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司法考试国际法:国际法在中国国内的适用问题
2012年司法考试各部门法重要考点:国际法
2012年司法考试各部门法重要考点:国际法第一部分国际法导论一、1.国际法特征(1)国际法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2)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3)国际法是各国通过协议共同制定的(4)国际法的实施主要依靠国际法主体自身的行动。
2国际法渊源:主要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
国际法学家学说、国际组织的决议和司法判例属于国际法渊源的辅助材料,不是独立的国际法渊源。
二、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两个重要原则是:1 国内立法不能改变国际法的原则、规则;2国家不得以国内立法对抗国际义务;不得以国内法规定为理由逃避国际责任。
3 国际法不得干预国内立法制订,(除非该国承担了相关的特殊义务)国际法在我国的适用问题1 宪法虽然有原则的立场,但没有统一的规定。
2 民商范围内,我国缔结的条约和国内法不同部分,可以在国内直接适用。
(但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3其他范围:宪法、基本法规定不明确,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三、国际法基本原则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2.不干涉内政原则3.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5.民族自决原则6.善意地履行国际义务原则四、国际法主体1.国家2.国际组织3.特定民族解放组织五、国际法上的承认承认是既存国家对于新国家、新政府或其他事态的出现,以一定方式表示接受或者同时表明愿意与其发展正常关系的政治和法律行为。
承认是既有国家对新国家或新政府所表明的态度,并不是新国家取得国际法主体资格的必要条件。
承认包括对国家的承认和对政府的承认。
对政府的承认一般采取“有效统治原则”。
按承认的表明方式,承认可以分为国家承认和政府承认。
按承认产生的效果,承认可以分为法律上的承认和事实上的承认。
六、国家继承1.条约的继承:政治性的条约不予继承,经济性的条约酌情继承,与领土、资源相关的条约予以继承。
2.国际财产的继承:被转属的国家财产与领土之间有关联;随领土转移原则;国家财产的转移应考虑到该领土居民的实际情况。
论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解析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问题
论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解析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问题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解析以及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问题是一个广泛讨论的话题。
国际法是指各国之间为了规范国家行为而达成的共同协议和法律准则的总称,而国内法则是指各个主权国家自身在国内施行的法律体系。
当这两者发生冲突时,如何解决、平衡双方利益,保证国家主权和国际秩序的一致性,是全球法律界长期关注的课题。
一、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关系国际法和国内法在性质上存在差异。
国际法是各个主权国家为了在国际舞台上维护和平、促进发展而达成的共识和协议。
它通常具有普遍适用性和平等性的特点。
而国内法则是主权国家为了规范本国社会内部秩序而制定的法律条文。
由于国际法的普遍性,它的内容和原则可能与各国国内法产生冲突。
二、解决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在解决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时,国家通常采取以下几种方法:1. 协商:各国可以通过谈判和协商,尽量调和双方之间的利益冲突,以达成共识和妥协。
这种方式需要各方保持开放态度,并在争议解决过程中充分考虑对方的意见和利益。
2. 转化:一些国际法原则和规范可以通过国内法的制定和修改来进行转化。
国家可以通过国内法的确立,将国际法的规定纳入到国内法体系中,使其在国内具有约束力。
3. 优先适用:在国际法和国内法发生冲突时,有些国家选择国际法优先适用,即将国际法视为更高级的法律准则,国内法需要遵循国际法的规定。
4. 国内法保留决定权:在有些国家,国内法在国际法与国内法冲突时享有优先权,即国内法可以覆盖国际法的规定。
三、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问题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问题是一个复杂的议题。
首先,国内法律体系往往是维护国家主权和民众利益的重要手段。
因此,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需要充分考虑国家的利益和实际情况。
其次,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可能会对国内法造成一定的冲击。
国内法需要与国际法相协调,避免矛盾和冲突。
另外,由于不同国家在国际法适用上的立场和解释可能存在差异,因此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可能存在一定的争议和困难。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解析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问题的文章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解析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问题的文章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解析: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问题在当今全球化的背景下,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和适用问题日益凸显。
国际法作为国际社会共同遵守的法律规范,与各个国家的国内法相互影响、制约与协调。
本文将就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解析以及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问题进行探讨。
