效力高于国内法的立场,但有“对等条件”的限制,即法国优先适用条约以缔约他方实施条约为条件。
4、美国。
在条约与国内法的关系上,《美国宪法》规定:“本宪法与依本宪法制定之合众国法律,以及在合众国权力下已缔结及将缔结之最高法律,即使任何州的宪法或法律与之相抵触,每一州之法官仍受其拘束。
”由此可见,美国采取条约地位等同于国内法的立场,不需国内立法的接纳程序,但并非所有条约都可在国内法中适用和执行。
美国在实践中将条约划分为“自动执行条约”和“非自动执行条约”两类,前者可自动在国内适用,后者则需补充性立法,方可在国内实施。
实践中,需要美国支付金钱的协定、规定关税的协定,需要改变美国现行国内法的协定,规定领事权利的协定、规定最惠国待遇的协定、惩治走私的协定,都是自动执行的协定。
这实际是条约的解释问题。
三、现阶段我国对国际法、国际条约在国内适用问题的明确法律解释中国一贯遵守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并认真履行自己所缔结或参加的条约义务。
有的条约直接适用,如1980年《联合国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但大多数条约是通过我国国内立法后在我国执行的,如《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我国分别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我国一般还有部门法中以专条规定了国际条约与中国国内法的关系。
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42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
”但是,正是由于这种解释并不能覆盖所有的国际法与国际条约在国内的适用问题。
⑤当前,我国并无宪法性法律规定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的关系。
在执行国际条约的国内程序这一问题上,我国也没有原则性的规定,即没有规定转化方式,也没有规定纳入方式。
我国《宪法》仅原则性简单规定了国务院的缔约权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批准与废除权,《缔结条约程序法》也只规定了缔结条约的程序问题。
根据《宪法》及《缔结条约程序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条约,国家⑤饶戈平主编:《国际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主席根据决定批准条约。
事实上,国际条约并不像法律那样由国家主席公布,而是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或加入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公布。
国家主席并无立法权,由其“批准和废除”国际条约仅具有象征意义。
要将其落实,就应由国家来公布国际条约。
目前的这种做法使国家元首的象征性权利也无法落实。
历史上,君主是国家主权的体现者,国与国之间的条约均须由君主批准,而国际条约由国家元首批准正是这一做法的延续,但目前很多国家已放弃这种做法。
根据人民主权原则规定,由人民代表机构来批准国际条约。
我国显然也注意到了这一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国际条约,国家主席象征性地批准国际条约。
但如上所述,国家主席的象征性批准并未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公布决定批准或加入的国际条约时,并未声明其开始在国内生效。
而命令执行该国际条约时,一般也不单独制定“实施某国际条约”的法律,只是把国际条约的内容转变为国内法,这就是说没有采用转化的方式。
⑥中国也没有将国际条约纳入国内法的明确规定。
我国不少法律、法规含有“国际条约与之发生冲突时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前提应是生效的国际条约具有国内法律效力,可由法院、行政机关直接适用,即采用纳入方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