一、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1. 国际法的概念及特点国际法,亦称国际公法,是指调整各个国家间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
其特点是普遍性、平等性和自治性。
普遍性体现在国际法的适用范围涵盖全球各个国家;平等性体现在国际法要求国家彼此平等待遇;自治性体现在国际法是由国家主权自愿参与的独立法律体系。
2. 国内法的概念及特点国内法,指各个国家内部所制定和执行的法律规范体系。
其特点是地域性、主权性和管辖性。
地域性体现在国内法适用于特定国家的领土范围;主权性体现在国家有权自主制定和执行国内法;管辖性体现在国内法规定了国家对本国领土和国民的管辖权。
3.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存在不可避免的关系并且相互影响。
国际法的规定和原则可以影响国内法的制定和解释;而国内法的规定和实践也可以影响国际法的适用和发展。
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关系需要通过冲突解决机制来确保协调和平衡。
二、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解析1. 国际法优于国内法原则根据国际惯例和国际法上的原则,国际法优于国内法。
这是因为国际法是由各个国家主权自愿参与的法律体系,各国应秉持国际共识和承认相互平等。
当国际法与国内法发生冲突时,国际法应当优先适用,以维护国际法的一致性和权威性。
2. 国内法优于国际法原则然而,在一些国家内部法律体系中,国内法优于国际法的原则被采用。
这是因为国内法往往是国家主权的具体体现,国家法律制度是国家治理和社会秩序的基础。
当国内法与国际法发生冲突时,国内法的适用优先以维护国家利益和国家主权。
3. 冲突解决机制的运用为了平衡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冲突,国际社会制定了一系列的冲突解决机制,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国际法院等。
国际法在我国的适用方式
国际法在我国的适用方式国际法在我国的适用方式历史上,中国曾长期被称为“封建王朝”,实行国际法的道路一直有待解决。
“革命”和“改革开放”后,我国社会性质的变化,中国参与国际法法律形式的活动增多,中国成为国际事务中的一个主要参与国;因此,法律的形式及其在国际上的地位及其对外国所采用的国际法的适用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一、中国国内适用国际法的形式(一)国际法作为习惯法在中国,当有一些国际问题未在国家法律中确定的时候,会将国际法作为习惯法进行适用。
根据我国有关条约和国际习惯,我国可以对国际法作为现行法律在国内适用。
(二)国家对国际法的认可在中国法律体系中,国家宪法是最高的法律,一些关于外交等重大领域的问题均会出现在宪法中,也颁布一些有关国际法的规定,从而将国际法纳入法律体系,与国家常规法系并立。
(三)国际法作为特别法在中国法律体系中,有一种特殊的法律,即特别法,这种法律隶属于国家主管法律之外的法律体系。
根据特定条件,有关国际法规定可以在中国法律体系中特别适用,比如司法裁定、和解以及国际公约等。
二、中国对外国法律的适用(一)其他国家与中国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也有着深层次的互动,如在贸易、金融等方面的合作同时,外国法也必须认可,其中最重要的是外国合同法在中国的适用,这与涉外事务的复杂性有关。
(二)中国的司法机关将根据外国的确定的法律规定,依法行使其仲裁权和司法权。
任何外国的法律、使用权和届合同,都可能对我国居民产生法律效力,在此情况下,我国司法机关可以识别外国法律。
三、综上所述,中国将国际法和外国法系统地融入了法律体系,面对外部世界中全新的情况及挑战,中国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积极调整,从而更好地适用国际法,为各种国际问题提供法律解决方案。
国际法在中国的适用
[摘要]国际法与国内法是相互联系的两个法律体系,这种联系的表现之一就是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
从我国实在法的角度考察国际法在我国国内的适用(效力),国际法在我国国内法上具有效力,可以适用,但在具体适用条约和国际习惯方面,我国宪法在立法层次及效力方面没有相应的规定。
我国宪法应该明确规定国际法与我国国内法的关系,首先明确我国对国际法的原则立场,其次要明确国际法在我国的适用。
[关键词]国际法;国内法;法律适用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入,特别是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问题,特别是国际法在我国的适用问题引起了越来越多的重视。
探讨国际法在我国的适用,应采取哪些措施保证国际法的实施显得越来越重要。
因为虽然国际法在我国国内如何适用是我国国内法律规定的事项,但适用的结果却直接影响我国在国际法上的地位。
周鲠生先生认为,“作为一个实际问题看,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问题,归根到底,是国家如何在国内执行国际法的问题,也就是国家履行依国际法承担的义务的问题。
”[1](第20页)在考察我国国内法律的有关规定,分析我国对待国际法的态度,探讨国际法在我国的适用之前,有必要对国际法的概念做一探讨。
一、国际法的概念及其特征国际法没有统一的定义,几乎每个学者都有自己的定义,每个定义都反映了对国际法的基本看法。
周鲠生先生指出:“国际法是国家在相互关系上行为的规则。
”[1](第2页)法律出版社1981年和1995年出版的王铁崖教授在其主编的《国际法》和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出版的《国际法引论》中认为,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也就是说,它是主要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
”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年和2000年版的梁西先生主编的《国际法》给国际法下的定义是: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其他中国国际法学者也都持类似的观点,一般指出国际法是对国家之间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解析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问题的方式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解析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问题的方式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解析: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问题的方式在当今日益全球化的世界中,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
国家之间的交往和合作,不可避免地会面临不同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
本文将探讨国际法与国内法冲突的解析方式以及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问题。
一、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解析方式当国际法与国内法发生冲突时,解析其冲突有以下几种方式:1. 国内法优先原则国内法优先原则是国内法对国际法具有优先适用的原则。
这种解析方式认为国家主权至高无上,国内法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并实施的法律,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
因此,国内法应优先适用于国际法。
2. 国际法优先原则国际法优先原则是国际法对国内法具有优先适用的原则。
根据国际法优先原则,国际法是各个国家共同承认的法律规范,应当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
国际法的优先适用将确保国家间的平等和公正,并推动国际社会的发展。
3. 和谐解决原则和谐解决原则是指通过协商和谈判等方式解决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
这种解析方式旨在通过各方之间的合作和共识,达到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平衡和协调。
通过和谐解决原则,国际社会可以通过互相尊重和理解,推动国际法和国内法的有效适用。
二、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问题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问题是指国际法如何在国内法律体系中得到适用和执行。
下面将讨论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问题的方式:1. 直接适用对于有些国际法规定来说,其具有直接适用的特点。
这意味着国际法的规范可以直接适用于国内法律关系,并且可以在国内法院得到执行。
这种方式下,国内法官可以直接应用适用国际法规定来解决案件,确保国际法的有效适用。
2. 转化适用对于一些国际法规定来说,其需要经过国内法律体系的转化才能得以适用。
这意味着国内立法机关需要制定本国法律,将国际法的规定转化为国内法律的具体规范。
通过转化适用,国际法的规定可以在国内得到有效执行,从而实现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
3. 自动适用自动适用是指一些国际法规定在国内法律体系中无需转化和明确适用的情况下,可以直接适用于国内法律关系。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解析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问题的方法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解析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问题的方法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解析并解决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问题的方法一、引言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它们在许多方面存在冲突和互动。
国际法是独立于国家的法律体系,着重规范国家之间的关系。
国内法则是各个国家制定和实施的法律,目的是调节国内事务。
本文旨在探讨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并提出解决冲突问题的方法。
二、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冲突主要源于其权威来源不同。
国际法的权威来源是国际社会,而国内法的权威来源是各个独立国家的主权。
当国际法规定的内容与国内法发生冲突时,就会出现冲突问题。
1. 国际法优于国内法原则国际法优于国内法的原则是一种普遍适用的方法。
根据此原则,国家在国际法与国内法发生冲突时应优先适用国际法。
这是因为国际法涉及到国家之间的关系,而国内法主要涉及国家内部的事务。
国际法优于国内法原则确保了国际关系中的一致性和相互尊重。
2. 国内法优于国际法原则然而,国际法并非在所有情况下都优于国内法。
在一些国家中,国内法优于国际法的原则也被采纳。
这种情况下,国内法在国际法与国内法发生冲突时优先适用。
这主要是因为国家的主权和国内利益常常处于优先地位。
三、解决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问题的方法为了解决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问题,有几种方法可以采取。
1.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协调一种方法是通过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协调来解决冲突。
这需要国家内部采取适当的立法措施,将国际法原则和规范纳入国内法体系中。
通过这种方式,国际法和国内法可以在国家内部协调一致地适用,避免发生冲突。
2. 双重适用原则双重适用原则是指国际法和国内法在不同的领域都可以适用的原则。
这意味着国际法可以适用于国家间的关系,而国内法可以适用于国家内部的事务。
通过双重适用原则,国际法和国内法可以各自有效地发挥作用,减少冲突发生的可能性。
3. 国内法的相关性原则国内法的相关性原则是指国内法在适用国际法时应与之相关。
司法考试国际法讲义:国际法在中国国内的适用问题
1.在我国目前的宪法中,将坚持和遵守作为国际法基本原则核心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写入其中。
这一做法表明从最基本的原则上;中国尊重和遵守国际法的体系,履行自己的国际义务。
在国际实践中,我国政府一贯坚定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并忠实地履行自己承担的国际义务,恪守法律与正义,在国际上享有崇高的声誉。
在处理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问题时,原则上,我国在参与制定国际法规则时,要根据和考虑本国国内法的规定和立场;而在制定国内法时,又要充分考虑和尊重所承担的国际法义务,力争使二者协调互补,有机配合。
2.对于条约在国内的适用和地位,目前我国宪法没有作出统一明确的规定。
从一些涉及条约适用的国内立法看,条约的直接适用、条约与相关国内法并行适用、条约须经国内立法转化才能适用几种情况都存在。
同时也有相当一部分法律对于条约事项未作出任何规定。
我国法律作出有关条约可直接适用规定的情况,如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239条:对于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第23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以及1980年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法第16条第(2)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外国政府之间订有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所得税的抵免应当依照各该协定的规定办理。
(我国1975年加入),条约和相关法律同时适用的情况,如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我国1979年加入)与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
规定需要经国内法转化才能适用的情况,如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39条:《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国际劳工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仍然有效,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予以实施。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及其适用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及其适用在日常生活中,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两个常常被提及的概念。
国际法是指规范国与国之间、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国际个体之间关系的法律体系,而国内法则是指规范国家内部关系的法律制度。
这两者之间存在一种互动关系,国际法对国内法产生一定的影响,而国内法也会对国际法的实施产生影响。
国际法的适用比较宽泛,它主要适用于国际交往中的各个方面,如国际贸易、外交关系、国际人权等。
国际法的形成主要依赖于国际共识和国际法的原则,这些原则通常被称为国际社会的公认准则。
同时,国际法还依赖于国际组织的力量来推动其实施,例如联合国及其下属的国际法庭。
国内法在国家内部的适用范围更为具体,国内法主要由国家立法机构制定,用于规范国家内部的各种行为。
国内法的制定是基于国家的特定需要和条件而确定的,因此,在国家内部的适用性更强。
国内法对国际法起到框架性和补充性的作用,在国内法的范畴内,国际法作为法源之一,具有一定的约束力。
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关系可以通过几种途径进行实现。
首先,国际法可以通过国内法的吸收原则实施。
吸收原则是指当国际法与国内法发生冲突时,国内法应根据国际法的规定进行解释和执行。
这种方式可以使国内法与国际法保持一致,确保国家在国际交往中遵守国际法的规定。
其次,国际法也可以通过国内法的转化原则得到体现。
转化原则是指国际法在国内法中得到解释和实施的过程。
国家可以通过制定国内法的方式,将国际法的规定直接纳入国内法进行实施,使国际法在国内具有直接的约束力。
此外,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还可以通过相互补充的方式产生影响。
国家在制定国内法时,可以参照国际法的原则和标准,从而使国内法与国际法形成一种相互补充的关系。
这种方式可以弥补国内法的不足,提高国内法的适用性和实效性。
然而,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关系并非完全顺利,也存在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权威性问题是一个争议点。
由于国际法没有统一的执行机构,国家对国际法的认可和实施程度存在差异,这导致了国际法的权威性在一定程度上受到质疑。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解析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问题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解析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问题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解析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问题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各国之间的交流日益频繁,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成为一个重要的议题。
国际法是各国通过协商、公约等形式所建立的法律体系,旨在规范国际社会的行为。
然而,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可能存在冲突,如何解决这种冲突成为了亟待探讨的问题。
一、国际法的优先性原则在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中,通常情况下国际法享有优先适用的原则。
这主要体现在国际法的特殊性和广泛适用性上。
国际法通常涉及到国与国之间的关系,被认为具有普遍性和共同性。
因此,当国内法与国际法产生冲突时,国际法应当优先适用,以维护国际社会的整体利益和共同目标。
但是,国际法的优先性原则并不是绝对的,国内法仍然具备一定的适用空间。
这主要取决于国际法和国内法的适用范围以及各国的法律体系和政治制度。
二、例外原则的运用在特殊情况下,国内法可以适用于国际法的冲突解决。
这主要发生在国际法不适用或无法解决当地具体问题的情况下。
例如,一些国际公约可能具有条款,要求各国依据本国法律的规定进行实施。
这意味着,在履行国际义务的同时,各国也可以根据本国的特殊条件和法律体系做出相应的调整。
三、平衡和协调为了解决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需要在平衡与协调之间寻求最佳的解决方案。
一方面,国际法应当尊重各国的主权和法律体系,给予各国一定的自主权。
另一方面,国际法也需要发挥其规范性和监督性的作用,确保各国遵守国际义务。
在处理具体案例时,可以运用国内法的解释和适用原则,以符合当地实际情况,并确保国际法得以实施。
四、国内法与国际法的互动国内法与国际法并非完全独立,二者之间存在着相互影响和互动的关系。
国际法的发展和制定往往受到国内法的指导和实践的影响,而国内法也可以通过接受和适应国际法的规范来不断完善自身。
在实践中,各国应当通过修订相关法律、加强立法和法律教育等手段,以确保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协调一致。
结论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解析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灵活运用不同的原则和方法。
国际法练习题(1-6)
第一章国际法的性质以及与国内法的关系一、选择题★1.下列关于国际法在我国国内适用问题的说法,正确的是(ABCD )A.关于条约在国内的适用和地位,目前我国宪法没有做出统一的规定B.在民商法范围内,我国缔结的条约与国内法有抵触的部分,在国内可以直接适用条约的规定,但我国提出保留的除外C.民商事以外的条约,能否在中国直接适用要结合具体情况确定D.排除WTO协议文件在中国法院的直接适用,在WTO协议在国内的实施方面我国将倾向于主要采取“转化”的方式★2.根据英国法律的规定,国际条约如何在国内适用?(B )A.国际条约可以直接在英国国内法院得到适用B.国际条约只有在经议会立法程序转换为国内法后才能在国内适用C.国际条约只有在经过英国女王签署以后才能在国内适用D.英国的法院有权决定是否适用国际条约二、名词解释1.格老秀斯(北大1998年、外交学院2009年国际法考研试题)2.jus gentium(武大2007年国际公法试题)3.万民法(中南财经2005年国际公法试题)4.丁韪良(中南财经2005年国际公法试题)5. J.奥斯丁(中南财经2005年国际公法试题(国际私法方向考生))6.国际法上的实在法学派(苏州大学2009年国际法试题)★7.particular international law(武大2005年国际公法试题)★8.general international law(武大2009年国际公法试题)9.国际法与国内法相互联系论(武大2006年国际公法试题)10.Dualism(华政2003年国际法试题)三、简答题★与国内法相比,国际法的特征有哪些?四、辨析题★国际法主要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所以国际法的主体是国家。
五、论述题1.国家为什么遵守国际法?(北大2010年综合A卷国际法试题)2.论国际法的作用。
(武大2008年国际公法试题)3.试论中国对现代国际法的贡献。
(中南财经2003年国际公法试题)4.国际法效力的依据。
2012年司法考试国际法考试热点解析之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2012年司法考试国际法考试热点解析之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一、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一)一元论一元论主张国际法和国内法同属于一个法律体系,但存在两种学说;国际法优先说和国内法优先说。
一元论国际法优先说。
该学说的主要代表人物是凯尔逊和菲德罗斯,他们主张国际法的地位高于国内法,因此国内法受制于国际法。
一元论国内法优先说。
该学说的主要代表人物是耶利内克、佐恩、考夫曼。
他们主张国际法是从属于国内法的次一等法律,国际法只有依靠国内法才有法律效力。
(二)二元论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各具特点,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两者是平行或对立的关系,不是隶属或包容的关系。
这两者平行或对立表现为:第一,调整的对象不同;第二,法源不同;第三,效力不同。
二、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的实践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不同的法律体系,但这两个体系之间相互联系,彼此之间起着互相渗透、互相补充和互相促进的作用。
国家在制定国内法时,不能忽视其应尽的国际义务,在参与制定国际法时,又不能无视本国的主权。
国际法不得干预国内法,国内法不得改变国际法,两者的关系应是协调一致的。
法律||教育网(一)从国际法方面看与国内法的关系:1、国际法上有原则规定,要求国内法作出具体规定;2、国家不能用国内法的规定来改变国际法的现有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3、国际法也不能干预国家按照主权原则所制定的国内法。
(二)从国内法方面看与国际法的关系:1、国际法被认为是国内法一部分,因而在国内具有法律效力;2、为实施国内法,有时必要在国内法上对国际法原则、规则、规章和制度加以规定;3、国际法与国内法发生冲突时,有的国家采取国际法是本国法一部分,或在宪法上作规定,或高于国内法;一般而言,条约较为复杂,有些条约在国内具有执行效力;有些条约则需通过国内法才有效力,有些国家规定,条约和国内法具有同等效力;也有国家宪法或法律明文规定条约的效力高于国内法。
三、国际法在中国国内的适用问题中国一贯遵守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并认真履行自己所缔结或参加的条约义务。
国际法在我国的适用
三、我国关于国际条约在国内执行的实践当前,我国并无宪法性法律规定条约与国内法的关系。
在执行国际条约的国内程序这一问题上,我国没有原则性的规定,即没有规定转化方式,也没有规定纳入方式。
《宪法》仅原则性简单规定了国务院的缔约权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批准与废除权。
《缔结条约程序法》也只规定了缔结条约的程序。
根据《宪法》及《缔结条约程序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条约,国家主席根据决定批准条约。
事实上条约并不像法律那样由国家主席公布,而是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或加入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公布。
国家主席本无立法权,由其“批准和废除”条约仅具有象征意义。
要将其落实,就应由国家来公布条约。
目前的这种做法使国家元首的象征性权利也无法落实。
历史上,君主是国家主权的体现者,条约均须由君主批准;条约由国家元首批准正是这一做法的延续,现在很多国家已放弃这种做法。
而根据人民主权原则规定由人民代表机构来批准条约。
我国显然也注意到了这一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条约,国家主席象征性地批准条约。
但如上所述,国家主席的象征性批准并未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公布决定批准或加入的条约时,并未声明其开始在国内生效。
命令执行该条约,一般也不单独制定“实施某条约”的法律,以把条约内容转变为国内法,这就是说没有采用转化的方式。
但是,中国也没有将条约纳入国内法的明确规定。
中国的不少法律、法规含有条约与之发生冲突时适用条约的规定。
这样的前提应是生效的条约具有国内效力,可由法院、行政机关直接适用,即采用纳入方式生效。
如1986年《民法通则》第1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当然,条约直接在国内适用并不排除中国根据实际国情制定不违反条约规定的国内立法。
看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解析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问题
看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解析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问题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解析: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问题介绍: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两个相互关联且常常发生冲突的法律体系。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国际法的适用问题变得日益重要。
本文将对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问题进行深入分析与解析,探讨国际法与国内法冲突解决的方法和机制。
一、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基本概念国际法是指各国家之间的法律规则,涉及国家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国内法是指各个国家内部制定的法律规范,适用于国内的公民和组织。
两者在地位、适用范围和源头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
二、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1. 法律体系冲突国际法与国内法存在着不同的体系结构和法律原则,例如国际法以国家主权平等为基础,而国内法以国家利益为出发点。
这种差异往往导致了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
2. 法律规范冲突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具体规范常常存在冲突,例如国际法规定的人权原则可能与某些国家的国内法相违背。
这种冲突涉及到权威性和适用性的问题。
三、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问题1. 国内法的优先适用原则大多数国家采用国内法优先的原则,即在国际法与国内法冲突时,国内法具有优先适用的地位。
这一原则与国家主权、国家利益等因素密切相关。
2. 國際法在國内法里的嵌入有些国家将国际法规则嵌入国内法体系之中,使得国际法具有直接适用的地位。
这种做法能够提高国际法效力,增强其在国内的适用性。
3.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协调与整合某些冲突可以通过协商、谈判等方式进行解决,例如通过签署国际协议或制定国内法的修订法案等方式,将国际法与国内法进行协调与整合,以实现双方的利益平衡。
四、国际法与国内法冲突解决的机制1. 国际调解与仲裁国际组织如联合国、国际法院等可以提供调解与仲裁机制,协助解决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冲突。
各方通过参与调解与仲裁程序,寻求公正与合理的解决方案。
2. 国际法院的裁决国际法院在国际法适用和冲突解决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当国际法与国内法发生冲突时,有关方可向国际法院提交申诉,寻求裁决,依法解决争议。
浅论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
浅论国际条约在国内的适用——暨国际条约在国内适用中主权国家的利益维护问题探讨安徽大学法学院09法学2班范震内容提要国际条约在国际交往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20世纪五十年代以来,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发展,了规范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国际条约的触角渐渐伸向了主权国家的某些内部事务。
本文旨在探讨在与世界联系日益紧密的今天,主权国家对于国际条约在国内的适用与国家利益的维护问题。
关键词国家利益非协商性协调机制妥协国际条约与国内法主权国家国家利益一、国际法及国际条约产生的原因——国家利益的妥协(一)国际条约的含义国际法(Internal law)指适用主权国家之间以及其他具有国际人格的实体之间的法律规则的总体。
国际法又称国际公法,以区别于国际私法或法律冲突,后者处理的是不同国家的国内法之间的差异。
国际法也与国内法截然不同,国内法是一个国家内部的法律,它调整在其管辖范围内的个人及其他法律实体的行为。
国际条约(International Treaties)指国际法主体之间以国际法为准则而为确立其相互权利和义务而缔结的书面协议。
国际条约包括一般性的条约和特别条约。
一般性的国际条约通常是大多数或多数国家参加的,主题事项涉及世界性问题,起着创立一般适用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的作用。
特别条约,一般由两个或几个国家为特定事项缔结的。
国际条约是国际私法规范赖以存在的基本形式之一。
(二)国际法和国际条约产生的历程及其形成原因分析在人类社会的早期,原始的国家形态产生开始,国际法与国际条约的萌芽便氤氲而生。
国与国间的交往中,通过不尽其数的斗争与交往,为了国家的发展和国家利益的保全与延伸,国与国之间订立了一系列的“契约”。
这些契约或是通过对一些传统经典的尊崇,或是通过外交使节的谈判形成的协议。
不管这些契约的形式如何,它们的本质都是相同,即国家间对于经常性国家利益冲突的协调机制。
这种协调机制与国内规则并不相同。
在一个国家内部,其国内规则,不管是通过立法形式还是统治者的命令,都享有最高效力,具有不可抗拒性和非协商性,因为在一个国家内部只存在一种占据统治地位的力量。
说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解析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问题
说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解析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问题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解析及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问题概述: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其之间的冲突及解析一直是国际法学与法理学研究的重要问题。
随着全球化的加深,国内法逐渐与国际法发生碰撞,解决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冲突,保持体系的稳定与一致性成为日益重要的课题。
本文将介绍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基本概念和特点,探讨其冲突解析的思路与原则,并重点分析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问题。
一、国际法与国内法的概念及特点1. 国际法的概念与特点国际法是指规范国家行为的法律体系,以国家间的平等原则和互助原则为基础。
其具有以下特点:- 法律主体:主体为国家和国际组织,法律关系主要源于国家之间的互动。
- 法律机构:国际法院、国际法委员会等组织负责解决国际法纠纷与制定国际法律文书。
- 法律规则:包括国家间的条约、国际公法、国际习惯法等,以保护国家主权和国际秩序。
2. 国内法的概念与特点国内法是指规范国家内部关系的法律体系,以国家的主权为基础。
其具有以下特点:- 法律主体:主体为国家和国内组织,法律关系主要涉及国家与个体、个体之间的权益冲突。
- 法律机构:国家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具有权力解决国内法纠纷与制定国内法律文书的机构。
- 法律规则:包括宪法、法律、法规等,以保护公民权益和国内秩序。
二、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解析思路与原则1. 双重效力原则双重效力原则是指国际法与国内法在各自适用范围内具有同等效力,但在冲突时,国内法往往具有优先适用的地位。
这种原则是对国际法与国内法冲突解析的一种基本思路,可以保持国内法的主导地位,同时与国际法保持一致性。
2. 国家主权原则国家主权原则是指依照国际法,国家拥有维护自身利益、实施国内法的绝对主权。
国家可根据自己的国内法来解决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并在一定范围内实现国内法的适用。
3. 国际人权标准在国际法与国内法冲突解析中,国际人权标准一直被普遍认为是重要的指导原则。
国际案件在我国法律适用(3篇)
第1篇摘要: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际案件在我国日益增多。
如何正确适用我国法律处理国际案件,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重要课题。
本文旨在探讨国际案件在我国法律适用的问题,分析国际案件的法律适用原则,并对具体案例进行剖析,以期为我国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一、引言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日益频繁,跨国犯罪、国际经济纠纷等国际案件在我国逐渐增多。
我国在处理国际案件时,既要遵循国际法原则,又要充分考虑国内法律的适用。
因此,研究国际案件在我国法律适用的问题,对于维护国家利益、保障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二、国际案件在我国法律适用的原则1. 国际法优先原则国际法优先原则是指在国际案件中,我国法院应当优先适用国际法。
国际法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联合国大会等国际组织通过的法律文件等。
我国在加入国际条约时,承诺遵守其规定,因此,在处理国际案件时,我国法院应当优先适用国际条约。
2. 国内法优先原则国内法优先原则是指在国际案件中,当国际法与国内法冲突时,我国法院应当优先适用国内法。
国内法是指我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
我国法院在处理国际案件时,应当尊重我国的主权,维护国家利益。
3. 情况分析法情况分析法是指在国际案件中,我国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国际法与国内法的适用。
在适用国际法与国内法时,应当充分考虑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关系等因素。
三、国际案件在我国法律适用的具体案例剖析1. 案例一:跨国电信诈骗案案情简介:某跨国电信诈骗团伙在我国境内设立诈骗窝点,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对我国境内及境外的公民实施诈骗。
我国公安机关将该团伙抓获,并依法提起公诉。
法律适用分析:(1)国际法优先原则:根据我国加入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国际条约,我国应当打击跨国电信诈骗犯罪。
在本案中,我国法院在处理跨国电信诈骗案件时,应当优先适用国际法。
(2)国内法优先原则:我国《刑法》对电信诈骗犯罪有明确规定,我国法院在处理本案时,应当优先适用国内法。
国际法在中国国内的适用研究综述
国际法在中国国内的适用研究综述国际法指适用主权国家之间以及其他具有国际人格的实体之间的法律规则的总体。
国际法又称国际公法,以区别于国际私法或法律冲突,后者处理的是不同国家的国内法之间的差异。
国际法也与国内法截然不同,国内法是一个国家内部的法律,它调整在其管辖范围内的个人及其他法律实体的行为。
国际法的造法方式《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将国际法的主要造法方式即国际法规则形成的方式归结为三:条约、国际习惯法和为各国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
这已得到几乎是普遍一致的赞同。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各国主权平等,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禁止以武力相威胁和使用武力,以及民族自决原则等。
我们首先来分析一下,欧洲是国际法的发源地,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学说最早于英国出现。
国际习惯法与国际条约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考察欧洲国家适用国际习惯法与国际条约的法律规定与实践,国际法在欧洲国家有不同的适用问题。
[1]国际习惯法在欧洲国家的适用对于国际习惯法,英、美、法、德、荷、意、俄等大部分欧洲国家,遵循国际习惯法的并入原则,都承认国际习惯法自动成为国内法的一部分, 直接在国内发生法律效力,可以在法院作为裁判依据。
在处理国际习惯法与国内法的冲突上, 规定国际习惯法优先的国家有:德国、意大利等国,明确规定国际习惯法优先。
规定国内法规定优先的国家有英国、荷兰、比利时国,国内成文法优先。
欧洲各国国内法通常是符合国际习惯法的, 一般推定国内法没有违背国际习惯法规则的意图,在解释国内法时,一般将国内法解释为不与国际习惯法相冲突。
国际条约在欧洲国家的适用对于国际条约在国内适用的做法, 英国采用转化式: 必须通过议会的立法行为将条约的内容的制定为国内法后才在英国适用。
法国、荷兰、瑞士等国采用并入式:通过宪法规定,将条约一般地纳入国内法,在国内直接适用,而无须将其转变为国内法的形式。
德国是典型的采纳混合式的国家,根据条约性质或内容做出区分, 有些条约以并入的方式在国内直接适用, 有些则需要采取一定的立法措施将其转化为国内法后才能适用。
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
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 Revised by Liu Jing on January 12, 20213、中国有关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中国有关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从整体上缺乏立法规定,没有规定普遍性的适用原则,既没规定采纳方式或转化方式,也没规定国际法是否优先与国内法,而只是从一些法律、法规、外交声明和司法解释中作了具体规定,这带来了对中国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判断的复杂性。
(1)国际习惯法在中国的适用我国不少立法都有“国际惯例”的表述,如1985年的《涉外经济合同法》率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未作规定的, 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第142条第3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 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6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18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96条都有可以适用“国际惯例”的条文。
但对于国际惯例, 我国学者有着不同的看法和争论。
王铁崖先生于1995年主编的《国际法》教材中指出, 我国《民法通则》的“‘国际惯例’可能不是‘国际习惯’, 或者可能包括‘国际习惯’在内”。
在1998年出版的《国际法引论》书中他又认为:“一般说来,‘国际惯例’不是作为国际法渊源之一的‘国际习惯’,它对国家没有严格的拘束力……《民法通则》第142条第3款所规定的不是‘国际习惯’。
”结合《民法通则》第150条规定:“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众利益”,王铁崖先生在该书中继续推定此条所规定的“国际惯例”并不是指“国际习惯”的理由:“从这条规定看,条约不受‘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照理而言,作为国际法渊源之一的国际习惯也应该不受‘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故中国的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国际习惯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和地位。
《民法通则》的这些条文可能并不是规定国际习惯法在我国的地位,但并不意味着国际习惯法在其他法律中无任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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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我国目前的宪法中,将坚持和遵守作为国际法基本原则核心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写入其中。
这一做法表明从最基本的原则上;中国尊重和遵守国际法的体系,履行自己的国际义务。
在国际实践中,我国政府一贯坚定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并忠实地履行自己承担的国际义务,恪守法律与正义,在国际上享有崇高的声誉。
在处理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问题时,原则上,我国在参与制定国际法规则时,要根据和考虑本国国内法的规定和立场;而在制定国内法时,又要充分考虑和尊重所承担的国际法义务,力争使二者协调互补,有机配合。
2.对于条约在国内的适用和地位,目前我国宪法没有作出统一明确的规定。
从一些涉及条约适用的国内立法看,条约的直接适用、条约与相关国内法并行适用、条约须经国内立法转化才能适用几种情况都存在。
同时也有相当一部分法律对于条约事项未作出任何规定。
我国法律作出有关条约可直接适用规定的情况,如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239条:对于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第23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以及1980年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法第16条第(2)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外国政府之间订有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所得税的抵免应当依照各该协定的规定办理。
(我国1975年加入),条约和相关法律同时适用的情况,如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我国1979年加入)与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
规定需要经国内法转化才能适用的情况,如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39条:《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国际劳工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仍然有效,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予以实施。
3.目前一般认为,在民商事范围内,中国缔结的条约与国内法有不同规定的部分,在国内可以直接适用。
其法律根据除了上面民事诉讼法第238条的规定外,最基本的依据是民法通则第142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其他一些民商事法律中也有类似的规定。
民商事条约的这种直接适用也得到了大多数司法实践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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